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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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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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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4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58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晶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206.2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15,267.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96.3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70.87 万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324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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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如下:
| 序 号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平江支行 |
1102020429000868559 | 5,937.16 | 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等新型 精细化学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
| 2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
1784545217 | 1,336.99 | 研发中心项目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吴中开发区支行 |
10541201040062564 | 1,824.20 | 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干将路支行 |
512902842010508 | 3,172.5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坚、孔小燕可以随时共同或单独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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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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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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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专户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 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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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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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324 号”《验资报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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