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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HOLD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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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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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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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鉴于公司股本已由 2,076,143,060 股变更为 2,075,335,560 股。按照相关 规定,拟将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 现有章程规定: | 修订后: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零柒 仟陆佰壹拾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零柒 仟伍佰叁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76,143,060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 1,313,559,0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62,583,992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75,335,560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 1,312,751,5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62,583,992股。 |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相关文 件要求,公司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了自查,拟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制定股 东回报规划,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 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拟修改章程如下:
| 现有章程规定: | 修订后: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表决: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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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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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 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 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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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综合公司经营发展、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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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 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应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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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于年度末或者中期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能够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司 可以于年度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同时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 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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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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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 预案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 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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