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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HOLD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3
Feb 2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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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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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科控: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2003-03-01 06:53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科控;深南玻B 公告编号:2003-002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2月28日
上午在深圳蛇口南玻科技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代表共5 名,代表股份
数262,563,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8%。其中内资股股东4名,所持股份为251,346,044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1名,持有11,217,572股,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本集
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了以下报告
和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客户群中已形成的良好名牌效应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名称“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改回公司原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股数262,563,616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份251,346,044股,境内上市
外资股11,217,572股,分别占与会股份的95.73%和4.27%;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原文: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CSG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第四条修改后: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CSG Holding
Co.,Ltd.同意股数262,563,616股,占与会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份251,346,044股,境内
上市外资股11,217,572股,分别占与会股份的95.73%和4.27%;反对的股份0股;弃权的股份
0股。
本次会议经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黄思周律师、深圳市公证处徐漠公证员现场见证,并
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公证书,会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律师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依法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3号《关于发布〈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书〉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与本所的约定,股
份公司聘请本所为其本次召开的二00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所指派黄思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具体完成前述委托事项。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法审查和验证了股份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中国南玻科技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于2003年1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鼓富
盈酒店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的,并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2003年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公告。
2、通知列明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是2003年2月28日,地点是深圳市蛇口南玻科技
大厦七楼会议室。需要审议的事项为:(1)审议《南玻集团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2月28日在深圳蛇口南玻科技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额262,563,616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38.78%。
经审核:股份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5人,均出示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代理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持股凭证。此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
经审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均具备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第(2)项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在表决的过
程中,所有股东代表的投票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真实、程序公开、公正,大会审议事项均获
得通过。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思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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