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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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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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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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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融券卖出 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披露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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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交易所的 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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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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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处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处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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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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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事会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股 份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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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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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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