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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ic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a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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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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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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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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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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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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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爱群
冯 东
袁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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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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