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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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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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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审计部 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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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由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审计部作为举报机 制的主要负责部门,定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投诉举报并形成解决或处理 预案,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 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 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负责人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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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可以为审议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的公司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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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 ” “ ” “ ”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 含本数, 过 、 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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