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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Pape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Feb 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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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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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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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24 ] A0055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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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公告载 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7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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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代表股份683,215,635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06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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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邓颖忠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1,601,97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3728%,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刘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1,602,07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3728%,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邓冠彪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1,601,97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3728%,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邓冠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0,149,51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1602%,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选举张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0,149,51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1602%,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选举岳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51,601,97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5.3728%,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何国铨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83,197,53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974%,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刘叠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83,197,53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974%,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葛光锐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以683,165,93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927%,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梁永亮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以683,165,93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927%,当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选举张高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以683,165,93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927%,当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邓颖忠、刘鹏、邓冠彪、邓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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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张扬、岳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何国铨、刘叠、葛光锐当选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梁永亮、张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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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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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张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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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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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任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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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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