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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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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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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按意愿 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获选董 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或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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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 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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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过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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