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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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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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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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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由公司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 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一)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 技术;

(二)有相应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 计算机应用能力等。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 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 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 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 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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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 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 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并报董事会批准;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 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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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十)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十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审计机构的 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 理资料,并有权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第三方核查;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会 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纠正建议;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 任认定;

(四)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有权决定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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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搜集、研究 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 计对象在接到被审计通知后,应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 资料和配合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在执行专项审计时可直接持审计通知开展工作。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实物,核对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调查访问相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进行审计,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取得有效的 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 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应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执 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应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 意见书、审计决定十天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在未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提交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 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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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对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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