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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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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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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 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9 万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半导体级高纯硫酸技改项 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 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

1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 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 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各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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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个人/公司考核结果进行 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同时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 A,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已满 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 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等);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 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

3

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2021 年 11 月 1 日

5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光澜

2021 年 11 月 1 日

6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

2021 年 11 月 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