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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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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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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晶瑞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晶瑞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031”)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晶瑞转债”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 年8月29日公开发行了18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5 亿元。

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5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1.2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357号”《验 证报告》。

“晶瑞转债”于2019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晶瑞转债”的存续 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

二、“晶瑞转债”回售事项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拟增加市场更为紧迫需要、盈利能力更强的 半导体光刻胶产品产能,受建设场地限制,同时拟终止“新建年产8.7万吨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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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中部分项目,不再建设硝酸、氢氟酸、显影液、剥 离液、蚀刻液等产品生产线,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扣除已签合同但尚未付款金额 1,351.35万元后的余额4,500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以向眉山晶瑞进行财务资助的方式全部投入“年产1200吨集成电路关键电子材料 项目”,变更项目涉及的总金额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33.45%。“新建年产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拟由2021年6月 30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布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晶瑞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具体 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 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确定利率为 1.0%(“晶瑞转债”第三年,即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的票面利率),计 息日为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10月12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0.121元/张(含 税),回售价格为100.12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097元/张;对于持有“晶 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1 元/张;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1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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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晶瑞转债”。“晶瑞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晶瑞转债”本次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晶瑞转债”回售事 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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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晶瑞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庞海涛 徐 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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