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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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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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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顺洁柔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 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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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 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价程序等公司治 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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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包括董事选举的提名、推荐、 审议、表决结果等资料,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出席率,每名董事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缺席董事会的次数,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及其薪酬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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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 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
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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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核定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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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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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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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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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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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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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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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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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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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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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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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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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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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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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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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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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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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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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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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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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 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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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 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可能获知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范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 序与管理等事项依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对外 发布前轮阅制度,所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 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为方便快捷开展持续信息沟通工作,各部门、分/子公司应设 定专门人员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的联络人。各部门、分/子公司需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案资料,原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 任事件内部免责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5-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交易所后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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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 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 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 系。
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 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 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 项的议案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 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 告提交交易所后对外发布。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 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单独或综合构成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 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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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 析师;若公司认为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 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 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 态度一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财经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指定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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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 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 资料;
(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 会会议记录并签字;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
(八)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 律责任的内容;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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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十)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 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十一)公司章程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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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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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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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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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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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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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 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 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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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 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 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兼处以罚款等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 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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