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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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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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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57

证券简称:常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专业 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智融文在股权投资(常州) 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陈良良、赵旦、赵刚、张亮共同投资设立常州智融文 在赋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全体合伙人本次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200.00 万元,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2.73%,基金管理 人为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 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无需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6CN717N 法定代表人:李宁

成立日期:2021 年 6 月 24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 98 号 6 号楼 18 楼 1806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 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向消费升级、医疗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精密制造 等领域。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宁 500 50%
2 江苏利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 30%
3 律答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200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智融私募 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智融文在股权投资 (常州)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持有智融 文在股权投资(常州)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2880。

(二)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智融文在股权投资(常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D9ED182A 法定代表人:吴启龙 成立日期:2024 年 1 月 3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绿杨路 8 号 5 楼 501-11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向未上市的人形机器人产业链、新材料新能源等上下 游企业。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510 51%
2 常州文在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90 49%

控股股东: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宁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智融文在股权投资(常州)有限公司与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1、陈良良

身份证号码:320483**

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赵旦

身份证号码:320422**

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赵刚 身份证号码:320402**

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张亮

3

身份证号码:330225**

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信息

合伙企业名称:常州智融文在赋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2,2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绿杨路 8 号 5 楼 511-4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智融文在股权投资(常州)有限公司

管理人: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称或
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份
额占比
%
1 智融文在股权投资
(常州)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货币 4.54
2 陈良良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22.73
3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22.73
4 赵旦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22.73
5 赵刚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22.73
6 张亮 有限合伙人 100.00 货币 4.54

(二)合伙目的

通过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资产增值。

(三)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并存续,存续期限为长期。本合伙企业 应按法定程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本基金存续期自首期 出资到位之日起 7 年,其中投资期为 5 年,退出期为 2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 以延长 2 年。

(四)投资方向

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专注于未上市的人形机器人产业链、 新材料新能源等上下游企业。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 及银行存款等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证券理财产品。

投资限制: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包含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 市股票)。管理人无投资决策权,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

(五)出资缴纳期限及安排

全体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合计为 2,200 万元,且各合伙人首期出资不低 于 100.00 万元,最晚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出资 到位,具体事项及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为准。

任一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为不低于 100.00 万元,后续出资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投资需求发出《缴款通知书》,全体合伙人应按要 求的金额、时限实缴出资。

(六)退出机制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2)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中有关出资约定的情况)。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和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应将该合

伙人除名:

  •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未履行出资义务。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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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作出后,由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 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合伙人 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接受赎回退出,有限合伙人 不得退伙,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有限合伙人经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出 资后退伙;

(2)依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仲裁机关的决定、裁决、判决,须提前退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4)除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内不得退伙; 一旦发生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或除名退伙而剩余合伙人要求解散基金的情形,则 合伙企业解散。

(七)管理和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 决策的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 2 名(其中可外聘 1 名法律或财务专业委员),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派 1 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基金管理人选派人员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授权其他委 员主持。

2、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合计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也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由执行事务合伙 人就急需表决的事项以通讯方式与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合伙人会议决议》。

(八)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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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管理人行使并执行,对于除投资管理业务的合 伙企业其他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按照本协议约定由相应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 (1)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 (2)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及以合

  • 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包括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各项文 件;

  • (3)召集、通知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人交流会;

  • (4)合伙企业的品牌使用;

  • (5)选择并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聘请基

  • 金年度审计机构除外);

  • (6)办理本合伙企业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税务事宜;

  • (7)其他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以及决策决定等事项,

  • 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8)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

  • 日常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投资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 (9)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承担如下义务: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

  • 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 (2)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质押;

  •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 (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 (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与管理人共同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

  • 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6)对项目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如项目企业运营情况出现重大

  • 不利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报告。

  •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行使其权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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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5)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 者提起诉讼;

(6)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7)各合伙人可以单独或与他方合作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也

  • 可以单独或与任何其他方合作设立实体从事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但合伙 人从事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合伙企业的权益不受损害。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合伙企业出资;

  • (2)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

  • 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履行的有限合伙人职责;

(3)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 (4)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5)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 (6)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

决策;

  • (7)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并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在合伙清算前,

  •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作为基金 的管理人,管理本基金财产。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执行事务合 伙人存在控制关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监管要求。智融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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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享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基金管理人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 (2)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 (3)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决委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 (4)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 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

  • (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向投资组合公司委派人员的人选; (6)指定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

  • (7)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

  • 值的项目;

  • (8)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

  • 咨询服务;

  • (9)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 (10)对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 (11)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12)处理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

  • 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 (13)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办理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履行的

  •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的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 (14)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 (15)选择并确定托管或监管机构,与之订立和修改托管或监管协议;

  • (16)确定财务顾问机构、基金审计机构,与之订立和修改相关协议;

  • (1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

  • 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 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投资人及其财产 可能带来的风险;

(18)合伙人会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管 理人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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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 (1)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等 10 年以上;

(4)编制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及时发送给各合伙人;

  • (5)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有开展与 本合伙企业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权利,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从事该等业务不构成与本 合伙企业的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全体合伙人不得因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 他基金收益优于本基金而要求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形成的可分配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 人应尽快分配,最晚不迟于收益取得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投资期 满尚未投资的实缴出资应在投资期届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2、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前,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

(1)管理费为实缴出资总额的 3.00%,自基金成立且实缴出资到位后按实 缴到位比例分笔提取。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日常行政事务的报酬为 7.54 万元/年,由管理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或者直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并对 应调减管理人费用。

(3)针对投资项目,合伙企业为了维持基金运营及退出清算发生的必要的 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比例分摊。

3、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退出后,针对每一项目收入即进行权益分配。先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如合伙企业从被投企业取得的分红款项,需及时实 施权益分配:其中 90.00%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合伙人分配;另外 10.00%应当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5、最后一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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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企业最后一个退出之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由基金管理人和执 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至本合伙企业清算期结束,用于支付本协议下 的各类清算费用,如有剩余,再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

6、非现金分配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除非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完毕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 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 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合伙人会议批 准后,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7、在前述任何情形下,均不影响和妨碍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于其出资而应当 享有的合伙收益的权利。

8、亏损分担原则

有限合伙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各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承担合 伙企业亏损。

(十)其他条款

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于协议正文首所示日期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 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 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 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成熟经验与资源优势,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 多维度探索产业升级及业务拓展的新机遇,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有利 于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机会。同时,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研能力与风险控 制体系,助力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承担有限风险,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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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 1、合作方对本次投资基金已达成共识,但尚未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可能面

  • 临合伙人认缴资金未及时到位等情形,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期较长,且投资过

  • 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内 难以为公司贡献利润,投资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 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 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

  •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 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 3、公司对向基金的出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

  • 核算,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4、基金在后续投资运作过程中不排除产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对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 易程序规范,并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最大程度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 1、常州智融文在赋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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