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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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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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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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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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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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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 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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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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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公司将 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 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 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 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涉及达到或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百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对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实施。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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