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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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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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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2-13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具体修订对比
| 二、具体修订对比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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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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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 4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 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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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赠与资产事项,应当履 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 捐赠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 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 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程序时,如本会计 年度内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管理层做出授权。公司 管理层应当遵守董事会制定的对外捐赠管理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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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赠与资产除外),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亿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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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上述交易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是指按交易事 项类型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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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8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 有的股份。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 9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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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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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
| 11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公司现金分红方案; (七)分拆上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2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复核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为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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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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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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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出关于提名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的、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 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 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提名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提名非独立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 同时提交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召集人在接到上述提案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
| 15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
| 16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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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的; 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 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17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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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对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 可权;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第一百零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先认可权;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 |
|---|---|---|
| 19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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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签订重大商业合同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贷款、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重大商业合同为: (一)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投资总金额超过多于五千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重 大投资事项;
(二)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或抵 20 押事项;
(三)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贷款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资产;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赠与资产除外),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或绝对 金额超过一亿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一亿 元;
(四)审议批准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计净利润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或绝 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一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千万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计算。交易事项同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之股东大会审批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以下的签订重大商业合同事项。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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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 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
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是指按交易事 项类型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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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或抵押事项; (七)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下的贷款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 交易; (九)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下的签订重大商业合同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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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 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赠与资产除外),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长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超过一亿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未超过 一亿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未超过一亿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未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超 过一亿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交易事项同时触及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款规定之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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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未超过三百万元,或未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 长批准。如董事长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则提交总裁/联席总裁 办公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是指按交易事项 类型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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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五条(五)至(七)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七条(五)至(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
| 24 |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或抵押事 项; (十)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以下的贷款事项;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 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25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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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 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可以适当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 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 |
| 27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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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 29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30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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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
|---|---|---|
| 32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 3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 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 34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以下”不含本数。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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