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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tech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Feb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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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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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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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 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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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 七、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5 八、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6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21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2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2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24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32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33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34 附件: .......................................................................................................................... 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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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徐亮庭、张宇担任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徐亮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5 年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20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参与 或主持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北京新宇合创金融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IPO 项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等多个项目。
张宇: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海通证券投资 银行委员会创新融资部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顶固集创、乐心医疗、久正工学、 泛谷药业等多个 IPO 项目,及贤丰控股、顶固集创等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 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赵谦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赵谦:本项目协办人,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创新融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英国卡迪夫大学理学荣誉硕士,曾负责或参与上海建 科、罗曼股份、普瑞眼科、兆丰股份、科森科技、宇晶股份等多个 IPO 项目,及 东方航空、豫园股份、江特电机等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等项目。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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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顾峥、李明嘉、张云翀、郑美婷、刘炯、娄兴 宇、孙桐、赵宇晗、李紫涵。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中文名称 |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Jiangsu Changy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
|
| 英文名称 | |
| 注册资本 | 33,227,871.00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945826547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19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92号 |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亿晶路222号 |
| 邮政编码 | 213200 |
| 电话号码 | 0519-68227767 |
| 传真号码 | 0519-68227767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jscy.vip/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唐娜 |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 0519-68227767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本次发行1,10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 次发行的股份均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 |
|
| 发行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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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 |
|---|---|
| 发行后总股本 | 4,430.7871万股 |
| 每股发行价格 | 28.88元 |
| 15.70 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 按照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市盈率 | |
| 20.21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
| 21.09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市净率 | 1.3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
|
| 发行方式 | |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创业板合格投资者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 |
|
| 发行对象 |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募集资金总额 | 31,999.04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26,266.62万元 |
| 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 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5,732.42万元,其中承销及 保荐费用2,254.65万元、审计费用1,958.49万元、律师费用980.00 万元、信息披露费用474.53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4.76万 元。 注: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 入造成;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 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
|
| 发行费用概算 | |
七、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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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 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 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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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 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 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 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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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 年 5 月 13 日,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就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 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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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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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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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情况
1 、发行人技术创新性的核查情况
(1)公司注重研发的投入,研发投入维持在较高水平,为公司研发技术实 力的提升提供坚持的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827.59万元、2,636.24万元、2,693.68 万元和1,332.10万元,2021年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为21.40%,维持了较高的增长 水平。报告期内累计研发投入为8,489.61万元,绝对金额较高。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5%、3.56%、3.09%和2.99%。较高的研发投入水平,是公 司提升技术实力、增强技术壁垒、提高创新性有力的支撑。
(2)多年来公司始终紧跟市场和生产技术前沿开展研发活动,持续推进产 品和生产技术的创新,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在风电机组罩体领域,针对近年来风机大型化、减重降本等主流发展趋势, 采取针对性的研发投入,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在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领域, 针对近年来人工材料替代巴沙木、客户对异形件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定制化需求 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发行人采取了相应的研发应对措施,技术水平持续提升。
(3)发行人在研项目相关技术领先,新产品相关技术成熟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风电机组罩体、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有关在研项目技术 较为领先。在风电机组罩体产品领域,发行人开发了完整的风电机组罩体产品序 列,规格型号覆盖1.8MW机型到国内领先的10MW大兆瓦机型,能够很好地满足 客户多样化需求,并且公司已经完成11MW以上更大型号风电机组罩体相关技术 储备,在风机大型化的趋势下,表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轻量化夹芯材料产品 领域,发行人系统掌握各类轻量化夹芯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可定制化生产巴沙木 夹芯材料、PVC泡沫夹芯材料及PET泡沫夹芯材料等三种主流风电轻量化夹芯材 料产品,并且可为客户定制化生产各类异形件,可充分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4)发行人取得了丰硕的研发技术成果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在系统掌握行业基础技术原理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工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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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构建了契合市场需求的生产模式和工艺技术体系,包括纤维泡沫复合成型技 术、预埋件一体成型工装结构设计技术、碳纤维制品表层纹理修复技术、纤维制 品表面刻字技术等;此外,公司在材料使用、产品结构设计、纤维铺层设计等方 面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库资源,可以充分、高效地匹配不同客户的多种需求。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共取得10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4项;公司于 2019年、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被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 会认定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于2021年被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评为“常州市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2022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于2024年被认 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凭借雄厚的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质量和 快捷周到的服务品质,公司与国内多家知名风电整机厂商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 作关系。
综上,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2 、发行人属于现代产业体系的核查情况
(1)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轨交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是风电和轨交 制造业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注重通过研发对生产制造能力的优化升级, 是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重要内容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应用于风电的机组罩体、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和轨道交通 车辆部件。风电机组罩体是风电主机关键保护装置,是保证风力发电机组在高海 拔、强风力、高湿、高温、强紫外线的恶劣外部环境下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的 关键保护装置;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是风电叶片的重要生产部件,对于承载叶片 载荷、提高叶片轻量化趋势、保证叶片的质量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轨道交通车 辆部件产品广泛应用于高铁、城轨和智轨等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聚焦于制造业领域,通过研发不断提升技术实力和生产 工艺。公司注重通过研发对生产制造能力的优化升级,研发成果丰硕,报告期内 应用于核心产品的专利数量尤其是发明数量不断增长,2022 年母公司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并于 2022 年被认定为江苏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于 2024 年 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研发实力的提升对促进生产制造 水平不断优化升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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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具备进一步研发、深度利用相关技术及模式的能力,相关技术能 力具有可持续性
公司研发技术实力优异,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71 人, 占公司总人数的 6.16%,研发人员均有多年从事相关领域研发的丰富经验。公司 依据生产工艺特点、行业发展前景和技术特点,科学合理安排研发项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研项目 15 个,项目总预算 6,231.00 万元。能够有 效地保证公司对相关技术水平的进一步研发,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公司注重研发成果在生产中的转化,以进一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产品 竞争力。公司研发、生产人员加强对研发新成果和技术的沟通协调,生产人员拥 有所负责领域多年的生产经验,能够深度、高效地将研发成果应用于生产中,为 公司提升客户粘性、开拓新客户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因此,公司具备进一步研发、深度利用相关技术及模式的能力,相关技术能 力具有可持续性。
(3)公司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凭借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是风电机组、轨道交通车辆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整机 厂商,相关客户对配套产品的使用寿命、质量的稳定性等均有很高要求,且相关 配套产品普遍具有多型号、定制化、迭代频繁等特征,对供应商的配套研发能力、 产品生产工艺等均有很高要求并建立了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认证制度。为更好 地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团队为依托,在产品研发设计、产品品 类、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不断创新优化。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涉及现代产业体系领 域,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3 、发行人成长性的核查情况
(1)多重利好共同支撑风电行业长期维持高景气度,公司产品市场空间广 阔
多重利好政策与行业规划为风电行业打开广阔发展空间,加之技术进步驱动 “ - 下的持续降本提效,陆上风电已具备平价开发吸引力,促使风电行业进入 降本 增需”的良性循环,是风电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在内外部双重因素推动 下,国内风电行业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根据测算,预计 2025 年风电机组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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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电轻量化夹芯材料两种产品合计全球市场容量达 220.71 亿元至 336.60 亿元, 国内市场容量达 110.35 亿元至 168.30 亿元,相比 2022 年复合增长率为 38.51%, 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空间。
(2)公司通过与客户深度合作、就近配套客户等方式持续提升自身的市场 竞争力和客户粘性,表现出良好的新客户开拓势头,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拓新客户,扩大业务规模,且紧跟国家产业政策发展 规划,在国家规划、鼓励的风电资源发展区域,配套客户建立生产基地,形成产 业集群、提升客户响应能力、降低运输成本、增强客户粘性。
(3)突出的竞争优势为公司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突出的研发设计能力为公司提高客户粘性、控 制产品成本提供了有力支撑;齐全的产品系列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优异的 产品生产制造工艺确保了产品性能的优异;完善的基地区位布局更好地配套客户; 良好的客户结构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等。
(4)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公司收入主要由核心技术支撑,成长性特征主要来源于其核心技术和产品, 报告期内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2022 年公司抓住陆上风电市场回暖机遇,经营 业绩出现较大幅度回升,2023 年和 2024 年 1-6 月,公司经营业绩维持良好的增 长势头,长期向好的趋势未改变。
综上,发行人所处市场空间的表述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变动情 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发行人的成长性来源于其核心技术和产品,发行人具有成长 性且可持续,发行人的创新能力能够有效支撑成长性,成长性表征充分。
4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产品主要是玻璃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制品。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 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0非金属 矿物制品业”中的“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发行人主营业务与行业 归类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
高分子复合材料具有多种传统材料无法比拟的优势,是钢铁等传统材料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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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代用材料,也是新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明确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
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要求。
5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已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营业收入的确认及增长、是否 属于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营业收 入、研发费用真实,研发费用归集合理,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现代产业体系领域。
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分别为 1,827.59 万元、2,636.24 万元和 2,693.68 万 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7,157.50 万元,超过 5,0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 入为 87,131.04 万元,超过 3 亿元,可不适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 20%的要求。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的要求。
| 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二 | 是否符合 | 指标情况 |
|---|---|---|
|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
√是□否 | 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7,157.50 万元,超过5,000 万元 |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 亿元的企业,不适用该营业收入复合 增长率要求 |
√是□否 | 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87,131.04万元,超过3亿元 |
(二)核查过程
保荐人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取得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针对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和来源对相关人员进行 了访谈,了解发行人产品特点和用途;查阅了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公开信息资料、 行业研究报告等,核查了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情况。
保荐人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研发制度文件、研发人员名单及简历、与研 发费用相关的凭证、文件等;取得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商标等文件;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资料、项目验收文件等;实地查看了 发行人的研发设备及研发过程等,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技术产业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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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项目储备情况。
保荐人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车间,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 技术资料、销售客户资料;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或报告;分析了 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产品收入中构成。
保荐人查阅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上 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业领域。
(三)核查结论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所 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权。发行人目前有 7 名 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目前有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治理制度制定以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及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规范运行,履行相关职责,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缺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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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L10191 号),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1,959.98 万元、73,980.19 万元、87,131.04 万元和 44,59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5,562.28 万元、8,321.49 万元、 8,150.47 万元和 4,337.06 万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 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 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L10191 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 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 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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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保荐人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是由其前 身江苏常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成,常友 有限依法设立于 200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自常友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满 3 年。
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在相关经营活动环节落实这些制度。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监 管部门要求,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发 行人内部建立了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4]第 ZL10191 号),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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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4]第 ZL10419 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人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了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 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 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 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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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 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保荐人 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保荐人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 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 1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 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均围绕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轻量化夹芯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展开。产品符合产业 升级发展方向,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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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人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为常州君创、龙卓合伙、苏州青域、深圳杉创、江苏 拓邦、中投建华、潍坊伟创、常州艾方、南通杉富、后备基金、溧阳从容、久润 投资、中投嘉华、青岛从容、华翰裕源共 15 家企业,经本保荐人核查,其中:
1、根据常州君创、龙卓合伙、潍坊伟创、常州艾方、久润投资、江苏拓邦 出具的专项确认函,并经保荐人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的公开信息、查阅上述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上述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 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因此,前述企业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备案。
2、根据本保荐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的查 询,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示:
|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编号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基金管理人编号 |
|---|---|---|---|---|
| 1 | 苏州青域 | SY3834 | 嘉兴青域易禾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P1018673 |
| 2 | 深圳杉创 | SGZ488 | 上海杉杉创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4400 |
| 3 | 中投建华 | SGS060 | 北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7684 |
| 4 | 南通杉富 | SES072 | 上海杉杉创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4400 |
| 5 | 后备基金 | SJX045 | 常州启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P107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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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编号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基金管理人编号 |
|---|---|---|---|---|
| 6 | 溧阳从容 | SJR783 | 豪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P1021438 |
| 7 | 中投嘉华 | SGS215 | 北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7684 |
| 8 | 青岛从容 | SR2270 | 豪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P1021438 |
| 9 | 华翰裕源 | SX6898 |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P1001351 |
综上,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 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 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 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 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在“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发展战略指引下,国家陆续出台相关 产业政策和规划纲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风电等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路径和发展目 标,如 2022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 9 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 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扰动较大,如国家发展改革委 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件,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国家补贴的退出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在 2020 年提前透支风电行业的市场需求,造成 2021 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 为 47.57GW,相比 2020 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 71.67GW 同比下降 33.63%,对风 电产业链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冲击。未来,若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 对风电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3.91%、25.22%、24.24%和 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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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呈波动趋势。随着风电行业技术进步的不断积累和降本增效不断取得新的 成果,风电去补贴等政策对销售价格的影响日益下降,经过两年时间的消化,行 业已进入稳定发展期,产业链降本已逐步趋于平稳。2022 年以来,公司主要产 品销售单价已逐步企稳。
在原材料成本端,随着 PPI 指数上升尤其是 PPI 和 CPI 形成剪刀差影响各类 企业盈利能力,大宗商品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多 次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2022 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价格呈现小幅下降趋势。
受上述因素影响,2022 年以来公司毛利率已逐步企稳,但毛利率水平受到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游市场需求以及行业竞争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若出现市 场竞争加剧、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普遍的季节性特点,第三、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风电和轨交主机厂,发行人对其销售存在一定的销售账期, 在该类业务模式下造成发行人报告期应收类余额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等项目合计账面价 值分别为 39,197.00 万元、43,223.65 万元、47,939.70 万元和 60,701.76 万元,对 应占 2021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26%、58.43%和 55.02%。随着 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逐步增 长。
公司客户主要为风电及轨道交通主机厂,资金实力雄厚。发行人应收账款的 账龄主要为一年以内,未出现主要客户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如果公司对应收账 款催收不力,或者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 期收回甚至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生产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在风电领域,2023 年度国内新增吊装容 量前五名整机厂商——金风科技、远景能源、明阳智能、运达股份、三一重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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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占据了 75%的市场份额,未来市场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领域市场 份额则主要集中于中国中车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远景能源、中国中车、运达股份、三一重能、东方电气、 明阳智能等下游大型主机厂均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21 年至 2024 年 1-6 月, 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7.68%、94.31%、85.86%和 91.19%,客 户相对集中。未来若下游主要客户因其自身发展规划变化而减少对公司产品需求, 或者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导致采购下降,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机组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下游应用领域均是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这为公司提供广阔发展空间。
1 、风电历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为国内风电行业创造历史性发展机遇
我国于 2020 年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风电行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 遇,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预计将持续提高,多重政策与行业规划均支撑风 电装机量长期保持高增态势。如下扼要列举近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和行业发展规 划:
| 序号 | 名称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
| 风电行业: | ||||
| 1 | 《关于大力 实施可再生 能源替代行 动的指导意 见》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住 房城乡建设 部、交通运输 部、国家能源 局、国家数据 局 |
2024.10 |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 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 煤以上。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 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 年碳达峰目标。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 |
| 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加快经济社 会发展全面 |
中共中央、国 务院 |
2024.8 |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 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 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统筹水电开发和 生态保护,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开发。到203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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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
| 绿色转型的 意见》 |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 | |||
| 3 | 《加快构建 新型电力系 统行动方案 (2024— 2027年)》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 源局、国家数 据局 |
2024.8 | 在2024—2027 年重点开展9 项专项行动,推进新 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实效,包括电力系统稳定保障 行动、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攻坚行动、配电网 高质量发展行动、智慧化调度体系建设行动、新能 源系统友好性能提升行动、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 行动等。 |
| 4 | 《关于做好 新能源消纳 工作 保障新 能源高质量 发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2024.5 | 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对500千伏及 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 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 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 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 目纳规。常态化开展新能源消纳监测分析和监管工 作。 |
| 5 | 《2024— 2025年节能 降碳行动方 案》 |
国务院 | 2024.5 | 2024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 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 万吨标准 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 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加快建设以沙漠、戈 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 发海上风电,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 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到2025 年底,全国非化石 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 |
| 6 | 《关于组织 开展“千乡万 村驭风行动” 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 源局、农业农 村部 |
2024.3 | “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 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 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 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 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 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 格局。 |
| 7 | 《2024年能 源工作指导 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2024.3 | 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5%左右。风电、 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 巩固扩大风电光伏良好发展态势。稳步推进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动项目建成投产。统筹优 化海上风电布局,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稳妥有 序推动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 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在条件具备 地区组织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 光行动”。 |
| 8 | 《风电场改 造升级和退 役管理办法》 |
国家能源局 | 2023.6 |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 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 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并在项目审批管理、 前置手续办理、电价及补贴存续、电网接入及消纳、 设备设施循环利用等多个方面提供了解决思路和 政策保障。 |
| 9 | 《2023年能 源工作指导 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2023.4 | 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 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 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 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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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
| 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年风 电、光伏装机增加1.6 亿千瓦左右。 |
||||
| 10 | 《“十四五” 可再生能源 发展规划》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 源局等9部 门 |
2022.6 | 大规模开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可再 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 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 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 现翻倍。 |
| 11 | 《“十四五” 现代能源体 系规划》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 源局 |
2022.3 | 全面推进风电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在风 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整装开 发条件、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地区,有 序推进风电集中式开发,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 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鼓 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推进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区 域布局。 |
| 12 | 《关于完善 能源绿色低 碳转型体制 机制和政策 措施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2022.2 | 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 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 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 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 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符合条件的海上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 用金。 |
| 13 | 《加快农村 能源转型发 展助力乡村 振兴的实施 意见》 |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 兴局 |
2022.1 | 明确到2025年,建成一批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试点, 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占农村能源的 比重持续提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壮大,绿色 低碳新模式新业态得到广泛应用,新能源产业成为 农村经济的重要补充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绿 色、多元的农村能源体系加快形成。 |
| 14 | 《关于组织 拟纳入国家 第二批以沙 漠、戈壁、荒 漠地区为重 点的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 项目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2021.12 | 以省为主体推动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按时建成后将 授牌“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已核准(备案) 且能够在2022年开工建设,原则上在2023年建成 并网,部分受外部条件制约的项目应在2024 年建 成并网。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100万千瓦,以联合 体形式开发的联合体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坚持 先进高效开发,鼓励采用设备技术先进、发电效率 高的风电机组和光伏组件。 |
| 15 |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 2021年新能 源上网电价 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2021.6 | 明确自2021年起,对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实行平价上网。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 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 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 色电力价值。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 16 | 《关于2021 年风电、光伏 发电开发建 设有关事项 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2021.5 |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 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 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 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 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 年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 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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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颁布部门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
| 17 | 《2021年能 源工作指导 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2021.4 | 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 平。加快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关键核心技 术、关键装备、关键产品的自主替代有效推进。聚 焦能源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要,新设一批能源科技 创新平台。 |
| 18 | 《关于报送 “十四五”电 力源网荷储 一体化和多 能互补工作 方案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2021.4 | 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跨省跨区输电 通道作用,统筹优化各类电力要素资源,稳妥实施 “风光火(储)一体化”。 |
| 19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四 个五年规划 和2035年远 景目标纲要》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
2021.3 |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 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 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非化石能 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 伏发电规模,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 到20%左右。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锚定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采取更加有 力的政策和措施。 |
2 、我国风电平价上网政策,倒逼产业链加速降本提效,促使风电行业进入
- “降本 增需”的良性循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规定,自 2021 年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平价上网;自 2022 年开始, 新增海上风电国家不再补贴。若不考虑海上风电可能出台的省补政策,风电已然 进入全面平价上网阶段,补贴政策的时间节点临近与否或将不再是左右风电行业 发展节奏的影响因素。
近年来,在技术进步、EPC 设计优化、供应链成熟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催化下, 风机成本、风电项目装配成本整体持续下降,随着风电进入平价上网阶段,进一 步倒逼风电产业链整体加快降本进度。根据兴业证券测算,陆上风电假设选用当 前主流 4MW 风电机组,国内陆上风电项目总体盈利目前已达到较高水平,共计 17 个省市的风电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可超过 7%。
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数据,中国陆上风电 LCOE 已下降至 2023 年的 0.18 元/kWh,与燃煤发电度电成本基本持平,已具备全面平价上网的 条件;海上风电 LCOE 也由 2010 年的 1.28 元/kWh 下降至 2023 年的 0.50 元/kWh。 随着补贴政策的逐步退出,将进一步倒逼风电产业链整体加快技术升级和降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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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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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23 年中国陆上风电度电成本变动趋势
0.70
0.59
0.60
0.53 0.51
0.47
0.50 0.44
0.41 0.41
0.40
0.33 [ 0.34 ]
0.30 0.27 0.25
0.19 0.18 0.18
0.20
0.10
0.0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陆上风电度电成本(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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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IREN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已根据各年人民币-美元年度平均汇率换算 风电项目投资收益和经济性的不断提升,将使得风电项目具备平价开发的吸 引力,从而进一步催生更多的市场需求,推升风电可开发空间,这成为风电行业 “ - ” 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促使风电行业进入 降本 增需 的良性循环。
3、上述内外部双重因素推动下,国内风电行业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
风电作为技术相对成熟、具备较强经济效益的可再生能源,将长期受益于我 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据申万宏源证券预计,2024 至 2025 年,我国风电新增装 机容量分别为 82GW 和 90GW,2022 年至 2025 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复合增长率 为 33.73%。
| 项目 | 2021 | 2022 | 2023 | 2024E | 2025E |
|---|---|---|---|---|---|
| 风电新增装机需求量(GW) | 48 | 38 | 76 | 82 | 90 |
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申万宏源证券
从中短期看,基于 2023 年招标容量数据,以及中电联对 2024 年新增装机容 量的预测,2024 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89GW 左右,风电市场需求延续高 景气度。系列利好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保障下,长期市场需求将保持旺盛态势。
(二)突出的竞争优势为公司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公司设立以来,秉持“以市场为中心,以创新为根本,立足新材料应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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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解决方案”这一发展理念,依托在新材料应用领域积累的丰 富经验,聚焦新兴产业配套需求,持续推进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完善生产 基地布局、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形成产品覆盖风力发电、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多元 化结构,生产基地覆盖江苏、河北、湖南、内蒙古、云南、四川、甘肃、广西、 黑龙江等地并辐射全国市场的良好业务布局,打造了研发实力强、产品种类多、 质量可靠性高、服务响应快的竞争优势。
1 、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
发行人在高分子复合材料、轻量化夹芯材料等应用领域深耕多年,通过持续 的研发投入和生产经验的积累,在系统掌握行业基本技术原理的基础上不断进行 创新性应用,形成了较高的研发和生产技术水平:
(1)发行人配套客户研发的能力突出
公司下游不同客户在产品规格、结构、性能、用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 一客户的产品机型也在持续、频繁迭代。针对客户多样化、定制化配套需求,公 司以强大的技术团队为依托,打造了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的能力,构建了成熟的 产品设计开发管控流程,形成了包含客户需求分析、协同研发、试验验证、加工 制造、现场装配、用户反馈改进等环节的全流程服务模式,多次被中国中车、远 景能源、三一重能等客户授予“最佳供应商”、“年度优秀供应商”等荣誉称号。
(2)发行人自主研发设计能力突出
公司凭借多年的复合材料应用经验、优秀的研发设计团队和先进的工业设计 系统软硬件设施,结合新兴产业前沿市场需求,创造性地进行了多项研发活动, 取得了丰硕的研发成果。
例如,针对风机罩体轻量化发展趋势,公司依托在复合材料及夹芯材料应用 领域的双重经验,打破传统设计思路,将夹芯结构应用于风电机组罩体和轨道交 通车辆内装生产领域,很好地满足了产品轻量化需求,并提高了产品的经济性、 隔音性和保温性。
(3)发行人构建了富有特色的工艺技术体系,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库资源, 为发行人的产品研发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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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积累,发行人在系统掌握行业基础技术原理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工艺 创新,构建了独特的工艺技术体系,包括纤维泡沫复合成型技术、预埋件一体成 型工装结构设计、碳纤维制品表层纹理修复技术、纤维制品表面刻字技术等。
此外,公司凭借多年深耕复合材料行业的经验,构建了产品结构设计及有限 元计算评估、PFMEA(过程潜在失效模式及影响分析)复合材料设计、APQP(产 品质量先期策划)等数据库资源,可以充分匹配不同客户多种功率规格产品对保 护罩体的设计和生产需求,有效提高了客户响应速度和产品研发的成功率。
(4)发行人模具研发和生产能力突出
模具是风电机组罩体产品成型工艺中的主要装备,模具的结构形式、强度、 表面质量对风电机组罩体产品的质量、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率有决定性影响。
公司模具设计和加工能力覆盖的模具尺寸面广,具备小到列车摄像头外壳模 具,大到风电机组罩体模具的不同尺寸模具设计及生产能力,并且公司拥有风电 直驱、半直驱、双馈等全部风机类型的丰富设计生产经验;公司拥有先进的大台 面五轴加工中心设备,加工精度达±0.5mm,模具加工能力突出。先进的模具设 计和加工能力一方面保证了产品研发设计理念落地的及时性、准确性;另一方面 提高了公司模具设计和生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确保模具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2 、完善的产品结构,优异的产品质量
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团队为依托,紧跟客户需求,持续推进产品创新,丰富产 品结构,能够很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例如,公司风电机组罩体类产品的型 号从早期的 1MW 机型发展到目前国内领先的 10MW 大兆瓦机型,并且公司正 从事 11MW 以上更大型号风电机组罩体的研发。
为满足客户对产品使用寿命、产品质量稳定性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发行人持 续改进生产工艺,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打造了较高的产品制 造技术水平。公司建立了专业的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构建了严格完整的质量控 制和管理体系,先后通过了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ISO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DIN 6701-2《铁路车辆和车辆部 件的粘接质量保证》,对产品生产涉及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确 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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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较强的产品研发实力和质量把控能力,公司风电机组罩体产品性能优异, 主要性能指标优于国家标准和国内风电整机厂商龙头金风科技的标准要求,具体 如下:
| 金风科技指标性 能指标要求 |
||||
|---|---|---|---|---|
| 指标项目 | 单位 | 国家标准 | 公司产品性能指标 | |
| 弯曲强度 | MPa | ≥280 | ≥300 | ≥375 |
| 弯曲弹性模量 | GPa | ≥10 | ≥13 | ≥15 |
| 拉伸强度 | MPa | ≥240 | ≥280 | ≥400 |
| 拉伸强度模量 | GPa | ≥10 | ≥16 | ≥18 |
| 冲击韧性 | Kj/㎡ | ≥200 | ≥200 | ≥262 |
| 断裂延长率 | % | ≥1.4 | ≥1.4 | ≥1.99 |
| 巴氏硬度 | - | ≥45 | ≥40 | ≥63 |
| 热变形温度 | ℃ | - | ≥70 | ≥200 |
注:上表金风科技性能指标要求来自其 2022 年向发行人发送的技术文件
3 、成熟、快速的客户响应机制
公司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打造了项目制的业务管理模式,项目组提供从客户 需求分析、协同研发、试验验证、加工制造、现场装配、用户反馈改进等环节的 全流程服务模式,从原料采购到检验交付全过程通过 ERP 系统控制,能够快速、 高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在各流程节点做到精确控制成本,保障公司项目收益 最大化和客户利益最大化。
4 、完善的基地区位布局
公司除在江苏常州设有生产基地外,分别在河北、内蒙古、湖南、云南、四 川、甘肃、广西、黑龙江等地设有生产基地,就近配套主机厂,辐射全国,可以 有效降低运输成本、缩短供货周期、提高与客户的协同能力。
5 、良好的客户结构
公司主要客户为中国中车、远景能源、电气风电、运达股份、三一重能、东 方电气等国内知名风电机组整机厂商,相关客户信誉良好,公司与之建立了稳定、 良好的合作关系,多次被中国中车、远景能源、三一重能等业内知名主机厂商授 予“最佳供应商”、“年度优秀供应商”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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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人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 、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 聘请了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服务机构。
(1)聘请的必要性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顺利办理,发行人聘请了常州 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服务机构。
(2)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为胡文伟, 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660812469N,注册 地为常州市钟楼区绿园 1 幢 401 室(四层),实际控制人为胡文伟。该公司经营 范围为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托管运营;环境影响评 价;生态环境规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环保仪器及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零售;环境修复(土 壤及地下水修复);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咨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场地环境评估。
本次服务的内容为:发行人委托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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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服务的定价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合同总价款为 9.00 万元,实际支付 的费用为人民币 9.00 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来源为发行人自有 资金。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保荐人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核查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查看了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记录、决议等资料,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决策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核查
保荐人查看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是否注重给予投 资者合理回报进行了分析;查看了发行人制定的《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 分配计划》(以下简称“《利润分配计划》”),对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利润分配 计划》的条件以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关于利润分配决策的相关规定,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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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 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 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常友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 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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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 赵 谦 保荐代表人签名: _ ____ 徐亮庭 张 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 周晓雷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 张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 李 军
总经理签名:______ 李 军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 李 军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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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徐 亮庭、张宇担任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赵谦。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亮庭 张 宇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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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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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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