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S Pape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3, 2017
54537_rns_2017-07-03_803be880-836a-4d10-8566-88fec711ef7f.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9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7)锦律非(证)字17 第0087-2 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顺洁柔”或“公司”)与上 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 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 下简称“《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部分第一次解锁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数量及回购价格作 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就上述调整,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5 年12 月30 日,公司召开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在 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2017 年6 月30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等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决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数量及回购价 格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 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调整
1、关于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于2016 年5 月19 日召开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6 年6 月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 露的《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公司总股本505,52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498173 元人民币现 金,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 年6 月7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于2017 年5 月10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7 年5 月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 露的《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公司2016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505,25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1.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该权益分 派方案已于2017 年6 月1 日实施完毕。
因此,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Q=Q0×(1+n)= 16,731,000 股×(1+0.5)= 25,096,500 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Q=Q0× (1+n)= 1,807,000 股×(1+0.5)= 2,710,500 股。
2、关于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 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n 股股票)。
-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未:以总股本505,524,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 股派0.498173 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6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505,25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1+n)= 4.25/(1+0.5)=2.833 元/股;调整后的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1+n)=4.8/(1+0.5)= 3.2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次解锁时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合格、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共计36 名激励对象已 经授予但未解锁的总计423,27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33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2 元/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1,214,100.26 元,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依据与原因
-
1、因个人考核不合格而回购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第二节“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第(四)项“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的有 关规定: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分 数,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 考核评价表 | ||
|---|---|---|
| 等级 | A | B |
| 分数段 | 80(含)以上 | 80分以下 |
| 可解锁比例 | 考核得分/100*10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锁额度*可解锁比例,考核得 分100分以上的,可解锁比例为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能解锁部分由公司按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按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时有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合 格,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部分个人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注销。
2、因离职而回购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节“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 买价回购注销。”
鉴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已离职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 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依据及原因均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次解锁时有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合格、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共计3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423,270 股限制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33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2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回购的数量和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决策程序
1、2015 年12 月30 日,公司召开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2017 年6 月30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 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因个人考核不合格的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但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的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3,27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部 分回购并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此外,本 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回 购原因、依据、数量和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按照《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张明锋
张茜颖
罗旌久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9 电 话: 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