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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 SOLA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l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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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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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62,004.67万元,符合 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05.8824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前),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上述资金已 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 资金账户内,并由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 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总投资额 | 使用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
|---|---|---|---|---|
| 1 | 产能配套及扩充项目 | 734,133.02 | 265,000.00 | |
| 1.1 | 年产10GW 拉棒项目 | 西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93,255.87 | 100,000.00 |
| 1.2 | 阜宁10GW 硅片项目 | 阜宁阿特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59,100.15 | 30,000.00 |
| 1.3 | 年产4GW 高效太阳能光 伏电池项目 |
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00 | 70,000.00 |
| 1.4 | 年产10GW 高效光伏电 池组件项目 |
宿迁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81,777.00 | 65,000.00 |
| 2 | 嘉兴阿特斯光伏技术 有限公司研究院建设 项目 |
嘉兴阿特斯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 26,419.90 | 15,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发行人 | 120,000.00 | 120,000.00 |
| 合计 | 880,552.92 | 400,000.00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 计为262,004.67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252,557.81 万元。具体如下:
|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243,353.81 100,000.00 29,133.69 70,000.00 44,220.11 9,204.00 注2 - 252,557.81 |
||||
|---|---|---|---|---|
| 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 | ||||
| 承诺募集资金 | 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 ||
| 投资金额 | 累计实际投入金额 | |||
| 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 ||||
| 1 | 产能配套及扩充项目 | 265,000.00 | 300,954.86 | 243,353.81 |
| 1.1 | 年产10GW 拉棒项目 | 100,000.00 | 140,197.12 | 100,000.00 |
| 1.2 | 阜宁10GW 硅片项目 | 30,000.00 | 29,133.69 | 29,133.69 |
| 年产4GW 高效太阳能光伏 | 70,000.00 |
87,403.93 | 70,000.00 | |
| 1.3 | ||||
| 电池项目 | ||||
| 年产10GW 高效光伏电池 | 65,000.00 | 44,220.11 | 44,220.11 | |
| 1.4 | ||||
| 组件项目 | ||||
| 嘉兴阿特斯光伏技术有 | 15,000.00 | 16,902.92 | 9,204.00 | |
| 2 | ||||
| 限公司研究院建设项目 | 注2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0 | - | - |
| 合计 | 400,000.00 | 317,857.78 | 252,557.81 |
注1:上述费用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所致。
- 注2: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与拟置换金额的差额人民币5,796.00 万元已于2023 年7 月3 日 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直接划付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
注3: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累计实际投入募投项目金额超过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部分以自筹资金解决,该部分 不在拟置换范围内。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其中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981.13万元已 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0,811.73万元。截至2023年6月6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446.87万元(不含增值税), 因此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截至2023 年6 月6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发行费用 | 9,446.87 | 9,446.87 |
| 合计 | 9,446.87 | 9,446.87 |
(三)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466号)。综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252,557.81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46.87万元(不含 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262,004.67万元。
四、 本次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252,557.81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9,446.87万元,置换资金合计 262,004.67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 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且符合募 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阿 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认为: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6日止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 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66号);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