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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 TECHNOLOGY & SCIENCE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Dec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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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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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上午9:30,地点在苏州市南门 东二路4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由董事长董柏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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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12 年临 7 股东大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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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46,252,46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6.5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 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聘请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 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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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12 年临 7 股东大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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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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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12 年临 7 股东大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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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蔡 明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柳立业

负责人:

朱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 333 号万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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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 12 年临 7 股东大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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