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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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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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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57 证券简称:常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0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2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9,990,400.00 元,扣除本次募 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7,324,234.8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62,666,165.1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008 号)。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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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 管理。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区分账户 存储,专户专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尧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尧塘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存放、管理和使用“轻 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 目”的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 理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 ,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尧塘支行 1105062629100666688 用于存放、管理和使用“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
2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尧塘支行 10625201048888886 用于存放、管理和使用“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尧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尧塘支行是募集资金账户开 立行,由于以上支行均为二级支行,无实物公章,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分别由其所属一级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对外用印,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中监管银行(即协议中的乙方)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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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62629100666688,截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899.88227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支付甲方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亮庭、张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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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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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5201048888886,截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2134.586618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支付甲方“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亮庭、张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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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坛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金坛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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