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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 Water Servi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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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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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认真审查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以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的 议案》后认为:本次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情况及发 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后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非公开 A 股股票预 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及资金需求等,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 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 战略合作协议 > 之业务合作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业务合作补充协 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生态环 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 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生态 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