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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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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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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个人/公司的考核结 果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同时首次授予的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 4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 A,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已满足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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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由 121,230 股调整为 218,234 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26 元/股调整为 5.03 元/股。
三、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授予价格及 预留部分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部分授予权益数量做出相应的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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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2,580,000 股调整为 4,644,385 股、首次授予价格由 24.40 元/股调整为 13.44 元/股, 将预留部分授予权益数量由 640,000 股调整为 1,152,096 股。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009 股。
五、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 1 名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因个人绩 效考核未达标,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回购 注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561 股,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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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屠一锋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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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光澜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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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 泉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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