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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C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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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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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個體財務報表及合 併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美慧及郭政弘二位會 計師查核竣事。 -
三、上述各項決算表冊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在案,請參閱議事手 冊第3〜19 頁。
四、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第 二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一○三年度盈餘分派案。
說 明:
-
一、一○三年度盈餘分派案係依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二 十八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一○三年度期初未分派盈餘為新台幣(以下同) 1,064,684,047 元,加計迴轉因首次採用TIFRS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75,449,673 元 及減除一○三年度精算損益43,864,364 元,調整後未分派盈餘為 1,296,269,356 元,加計一○三年度稅後淨利2,565,451,641 元,依 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56,545,164 元,合計可分派盈餘為 -
3,605,175,833 元,酌予保留1,792,736,286 元之盈餘不予分派,餘 額1,812,439,547 元擬分派普通股現金股利1,318,137,857 元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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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利494,301,690 元,每股派發現金股利2.4 元及股票股利0.9
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
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分派一○三年度員工紅利183,094 元 及董事酬勞18,309,319 元。 -
四、本案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另行訂定除息基準日,按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派之,每位股東分派現金股利總 額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另增資新股俟股東常會通過及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另訂除權基準日分派之。 -
五、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一(第26 頁)。 -
六、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 員會查核竣事在案。 -
七、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說 明:
-
一、為充實資金及考量未來發展需要,擬自一○三年度可供分派盈餘中 提撥新台幣(以下同)494,301,690 元,轉為資本。本項增資按原票面 金額每股10 元,發行新股49,430,169 股,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549,224,105 股計算,每仟股配發90 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 5,986,542,740 元。 -
二、本案俟提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另訂除 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分派之,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原股東自行拼湊成整股,放棄拼湊或拼 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以現金分派,其餘畸零股份授權董事 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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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股票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 份相同。 -
四、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
五、謹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 二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說 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三條部分條文內容。 -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相關擬修 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二(第27 頁)。 -
三、謹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 三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選舉第十六屆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三席)
說 明:
-
一、本公司第十五屆董事之任期至民國(以下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屆滿,本(十五)屆全體董事擬提前於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股東常 會選出新任董事就任後解任。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 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
三、本次擬選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於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股 東常會結束後當日就任,任期自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一○七年 六月二十三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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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六屆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三(第28〜29 頁)。 五、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在案。 六、謹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第 四 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案。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緣本公司新選任之第十六屆董事(如法人股東當選董事者,包括該法 人股東暨其指派之代表人)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 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爰依法提請股東會 同意,如本公司新選任之董事(如法人股東當選董事者,包括該法人 股東暨其指派之代表人)有上述情事時,同意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 制。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在案,相關擬解除 董事競業禁止限制名單,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四(第30 頁)。 -
四、謹提請 公決。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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