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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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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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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 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投资及重大财务决策 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常 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投资、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部门和财务部 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 程序。
第五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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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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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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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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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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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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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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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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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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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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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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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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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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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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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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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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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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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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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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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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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四)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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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五)投资项目(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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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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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审议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 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证券法务部、 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 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内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证券法务部、 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法务部、财务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 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法务部存档保 管。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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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会。对本制度的修订,由 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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