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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Power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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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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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股東常會通過
ㄧ、目的:
為因應業務需要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使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有所遵循,依據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範圍:
凡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之程序,均依照本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權責:
財會單位相關業務人員及相關權責主管。
四、作業內容:
資金貸與對象:
-
(A)
與本公司有業務交易行為之公司或行號。 -
(B)
有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 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因有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而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1)
本公司直(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或關係企業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
(2)
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
(C)
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其他之個人。
2. 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
(A)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依第3條評估貸與金額與雙方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 -
(B)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應依第3條規定辦理。 -
(C)
承辦單位應依第6條規定進行審查程序,並注意是否符合前述評估標準。
3.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A)
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 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 指雙方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B)
公司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C)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淨值百分 之四十之限制,惟仍應載明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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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 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5. 資金貸與計息方式
-
(A)
貸與資金,採按日計息方式,以每日放款餘額乘年利率再除以365即為日息金額。年利 率以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平均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 -
(B)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通知 借款人按時繳息。
6. 資金貸與審查
-
(A)
對關係企業之融資,應依其出具之融資申請資料,由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其合理性及必要 性後,再將審查結果及評估意見擬具報告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
(B)
對非關係企業之融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必要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及動產或不 動產之抵押設定。 -
(C)
核貸:-
(1)
承辦人將審查意見擬具報告提報董事會,並須經由董事會決議是否貸與他人。 -
(2)
報告評估可貸放者,承辦人應以簽呈說明貸放條件並逐級報呈董事會議決。 -
(3)
董事會決議不可貸放者,承辦人應即通知申貸公司。 -
(4)
借款案經核准後,承辦人應即通知借款公司,詳述本公司貸放條件(包括金額、期 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証人等)請借款公司於限期內辦妥簽約手續。
-
-
(D)
簽約及擔保品權利之設定:-
(1)
由公司與貸款公司簽訂貸款契約,明確表示借貸雙方之權利義務。借款人及其連帶 保証人應於契約上簽章,並由公司承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2)
如需提供擔保品者,應要求貸款公司辦妥質權或抵押設定手續,公司亦需評估擔保 品價值,以確保公司債權。
-
-
(E)
撥款:完成全部貸款手續後,由財務部依規定手續撥款。 -
(F)
登帳:公司於完成每一筆資金貸與手續時,應由財務單位編製取得擔保或信用保證之分 。 -
錄傳票,送交會計單位登載於必要之帳簿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還款及逾期債權處理
-
(A)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 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於放款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 本息。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B)
還款-
(1)
貸款契約及各項抵押文件,均由財務部妥善保管,並依到期日順序,編製放款明細。 -
(2)
財務單位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註銷歸還借款人。 -
(3)
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財務單位應先查明借款本息是否已全部清償,已清償才 可同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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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 。 -
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8. 其他
-
(A)
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該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 同第2條至第7條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B)
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述(A)之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 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動用。所稱一定額度,除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 資金貸與不受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外,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亦不得超過 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C)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
, -
(D)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財務單位應建立「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 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條第(A)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 於「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備查。 -
(E)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本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內稽報告」,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F)
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應訂定「資金貸與 他人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G)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辦法 所稱之淨值,係指財務報告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9.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
-
(A)
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B)
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C)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內稽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 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D)
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內稽缺失改善報告 」呈報總經理。
10. 公司公開發行後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A)
每月十日前應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B)
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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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2)
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3)
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C)
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B)項第(3)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 -
(D)
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E)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罰則: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工作規則」,依其情節輕 。
重處罰
12. 實施與修訂
-
(A)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 , -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
(B)
若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 -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五、相關文件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工作規則
六、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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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 -
董事會議事錄 -
內稽報告 -
資金貸與他人超額改善計畫 -
內稽缺失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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