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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ic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Ja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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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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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太空板业 证券代码:300344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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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作出承诺:公司如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将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太空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77.5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774.72 万股的【6.151】%,其中首次授予【1662.05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33,774.72 万股的【4.921】%,预留【415.51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33,774.72 万股的【1.23】%,占本计划拟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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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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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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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太空板业、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 指 |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指 |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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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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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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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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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 人,包括:
1、公司管理人员;
-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 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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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77.5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33,774.72 万股的6.151%,其中首次授予1662.056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33,774.72 万股的4.921%,预留415.514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股本总额33,774.72 万股的1.230%,占本计划拟授出股份数额的2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 姓名及职务 | |||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41 人) |
1662.056 | 80% | 4.921% |
| 预留 | 415.514 | 20% | 1.230% |
| 合计 | 2077.57 | 100% | 6.151%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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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 个 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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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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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30 元的 50%,为每股 5.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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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1 元的 50%,为每股6.81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 况的公告。预留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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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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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 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 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9 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主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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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预留股票部分授予后的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9 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 |
|---|---|
| 优秀/良好 | 100% |
| 合格 | 80% |
| 不合格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主 要经营情况,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业绩为基数,2018-2020 年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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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5%、3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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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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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 1、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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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的股票市价为基础,并据此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2018 年3 月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本激励计 划公告前一日股票收盘价进行预测算,假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能够在有效 期内全部解除限售,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股 票数(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元) |
||||
|---|---|---|---|---|---|
| 2018 年(元) | 2019 年(元) | 2020 年(元) | 2021 年(元) | ||
| 16,620,560.00 | 54,847,848.00 | 32,375,465.83 | 18,282,616.00 | 3,885,055.90 | 304,710.27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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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将对公司发展 产生正向激励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
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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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
-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同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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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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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盖章页)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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