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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HOLD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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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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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杜珊珊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2021 年4 月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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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于2021 年4 月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 公司于2021 年4 月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2021 年4 月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确定于2021 年5 月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 年5 月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 明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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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874,421,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48%。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 中小股东 ”)共计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130,209,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24%。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69,356,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05,064,64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6.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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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027,54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5.84%;反 对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6%;弃权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93,816,14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72.05%;反对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95%;弃权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4%;反 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弃权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99.6%;反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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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4%;反 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弃权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99.6%;反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4.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4%;反 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弃权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99.6%;反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5.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4%;反 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弃权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99.6%;反对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6.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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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873,817,5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3%;反 对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弃权0 股,占公司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29,606,1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99.54%;反对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6%;弃权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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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 志 马彦忠律师

杜珊珊律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