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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 SOLA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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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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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 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2025 年度,本人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具体工 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邵军 ,196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管理学(会计)博士,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女士于 1987 年至 2000 年,任辽宁工学院讲师;于 2000 年至 2007 年,历任辽宁工业大学副教授、教授;于 2007 年至 2023 年 1 月, 历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更名前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二级教授、院长; 于 2023 年 2 月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经天学者”特聘教授、会计审 计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于 2022 年 8 月至今,任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0 年至今,任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邵女士为特许全球管理会 计师(CGMA),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是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 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上海市“育才奖”、宝钢优秀教 师奖、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上海市课程思 政教学名师等。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

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 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会前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 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 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2025 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 事会, 2025 年度本人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事
会(次)
亲自出席
(次)
委托出席
(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邵军 5 5 0 0

2、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人认为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合法 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与股民进行 充分沟通和交流。2025 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股东会(次) 出席(次) 缺席(次)
邵军 2 2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均能以独立董事的身份,依法履行职责。报告 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均对所审议议案表示赞成。本人亦对 2025 年资产计提事项、合同资产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收入确认事项以及公司内审 团队的运作等事宜向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和公司内审团队提出询问和合理 化建议。

本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共组织6 次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定期报告、内审工作情况、续聘外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 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本年度,本人参加了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审议了非独立董事薪酬考 核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内容。

专门委员会 任期召开次数 出席(次) 缺席(次)
审计委员会 6 6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年度,本人参加了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审议了关于美国市场业务 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曾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2026 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等内容。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线上)调研。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日常沟通,建立了重大事项及时沟通 的有效联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本人在与审计机构的 沟通中就金融资产构成与计量方式,转移定价服务情况以及特别风险与关键审计 事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给予了支持和方便。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 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 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安排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正常的沟通,以上均有利于本人以专业能力 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 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

公司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针对 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反馈、核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 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 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人认为:控股股东 此前已严格履行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次申请豁免系基于美国市场法律法规及 经营环境变化作出的必要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本次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 诺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独立性、资金安全及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本人 认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 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股权激 励计划的归属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 信息披露充分,确保真实、完整和准确,未发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激励对 象涵盖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符合公司战略需求,有助于提升竞争力。计划 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公司对实施过程进行了有效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计划顺利推进,未发现重大不 利影响。

(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度,公司未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不存在互相投资的情况、不存 在关联关系和经营关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七)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 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发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聘任财务总监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潘乃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认为 潘乃宏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和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总结

2025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风险,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2026 年,本人将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 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 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军 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