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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C — Annual Report 2018
Jun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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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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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碼 :1314
可至以下網址查詢本年報資料: 1.http://mops.twse.com.tw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2.http://www.cpdc.com.tw ( 中石化公司網站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一百零七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 刊印
目 錄
一、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發言人 代理發言人 代理發言人
姓名:陳穎俊 黃國材 鄒旭東 職稱:協理 副總經理 協理 電話:(02)8787-8187
分機 8370 分機 1022 分機 8322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公司及工廠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 名 稱 | 所 在 地 | 電 話 |
|---|---|---|
| 台北辦公室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1樓 | (02)8787-8187 |
| 頭份廠 | 苗栗縣頭份巿自強路2段217號 | (037)623-381 |
| 大社廠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總公司) | (07)351-3521 |
| 小港廠 | 高雄市小港區中林路34號 | (07)871-1161 |
三、股票過戶機構:
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十二號三樓
電話:(02)8978-2589
網址:http://www.cpdc.com.tw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陳眉芳、鍾丹丹
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
電 話:(02)8101-6666
網 址:http://www.kpmg.com.tw
五、查詢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方式:無
- 六、本公司網址: http://www.cpd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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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致股東報告書 ............................................................................................................................. 1 貳、公司簡介 一、設立日期 ............................................................................................................................. 5 二、公司沿革 ............................................................................................................................. 5 參、公司治理報告 一、組織系統 ............................................................................................................................. 7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 10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27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 62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 ................................................................................................................. 63 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否任職 於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資訊 ......................................................................... 63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 63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 ......................................................... 67 九、綜合持股比例 ..................................................................................................................... 68 肆、募資情形 一、公司資本及股份 ................................................................................................................. 69 二、公司債辦理情形 ................................................................................................................. 74 三、特別股辦理情形 ............................................................................................................... 75 四、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 ..................................................................................................... 75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 ................................................................................................. 75 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 ............................................................................................. 75 七、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 ..................................................................... 75 八、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 75 伍、營運概況 一、業務內容 ............................................................................................................................. 76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 82 三、從業員工 ............................................................................................................................. 87 四、環保支出資訊 ..................................................................................................................... 87 五、勞資關係 ............................................................................................................................. 88 六、重要契約 ............................................................................................................................. 94
目 錄
陸、財務概況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 95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 99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102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 103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個體財務報告 ......................................................... 202 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 291 柒、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一、財務狀況之檢討與分析 ..................................................................................................... 291 二、財務績效之檢討與分析 ..................................................................................................... 292 三、現金流量之檢討與分析 ..................................................................................................... 293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 293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 計畫 .................................................................................................................................... 293 六、風險事項之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事項 ......................................... 294 七、其他重要事項 ..................................................................................................................... 315 捌、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 ............................................................................................................. 316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 ............................................. 409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 409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 409 五、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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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致股東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一○七年中石化本業景氣雖較預期為佳,但在中美貿易衝突持續影響下,全球經濟詭譎動 盪,加上大陸地區己內醯胺及丙烯腈產能擴充,產業景氣不確定性升高。中石化近年積極轉型 為進攻型企業,石化本業方面持續研發推出高質化產品,並以完成一體化為目標;土地開發方 面則積極積極利用大陸一帶一路戰略及東南亞新興市場崛起所帶來的新契機,布局海外具土地 開發投資潛力的地區,以期在未來有效降低石化業景氣波動的風險。現今整體經營環境面臨諸 多挑戰,中石化將持續審慎以待。
一、一○七年度營業結果
中石化一○七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三百八十五億零三百萬元,營業淨利新台幣三十億 七千五百萬元,稅後淨利新台幣四十二億八千一百萬元。經營狀況如下:
(一)主產品產銷分析:
最近二年度主要商品產銷量
單位:公噸
| 產銷量 主要商品 |
107年度 | 107年度 | 106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量 | 增(減)量 | 增(減)量 | 增(減)量 |
|---|---|---|---|---|---|---|---|---|
| 產量 | 銷量 | 產量 | 銷量 | 產量 % |
銷量 % |
|||
| 丙烯晴 | 208,420 | 210,412 | 207,108 | 206,428 |
1,312 |
1% | 3,984 | 2% |
| 己內醯胺、尼龍粒 | 374,390 | 355,680 | 379,708 | 365,260 |
(5,318) |
(1%) | (9,580) | (3%) |
己內醯胺一○七年度產銷量減少的主要原因係為配合整體產業供需及銷售計畫執行,調整 該年度產銷量所致。
(二)營業收支狀況與獲利能力分析:
年度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度 損益表項目 |
107年度(合併) | 106年度(合併) | 增(減) | % |
|---|---|---|---|---|
| 營業收入 | 38,503,121 | 33,335,970 | 5,167,151 | 16% |
| 營業毛利 | 5,176,159 | 5,371,581 | (195,422) | (4%) |
| 營業淨利 | 3,075,082 | 3,584,036 | (508,954) | (14%)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601,868 | 2,713,685 | (1,111,817) | (41%) |
| 稅前淨利(損) | 4,676,950 | 6,297,721 | (1,620,771) | (26%) |
| 本期淨利(損) | 4,280,995 | 6,087,322 | (1,806,327) | (30%) |
| EPS(稅後)元 | 1.59 | 2.55 | (0.96) | (38%) |
1.營業收入
一○七年度合併營業收入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十六,主要原因為:
-
(1)丙烯腈及其附屬產品收入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億一千一百萬元,較上年度新台幣九十六 億六千五百萬元,增加新台幣二十三億四千六百萬元,增加百分之二十四,主要受丙 烯腈銷售單價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二十八及銷售量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二所致。
-
1 -
致股東報告書
-
(2)己內醯胺及其附屬產品收入為新台幣二百三十一億五千七百萬元,較上年度新台幣二 百一十億九千二百萬元,增加新台幣二十億六千五百萬元,增加百分之十,主要受己 內醯胺銷售單價較上年度增加百分之十三所致。
-
(3)其他部門收入(含子公司)為新台幣三十三億三千五百萬元,較上年度新台幣二十五億 七千八百萬元,增加新台幣七億五千七百萬元,增加百分之二十九,主要受子公司貿 易業務收入較上年度增加所致。
2.營業淨利
一○七年度營業淨利較上年度減少五億零九百萬元,減少百分之十四,主要原因為:
-
(1)在己內醯胺(CPL)部份,受主原料苯酚價格維持高檔及第四季中美貿易衝突加劇宏觀 經濟偏弱,衝擊下游市場需求及提貨意願,致己內醯胺(CPL)系列產品獲利較上年度 減少十八億六千一百萬元。
-
(2)在丙烯腈(AN)部份,需求正常成長,但供應方面前三季全球廠家集中檢修,供應偏緊 致 AN 價格上揚,丙烯腈(AN)獲利較上年度增加十三億一千四百萬元。
-
(3)一○七年度整體營業費用較上年度增加約三億一千四百萬元,主要係行銷費用因本年 度外銷量及營業稅費用增加約一億六千七百萬元,管理費用因海外公司建廠拓展及研 發費用因專案執行增加合計較上年度增加一億四千七百萬元所致。
-
3.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一○七年度營業外收益較上年度減少十一億一千二百萬元,減少百分之四十一,主要原因 為:
-
(1)本年度處分股權利益較上年度減少新台幣二十六億六千八百萬元。
-
(2)金融負債(ECB)評價損失較上年度減少新台幣九億二千一百萬元。
-
(3)成本法股利收入較上年度增加新台幣五億七千四百萬元。
-
(4)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之份額較上年度增加新台幣一億一千一百萬所 致。
-
(5)本年度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較上年度增加新台幣七千八百萬元。
-
4.稅前及稅後淨利(損)
-
一○七年度稅前淨利新台幣四十六億七千七百萬元,較上年度淨利減少十六億二千一百萬 元,減少百分之二十六。一○七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四十二億八千一百萬元(每股盈餘新 台幣 1.59 元),較上期稅後淨利新台幣六十億八千七百萬元(每股盈餘新台幣 2.55 元),減 少十八億零六百萬元盈餘,減少百分之三十。
(三)財務狀況分析:
-
1.財務狀況:本一○七年度期末合併資產總額八百九十七億元,負債總額二百二十五億元, 股東權益總額六百七十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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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財務比率:本一○七年度期末流動比率為 289%,速動比率為 244%,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對資產總額)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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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金及約當現金狀況:本一○七年度營業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淨流入三十四億元,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為一百三十五億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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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管理工作與實施概況:
-
1.生產管理:持續進行高雄港洲際碼頭倉儲區投資興建主原料液氨及酚之輸儲專區,增加 原料採購彈性;推動工廠智能化,進行工廠預知管理,提升製程效率與降低生產成本。 持續推動尼龍粒高值化專案,進入尼龍粒高端產品市場,拓展業務範圍並提升收益;大 社廠進行丙烯腈工場延修專案與主製程壓縮機性能改善專案,提升產能與降低能耗,朝 二年一修的目標前進;頭份廠進行燃煤汽電工場無煙排放專案,除提升燃燒效率,改善 煙囪排煙觀感,更以達到天然氣排放標準為目標。
-
2.工安環保:為使工廠管理系統符合最新國際標準,三廠在品質、環保、職安衛及能源管 理,均已驗證通過 ISO 9001、ISO 14001、OHSAS18001/TOSHMS、ISO50001 標準並持 續追查認證;為強化製程安全管理,成立製程安全推動組織及進行製程安全分析技術、 製程事故調查人員培訓,以提升工廠安全;此外,積極推動各項健康促進計畫,營造健 康職場,三廠均取得健康職場認證健康啟動標章;為響應全球節能減碳及減廢趨勢,頭 份廠及大社廠亦於一○七年取得綠色工廠認證,持續朝向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的目標邁 進。
-
3.企業社會責任:一○七年度中石化榮獲第十一屆 TCSA 台灣企業永續獎-TOP50 永續報告 白金獎,以創新求變的精神積極朝向實現「綠色石化企業」為目的,用行動實踐企業永續 經營;此外,中石化以積極態度面對國營時代所承接之前台鹼安順廠之污染土地,為此 歷史包袱至今已投入大量資源及研究污染整治技術,成立專責小組推動整治任務,後續 台南市政府要求持續整治,此仍有大筆支出,相對影響股東權益,中石化將採取各種必 要方式,爭取公司及股東權益,亦期盼獲得股東的支持,向台南市政府爭取合法權益, 期重現土地生機,再造地區優質生活環境。
-
4.研發概況:在現有製程改良方面,持續改善現有產品之製程技術,以提升效率、降低生 產成本、發展循環生產及節能減碳之綠色製程為首要目標;於關聯性產品開發上,針對 現有製程進行相關副產及其衍生物開發,掌握原料優勢,強化上下游原物料供應鏈整 合,發展環酮衍生物、尼龍 6 下游利基型產品及混練改性產品等,開拓特用化學品及尼 龍工程塑料等多方面應用領域;於新產品開拓上,結合市場情資,配合既有發展技術調 查,評估自身優勢所在,訂定具市場發展潛力之高值化產品(如:高折射光學材料、酯類 產品、氫化產品及功能性高分子等)。由自有核心技術及既有產品為根本,增加高值產品 銷售項目,拓展我司產業鏈布局。同時積極與下游客戶交流,提供產品鏈之全方面服 務。
二、未來營業計畫及發展策略
-
(一)中石化將持續以拓展「石化本業」及「土地開發」雙主軸事業為主要經營方針,短期及長 期規劃分述如下:
-
1.石化本業:
-
(1)短期規劃:
- ①優化現有營運能力:除增設原料及產品岸槽、擴充產能並提升生產效率,推行溫室 氣體減量外,亦持續致力於工廠營運優化,加速推動工廠智能化,並逐步導入人工 智慧技術,朝無人化工廠邁進。
-
3 -
致股東報告書
-
②開創多元高值新產品:除持續推出新產品、提高尼龍產品附加價值、開發具廣泛應 用性之特用、酯類及功能性高分子產品外,亦著手布局發展生質材料,並朝綠色環 保製程進行開發。
-
(2)長期規劃 :
-
①建立海外一貫化生產基地:藉此避免因中間原料價格波動,影響獲利穩定,中間原 料就地平衡去化可節省儲運成本,物料與能源的高度整合可降低能耗成本,以建立 成本競爭優勢。
-
②發展新產品新技術:除建立自有技術並推出新產品銷售外,未來將朝向生質、綠色 的環保製程進行開發;此外,將透過推動工廠智能化,逐步發展自有 AI 應用技術, 建構石化本業 AI 化的基礎,未來期能進一步發展出專為石化業打造的 AI 應用產品 與服務,以建立技術競爭優勢。
-
③打造智能管理體系:提升指揮中心綜效,規劃建置企業智能管理平台,冀望透過整 合市場分析、產供銷預測與調度、生產監控及經營績效分析等資訊,以提高決策品 質,建立管理競爭優勢。
-
2.土地開發:
-
(1)短期規劃:
-
①以規劃及活化台灣既有土地資產為目標:本公司位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之第五 A 特別區及第六特別區,將隨高雄市府推動亞洲新灣區建設及 205 兵工廠的遷移時 程,推動相關開發計畫,短期朝招商出租方向進行,盼能為公司的土地資產創造最 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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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布局切入海外不動產開發為目標:順應大陸一帶一路戰略及東南亞新興市場崛起 所帶來的新商機,積極探尋越南及緬甸具土地開發投資潛力的地區,及購入具開發 價值土地。
-
(2)長期規劃:
-
①分期分區推動台灣土地相關開發計畫:響應政府綠化及節能政策,於發展規劃方案 時,以吸碳文明、合宜居住的建築商品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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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發展海外不動產開發:於越南、緬甸或其他東南亞可發展區域結合農業耕作,取得 石化生質原料,建立石化本業生產基地並帶動居住及商業發展,最終目標以永續經 營、生產、生活及生態之智慧城鎮為目標。
中石化未來亦不忘所肩負的企業社會責任,善盡地球公民的使命與邁向綠色石化之願景, 達到企業永續發展與為創造人類幸福生活努力不懈。
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多年來之支持與鼓勵,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林 克 銘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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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司簡介
一、設立日期:
-
1.創立日期: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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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立登記日期: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
二、公司沿革:
本公司創立於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廿四日,並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奉經濟部核准 設立,註冊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十二號十一樓。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 日遷址至高雄巿大社區經建路一號。本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石油、碱氯、磷酸 等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原物料之儲、運、購、銷業務等。其主 要產品為己內醯胺(CPL)、丙烯腈(AN)、尼龍粒(CHIP)等。本公司歷年來之重要大事紀如 下:
-
‧58年 4月 24日 公司創立,為行政院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 ‧62年 5月 代加工之乙烷裂解廠開工生產;79年9月關廠停產。 ‧62年 6月 DMT廠開工生產;71年7月關廠停產。 ‧65年 6月 大社廠第一套丙烯腈設備開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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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 1月 大社廠第二套丙烯腈設備開工生產。
-
‧71年 5月 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與前中台化工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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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 7月 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接管前台碱公司高雄廠(改為中石化前鎮廠); 77年5月關廠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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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年 1月 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與前中國磷業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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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年 4月 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與前台碱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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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 3月 大社廠甲醇及醋酸工場開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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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 7月 12日 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中油公司釋出持有本公司20%股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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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 7月 本公司高雄廠環己酮工廠自本日起停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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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 12月 本公司民營化計畫書奉立法院預算經濟聯席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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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 6月 20日 本公司股權經中油公司再次釋出後,公股比例降至百分之36.63%。 於本日完成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本公司正式由國營事業轉為民營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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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 9月 尼龍粒設備開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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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 1月 第三套己內醯胺設備(小港廠)及頭份與小港兩廠汽電共生設備開工 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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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 11月 全面上線導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Oracle E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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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12月 高雄廠(己內醯胺第一廠)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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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4月 小港廠己內醯胺擴產計畫試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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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4月 小港廠酚酮工場試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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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6月 大社廠丙烯腈設備擴產計畫試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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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 頭份廠己內醯胺擴產計畫試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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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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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 醋酸工廠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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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8月 頭份廠酚酮工場試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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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6月 頭份廠新產線年產己內醯胺十萬噸正式開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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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7月 總公司遷址至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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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 小港廠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清潔生產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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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4月 大社廠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清潔生產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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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 頭份廠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清潔生產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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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1月 榮獲2017第十屆「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傳統製造業組 TOP50 報 告金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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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1月 榮獲2017 BSI英國標準協會國際標準管理年會「永續實踐獎」 ‧107年 3月 大社廠新控制室大樓獲得「綠建築鑽石級」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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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7月 頭份廠尼龍粒工場獲得「綠建築銀級」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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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9月 大社廠取得工業局所頒發「綠色工廠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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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9月 頭份廠取得工業局所頒發「綠色工廠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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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 頭份廠取得ISO 14046 水足跡查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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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 榮獲2018第十一屆「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傳統製造業TOP50 報 告白金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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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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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司治理報告
一、公司組織
(一)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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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審計委員會
秘 書 室
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
稽 核 室
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
股 務 室
執行長室 執行長
總經理室 總經理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環境保護及污染防制中心
法務中心 研發中心
影音即時確認中心
土 大
管 財 生 商
地 陸
理 務 產 貿 開 事
發 業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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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截止時間: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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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二)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總經理室:
協助總經理執行業務、推行政策、督導及管理各單位,負責各單位間的溝通、協調, 研究、分析、規劃及擬定公司之整體營運計劃,發掘、評估、規劃國內外產業合作計 畫案與投資機會,公司相關產業、技術、環保、經濟與社會環境等營運與發展之商情 資訊分析,公司現有產品與新原料、新產品、衍生性產品之市場調研分析,確保產、 供、銷一體化,及其他列管專案、指定業務。
2.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負責規劃、督導、推動及執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健康管理、防火消防等相關事 項及有關職安衛 ISO 體系相關業務,協助各廠規劃、推動、執行、督導與管理製程安 全管理(PSM)系統,蒐集公司產業相關之職安衛法令動態及技術、參與政府協商會 議及研擬因應方案等業務。。
3.環境保護及污染防制中心
負責規劃、執行及處理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碳、節水減廢、減排及廢棄物再利用及 規劃、推動、執行、督導與管理有關環保 ISO 體系,負責評估、規劃與執行土地污染 防(整)治計畫,蒐集公司產業相關之環保法令動態及整治技術、參與政府協商會議 及研擬因應方案等業務。
4.法務中心
負責本公司法律諮詢、契約及法律文件、公司內部規章之審閱、修改,訴訟及非訟案 件之辦理等業務。
5.研發中心
負責本公司研究發展計劃之規劃及執行,新產品之研究開發、實驗測試、技術移轉、 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客戶推廣等,先導工廠及製程流程、製程設備之設計、規劃、 管理及改善,訂定、執行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專利權之調查、研究、申請、維 護、保全及管理等事項。
6.商貿部
規劃、擬定、執行公司之行銷策略及銷售政策、負責公司產品、副產品銷售及採購轉 售貿易業務、原料採購、供應及存量管控之相關事項、授信作業、信用評核、賖銷業 務簽辦、帳款催收及有關保險、索賠、關稅退稅、原材料供應商之建立、資料庫之維 護、組織法令規章及總經理交辦之業務等。
7.生產部
生產、儲運及管理產品、副產品與衍生產品,擬定與執行生產策略,工程資料之蒐集、 分析、研究,提升產能及生產績效,核心工程技術建立之規劃與執行、先導工廠及製 程流程、製程設備之設計、規劃、管理及改善,技術授權之技術規範相關事項。
8.財務部
負責本公司財務業務、會計業務、租稅業務等之規劃與執行,有價證券之管理,資金 政策、資金成本與財務結構之規劃、研擬及推動,內部審核之辦理,公司與外部利害 關係人之訊息溝通、相關活動之建立、維護及管理,對外資訊揭露事務之辦理,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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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資訊透明度以及每年定期檢視公司治理評鑑項目並建議改善方案,轉投資事業投 資後管理等業務。
9.管理部
負責本公司資訊系統、網路系統、辦公室自動化系統、電腦化標準作業流程、資訊安 全政策、資訊系統智財使用授權方案等規劃、建置、推動與維運;人力資源發展與管 理之規劃與執行、招聘作業、薪酬福利規劃、職位管理、績效管理、人員培育及發展、 員工關係及固定資產、營運資產、資產保險、總務行政,生產、建廠、擴廠之工程案 件之發包作業及材物料與機具設備採購、供應,材物料及機具設備有關保險、索賠、 關稅退稅、退換貨及押標金(或保證金)之相關事項,開發營繕工程、材物料及機具 設備供應商及建立、維護資料庫等業務。
10.土地開發部
公司投資性不動產資產之規劃、取得、處分及管理、開發策略運用與執行,土地開發 之評估、規劃及專案開發管理,市場分析、用地變更、對外公共關係、機關協商;土 地開發營建採購發包作業、施工進度管理及品管查核、建案銷售規劃及銷售業務,商 業不動產之運營及物業管理,暨現代住宅之興建及銷售等業務。
11.大陸事業部
負責大陸事業投資計畫之評估、研究、規劃與執行、管控;兩岸政府申請、立項與審 批工作,相關之合約與優惠條件談判,製程方法之審查、選擇與工程發包,實際建廠 運作管理與執行,進度掌控與工作協調聯繫等業務。
12.影音即時確認中心
主動確認現場工作狀況,依 SOP 進行日常通報/身份確認,依 SOP 對異常警報處理與 應變通報,定期性影像畫面巡檢,工廠即時運轉資訊監控,總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 依規劃執行緊急應變演練,支援管理單位進行影像調閱工作,彙整非預期事件與 SOP 缺失,如發現待改善流程或環境,提供各單位進行改善工作,各廠異常的通報,協助 各廠緊急應變作為等業務。
- 9 -
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資料
1.董事資料
108 年 03 月 26 日
| 職 稱 (註1) |
國籍 或註 冊地 |
姓名 | 性別 | 選(就) 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 任日期 (註2)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現 在 持有股數 |
現 在 持有股數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主要經(學)歷 (註3)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董事長 | 中華 民國 |
威京開發 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30726 | 39,285,806 | 1.455% | 39,285,806 | 1.455%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威京開發 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克銘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01122 | 0 | 0.000% | 98,896 | 0.004%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畢業 香港京華山一董事、總經理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 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兼 副董事長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兼副董事長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董事 威達(漳州)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兼總經理 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董事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長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長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威鋒(緬甸)有限公司董事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 威京投資控股(BVI)有限公司董事 |
無 |
| 職 稱 (註1) |
國籍 或註 冊地 |
姓名 | 性別 | 選(就) 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 任日期 (註2)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現 在 持有股數 |
現 在 持有股數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主要經(學)歷 (註3)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副董 事長 |
中華 民國 |
中工機械 股份有限 公司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90524 | 12,486,043 | 0.462% | 12,486,043 | 0.462%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中工機械 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 人: 白俊男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90524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中華工程(股)公司副董事長 |
京華城(股)公司董事 中華工程(股)公司董事 泰緯生命科技(股)公司董事 康和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英濟(股)公司獨立董事 第一租賃(股)公司董事長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柏盟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維力食品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江蘇京華山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董 事 |
無 | 無 | 無 | ||
| 獨立 董事 |
中華 民國 |
陳瑞隆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1063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中興大學經濟學系畢業 經濟部部長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 事長 財團法人華聚產業標準推動 基金會董事長 兩岸企業家峰會秘書長 |
臺灣化學纖維(股)公司獨立董事 華新麗華(股)公司獨立董事 英業達(股)公司獨立董事 瀚宇博德(股)公司董事 亞洲水泥(股)公司董事 智仁科技開發(股)公司董事 力晶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公司董事 板信商業銀行(股)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獨立 董事 |
中華 民國 |
朱雲鵬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1063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碩士 美國馬里蘭大學經濟學博士 行政院政務委員 國立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
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灣土地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博珍服務事業(股)公司董事長 |
無 | 無 | 無 |
| 獨立 董事 |
中華 民國 |
潘文炎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20628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美國懷俄明大學化工博士 美國孟山都化學公司高級研 究工程師國光電力公司董事長 臺灣中油(股)公司董事長 財團法人中技社 董事長 |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中鼎工程(股)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picture [70 x 18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職 稱 (註1) |
國籍 或註 冊地 |
姓名 | 性別 | 選(就) 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 任日期 (註2)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現 在 持有股數 |
現 在 持有股數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主要經(學)歷 (註3)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董事 | 中華 民國 |
威京開發 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30726 | 39,285,806 | 1.455% | 39,285,806 | 1.455%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威京開發 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華養 |
男 | 1080211 | 1080211至 1100410 |
1080211 | 0 | 0.000% | 145,800 | 0.005% | 0 | 0.000% | 0 | 0.000% | 亞洲理工學院水資源工程學 碩士 中華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
中華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公司 董事 中工保全(股)公司董事 京華城(股)公司董事 中華城(股)公司董事 海外投資開發(股)公司董事 廈門萬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公司監察人 絕色影城(股)公司監察人 華銳全日物流(股)公司監事 BES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U.S.A.)董事 Global BES Engineering (Myanmar)Co.,Ltd 董事 |
無 | 無 | 無 | ||
| 董事 | 中華 民國 |
蓁輝股份 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950630 | 16,123,959 | 0.597% | 16,123,959 | 0.597%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蓁輝股份 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俊惠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93061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東吳大學會計系 台灣電力(股)公司總經理 |
中環(股)公司董事 本盟光電(股)公司董事 華宇光能(股)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 董事 | 中華 民國 |
財團法人 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90524 | 1,781,269 | 0.066% | 1,781,269 | 0.066%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財團法人 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 代表人: 蔡練生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1063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逢甲大學國際貿易系畢業 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 秘書 經濟部國貿局主任秘書 兩岸企業家峰會副秘書長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中心主任 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董事 兩岸企業家峰會副秘書長 |
無 | 無 | 無 |
| 職 稱 (註1) |
國籍 或註 冊地 |
姓名 | 性別 | 選(就) 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 任日期 (註2)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現 在 持有股數 |
現 在 持有股數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現在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
主要經(學)歷 (註3)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 以內關係之其他 主管、董事或監 察人 |
|---|---|---|---|---|---|---|---|---|---|---|---|---|---|---|---|---|---|---|---|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董事 | 中華 民國 |
財團法人 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 |
不適用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890524 | 1,781,269 | 0.066% | 1,781,269 | 0.066% | 0 | 0.000% | 0 | 0.0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財團法人 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 代表人: 林坤銘 |
男 | 1070411 | 三年至 1100410止 |
101063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畢 業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 公會理事長 海峽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理 事 兩岸企業家峰會副秘書長 |
首席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長兼 總經理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 坤基創業投資(股)公司總經理、董事 德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寶德科技(股)公司董事 永洋科技(股)公司董事 順通資訊(股)公司董事 隴華電子(股)公司董事 宏芯科技(股)公司董事 得利影視(股)公司董事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神基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無 | 無 | 無 |
-
註 1: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
註 2: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
(1).沈華養先生擔任董事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任期為 108/02/11~110/04/10。
-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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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2.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08 年03 月26 日 | |
|---|---|
| 法人股東名稱(註1) | 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註2) |
|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 阮聖元(9.38%)、陳淑真(0.62%)、許汝斌(9.38%)、許愛珠(8.75%)、吳訂 (10.00%)、兆京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38%)、天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5%) |
|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京華投資(股)公司(9.11%)、震琦企業有限公司(9.29%)、京華超級市場(股)公 司(8.49%)、鴻益建設(股)公司(6.67%)、譚令玫(9.11%)、吳訂(6.67%)、吳春風 (6.67%)、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4%)、許汝斌(13.30%)、張東安(5.56%) |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 | (基金會性質) |
| 中工機械(股)公司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96%)、陳武雄(0.06%)、楊文烈(0.03%)、賴瑞琪 (0.02%)、曾偉亮(0.02%)、蔡智文(0.02%)、林家合(0.02%)、高政揚(0.02%)、 江忠駥(0.01%) |
-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 再填列下表二。
3.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08 年03 月26 日 | |
|---|---|
| 法人股東名稱(註1) | 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註2) |
| 中華工程(股)公司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748%)、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237%)、大通託管先進星光先進總合國際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1.461%)、東 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91%)、國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378%)、林文揚 (1.299%)、摩根託管梵加德新興巿場股票指數基金專戶(1.197%)、財團法人沈春 池文教基金會(0.835%)、天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795%)、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0.718%) |
| 京華投資(股)公司 | 天京投資(股)公司(6.75%)、京都建設開發(股)公司(9.94%)、國慶投資(股)公 司(9.00%)、智勇開發實業(股)公司(9.00%)、吳訂(30.00%)、慶鼎科技事業(股) 公司(24.00%)、震琦企業有限公司(11.25%) |
| 京華超級市場(股)公司 | 福星管理顧問(股)公司(0.59%)、源威企業有限公司(1.73%)、許汝斌(0.85%)、 鄭麗分(1.30%)、震琦企業有限公司(0.33%)、張東安(0.47%)、余芬蘭 (1.04%)、亞太工商聯招(股)公司(41.25%) |
| 鴻益建設(股)公司 | 天京投資(股)公司(17.42%)、京都建設開發(股)公司(24.17%)、慶鼎科技事業 (股)公司(2.53%)、京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05%)、張東安(2.53%)、許汝斌 (2.53%)、姚浙生(6.06%)、吳訂(12.63%)、震琦企業有限公司(15.15%) |
| 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鴻益建設(股)公司(9.07%)、震琦企業有限公司(14.67%)、福星管理顧問(股)公 司(8.13%)、兆京科技事業(股)公司(8.14%)、精政實業(股)公司(9.76%)、譚令 玫(0.52%)、張東安(0.96%)、許汝斌(1.57%)、范振群(3.21%)、昶博企業有限 公司(8.95%) |
| 震琦企業有限公司 | 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京國房屋仲介(股)公司(33.60%)、范陽興業 有限公司(15.00%)、吳春風(36.40%) |
| 兆京科技事業(股)公司 | 國慶投資(股)公司(27.50%)、吳訂(2.50%)、許汝斌(33.75%)、吳學敏(1.25%)、 譚令玫(2.50%)、余芬蘭(5.00%)、震琦企業有限公司(27.50%) |
| 天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吳訂(17%)、姚浙生(5.56%)、許汝斌(5.96%)、國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74%)、震琦企業有限公司(2.91%)、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3%)、鴻益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1.42%) |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
註 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 (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
14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董事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
108 年 3 月 26 日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108年 | 3月26日 | ||||
|---|---|---|---|---|---|---|---|---|---|---|---|---|---|---|
| 條件 姓名 (註1)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
|||||||||||
| 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 須相關科系 之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師 以上 |
法官、檢察官、 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與公司業 務所需之國家 考試及格領有 證書之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 務、財 務、會計 或公司 業務所 須之工 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林克銘 | | | | | | | | | | 0 | ||||
| 白俊男 | | | | | | | | | | 2 | ||||
| 陳瑞隆 | | | | | | | | | | | | 3 | ||
| 朱雲鵬 | | | | | | | | | | | | 2 | ||
| 潘文炎 | | | | | | | | | | | | 1 | ||
| 郭俊惠 | | | | | | | | | | | 0 | |||
| 蔡練生 | | | | | | | | | | | 0 | |||
| 林坤銘 | | | | | | | | | | | 1 | |||
| 宋堃仁 | | | | | | | | | 0 | |||||
| 沈華養 | | | | | | | | | 0 |
-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2)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 。
-
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 自然人股東。
-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 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股東。
-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 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不在此限。
-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註 3:董事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 108/2/11 代表人由宋堃仁先生改派為沈華養先生。
-
15 -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 | 08年03月26日 | 08年03月26日 | 08年03月26日 | ||||||||||||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執行長 | 中華 民國 |
林克銘 | 男 | 107.10.01 | 98,896 | 0.004% | 0 | 0.000% | 0 | 0.000% | 國立政治大學國貿系畢業 香港京華山一董事、總經理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法人董 事代表人 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兼副 董事長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兼副董事長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董事 威達(漳州)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兼 總經理 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董事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長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長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 威鋒(緬甸)有限公司董事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法人 董事代表人 威京投資控股(BVI)有限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總經理 | 中華 民國 |
余建松 | 男 | 106.11.10 | 34,000 | 0.001% | 917 | 0.000% | 0 | 0.000% | 揚州京華城公司 董事、財務 長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長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專 案經理 廈門大學EMBA 輔仁大學會計系 |
高雄塑酯化工(股)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 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監察人 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董 事 石富(股)公司董事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泰緯生命科技(股)公司董事 陶朱建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兼總經理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 大鷹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總 經理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董事 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兼總經理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總 經理 威鋒(緬甸)有限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副總經理 | 中華 民國 |
黃國材 | 男 | 106.02.24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科 長、國家文官培訓所專門 委員、國家文官培訓所主 任祕書、國家文官培訓所 副所長、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參事、中華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副 總經理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
無 | 無 | 無 | 無 |
==> picture [69 x 1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副總經理 | 中華 民國 |
劉雲志 | 男 | 107.08.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總經理 威京雙子星(越南)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無 | 無 | 無 | |
| 副總經理 | 中華 民國 |
賈志中 | 男 | 107.11.01 | 164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磷公司工程師 中石化公司工程師、主任、 經理 台北工專纖維化學科 |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董事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中石化雙子星(印度)有限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董事長室 特別助理 |
中華 民國 |
林青 | 男 | 105.07.13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劃組組 長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碩士 |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
無 | 無 | 無 |
| 總經理 特別助理 |
中華 民國 |
陳元隆 | 男 | 105.07.01 | 73,200 | 0.003% | 0 | 0.000% | 0 | 0.000% | 長春人造樹脂廠主辦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台灣礦工股份有限公司副 總工程師 雅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中石化公司經理、廠長 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學 系研究所碩士 |
中工保全(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總經理 |
無 | 無 | 無 |
| 總稽核 | 中華 民國 |
楊蕙芬 | 女 | 102.01.08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公司高階管理師、經 理 輔仁大學企管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鄒旭東 | 男 | 107.01.02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精成科技協理 台灣杜邦亞太區產品經理、 六個標準差黑帶大師、製造 部協理 輔仁大學企管系碩士 |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無 | 無 | 無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陳穎俊 | 男 | 105.07.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高階管理師、專 員、經理、協理 中國文化大學會計系 |
泰緯生命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監察人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中石化(BVI)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
無 | 無 | 無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監事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監事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監事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監事 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監事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監事 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監事 |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蔡珈緯 | 男 | 104.05.01 | 16,585 | 0.001% | 18,344 | 0.001% | 0 | 0.000% | 中石化公司工程師、專員、 經理、協理 中山大學應用材料及光電工 程科學系 博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蔡文智 | 男 | 105.07.13 | 21,587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頭份廠技術組方工專案室 課長、生產部工程技術中心 協理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 程學科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林欽祥 | 男 | 107.03.27 | 7,833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小港廠工環組經理 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協理 | 中華 民國 |
李冠慮 | 男 | 107.09.17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公司協理 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化學工程 科 |
無 | 無 | 無 | 無 |
| 廠 長 | 中華 民國 |
李建憲 | 男 | 105.07.01 | 98,597 | 0.004% | 43,000 | 0.002% | 0 | 0.000% | 中石化公司主任、專員、經 理、廠長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研究 所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廠 長 | 中華 民國 |
高啟綜 | 男 | 105.07.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CPLIII建廠工程處 工程師、中石化小港廠製 一組環酮工場值班主管、 高階工程師、主任、技術 組經理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廠 長 | 中華 民國 |
鄭榮文 | 男 | 105.07.01 | 28,313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高雄廠製造組工程 師、CPL III建廠工程處工 程師、小港廠醯胺工場工 程師、高階工程師工場主 |
無 | 無 | 無 | 無 |
==> picture [69 x 1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任、製一組經理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 程研究所碩士 |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王延立 | 男 | 107.01.01 | 47,470 | 0.002%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商貿部原料採購處 經理 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 究所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李奇昌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管理部人力行政管 理處經理 台灣科技大學纖維工程學 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陳永龍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管理部資訊處經理 淡江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楊沛諭 | 女 | 107.08.01 | 9,00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股務室高階管理師、 專員、經理 中國科技大學附進修專校國 際貿易科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楊守清 | 女 | 107.01.01 | 14,377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財務部資金管理組 經理 台北工專紡織工程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張芷維 | 女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研發中心技術研究組 經理 中山大學材料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陳紀何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研發中心材料開發組 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研 究 所博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楊敏玲 | 女 | 107.01.01 | 0 | 0.000% | 5,00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法務中心經理 台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博 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楊智元 | 男 | 107.01.01 | 6,327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大陸事業處建廠工 程組 台灣科技大學化學與工程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陳建明 | 男 | 107.01.01 | 9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頭份廠製二組經理 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 陳宏隆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頭份廠公用組經理 | 無 | 無 | 無 | 無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民國 | 逢甲大學纖維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李喬賓 | 男 | 107.01.01 | 184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頭份廠製一組經理 雲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 研究所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王智鋒 | 男 | 107.01.01 | 5,875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頭份廠尼龍組經理 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 研究所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簡芳模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大社廠製造組經理 成功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王琮謙 | 男 | 107.01.01 | 20,330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大社廠技術組經理 元智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李進義 | 男 | 107.01.01 | 32,000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大社廠管理組經理 成功大學化學系研究所碩 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黃健原 | 男 | 107.01.01 | 392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大社廠工安組經理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李坤南 | 男 | 107.01.01 | 171,161 | 0.006% | 555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小港廠製二組經理 清華大學動機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李庚達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小港廠技術組經理 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簡彰宏 | 男 | 107.05.10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設備採購處經理 元智大學工業工程管理科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簡寬德 | 男 | 107.01.01 | 10,397 | 0.000% | 305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小港廠管理組經理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資訊管 理研究所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蔡超元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小港廠製一組經理 東海大學化學工程系研究所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吳俊賢 | 男 | 107.1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企業規劃組經理 成功大學化學工程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 理 | 中華 | 張成龍 | 男 | 107.07.01 | 18,000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資訊中心高階工程 | 無 | 無 | 無 | 無 |
==> picture [69 x 1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職 稱 | 國籍 | 姓名 | 性 別 |
就任 日期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
|---|---|---|---|---|---|---|---|---|---|---|---|---|---|---|---|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股數 | 比率% | 職稱 | 姓名 | 關係 | |||||||
| 民國 | 師、資訊系統管理組高階工 程師、專員、數據應用處經 理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資訊 工程管理系 |
||||||||||||||
| 經 理 | 中華 民國 |
高添水 | 男 | 107.11.05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專案控管組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 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理 | 中華 民國 |
陳義彥 | 男 | 107.01.01 | 13,745 | 0.001%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經理、廠長、專案協 理 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科 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理 | 中華 民國 |
魏仁 | 男 | 107.01.01 | 1,281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中石化公司主任、專員、經 理、廠長 中國文化大學化學系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理 | 中華 民國 |
劉永富 | 男 | 107.01.01 | 0 | 0.000% | 0 | 0.000% | 0 | 0.000% | 新寶證券襄理 京華證券襄理 志品技術工程稽核經理 國票證券經理 元富證券協理 美國印第安納州大學MBA 碩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 經理 | 中華 民國 |
何木川 | 男 | 107.01.01 | 45,000 | 0.002% | 62,740 | 0.002% | 0 | 0.000% | 中石化頭份廠製造組工程 師、中石化頭份廠公用組工 程師、中石化頭份廠醯胺工 場主任、中石化頭份廠工環 組經理 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纖 維系學士 |
無 | 無 | 無 | 無 |
1 持股資料截止時間:至 108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及刊印日
(三)董事(含獨立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107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千元
1.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 職稱 | 姓名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董事酬金 | A、B、C及D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註10) |
A、B、C及D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註10)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A、B、C、D、E、 F及G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10) |
A、B、C、D、E、 F及G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10) |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11) |
|---|---|---|---|---|---|---|---|---|---|---|---|---|---|---|---|---|---|---|---|---|---|---|
| 報酬(A) (註2) |
退職退休金 (B) |
董事酬勞 (C)(註3) |
業務執行費 用(D)(註4) |
薪資、獎金及 特支費等(E) (註5) |
退職 退休金(F) |
員工酬勞(G) (註6) | ||||||||||||||||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7)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7) |
|||||
| 現金 金額 |
股票 金額 |
現金 金額 |
股票 金額 |
|||||||||||||||||||
| 董事長 | 威京開發投資(股) 公司 代表人:林克銘 |
0 | 0 | 0 | 0 | 16,267 | 17,616 | 0 | 407 | 0.3792% | 0.4201% | 14,723 | 14,723 | 0 | 0 | 0 | 0 | 0 | 0 | 0.7223% | 0.7633% | 143 |
| 董事 | 威京開發投資(股) 公司 代表人:宋堃仁 |
0 | 0 | 0 | 0 | 16,267 | 16,267 | 284 | 284 | 0.3858% | 0.385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3858% | 0.3858% | 108 |
| 董事兼副 董事長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白俊男 |
0 | 0 | 0 | 0 | 16,267 | 16,267 | 0 | 15 | 0.3792% | 0.3795% | 4,952 | 4,952 | 0 | 0 | 0 | 0 | 0 | 0 | 0.4946% | 0.4949% | 0 |
| 董事 |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俊惠 |
0 | 0 | 0 | 0 | 16,267 | 16,267 | 288 | 288 | 0.3859% | 0.385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3859% | 0.3859% | 0 |
| 董事 (107.4.11 任期到 期) |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訂 |
0 | 1,492 | 0 | 0 | 0 | 0 | 67 | 97 | 0.0016% | 0.037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016% | 0.0370% | 10 |
| 董事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代表人: 蔡練生 |
0 | 0 | 0 | 0 | 16,267 | 16,267 | 284 | 284 | 0.3858% | 0.385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3858% | 0.3858% | 0 |
| 董事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 教基金會代表人: 林坤銘 |
0 | 0 | 0 | 0 | 16,267 | 16,267 | 284 | 284 | 0.3858% | 0.385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3858% | 0.3858% | 0 |
| 獨立董事 | 陳瑞隆 | 3,410 | 3,410 |
0 | 0 | 0 | 0 | 0 | 0 | 0.0795% | 0.079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795% | 0.0795% | 0 |
| 獨立董事 | 朱雲鵬 | 2,400 | 2,400 |
0 | 0 | 0 | 0 | 0 | 0 | 0.0559% | 0.055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559% | 0.0559% | 0 |
| 獨立董事 | 潘文炎 | 2,400 | 2,400 |
0 | 0 | 0 | 0 | 0 | 0 | 0.0559% | 0.055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559% | 0.0559% | 0 |
| *除上表揭露外,最近年度公司董事為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提供服務(如擔任非屬員工之顧問等)領取之酬金:無。 |
-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個別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之董事酬勞金額。
-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 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 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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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另依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酬金。
-
註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酬勞(含股票及現金)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員工酬勞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 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
註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
註8: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
註9: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
註10: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
註11: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I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
*本表所揭露之酬金金額係採估計及應計基礎。
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107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千元
| 107年12月31日 | 107年12月31日 | 單位:千元 | ||||||||||||
|---|---|---|---|---|---|---|---|---|---|---|---|---|---|---|
| 職稱 | 姓名 | 薪資(A) (註2) |
退職 退休金(B) |
獎金及特支費 等等(C) (註3) |
員工酬勞金額(D) (註4) |
A、B、C及D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之 比例(%)(註8) |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9) |
|||||||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5)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5) |
本 公 司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5)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5) |
本 公 司 |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5) |
|||||
| 現金 金額 |
股票 金額 |
現金 金額 |
股票 金額 |
|||||||||||
| 執行長 | 林克銘 | 20,613 | 22,758 | 0 | 0 | 23,718 | 24,230 | 11,811 | 0 | 11,811 | 0 | 1.308% | 1.371% | 302 |
| 總經理 | 余建松 | |||||||||||||
| 生產部副總 | 賈志中 | |||||||||||||
| 管理部副總 | 黃國材 | |||||||||||||
| 土地開發事業部副總 | 劉雲志 | |||||||||||||
| 董事長特助 | 林青 | |||||||||||||
| 總經理特助 | 陳元隆 |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酬金級距表
| 酬金級距表 | ||
|---|---|---|
|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 |
| 本公司(註7)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8) E | |
| 低於2,000,000元 | 劉雲志 | 劉雲志 |
| 2,000,000元(含)~5,000,000元(不含) | 林青、賈志中 | 林青 |
| 5,000,000元(含)~10,000,000元(不含) | 陳元隆、黃國材 | 陳元隆、黃國材、賈志中 |
| 10,000,000元(含)~15,000,000元(不含) | 林克銘、余建松 | 林克銘、余建松 |
| 15,000,000元(含)~30,000,000元(不含) | ||
| 30,000,000元(含)~50,000,000元(不含) | ||
| 50,000,000元(含)~100,000,000元(不含) | ||
| 100,000,000元以上 | ||
| 總計 | 7人 | 7人 |
-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 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 不計入酬金。另依 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酬金。
-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酬勞金額(擬議數),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 三。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稅後純益係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
b.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 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 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
*本表所揭露之酬金金額係採估計及應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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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3.分派員工酬勞之經理人姓名及分派情形:
107 年 12 月 31 日;單位:千元
| 107 年12月 | 31日;單位:千元 | |||||
|---|---|---|---|---|---|---|
| 職稱 (註1) |
姓名 (註1) |
股票金額 | 現金金額 | 總 計 | 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
|
| 經 理 人 |
總經理 | 余建松 | 0 | 14,641 | 14,641 | 0.34% |
| 副總經理 | 黃國材 | |||||
| 副總經理 | 劉雲志 | |||||
| 副總經理 | 賈志中 | |||||
| 特別助理 | 林青 | |||||
| 特別助理 | 陳元隆 | |||||
| 總稽核 | 楊蕙芬 | |||||
| 協理 | 鄒旭東 | |||||
| 協理 | 蔡珈緯 | |||||
| 協理 | 陳穎俊 | |||||
| 協理 | 蔡文智 | |||||
| 協理 | 林欽祥 | |||||
| 協理 | 李冠慮 | |||||
| 廠長 | 鄭榮文 | |||||
| 廠長 | 高啟綜 | |||||
| 廠長 | 李建憲 |
-
註 1: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獲利分派情形。
-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經理人之員工酬勞金額(擬議數),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稅後純益係指 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
註 3:經理人之適用範圍,依據本會 92 年 3 月 27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1301 號函令規定,其範圍如下: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
(4)財務部門主管
-
(5)會計部門主管
-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註 4:若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領取員工酬勞(含股票及現金)者,除填列附表一之二外,另應再填列本表。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1.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採估計及應計基礎):
| (採估計及應計基礎): | (採估計及應計基礎): | ||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本公司 |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
| 3.803% | 3.942% | 2.668% | 2.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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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
本公司董事長(專任)、董事酬金,係參酌國內外業界之薪酬、車馬費、出席費水準 及考量績效與風險等,並依本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辦理;另依本公司章程第 32 條 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
-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包含薪資、津貼及獎金等),係參考市場行情、資歷、 職責、經驗、績效及風險等,依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並自 100 年 9 月設置薪 資報酬委員會。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因係本公司百分之百投資經營,亦以本公司之 薪酬政策為參考準繩。
-
有關訂定酬金之程序,除參考公司整體的營運績效、產業未來經營風險及發展趨 勢,亦參考個人的績效達成率及對公司績效的貢獻度,而給予合理報酬,相關績效 考核及薪酬合理性均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並隨時視實際經營狀況及相 關法令適時檢討酬金制度,以謀公司永續經營與風險控管之平衡。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107 年度董事會開會共計 12 次【A】。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 職稱 | 姓名(註1) | 代表人 | 實際出(列)席 次數B |
委託出席 次數 |
實際出(列)席率 (%)【B/A】 (註2) |
備註 |
|---|---|---|---|---|---|---|
| 董事長 | 威京開發投資(股)公司1 | 林克銘 | 11 | 1 | 91.6 | |
| 董事 | 威京開發投資(股)公司2 | 宋堃仁 | 11 | 1 | 91.6 | 108年2月11日宋 堃仁先生改派為 沈華養先生 |
| 副董事長 | 中工機械(股)公司 | 白俊男 | 9 | 3 | 75 | |
| 獨立董事 | 陳瑞隆 | 12 | 0 | 100 | ||
| 獨立董事 | 朱雲鵬 | 11 | 1 | 91.6 | ||
| 獨立董事 | 潘文炎 | 10 | 2 | 83.3 | ||
| 董事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 金會1 |
蔡練生 | 11 | 1 | 91.6 | |
| 董事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 金會2 |
林坤銘 | 11 | 1 | 91.6 | |
| 董事 | 蓁輝(股)公司1 | 郭俊惠 | 12 | 0 | 100 | |
| 董事 | 蓁輝(股)公司2 | 吳 訂 | 0 | 3 | 0 | 董事任期於107年 4月11日屆滿。 |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董事意見及公 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所列事項: 1.依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1)董事會日期:107年1月23日 期別:第20屆第32次 議案內容:修訂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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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
(2) 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
-
議案內容:修訂本公司「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含股務單位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
(3) 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之「研發循環」部分條文。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4) 董事會日期:107 年 6 月 28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3 次 議案內容:修訂本公司「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部分條文。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5) 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修訂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2.依第 36 條之 1 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 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無。 3.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1) 董事會日期:107 年 1 月 23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2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2)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 106 年董事酬勞分派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3)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董事會審查提名之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4)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提請 107 年股東常會解除本公司第 21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法人董事代表人 競業禁止限制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5) 董事會日期:107 年 3 月 27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董事長之薪酬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6) 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董事長之薪酬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7) 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副董事長之薪酬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8) 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董事之薪酬案(不含獨立董事)。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9) 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獨立董事之薪酬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4.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1)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參與京華城(股)公司預計於 107 年 3 月私募發行之庚種記名可轉特別 股,發行股數 156,000 仟股,股息年利率 8%,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 10 元,合計總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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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5.6 億元整。 (2) 董事會日期:107 年 8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5 次 議案內容:追認本公司原持有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於 107 年 1 月至 2 月間分批出售。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3) 董事會日期:107 年 9 月 1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6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取得越南地區盛豐公司 90%股權。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4) 董事會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7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取得越南地區盛豐公司 100%股權。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5) 董事會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9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處分越南地區盛豐公司 97.86%股權予本公司間接投資之新加坡拓豐投資 公司。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5.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無。 6.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擬於普通股上限為 5 億股額度 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案。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7.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續聘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為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 財務及稅務報告查核簽證會計師。 董事會決議結果:照案通過。 8.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無。 (二)除前開情形外,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董事會議決事項:無。 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 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一)議案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迴避情形:本案於討論及表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陳瑞隆獨立董事與朱雲鵬獨立董事因 具有自身利害關係離席迴避;於討論及表決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林克銘董事長、白俊男副董事長、 郭俊惠董事、蔡練生董事、林坤銘董事、宋堃仁董事因具有自身利害關係離席迴避。 (二)議案內容:本公司參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 107 年 3 月私募發行之庚種記名可轉特別股, 發行股數 156,000 仟股,股息年利率 8%,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 10 元,合計總金額為新台幣 15.6 億元整。 董事迴避情形:白俊男副董事長及宋堃仁董事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 決時離席迴避。 (三)議案內容:本公司持有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乙種記名可轉特別股即將 107 年 3 月 11 日屆期, 擬行使展延權以保全特別股股東權益。 董事迴避情形:白俊男副董事長及宋堃仁董事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 決時離席迴避。 (四)議案內容:本公司106 年度董事酬勞分派案。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白俊男副董事長、郭俊惠董事、蔡練生董事、林坤銘董事及宋堃 仁董事因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五)議案內容:本公司董事長林克銘君之薪酬案。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因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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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六)議案內容:董事會審查提名之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迴避情形:本案林克銘董事長、白俊男副董事長、陳瑞隆獨立董事、朱雲鵬獨立董事、潘文 炎獨立董事、郭俊惠董事、蔡練生董事、林坤銘董事及宋堃仁董事因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進 行討論及表決時輪流迴避。 (七)議案內容:提請107 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本公司第21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董事迴避情形:本案林克銘董事長、白俊男副董事長、陳瑞隆獨立董事、朱雲鵬獨立董事、潘文 炎獨立董事、郭俊惠董事、蔡練生董事、林坤銘董事及宋堃仁董事因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進行 討論及表決時輪流迴避。 (八)議案內容: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化興實業(股)公司(消滅)與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存續) 合併。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為中化興實業(股)公司及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董事,於本案 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九)議案內容:本公司江蘇如東石化基地一期二階段投資計畫案。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為威名公司董事,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議案內容:委任陳瑞隆獨立董事、陳松永先生及潘維剛女士擔任本公司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 委員。 董事迴避情形:陳瑞隆獨立董事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一)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董事長林克銘君之薪酬案。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二)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副董事長白俊男君之薪酬案。 董事迴避情形:白俊男副董事長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三)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董事薪酬案(不含獨立董事)。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白俊男副董事長、郭俊惠董事、蔡練生董事、林坤銘董事、宋 堃仁董事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四)議案內容:本公司第 21 屆獨立董事薪酬案。 董事迴避情形:陳瑞隆獨立董事、朱雲鵬獨立董事、潘文炎獨立董事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 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五)議案內容:本公司董事長林克銘君兼任本公司執行長乙職。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十六)議案內容:本公司持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之乙種及庚種記名可轉特別股將視京華城不動產處 分價格申請轉換為普通股。 董事迴避情形:白俊男副董事長與宋堃仁董事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 決時離席迴避。 (十七)議案內容:為調整對越南之投資架構,將本公司持有之越南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 97.86%股權轉讓予本公司間接投資之新加坡拓豐投資有限公司。另將董事會已決議通過之對於 盛豐公司之投資,以及對於威京雙子星(越南)投資有限公司之投資,全數以增資中華雙子星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進行間接投資。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為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監察人,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 席迴避。 (十八)議案內容: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予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 董事迴避情形:林克銘董事長及白俊男副董事長為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董事、蔡練生董 事及林坤銘董事為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法人董事代表人,四位董事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 決時離席迴避。 (十九)議案內容:本公司執行長林克銘君之特別獎金案。 董事迴避情形:本案林克銘董事長具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本案進行討論及表決時離席迴避。 三、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設立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度等)與執行情形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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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 107 年度依照「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規定,辦理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審計委 員會績效內部評估,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辦理董事會績效外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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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7 年董事會績效內部評估之執行結果為:整體董事會 94 分、個別董事成員 95.6 分、審計委 員會 99 分(總分均為 100 分),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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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評估本公司 107 年度董事會績效,結果良好,總評略為:1、本公 司要求董事人選應具備專業性與願意暢所欲言之人格特質,以充分發揮董事會功能。2、本公 司董事會運作溝通狀況良好。3、本公司能能虛心接受外界專家顧問意見。4、本公司重視高階 人才培訓與接班,對高階繼任人選應有之能力與特質,亦有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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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述評估結果及改善建議已於 108 年 3 月 22 日第 21 屆第 12 次董事會進行報告。 (五) 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效能,本公司規劃自 108 年起,開始執行薪資 報酬委員會之年度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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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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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1)年度終了日前有董事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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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事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 該董事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 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107 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10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
| 獨立董事 | 陳瑞隆 | 10 | 0 | 100.00 | |
| 獨立董事 | 朱雲鵬 | 9 | 1 | 90.00 | |
| 獨立董事 | 潘文炎 | 7 | 3 | 70.00 | |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 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列示符合證交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並經審計委員會審議之內容,簡述如下: (1) 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1.董事會日期:107年5月10日 期別:第21屆第2次 議案內容:配合集保結算所今(107)年3月修正『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 條文,修訂本公司『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含股務單位內部稽核實施細 則)。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2.董事會日期:107年5月10日 期別:第21屆第2次 議案內容:修正本公司內部控制之「研發循環」部分條文。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3.董事會日期:107年6月28日 期別:第21屆第3次 議案內容:修正本公司「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部分條文。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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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4.董事會日期:107 年 6 月 28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3 次 議案內容:為期使本公司得以儘速與工業 4.0 與物聯網應用之潮流接軌,並與時俱進加 速發展自主 AI 技術應用能力,擬於管理部組織編制轄下增設「數據應用 處」,同時配合修訂「本公司組織規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5.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修正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1.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民國 106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以下簡稱內控自評)作業,業已 辦理完竣,依內控自評結果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稿,擬經審計委員會通 過後,由稽核單位提報董事會通過。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由稽核單位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經取得董事長 及總經理簽署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依法令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2.董事會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9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 2019 年度內部控制稽核計畫,提請 核議。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由稽核單位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2)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 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無此情形。
(3)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董事會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9 次 議案內容: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予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持續推動辦理「遷台歷史 記憶庫」相關項目。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1.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申請執行「尼龍 6 工程塑膠混練工廠暨材料開發大樓建造工 程」投資計畫。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2.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逐年萎縮,為改善投資效益及 有效分配資源,經評估擬建請中化興公司(消滅)與兆欣公司(存續)合併。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3.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為因應本公司垂直整合發展策略,擬以含增資款總投資額不逾 RMB 2.95 億 元收購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權,並簽署合作備忘錄,提請 核議。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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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高雄港洲際二期倉儲物流區投資興建計畫」專案預算金額擬追加新台幣肆億 玖仟柒佰柒拾肆萬元整(NTD497,740K),總投資金額增加為新台幣貳拾肆億 壹仟壹佰玖拾萬伍千元整(NTD2,411,9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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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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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會日期:107 年 6 月 28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3 次 議案內容:為持續推動三廠智能化生產,擬啟動計畫型資本支出「工廠智能化生產管理 專案」第二階段,預估費用為新台幣參億肆仟玖佰玖拾萬零參仟元整(NTD 349,903K)。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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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會日期:107 年 6 月 28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江蘇如東石化基地一期二階段投資計畫案。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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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會日期:107 年 7 月 3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4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高雄市商四土地開發計畫案。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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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會日期:107 年 8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5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原持有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於 107 年 1 月至 2 月期間分批出售共計新台 幣陸億貳仟肆佰萬元,出售利益共計新台幣壹億貳仟肆佰萬元,其中當日 買賣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整共三筆,提請 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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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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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事會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8 次 議案內容:為使頭份廠永續經營,降低 PM2.5 排放,同時消除視覺污染,善盡企業社會 責任,擬執行「頭份廠汽電工場排煙與供電穩定改善工程」計畫型資本支出 案,總費用為新台幣(以下同)參億參仟捌佰萬元整(NTD33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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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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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擬於普通股上限為 5 億股 額度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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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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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1.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擬續聘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為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財務及稅 務報告查核簽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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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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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財報簽證會計師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俊光會計師,因內部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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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調改為陳眉芳會計師,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6)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107 年 8 月 10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第 21 屆第 5 次 議案內容:擬具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提請審計委員會審 查;擬具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提請審計委員會審查。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7)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1.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擬參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私募發行之庚種記名可轉特別股,發行股 數 156,000 仟股,股息年利率 8%,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 10 元,合計發行總 金額為新台幣 15.6 億元整。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2.董事會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 期別:第 20 屆第 33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持有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乙種記名可轉特別股即將於 107 年 3 月 11 日屆期,擬行使展延權以保全特別股股東權益。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3.董事會日期:107 年 5 月 10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2 次 議案內容:為配合本公司石化及土地開發雙主軸策略,拓展事業版圖及掌握投資契機, 擬設立印度子公司進行投資開發業務及相關調研。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4.董事會日期:107 年 9 月 1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6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擬於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第 5A 區辦理招商。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5.董事會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7 次 議案內容:越南「首添新城街廓土地」取得使用權利及開發作業,經評估需投入自有資 金 4,800 萬美元。擬辦理本案土地開發及越南盛豐公司股權交易與增資事 宜,並提供常熟京輝置業有限公司 20%之盛豐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購買選 擇權。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6.董事會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7 次 議案內容:「越南胡志明市第二郡基地開發案」,擬以間接投資方式,對於本案之項目 公司增資 1 億 1,400 萬美元以開發本案,並提供常熟京輝置業有限公司 20% 之項目公司股權購買選擇權。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7.董事會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8 次 議案內容:本公司持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之乙種及庚種記名可轉特別 。 股將視京華城不動產處分價格申請轉換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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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 8.董事會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期別:第 21 屆第 9 次
- 議案內容:為調整對越南之投資架構,擬將本公司持有之越南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 司 97.86%股權轉讓予本公司間接投資之新加坡拓豐投資有限公司。另擬提 請同意將第 21 屆第 7 次董事會已決議通過之第二案及第三案,分別對於盛 豐公司投資肆仟捌佰萬美金,威京雙子星(越南)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壹億壹仟 肆佰萬美金,兩案合計總投資額壹億陸仟貳佰萬美金,全數以增資中華雙 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進行間接投資。
-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報當期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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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此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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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 參與表決情形: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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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 項、方式及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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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均依規定將內部稽核報告與追蹤報告交付予全體獨立董事查閱,內部稽核主管並列席審計 委員會議,提供獨立董事相關資訊,與獨立董事溝通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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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董事定期與簽證會計師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財務狀況溝通,107 年度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 計師溝通狀況良好 107 年度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溝通重點如下: (a) 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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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 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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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獨立董 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 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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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 |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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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一、公司是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訂定並揭露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 |
V | 本公司於104年12月24日第20屆第7次 董事會通過「公司治理守則」,並已 揭露在本公司官網。 |
無差異情形 | |
|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 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 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二)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 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 制者名單? (三)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 業間之風險控管及防火牆機 制? (四)公司是否訂定內部規範,禁止 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 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
V V V V |
本公司基於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 範下,對股東建議事項秉承尊重並以 審慎的態度進行評估與處理,以期落 實股東權益;建立發言人、代理發言 人及企業關係處制度以對應溝通機 制,確保股東權益,網站上亦設有投 資人聯絡平台,併同處理股東建議、 疑義及糾紛或詢問事項。本年度並無 與股東發生訴訟之情事。 本公司由董事、經理人及主要大股東 主動提供異動資料,依規定進行申 報。本公司已於101年成立股務室, 專責辦理股東事務,實際掌握主要股 東股權分佈及主要股東最終控制者之 股權異動情形。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資產、負債、 財務管理權責等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辦理。 本公司道德行為規範第十條規定禁止 利用該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 三、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董事會是否就成員組成擬訂多 元化方針及落實執行? (二)公司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 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 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三)公司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 辦法及其評估方式,每年並定 期進行績效評估? |
V V |
V | 本公司104年12月24日董事會通過之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及104 年6月25日股東會通過之「董事選舉辦 法」第二條均規定董事會組成應考量 多元化。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皆具備執 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專業領域分別涵蓋經營管理、領導決 策、產業知識、財務會計、法律及環 保等方面。董事會就成員組成訂定多 元化的政策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 本公司已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 審計委員會,其他功能性委員會之設 置本公司尚在規劃中。 本公司已於105年4月21日訂定「董事 會績效評估辦法」,依該辦法規定,本 公司每年執行一次董事會績效內部評 估、每三年執行一次外部評估,並於 次年第一季結束前完成。本公司107年 已執行內部評估(包括整體董事會、 個別董事成員、審計委員會),並委託 |
無差異情形 本公司尚未設置其 他功能性委員會, 目前尚在規劃中。 無差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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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 |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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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四)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 獨立性? |
V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執行外部 評估,並已於108年3月22日第21屆第 12次董事會將評估結果進行報告。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每年定期 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註2)、適任性 與專業性,並要求簽證會計師提供超 然獨立聲明書,經本公司確認會計師 與本公司除簽證及財稅案件之費用 外,無其他財務利益及業務關係;會 計師家庭成員亦不違反獨立性的要求 後,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而 本公司董事會於討論簽證會計師獨立 性及聘任時,亦檢具會計師之個人簡 歷、每位會計師之獨立性聲明以供董 事會評估其獨立性之討論。本公司會 計部門一年一次自行評估簽證會計師 之獨立性,並將結果提報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審議,最近一次提報日為108 年4月10日。 |
無差異情形 | |
| 四、上市上櫃公司是否設置公司治理 專(兼)職單位或人員負責公司治 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 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 料、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 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 記及變更登記、製作董事會及 股東會議事錄等)? |
V | 本公司目前設有公司治理兼職單位, 由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提供董事執行業 務所需之資料、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 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記 及變更登記、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 事錄,並協助公司遵循董事會及股東 會相關法令等。另設有股務室及財務 部企業關係組會同辦理公司治理相關 事務。 本公司於108年4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由財務主管 陳穎俊協理兼任,統籌負責辦理董事 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董事 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協助董事就任及 持續進修、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 資料、協助董事遵循法令等公司治理 相關事宜。陳穎俊協理已擔任公開發 行公司財務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有關公司治理主管108年度業務執行 情形,本公司將陸續揭露於公司網 站。另公司治理主管之進修時數亦會 在108年度內安排進修完畢。 |
無差異情形 | |
| 五、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 括但不限於股東、員工、客戶及 供應商等)溝通管道,及於公司 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並妥 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 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
V | 本公司對外網站設有利害關係人專 區,分別為:投資人、客戶、供應 商、社區居民、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並分別載明聯絡人及聯繫方式。 本公司均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 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最近年度 各類別利害關係人溝通實績皆揭露於 |
無差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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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 | 運作情形(註) | 運作情形(註) |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 ||||
| 六、公司是否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 辦理股東會事務? |
V | 本公司已於101年成立股務室,自行 辦理股東事務。 |
本公司已於101年 成立股務室,自行 辦理股東事務。 |
|
| 七、資訊公開 (一)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 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二)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 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 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 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 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
V V |
本公司網站已設置專區揭露公司財務 資訊、年報、公司治理及產品業務等 訊息。 本公司已架設英文網站及建立發言人 制度,並設置企業關係組專責處理公 司各類資訊蒐集與發佈,依相關法令 規定定期更新公司網站資訊,不定期 辦理重要訊息揭露事宜,並連結證交 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以落實資訊 揭露。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 八、公司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 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 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 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利害 關係人之權利、董事及監察人進 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 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 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 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
V | 本公司設有設置企業關係組專責處理 公司各類資訊蒐集與發布,並依相關 法令規定定期更新公司網站資訊。每 年董事進修之情形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及年報揭露,亦依本公司「公司 章程」第19條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第39條規定辦理董事責任 保險。 |
無差異情形 | |
| 九、請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年度發布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說明已改善情 形,及就尚未改善者提出優先加強事項與措施: 1.107年度本公司公司治理評鑑未取得分數項目共13題(不包含不適用及不加分及不減分之題型), 107年度加強部分本公司舉辦誠與誠信經營議題相關之內外部教育訓練結果揭露於公司網站上。 2.108年度仍著重強化投資於節能或綠色能源相關環保永續之設備,及持續維護股東權益及平等對待 股東、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提升資訊透明度。以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以促進股東行動主義,以強 化公司治理資訊及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 3.為儲備優質人力組成具備戰鬥力之接班團隊,107年起開辦委任經理人下班後跨域學習課程,快速 強化跨域職能;並配合工廠組織調整策略,針對各生產工廠經理級委任經理人,進行跨職位、跨 階學習,並適時外派海外學習,以確保未來廠區治理及外派支援建廠工程人才完備、幹部人力調 度運用靈活,更得以增進人力培育晉升管道之暢通,務求達成公司永續經營目標。 4.為建立安全及可信賴的電子交換環境,以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的安全,資訊的適當安置 及資訊安全實務作業的可行性與有效性,本公司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網路安全實施細則」, 並定期檢討修改以利遵循。 |
註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 2:會計師的獨立評估項目
| 項目 | 評估內容 | 是 | 否 | 評估結果 |
|---|---|---|---|---|
| 1 | 會計師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與審計客戶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 務利益關係,如與本公司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2 | 會計師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與審計客戶或審計客戶董事有融 資或保證行為,如資金借貸。但與金融業之正常往來不在此限。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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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項目 | 評估內容 | 是 | 否 | 評估結果 |
|---|---|---|---|---|
| 3 | 會計師是否與審計客戶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如收取與業務有關之佣 金或建立潛在僱傭關係。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4 | 會計師及其助理成員目前或最近兩年是否有在審計客戶擔任董事、 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經常性工作與職務,且支領固定 薪給。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5 | 會計師是否有對審計客戶提供可能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非審計服務 項目,如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6 | 會計師是否持有仲介審計客戶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7 | 會計師是否有擔任審計客戶之辯護人或代表審計客戶協調與其他第 三人間發生的衝突。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8 | 會計師是否與審計客戶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 務之人員,如負責人或經理人等,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 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9 | 會計師是否連續委任簽證服務達七年,不符合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 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規定,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 獨立性之情事。 |
| 無違反獨立性之情形 | |
| 10 | 本公司取得會計師出具之獨立聲明。 | | 已取得安侯建業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陳眉 芳、鍾丹丹會計師出 具之獨立聲明,已具 獨立性。 |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 身份別 (註1) |
條件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兼任其 他公開 發行公 司薪資 報酬委 員會成 員家數 |
備註 |
|---|---|---|---|---|---|---|---|---|---|---|---|---|---|---|
| 商務、法 務、財 務、會計 或公司業 務所需相 關料系之 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 師以上 |
法官、檢察 官、律師、 會計師或其 他與公司業 務所需之國 家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之 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 |
具有商 務、法 務、財 務、會 計或公 司業務 所需之 工作經 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獨立董事 | 陳瑞隆 | | | | | | | | | | 3 | 召集人 | ||
| 其他 | 陳松永 | | | | | | | | | | 0 | |||
| 其他 | 潘維剛 | | | | | | | | | | 1 | 1. 新任。 2.107年6月 28 日起擔任 第四屆薪酬 委員會委 員。 |
||
| 其他 | 高孔廉 | | | | | | | | | | 0 | 解任(任期 屆滿) |
-
註 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
註 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 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39 -
公司治理報告
-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 之自然人股東。
-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 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股東。
-
(7)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 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
(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2)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
-
1.定期檢討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
2.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 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 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
薪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1.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
2.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 表現、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 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 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3.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4.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份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 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
5.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 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 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
-
6.薪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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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
1.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 3 人。
-
委員任期: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自 107 年 6 月 28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10 日止 (與第 21 屆董事會任期相同)。107 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共開會 5 次(A),委員 出席情形如下: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 次數(B) |
委託出席 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
| 召集人 | 陳瑞隆 | 5 | 0 | 100 | 第三屆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 連任第四屆薪酬委員會委員。 |
| 委員 | 陳松永 | 5 | 0 | 100 | 第三屆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 連任第四屆薪酬委員會委員。 |
| 委員 | 潘維剛 | 4 | 1 | 80 | 新任;擔任第四屆薪酬委員會委員 |
| 委員 | 高孔廉 | 1 | 0 | 100 | 舊任;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任期屆 滿 |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 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 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 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最近一年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 會意見之處理如下: 薪資報酬 委員會 議案內容及後續處理 決議結果 公司對薪資報 酬委員會意見 之處理 第3屆 第9次 107/02/26 一、本公司106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案。 二、本公司106年度董事酬勞分派案。 三、本公司董事長林君之薪酬案。 四、本公司總經理余君之薪酬案。 五、本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陳君等11員委任經理人(名 單如附件)之薪酬案。 六、本公司新任經理人共23員之委任經理人(名單如附 件)薪酬案。 七、本公司新任總經理室協理鄒君之薪酬案。 八、本公司新任土地開發部協理張君之薪酬案。 委員會全體成 員同意通過 提報董事會經 全體出席董事 同意通過 第4屆 第1次 107/07/30 一、擬修正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 文,提請 核議。 二、本公司第21屆董事長林君之薪酬案。 三、本公司第21屆副董事長白君之薪酬案。 四、本公司第21屆董事薪酬案(不含獨立董事)。 五、本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薪酬案。 六、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林君之薪酬案。 委員會全體成 員同意通過 提報董事會經 全體出席董事 同意通過 |
- 41 -
公司治理報告
| 薪資報酬 委員會 |
議案內容及後續處理 | 決議結果 | 公司對薪資報 酬委員會意見 之處理 |
|---|---|---|---|
| 七、本公司設備採購處簡君之薪酬案。 八、本公司人力行政管理處黃君之薪酬案。 九、本公司數據應用處張君之薪酬案。 |
|||
| 第4屆 第2次 107/09/17 |
一、本公司土地開發部副總經理劉君之薪酬案。 二、本公司董事長室特別助理范姜君之薪酬案。 三、本公司股務室經理楊君之薪酬案。 四、本公司大陸事業部協理李君之薪酬案。 五、本公司2017 年度委任經理人之員工酬勞分配案。 |
委員會全體成 員同意通過 |
提報董事會經 全體出席董事 同意通過 |
| 第4屆 第3次 107/10/25 |
一、本公司2017年度委任經理人之員工酬勞分配修正 案。 |
委員會全體成 員同意通過 |
提報董事會經 全體出席董事 同意通過 |
| 第4屆 第4次 107/12/27 |
一、本公司董事長林君之特別獎金案。 二、本公司續聘最高顧問沈君之薪酬案。 三、本公司新任生產部副總經理賈君之薪酬案。 四、本公司新任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林君之薪酬案。 五、本公司新任總經理室企業規劃組經理級特別助理吳 君之薪酬案。 |
委員會全體成 員同意通過 |
提報董事會經 全體出席董事 同意通過 |
-
註:
-
1.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 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
2.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 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 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五)履行社會公益情形:
|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一、落實公司治理 (一)公司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 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 實施成效? (二)公司是否定期舉辦社會責 任教育訓練? (三)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社 |
V V V |
本公司設置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藉由委員會 機制協調及整合內部不同職掌的各個單位,以 推動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治理架構共分為 「經營治理組」、「社會關係組」及「環境永續 組」三大組別,並設有執行秘書處,負責執行 並推動委員會相關事務,並每年向董事會報告 執行狀況。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訂定及實施。 本公司每年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教育訓練 或宣導,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 社會議題進行討論。 本公司於102年9月成立企業社會責任委員 |
符合守則第四條及 第五條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八條之 規定。 符合守則第七條之 |
- 42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會責任專(兼)職單位, 並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 階層處理,及向董事會報 告處理情形? (四)公司是否訂定合理薪資報 酬政策,並將員工績效考 核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結合,及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勵與懲戒制度? |
V | 會,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由三位高階主 管分別督導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三大面向組別 之相關計畫。設立CSR執行秘書處,由職安環 保中心及財務部企業關係組共同負責執行並 推動委員會相關事務,並於107.11月向董事會 報告107年~108年企業社會責任實行成果及未 來推動方向(註)。相關運作及執行情形揭露於 本公司網站 。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政策,除落實合理之薪酬規 劃,並將員工績效考核制度、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及國家勞動政策相互結合。此外,於人事管 理制度並訂有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辦法。 |
規定。 符合守則第九條之 規定。 |
|
|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公司是否致力於提升各項 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 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 物料? (二)公司是否依其產業特性建 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三)公司是否注意氣候變遷對 營運活動之影響,並執行 溫室氣體盤查、制定公司 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 策略? |
V V V |
(一)本公司除使用再生紙及進行廢棄物分類回 收再利用等措施外,亦將廢氣、廢水分段 再利用,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 率,並於維持/提高生產率下,相對減少廢 棄物的產生;每月公司主管會議中進行各 項生產效率提報討論,以確認控管各能資 源利用效率。 (二)本公司的環境管理制度係依國際標準組織 之ISO 14001規範建立,並經由公證第三單 位(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I)驗證通 過。 (三)1.本公司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 響,所屬三廠皆已請合格驗證公司依循 ISO 14064-1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並取得查證聲明。 2.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本公司與鄰近中 鋼公司共同推動區域能源整合,藉此提 升能資源使用效率,以降低污染排放,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3.本公司於104年度於三廠導入能源管理 系統,並取得ISO 50001認證。 4.因應氣候變遷,本公司於2005年即成立 節能減碳小組,制定每年節能、減碳及 節水減量2%之目標並於每季召開節能 減碳會議,提報及檢討各廠減量專案進 度與成效,並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評 估其趨勢,以規劃公司整體未來策略計 畫。 |
符合守則第十二條 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十三條 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十七條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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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公司是否依照相關法規及 國際人權公約,制定相關 之管理政策與程序? (二)公司是否建置員工申訴機 制及管道,並妥適處理? (三)公司是否提供員工安全與 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 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 育? (四)公司是否建立員工定期溝 通之機制,並以合理方式 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 影響之營運變動? (五)公司是否為員工建立有效 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 畫? (六)公司是否就研發、採購、 生產、作業及服務流程等 制定相關保護消費者權益 政策及申訴程序? (七)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 示,公司是否遵循相關法 規及國際準則? (八)公司與供應商來往前,是 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 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 |
V V V V V V V V |
本公司依勞動法規及相關人事規範,訂有工作 規則,該規則經巿政府核准備查,以保障同仁 之合法權益。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所訂誠信 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24及25條之規 定,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 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 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 應。 1.本公司依職安署推行之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TOSHMS/CNS 15506)及OHSAS 18001之規範,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並 經由公證第三單位(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BSI)驗證通過。公司據此提供員工安 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施 安全與健康教育。 2.本公司致力於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員工的規 畫,包括駐廠醫師及護士辦理臨場服務, 推動各項身心保護計畫,工廠區設有醫護 室,各現場區設有簡易救護設施,總公司 與三廠均設有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並為全體員工安排年度健康檢查,提供相 關健康指導及衛教。 1.公司成立勞資會議,除三廠各有其勞資會議 外,全公司並成立一公司級勞資會議,且 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中有關之決 議,皆簽呈核定後付諸實施,且運用電腦 網路與郵件將有關重大訊息通知員工。 2.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皆由工會選舉產生。 本公司為員工之職涯發展營造良好環境,並 提供有效之職涯能力培訓計畫,以充實員工 專業與管理技能。 本公司之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流程,應 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 實於營運活動。 本公司產品均依相關法規及國際準則標示。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評估供應商是否有影 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 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
符合守則第十八條 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十八條 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條 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四 條之規定。 符合守則第二十六 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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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項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九)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 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 違反其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 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 解除契約之條款? |
V | 本公司與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一併簽署本 公司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以符合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 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 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符合守則第二十六 條之規定。 |
|
|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 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 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 責任相關資訊? |
V | 於公司網站設置企業永續CSR專區揭露相關 企業社會責任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 具體推動計畫,及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 議題揭露以及提供利害關係者回饋管道等資 訊。 |
符合守則第二十八 及二十九條之規定 |
|
|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 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依據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每年年底經企業社會 責任委員會討論後,向董事會提報次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執行計畫,並固定於次年底向董事會進行執 行成果報告與利害關係人關切的議題。 |
||||
|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本公司職福會定期舉辦公司員工旅遊維護員工身心健康。 協助環保研討活動辦理:如: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及技術研討會辦理(安順場址參 訪)。 |
||||
| 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2017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其內容依據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的GRI 永續性報導準則(GRI Standards)核心選項(Core)及國際整合性報告書委員會(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出版之國際整合性報告書框架(International IR Framework)編制而成,並委託獨 立且具公信力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依據中華民國確信準則公報第一號準則進行 有限確信,KPMG出具之獨立有限確信報告書亦納入本報告中。營運績效之財務數據係採自經會計 師查核後之中石化財務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則採自第三方驗證機構出具之聲明書。 |
註:
中石化企業社會責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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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三大組別主要職掌說明如下:
| 組別 | 職掌說明 |
|---|---|
| 經營治理組 | • 統籌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的制定與推動、營運與財務風險和績效之揭露 |
| • 採購流程與供應鏈管理,以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等事宜 | |
| • 市場和客戶的分析調查 | |
| 社會關係組 | • 推動社區回饋及社會公益活動、勞工人權與道德規範 |
| • 社會面法規遵循及資訊揭露 | |
| 環境永續組 | • 管理能源與氣候變遷相關議題 |
| • 產品品質管控與創新研發、綠色產品 | |
| • 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污染整治以及環境與社會參與等 |
民國 107 年中石化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執行成效
-
民國 107 年中石化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呈報董事會議題 當年度執行重點 次年度工作計畫 持續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依循氣候變遷財物揭露指引(TCFD),評估氣候 持續推動工廠節能減碳專案,並申請相關認證。 變遷對本公司之潛在財務衝擊規模。 自願主動參與國際性永續績效評比。 強化對供應商的治理、環境與社會(ESG)的績 透過多元管道,加強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效管理。 持續推動社會關懷的 CSR 公益活動。 公益活動。 導入組織型企業真實價值評估(True Value),將 環境、社會外部成本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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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參加道瓊永續指數(DJSI)評比,全面檢視 中石化 ESG 績效,辨識與全球永續標竿企業之 落差,並持續強化中石化的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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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一季舉辦一次 CSR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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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推動社會關懷的 CSR 公益活動。 公益活動。
民國 107 年中石化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成果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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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正式提交回覆 CDP 氣候變遷問卷,透過回覆 CDP 問卷檢視碳管理措施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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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7 月開始邀請機構投資人填寫「機構投資人對於中石化公司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視程度」 問卷,持續收集問卷樣本,之後進行問卷分析,將做為利害關係人溝通及企業社會責任推動的參考依 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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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民國 106 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通過第三方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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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所舉辦的台灣企業永續獎,榮獲第十一屆 TCSA 台灣企業永續 獎-Top50 永續報告白金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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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大社廠新控制室大樓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7 日獲得「綠建築鑽石級」認證、頭份廠尼龍粒工廠 於民國 107 年 7 月 26 日獲得「綠建築銀級」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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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廠與頭份廠民國 107 年 9 月 15 日皆取得工業局「綠色工廠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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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份廠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取得 ISO 14046 水足跡查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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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廠獲經濟部工業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績優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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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 4 個季度共 4 場大型公益活動,共 331 名中石化同仁擔任志工,服務人數達 10183 人,建立中石 化的志工文化,【相關資訊內容可參考本公司官網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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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1.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 1.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 ||||
|---|---|---|---|---|
| 評 估 項 目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公司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 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 政策之承諾? (二)公司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程 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 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三)公司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或 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 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行防範措 施? |
V V V |
本公司於101年5月15日董事會通過「誠信 經營守則」暨「道德行為準則」,明訂本公 司董事、經理人及全體同仁均需遵守誠信經 營之政策。本公司並在102年4月25日頒佈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誠信 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中國石油化 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階層道德行為準 則與方案」,具體規範本公司董事、經理人 及全體同仁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事項,積極落 實並確保誠信經營之政策。本公司之對外網 站除已揭露上開規章外,並已載明企業社會 責任承諾書,揭示誠信經營之原則。 本公司於102年4月25日頒佈「誠信經營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明訂公司人員涉不誠信 行為之處理程序、檢舉管道以及懲處和申訴 程序,並均落實執行。 本公司於102年4月25日頒佈「誠信經營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並依據該業程序及行為 指南之原則,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建立 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與商業對象說 明誠信經營政策、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及契約明訂誠信經營等條款確實執行。另本 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公司人員舉辦誠信 經營教育訓練或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 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 信行為之後果。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 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 之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 (二)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 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 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執行情 形? |
V V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 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誠信經營納入契 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1.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 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 約。 2.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 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本公司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係由法務中心 與人力行政管理處協力訂定,並由人力行政 管理處辦理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 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47 -
公司治理報告
| 評 估 項 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三)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 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 執行? (四)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 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 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定期查 核,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五)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 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
V V V |
相關作業,並由稽核室監督執行,定期向董 事會報告。相關運作及執行情形揭露於公司 網站 。 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 11條已明訂本公司董事及全體人員之利益迴 避政策及處理情形;第7條規定本公司人員遇 有他人收受不正當利益時應陳報直屬主管, 並知會專責單位,均已落實執行。 本公司業已訂定有效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 度,並依規定執行與落實,定期由稽核部門 進行查核,並將查核情形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宣導本公司訂定 之「誠信經營守則」暨本公司「道德行為準 則」,以確實落實公司治理。另一年至少舉 辦一次由法務中心擔任講師對廠區及辦公室 同仁進行「誠信經營守則」暨本公司「道德 行為準則」之宣導。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 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 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 責人員? (二)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 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保密機 制? (三)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 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
V V V |
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 24條明訂具體檢舉方式,訂有明確檢舉專線 電話及電子郵件,並以稽核室為受理專責單 位。第25條規定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 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 度。 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第11條(呈報義務及 保障):公司將以密件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並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資訊安全。被檢舉者 不得對前項檢舉人員有任何威脅或報復之行 為。另「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 21條規定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 不誠信行為者之處理程序、第22條規定他人 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第11條(呈報義務及保 障):公司將以密件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並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資訊安全。被檢舉者 不得對前項檢舉人員有任何威脅或報復之行 為。 |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無差異情形 |
|
|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 測站,揭露其所訂誠信經營守則 內容及推動成效? |
V | 本公司對外網站上依據主管機關修正更新, 不定期更新內部規章制度,並以嚴謹審慎態 度宣導其規範之重要性。 |
無差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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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 估 項 目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運作情形(註1) | 與上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
|---|---|---|---|---|
| 是 | 否 | 摘要說明 | ||
|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 之差異情形:無差異。 |
||||
|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公司檢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 形)依據誠信經營守則於102年04月25日中石化總管人2013040027號函頒佈「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就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確實執行。子公司尚未 訂定誠信經營守則,未來將考量現況與法令規定逐步推動落實。 |
2.採行措施
本公司於「員工業務行為政策書」第一項即為「公平交易政策」,目的在建立在 各競爭者之間並無勾結串謀情事,使大眾利益在公平競爭下獲得最佳保障。公平交易 法對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團體之維護均有所助益,本公司管理部門業已重覆聲明對於 公平交易一切理念之信心。因此在積極鼓勵完全以合法而正當手段獲致利潤之原則 下,本公司之一切作為均應遵照法律行事。
為誠信經營及永續發展,除了恪遵法律規定、社會規範及堅持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外,為使客戶能夠獲得優良品質的產品,從原料取得、儲存、生產、至產品產出均實 施周密的品質管制程序。我們體認到追求更優良品質的產品,是面對全球強大競爭對 手最好之利器,亦是誠信經營的最佳支柱。因此本公司於早期即陸續施行「5S」、 「TPM」、「TQM」、 「HAZOP」、及「SHAPE-UP」等多項全面品管運動,並於 1997 年獲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ISO9002 品質管理系統之認證,更進一步於 1998 年獲 得商品檢驗局 ISO14001 環境管理系統之認證。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 1.本公司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相關規章及運作,並將下列相關重要 規章辦法或運作情形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上供查詢:
(1)公司章程
-
(2)股東會議事規則
-
(3)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
-
(4)董事選舉辦法
-
(5)董事資格審查辦法
-
(6)董事會議事規則
-
(7)董事進修之情形
-
(8)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
(9)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中石化業務行為政策書
-
(11)中石化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
(12)中石化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
49 -
公司治理報告
(13)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14)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
(15)公司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情形
-
(16)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作業程序
(17)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18)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19)應收帳款評價政策
-
(20)股東出席股東會現場報到作業程序
-
(21)中石化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
(22)中石化公司治理守則
-
(23)中石化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
-
(24)中石化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
-
(25)董事會組織規程
-
(26)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
-
(27)最近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
-
(28)獨立董事與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
2.查詢方式:本公司網址 http://www.cpdc.com.tw,揭露公司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
1.為管理公司內部重大訊息所制定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已告知所有董事、 經理人及全體員工,並將此程序制度及注意事項置於公司內部網路公佈區以供全體同 仁遵循之,以避免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
2.本公司新任之董事,於就任時均下載轉送董事宣導資料及手冊及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 規範事項;並分發臺灣證券交易所編制之最新版內部人股權交易宣導手冊及本公司重 要規章,予董事及經理人等所有內部人以利遵循及瞭解。
3.107 年董事進修之情形:
| 職稱 | 姓名 | 就任 日期 |
進修日期 | 進修日期 | 主辦單位 | 課程名稱 | 進修 時數 |
進修是否 符合規定 (註) |
|---|---|---|---|---|---|---|---|---|
| 起 | 迄 | |||||||
| 獨立 董事 |
陳瑞隆 | 107/4/11 | 107/9/21 | 107/9/21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
最新公司法修法重 要議題解析 |
3.0 | 是 |
| 107/9/21 | 107/9/21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
洗錢及資恐防制之 發展趨勢與重要規 範 |
3.0 | 是 | |||
| 107/4/13 | 107/4/13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從全球反避稅浪 潮,談兩岸及美國 之稅務環境變化及 租稅改革趨勢 |
3.0 | 是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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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 | 姓名 | 就任 日期 |
進修日期 | 進修日期 | 主辦單位 | 課程名稱 | 進修 時數 |
進修是否 符合規定 (註) |
|---|---|---|---|---|---|---|---|---|
| 起 | 迄 | |||||||
| 獨立 董事 |
朱雲鵬 | 107/4/11 | 107/10/24 | 107/10/24 | 中華財經發展協會 | 如何保障股東權 益:誰偷走了股東 的錢? |
2.0 | 是 |
| 107/10/24 | 107/10/24 | 中華財經發展協會 | 如何保障股東權 益:全球公司治理 趨勢之獨立董事盡 責與少數股東保護 機制 |
2.0 | 是 | |||
| 107/10/24 | 107/10/24 | 中華財經發展協會 | 大型投資案審核原 則及薪酬制度介紹 |
2.0 | 是 | |||
| 獨立 董事 |
潘文炎 | 107/4/11 | 107/5/4 | 107/5/4 | 台灣永續能源研究 基金會 |
工程服務業之永續 發展策略 |
3.0 | 是 |
| 107/5/14 | 107/5/14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
洗錢防制、打擊資 恐與法令遵循探討 |
3.0 | 是 | |||
| 董事長 | 林克銘 | 107/4/11 | 107/8/21 | 107/8/21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大勢所趨的CSR與 永續治理 |
3.0 | 是 |
| 106/10/25 | 106/10/25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公司法最新修正趨 勢與解析 |
3.0 | 是 | |||
| 副董 事長 |
白俊男 | 107/4/11 | 107/5/18 | 107/5/18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董事如何善盡『注 意義務』 |
3.0 | 是 |
| 107/8/29 | 107/8/29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企業轉型升級創新 與社會責任 |
3.0 | 是 | |||
| 董事 | 郭俊惠 | 107/4/11 | 107/8/9 | 107/8/9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董監事責任險之簡 介及案例分享 |
3.0 | 是 |
| 107/11/8 | 107/11/8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即時通訊之法律問 題探討 |
3.0 | 是 | |||
| 董事 | 蔡練生 | 107/4/11 | 107/3/29 | 107/3/29 |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 會 |
公司治理與企業社 會責任發展趨勢和 典範實務 |
3.0 | 是 |
| 107/5/23 | 107/5/23 |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 會 |
企業對氣候變遷、 全球暖化的認知與 因應 |
3.0 | 是 | |||
| 董事 | 林坤銘 | 107/4/11 | 107/6/21 | 107/6/21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證券交易法下公司 與董監之義務與責 任 |
3.0 | 是 |
| 107/11/9 | 107/11/9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反避稅政策及措施 之因應 |
3.0 | 是 | |||
| 董事 | 宋堃 | 10/4/11 | 107/8/21 | 107/8/21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大勢所趨的CSR與 永續治理 |
3.0 | 是 |
| 仁 | 7 | 107/11/21 | 107/11/21 |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 |
公司法最新修正趨 勢與解析 |
3.0 | 是 |
-
註:係指是否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規定之進修時數、進修範圍、進修體 系、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
51 -
公司治理報告
4.董事、經理人進修之情形:
- (1)107 年 8 月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邀請講師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講授「大 勢所趨的 CSR 與永續治理」課程,課程內容如下:
日期/時間:107/8/21 上午 9:00~12:00
講題:大勢所趨的 CSR 與永續治理
講師:黃正忠 董事總經理/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公司
進修課程出席董事、經理人名單表:
| 出席董事、經理人名單表: | |
|---|---|
| 職稱 | 姓名 |
| 董事長 | 林克銘 |
| 總經理 | 余建松 |
| 副總經理 | 陳元隆 |
| 副總經理 | 黃國材 |
| 董事長室特別助理 | 范姜建成 |
| 董事長室特別助理 | 林青 |
| 總稽核 | 楊蕙芬 |
| 協理 | 陳穎俊 |
| 協理 | 鄒旭東 |
| 協理 | 林欽祥 |
| 協理 | 張文侯 |
| 廠長 | 李建憲 |
| 廠長 | 高啟綜 |
| 廠長 | 鄭榮文 |
| 經理 | 楊守清 |
| 經理 | 季天蔚 |
| 經理 | 簡彰宏 |
| 經理 | 黃怡禎 |
| 經理 | 楊敏玲 |
| 經理 | 陳永龍 |
| 經理 | 張成龍 |
- 52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107 年 11 月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邀請講師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講授 「公司法最新修正趨勢與解析」課程,課程內容如下: 講授日期/時間:107/11/21 上午 9:00~12:00
講題:公司法最新修正趨勢與解析
講師:蔡朝安 主持律師/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進修課程出席董事、經理人名單表:
| 職稱 | 姓名 |
|---|---|
| 董事 | 宋堃仁 |
| 總經理 | 余建松 |
| 董事長室特別助理 | 林青 |
|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 | 高添水 |
| 總經理室特別助理 | 吳俊賢 |
| 總稽核 | 楊蕙芬 |
| 協理 | 陳穎俊 |
| 協理 | 鄒旭東 |
| 協理 | 蔡文智 |
| 協理 | 林欽祥 |
| 廠長 | 鄭榮文 |
| 經理 | 楊沛諭 |
| 經理 | 楊敏玲 |
-
5.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
-
6.本公司網址:http://www.cpdc.com.tw 投資人專區
-
53 -
公司治理報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1.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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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107 年度本公司無委 託會計師進行專案審查。
-
(十)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缺失與改善情形: |
|---|---|---|---|---|---|
| 製表日期:108 年03 月26日 | |||||
| 發生日期 | 單位 | 發生事項 | 主要缺失 | 改善情形 | 懲處種類 |
| 民國107年 1月2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公用工 場因廢水處理 單元操作與許 可內容登記不 符,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 |
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於 2017 年7 月24 日稽查頭份 廠,查廢水處理單元之逆洗水 池A、B後設2套串聯式之3 座活性碳吸附塔,各僅操作1 座,且活性碳吸附塔產生之逆 洗廢水流向未於水污染防置 許可內容登記,許可內容不 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及 環境講習。 |
依設計每套三座活性碳 塔運作時一座為吸附操 作、一座為備用接續、 一座為再生階段,設備 並無閒置,檢視應為許 可與現況操作記載不 符,已檢討並辦理水措 變更。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3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 時。 |
| 民國107年 1月2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汽電工 廠因廢水處理 單元操作與許 可內容登記不 符,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 |
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於 2017 年7 月23 日稽查頭份 廠,查放流口(D02)於水污染 防治許可證許可事項為24 小 時連續排放,為稽查時放流口 無廢水排放,與許可內容不 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及 環境講習。 |
因原廢水泵浦設計採高 低液位控制啟動及停 止,稽查後已立即調整 操作以符合許可連續排 放規範。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3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 時。 |
| 民國107年 1月2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因貯煤 場所洗車廢水 自收集溝渠溢 流作業環境,違 反「水污染防治 法」。 |
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於 2017年7月18日稽查頭份 廠,貯煤場所產生洗車廢水自 收集溝渠溢流作業環境未收 集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第18條暨管理辦法69條規 定,裁處罰鍰及環境講習。 |
貯煤場原已設有洗車廢 水回收處理裝置及防廢 水溢流之圍堤阻隔,惟 長度不足,稽查隔日已 立即增加圍堤阻隔長 度,已有效防止廢水溢 流。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6萬元 整及環境講 習2小時。 |
| 民國107年 1月2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廢水處 理設施各單元 名稱標示不清 ,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 |
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於 2017年7月24日稽查頭份 廠,查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名 稱標示不清,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 裁處罰鍰及環境講習。 |
已立即依水污染防治措 施許可證內容進行標 示。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4萬元 整及環境講 習2小時。 |
| 民國107年 1月12日 |
大社廠 | 大社廠公用二 廠廢水(液)焚 化處理程序 (M07)部分單 元操作與許可 登記範圍不符 ,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 |
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於106年 12月15日稽查大社廠固定污 染源設置與操作,查廢水焚化 爐(E062)分散式控制系統 (DCS)顯示出口含氧量80%, 許可證核定為8%;第二洗滌 塔(A007)未設置PH計,許可 核定應設置;濕式EP(A006) 放電電流部分時段未符合許 可10~200mA 範圍,違反「空 |
1.廢水焚化爐(E062)分 散式控制系統(DCS)顯 示器故障以致記錄有 誤,已修正完成。 2.第二洗滌塔已增設PH 監測設備。 3.已完成濕式EP檢修改 善,並辦理許可證異動 申請下修電流操作範 圍。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1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 時。 |
- 55 -
公司治理報告
| 發生日期 | 單位 | 發生事項 | 主要缺失 | 改善情形 | 懲處種類 |
|---|---|---|---|---|---|
| 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 條規定,裁處罰鍰及環境講 習。 |
|||||
| 民國107年 3月1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製一組 廢氣燃燒塔 (A003)濃度監測 設施有效監測 時數百分率未 達95%,違反 「空氣污染防 制法」。 |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於2018年 1月12日稽查頭份廠執行廢 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 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 結果,查106年第3季C2族 總濃度監測設施有效監測時 數未達95%,不符「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第6條第2項規定,違反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及環境 講習。 |
1.規定廢燃塔維護廠商 例行性設備維護後需 與本廠負責人簽認當 日工作結果及異常回 報。 2.提升廢燃塔資料蒐集 功能,新增異常主動報 警機制、每日計算當季 有效監測時數擷取率 功能。 3.訓練人員對系統各項 讀值之判斷。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1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 時。 |
| 民國107年 4月9、10 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未依水 污染防治許可 內容正常操 作,抽查放流水 超過放流水標 準,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 |
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2017年7月23日、同年8月 7日稽查頭份廠,認定因未依 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正常操 作,造成頭份廠放流水超過放 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 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所得利益追繳及環境講習。 |
本案已於2018年1月30 日經苗栗縣政府認可完 成改善。 |
總計裁處本 公司罰鍰新 台幣629萬 1,283元 整、所得利 益追繳45 萬2,272元 及環境講習 2 小時整。 |
| 民國107年 7月10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火警自 動警報受信總 機部分迴路故 障未修復完 成,違反「消防 法」。 |
苗栗縣消防局於2018 年4 月 25 日稽查發現火警自動警報 受信總機有部分迴路故障無 回應,同年6 月15 日複查原 缺失已改善,但仍發現有其他 迴路故障未修復,違反「消防 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 鍰。 |
全面檢修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受信總機各迴路及 探測器。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1.2萬 元整。 |
| 民國107年 7月20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製一組 廢氣燃燒塔 (A003)排放流率 監測設施,有效 監測時數百分 率未達95%,違 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 |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於2018 年 5 月21 日稽查頭份廠執行廢 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 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 結果,查106年第4季及107 年第1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有 效監測時數未達95%,不符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 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 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 第23 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 鍰及環境講習。 |
1.校正卡片更換、觸發動 作之保險絲型接線端 子有鬆脫狀況已鎖 回,改善後經測試可正 常觸發自動校正。 2.增加流量計每日自動 校正查核通知設定,校 正失敗時會自動寄送 通知簡訊予相關人員 知悉。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1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 時。 |
| 民國107年 10月12日 |
頭份廠 | 頭份廠製一組 廢氣燃燒塔 (A003)濃度監測 設施有效監測 時數百分率未 達95%,違反 |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於2018 年 8月8日稽查頭份廠執行廢氣 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 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 果,查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 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 |
1.因超音波探頭故障已 依法報備環保局,並緊 急請廠商由大陸空運 借調,更換後各項數值 正常。 2.購置探頭備品時,將採 |
受主管機關 裁處罰鍰新 臺幣20萬 元整及環境 講習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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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日期 | 單位 | 發生事項 | 主要缺失 | 改善情形 | 懲處種類 |
|---|---|---|---|---|---|
| 「空氣污染防 制法」。 |
數80.70 %,不符「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第6條第2項規定,違反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3 條 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及環境 講習。 |
用高溫型探頭 (260℃),防止探頭變 形。 3.建立超音波流量計系 統設備之備品,確保設 備損壞時,可即時更換 備品,以符合環保法 規。 |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及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1.股東會重要決議
|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股東會 | 107/4/11 | 1. 承認民國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承認民國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3. 擬於普通股上限為五億股額度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案。 4. 改選本公司第21屆董事案。 5.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2)董事會重要決議
|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董事會 | 107/1/23 | 1.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宜。 2.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與獨立董事案。 3.本公司107年度股東常會受理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及受理股東 提案之相關作業事宜。 4.本公司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 5.修正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案。 6.本公司103年度海外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發行普通股,依 轉換公司債辦法規定,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訂定106年12月31日 為增資基準日。 7.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原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伍億元續約案。 8.本公司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予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 |
| 董事會 | 107/2/26 | 1.本公司民國10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案。 2.本公司民國106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3.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案。 4.本公司民國106年度盈餘分派案,擬不分配股息紅利。 5.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擬於普通股上限 為5億股額度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案。 6.本公司擬參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07年3月私募發行之庚種 記名可轉特別股案,發行股數156,000仟股,股息年利率8%,每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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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 購價格新台幣10元,合計總金額為新台幣15.6億元整。 7.本公司持有之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乙種記名可轉特別股即將於107年 3月11日屆期,擬行使展延權以保全特別股股東權益案。 8.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綜合授信合約新台幣陸億元續約案。 9.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合約新台幣肆億元 續約案。 10.本公司106年度員工酬勞分配案。 11.本公司106年度董事酬勞分派案。 12.本公司新任總經理室協理鄒君之薪酬案。 13.本公司新任土地開發部協理張君之薪酬案。 14.本公司董事長室原特別助理祝君之離職慰勞金案。 15.本公司財務部企業關係組任君辭任委任經理人案。 16.提請董事會審查提名之獨立董事及董事候選人名單案。 17.提請107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本公司第21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 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18.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議程稿案。 19.尼龍6工程塑膠混練工廠暨材料開發大樓建造工程投資計畫案。 |
|||
| 董事會 | 107/3/27 | 1.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伍億元整,含短期借款、 國內外購料開狀等項目。 2.本公司董事長林君之薪酬案。 3.本公司總經理余君之薪酬案。 4.本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陳君等11名委任經理人之薪酬案。 5.本公司新任委任經理人共23名之委任經理人薪酬案。 6.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經理林君升任該部門協理一職,並兼掌環境 保護及汙染防制中心案。 |
|
| 董事會 | 107/4/11 | 1.本公司第21 屆董事會推選林克銘董事續任董事長、白俊男董事續任 副董事長。 |
|
| 董事會 | 107/5/10 | 1.本公司「高雄港洲際二期倉儲物流區投資興建計畫」專案預算金額追 加新台幣肆億玖仟柒佰柒拾肆萬元整,本案總投資金額增加為新台幣 貳拾肆億壹仟壹佰玖拾萬伍仟元整。 2.本公司與大陸地區單位簽署合作備忘錄。 3.本公司以資本額美金30 萬元設立印度子公司進行投資開發業務及相 關調研。 4.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化興實業(股)公司(消滅)與兆欣化學工業(股) 公司(存續)合併。 5.續聘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為本公司民國107年度財務及 稅務報告查核簽證會計師。 6.本公司財報簽證會計師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俊光會計師,因 內部輪調改為陳眉芳會計師。 7.核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捌億元及出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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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匯額度美金捌佰萬元按原額度續約並申請調降利率。 8.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合約按原額度新台 幣貳億元續約。 9.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合約總額度新台幣 壹拾參億伍仟萬元按原額度及原條件續約。 10.修訂本公司「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含股務單位內部稽核實施細 則)部分條文。 11.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之「研發循環」部分條文。 12.擢升簡君為本公司設備採購處經理。 13.聘任黃君擔任本公司管理部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 14.核准聘任黃君擔任本公司產經策略顧問乙職。 |
||
| 董事會 | 107/6/28 | 1.本公司江蘇如東石化基地一期二階段投資計畫案。 2.啟動計畫型資本支出「工廠智能化生產管理專案」第二階段,預估費 用為新台幣參億肆仟玖佰玖拾萬參仟元整。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部分條文。 4.本公司管理部編制轄下增設「數據應用處」,並配合修訂本公司「組 織規程」。 5.委任陳瑞隆獨立董事、陳松永先生及潘維剛女士擔任本公司第四屆薪 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6.聘任李君擔任本公司大陸事業部協理乙職。 7.擢升總公司資訊處張君為「數據應用處」經理。 8.本公司向金融機構新申請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貳億元整。 9.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原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壹拾億元合約 按原額度原條件續約。 10.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短期綜合授信額度及出口押匯額度按新台 幣伍億元及美金參佰萬元續約。 11.核准與金融機構簽訂之綜合授信額度按新台幣伍億元續約。 12.本公司與大陸地區單位簽署合作備忘錄案,核准變更投資計畫期 程。 |
| 董事會 | 107/7/30 | 1.本公司高雄市商四土地開發計畫案。 2.本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356-14 及356-30 地號土地徵收案向高雄 市政府申請發給抵價地。 3.修正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4.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出口押匯額度美金貳仟萬元續約案。 5.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合約額度新台幣捌億 元續約案。 6.聘任劉君擔任本公司土地開發部副總經理。 7.解除本公司土地開發部副總經理競業禁止限制。 8.聘任范姜君擔任本公司董事長室特別助理。 9.本公司董事會股務室楊君升任該單位經理。 |
- 59 -
公司治理報告
|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10.本公司第21屆董事長林君之薪酬案。 11.本公司第21屆副董事長白君之薪酬案。 12.本公司第21屆董事薪酬案(不含獨立董事)。 13.本公司第21屆獨立董事薪酬案。 14.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協理林君之薪酬案。 15.本公司設備採購處經理簡君之薪酬案。 16.本公司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黃君之薪酬案。 17.本公司數據應用處經理張君之薪酬案。 18.設立越南子公司案。 |
||
| 董事會 | 107/8/10 | 1.追認本公司原持有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於107年1月至2月間分批出售 案。 |
| 董事會 | 107/9/17 | 1.本公司取得越南地區公司90%股權案。 2.授權董事長就越南地區土地開發案進行商業談判。 3.本公司「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5A區」部分土地出租案。 4.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合約 案。 5.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參億元續約案。 6.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綜合授信額度新台幣陸億元及出口押匯 額度美金貳仟萬元續約案。 7.本公司董事長林君兼任本公司執行長。 8.本公司土地開發部副總經理劉君之薪酬案。 9.本公司董事長室特別助理范姜君之薪酬案。 10.本公司股務室經理楊君之薪酬案。 11.本公司大陸事業部協理李君之薪酬案。 12.本公司106年委任經理人之員工酬勞分配案。 13.追認本公司與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辦公室賃合約到期展延 簽訂增補合約。 |
| 董事會 | 107/10/25 | 1.本公司「108年度事業計畫」。 2.本公司越南地區土地開發案及越南盛豐公司股權交易與增資事宜,並 提供常熟京輝置業有限公司20%之盛豐公司股權購買選擇權。 3.本公司越南地區土地開發案及本案之項目公司增資事宜,並提供常熟 京輝置業有限公司20%之項目公司股權購買選擇權。 4.本公司107年度委任經理人之員工酬勞分配修正案。 5.本公司總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陳君調任總經理室特助,並接任江蘇威 名石化公司總經理乙職。 6.本公司大陸事業部協理賈君升任本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 7.聘任吳君擔任本公司總經理室企業規劃組經理級特別助理。 |
| 董事會 | 107/11/13 | 1.本公司「頭份廠汽電工場排煙與供電穩定改善工程」計畫 型資本支出案。 2.本公司持有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之乙種及庚種記名可轉特別股將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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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會議種類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概述 |
|---|---|---|
| 京華城不動產處分價格申請轉換為普通股。 3.本公司土地開發部協理張君之離職解任案。 4.本公司總經理室專案管理組經理季君、研發中心先導設計組經理陳君 及管理部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黃君等三人之解任案。 5.聘任林君擔任本公司管理部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一職。 6.通過續聘沈君擔任本公司最高顧問一職。 7.通過續聘查律師為本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8.本公司與美商Praxair 公司間之仲裁案,仲裁機構國際商會已於2018 年9月3日作出仲裁判斷,追認本公司於2018年10月2日向台北地 方法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訟。 9.本公司有關請求返還漁塭土地訴訟案之和解事宜。 |
||
| 董事會 | 107/12/27 | 1.本公司2019年度營業預算案。 2.本公司2019年度內部控制稽核計畫。 3.本公司持有之越南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97.86%股權轉讓予本 公司間接投資之新加坡拓豐投資有限公司。另將董事會已決議通過分 別對於盛豐公司與威京雙子星(越南)投資有限公司投資之金額,全數 以增資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進行間接投資。 4.本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授信綜合額度新台幣壹拾億元 合續約案。 5.本公司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予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持續推動 辦理「遷台歷史記憶庫」相關項目。 6.本公司執行長林君之特別獎金案。 7.本公司最高顧問沈君之薪酬案。 8.本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賈君之薪酬案。 9.本公司人力行政管理處經理林君之薪酬案。 10.本公司總經理室企業規劃組特別助理吳君之薪酬案。 11.本公司與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頭份石油化學工業區聯合消防隊之 房屋租賃合約續約案。 |
3.107 年度股東常會重要決議及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 議案內容概述 | 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
|---|---|
| 1.承認民國106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 表案。 2.承認民國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於普通股上限為五億股額度內辦理 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案。 4.改選本公司第21屆董事案。 5.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決議通過。 決議通過,依照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106年度期 末未分配盈餘為0元,故無後續分配股利之情形。 決議通過。本公司為配合轉投資及發展計劃,調整 投資時程,致使本資本市場籌資案未辦理發行,相 關事宜於108年股東常會進行報告。 完成改選。並已辦理相關登記、申報作業。 決議通過。已依法辦理重大訊息申報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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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報告
-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無
-
(十三)公司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08年03月26日 | ||||
|---|---|---|---|---|
| 職稱 | 姓名 | 到任日期 | 解任日期 | 辭職或解任原因 |
| 無 |
- 註:所稱公司有關人士係指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及研發主管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會計師公費資訊級距表
|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會計師姓名 | 會計師姓名 | 查核期間 | 查核期間 | 查核期間 | 備 註 | 備 註 |
|---|---|---|---|---|---|---|---|---|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 |
陳眉芳 | 鍾丹丹 | 107年全年度 |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公費項目 金額級距 |
審計公費 | 非審計公費 | 合 計 | |||||
| 1 | 低於2,000千元 | | ||||||
| 2 | 2,000千元(含)~4,000千元 | |||||||
| 3 | 4,000千元(含)~6,000千元 | |||||||
| 4 | 6,000千元(含)~8,000千元 | |||||||
| 5 | 8,000千元(含)~10,000千元 | | ||||||
| 6 | 10,000千元(含)以上 | |
(二)會計師公費資訊
金額單位:新台幣千元
| 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
會計師姓名 | 會計師姓名 | 審計 公費 |
非審計公費 | 非審計公費 | 非審計公費 | 非審計公費 | 會計師 查核期間 |
備註 |
|---|---|---|---|---|---|---|---|---|---|
| 制度 設計 |
工商 登記 |
人力 資源 |
其他 | ||||||
| 安侯建業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 |
陳眉芳 | 鍾丹丹 | 9,359 | 1,060 | 107年 全年度 |
其他項目為投資性不 動產估價報告覆核及 股東會年報閱讀服務 |
|||
| 安侯建業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 |
70 | 210 | 其他項目為辦理海外 投資審查服務及專案 稅務服務 |
- 62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佔審計公費之比 例達四分之一者:無。
-
2.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 無。
-
3.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無。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無
-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無
-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 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 職稱(註 1 ) |
姓 名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
| 董事長 |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 |
0 | 6,500,000 | 0 | 3,000,000 |
| 董事長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 |
林克銘 (107.10.01兼執行長 就任) |
0 | 0 | 0 | 0 |
| 副董事長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 |
0 | 2,000,000 | 0 | 0 |
| 副董事長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人代表人 |
白俊男 | 0 | 0 | 0 | 0 |
| 董事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 |
宋堃仁 (108.02.11解任) |
0 | 0 | 0 | 0 |
| 董事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 |
沈華養 (108.02.11就任) |
0 | 0 | 0 | 0 |
| 董事 |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 基金會 |
0 | 0 | 0 | 0 |
| 董事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 基金會之法人代表人 |
蔡練生 | 0 | 0 | 0 | 0 |
| 董事 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 基金會之法人代表人 |
林坤銘 | 0 | 0 | 0 | 0 |
| 董事 |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 0 | 2,000,000 | 0 | 2,000,000 |
| 董事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人代表人 |
吳訂 (107.04.11解任) |
0 | 0 | 0 | 0 |
| 董事 蓁輝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人代表人 |
郭俊惠 | 0 | 0 | 0 | 0 |
- 63 -
公司治理報告
| 職稱(註 1 ) |
姓 名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
| 獨立董事 | 陳瑞隆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朱雲鵬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潘文炎 | 0 | 0 | 0 | 0 |
| 總經理 | 余建松 | 0 | 0 | 0 | 0 |
| 副總經理 | 林青 | 0 | 0 | 0 | 0 |
| 副總經理 | 陳元隆 | 0 | 0 | 0 | 0 |
| 副總經理 | 黃國材 | 0 | 0 | 0 | 0 |
| 副總經理 | 劉雲志 (107.08.01 就任) |
0 | 0 | 0 | 0 |
| 副總經理 | 賈志中 (107.11.01 升任) |
0 | 0 | 0 | 0 |
| 協理 | 楊蕙芬 (總稽核) | 0 | 0 | 0 | 0 |
| 協理 | 蔡珈緯 | 0 | 0 | 0 | 0 |
| 協理 | 陳穎俊 (兼會計部門主管&財 務部門主管) |
0 | 0 | 0 | 0 |
| 協理 | 蔡文智 | 0 | 0 | 0 | 0 |
| 協理 | 鄒旭東 (107.01.02 就任) |
0 | 0 | 0 | 0 |
| 協理 | 林欽祥 (107.03.27 升任) |
0 | 0 | 0 | 0 |
| 協理 | 李冠慮 (107.09.17 就任) |
0 | 0 | 0 | 0 |
| 協理 | 張文候 (107.01.02就任) (107.11.06 解任) |
0 | 0 | 0 | 0 |
| 協理 | 范姜建成 (107.08.01就任) (108.01.31 解任) |
0 | 0 | 0 | 0 |
| 協理(廠長) | 李建憲 | 0 | 0 | 0 | 0 |
| 協理(廠長) | 鄭榮文 | 0 | 0 | 0 | 0 |
| 協理 (廠長) | 高啟綜 | 0 | 0 | 0 | 0 |
| 經理 | 季天蔚 (107.01.01就任) (107.11.13 解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王延立 (107.01.01 就任) |
44,181 | 0 | 0 | 0 |
| 經理 | 李奇昌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陳永龍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任婉瑩 (107.01.01就任) (107.02.26 解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楊沛諭 (107.08.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楊守清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張芷維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64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職稱(註 1 ) |
姓 名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
| 經理 | 陳紀何 (107.01.01 就任) |
56,000 | 0 | (56,000) | 0 |
| 經理 | 陳盈佃 (107.01.01就任) (107.11.13 解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楊敏玲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楊智元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陳建明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陳宏隆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李喬賓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王智鋒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簡芳模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王綜謙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李進義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黃健原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李坤南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李庚達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簡彰宏 (107.05.10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簡寬德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蔡超元 (107.0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吳俊賢 (107.11.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何木川 (107.01.01 職位異動) |
0 | 0 | 0 | 0 |
| 經理 | 魏仁 (107.01.01 職位異動) |
0 | 0 | 0 | 0 |
| 經理 | 陳義彥 (107.01.01 職位異動) |
0 | 0 | 0 | 0 |
| 經理 | 蘇拾生 (107.01.01職位異動) (107.08.15 解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劉永富 (107.01.01 職位異動) |
0 | 0 | 0 | 0 |
| 經理 | 黃怡禎 (107.05.10就任) (107.11.13 解任) |
0 | 0 | 0 | 0 |
- 65 -
公司治理報告
| 職稱(註 1 ) |
姓 名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當年度(108)截至3 月26 日止 |
|---|---|---|---|---|---|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持有股數 增(減)數 |
質押股數 增(減)數 |
||
| 經理 | 張成龍 (107.07.01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高添水 (107.11.05 就任) |
0 | 0 | 0 | 0 |
| 經理 | 林靜雯 (107.11.15就任) (108.04.01解任) |
0 | 0 | 0 | 0 |
| 最高顧問 | 沈慶京 | 0 | 0 | 0 | 0 |
註 1:持有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東應註明為大股東,並分別列示。 註 2: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尚應填列下表。
股權移轉資訊
| 姓 名 (註1) |
股權移轉原 因(註2) |
交易 日期 |
交易 相對人 |
交易相對人與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持股比例超過 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 |
股 數 | 交易 價格 |
|---|---|---|---|---|---|---|
| 無 |
註 1:係填列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姓名。 註 2:係填列取得或處分。
股權質押資訊
| 姓 名 (註1) |
質押變動 原因 (註2) |
變動日期 | 交易 相對人 |
交易相對人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質押 比率 |
質借 (贖回) 金額 |
|---|---|---|---|---|---|---|---|---|
| 無 |
註 1:係填列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姓名。 註 2:係填列質押或贖回。
- 66 -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08 年03 月 | 108 年03 月 | 26 日 | |||||||
|---|---|---|---|---|---|---|---|---|---|
| 姓名(註1) | 本人 持有股份 |
配偶、未成年子女持 有股份 |
利用他人名義合計持有 股份 |
前十大股東相互間具有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關係者,其名稱或姓名及關係。(註3) |
備註 |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股數 | 持股比率 | 股數 | 持股比率 | 名稱(或姓名) | 關係 | ||
| 匯豐銀行託管京華山一(香港) 有限公司戶 代表人:不適用 |
77,274,570 - |
2.86% - |
0 - |
0 - |
0 - |
0 -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實質關係人 | |
| 大通託管先進星光先進總合國際 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受託保 管梵加德集團公司經理之梵加德新 興市場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
43,097,647 - 41,209,000 - |
1.60% - 1.53% - |
0 - 0 - |
0 - 0 - |
0 - 0 - |
0 - 0 - |
無 無 |
無 無 |
|
|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慶京 |
39,285,806 0 |
1.46% 0 |
0 0 |
0 0 |
0 0 |
0 0 |
無 無 |
無 無 |
|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華養 |
38,775,000 145,800 |
1.44% 0.01% |
0 0 |
0 0 |
0 0 |
0 0 |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無 |
實質關係人 無 |
|
| 花旗台灣保管DFA新興市場核心 證券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
28,832,324 - |
1.07% - |
0 - |
0 - |
0 - |
0 - |
無 | 無 | |
| 花旗台灣託管次元新興市場評估 基金投資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
27,733,397 - |
1.03% - |
0 - |
0 - |
0 - |
0 - |
無 | 無 | |
| 花旗託管元大證券(香港) 公司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波露 寧發展國家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代表人:不適用 |
23,700,000 - 23,487,842 - |
0.88% - 0.87% - |
0 - 0 - |
0 - 0 - |
0 - 0 - |
0 - 0 - |
無 | 無 | |
| 無 | 無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 挪威中央銀行投資專戶 |
22,964,952 | 0.85% | 0 | 0 | 0 | 0 | 無 | 無 | |
| 代表人:不適用 | - | - | - | - | - | - |
註 1:應將前十名股東全部列示,屬法人股東者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分別列示。
註 2:持股比例之計算係指分別以自己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計算持股比率。
註 3:將前揭所列示之股東包括法人及自然人,應依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揭露彼此間之關係。
==> picture [69 x 1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治理報告
九、綜合持股比例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資料日期:107 年12 月31日;單位:股;% | |
|---|---|---|---|---|---|---|
| 轉投資事業 | 本公司投資 | 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直接或間控制事 業之投資 |
綜合投資 | |||
| 股 數 | 持股比例 | 股 數 | 持股比例 | 股 數 | 持股比例 | |
|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
10,000,000 | 100% | 0 | 0% | 10,000,000 | 100% |
|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26,580,000 | 100% | 0 | 0% | 26,580,000 | 100% |
| 中石化綠能科技 (股)公司 |
15,000,000 | 100% | 0 | 0% | 15,000,000 | 100% |
|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
96,000,000 | 100% | 0 | 0% | 75,000,000 | 100% |
|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100% | 0 | 0% | 180,000 | 100% |
| 聯化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
191,477,752 | 100% | 0 | 0% | 191,477,752 | 100% |
|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90.87% | 100,000 | 0.005% | 200,100,000 | 90.91% |
|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 |
1,440,000 | 24% | 0 | 0% | 1,440,000 | 24% |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 | 40% | 0 | 0% | 20,000,000 | 40% |
|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 有限公司 |
458,637,500,000 | 97.87% | 0 | 0% | 458,637,500,000 | 97.87% |
註:係公司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
- 68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肆、募資情形
一、公司資本及股份
(一)股本來源
| 年 月 | 發 行 價 格 |
核定股本 | 核定股本 | 實收股本 | 實收股本 | 備註 | 備註 | 備註 |
|---|---|---|---|---|---|---|---|---|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金 額 | 股本 來源 |
以現金以外 之財產抵充 股 款 者 |
其 他 | ||
| 58/04 | 100 | 8,000,000 | 800,000,000 |
8,000,000 |
800,000,000 |
現金集資 | 無 | |
| 69/05 | 100 | 25,000,000 | 2,500,000,000 |
25,000,000 |
2,500,000,000 |
現金增資 | 無 | |
| 72/02 | 10 | 800,000,000 | 8,000,000,000 |
630,140,000 |
6,301,400,000 |
現金增資 合併增資 |
無 | |
| 72/11 | 10 | 800,000,000 | 8,000,000,000 |
748,724,700 |
7,487,247,000 |
現金增資 合併增資 |
無 | |
| 73/02 | 10 | 890,000,000 | 8,900,000,000 |
823,058,900 |
8,230,589,000 |
合併增資 | 無 | |
| 74/10 | 10 | 890,000,000 | 8,900,000,000 |
846,878,900 |
8,468,789,000 |
現金增資 | 無 | |
| 75/07 | 10 | 890,000,000 | 8,900,000,000 |
856,878,900 |
8,568,789,000 |
現金增資 | 無 | |
| 80/05 | 10 | 1,100,000,000 | 11,000,000,000 | 959,704,400 |
9,597,044,000 |
資本公積 | 無 | |
| 86/08 | 10 | 1,362,900,000 | 13,629,000,000 | 1,115,731,588 |
11,157,315,880 |
資本公積 盈餘增資 |
無 | |
| 87/08 | 10 | 1,840,000,000 | 18,400,000,000 | 1,283,091,327 |
12,830,913,270 |
資本公積 盈餘增資 |
無 | |
| 88/02 | 10 | 1,840,000,000 | 18,400,000,000 | 1,283,869,156 |
12,838,691,56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88/09 | 10 | 1,840,000,000 | 18,400,000,000 | 1,412,256,072 |
14,122,560,720 |
資本公積 盈餘增資 |
無 | 證管會88.7.12(88)台 財証(一)第63778號函 核准 |
| 89/08 | 10 | 1,840,000,000 | 18,400,000,000 | 1,482,868,876 |
14,828,688,760 |
資本公積 | 無 | 證管會89.6.17(89)台 財証(一)第52477號函 核准 |
| 91/12 | 10 | 1,840,000,000 | 18,400,000,000 | 1,482,943,830 |
14,829,438,30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93/02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1,689,999,459 | 16,899,994,59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97/11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1,794,962,992 | 17,949,629,920 | 盈餘增資 | 無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9.17金管證 一字第0970049317號 函核准 |
| 100/9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1,974,459,291 | 19,744,592,910 | 盈餘增資 | 無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0.7.8金管證 發字第1000031761號 函核准 |
| 101/12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2,319,989,666 | 23,199,896,660 | 盈餘增資 | 無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1.10.15金管 證發字第1010046102 號函核准 |
| 106/05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2,355,258,954 | 23,552,589,54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106/08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2,363,353,546 | 23,633,535,46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106/11 | 10 | 2,600,000,000 | 26,000,000,000 | 2,524,667,174 | 25,246,671,74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
| 107/03 | 10 | 3,600,000,000 | 36,000,000,000 | 2,699,857,267 | 26,998,572,670 | 可轉換 公司債轉換 |
無 |
註 1: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註 2:增資部分應加註生效(核准)日期與文號。
- 69 -
募資情形
註 3: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註 4:以貨幣債權、技術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並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 註 5;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 股 份 種 類 |
核 定 股 本 | 核 定 股 本 | 備註 | |
|---|---|---|---|---|
| 流通在外股份(上市) | 未 發 行 股 份 | 合 計 | ||
| 普通股 | 2,699,857,267 | 900,142,733 | 3,600,000,000 |
註:請註明該股票是否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如為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者,應予加註)。
總括申報制度相關資訊
| 有價證券 種 類 |
預定發行數額 | 預定發行數額 | 已發行數額 | 已發行數額 | 已發行部分之發行 目的及預期效益 |
未發行部分預 定發行期間 |
備註 |
|---|---|---|---|---|---|---|---|
| 總股數 | 核准金額 | 股數 | 價格 | ||||
| 無 |
(二)股東結構
108 年 03 月 26 日
| 108 | 年03 月26日 | |||||
|---|---|---|---|---|---|---|
| 股東結構 數量 |
政府機構 | 金融機構 | 其他法人 | 個 人 | 外國機構 或外國人 |
合計 |
| 人 數(人) | 5 | 17 | 332 | 191,182 | 303 | 191,839 |
| 持有股數(股) | 2,239,739 | 16,749,600 | 163,345,522 | 1,906,980,956 | 610,541,450 | 2,699,857,267 |
| 持股比例(%) | 0.08 | 0.62 | 6.05 | 70.64 | 22.61 | 100.00 |
(三)股權分散情形
108 年 03 月 26 日
| (三)股權分散情形 | 108 年03 月26日 | ||
|---|---|---|---|
| 持 股 分 級 | 股 東 人 數 | 持 有 股 數 | 持 股 比 例 |
| 1至999 | 58,750 | 12,018,499 | 0.45% |
| 1,000至5,000 | 78,261 | 188,917,386 | 7.00% |
| 5,001至10,000 | 23,999 | 191,630,995 | 7.10% |
| 10,001至15,000 | 8,830 | 110,981,532 | 4.11% |
| 15,001至20,000 | 6,159 | 115,378,808 | 4.27% |
| 20,001至30,000 | 5,442 | 140,072,654 | 5.19% |
| 30,001至40,000 | 2,554 | 91,508,779 | 3.39% |
| 40,001至50,000 | 2,016 | 94,897,188 |
3.51% |
| 50,001至100,000 | 3,325 | 243,049,716 | 9.00% |
| 100,001至200,000 | 1,426 | 205,282,040 | 7.60% |
| 200,001至400,000 | 591 | 167,792,992 | 6.21% |
| 400,001至600,000 | 176 | 86,564,678 | 3.21% |
| 600,001至800,000 | 60 | 41,921,416 | 1.55% |
| 800,001至1,000,000 | 60 | 54,752,296 | 2.03% |
| 1,000,001以上 | 190 | 955,088,288 | 35.38% |
| 合 計 | 191,839 | 2,699,857,267 | 100.00% |
- 70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特 別 股
108 年 03 月 26 日
| 特 別 | 股 | 108 年03 月26 日 | |
|---|---|---|---|
| 持股分級 | 股東人數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 無 | |||
| 合 計 |
(四)主要股東名單
108 年 03 月 26 日
| (四)主要股東名單 | 108 年03 月26日 | |
|---|---|---|
| 股份 主要 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 匯豐銀行託管京華山一(香港)有限公司戶 大通託管先進星光先進總合國際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受託保管梵加德集團公司經 理之梵加德新興市場股票指數基金投資專戶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保管DFA新興市場核心證券專戶 花旗台灣託管次元新興市場評估基金投資專戶 花旗託管元大證券(香港)公司專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波露寧發展國家基金有 限公司投資專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挪威中央銀行投資專戶 |
77,274,570 43,097,647 41,209,000 39,285,806 38,775,000 28,832,324 27,733,397 23,700,000 23,487,842 22,964,952 |
2.86% 1.60% 1.53% 1.46% 1.44% 1.07% 1.03% 0.88% 0.87% 0.85% |
(五)每股市價、淨值、盈餘及股利資料
單位:除加權平均股數及投資報酬分析外,均為新台幣元
| 年 項 度 目 |
年 項 度 目 |
年 項 度 目 |
106年 | 107年 | 當年度截至 108 年4 月30 日 (註8) |
|---|---|---|---|---|---|
| 每股 市價 (註1) |
最 高 | 16.5 | 16.45 | 12.35 | |
| 最 低 | 9.95 | 10.80 | 10.20 | ||
| 平 均 | 12.62 | 13.17 | 11.36 | ||
| 每股 淨值 (註2) |
分 配 前 | 26.06 | 24.78 | 不 適 用 |
|
| 分 配 後 | 26.06 | (註9) | |||
| 每股 盈餘 |
加權平均股數 | 2,390,817,335 | 2,699,857,267 | ||
| 每 股 盈 餘(註3) | 2.55 | 1.59 | |||
| 每 股 盈 餘-追溯調整(註3) | 2.55 | (註9) | |||
| 每股 股利 |
現 金 股 利 | - | (註9) | ||
| 無償 配股 |
盈餘配股 | - | - | ||
| 資本公積配股 | - | - | |||
| 累積未付股利(註4) | - | - | |||
| 投資報 酬分析 |
本益比(註5) | 4.95 | 8.28 | ||
| 本利比(註6) | - | - | |||
| 現金股利殖利率(註7) | - | - |
*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 71 -
募資情形
-
註 1:列示各年度普通股最高及最低市價,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
註 2:請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並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情形填列。
-
註 3:如有因無償配股等情形而須追溯調整者,應列示調整前及調整後之每股盈餘。
-
註 4:權益證券發行條件如有規定當年度未發放之股利得累積至有盈餘年度發放者,應分別揭露截至當 年度止累積未付之股利。
-
註 5:本益比=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每股盈餘。
-
註 6:本利比=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
-
註 7:現金股利殖利率=每股現金股利/當年度每股平均收盤價。
-
註 8: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資料;其餘欄位 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
註 9:107 年度盈餘分配案,尚待本(108)年股東常會決議。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1.公司章程股利政策:
本公司依法令規定,得將公積發放股利、撥充資本,發放新股。本公司年度總決 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 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依下列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辦理。
本公司為高資本密集之產業,且處於多變與競爭激烈經營環境,營運深受全球經 濟及產業景氣變動影響,盈餘之分派,須考量公司之營運發展、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 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財務規劃,得將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保留之或提撥為特別盈餘公 積,以求財務穩定與永續發展;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 其中股票股利之發放比例不高於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本公司總負債對總資 產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法令另有規定時,得不受此限。
2.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派情形:
107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 108 年 3 月 22 日董事會決議,擬分派普通股股利 2,699,857,267 元(每股分派股利 1 元,其中現金股利 0.5 元,股票股利 0.5 元)。本現 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經股東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 除息除權配股基準日分派之。
如嗣後因辦理現金增資、買回本公司股份、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轉換公 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等股本變動,致股東配股(息)率發生 變動者,建請授權董事長全權依本股東常會決議之股利金額,按除權息基準日登載於 本公司普通股股東名簿之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股數調整之。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公司無公開 108 年度財務預測資訊,故不適用。
(八)員工及董事酬勞
1.公司章程第 32 條所載員工及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72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第一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2.本期估列員工及董事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 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本公司 107 年員工酬勞係按當年度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金額按 比率估列,依此估列之金額至股東會決議日時,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列變動處理, 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入帳。
3.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
(1)本公司 107 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於 108 年 3 月 22 日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配 發情形如下:
-
擬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提撥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
-
三,金額為新台幣 146,408,521 元;董事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金額為新台幣 97,605,681 元,皆以現金方式發放。
-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 額合計數之比例:不適用。
-
4.前一年度員工、董事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 員工、董事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
(1)106 年度實際分派董事酬勞與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議分派情形相同。
-
(2)106 年度分派員工酬勞,依據所有同仁在本業貢獻度及當年度同仁實際績效表現結 果發放。
(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
本公司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無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
- 73 -
募資情形
二、公司債辦理情形:
(一)海外轉換公司債辦理情形
| (一)海外轉換公司債辦理情形 | (一)海外轉換公司債辦理情形 | |
|---|---|---|
| 公 司 債 種 類 | 103年度海外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
| 發行(辦理)日期 | 103年12月17日 | |
| 面 額 | 美元貳拾萬元或其整數倍數 | |
| 發行及交易地點 | 新加坡 | |
| 發 行 價 格 | 按面額之100%發行 | |
| 總 額 | 美元132,000,000元 | |
| 利 率 | 票面利率0%。 | |
| 期 限 | 5年期 到期日:108年12月17日 | |
| 保 證 機 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受 託 人 |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London Branch | |
| 承 銷 機 構 | 國外:Barclays Bank PLC 國內: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簽 證 律 師 |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 |
| 簽 證 會 計 師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 償 還 方 法 |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債券於到期 日按面額之100%加計年利率訂為1.7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 每半年為計算基礎,即以債券面額之109.10%贖回本債券。 |
|
| 未 償 還 本 金 | 美元0元 | |
|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
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103年度海外第二次有擔保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
|
| 限 制 條 款 | 無 | |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 公司債評等結果 |
不適用 | |
| 附其他 權利 |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 轉換(交換或認股)普通 股、海外存託憑證或 其他有價證券之金額 |
已轉換普通股379,867,601股 |
| 發行及轉換(交換 或 認 股 ) 辦 法 |
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 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及 對現有股東權益影響 |
已轉換普通股379,867,601股,餘額為美元0元; 依轉換價格10.80元(參考匯率NT$31.222=US$1),轉換後增 加普通股約379,867,601股,約稀釋14.07%。 |
|
| 交換標的委託保管機構名稱 | 不適用 | |
|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 截至108年3月31日止已支用金額美元107,147仟元,尚未 支用金額為美元24,853仟元;資金運用執行情形依工程進度 計畫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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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海外轉換公司債資料
| 公 司 債 種 類 | 公 司 債 種 類 | 103年度第二次海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103年度第二次海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103年度第二次海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103年度第二次海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
| 年 度 項 目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截至106年 12月19日 |
|
| 轉債 換市 價公司 |
最 高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 最 低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
| 平 均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註1 | |
| 轉 換 價 格 | 10.80元 | 10.80元 | 10.80元 | 10.80元 | |
| 發行(辦理)日期及發 行時轉換價格 |
103年12月17日 10.80元 |
103年12月17日 10.80元 |
103年12月17日 10.80元 |
103年12月17日 10.80元 |
|
| 履行轉換義務方式 | 本年度轉換普通 股0 股,累計已 轉換普通股0股 |
本年度轉換普通 股0 股,累計已 轉換普通股0股 |
本年度轉換普通 股0 股,累計已 轉換普通股0股 |
截至106年12月 19日轉換普通 379,867,601股, 累計已轉換普通 股379,867,601股 |
-
註:1.無交易紀錄。
-
2.公司已於 106 年 12 月 19 日提前贖回此公司債。截至 108 年 3 月 31 日止已支用金額美元 107,147 仟元,尚未支用金額為美元 24,853 仟元;資金運用執行情形依工程進度計畫執行中。
三、特別股辦理情形:無。
四、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
本公司一○七年股東常會於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決議通過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案,因為配合轉投資及發展計劃致調整投資時程,故未辦理此發行業務。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無。
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無。
七、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無。
八、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本公司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並無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 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之情形。
- 75 -
營運概況
伍、營運概況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
-
1.所營業務之主要範圍:
-
(1)石油、碱氯、磷酸等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
-
(2)前款產品與其原物料及化學品、化學材料之儲、運、購、銷等進出口業務。
-
(3)前款購銷有關業務及一般物品進出口貿易業務。
-
(4)前各款產(副產)品、製程、設備操作等相關技術服務之提供。
-
(5)有關化學品之研究及發展。
-
(6)貨品(服飾、電氣、圖書文具、汽機車用品、家庭用品、娛樂休閒設施等)買賣、分 類處理及配銷業務。
-
(7)餐廳及旅館業務之經營。
-
(8)電腦軟體設計、銷售、資料登錄處理業務之經營。
-
(9)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業務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 業用地之廠房、倉庫出租出售業務與受政府工業主管單位委託辦理工業區之開發、 租售及管理業務。
-
(10)遊樂區及高爾夫球練習場(五個洞以下)之經營。
-
(11)投資興闢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停車場。
-
(12)經營加油(氣)站,供售汽柴油、專用液化石油氣及兼營汽機車之潤滑簡易保養業務。
-
(13)新興發電廠之經營。
-
(14)環境保護工程業務之承包(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
-
處理及工程業務之經營)
-
(15)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進出口及販賣業務。
-
(16)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主要產品及其營業比重
本公司目前主要產品為丙烯腈、己內醯胺、尼龍粒等三種。其他尚有電、氰酸、硫酸 銨、工業硫酸、精製硫酸等副產品,其 107 年度各項產品所佔之營業比重如下:
產品種類 銷售比重(%) 丙烯腈及其附屬產品 31.20% 己內醯胺及其附屬產品 60.14% 其他部門 8.66%
3.目前之產品項目
目前之產品項目有丙烯腈、己內醯胺、尼龍粒、鄰苯基苯酚、硫酸銨、硫酸(含精製硫 酸)、氰酸、電等項。
- 76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計畫開發之新產品
評估塑化原料、功能性高分子的開發、與尼龍工程塑膠、酯類衍生物開發、特用化學 品開發等產業可切入的應用產品,研究利用現有的原料、產品及製程副產品延伸產品 開發,並持續投入研究更具高附加價值之產品。
(二)產業概況
1.產業之現況與發展
(1)丙烯腈(Acrylonitrile 簡稱 AN or ACN)
台灣僅兩家 AN 生產廠商,本公司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本公 司已分別於 2010、2011 年進行擴產,2018 年產能為 22.4 萬噸;台塑公司年產能為 28 萬公噸,而台塑 AN 產出量多以自用向下整合生產(ABS、AF)為主。
2018 年台灣國內 AN 年產量約 47.5 萬公噸/年,與 2017 年產量接近。
- (2)己內醯胺(Caprolactam 簡稱 CPL)
本公司為台灣唯一的 CPL 生產廠家,2018 年年產能 40 萬噸,2018 年產量 35.7 萬噸,其中供給台灣境內 35.1 萬噸的 CPL,少量外銷,數量為 0.5 萬噸;境內 CPL 自給率約 64.3%。雖大陸地區下游抽絲產能增加,但聚合產能亦大幅增加下,壓縮 台灣聚合廠商出口空間,2018 年台灣境內 CPL 的耗用量相較 2017 年幾乎沒有增加, 表觀需求約為 54.6 萬公噸/年;亞洲地區對尼龍需求與日俱增,並集中於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 CPL 產能經由 2012 年起的大幅擴產,2014 至 2018 年起在供過於求下擴 產減緩,2018 年總產能達 355 萬噸。2018 年新增產能可控,2018 年產能增加 28 萬 噸,較 2017 年增加 7%,總產能達到 355 萬噸。2018 年大陸地區 CPL 總需求約為 320 萬公噸/年,高於 2017 年的 269 萬公噸/年,自產 CPL 數量較 2017 年增加約 58 萬噸,自產年增率 23%。近二年大陸地區 CPL 需求增速略大於供應,終端需求成長 率超過 10%,因此 CPL 行業獲利回溫轉佳。2018 年在 CPL 產業進入上升循環下, 各生產商回復至獲利情形。2019 年預估亞洲 CPL 需求持續成長約 6-8%,但仍有新 增 CPL 積極投入,若在大陸及國際裝置保守開工下,亞洲 CPL 市場營運預估保守 接近於 2018 年。
(3)尼龍粒(Nylon Chips 簡稱 NY6 or PA6)
台灣的尼龍粒生產量於 2016~2018 年皆為衰退情況,主因在於大陸地區尼龍粒 新產能持續大量投產下,出口至大陸地區數量減少緣故。由於產能大於台灣本地需 求,產量的五成以上須出口外銷,而過去出口大陸的份額佔尼龍粒總出口量近八成, 2017 年已降至 57%,2018 年繼續衰退至 50%;2018 其他地區外銷量則增加約 2 萬 噸,在 13.7 萬噸/年之水平,逐步轉移對大陸市場依賴;本公司垂直整合以 CPL 生 產尼龍粒,供下游產製尼龍絲、工程塑膠及尼龍薄膜之用,並藉尼龍粒的生產銷售 維繫對尼龍市場的靈敏度,因應尼龍下游產品的區隔及不同成長性,陸續調整銷售 下游客戶的比例結構;雖面臨市場上與日俱增的競爭,預估 2019 年尚能維持與 CPL 的利差營利銷售。
(4)鄰苯基苯酚(o-phenylphenol 簡稱 OPP )
本公司於 2016 年 2000 噸試驗工場建造完成後,成為台灣唯一 OPP 生產廠商, 為世界第三大生產商。此產品為本公司垂直整合特化產品項目,以環己酮為主要生
- 77 -
營運概況
產原料,相關之觸媒技術及製程設計發展皆由我司自行開發。該產品主要提供產製 耐燃劑、光學材料及防腐殺菌之用。中石化藉 OPP 之生產及銷售進行特化市場之開 拓作業,藉由下游產品的區隔及不同成長性,持續開發相關 OPP 衍生物,陸續調整 銷售下游客戶的比例結構;開拓中石化特化新產品之發展性。
2.產品上、中、下游關聯性
- (1)丙烯腈
丙烯腈以丙烯和液氨為主要原料,與空氣和水蒸汽按定量配比進行氨氧化反應 而成。丙烯主要由台灣中油供應,少量進口補充;液氨則須全數進口。
至於其下游應用主要供作亞克力棉及 ABS 塑膠等用途。亞克力棉又稱聚丙烯腈 纖維,主要使用於服裝面料、毛線、毛絨布、毛毯、地毯、填充玩具等。ABS 塑膠 則用於手提箱、化妝品容器、電腦、手機、家電用品等外殼及汽車零件等。
(2)己內醯胺
己內醯胺的主要原料是苯或環己烷或苯酚及液氨。苯部分由台灣中油供應,部 份進口;苯酚由國內或進口支應;環己烷及液氨則全數進口。
己內醯胺是產製尼龍 6 纖維和樹脂的重要原料。尼龍 6 纖維下游產品分為一般 紡織纖維如運動外套、襯裡、絲襪、內衣,衣料等及工業用纖維如傘布、釣魚線、 魚網、輪胎簾布、手提袋、家用地毯等。
(3)尼龍粒
尼龍粒係以己內醯胺為原料,聚合製成固體高分子,供下游紡絲業或工程塑膠 業使用。其下游應用如前項己內醯胺所述。產品關聯如下所示:
尼龍絲→下游加工
苯或環己烷或苯酚→己內醯胺→尼龍粒
複合改性→工程塑膠
3.主要產品之發展趨勢與競爭狀況
(1)丙烯腈
有利因素:
-
NBR 丁腈橡膠:汽車產業於 2019 年將持續成長,對於輪胎(NBR)需求持平小增, 但醫療用乳膠(Latex)成長增速加快,尤其是大陸市場上有大幅成 長空間。皆間接對 AN 生產及價格穩定有利。
-
AM 丙烯醯胺:污水處理處理及二次採油需求日增,AM 需求可望成長,有利 AN 生產及價格之穩定。
-
ABS 塑膠:家電、車用需求仍保持成長,間接對 AN 生產及價格穩定有利。
-
不利因素:
-
AF:2019 年 AF 需求預估持平或小幅減少,且 Polyester(聚酯纖維)仍持續小部份 取代,將不利 AN 生產及價格穩定。
-
大陸仍持續擴增新產能,致 AN 產業供需平衡及價格受衝擊。
-
大陸保護政策(如關稅保護、或將 AN 列為來料加工禁止項)亦對亞洲 AN 生產商營 運造成衝擊,且中美貿易衝突亦影響大陸 AN 需求。
-
78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大陸自 2019 年 4 月起調降增值稅至 13%,未來大陸競爭廠出口沒有關稅障礙, 外銷競爭加劇。
不利因素因應對策:
- 轉開發目前需求增速較快之 NBR (Latex)及 AM 丙烯醯胺市場, 並拓展南亞印度、中 東等外銷區域,減少對大陸市場之外銷依賴,初見成效。
(2)己內醯胺
有利因素:
-
尼龍為大陸重點發展產業,因此在扶持境內產能擴充的同時,政府也同步祭出關 稅壁壘、反傾銷稅課徵等多重保護策略,以保障境內新進入業者的生存發展;本 公司未被列入反傾銷課稅名單中,進入障礙低於其他國際同業。
-
由於 CPL 製程複雜,操作困難度較高,新進者在品質穩定度上較難操控,因此舊 業者仍享有短期品質優勢。
-
台灣尼龍產業品質仍優於大陸地區,在尼龍需求仍有成長下,台灣地區持續將占 一席之地。
不利因素:
-
大陸地區 CPL 產能大幅擴張,2013 年起已供過於求,在各 CPL 生產商積極拓展 市場份額下,價格競爭及獲利不穩定情形將持續。
-
近年亞洲 PTA 大幅擴產,產能過剩的聚酯絲以低價及高市佔比替代尼龍絲,影響 尼龍在民生紡織市場的發展。
不利因素因應對策:
-
聚焦於上下游產業鏈環境、市場景氣變動等因素,彈性調整銷售策略並支持下游 產業提高開工率,共同面對競爭。
-
加強工程塑膠及薄膜市場客戶開發,減少銷售單一尼龍紡織產業之風險,配合公 司機能性尼龍粒的開發與生產,增加銷售調配的靈活度。
-
(3)尼龍粒
有利因素:
-
大陸經濟體成長快速,在內需及出口成長需求挹注下,紡絲業大幅擴產,加速提 昇尼龍粒的去化。
-
大陸蓬勃發展的汽車及物聯網包裝材行業,成就工程塑膠尼龍及薄膜尼龍等需求。
-
不利因素:
-
台灣的尼龍下游產業將近 55%集中在衣著及工業用紡織纖維,且出口銷售過度集 中於大陸市場,易受到單一產業及市場影響,且中美貿易衝突亦影響大陸尼龍需 求。
不利因素因應對策:
台灣的聚合設備擴產後,其銷售方向多以增加外銷大陸紡織市場為主,為避免中國 紅海市場之流血競爭,本公司將加強簽訂台灣島內顧客用料合約,以鞏固銷量,並 開發國內外工程塑膠之市場通路,初見成效。
- 79 -
營運概況
(4)鄰苯基苯酚
有利因素:
-
為世界第三大生產廠商,台灣唯一在地供應廠商,其下游需求大多集中於亞洲地 區,占地利之便,加速提昇鄰苯基苯酚的去化。
-
採用新型觸媒及純化技術,大幅降低三廢及提高品質。
不利因素:
- 主要競爭者市占率高於百分之五十,且於主要需求市場中享有優惠稅率。對於台 灣營運特化產品造成衝擊。
不利因素因應對策:
積極搶佔重點地區的市占率,銷售方向以高值化市場為主,避免淪為中國紅海市場 的流血競爭,加強開發相關特化產品及其衍生物,藉此提高我司市占率,並持續開 發歐美地區之市場通路。
4.主要產品之國內市場佔有率
2018 年,己內醯胺國內市場佔有率約 64%,丙烯腈國內市場佔有率約 30%,尼龍粒國 內市場佔有率約 6%,鄰苯基苯酚國內市場佔有率約 50%。
(三)技術及研發概況
-
1.2018 年投入之研發支出為 335,436 千元;2019 年截至 2 月 28 日止:28,226 千元。
-
2.本年度主要研發成果
目前自行開發與建置之鄰苯基苯酚(Ortho-phenylphenol,簡稱 OPP)生產工廠,仍 持續研究觸媒精進改良與製程操作單元優化設計。鄰苯基苯酚為一種重要的精細有機 化學品,廣泛運用於生產耐燃劑、殺菌劑、防腐劑、塗料、感光材料、助染劑或表面 活性劑。
尼龍工程塑膠以不同之功能性訴求,已開發出尼龍增強、增韌、增強增韌、阻燃、 耐候、抗靜電與易注塑等改性產品,發展自有性能配方與系列產品,建立客製化商品 技術,可用於車載部件、工具機殼、民生傢俱與運動用品。酯類產品開發時秉持整合 型生產線的設計概念,已開發出組合性酯類商品,其衍生物單體可廣泛應用於合成染 料、漆料、塑料與黏合劑生產、化妝品、食物處理劑、PU 塗料改質劑。
- 3.專利近況
2018 年度本公司已獲准七件新專利並完成領證手續,申請專利內容除針對公司現 有製程進行改善之外,亦針對未來規劃產品進行技術保護及發展佈局。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劃
中石化體認企業對於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回應與管理方針亦為重要的績 效表現,在面對未來經營環境的瞬息萬變,本公司將秉持尊重自然生態的理念致力實現 綠色石化企業,以更積極主動的態度,尋求突破及提升自我發展的競爭力。
茲將石化本業與土地開發雙主軸事業的未來營運展望依短期及長期規劃分述如下:
- 80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A、石化本業:
A-1 短期規劃:
-
優化現有營運能力 :除增設原料及產品岸槽、擴充產能並提升生產效率,推 行溫室氣體減量外,亦持續致力於工廠營運優化,加速推動工廠智能化,並 逐步導入人工智慧技術,朝無人化工廠邁進。
-
開創多元高值新產品 : 除持續推出新產品、提高尼龍產品附加價值、開發具 廣泛應用性之特用、酯類及功能性高分子產品外,亦著手布局發展生質材料, 並朝綠色環保製程進行開發。
A-2 長期規劃:
-
建立海外一貫化生產基地 :藉此避免因中間原料價格波動,影響獲利穩定, 中間原料就地平衡去化可節省儲運成本,物料與能源的高度整合可降低能耗 成本,以建立成本競爭優勢。
-
發展新產品新技術 : 除建立自有技術並推出新產品銷售外,未來將朝向生質、 綠色的環保製程進行開發;此外,將透過推動工廠智能化,逐步發展自有 AI 應用技術,建構石化本業 AI 化的基礎,未來期能進一步發展出專為石化業打 造的 AI 應用產品與服務,以建立技術競爭優勢。
-
打造智能管理體系 : 提升指揮中心綜效,規劃建置企業智能管理平台,冀望 透過整合市場分析、產供銷預測與調度、生產監控及經營績效分析等資訊, 以提高決策品質,建立管理競爭優勢。
B、土地開發 :
B-1 短期規劃:
-
以規劃及活化「台灣」既有土地資產為目標:本公司位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 區之第五 A 特別區及第六特別區,將隨高雄市府推動亞洲新灣區建設及 205 兵工廠的遷移時程,推動相關開發計畫,短期朝招商出租方向進行,盼能為 公司的土地資產創造最高價值。
-
以布局切入「海外」不動產開發為目標:順應大陸一帶一路戰略及東南亞新 興市場崛起所帶來的新商機,積極探尋越南及緬甸具土地開發投資潛力的地 區,及購入具開發價值土地。
B-2 長期規劃:
-
分期分區推動「台灣」土地相關開發計畫:響應政府綠化及節能政策,於發 展規劃方案時,以吸碳文明、合宜居住的建築商品為目標。
-
發展「海外」不動產開發:於越南、緬甸或其他東南亞可發展區域結合農業 耕作,取得石化生質原料,建立石化本業生產基地並帶動居住及商業發展, 最終目標以永續經營、生產、生活及生態之智慧城鎮為目標。
-
81 -
營運概況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主要產品之市場分析
【丙烯腈】
需求方面,收中美貿易衝突影響,保守看待 2019 年 ABS 市況,預估 2019 年需求 將較 2018 年微幅成長 2~3%;2019 年 AF 需求估計持平或小幅減少;AM 及 NBR 方面 需求成長率各別約 4.5%及 3.5%,總體 AN 需求成長率約 2~3%。
供給方面,2019 年預計大陸新增產能 26 萬噸。且 2020 年中預估大陸另有新增產能 約 26 萬噸將投放至市場,AN 產業仍處短期供過於求態勢。
本公司已於 2012 年底完成 AN 去瓶頸工程營運測試,2014 年產能已達約 22.4 萬噸, 有利提升台灣國內市場佔有率;整體考量供需情況,預估 2019 年亞洲 AN 開工率將持 平於 2018 年,開工率維持在 90%以上。
【己內醯胺】
本公司 2018 年之 CPL 產能為 40 萬噸/年,主要銷售供應對象為台灣國內尼龍聚合 業者,尼龍聚合業者再以尼龍粒、尼龍絲型態銷售轉戰中國大陸尼龍終端市場;2018 年台灣 CPL 總需求 54.6 萬噸/年,中國大陸 CPL 總需求達 320 萬噸/年,台海兩岸的整 體尼龍產業需求超過 370 萬噸/年,台海兩岸 CPL 需求年成長約 10%。
尼龍為中國大陸重點扶植產業,為了提升 CPL 原料境內自給率,近年來大幅擴建 CPL 產能,2017 年為新產能投產高峰,2017 年總計增加 80 萬噸年產能,2018 年投產稍 緩約 28 萬噸。2019 年預計新增的產能仍集中在大陸地區,將投產之產能約 80 萬噸,預 估會有永榮 20 萬噸/年新線、巴陵恆逸 10 萬噸/年新線及內蒙古慶華及平頂山神馬各 20 萬噸/年等。
台灣地區的尼龍聚合產能長期大於境內 CPL 產能,由於 CPL 境內自給率不足,尼 龍下游生產之需求高度仰賴進口;本公司自 2016 年第二季起,視獲利情況靈活調整產 量,預估可滿足台灣境內 50~65%的自給率,而大陸在 CPL 持續擴能下,其自給率接近 需求,但在品質差異及來料加工需求下,預估仍需部分依賴進口 CPL 貨源,約 5%左右, 此情況迫使歐美 CPL 過剩產量減少銷往亞洲,部分裝置已擴大下游尼龍粒產能因應。
中國大陸地區 CPL 產能持續擴張外,為保障國內尼龍產業的生存發展,對 CPL、 尼龍粒外貨進口課徵反傾銷稅及高 CPL 進口關稅,增加原料進口成本,甚至增加出口退 稅增加大陸外銷競爭力,預期 2018 年 CPL 市場挑戰仍將持續,部分裝置將保守開工因 應。
【尼龍粒】
由於經濟、人口、地緣種種因素影響,尼龍內需市場大小有別,台灣擁有全球僅次 於大陸地區的 PA6 產能,但生產的 PA6 近 50%仰仗外銷去化,其中最大的外銷市場為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尼龍產業鏈儘管下游需求持續成長,但受產能快速擴張等影響,PA6 進口 數量預估將逐年下降,2018 年大陸總計進口 PA6 約 37.9 萬噸相較 2017 年進口量約 36.4 萬噸接近,但其中台灣出口大陸 14.1 萬噸占比大陸總進口量 36%,較 2017 年台灣出口 大陸量 16.7 萬噸衰退 18%。
- 82 -
==> picture [18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公司為鞏固既有的尼龍市場,持續開發機能性 PA6、下游工程塑料通路及客戶 群,俾便有效的去化 CPL,分散單一市場淡旺的風險,同時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鄰苯基苯酚】
供給方面,由於大陸環保政策迫使當地 OPP 生產產商停產,2019 年上半年預計仍 將呈現供需失衡的現象,將利於我司銷往 OPP 相關應用市場。
需求方面,除了目前 OPP 既有的應用:耐燃劑、光學材料及防腐殺菌產業的需求 穩定成長之外,許多公司也已積極拓展及開發 OPP 新的衍生物及應用領域。所以未來 OPP 的需求市場將會持續穩定成長。
本公司為積極開拓特化市場,持續優化 OPP 製程、下游 OPP 銷售通路及客戶群, 同時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1.丙烯腈(AN)
-
(1)丙烯腈(AN)主要用途係作為亞克力棉(聚丙烯腈棉)及 ABS 塑膠的生產原料,其主要 下游產品如下:
-
聚丙烯腈纖維:服裝面料、亞克力毛線、毛絨布、填充玩具、毛毯、地毯、裝璜 布。
-
ABS 塑膠:手提箱、化妝品包裝容器、電腦、手機、家電用品等外殼,汽車零件。
-
NBR 橡膠:耐油、耐熱性橡膠工業用品。
-
丙烯醯胺:油田驅油劑、廢水處理劑、土壤吸水劑、土壤改良劑、紙漿增韌劑、 塗敷料、凝聚劑。
-
(2)產製過程:
==> picture [218 x 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己內醯胺(CPL)
-
一般紡織纖維:運動外套、襯裡、絲襪、內衣等。
-
工業用纖維:傘布、釣魚線、魚網、輪胎簾布、手提袋、不織布、家用地毯等。
-
工程塑膠:汽車零件、耐高壓管、衝浪板、齒輪等工業用品。
-
(2)產製過程:
==> picture [434 x 10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83 -
營運概況
3.尼龍粒(NYLON CHIP)
-
(1)尼龍粒(NYLON CHIP)為己內醯胺的直接下游產品,主要用途如己內醯胺所示。
-
(2)產製過程:
==> picture [232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主要原料之供需狀況:
本公司所需主要原料除液氨、煤炭全靠進口之外,其餘均由國內各有關公司供應, 並訂定長期供應合約,如丙烯、甲苯、硫磺、天然氣等,均由台灣中油(股)公司等供應, 液鹼由台灣志氯公司供應,環己酮由信昌公司供應,苯酚由台化、信昌公司供應,國內 原料如供應不足者,則以進口補充。由於主原料供應來源增多及能源成本下降,可增加 產品的競爭力。
- 84 -
(四)最近二年度佔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及比例
最近二年度主要供應商資料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項 目 |
106 年度 | 107 年度 | 108 年度截至第一季止 | |||||||||
| 供應商 編號 (註2) |
金額 | 佔全年度進 貨淨額比率 (%)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供應商 編號 (註2) |
金額 | 佔全年度進 貨淨額比率 (%)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供應商 編號 (註2) |
金額 | 佔當年度截至 第一季止進貨 淨額比率(%)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
| 1 | 660 | 7,448,776 | 30.12 |
660 | 8,768,637 | 29.90 | 不適用 | |||||
| 2 | 688 | 2,692,701 | 10.89 |
688 | 3,577,975 | 12.20 | ||||||
| 3 | 9357 | 2,024,216 | 8.19 |
4081 | 2,638,226 | 8.99 | ||||||
| 其他 | 12,563,562 | 50.80 |
其他 | 14,343,430 | 48.91 | |||||||
| 進貨淨額 | 24,729,255 | 100.00 |
進貨淨額 | 29,328,268 | 100.00 |
-
註:1.增減變動原因說明:市場價格與採購數量之變動。
-
2.基於業務考量,以供應商編號代之。
最近二年度主要銷貨客戶資料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項 目 |
106 年度 | 107 年度 | 108 年度截至第一季止 | |||||||||
| 銷貨客戶 編號(註2) |
金額 | 佔全年度銷貨 淨額比率(%)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銷貨客戶 編號(註2) |
金額 | 佔全年度銷貨 淨額比率(%)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銷貨客戶 編號(註2) |
金額 | 佔當年度截至 第一季止銷貨 淨額比率(%) |
與發行人 之關係 |
|
| 1 | 1018 | 6,434,882 | 19.30 |
1018 | 5,502,844 | 14.29 | 不適用 | |||||
| 2 | 1020 | 5,133,183 | 15.40 |
1020 | 5,259,325 | 13.66 | ||||||
| 3 | 1011 | 3,914,702 | 11.74 |
1019 | 4,799,812 | 12.47 | ||||||
| 4 | 1001 | 3,844,332 | 11.53 |
1011 | 4,675,062 | 12.14 | ||||||
| 5 | 1019 | 3,646,217 | 10.94 |
1001 | 2,868,527 | 7.45 | ||||||
| 其他 | 10,362,654 | 31.09 |
其他 | 15,397,551 | 39.99 | |||||||
| 銷貨淨額 | 33,335,970 | 100.00 |
銷貨淨額 | 38,503,121 | 100.00 |
-
註:1.增減變動原因說明:市場價格與銷售數量之變動。
-
2.基於業務考量,以客戶編號代之。
==> picture [69 x 18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營運概況
(五)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表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年度 生產 量値 主要商品 (或部門別)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產能 | 產量 | 產值 | 產能 | 產量 | 產值 | |
| 丙烯腈 | 220,000 | 208,420 |
31,491,624 | 220,000 | 207,108 |
26,358,881 |
| 己內醯胺、尼龍粒 | 426,000 | 374,390 |
426,000 | 379,708 |
||
| 其他附屬產品 | ||||||
| 合 計 | 31,491,624 | 26,358,881 |
註:產能係指公司經衡量必要停工、假日等因素後,利用現有生產設備,在正常運作下 所能生產之數量。
(六)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表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量單位:公噸 值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年度 銷售 量值 主要 商品 (或部門別) |
107年度_合併 | 106年度_合併 | ||||||
| 內銷 | 外銷 | 內銷 | 外銷 | |||||
| 量 | 值 | 量 | 值 | 量 | 值 | 量 | 值 | |
| 丙烯腈、醋酸 | 115,229 | 28,747,803 |
100,582 | 9,755,318 | 150,385 | 28,467,024 | 59,745 | 4,868,946 |
| 己內醯胺、尼龍 粒 |
341,369 | 14,311 | 360,198 | 5,062 | ||||
| 其他附屬產品 | 917 | |||||||
| 合 計 | 28,747,803 | 9,755,318 | 28,467,024 | 4,868,946 |
- 86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從業員工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資料
108 年 3 月 29 日
| 108 年3月29日 | ||||
|---|---|---|---|---|
| 年 | 度 | 一百零六年度 | 一百零七年度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29日(註) |
| 員 工 人 數 |
台北辦公室 | 242 | 302 | 321 |
| 頭份廠 | 387 | 395 | 393 | |
| 大社廠 | 299 | 302 | 299 | |
| 小港廠 | 297 | 277 | 285 | |
| 子公司 | 276 | 319 | 319 | |
| 合 計 | 1501 | 1595 | 1617 | |
| 平 均 年 歲 | 40.69 | 39.73 | 39.72 | |
|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
11.69 | 10.3 | 10 | |
| 學 歷 分 布 比 率 |
博 士 | 11 | 19 | 19 |
| 碩 士 | 253 | 298 | 299 | |
| 大 專 | 1060 | 1138 | 1153 | |
| 高 中 以 下 | 177 | 140 | 146 |
- 註:1.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2.106、107 分別為當年度 12 月底統計資訊。
四、環保支出資訊
(一)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污染狀況(種類、程度)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廢棄 |
| 染防治等相關法規 | 物清理等相關法規 | |
| 賠償對象或處分單位 | 各地環保主管機關 | 各地環保主管機關 |
| 處分金額 | 7,856 | 1,008 |
| 其他損失 | ___ | ___ |
(二)因應對策
1.改善計劃
-
(1)各廠積極配合環保相關法令辦理。
-
(2)加強處理設施及監測設備之維護及異常管理。
-
87 -
營運概況
2.未來三年預計環保資本支出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8 年度 109 年度 110 年度 ‧擬購置之防治污染 各廠空氣污染、水污 各廠空氣污染、水污 各廠空氣污染、水污 設備或支出內容 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等防治或改善工程 等防治或改善工程 等防治或改善工程 ‧預計改善情形 污染減廢及符合環保標 污染減廢及符合環保標 污染減廢及符合環保標 準 準 準 金額 101,637 千元 111,801 千元 122,981 千元 註:108 年度支出金額 101,637 千元係預計數,後兩年係預估數。
3.改善後之影響
| 3.改善後之影響 | |||
|---|---|---|---|
| 108年度 | 109年度 | 110年度 | |
| ‧對淨利之影響 | 折舊年增加9,240千 | 折舊年增加10,164千 | 折舊年增加11,180千 |
| 元,維修年增加約924 | 元,維修年增加約 1,016.4千元。。 元,維修年增加約 1,180千元。 |
||
| 千元。 | |||
| ‧對競爭地位之影響 | 符合環保標準 | 符合環保標準 | |
| 善盡社會責任 | |||
| 註:折舊性資產以10年提列折舊。109、110年度均為預估數。 |
五、勞資關係
(一)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本公司於台北辦公室及各廠均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定期舉辦國內外旅遊、各類 球賽、登山活動、親子活動及其他各類競賽,部份除員工外眷屬亦可參加。
本公司每年均有預算及計劃安排參加員工職務所需之各項訓練,並訂有相關辦法補 助獎勵員工利用工作之餘進修語文或各項專業課程。
1.福利措施:
一○七年辦理員工福利情形如下:
一○七年從業員工活動資料
| 項 目 | 福利事項 (年節慰問、尾牙摸彩、生日禮金、 及其他補助等金額) (千元) |
文康活動 (旅遊補助、球類聯誼比賽、登山、 其他員工活動等金額)(千元) |
|---|---|---|
| 台北辦公室 | 5,383 | 1,619 |
| 頭份廠 | 7,111 | 7,000 |
| 大社廠 | 12,932 | 1,419 |
| 小港廠 | 10,092 | 2,329 |
| 合 計 | 35,518 | 12,367 |
- 88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進修、訓練
一○七年員工訓練時數、預算執行情形如下:
一○七年從業員工訓練資料
| 項 目 | 訓練總時數 | 平均每人時數 | 預算執行率 |
|---|---|---|---|
| 台北辦公室 | 11,076.5 | 41.33 | 39% |
| 頭份廠 | 24,745 | 63.78 | 90% |
| 大社廠 | 24,528.5 | 80.16 | 80% |
| 小港廠 | 12,307 | 43.18 | 49% |
一○七年補助獎勵員工利用工作之餘進修語文或各項專業課程資料
| 項 目 | 補助金額(元) |
|---|---|
| 台北辦公室 | 0 |
| 其他各廠 | 153,627 |
| 合 計 | 153,627 |
3.退休制度
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法每月提撥準備金,自九十四年勞工退休金條例 實施後到職人員或選擇該制之員工外,依勞基法退休人員,均依法每月提撥準備金存 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台銀退休專戶。
一○七年員工退休金與退休資料
| 一○七年員工退休金與退休資料 | |
|---|---|
| 項 目 | 金額或人數 |
|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台銀退休專戶 | 139,274千元 |
| 一○七年退休人數 | 56人 |
(二)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
1.本公司為使員工了解行為或倫理守則,訂有『中石化公司業務行為政策書』(如附件), 於員工到職時發給,並簽署已閱讀並瞭解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 的『業務行為政策』。
-
89 -
營運概況
業務行為政策書
一、公平交易政策
-
1.完全遵行公平交易法(海外地區適用該地區相同之法令),為本公司之一貫政策。本公 司深知無論在那一方面欲建立良好聲譽,均需經多年之努力,但多年辛勤所獲之美譽可 能因某單一事件上個人之行為而毀於一旦。就公平交易一事而論,任一同仁之不當行為 都可能對同仁本人,對其上司,以及對公司與管理階層造成巨額花費與嚴重之訴訟,並 導致罰金、禁制令、甚至牢獄之災。
-
2.公平交易政策之目的在維護企業之自由競爭制度。公平交易政策之精神係建立在各競爭 者之間並無勾結串謀情事而使大眾利益在公平競爭下獲得最佳保障之信念上,公平交易 法對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團體之維護有所助益,已為不爭之事實,本公司管理部門業已 重覆申明對於公平交易一切理念之信心。因此,在積極鼓勵完全以合法而正當手段獲致 利潤之原則下,本公司之一切作為均應遵照法律行事,尤其在違背公平交易之情形下與 他人達成協議或諒解,更與本公司之政策有違。
-
3.公司各級主管應教育同仁有關遵守公平交易之事項,從而使同仁就此類法律問題發生時 能夠知所辨別。
二、利益衝突政策
-
1.每位同仁均有責任以誠實與公正態度處理其本人與本公司間之關係。任何同仁均不得為 個人利益從事與上述責任衝突之行為,或允許該等情況之發生。
-
2.在涉及本公司與任一同仁或第三人之業務往來中,倘該同仁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 可從中獲利時即屬利益衝突:
任一同仁促成或影響本公司與任一事業進行交易,而該事業又由同仁本人或其配偶、 二親等內之親屬持有足以影響其決策之股權數時,亦屬利益衝突。
在上述情況下,若是同仁對某一個案業務或商業關係之適當性產生疑問時,該同仁 必須透過其報告管道,將上述情事提報公司研究解決方案。
- 3.任何同仁均不得向本公司任一供應商、顧客、或競爭者要求禮物、招待、或其他個人利 益;亦不得接受本公司任一供應商、顧客、或競爭者提供之可能會對其執行職務產生不 當影響或有不當影響之禮物、招待、或其他個人利益。
三、付款與支出政策
-
1.公司所設立之銀行帳戶或所有資金,不得有任何理由不經揭露(公開)或記錄。
-
2.公司所有付款或經費支出之憑證等記錄,應能確實反應其購買行為或所支付經費之事 實。
-
3.任何同仁均不得以個人行為,直接或間接給付款項、贈送禮物或金錢、服務及有價物品, 致使公司或其關係人造成不當之影響。
四、保密與競業禁止政策
-
1.在職期間,因勞動關係得知公司技術或業務上秘密,以及公司與第三人簽約而應代為保
-
90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密之事項,應予保密。均不得利用該機密性商業資料謀求個人利益或經營相同之業務, 亦不得未經適當授權而將該等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
2.前項應予保密之情事,於離職後亦不得擅自發表或意圖不法利益而有所洩漏或利用該秘 密資料從事與公司相同之業務。
-
3.任職於公司期間,在公司企劃下,於職務上所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語文著作、圖形著 作等,依原有約定屬公司所有,未經公司書面同意,於著作權法規定有效期間內,絕不 擅自使用。
五、內部情報管制政策
任何同仁如持有本公司內部情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行為,亦不得未經適當授權而將內部情報洩漏予任一第三者。概言之,所謂內部情 報係指重要而不得公開之情報。任一同仁如無法確定其持有之情報是否為內部情報 時,應與該情報所轄部門諮商。
六、遵守規章政策
-
1.各同仁與代理人在授與相當自主之權限時,應充份注意並告知被授權人須遵守公司「業 務行為政策書」之責任。
-
2.每位公司同仁均應向其主管或有關之主管報告任何違反或疑似違反公司「業務行為政策 書」或其他規章之行為。任何同仁均不得對提出報告之同仁加以恐嚇或報復。同仁對疑 似違反公司「業務行為政策書」或其他規章之情事,應善盡報告責任,並應瞭解其負有 不能忽略不當行為之事實與情狀之責任,且應警覺該等事實與情狀而向其主管或有關之 主管提出報告。
七、溝通協調政策
-
1.各級主管與同仁應體認和衷共濟,創造高效團隊之重要性,彼此相處應打成一片,同仁 遇有問題,不論公、私,皆可與主管懇談,而主管亦宜與同仁隨時溝通,共謀解決之道, 促進團隊績效。
-
2.廠級及公司級勞資會議為正式勞資雙方溝通管道,除勞資會議代表外,同仁若有良好意 見,亦可透過代表提出,在勞資會議共同研討議決,形成共識,進而施行之。
-
3.個人權益問題或管理制度等,若有不瞭解,可透過主管或人事單位瞭解,隨時循行政體 系管道溝通。有關福利或文康活動等事項,可隨時透過廠級及公司級福利委員會管道溝 通。
-
4.申訴制度係同仁個人工作上遭遇問題,且避免主管不當影響力所設計之制度,同仁可尋 此管道維護本身合法權益。
-
5.其他行政措施諸如提案制度、人事訪談、各種會議、各季及年度考核必要時當面溝通等, 同仁與各級主管皆可運用作為溝通管道。至於若有涉及個人違規或失職問題,同仁有所 陳情,不便依以上各項所列溝通管道為之者,亦須本乎事實,提出証據。任何挾嫌誣陷, 蓄意擾亂,挑撥是非,原則對於該書狀之內容不予置理,收受者應逕予撕毀,不得傳閱, 但有具體事實証明匿名者係本公司同仁或受其教唆者,依公司規章懲處。
-
91 -
營運概況
- 6.所有上述正常體制內溝通管道,均受保障及歡迎。除此之外,任何假借、利用或串聯外 界人員、機關、團體,打擊公司營運或不依法定程序之爭取個人權益及解決爭議之作法, 均為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及規定。
八、實施辦法
本公司部門主管,均需由其所轄之每一同仁處取得書面報告,新進同仁亦應於報到後一週 內取得其書面報告;公司『業務行為政策』有變更時,需重新由其所轄之每一同仁處取得 書面報告,其書面報告之內容包括如下:
- 1.該同仁已熟讀本公司之:
公平交易政策, 利益衝突政策, 付款與支出政策, 保密與競業禁止政策, 內部情報管制政策, 遵守規章政策, 溝通協調政策
-
2.該同仁對上述各政策均已瞭解並願遵行;
-
3.該同仁及其所督導之其他同仁亦均已熟讀、瞭解並願遵行前述各政策。
同時,各級主管亦須對其下之各直屬同仁督導各項政策之遵行。部門主管於接到所屬各 級主管及同仁書面報告後,應向總經理呈送一份其本人及所屬主要同仁均遵循公司前述 各項政策之書面報告。
業務行為政策遵行證明書(一般同仁)
茲證明:
1.本人已閱讀並瞭解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的『業務行為政策』: 公平交易政策, 利益衝突政策, 付款與支出政策, 保密與競業禁止政策, 內部情報管制政策, 遵守規章政策, 溝通協調政策。
-
2.本人保證均遵行本業務行為政策。
-
(日期) (正楷簽名)
-
92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業務行為政策遵行證明書(主管)
茲證明:
- 1.本人已閱讀並瞭解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的『業務行為政策』:
公平交易政策, 利益衝突政策, 付款與支出政策, 保密與競業禁止政策, 內部情報管制政策, 遵守規章政策, 溝通協調政策。
-
2.本人及本人所督導之其他同仁均已共同閱讀了本業務行為政策。
-
3.本人保證均遵行本業務行為政策。
(日期) (正楷簽名)
-
4.本公司各廠與各產業工會間皆訂有團體協約,全公司並訂有工作規則,該規則經市政府 核准備查,公告同仁週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發給各同仁。公司依規定每季召開一次勞資 會議協調勞資議題,以促進勞資合作,共同創造及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與安全友善的工 作環境。
-
5.本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未曾因勞資糾紛遭受損失。
-
93 -
營運概況
六、重要契約
(一)工程技術契約:
| 契約性質 | 當事人 | 契約起訖 日期 |
主要內容 | 限制條款 |
|---|---|---|---|---|
| 高雄洲際碼頭 專案另案發包 項目設備製作 及工程 |
羅吉司科技興 業股份有限公 司 |
107.08.28~ 109.06.30 |
為配合【洲際碼頭液氨及酚儲運專案】,需製 作相關重要設備與工程施作,為減少工程界面 問題與有利於工期掌控。 |
無 |
| 高雄洲際碼頭 液氨及酚儲運 專案第一階段 地質改良工程 |
中華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
107.07.24~ 109.12.17 |
高雄洲際碼頭液氨及酚儲運專案第一階段地質 改良工程,樁頭處理及碎石級配工項需配合液 氨儲槽主體建廠工程此兩項工期已延至109年 12月17日,其餘工項於108/01/21已完工。 |
無 |
(二)供銷契約
-
1.本公司主要產品之丙烯腈及己內醯胺均與下游客戶,如奇美公司、國喬公司、南帝公 司、力鵬公司、集盛公司、展頌公司等有長期穩定銷售業務關係,部分並簽訂供售合 約。
-
2.對所需主要原料,國內部分採購項目有丙烯、硫磺、工業用天然氣等,均與臺灣中油(股) 公司簽訂長期購買合約,液鹼則與台灣志氯公司簽訂購買合約;原料與國外供應商簽 訂長期合約者有苯酚及液氨。
(三)技術合作契約
| 契約性質 | 當事人 | 契約起訖日期 | 主 要 內 容 | 限制條款 |
|---|---|---|---|---|
| 委外分析案 | 義守大學 | 107.02.15~ 108.02.28 |
檢測分析服務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 委外分析案 | 遠東科技大學 | 107.03.01~ 108.02.28 |
遠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 合作計劃案 | 正修科技大學 | 107.06.01~ 108.05.31 |
化學結構鑑定分析產學服務工作 合約書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 委外研究案 | 財團法人成大研 究發展基金會 |
107.07.01~ 108.06.30 |
關鍵單體生質法委託研究合作契 約書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 委外分析案 | 遠東科技大學 | 107.08.01~ 108.07.31 |
遠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合約 書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 委外分析案 | 遠東科技大學 | 107.10.01~ 108.10.31 |
遠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合約書 | 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合 約內容約定之 |
(四)長期借款契約
| 契約性質 | 當 事 人 | 契約起訖日期 | 主要內容 | 限制條款 |
|---|---|---|---|---|
| 長期借款 | 兆豐銀行國外部 | 105.12~108.12 | 充實營運資金 | 無 |
| 長期借款 | 第一銀行營業部 | 106.3~109.3 | 充實營運資金 | 無 |
| 長期借款 | 兆豐銀行國外部等金融機構聯 貸案 |
105.3~110.3 | 借新還舊並充實營運資金 | 無 |
- 94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陸、財務概況
-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
(一)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項 度 目 |
年 項 度 目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財務資料 |
|---|---|---|---|---|---|---|---|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流 動 資 產 |
12,072,676 | 9,786,343 |
11,686,011 |
14,685,286 | 15,148,831 |
不 適 用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487,850 | 15,206,121 |
14,252,235 |
14,240,101 | 14,585,386 |
||
| 無 形 資 產 |
- | - | - | - | - | ||
| 其 他 資 產 |
48,133,190 | 49,937,921 |
49,694,427 |
51,260,892 | 56,143,645 |
||
| 資 產 總 額 |
76,693,716 | 74,930,385 |
75,632,673 |
80,186,279 | 85,877,862 |
||
| 流動負債 | 分配前 | 5,572,313 | 4,911,877 |
10,197,827 |
4,030,444 | 6,049,686 | |
| 分配後 | 5,572,313 | 4,911,877 |
10,197,827 | 4,030,444 | 註1 | ||
| 非 流 動 負 債 |
17,930,442 | 16,977,121 |
14,616,237 |
13,848,110 | 12,931,286 | ||
| 負債總額 | 分配前 | 23,502,755 | 21,888,998 |
24,814,064 |
17,878,554 | 18,980,972 | |
| 分配後 | 23,502,755 | 21,888,998 |
24,814,064 | 17,878,554 | 註1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 益 |
53,190,961 | 53,041,387 |
50,818,609 |
62,307,725 | 66,896,890 | ||
| 股 本 |
23,199,897 | 23,199,897 |
23,199,897 |
26,998,573 |
26,998,573 | ||
| 資 本 公 積 |
- | 18,141 | 18,141 | 1,260,386 | 1,260,386 | ||
| 保留盈餘 | 分配前 | 31,005,657 | 31,081,107 |
29,122,523 | 35,229,878 | 40,374,642 | |
| 分配後 | 31,005,657 | 31,081,107 |
29,122,523 | 35,229,878 | 註1 | ||
| 其 他 權 益 |
(1,014,593) | (1,257,758) |
(1,521,952) | (1,181,112) | (1,736,711) | ||
| 庫 藏 股 票 |
- | - | - | - | - | ||
| 非 控 制 權 益 |
- | - | - | - | - | ||
| 權 益 總 額 |
分配前 | 53,190,961 | 53,041,387 |
50,818,609 |
62,307,725 | 66,896,890 | |
| 分配後 | 53,190,961 | 53,041,387 |
50,818,609 | 62,307,725 | 註1 |
註 1:107 年度盈餘分派案,尚待本(108)年股東常會決議。
- 95 -
財務概況
個體簡明綜合損益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度 項 目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財務資料 |
|---|---|---|---|---|---|---|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營 業 收 入 |
31,851,565 | 23,146,767 |
22,526,791 |
32,160,867 | 36,969,800 |
不 適 用 |
| 營 業 毛 利 |
(1,384,891) | (1,093,257) | (728,326) | 4,630,315 | 4,312,688 |
|
| 營 業 損 益 |
(2,181,317) | (1,894,726) | (1,481,032) | 3,471,361 | 3,017,875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2,476,408 | 1,990,257 |
(388,689) |
2,803,380 | 1,618,395 |
|
| 稅前淨利( 損) | 295,091 | 95,531 |
(1,869,721) |
6,274,741 | 4,636,270 |
|
|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
304,449 | 95,531 |
(1,869,721) |
6,091,656 | 4,290,269 |
|
|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
- | - | - | - | - | |
| 本期淨利(損) | 304,449 | 95,531 |
(1,869,721) |
6,091,656 | 4,290,269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稅 後 淨 額 ) |
24,775 | (263,246) |
(345,732) | 356,539 | (526,461)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29,224 | (167,715) |
(2,215,453) | 6,448,195 | 3,763,808 | |
| 淨利( 損) 歸屬於 母 公 司 業 主 |
- | - | - | - | - | |
| 淨利( 損) 歸屬於 非 控 制 權 益 |
- | - | - | - |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 公 司 業 主 |
- | - | - | - |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 控 制 權 益 |
- | - | - | - | - | |
| 每 股 盈 餘 |
0.13 | 0.04 | (0.81) | 2.55 | 1.59 |
- 96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合併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合併簡明資產負債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項 度 目 |
年 項 度 目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財務資料 |
|---|---|---|---|---|---|---|---|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流 動 資 產 |
18,168,124 | 15,118,402 |
16,082,533 |
18,839,149 |
21,622,587 |
不 適 用 |
|
| 不動產、廠房 及 設 備 |
16,980,407 | 16,279,497 |
15,669,918 |
16,935,430 |
19,501,534 |
||
| 無 形 資 產 |
20,169 | 21,451 |
31,256 |
24,338 |
188,061 |
||
| 其 他 資 產 |
42,259,715 | 44,335,453 |
44,671,558 |
45,830,043 |
48,392,772 |
||
| 資 產 總 額 |
77,428,415 | 75,754,803 |
76,455,265 |
81,628,960 |
89,704,954 |
||
| 流動負債 | 分配前 | 5,668,509 | 5,278,759 |
10,462,969 |
4,241,699 | 7,488,055 | |
| 分配後 | 5,668,509 | 5,278,759 |
10,462,969 | 4,241,699 | 註1 | ||
| 非 流 動 負 債 |
18,340,615 | 17,218,026 |
14,929,630 |
14,838,802 | 15,026,145 | ||
| 負債總額 | 分配前 | 24,009,124 | 22,496,785 |
25,392,599 |
19,080,501 | 22,514,200 | |
| 分配後 | 24,009,124 | 22,496,785 |
25,392,599 | 19,080,501 | 註1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 益 |
53,190,961 | 53,041,387 |
50,818,609 |
62,307,725 | 66,896,890 |
||
| 股 本 |
23,199,897 | 23,199,897 |
23,199,897 |
26,998,573 |
26,998,573 |
||
| 資 本 公 積 |
- | 18,141 | 18,141 |
1,260,386 |
1,260,386 |
||
| 保留盈餘 | 分配前 | 31,005,657 | 31,081,107 |
29,122,523 |
35,229,878 | 40,374,642 | |
| 分配後 | 31,005,657 | 31,081,107 |
29,122,523 | 35,229,878 | 註1 | ||
| 其 他 權 益 |
(1,014,593) | (1,257,758) |
(1,521,952) | (1,181,112) | (1,736,711) | ||
| 庫 藏 股 票 |
- | - | - | - | - | ||
| 非 控 制 權 益 |
228,330 | 216,631 |
244,057 |
240,734 | 293,864 | ||
| 權 益 總 額 |
分配前 | 53,419,291 | 53,258,018 |
51,062,666 |
62,548,459 | 67,190,754 | |
| 分配後 | 53,419,291 | 53,258,018 |
51,062,666 | 62,548,459 | 註1 |
註 1:107 年度盈餘分派案,尚待本(108)年股東常會決議。
- 97 -
財務概況
合併簡明綜合損益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度 項 目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財務資料 |
|---|---|---|---|---|---|---|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營 業 收 入 |
33,249,482 | 26,155,995 |
25,376,683 |
33,335,970 |
38,503,121 |
不 適 用 |
| 營 業 毛 利 |
(763,163) | (442,748) |
(89,861) | 5,371,581 | 5,176,159 |
|
| 營 業 損 益 |
(2,174,632) | (1,793,801) | (1,395,078) | 3,584,036 | 3,075,08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2,527,223 | 1,936,032 |
(409,018) |
2,713,685 | 1,601,868 |
|
| 稅前淨利( 損) | 352,591 |
142,231 |
(1,804,096) | 6,297,721 | 4,676,950 |
|
| 繼續營業單位 本 期 淨 利 |
294,532 | 82,770 |
(1,878,145) | 6,087,322 | 4,280,995 | |
| 停業單位損失 | - | - | - | - | - | |
| 本期淨利(損) | 294,532 | 82,770 |
(1,878,145) | 6,087,322 | 4,280,995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
25,641 | (264,007) |
(344,987) | 357,550 | (521,612)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20,173 | (181,237) |
(2,223,132) | 6,444,872 | 3,759,383 | |
| 淨利(損)歸屬於 母 公 司 業 主 |
304,449 | 95,531 |
(1,869,721) | 6,091,656 | 4,290,269 | |
| 淨利(損)歸屬於 非 控 制 權 益 |
(9,917) | (12,761) |
(8,424) | (4,334) | (9,274)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 公 司 業 主 |
329,224 | (167,715) |
(2,215,453) | 6,448,195 | 3,763,808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非 控 制 權 益 |
(9,051) | (13,522) |
(7,679) | (3,323) | (4,425) | |
| 每 股 盈 餘 |
0.13 | 0.04 |
(0.81) |
2.55 | 1.59 |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 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 簽證會計師 | 陳眉芳 | 陳眉芳 | 陳俊光 | 陳俊光 | 陳眉芳 |
| 陳俊光 | 陳俊光 | 鍾丹丹 | 鍾丹丹 | 鍾丹丹 | |
| 查核意見 | 修正式無保留 意見 |
修正式無保留 意見 |
無保留意見 | 無保留意見 | 無保留意見 |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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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
(一)個體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度 分析項目 |
年 度 分析項目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
|---|---|---|---|---|---|---|---|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不 適 用 |
||
| 財務 結構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30.64 | 29.21 |
32.81 |
22.30 | 22.10 |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比率 |
431.36 | 460.46 |
459.12 |
534.80 | 547.32 |
||
| 償債 能力 % |
流動比率 | 216.65 | 199.24 |
114.59 |
364.36 | 250.41 |
|
| 速動比率 | 164.67 | 148.40 |
92.32 |
294.30 | 208.49 |
||
| 利息保障倍數 | 486 | 151 |
(731) |
3,662 | 8,999 |
||
| 經營 能力 |
應收款項週轉率(次) | 11.98 | 10.27 |
10.88 |
10.31 | 10.58 |
|
| 平均收現日數 | 30.46 | 35.54 |
33.54 |
35.40 | 34.50 |
||
| 存貨週轉率(次) | 13.47 | 10.99 |
12.40 |
14.40 | 14.79 |
||
| 應付款項週轉率(次) | 18.65 | 19.46 |
17.63 |
15.57 | 18.07 |
||
| 平均銷貨日數 | 27.09 | 33.21 |
29.43 |
25.34 | 24.68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率 (次) |
1.81 | 1.46 |
1.53 |
2.26 | 2.57 |
||
| 總資產週轉率(次) | 0.43 | 0.31 |
0.30 |
0.41 | 0.45 |
||
| 獲利 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0.50 | 0.33 |
(2.24) |
8.01 | 5.22 |
|
| 權益報酬率(%) | 0.57 | 0.18 |
(3.60) |
10.77 | 6.64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註6) |
1.27 | 0.41 |
(8.06) |
23.24 | 17.17 |
||
| 純益率(%) | 0.96 | 0.41 |
(8.30) |
18.94 | 11.60 |
||
| 每股盈餘(元) | 0.13 | 0.04 |
(0.81) |
2.55 | 1.59 |
||
| 現金 流量 |
現金流量比率(%) | (19.17) | (10.38) | 0.11 | 83.94 | 96.41 |
|
|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 57.26 | 21.33 |
(39.35) |
22.67 | 148.10 |
||
| 現金再投資比率(%) | (1.60) | (0.77) | 0.02 | 4.55 | 7.41 |
||
| 槓桿 度 |
營運槓桿度 | 註1 | 註1 | 註1 | 1.92 | 2.53 |
|
| 財務槓桿度 | 註1 | 註1 | 註1 | 1.05 | 1.02 |
||
| 最近兩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達20%以上者,說明如下: 1、107年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較106年度減少,主要係長期借款轉列為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 到期長期負債及舉借短期借款所致。 2、107年度利息保障倍數較106年度上升,主係本公司106年度依發行辦法提前贖回全部海外第 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致利息費用減少所致。 3、107年度獲利能力各項財務比率均較106年度減少,係因主產品己內醯胺及丙烯腈價格下跌影 響毛利;另業外收支減少係106年度處分採權益法之投資所致。 4、107年度現金流量比率各項比率較106年度上升,係因107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金額較106 年增加所致。 |
註 1:因為營業利益為負值,該項財務比率不予計算。
- 99 -
財務概況
(二)合併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度 分析項目(註2) |
年 度 分析項目(註2)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當年度截至 108年3月31日 |
|---|---|---|---|---|---|---|---|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
| 財務 結構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31.01 | 29.70 |
33.21 |
23.37 | 25.10 |
不 適 用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比率 |
422.60 | 432.91 |
421.14 |
456.95 | 421.59 |
||
| 償債 能力 % |
流動比率 | 320.51 | 286.40 |
153.71 |
444.14 | 288.76 |
|
| 速動比率 | 260.65 | 236.01 |
130.52 |
370.18 | 243.52 |
||
| 利息保障倍數 | 524 | 175 |
(689) |
3,442 | 5,982 |
||
| 經營 能力 |
應收款項週轉率(次) | 11.98 | 10.52 |
11.13 |
10.31 | 10.84 |
|
| 平均收現日數 | 30.46 | 34.69 |
32.79 |
35.40 | 33.67 |
||
| 存貨週轉率(次) | 12.91 | 11.48 |
13.21 |
14.14 | 14.02 |
||
| 應付款項週轉率(次) | 18.17 | 18.87 |
17.29 |
15.04 | 17.27 |
||
| 平均銷貨日數 | 28.27 | 31.79 |
27.63 |
25.81 | 26.03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 率(次) |
1.86 | 1.57 |
1.59 |
2.04 | 2.11 |
||
| 總資產週轉率(次) | 0.45 | 0.34 |
0.33 |
0.42 | 0.45 |
||
| 獲利 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0.49 | 0.31 |
(2.22) |
7.90 | 5.07 |
|
| 權益報酬率(%) | 0.55 | 0.16 |
(3.60) |
10.72 | 6.60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 率(%)(註6) |
1.52 | 0.61 |
(7.78) |
23.33 | 17.32 |
||
| 純益率(%) | 0.89 | 0.32 |
(7.40) |
18.26 | 11.12 |
||
| 每股盈餘(元) | 0.13 | 0.04 |
(0.81) |
2.55 | 1.59 |
||
| 現金 流量 |
現金流量比率(%) | (32.65) | 9.28 | 2.50 |
82.58 | 83.83 |
|
|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 53.33 | 23.75 |
(31.43) |
24.44 | 78.89 |
||
| 現金再投資比率(%) | (2.73) | 0.73 | 0.41 |
4.61 | 7.69 |
||
| 槓桿度 | 營運槓桿度 | 註1 | 註1 | 註1 | 2.19 | 2.98 |
|
財務槓桿度 |
註1 | 註1 | 註1 | 1.05 | 1.03 |
||
| 最近兩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達20%以上者,說明如下: 1、107年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較106年度減少,主要係長期借款轉列為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 期負債及舉借短期借款所致。 2、107年度利息保障倍數較106年度上升,主係本公司106年度依發行辦法提前贖回全部海外第二次有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致利息費用減少所致。 3、107年度獲利能力各項財務比率均較106年度減少,係因主產品己內醯胺及丙烯腈價格下跌影響毛利; 另業外收支減少係106年度處分採權益法之投資所致。 4、107年度現金流量比率各項比率較106年度上升,係因107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金額較106年增 加所致。 |
-
最近兩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達 20%以上者,說明如下:
-
1、107 年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較 106 年度減少,主要係長期借款轉列為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 期負債及舉借短期借款所致。
-
2、107 年度利息保障倍數較 106 年度上升,主係本公司 106 年度依發行辦法提前贖回全部海外第二次有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致利息費用減少所致。
-
3、107 年度獲利能力各項財務比率均較 106 年度減少,係因主產品己內醯胺及丙烯腈價格下跌影響毛利; 另業外收支減少係 106 年度處分採權益法之投資所致。
-
4、107 年度現金流量比率各項比率較 106 年度上升,係因 107 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金額較 106 年增 加所致。
-
註 1:因為營業利益為負值,該項財務比率不予計算。
-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
1.財務結構
-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權益總額+非流動負債)/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 額。
-
2.償債能力
-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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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費用)/流動負債。
-
(3)利息保障倍數=所得稅及利息費用前純益/本期利息支出。
-
3.經營能力
-
(1)應收款項(包括應收帳款與因營業而產生之應收票據)週轉率= 銷貨淨額/各期平均應收款項 (包括應收帳款與因營業而產生之應收票據)餘額。
-
(2)平均收現日數=365/應收款項週轉率。
-
(3)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額。
-
(4)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與因營業而產生之應付票據)週轉率= 銷貨成本/各期平均應付款項 (包括應付帳款與因營業而產生之應付票據)餘額。
-
(5)平均銷貨日數=365/存貨週轉率。
-
(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率=銷貨淨額/平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
-
(7)總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平均資產總額。
-
4.獲利能力
-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利息費用×(1-稅率)〕/ 平均資產總額。
-
(2)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權益總額。
-
(3)純益率=稅後損益/銷貨淨額。
-
(4)每股盈餘=(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損益-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 4)
-
5.現金流量
-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存貨增加額 。
-
+現金股利)
-
(3)現金再投資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現金股利)/(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毛額+長期投資+ 。
-
其他非流動資產+營運資金) (註 5)
-
6.槓桿度:
-
。
-
(1)營運槓桿度=(營業收入淨額-變動營業成本及費用) / 營業利益(註 6)
-
。
-
(2)財務槓桿度=營業利益 / (營業利益-利息費用)
-
註 3:上開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追 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之發行期間。
-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 稅後淨損。特別股若為非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 虧損,則不必調整。
-
註 4: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
3.存貨增加數僅在期末餘額大於期初餘額時方予計入,若年底存貨減少,則以零計算。
-
4.現金股利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現金股利。
-
5.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毛額係指扣除累計折舊前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總額。
-
註 5:發行人應將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依性質區分為固定及變動,如有涉及估計或主觀判斷,應注意 其合理性並維持一致。
-
註 6: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占實收資本比率計算,則改以資產負債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率計算之。
-
101 -
財務概況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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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石化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 表達中石化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 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石化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 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及(十三)所述,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 南區安順部分土地污染案,已依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提出整治計畫及估列相關之整治費 用,前述整治計畫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經台南市政府審議通過,並依計畫進行,第一階段整治 工作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計畫第二階段,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相關整治費用。另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對該土地之污染責任歸屬仍有異議,將繼續積極尋求可能之行政與法律救濟。本會計師未因 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 103 -
其他事項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落及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列入中石化集團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部分被投資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未經 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 中,有關該部份被投資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對該部分被投資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採用權 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資產總額之 1.05% 及 1.36%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 (2.21)% 。 及 (0.06)%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石化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 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 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營業收入為中石化集團最重要之現金流量來源,在財務報表中,屬於具有顯著風險之 會計科目,故營業收入認列是為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說明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六(十九)及六(二十)。 因應之查核程序:
-
•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人工及系統控制,並針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 核對及調節,及評估中石化集團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
•針對中石化集團主要客戶之銷售狀況進行分析及比較,並對重大交易輔以審計抽樣,核 對內部及外部資料,佐證交易之真實性。
-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評價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石化集團合併資產負債表投資性不動產之帳 面價值占總資產 43% ,其金額對整體財務報表係屬重大。中石化集團依據 IAS40 衡量投資性 不動產公允價值,並於報導日時重新衡量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由於投資性不動產之 評價涉及重大判斷,故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之會計政策,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評價之判斷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五(一);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 104 -
因應之查核程序:
-
•取得公司提供之不動產鑑價報告。
-
•聘用不動產鑑價公司以檢視公司提供鑑價報告之評價方法之適當性及其主要假設或輸入 值(如:折現率及最終報酬率等)之合理性。
-
•評估公司對於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揭露是否適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中石化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石化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 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石化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中石化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石化集團繼 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 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 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 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石化集團不再具有 繼續經營之能力。
-
105 -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石化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
-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 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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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 106 -
| ��� ����� |
106.12.31 | % �� % |
% �� % |
1 250,000 - |
- - - |
2 1,959,985 3 |
3 1,298,374 2 |
- 202,703 - |
1 174,007 - |
1 - - |
- 356,630 - |
8 4,241,699 5 |
5 3,269,165 4 |
5 3,269,165 4 |
2 2,437,684 3 |
10 8,754,736 11 |
- 299,882 - |
- 77,335 - |
17 14,838,802 18 |
25 19,080,501 23 |
30 26,998,573 33 |
1 1,260,386 2 |
2 1,099,137 1 |
2 1,099,137 1 |
38 28,023,386 34 |
6 6,107,355 8 |
46 35,229,878 43 |
(1) (392,378) - |
(1) - - |
- (788,734) (1) |
- (788,734) (1) |
(2) (1,181,112) (1) |
(2) (1,181,112) (1) |
75 62,307,725 77 |
- 240,734 - |
75 62,548,459 77 |
75 62,548,459 77 |
100 81,628,960 100 |
|||||||||||||||
|---|---|---|---|---|---|---|---|---|---|---|---|---|---|---|---|---|---|---|---|---|---|---|---|---|---|---|---|---|---|---|---|---|---|---|---|---|---|---|---|---|---|---|---|---|---|---|---|---|---|---|---|---|---|
| 107.12.31 | �� | 913,732 | 5,578 | 1,848,774 | 2,973,010 | 352,910 | 480,171 | 863,801 | 50,079 | 7,488,055 | 3,810,129 | 1,992,284 | 8,758,989 | 349,729 | 115,014 | 15,026,145 | 22,514,200 | 26,998,573 | 1,260,386 | 1,708,303 | 33,521,575 | 5,144,764 | 40,374,642 | (488,212) | (1,248,499) | - | (1,736,711) | 66,896,890 | 293,864 | 67,190,754 | 89,704,954 | ||||||||||||||||||||||
| $ | $ | ||||||||||||||||||||||||||||||||||||||||||||||||||||
| �������������������� | ������� | ������������������ | 107.12.31 106.12.31 |
�� � �� � ����� |
����� | 13,469,938 15 10,111,495 13 2100 ����(���(�)) |
1,300,897 1 1,368,657 2 2130 �������(���(��)) |
251,629 - - - 2170 ���� |
- - 196,132 - 2200 �����(���) |
2,575,850 3 3,479,623 4 2230 �������(�����(��)) |
60,233 - 67,984 - 2250 �������(�����(��)�(��)) |
118,382 - 45,763 - 2320 ���������������(�����(�)) |
2,243,840 3 2,281,084 3 2399 ��������� |
1,143,583 1 856,100 1 ������ |
458,235 1 432,311 - ������ |
21,622,587 24 18,839,149 23 2540 ����(���(�)) |
2550 ��������(�����(��)�(��)) |
4,861,274 5 - - 2570 �������(�����(��)) |
2611 ������(���(��)) |
1,978,339 2 - - 2670 ���������� |
- - 1,677,346 2 ������� |
- - 2,992,035 3 2,405,411 3 2,241,041 3 ���� ����������� |
19,501,534 22 16,935,430 21 ��� |
38,350,359 43 38,226,532 47 3110 �����(���(��)) |
188,061 - 24,338 - 3200 ����(���(��)) |
11,023 - 9,372 - �����(���(��)) |
786,366 1 683,717 1 3310 ������ |
68,082,367 76 62,789,811 77 3320 ������ |
3350 ����� |
�����(�����(��)) | 3410 ����������������� |
3420 ������������������������� |
3425 ������������� |
������������� | 36XX ����� |
���� | 89,704,954 100 81,628,960 100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主辦會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長: | ||||||||||||||||||||||||||
| 1100 | 1110 | 1120 | 1125 | 1170 | 1180 | 1200 | 130X | 1410 | 1470 | 1510 | 1517 | 1523 | 1543 | 1551 | 1600 | 1760 | 1780 | 1840 | 1900 |
- 107 -
�������������������� �������
�����������������������
��:�����
| 4000 ����(�����(��)) 5000 ����(�����(�)) 5920 ��������� ���� ����� 6100 ���� 6200 ���� 6300 ������ 6450 ��������(��) ���� ��������� 7010 ����(���(��)��) 7020 �������(���(��)��(��)) 7050 ����(���(��)��(��)) 7060 ��������������������(�����(�)) ���������� ���� 7950 �������(�����(��)) ���� 8300 ������� 8310 ���������� 8311 ����������� 8316 ����������������������������� 8320 �������������������������-���������� 8349 �������������� 8360 ������������� 8361 ����������������� 8362 ��������������� 8367 ����������������������������� 8370 ������������������������-����������� 8399 ��������������� ��������������� 8300 �������� 8500 �������� �������� 8610 ����� 8620 ����� ���������� 8710 ����� 8720 ����� ����(�)(�����(��)) 9750 ������ 9850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經理人: |
107�� |
|---|---|
- 108 -
| ��� ����� |
��� | �� ���� |
244,057 51,062,666 |
(4,334) 6,087,322 |
1,011 357,550 |
(3,323) 6,444,872 |
(3,323) 6,444,872 |
- - |
- 5,040,921 |
240,734 62,548,459 |
41,182 866,540 |
281,916 63,414,999 |
(9,274) 4,280,995 |
4,849 (521,612) |
4,849 (521,612) |
(4,425) 3,759,383 |
(4,425) 3,759,383 |
- - |
- - |
16,373 16,373 |
- (1) |
- (1) |
293,864 67,190,754 |
||||||||||||||||||
|---|---|---|---|---|---|---|---|---|---|---|---|---|---|---|---|---|---|---|---|---|---|---|---|---|---|---|---|---|---|---|---|---|---|---|---|---|---|---|---|---|---|
| ����� ���� |
������ ���� |
(�)� ���� |
(1,228,183) 50,818,609 |
- 6,091,656 |
439,449 356,539 |
439,449 6,448,195 |
- - |
- 5,040,921 |
(788,734) 62,307,725 |
788,734 825,358 |
- 63,133,083 |
- 4,290,269 |
- (526,461) |
- 3,763,808 |
- - |
- - |
- - |
- (1) |
- 66,896,890 |
主辦會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9,137 29,981,970 (1,958,584) (293,769) - |
- - 6,091,656 - - |
- - 15,699 (98,609) - |
- - 6,107,355 (98,609) - |
- (1,958,584) 1,958,584 - - |
- - - - - |
1,099,137 28,023,386 6,107,355 (392,378) - |
- - 844,326 - (807,702) |
1,099,137 28,023,386 6,951,681 (392,378) (807,702) |
- - 4,290,269 - - |
- - 10,170 (95,834) (440,797) |
- - 4,300,439 (95,834) (440,797) |
609,166 - (609,166) - - |
- 5,498,189 (5,498,189) - - |
- - - - - |
- - (1) - - |
1,708,303 33,521,575 5,144,764 (488,212) (1,248,499)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 | 18,141 | - | - | - | - | 1,242,245 | 1,260,386 | - | 1,260,386 | - | - | - | - | - | - | - | 1,260,386 | ||||||||||||||||||||||||
| ��� | �� | ������������ $ 23,199,897 |
���� - |
�������� - |
�������� - |
�������� | ���������� - |
�������� 3,798,676 |
��������������� 26,998,573 |
����������� - |
������� 26,998,57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998,573 |
董事長: |
- 109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嵌入式衍生工具-買回權、賣回權及轉換權按公允價值再衡量之損益 利息收入 應付公司債匯率影響數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處分投資利益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已實現銷貨損失(利益) 買回應付公司債利益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利益 應付公司債發行成本攤銷數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減少(增加) 應收帳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存貨增加 預付款項增加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合約負債增加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應付帳款-關係人減少 其他應付款增加 負債準備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償還公司債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經理人: - 110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7年度 106年度 $ 4,676,950 6,297,721 1,364,687 1,234,460 19,536 19,669 (242,864) (171,897) 79,516 188,416 - 920,915 (197,636) (206,644) - (276,247) (887,970) (776,557) 6,998 737 (6,094) (2,674,450) - 1,137 150,541 (22,875) 3 (562) - (10,091) (119,574) (41,244) - 83,552 167,143 (1,731,681) 903,773 (1,555,926) 7,751 (13,965) (78,301) 107,534 (102,860) (677,191) (287,483) (10,803) (25,924) 35,626 416,956 (2,114,725) 5,578 - (111,211) 249,718 - (10,703) 1,694,851 772,572 (139,236) (120,742) (306,551) 71,689 1,143,431 962,534 1,560,387 (1,152,191) 1,727,530 (2,883,872) 6,404,480 3,413,849 203,318 203,196 (77,134) (96,847) (253,419) (17,341) 6,277,245 3,502,857 (3,267,115) (8,221) 1,846,810 8,867 - (500,000) - 1,419 - 10,635 - 3,052,814 (4,046,481) (2,500,402) 14,410 - (188,697) (697) (108,908) (92,846) 653,668 248,920 (5,096,313) 220,489 3,349,694 6,352,857 (2,680,470) (8,998,839) - (19,158) 3,823,144 2,449,949 (2,560,000) (2,572,500) 50,000 (470,000) 37,679 4,442 16,373 - 2,036,420 (3,253,249) 141,091 (36,668) 3,358,443 433,429 10,111,495 9,678,066 $ 13,469,938 10,111,495 主辦會計: |
|---|---|
- 110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
(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奉 經濟部核准設立,註冊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十二號十一樓。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 七月十八日遷址至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併稱「合併公司」)主 要營業項目為石油、 氯、磷酸等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其原物料 之儲、運、購、銷業務等。其主要產品為丙烯 、己內醯胺及尼龍粒等。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經董事會通過發佈。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 ( ) 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後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合併公司自民國一○七年起全面採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 認可並於民國一○七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
|---|---|
| 國際會計準則 | |
| 理事會發布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衡 | 2018年1月1日 |
| 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2018年1月1日 |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 2017年1月1日 |
| 認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之修正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2018年1月1日 |
- 111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合併財務報告未造成重大 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該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收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建造合
-
約」及相關解釋,以單一分析模型按五個步驟決定企業認列收入之方法、時點及金 額。合併公司採累積影響數法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因此,以前期間之 比較資訊無須重編而係繼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及 相關解釋,初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之累積影響數係調整民國一○七年 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
此項會計政策變動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 銷售商品
針對產品之銷售,過去係於商品交付至客戶場址時認列收入,於該時點客戶 已接受該產品,且相關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客戶。於該時點認列收 入,係因該時點收入及成本能可靠衡量、對價很有可能收回,且不再繼續參與對 商品之管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客戶取得對產品之控制時認列 收入。部分接單生產之產品合約,客戶可控制所有尚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在此情 況下,合併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係於生產該等產品之過程時認列收 入。
(2) 提供勞務
-
合併公司提供服務。若單一協議中之勞務係於不同報導期間提供,過去係以
-
相對公允價值為基礎分攤對價予不同勞務,並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勞務收入。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依勞務之相對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整體服務合約之 對價。合併公司係以單獨銷售該勞務時之訂價為基礎決定單獨售價。
-
(3) 佣 金
-
合併公司依先前之準則判斷所收取之佣金於部分交易中係作為代理人而非主
-
理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以合併公司於特定商品移轉予最終客戶 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為基礎評估,而非以是否暴露於與銷售商品有關之所有權重大 風險及報酬評估。
(4) 建造合約
合約收入過去係於很有可能產生收入且能可靠衡量之範圍內加以認列,包括 合約中同意之原始金額,加計與合約相關之任何變更、請求補償及獎勵給付等。 於認列求償及變更時,係修正合約完成程度或合約價款,並於每一報導日以累積 基礎重評估合約之狀況。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合約之求償及變更 已核准時依合約修改處理。
- 112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5) 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並 無重大影響。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以下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或 IFRS 9 )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以下稱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或 IAS 39 ),修正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
-
由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合併公司採用修正後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一
-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該準則規定於綜合損益表將金融資產之減損列報為單行項 目,先前合併公司係將應收帳款之減損列報於管理費用。此外,合併公司採用修正 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揭露民國一○七年資訊,該等規 定通常不適用於比較期資訊。
合併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導致之會計政策重大變動說明如下:
- (1)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
該準則主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三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產 之分類係以持有該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其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並刪除原 準則下持有至到期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分類。依該準則,混 合合約包含之主契約若屬該準則範圍內之金融資產,則不拆分嵌入之衍生工具, 而係評估整體混合金融工具之分類。合併公司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 資產之分類、衡量及相關利益及損失之認列之會計政策說明請詳附註四 ( 八 )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對合併公司之金融負債會計政策無重大影響。
(2) 金融資產之減損
該準則以前瞻性之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已發 生減損損失模式,新減損模式適用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但不適用於權益工具投資。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信用損失之認列時點早於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下之認列時點,請詳附註四(八)。
(3) 過渡處理
除下列項目外,通常係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產生之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差異數,係認列於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項目,據此,民國ㄧ○六年表達之 資訊通常不會反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因此,與民國ㄧ○七年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揭露之資訊不具可比性。
-
113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下列事項係以初次適用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為基礎評估:
-
–判定金融資產係以何種經營模式持有。
-
–先前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指定及撤銷。
-
–部分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作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指 定。
-
-
•若債務證券投資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始適用日之信用風險低,則合併 公司假定該資產自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
-
(4)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次適用日之金融資產分類
-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第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新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及說明如下(金融負債之衡量種類及帳面金額未改變):
|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
IAS39 | IFRS9 | |
|---|---|---|---|
| 衡量種類 放款及應收款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註1) 備供出售(註2) 以成本衡量(註3) 以成本衡量(註4) 放款及應收款 |
帳面金額 | 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 攤銷後成本 10,111,495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1,368,65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1,873,47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728,660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3,136,224 攤銷後成本 3,593,370 |
|
| 10,111,495 1,368,657 1,873,478 703,521 2,288,514 3,593,370 |
-
註 1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時,該等權益工具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因為合併公司係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監督管理,該 金融資產已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
註 2 :該等權益工具代表合併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 資產之帳面金額為 1,873,478 千元。
-
註 3 :該等權益工具代表合併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 資產之帳面金額為 728,660 千元,且其他權益項目及保留盈餘分別減少 16,979 千元及增加 42,118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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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註 4 :該等權益工具,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 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 ○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之帳面金額為 3,136,224 千元,且保留盈餘增 加 847,710 千元,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金額分別為 806,529 千元及 41,182 千元。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調節 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調節表如下: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以成 本衡量)IAS 39期初數 加項―權益工具投資: 自備供出售轉入 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 合 計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包括以成本衡量)IAS 39期 初數 加項-權益工具投資: 自備供出售轉入 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 減項-權益工具投資: 依權益法認列 合 計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 期日、應收款項及其他金融資產 IAS 39期初數 合 計 |
106.12.31 IAS 39 帳面金額 $ 3,657,171 - - $ 3,657,171 $ 2,576,999 - - - $ 2,576,999 $ 13,704,865 $ 13,704,865 |
重分類 (2,288,514) - 2,288,514 - (2,576,999) 1,873,478 703,521 - - - - |
再衡量 - - 847,710 847,710 - - 25,139 - 25,139 - - |
107.1.1 IFRS 9 帳面金額 4,504,881 2,602,138 13,704,865 |
107.1.1 保留盈餘 調 整 數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 1,989 806,529 808,518 - - 42,118 (6,310) 35,808 - - |
107.1.1 107.1.1 其他權益 調 整 數 保留盈餘 調 整 數 (非控制 權益) - - (1,989) - - 41,182 (1,989) 41,182 - - - - (16,979) - - - (16,979) - - - - - |
|---|---|---|---|---|---|---|
( 二 ) 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公開發行以上公 司應自民國一○八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於民國一○八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 理事會發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3 號「所得稅務處理之不確定性」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之修正「具有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計畫修正、縮減或清償」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之長期權益」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5-2017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9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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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不致對合併財務報告造成 重大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
-
該準則將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四號
-
「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解釋公告第十五號「營業租賃:誘因」及解釋公 告第二十七號「評估涉及租賃之法律形式之交易實質」。
新準則針對承租人採用單一會計處理模式將租賃交易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並以 使用權資產表達其使用標的資產之權利,以租賃負債表達支付租賃給付之義務。此 外,該等租賃相關之費用將以折舊及利息取代現行營業租賃下以直線基礎認列租金 之方式表達。另對於短期租賃及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提供認列豁免規定。出租人之 會計處理則維持與現行準則類似,亦即,出租人仍應將租賃分類為營業租賃或融資 租賃。
(1) 判斷合約是否包含租賃
合併公司簽訂一法律形式非屬租賃之合約,該合約依據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四號評估包含一項設備之租賃,於過渡至新準則時,合併公司得選擇:
-
•針對所有合約適用新準則規定之租賃定義;或
-
•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而不重新評估合約是否為或包含租賃。
合併公司預計於過渡時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豁免租賃定義之重評估,亦即,合 併公司係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前所簽訂之所有合約適用現行規定之租賃定 義。
(2) 過渡處理
合併公司為承租人之合約,得就所有合約選擇:
-
•完全追溯;或
-
•修正式追溯及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
-
合併公司預計採用修正式追溯過渡至新準則,因此,採用新準則之累積影響
-
數將認列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之開帳保留盈餘,而不重編比較期資訊。
於採用修正式追溯時,現行準則分類為營業租賃之合約得以個別合約為基 礎,於過渡時選擇是否採用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合併公司評估將採用以下 實務權宜作法:
-
•針對具有類似特性之租賃組合採用單一折現率;
-
•依其於初次適用日前刻依據 IAS37 虧損性合約之評估結果,作為對使用權資產 減損評估之替代方法;
-
•針對租賃期間於初次適用日後 12 個月內結束之租賃,適用豁免而不認列使用權 資產及租賃負債;
-
•不將原始直接成本計入初次適用日之使用權資產衡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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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租賃合約包含租賃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下,決定租賃期間時,採用後見之明。 針對合併公司為轉租交易之中間出租人之合約,經評估無須進行任何調整。
-
(3) 截至目前為止,合併公司評估適用新準則最重大的影響係針對現行以營業租賃承 租辦公處所、工廠廠房及倉儲地點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預估上述差異可 能使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分別增加 299,236 千元及 299,236 千元;而對於現行以融資租賃處理之合約則無重大影響。此外,合併公司預期新 準則之適用並不影響其借款合約所約定最大融資槓桿成數之遵循能力。 惟上述採用新公報之預估影響情形可能因將來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
-
( 三 ) 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
-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已發布及修訂但尚未經金管會
-
認可之準則及解釋。
理事會發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2020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 尚待理事會決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2021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之修正「重大性之定 2020 年 1 月 1 日 義」
對合併公司可能攸關者如下:
發布日 新發布或修訂準則 主要修訂內容 2014.9.1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 闡明當投資者將其子公司移轉與關聯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企業或合資時,若所出售或投入之資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 產構成一項業務,則投資者視為喪失 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對業務之控制,應認列所有利益或損 失;若不構成業務,則應依持股比例 計算未實現損益,將部分利益或損失 遞延認列。
合併公司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司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 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者外,下列會計政 策已一致適用於本合併財務報告之所有表達期間。 一 ( ) 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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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編製基礎
1. 衡量基礎
除下列資產負債表之重要項目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為基礎編製:
-
(1)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
-
(2)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3) 淨確定福利負債(或資產),係依退休基金資產之公允價值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及附註六(十五)所述之上限影響數衡量。
-
(4)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
-
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
合併公司每一個體均係以各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本 合併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所有以新台幣表達之財務資 訊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 三 ) 合併基礎
- 合併財務報告編製原則
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主體包含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所控制之個體(即子公司)。 當本公司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個體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 且透過對被投資個體之權力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本公司控制該個體。
自取得子公司控制力之日起,開始將其財務報告納入合併財務報告,直至喪失 控制之日為止。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任何未實現收益與費損,業於編製合併 財務報告時已全數消除。子公司之綜合損益總額係分別歸屬至本公司業主及非控制 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亦然。
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業已適當調整,俾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 策一致。
合併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者,係作為 與業主間之權益交易處理。非控制權益之調整數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公允價值間之 差額,係直接認列於權益且歸屬於本公司業主。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業已適當調整, 俾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一致。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任 何未實現收益與費用,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均已消除。
2. 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列入本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包含:
| 投資公司名稱 本公司 |
子公司名稱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興實業) |
業務性質 公告能源產品以外之石 油化學產品、電子化學 品各種工業氣體、混合 氣體等製造分裝買賣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7.12.31 106.12.31 說明 % - % 100.00 中化興實業設立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 一日,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 重組,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 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資本額為0千 元及160,000千元。 |
|---|---|---|---|
| 107.12.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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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投資公司名稱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名稱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兆欣化學)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中綠科)(原名:中 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 限公司(中石化維京)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雙子星)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威名) 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威強)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 司(盛豐)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威華) 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威強) |
業務性質 磷酸等有關化學產品及 其衍生物之製造及肥料 之儲、運、購、銷業務 等 水處理工程、配管工 程、儀器及儀表安裝工 程、冷凍空調工程及槽 車檢修等業務 投資控股公司 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 投資控股公司 石化項目之配套設施建 設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經營建設工程、房 地產經營、建築相關技 術顧問、租賃機械設 備、建築材料批發等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7.12.31 106.12.31 說明 % 100.00 % 100.00 兆欣化學設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 六日,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 重組,與中化興合併,兆欣為存續公 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 960,000千元及750,000千元。 % 100.00 % 100.00 中綠科(原中石化工程)設立於民國八 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截至民國一○ 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實收資本額皆為150,000千元。 % 100.00 % 100.00 中石化維京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 設立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係屬一國 際性投資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及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 本額皆為美金26,580千元。 % 90.87 % 90.87 中華雙子星設立於民國一○○年三月 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 2,201,000千元。 % 100.00 % 100.00 聯化設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分別為 美金191,478千元及美金128,920千 元。 % 0.77 % 0.93 威名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 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民 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二十 七日本公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 130,000千元、109,000千元及 110,000千元,分別於民國一○七年 六月二十八日、民國一○六年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驗資完成。截 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分別為人民幣 775,000千元及人民幣645,000千元。 % 44.52 % -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 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截至民 國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 44,920千元及人民幣24,920千元。 % 97.87 % - 盛豐設立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 日。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 公司投資越南盾90,000,000千元及增 資越南盾368,637,500千元,於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驗資完成。截 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越南盾 468,637,500千元。 % - % 4.02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 日,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 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 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 持有之威華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 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民幣156,289 千元。 % - % 100.00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 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民國一 ○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 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 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強轉 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民國一○七年 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 資本額為人民幣44,920千元及人民幣 24,920千元。 |
|---|---|---|---|
| 107.12.31 % 100.00 % 100.00 % 100.00 % 90.87 % 100.00 % 0.77 % 44.52 % 97.87 % - % - |
- 119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投資公司名稱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名稱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威華) 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威強)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泰緯生命科技)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威名)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威華)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 公司(威達)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 (威達石化) 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威勤)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威聚)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慧澤) |
業務性質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生物技術藥品研發 及行銷 石化項目之配套設施建 設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諮詢服務 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 業、化學製品批發業、 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 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 批發業 從事管理顧問服務 從事合成纖維材料批發 業 工程塑料、生產高值化 石化下游產品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7.12.31 106.12.31 說明 % 4.02 % -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 日,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 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 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 持有之威華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 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民幣156,289 千元。 % 55.48 % -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 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民國一 ○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 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 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強轉 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 額為人民幣44,920千元及人民幣 24,920千元。 % 91.10 % 91.10 泰緯生命科技設立於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十一日。兆欣化學於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十八日轉投資泰緯生命科技。截 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507,399 千元。 % 99.23 % 99.07 威名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 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民 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二十 七日本公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 130,000千元、109,000千元及 110,000千元,分別於民國一○七年 六月二十八日、民國一○六年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驗資完成。截 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分別為人民幣 775,000千元及人民幣645,000千元。 % 95.98 % 95.98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 民幣156,289千元。 % 100.00 % 100.00 威達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 美金450千元。 % 100.00 % 100.00 威達石化設立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 皆為人民幣6,000千元。 % 100.00 % 100.00 威勤設立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 民幣6,000千元。 % 100.00 % 100.00 威聚設立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 民幣6,500千元。 % 100.00 % - 慧澤設立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六日。 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確定收購慧 澤,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 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214,955千 元,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 分別為人民幣414,955千元及人民幣 200,000千元。 |
|---|---|---|---|
| 107.12.31 % 4.02 % 55.48 % 91.10 % 99.23 % 95.98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120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投資公司名稱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雙子星)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拓豐)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 司(威京雙子星) |
子公司名稱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拓豐)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 限公司(威京雙子星) 威鋒(緬甸)有限公司(威 鋒) |
業務性質 投資控股公司 投資及技術諮詢服務 建築工程、房地產經 營、開發及銷售服務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7.12.31 106.12.31 說明 % 100.00 % 100.00 拓豐設立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由 中華雙子星增資美金5,670千元,截 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分別為美金 5,870千元及美金200千元。 % 100.00 % 100.00 威京雙子星設立於民國一○六年二月 十六日,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由拓豐增資美金5,320千元,截至民 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實收資本額分別為美金5,500 千元及美金180千元。 % 80.00 % - 威鋒設立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緬幣757,310千 元。 |
|---|---|---|---|
| 107.12.31 % 100.00 % 100.00 % 80.00 |
2. 未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 投資公司名稱 本公司 本公司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陶朱 建設) |
子公司名稱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陶朱建設)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石富) 大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大鷹營造) |
業務性質 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 宅、商業大樓及廠房出 租業務,經營土地開發 及遊樂場等有關業務投 資 投資控股公司 係土木、建築工程承包 業務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7.12.31 106.12.31 說明 % 100.00 % 100.00 陶朱建設設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 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 100,00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產 之比例分別為0.09%及0.10%。 % 100.00 % 100.00 石富設立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 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美 金18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產之 比例皆為0.01%。 % 100.00 % 100.00 大鷹營造設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 皆為22,50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 產之比例皆為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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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12.31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四 ) 外 幣
1. 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稱報導日) 之外幣貨幣性項目依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其兌換損益係指期初以功能性 貨幣計價之攤銷後成本,調整當期之有效利息及付款後之金額,與依外幣計價之攤 銷後成本按報導日匯率換算金額間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依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重新換算為功 能性貨幣,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除非貨幣性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權益工具、指定為國外 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金融負債或合格之現金流量避險,換算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 異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外,其餘係認列為損益。
2. 國外營運機構
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包括收購時產生之商譽及公允價值調整,係依報 導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依當期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所產 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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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處分國外營運機構致喪失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與該國外營運機構 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係全數重分類為損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 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係按比例重新歸屬至非控制權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 構之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則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對國外營運機構之貨幣性應收或應付項目,若尚無清償計畫且不可能於可預見 之未來予以清償時,其所產生之外幣兌換損益視為對該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一部 分而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 五 )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資產列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之所有其他資產則列為非 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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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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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 負債受到其他限制者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負債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之所有其他負債則列為非 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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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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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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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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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之負債。負債之條 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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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及活期存款。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 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銀行透支為可立即償還且屬於合併公司整體現金管理之一部分者,於現金流量表 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項目。 ( 七 ) 建造合約
建造合約指截至報導日止按已執行之合約工作,預期可向客戶收取惟尚未開立帳 單之總金額。依成本加計截至報導日止已認列之利潤,減除已按進度開立之帳單及已 認列之損失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所有與特定專案直接相關之支出,及依正常產能 為基礎分攤因合約活動產生之固定與變動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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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投入成本加計應認列利潤超過工程進度請款,建造合約於資產負債表係表達 為應收建造合約款。若工程進度請款大於已發生成本加計應認列利潤,則該差異於資 產負債表表達為應付建造合約款。
( 八 ) 金融工具
-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
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合併公司僅於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依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 金融資產。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係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以原始認列 金額加減計採有效利息法計算之累積攤銷數,並調整任何備抵損失之攤銷後成本 衡量。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及減損損失係認列於損益。除列時,將利益或損 失列入損益。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債務工具投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 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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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 具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前述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基礎所作 成。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 衡量,除債務工具投資之外幣兌換損益、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減損損 失及權益工具投資之股利收入(除非明顯代表部分投資成本之回收)認列於損益 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益項下之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屬債務工具投資 者,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則將 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不重分類至損益。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合併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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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非屬上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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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衍生性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 時,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得不可撤銷地將符合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條件之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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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益;後續按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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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利息收入)認列為損 益。
(4) 經營模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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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係以組合層級評估持有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之目的,此係最能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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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方式及提供資料予管理階層之方式,考量資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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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之投資組合政策及目標,及該等政策之運作。包括管理階層之策略是否係 著重於賺得合約現金流量、維持特定利息收益率組合、使金融資產之存續期間 與相關負債或預期現金流出之存續期間相配合或藉由出售金融資產實現現金流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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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之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如何評估及如何對企業之主要 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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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經營模式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之風險及該風險之管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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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業務之經理人之薪酬決定方式,例如:該薪酬究係以所管理資產之公允價值 或所收取之合約現金流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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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各期出售金融資產之頻率、金額及時點,以及該等出售之理由及對未來出 售活動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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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經營目的,移轉金融資產予第三方之交易若不符合除列條件,則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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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指之出售,此與合併公司繼續認列該資產之目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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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供交易及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績效之金融資產,係透過損益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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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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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依評估目的,本金係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利息係由下列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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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期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信用風險、其他基本 放款風險與成本及利潤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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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合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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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量金融工具合約條款,包括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包含一項可改變合約現金流量 時點或金額之合約條款,導致其不符合此條件。於評估時,合併公司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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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會改變合約現金流量時點或金額之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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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調整合約票面利率之條款,包括變動利率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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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還款及展延特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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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之請求權僅限於源自特定資產之現金流量之條款(例如無追索權特 性)。
(6) 金融資產減損
合併公司針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存出保證金及其他金融資產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 資及合約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
下列金融資產係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其餘係按存續 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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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債務證券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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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債務證券及銀行存款之信用風險(即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 風險)自原始認列後未顯著增加。
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備抵損失係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所有可能違約事項產生之 預期信用損失。
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於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違約事項所 產生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較短期間,若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短於十二個月 時)。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最長期間為合併公司暴露於信用風險之最長合約期間。 於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時,合併公司考量合理且可佐 證之資訊(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包括質性及量化資訊,及根據合併公 司之歷史經驗、信用評估及前瞻性資訊所作之分析。
若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評等相當於全球所定義之「投資等級」(為標準普爾 之投資等級 BBB- 、穆迪之投資等級 Baa3 或中華信評之投資等級 twA ,或高於該等 級者),合併公司視為該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低。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三十天,合併公司假設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 加。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九十天,或借款人不太可能履行其信用義務支付全額款 項予合併公司時,合併公司視為該金融資產發生違約。
預期信用損失為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信用損失之機率加權估計值。信用損 失係按所有現金短收之現值衡量,亦即合併公司依據合約可收取之現金流量與合 併公司預期收取之現金流量之差額。預期信用損失係按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折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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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每一報導日合併公司評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證券是否有信用減損。對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 有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事項已發生時,該金融資產已信用減損。金融資產已信 用減損之證據包括有關下列事項之可觀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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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或發行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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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諸如延滯或逾期超過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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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借款人之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合約理由,合併公司給予借款人原本不會 考量之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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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很有可能會聲請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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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係自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債務工具投資之備抵損失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 不減少資產之帳面金額),備抵損失之提列或迴轉金額係認列於損益中。
當合併公司對回收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係直接減少其金融 資產總帳面金額。通常係指合併公司判定債務人之資產或收益來源不能產生足夠 之現金流量以償還沖銷之金額,然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仍可強制執行,以符合 合併公司回收逾期金額之程序。
(7) 金融資產之除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 該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 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 及支出項下。
當非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合併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 價值為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 除列之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間之差額加 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係認列 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或 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適用)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係於本公司成為該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
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 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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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 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
B. 金融資產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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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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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 利息收入)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其他類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原始認 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 除減損損失、按有效利率法計算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 換損益認列於損益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 益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 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依交 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本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並 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債務工具投資之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3) 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金融資 產,包括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原始認列時按公 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減 除減損損失衡量,惟短期應收款項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性之情況除外。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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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4) 金融資產減損
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每個報導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 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該資產之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金融資產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違約(如利 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 增,及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等。此外,備供出售權益投 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其成本時,亦屬客觀之減損證據。
針對應收帳款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再以組合基礎評估減損。應收款組合 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本公司過去收款經驗、該組合超過平均授信期間之延遲 付款增加情況,以及與應收款拖欠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 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之相似資產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該減損損 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 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當判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 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備抵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 列於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時,原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與損 失金額將重分類為損益。
當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時,若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 客觀地連結至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予以迴轉認列於損 益,惟該投資於減損迴轉日之帳面金額不得大於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應有之攤銷 後成本。
備供出售權益工具原先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迴轉並認列為損益。任何 認列減損損失後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其他權益 項目之項下。備供出售債務工具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若能客觀地連結至減損損失 認列於損益後發生之事項,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損益。
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管理費用。應收帳款以外金融資產之減 損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5) 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 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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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計認 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 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當非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本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價值為 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除列之 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加計已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 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之累計利益或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3. 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 (1) 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合併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 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本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本 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本公司所發行之複合金融工具係持有人擁有選擇權可轉換為股本之轉換公司 債,其發行股份之數量並不會隨其公允價值變動而有所不同。
複合金融工具負債組成部分,其原始認列金額係以不包括權益轉換權之類似 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權益組成部分之原始認列金額則以整體複合金融工具公允 價值與負債組成部分公允價值二者間之差額衡量。任何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依 原始負債及權益之帳面金額比例,分攤至負債及權益組成部分。
原始認列後,複合金融工具之負債組成部分係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 量。複合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原始認列後無須重新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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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負債相關之利息及損失或利益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
-
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金融負債於轉換時重分類為權益,其轉換不產生損益。
-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負債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負債,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列 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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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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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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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此類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利息支出)認 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若屬出售借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 無報價權益投資且須交付該權益投資之義務者,以成本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負債」。
本公司發行且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保證合約及放款承諾, 其利益或損失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 失。
(3) 其他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包括長短 期借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 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未資本化為資產成本之 利息費用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4) 金融負債之除列
合併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含任何所移轉 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 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 (5)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本公司有法定權利進行互抵及有意圖以淨額交割或 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並以淨額表達於資產負債表。
4. 衍生金融工具
合併公司為規避外幣及利率風險之暴險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原始認列時係按 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則認列為損益;後續依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 或損失直接列入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然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工具,其認列於損益之時點則將視避險關係之性質而定。當衍生工具之公允 價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為負值時,列為金融負債。
嵌入式衍生工具之風險及特性與非屬金融資產主契約之風險及特性並非緊密關 聯,且該等主契約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該衍生工具係視為單獨衍生工 具。
( 九 ) 存 貨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成本包括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的地點及狀態 所發生之取得、產製或加工成本及其他成本,並採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製成品及在 製品存貨之成本包括依適當比例按正常產能分攤之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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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營業下之估計售價減除估計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 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
( 十 ) 投資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係指合併公司對其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但非控制或聯合控 制者。
合併公司對於關聯企業之聯益採用權益法處理。
權益法下,原始取得時係依成本認列,投資成本包含交易之成本。投資關聯企業 之帳面金額包括原始投資時所辨認之商譽,減除任何累計減損損失。
合併財務報告包括自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日起至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日止,於進行與 合併公司會計政策一致性之調整後,合併公司依權益比例認列各該投資關聯企業之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
合併公司與關聯企業間之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已在合併公司對該被投資公 司之權益範圍內予以消除。未實現損失之消除方法與未實現利益相同,但僅限於未有 減損證據之情況下所產生。
當合併公司依比例應認列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在關聯企業之權益 時,即停止認列其損失,而僅於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該被投資公司支付款 項之範圍內,認列額外之損失及相關負債。
關聯企業發行新股時,若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並 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其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若 此項調整係沖減資本公積,但由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 差額則借記保留盈餘。惟若屬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其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 權益減少者,先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金額係按減少比例重 分類,其會計處理之基礎與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 同。
( 十一 ) 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指持有供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或二者兼具,而非供正常營業出 售、用於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或作為行政管理目的之不動產,包括營業租賃下所持 有之不動產權益。投資性不動產原始認列時以成本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 投資性不動產之費用,自建之投資性不動產成本包含原料及直接人工、為使投資性不 動產達到可使用狀態之任何可直接歸屬之其他成本及借款資本化成本。後續衡量係採 公允價值模式,將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當投資性不動產用途變更而重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時,以變更用途時之公 允價值作為重分類後之帳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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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 認列與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認列及衡量係採成本模式,依成本減除累計折舊與累計 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資產之支出。自建資產成本包含原 料及直接人工、任何其他使資產達預計用途之可使用狀態的直接可歸屬成本、拆卸 與移除該項目及復原所在地點之成本,以及符合要件資產資本化之借款成本。此 外,成本亦包含因外幣計價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採購,屬現金流量避險有效而自 權益轉入之部分,為整合相關設備功能而購入之軟體亦資本化為該設備之一部分。
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包含不同組成部分,且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 而採用不同之折舊率或折舊方法較為合宜時,則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單獨項 目(主要組成部分)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損益,係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金額與處分 價款之差額決定,並以淨額認列於損益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 重分類至投資性不動產
當供自用之不動產變更用途為投資性不動產時,該項不動產係以變更用途時之 公允價值重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用途改變日之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間之差額在 該項不動產先前認列累計減損之範圍內認列於損益,其餘差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 益-重估增值」,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項目-重估增值」。
3. 後續成本
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後續支出所預期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 合併公司,且其金額能可靠衡量,則該支出認列為該項目帳面金額之一部分,被重 置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予以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日常維修成本於發生時認列 為損益。
- 折 舊
折舊係依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按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並依資產之各別 重大組成部分評估,若一組成部分之耐用年限不同於資產之其他部分,則此組成部 分應單獨提列折舊。折舊之提列認列為損益。
租賃資產之折舊若可合理確認合併公司將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取得所有權,則依 其耐用年限提列;其餘租賃資產係依租賃期間及其耐用年限兩者較短者提列。 土地無須提列折舊。
當期及比較期間之估計耐用年限如下:
| 土地改良物 | 2~10年 |
|---|---|
| 房屋及建築 | 2~60年 |
| 機器設備 | 2~17年 |
| 運輸設備 | 2~5年 |
| 其他設備 | 2~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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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係於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日加以檢視,若預期值與先 前之估計不同時,於必要時適當調整,該變動按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 十三 ) 無形資產
1. 商 譽
(1) 原始認列
-
合併公司產生之商譽已包含於無形資產。商譽原始認列之衡量請參閱附註六
-
(九)。
(2) 後續衡量
商譽係依成本減累計減損予以衡量。關於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商譽之帳面金 額係包含於投資之帳面金額內,且此類投資之減損損失並未分配至商譽及任何資 產,而係作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的一部分。
2. 研究與發展
研究階段係指預期為獲取及瞭解嶄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之活動,相關支 出於發生時認列於損益。
發展階段之支出於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為無形資產;未同時符合 者,於發生時即認列於損益:
-
(1) 完成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將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
-
(2) 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
(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
(4) 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
(5) 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6) 歸屬於該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3. 其他無形資產
合併公司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與累計減損衡量之。
4. 後續支出
後續支出僅於可增加相關特定資產的未來經濟效益時,方可將其資本化。所有 其他支出於發生時認列於損益,包括內部發展之商譽及品牌。
5. 攤 銷
攤銷時係以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金額為可攤銷金額。
除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自達可供使用狀態起,依下列 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攤銷,攤銷數認列於損益:
專利技術 5-13 年
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結束日時檢視無形資產之殘值、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若 有變動,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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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非金融資產減損
針對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員工福利產生之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 動產及分類為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以外之非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評估是 否發生減損,並就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若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 收金額,則合併公司估計該項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以評估減損。
可回收金額為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孰高 者。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則將該個別資產或現金 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整減少至可回收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 於當期損益。
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重新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商譽以外之非金融資產於以前 年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用以決定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有任何改 變,則迴轉減損損失,以增加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至其可回收金額, 惟不超過若以前年度該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 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商譽、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及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每年定期進行減損 測試,並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金額之部分,認列減損損失。
為減損測試之目的,企業合併取得之商譽應分攤至合併公司預期可自合併綜效而 受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若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低於其 帳面金額,減損損失係先就已分攤至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商譽,減少其帳面金額,次就 該單位內各資產之帳面金額等比例分攤至各資產。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於後 續期間迴轉。
( 十五 ) 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認列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使合併公司未來很有可能需要流 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負債準備係以反映 目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折現率予以折現,折現之攤銷則 認列為利息費用。
1. 廠址拆除
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估計之拆除、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應認列為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除役)成本及負債,續後應付拆遷、回復原狀之成本變動,應調整 增減相關資產成本,並按調整後之成本於剩餘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2. 整治費
依據合併公司公佈之環境政策和適用之法規要求,針對受汙染之土地提列整治 費,且於土地遭受污染期間認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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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收入之認列
收入係按移轉商品或勞務而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衡量。合併公司係於對商品或勞 務之控制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合併公司依主要收入項目說明如 下:
1. 銷售商品
正常活動中銷售商品所產生之收入,係考量退回、商業折扣及數量折扣後,按 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收入係俟具說服力之證據存在(通常為已簽訂銷 售協議)、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價款很有可能收回、相關成本 與可能之商品退回能可靠估計、不持續參與商品之管理及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加 以認列。若折扣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則於銷售認列時予以認列作為 收入之減項。
風險及報酬移轉之時點係視銷售合約個別條款而定。外銷交易主要採起運點 交貨,風險及報酬係於港口將貨品運裝上船時移轉予買方;對於內銷交易,風險及 報酬則通常於商品送達客戶倉庫驗收時移轉。
2. 勞 務
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收入係按報導日之交易完成程度認列。
3. 工程合約
合約收入係於很有可能產生收入且能可靠衡量之範圍內加以認列,包括合約簽 訂之原始金額,加計與合約相關之任何變更、請求補償及獎勵給付等。當工程合約 之結果能可靠估計時,與該工程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 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若發生與合約之未來活動相關之 合約成本,該類合約成本在可回收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依合約之性質,完成程度乃依據已完成工作之勘測或合約工作實體之完成比 例計算之。若工程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合約收入僅於預期可回收成本的範圍 內認列,預期合約損失則立即認列於損益。
4. 佣金收入
本集團於交易中扮演居間時,收入係按所收取之佣金淨額認列。
5. 租金收入
投資性不動產產生之租金收益於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所給予之租賃誘因視 為全部租賃收益之一部分,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為租金收入之減少。轉租不 動產產生之收益則認列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 財務組成部分
合併公司預期所有客戶合約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時間與客戶為該商品或勞 務付款之時間間隔皆不超過一年,因此,合併公司不調整交易價格之貨幣時間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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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員工福利
1. 確定提撥計畫
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之提撥義務係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內認列為損益項下之員 工福利費用。
2. 確定福利計畫
非屬確定提撥計畫之退職福利計畫為確定福利計畫。合併公司在確定福利退休 金計畫下之淨義務係分別針對各項福利計畫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福 利金額折算為現值計算。任何計畫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予以減除。折現率係以到期日 與合併公司淨義務期限接近,且計價幣別與預期支付福利金相同之高品質公司債或 政府公債之市場殖利率於財務報導日之利率為主。
企業淨義務每年由合格精算師以預計單位福利法精算。當計算結果對合併公司 有利時,認列資產係以未來得以從該計畫退還之資金或減少未來對該計畫之提撥等 方式所可獲得經濟效益現值之總額為限。計算經濟效益現值時應考量任何適用於合 併公司任何計畫之最低資金提撥需求。一項效益若能在計畫期間內或計畫負債清償 時實現,對合併公司而言,即具有經濟效益。
當計畫內容之福利改善,因員工過去服務使福利增加之部分,相關費用立即認 列為損益。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包含 (1) 精算損益; (2) 計畫資產報酬,但不包 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及 (3) 資產上限影響數之任何變動, 但不包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 量數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下。合併公司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 盈餘。
合併公司於縮減或清償發生時,認列確定福利計畫之縮減或清償損益。縮減或 清償損益包括任何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及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3. 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以未折現之基礎衡量,且於提供相關服務時認列為費用。 有關短期現金紅利或分紅計畫下預期支付之金額,若係因員工過去提供服務而 使合併公司負有現時之法定或推定支付義務,且該義務能可靠估計時,將該金額認 列為負債。
( 十八 ) 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企業合併、直接認列於權益或其他綜合 損益之項目相關者外,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損益。
當期所得稅包括當年度課稅所得(損失)按報導日之法定稅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 計算之預計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款,及任何對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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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係就資產及負債於財務報導目的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暫時性差 異予以衡量認列。下列情況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
-
非屬企業合併之交易原始認列之資產或負債,且於交易當時不影響會計利潤及課稅 所得(損失)者。
-
因投資子公司及合資權益所產生,且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
-
商譽之原始認列。
-
遞延所得稅係以預期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當期之稅率衡量,並以報導日之法定稅
-
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為基礎。
合併公司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
抵:
-
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下列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納稅主體之 一有關;
-
(1) 同一納稅主體;或
-
(2) 不同納稅主體,惟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期回收及遞延所得 稅負債預期清償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 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對於未使用之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在 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可供使用之範圍內,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於每一報導 日予以重評估,就相關所得稅利益非屬很有可能實現之範圍內予以調減。
( 十九 ) 企業合併
合併公司依收購日移轉對價之公允價值,包括歸屬於被收購方任何非控制權益之 金額,減除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之淨額(通常為公允價值)來衡量商 譽。若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則合併公司重新評估是否已正確辨認所有取得之資產及 所有承擔之負債後,始將廉價購買利益認列於損益。
合併公司係依逐筆交易基礎,選擇對非控制權益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或以可辨 認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比例衡量之。
於分階段達成之企業合併中,合併公司以收購日之公允價值重新衡量其先前已持 有被收購者之權益,若因而產生任何利益或損失,則認列為損益。對於被收購者權益 價值之變動於收購日前已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之金額,應依合併公司若直接處分其 先前已持有權益之相同方式處理,若處分該權益時宜將其重分類至損益,則該金額係 重分類至損益。
若企業合併之原始會計處理於合併交易發生之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簡稱報導日) 前尚未完成,合併公司得對於尚未完成會計處理項目以暫定金額報導,該暫定金額於 衡量期間內應予以追溯調整之,或認列額外之資產或負債,以反映於衡量期間所取得 有關於收購日已存在事實與情況之新資訊。衡量期間自收購日起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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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與發行債務或權益工具相關者外,與企業合併相關之交易成本均應於發生時立 即認列為合併公司之費用。
( 二十 ) 每股盈餘
合併公司列示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合併公司 基本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除以當期加權平均流通在 外普通股股數計算之。稀釋每股盈餘則係將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及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分別調整所有潛在稀釋普通股之影響後計算之。本公 司之潛在稀釋普通股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員工酬勞紅利之估計數。
( 廿一 )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係以給與合併公司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於其可收 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
( 廿二 ) 部門資訊
營運部門係合併公司之組成部分,從事可能賺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括與合併公 司內其他組成部分間交易相關之收入及費用)之經營活動。所有營運部門之營運結果 均定期由合併公司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以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並評量其績 效。各營運部門均具單獨之財務資訊。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管理階層依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及報導準則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時,必須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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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估計及假設,其將對會計政策之採用及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之報導金額有所影 響。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存有差異。
-
管理當局持續檢視估計及基本假設,會計估計變動於變動期間及受影響之未來期間予
-
以認列。
對於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中,存有重大風險將於次一年度造成重大調整之相關資訊 如下:
一 ( ) 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評價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係採公允價值衡量,係取得外部估價師之鑑價 報告做為評估依據。而評估所使用之假設因子,如折現率及最終報酬率等,若該等假 設因市場與經濟情況之改變而有所變動,可能會影響認列之資產及評價損益金額,相 關之評價資訊,請詳附註六(八)。
合併公司之會計政策及揭露包含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金融、非金融資產及負債。合併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進行獨立公允價值驗證,藉獨立來源資料使評價結果貼近市場狀態、確 認資料來源係獨立、可靠、與其他資源一致以及代表可執行價格,並定期校準評價模型、 進行回溯測試、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 評價結果係屬合理。投資性不動產則由本公司財務部門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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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之等級 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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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或間 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假設之相關資訊請詳下列附註:
-
一
-
( ) 附註六(八),投資性不動產
-
( 二 ) 附註六(廿三),金融工具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一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零用金及週轉金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約當現金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7.12.31 106.12.31 $ 140,459 7,890 2,972,985 1,454,824 7,987,415 7,387,143 2,369,079 1,261,638 $ 13,469,938 10,111,495 |
|---|---|
-
原始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銀行定期存款,係為滿足短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
-
目的,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故列報於現金及約當現金。 合併公司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率風險及敏感度分析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廿二)。
-
( 二 ) 金融資產
-
明細如下: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流動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流動 小 計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小 計 |
107.12.31 106.12.31 $ 1,300,897 - 4,861,274 - - 620,710 - 747,947 6,162,171 1,368,657 251,629 - 1,978,339 - 2,229,9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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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合 計 |
|
|---|---|
按公允價值再衡量認列於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請詳附註六(廿二)及六 (十七)。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減資以彌補虧 損 7,698,679 千元,佔其實收資本比率 37.7% ,減資基準日為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 日,依該公司章程規定,不損及特別股依原發行條件既有之股東權益。
合併公司因上列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民國 一○七年度認列之股利收入為 625,787 千元。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 司特別股 156,000 千股,共計 1,560,000 千元,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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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指派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中普公司)之董事於民國一○二年一 月三十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改派為新任董事長,然因合資股東美商 Praxair Inc. 事後不承認本公司指派之董事當選中普公司董事長,致新任董事長無法 行使職權,又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依公司法進行帳簿查核受阻,該公司新任董事 長及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已代表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副董事及總經理等 提請交付帳簿之訴及請求返還印鑑,業務侵占等民刑訴訟; Praxair Inc. 所指派之副 董事偽稱其有行使董事長之權利,並對該公司之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存否訴 訟,並向法院聲請解散中普公司,經法院駁回確定, Praxair Inc. 所指派之監察人亦 違法召開民國一○二年臨時股東會擬決議解散公司及改選董監事,本公司依法提起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及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訴訟。目前監察人對經理人提起交 付帳簿之訴一、二審勝訴後被告上訴第三審遭駁回,本案發回台北高等法院審理, 惟於民國一○四年收受駁回之判決,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另 Praxair Inc. 所指 派之副董事對公司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 所指派董事長勝訴,被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本公司指派 中普公司之董事長與中普公司委任關係存在。經濟部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來函 說明依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 2455 號裁定,認林克銘為董事長,並恢復代表 人為林克銘。惟雙方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前均未能依經濟部之要求辦理合法改 選,以致中普公司之董監事缺位。為謀求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旋即依雙方的合資協 議提起仲裁,並依法向法院聲請檢查人與臨管人之設置,未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竟 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准予合資股東美商 Praxair Inc. 辦理變更登記,無視雙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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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協議之本旨,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向國際仲裁協會 (ICC) 提出仲裁救濟,並於民 國一○七年九月三日收受國際仲裁協會之仲裁結果,本公司部分勝訴,並有權受領 民國一○二年中普公司股利。為求本公司之權益保障,本公司對於敗訴部分,復於 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提供作質 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3. 敏感度分析-權益價格風險:
如報導日權益證券價格變動 ( 兩期分析係採用相同基礎,且假設其他變動因素不 變),對綜合損益項目之影響如下:
| 報導日證券價格 | 107年度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稅後損益 $ 22,300 61,622 $ (22,300) (61,622) |
106年度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稅後損益 18,735 13,687 (18,735) (13,687) |
|---|---|---|
|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 22,300 $ (2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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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漲1% 下跌1% |
( 三 )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減:備抵呆帳 淨額 |
107.12.31 106.12.31 $ 687,341 1,756,028 2,399,163 2,262,263 123,898 51,398 (455,937) (476,319) $ 2,754,465 3,593,370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 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如下:
| 期初餘額(依IAS39) 初次適用IFRS 9之調整 期初餘額(依IFRS 9) 減損損失迴轉 外幣換算損益 期末餘額 |
107年度 $ 476,319 - 476,319 - (20,382) $ 455,937 |
106年度 個別評估 之減損損失 群組評估 之減損損失 382,697 95,570 (23) (353) (1,572) - 381,102 95,217 |
|---|---|---|
合併公司威華及威強對於上海同業媒化集團有限公司未依合同支付所有欠款提起 訴訟,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已全數提列 備抵呆帳。相關訴訟及評估情形請詳附註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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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應收票據均未有提供作 質押擔保之情形。
( 四 ) 存 貨
| 存 貨 | |||
|---|---|---|---|
| 107.12.31 | 106.12.31 | ||
| 製成品 | $ | 494,735 | 540,557 |
| 在製品 | 291,312 | 605,670 | |
| 原料 | 1,319,204 | 1,046,748 | |
| 燃料 | 23,040 | 20,067 | |
| 商品存貨 | 104,709 | 68,042 | |
| 在建房地 | 10,840 | - | |
| 合計 | $ | 2,243,840 | 2,281,084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營業成本組成分別為: |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銷貨成本 | $ | 32,896,647 | 27,687,729 |
|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及報廢損失 | 140,104 | (22,875) | |
| 存貨盤損淨額 | 22,881 | 5,196 | |
| 因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 295,345 | 306,914 | |
| 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 | (28,018) | (12,013) | |
| 淨額 | $ | 33,326,959 | 27,964,951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存貨均未有提供作質 押擔保之情形。
( 五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合併公司於報導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示如下:
| 子公司 關聯企業 合計 |
107.12.31 106.12.31 $ 81,666 89,027 2,323,745 2,152,014 $ 2,405,411 2,241,041 |
|---|---|
- 合併公司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屬個別不重大者,其彙總財務資訊如下, 該等財務資訊係於合併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中所包含之金額:
| 個別不重大子公司之權益之期末彙總帳面金額 個別不重大關聯企業之權益之期末彙總帳面金額 |
107.12.31 106.12.31 $ 81,666 89,027 $ 5,576,193 5,099,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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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屬於合併公司之份額: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綜合損益總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887,970 776,557 - 37,430 $ 887,970 813,987 |
|---|---|
- 合併公司所享有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彙總如下: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份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887,970 776,557 |
|---|---|
- 合併公司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財務資訊彙總如下,未依合併公司持有之所有權比 例作調整:
| 總資產 總負債 收入 本期淨利 |
107.12.31 106.12.31 $ 7,245,850 6,698,484 (1,588,376) (1,515,260) $ 5,657,474 5,183,224 107年度 106年度 $ 7,244,503 6,366,231 $ 2,256,289 1,796,142 |
|---|---|
合併公司並無任何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承擔關聯企業之或有負債,或對關聯企業 之負債負有個別責任而產生之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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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執行本公司與美商 PPG 及 GGC (現 已合併為 Axiall 公司)簽訂之三方補充協議」:出售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共 6,400,000 股,出售價款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225,000 千元,預計處 分利益為新台幣 2,838,761 千元後,本公司隨即通知 Axiall 公司履行台灣志氯股份有 限公司股權買賣。然本公司多次去函要求 Axiall 公司履行協議,惟 Axiall 公司一再拖 延,本公司遂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Axiall 於民國一○五 年九月提交答辯狀,並對 PPG 提起參加之訴,同年十月 PPG 外部律師表示願意與本 公司洽談買賣股權合約,民國一○六年二月底 PPG 與本公司簽署合約,後續將辦理 股權買賣事宜。本公司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完成交易,出售價款共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062,000 千元,扣除證券交易稅費後認列處分投資利益 2,673,076 千元,帳列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的其他利益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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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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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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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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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企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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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透過收購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之股份而取得對該公司之控制,該公司為一家工塑產品相關之製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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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對價為現金 356,869 千元,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受之負債於收購日之公允價
| 值明細如下: |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47,222 |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4,032 | |
| 其他應收款 | 6,090 | |
| 存貨 | 4,994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00,137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200,245 | |
| 無形資產 | 156,655 | |
| 短期借款 | (265,345) | |
| 應付帳款 | (219) | |
| 其他應付款 | (860,584)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42) | |
| 長期借款 | (179,895) |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213,190 |
| 因收購認列之商譽如下: | ||
| 移轉對價 | $ | 356,869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213,190) | |
| 商譽 | $ | 143,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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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透過收購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 90% 之 股份而取得對該公司之控制,該公司為一家房地產建設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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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對價為現金 119,573 千元,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受之負債於收購日之公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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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明細如下:
| 值明細如下: |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132,857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132,857 |
| 因收購認列之商譽如下: | ||
| 移轉對價 | $ | 119,573 |
| 非控制權益(以可辨認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 | 13,284 | |
| 比例衡量) |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132,857) | |
| 商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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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合併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折舊及減損損失變動明細如下:
| 成本或認定成本: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透過企業合併取得 增 添 處 分 移 轉 匯率影響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增 添 處 分 移 轉 匯率影響數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折舊及減損損失: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透過企業合併取得 本年度折舊 處 分 移 轉 匯率變動之影響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本年度折舊 處 分 匯率變動之影響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帳面價值: 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1日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土地 $ 5,730,777 - - - - - $ 5,730,777 $ 5,730,777 - - - - $ 5,730,777 $ - - - - - - $ - $ - - - - $ - $ 5,730,777 $ 5,730,777 $ 5,730,777 |
土地改良物 271,654 - - (3,465) 19,599 - 287,788 266,699 - - 4,955 - 271,654 214,969 - 4,981 (3,465) - - 216,485 210,611 4,358 - - 214,969 71,303 56,088 56,685 |
房屋及建築 2,630,166 812,580 2,574 (25,640) 364,293 (21,335) 3,762,638 2,595,686 4,969 (4,664) 36,528 (2,353) 2,630,166 1,095,840 73,979 122,893 (22,745) - (3,061) 1,266,906 1,022,898 77,618 (4,664) (12) 1,095,840 2,495,732 1,572,788 1,534,326 |
機器設備 41,644,060 706,580 1,897 (464,862) 931,770 (22,138) 42,797,307 40,933,661 22,554 (121,010) 813,214 (4,359) 41,644,060 33,221,690 166,795 1,212,101 (444,446) (510) (6,988) 34,148,642 32,206,760 1,135,274 (120,285) (59) 33,221,690 8,648,665 8,726,901 8,422,370 |
運輸設備 72,017 - 1,285 (5,388) 4,755 (291) 72,378 70,128 1,837 (373) 563 (138) 72,017 58,441 - 5,148 (4,725) 386 (200) 59,050 53,372 5,891 (373) (449) 58,441 13,328 16,756 13,576 |
其他設備 203,396 33,427 19,262 (3,313) 11,451 (1,337) 262,886 193,889 2,561 (2,065) 9,363 (352) 203,396 155,845 9,998 19,564 (2,796) 124 (529) 182,206 146,622 11,319 (1,975) (121) 155,845 80,680 47,267 47,551 |
未完工程 3,284,476 - 2,719,648 (13,593) (1,331,868) (59,648) 4,599,015 1,673,672 2,468,866 - (864,623) 6,561 3,284,476 - - - - - - - - - - - - 4,599,015 1,673,672 3,284,476 |
累計減損 總 計 - 53,836,546 - 1,552,587 - 2,744,666 - (516,261) - - - (104,749) - 57,512,789 - 51,464,512 - 2,500,787 - (128,112) - - - (641) - 53,836,546 2,154,331 36,901,116 - 250,772 - 1,364,687 (16,365) (494,542) - - - (10,778) 2,137,966 38,011,255 2,154,331 35,794,594 - 1,234,460 - (127,297) - (641) 2,154,331 36,901,116 (2,137,966) 19,501,534 (2,154,331) 15,669,918 (2,154,331) 16,935,430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 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董事會議通過大陸投資案,並於民國一○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及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本公司赴 大陸投資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相關事宜。投資總金額為人民幣 2,388,000 千元(約新 台幣 112 億元)資本金分次到位,主要係建立石化相關產品(包括粗苯加氫、環已酮、 尼龍 6 等)之生產廠房及設備。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實 際投資金額分別為人民幣 775,000 千元及 645,000 千元,已投入興建廠房及購置生產設 備之金額分別為人民幣 670,251 千元及人民幣 437,18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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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投資性不動產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變動明細如下:
| 成本或認定成本: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變 動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變 動數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帳面金額: 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1日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土 地 $ 38,211,181 120,452 $ 38,331,633 $ 38,148,494 62,687 $ 38,211,181 $ 38,331,633 $ 38,148,494 $ 38,211,181 |
房屋及建築 總 計 15,351 38,226,532 3,375 123,827 18,726 38,350,359 3,859 38,152,353 11,492 74,179 15,351 38,226,532 18,726 38,350,359 3,859 38,152,353 15,351 38,226,532 |
|---|---|---|
4. 採收益法評價者
合併公司下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係採收益法評價,其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 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等級。相關重要契約條款及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標 的 高雄市前金區 重要契約條款 無 當地租金行情 550 元 ~700 元 相似標的租金行情 549 元 ~596 元 目前狀態 閒置 過去收益數額 0 元 ~ 0 元 收益資本化率 5.415% 折現率 4.380% 委外或自行估價 委外估價 估價事務所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柯鳳茹 估價日期 107/12/31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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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標 的 | 高雄市前金區 |
| 重要契約條款 | 無 |
| 當地租金行情 | 400元~450元 |
| 相似標的租金行情 | 408元~433元 |
| 目前狀態 | 閒置 |
| 過去收益數額 | 0元~ 0元 |
| 收益資本化率 | 3.700% |
| 折現率 | 3.045% |
| 委外或自行估價 | 委外估價 |
| 估價事務所 |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 估價師姓名 | 周士淵 |
| 估價日期 | 106/12/31 |
|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 7,602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4 條,其估價程序為推算有效總收入、推算總費用、 計算淨收益、決定折現率及計算收益價格。上述參數之估計係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 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之相關資料,經由綜合研判其持續性、穩定 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以確認資料之可用性及合理性。未來各期收入(現金流入) 及費用(現金流出)之變動狀態係依據勘估標的歷史收支(現金流量)、相同產業或具 替代性比較標的收支(現金流量)、閒置或損失比率及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支所 決定。總收入減除總費用後之客觀淨收益則係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 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折現率之決定係採風險溢酬法,係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 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一般 性財貨之投資報酬率為基準,調整該投資財貨與標的個別特性之差異後予以決定。 本次折現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 加三碼 1.845% 為基準,並考量標的之收益情形、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管理上 之難易程度等因素,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皆加計風險溢酬 1.200% ,以決定標的之折現率為 4.380% 及 3.045% 。而收益資本化之推估則參考比較 標的之淨收益除以價格後,經加權平均計算收益資本化率分別為 5.415% 及 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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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者
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中之下列土地因尚未開發無法以收益法評價,依編製準則 第九條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其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 級。相關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台南市安南區 | 高雄市前鎮區 其他 9,612,970 2,717,238 18% 12%~25% 3.810%~3.930% 0.71%~4.38%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 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 詹繡瑛、古健輝 黃俞瑄、古健輝、詹繡英、柯 鳳茹 107/12/31 107/12/31 31,970,281 1,348,683 |
|---|---|---|
| 估計銷售總金額 利潤率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估價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估價日期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7,968,120 23% 1.790%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 黃火明 107/12/31 $ 5,020,755 |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台南市安南區 | 高雄市前鎮區 其他 161,129,789 2,741,768 20%~40% 10%~15% 3.120%~7.42% 1.69%~1.95%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及中華徵信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所 周士淵 周士淵、柯鳳茹、詹繡英、黃 火明 106/12/31 106/12/31 32,271,818 1,447,169 |
|---|---|---|
| 估計銷售總金額 利潤率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估價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估價日期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7,257,090 20% 1.820%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 黃火明 106/12/31 $ 4,499,943 |
上述各項土地之開發計畫重點包括確定土地開發內容、預期開發時間、調查各項 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現況勘察並進行環境發展程度之調查及 分析等。經評估各項景氣指標、人口及就業情形、利率及市場供需等總體經濟因素, 尚無重大異常波動,據此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以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 發分析價格。
投資性不動產包含數個出租予他人之不動產。每一租賃合約均包括原始不可取消 之租期,其後續租期則與承租人協商,且未收取或有租金,相關資訊(包括租金收入 及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請詳附註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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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提供作質 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本公司台南及嘉義部份土地,前台鹼公司時分別出租予農(漁)民,並依約定收取 地租。該等土地若因收回自營或出售而終止契約時,應依契約規範或土地相關法規處 理,部份個案或有可能發生補償,如有發生補償時,本公司將依個案情況於實際發生 當時評估及認列可能相關之金額及其費用或損失。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第一季與部 分農(漁)民終止契約,並達成協議給予補償金,金額計 50,425 千元。 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
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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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係民國二十七年日本統治時期之鐘淵曹達株式會社之鹼氯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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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光復後政府接收修建,成立國營事業台鹼公司安順廠繼續營運,政府並於民 國五十年代以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核准該廠另生產用於除草劑與木材防腐防黴劑 等之五氯酚與五氯酚鈉產品之投資計畫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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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國七十一年初因營運因素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關廠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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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國七十二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 司與台鹼公司合併,本公司因而接管該已關廠裁撤之台鹼公司安順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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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於奉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無生產營運、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 目前據調查檢測已知部分區段土地含有汞及戴奧辛污染。部分區段土地經台南市 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及九十三年三月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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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南市政府等政府單位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 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利義務,而應負本土地之污染整治責任,惟本公 司於奉行政院經濟部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未使用該土地,對此污染行為人之認 定,本公司有異議,並進行下列行政或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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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向行政院經濟部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遭行政院經濟部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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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行政院經濟部賠償本公司 10,077 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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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再審判決駁回。經本公司提起釋憲申請, 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由大法官作成釋字 714 號解釋,其認為土污法之溯及既 往規定並無違憲,惟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依土污法負擔整治義務,則 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
D. 本公司以釋字解釋內容進行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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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及二月分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0130 號函 及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3360 號函要求本公司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提 出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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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依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 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 ○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一○ 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 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 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目前台南市環保局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審議通 過,並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台南市政府公告核定。之後於一○六年三月二 日提送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一○七年一月三日獲台南市政府准予核定前台鹼 安順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第三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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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 1,600,000 千元,同時需開始進 行後續 10 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 經費 1,356,000 千元。
2. 延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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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治代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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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4430 號函 要求本公司限期繳納由台南市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代土地污染行為人墊付之調 查評估及應變必要措施各項費用 88,786 千元,逾期加計二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該費用本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估列於民國九十六度,並基於法令規定 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以土地關係人身分先行繳納。本公司對該代墊費用及污染 行為人有異議,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提起行政救濟,高雄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判決應繳納費用 88,430 千元,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提出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年九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經高雄高等法 院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超過 76,066 千元部分撤銷,民國一○二年十二月雙方 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民國一○四年四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超過 203 千元部分暨該訴訟費用均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理。已確定 撤銷部分 356 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已於民國一 ○六年一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判決確定,其中 新台幣 1,135 千元費用不需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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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13680 號函要 求本公司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 17,962 千 元,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35440 號函要求本公司 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前述費用,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底估列 該費用,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提起行政救濟,並基於法令規定於台南市政府 要求期限先行繳納前述費用。民國一○○年三月經訴願駁回,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民國一○一年九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超過 17,867 千元部分駁回,經上 訴,民國一○二年九月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於民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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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十月七日判決超過 7,068 千元部分均撤銷,本案已上訴救濟。已確定撤銷部 分 95 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收受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將事實再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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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年九月以府環水字第 1000700466 號函要求本公司繳納 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 16,095 千元,及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以府環水字第 1010242670 號函要求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 日前繳納前述費用,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 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一年四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代為支應費用 超過新臺幣 119 千元部分均撤銷,兩造於民國一○三年九月提起上訴,惟遭最 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台南市政府命本公司繳納超過新台幣 6,498 千元部分撤銷,再經最高 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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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1020383681B 號來函,要求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 劃代為支應費用 26,530 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二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 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宣 判,本公司擬針對不利部分再行上訴救濟,惟民國一○六年三月宣判駁回本公 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起再審救濟,法院於同年十月駁回 本公司之再審救濟,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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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以 96 年判字第 1953 號判決認定本公司為汙染行 為人,要求繳納 100 年監督管理代支應費用 27,444 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 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訴願救 濟,經訴願機關駁回,本公司不服,同年九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僅需支付新台幣 154 千元,惟台南市政府不服 提起上訴救濟,本公司基於公司權益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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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以南市府府環土字第 10504498726 號函,要求本 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前繳納,貴府自稱代本公司所支應「 102 年度 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並依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 15 條、第 43 條第 1 項向本公司請 求支付新台幣 63,271 千元乙事。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五年六月提起訴願救濟遭駁後,已於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獲得部份勝訴判決,為維 本公司之權益,本公司已針對不利之部分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向最高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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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南市政府主張本公司未照整治進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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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133470 號函,以本公 司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前 繳納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惟查,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錯誤,上開處分內容顯 然違法,故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經民國一○三年六 月行政院環保署駁回訴願,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台南 地方法院簡易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及同年八月判決駁 回,本公司依法提起再審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判決 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救濟中,惟於民國一○六年六月收受駁回本公司請 求之判決,本公司已於同年七月提起再審上訴救濟,經再審法院於同年十月駁 回本公司之請求,全案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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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4060004 號函,以本公司 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 22 條 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前繳 納罰鍰新台幣 1,000 千元。惟查,前開處分內容顯然違法,本案已於民國一○四 年八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 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一 月獲得勝訴判決,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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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 認定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八日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稽查記錄中戴奧辛汙 染質量削減率未達 41% ,未依整治變更計畫內容實施,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 整治法(以下稱土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土污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裁罰本公司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 習 2 小時。惟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裁 罰之虞,本案已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民國一○五年十月行 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收受法院駁回判決,本公司依法已於同年八月提起 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七年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案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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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稽字第 1050527601 號函附 105.05.19 府環土裁字第第 105050004 號裁處書處分要求,限期本公司於一○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補正(指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達 41% ),故按次連續處 罰。依據違反土水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2 項及裁罰基準附表項次十一規 定,加計裁罰金額 600 千元及環境講習 4 小時(前次 200 千元加計 400 千元)。惟 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裁罰之虞,且本 案與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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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並於民國一○六年五 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已於同年六月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於同年十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同年十二月聲明上訴,並 於一○七年七月十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我司上訴,本案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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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以府環稽字 1060401792 號附府環土土裁字 106040007 號裁處書裁處本公司整治進度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未達 82% 而裁處 本公司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惟查本公司已完成 13.51 公頃(即污染面積縮減比率 為 36.4% )已超越第二次變更計畫 36% 之目標。台南市政府未就此考量,僅以單 一工項未達查核目標即予裁罰,顯有違反比例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六 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八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考量訴訟經濟, 於同年八月決定不續行救濟,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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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以府環土字第 1060630217 號附府環土土裁字 106060012 號裁處書裁處以本公司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書視同未提出為由,而 裁處本公司新台幣 1,000 千元罰鍰。惟查以土污法及施行細則並無「視同」之用 語,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 十月收受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於同年十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 濟。
3. 其他:
- (1) 本公司對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污染責任之歸屬仍有異議,將繼續積極尋求可 能之行政與法律救濟。
鑒於釋字第 714 號解釋理由書指摘汙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 義務,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並考量前台鹼為國營事業,所屬安順廠由經濟部、 台灣省政府、中油等指揮監督、支配營運並取得利益,實質上應屬國家行為,其 所造成之汙染卻要求私法人繼受。是以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認定其等始為實際污染 人或潛在汙染行為人,並應命繳納相關費用暨返還本公司歷年繳納之費用。經台 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作成拒絕之表示,本公司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提起訴願救濟,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一○四年三月撤回原處分,因此行政院 環保署作成不受理決定。原處分機關撤回前開處分同時另為拒絕處分,本公司於 民國一○四年四月依法對新處分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八月訴願決定不 受理,惟有多處違誤,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 公司之請求,本公司依法已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繫屬最高 行政法院。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已投入及估列相關之控制與處理費 及整治費用為 3,428,237 千元。前述整治費用係本公司依目前可能情形所做之評估 認列,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 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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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順宿舍指定古蹟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以民 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文資處字地 1031053448A 號函指定為直轄市市定古 蹟,惟該行政處分存有諸多疑義,本公司不服,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提起 訴願救濟,民國一○四年八月文化部訴願決定書撤銷本公司四筆土地為指定古蹟 部分,其餘部分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又爰安順宿舍區經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為市定古 蹟,本公司不服,依法提出訴願,經文化部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訴願決定撤 銷4筆地號,文化局再依該訴願決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重新公告,本 公司對該二次公告不服,再提訴願救濟,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收到訴願決 定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救濟,民國一○六年一月法 院判決駁回,本公司審酌法院駁回之理由,符合本公司請求之目的,故擬不再上 訴救濟,全案終結。
(3) 安順古蹟竊占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指定 為直轄市市定古蹟,然被告吳明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私人物品大量 堆置於本公司所有之台南市安南區鹿耳里北汕尾 2 路 661 巷 3 弄 15 號宿舍旁土地,而 涉有竊占不動產之疑。本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經台南地檢署送調解不成立 後,於民國一○五年五月收到地檢署起訴書,於同年九月收到法院判決:吳○○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台幣 5,973 千元,惟吳○○提起上訴救 濟,經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宣判:處吳○○有期徒刑 4 個月,沒收犯罪所得 新台幣 176 千元(全案終結)。
台鹼新村土地:
1. 沿革:
於民國七十五年與當時社區居民簽訂協議,以居民遵守協議為前提,將本公司 所有之高雄市鳳山區新甲段土地,無償供公共設施使用。
2. 延伸訴訟:
嗣經業務巡檢發現,前開土地遭住戶增建違建占用,有違反當時本公司與該社 區居民所訂定之無償做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協議。經多次溝通並未改善,為善盡資產 管理責任,並符合本公司股東期望,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依法提起訴訟,請 求拆除違建返還土地,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請求,惟前開判決違法,本 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法院民國一○五年七月判 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本公司依法於同年八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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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
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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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 540、541、543 及味王段 489 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 之樹林廠土地,該公司自民國五十一年設廠,於民國六十四年關廠,民國七十二 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司與台鹼公 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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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後讓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 公告為「土壤污控制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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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一○○年三月北環水字第 1000010000 號函以本公司 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 利義務,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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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 1001001329 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全案於民 國一○六年八月判決確定終結。
因中油公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 24 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 故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 污染控制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 查,目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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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用 273,750 千元。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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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 估調整認列。
2. 延伸訴訟:
惟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 此污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民國一 ○一年八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份及其訴願決定,惟新北市環保局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判決顯有違法,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依法提起上 訴,民國一○四年一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於民國一○四年二月提起再審救 濟,民國一○四年六月再審之訴駁回,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查部分裁定移送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審理,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 服,並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 全案終結。再者,系爭土地汙染行為人部分,考量釋字第 714 號解釋作成,向新北 市環保局申請重為認定,惟經其作成拒絕處分,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全案終結。另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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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於北環水字第 1013081065 號函文要求本公司 仍應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該局核 定,遂於民國一○二年二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場址)」土 壤污染控制計畫」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符法令。另,為明確原處分效力, 依法提起停止執行聲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 九 ) 無形資產
合併公司無形資產之成本、攤銷及減損損失明細如下:
| 成 本: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企業合併取得 本期取得 處 分 匯率變動影響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本期取得 匯率變動影響數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攤銷及減損損失: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企業合併取得 本期攤銷 處 分 匯率變動影響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本期攤銷 匯率變動影響數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帳面價值: 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1日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商 譽 $ 5,444 - 143,679 - (1,133) $ 147,990 $ 5,444 - $ 5,444 $ - - - - - $ - $ - - - $ - $ 147,990 $ 5,444 $ 5,444 |
電腦軟體成本 5,233 908 1,579 - (147) 7,573 5,465 602 (834) 5,233 1,089 59 945 - (20) 2,073 1,288 583 (782) 1,089 5,500 4,177 4,144 |
專利權及商標 總 計 68,389 79,066 50,883 51,791 141 145,399 (16,815) (16,815) - (1,280) 102,598 258,161 67,370 78,279 1,019 1,621 - (834) 68,389 79,066 53,639 54,728 8,434 8,493 12,332 13,277 (6,378) (6,378) - (20) 68,027 70,100 45,735 47,023 7,904 8,487 - (782) 53,639 54,728 34,571 188,061 21,635 31,256 14,750 24,338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無形資產皆未有提供 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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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長短期借款
合併公司長短期借款之明細、條件與條款如下:
| 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 擔保銀行借款-慧澤 無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 擔保銀行借款-威華 擔保銀行借款-威名 信用狀借款-中石化 合 計 流 動 非 流 動 合 計 |
107.12.31 | 107.12.31 | |
|---|---|---|---|
| 幣別 | 利率區間 | 到期年度 金 額 一○八年~一一○年$ 2,480,000 一○八年 442,533 一○八年 600,000 一一三年 300,569 一一二年 1,714,560 一○八年 50,000 $ 5,587,662 $ 1,777,533 3,810,129 $ 5,587,662 |
|
| NTD RMB NTD RMB RMB NTD |
1.43%~1.9556% 5.655%~6.2225% 1.38%~1.814% 4.9%~5.047% 5.047%~5.488% 1.4945% |
| 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 無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 擔保銀行借款-威華 擔保銀行借款-威名 合 計 流 動 非 流 動 合 計 |
106.12.31 | 106.12.31 | |
|---|---|---|---|
| 幣別 | 利率區間 | 到期年度 金 額 一○八年~一一○年$ 2,370,000 一○七年 250,000 一一三年 301,422 一一二年 597,743 $ 3,519,165 $ 250,000 3,269,165 $ 3,519,165 |
|
| NTD NTD RMB RMB |
1.5%~1.9556% 1.4885%~1.64% 4.49%~5.047% 5.047%~5.39% |
本公司為償還既有借款暨擴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 以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所需,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與兆豐銀行等七家金融機 構簽訂為期五年之聯合授信合約,聯貸總額度為新臺幣 4,350,000 千元。
-
甲項授信:中期擔保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 2,900,000 千元。係供償還既有借款暨擴 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之所需,得分次動用,但不得循 環動用。動用期間自首次動用起算至屆滿 3 年之日止。
-
乙項授信:中期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 1,450,000 千元。係供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 所需,於授信案期間得分次循環動用。
-
聯合授信合約約定於借款期間內,本公司須在年度終了及半年度時遵循下列特定之 財務比率要求及其他遵循事項,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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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比率,應維持於 100% (含)以上;
-
(2) 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淨值),應維持於 100% (含)以下;
-
(3) 合併財務報表之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加折舊加攤銷加利息費用加污染或訴訟 所提損失之總額除以利息費用),應維持於 2 倍(含)以上。
-
於各該會計年度有未符合本合約任一款之財務比率與限制約定情事時,應以自該不 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次一期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日為改善期 間,借款人於該改善期間內改善完成者,則不視為違反財務承諾。惟借款人應自該 不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該改善期間屆滿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 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餘額,依本合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之適用利率再加碼年利 率 0.05% 計付利息。如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自改善期間屆滿日起,至借款人提出符 合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止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 餘額,依合約利率再加碼年利率 0.05% 計付利息,並得依本合約之違約情事辦理。
-
甲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於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三年之日 為第一期清償本金,其後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共分五期清償,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 每期應分別清償甲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15% ,第五期清償甲 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40% 。
-
乙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借款人應於各次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到期日完全 清償。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聯合授信合約未動支額度皆 為 2,250,000 千元,有關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本公司為因應資金調度需求,與銀行簽訂中長期擔保授信合約,截至民國一○七 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額度皆為 1,200,000 千元,動支額度分別為 380,000 千元及 270,000 千元,尚未動支額度分別為 820,000 千元及 930,000 千元,其中一年內到 期之長期負債金額分別為 380,000 千元及 0 千元。前述有關擔保情形詳附註八。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另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授 信額度分別為 6,650,000 千元及 5,754,000 千元,未動支額度分別為 3,650,445 千元及 3,237,817 千元。
子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130,000 千元、美金 6,000 千元及人民幣 1,083,840 千元及新臺幣 155,000 千元、美金 12,500 千元及人民幣 785,000 千元,動支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0 千元、美金 0 千元及人民幣 683,706 千元及新臺幣 0 千元、美金 0 千元及人民幣 196,883 千元,尚未使用借款額度分 別為新臺幣 130,000 千元、美金 6,000 千元及人民幣 400,134 千元及新臺幣 155,000 千元、 美金 12,500 千元人民幣 588,117 千元。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合併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銀行借款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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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應付長期票券
本公司應付長期票券之明細如下:
107.12.31
|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減:應付長期票券折價 合 計 應付商業本票 減:應付長期票券折價 合 計 |
保證或承兌機構 | 發行期間 金 額 107.11.09~108.01.08 $ 100,000 107.11.16~108.01.15 50,000 107.11.30~108.01.18 50,000 107.11.26~108.02.25 50,000 107.12.20~108.03.20 100,000 350,000 (271) $ 349,729 106.12.31 |
|---|---|---|
| 中華票券 中華票券 國際票券 大慶票券 兆豐票券 |
||
| 保證或承兌機構 | 發行期間 金 額 106.12.08~107.02.06 $ 300,000 300,000 (118) $ 299,882 |
|
| 中華票券 |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之需要,與票券公司簽訂長期擔保合約,於授權額度內可循環 ~ 發行。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率區間分別為 0.5% 1.1513% 及 0.38% 〜 0.70% 。
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 十二 ) 應付公司債
本公司發行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資訊如下:
| 發行轉換公司債總金額 累積已轉換金額 贖回公司債 期末應付公司債 嵌入式衍生工具-買回權、賣回權及轉換權按公允價 值再衡量之損(益)(列報於其他利益及損失) 利息費用 發行成本攤銷數 |
107.12.31 106.12.31 $ - 4,127,904 - (4,109,141) - (18,763) $ - - 107年度 106年度 $ - 920,915 $ - 92,745 $ - 83,5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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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項下,係合併公司發行之海外可 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買回權及轉換權,因係屬混合商品,合併公司將所嵌入之賣 回權、買回權及轉換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予以分離並認列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之公允價值評價淨損 益分別為損失 0 千元及損失 920,915 千元。
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在新加坡發行 660 張面額美金 200 千元票面利 率 0% 之五年期擔保轉換公司債,其有效利率為 3.2082% 。
轉換價格於發行時訂為每股 10.8 元,轉換匯率為 1 美元兌換 31.222 元新台幣,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符合發行條款規定之調整轉換價格事項時,轉換價格依發行條 款規定公式調整之。本債券無重設條款。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公司將於本債券到期日按面額之 100% 加計年利率定為 1.7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即以債券面額之 109.1% 贖回本債券。
若達以下條件之一時,本公司得提前將全部或部份債券贖回。
-
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 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 30 個營業日中有 20 個交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 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後之 125% 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 券。
-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本 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
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 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 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 用。
-
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之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擔保信用狀違約情事時,本公司應依提前 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惟債券持有人有權得選擇不參與贖回。倘債券持有人 不參與贖回,其亦得繼續持有不受擔保信用狀擔保之債券。
-
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
-
分贖回:
-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 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訂為 1.7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 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即以債券面額之 105.37% )(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 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
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 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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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 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本公 司債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本公司債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 贖回本公司債。
本轉換公司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開具之擔保信用狀提供債務人公司債之發行保證,保證範圍包含公司債發行之本金 及公司債債券持有人依公司債發行辦法請求債務人提前贖回/到期償還公司債時所應 支付之利息補償金以及違約金。聯合保證銀行團之保證期限為自公司債發行之日起算 五年三十天。
依本公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 定之聯合委任保證合約,於契約存續期間內,約定財務比例限制條款說明如下:
-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應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 120% )(含)以上。
-
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有形淨值):應維持在百分之七十( 70% )(含)以下。
-
利息保障倍數:應維持在 3 倍(含)以上。
-
有形淨值(股東權益-無形資產):應維持在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 ( NT25,000,000,000 )整(含)以上。
「利息保障倍數」係指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倍數:[(稅前淨利+折舊+攤銷+利息 費用)÷利息費用],前述「稅前淨利」及「有形淨值」均不含公司債之評價損益(即崁 入式衍生工具扣除轉換權等按公允價值再衡量之損益)。 上述比率與標準每半年檢核一次,以本公司提供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及年度合併 財務報告為準。如於任一次檢核時,本公司之財務狀況違反前所定之比率或約定,本 公司應於額度管理銀行通知後立即將相當於當時公司債總保證餘額百分之二十五 ( 25% )之美金現金存入備償專戶,或提供額度管理銀行發行之美金定存單設定質權。 本公司並應將其餘公司債總保證餘額百分之七十五( 75% )之款項於嗣後 9 個月內分 3 期 平均存入備償專戶或提供定存單設質(如距公司債到期日不足 9 個月,則依公司債實際 剩餘日數分 3 期平均存入或提供定存單設質),以確保於公司債到期日時,償債基金總 額達公司債總保證餘額之百分一百( 100% )。
本公司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提供前述償債基金(包括設質之定存單),但以新臺幣 或人民幣提供時,本公司應提供相應之總保證餘額之百分一百一十( 110% )。另於次一 檢核時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完全符合所定之比率及約定,額度管理銀行得將本目所定之 償債基金返還本公司(包括解除定存單質權並將定存單返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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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民國一○五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不符合上述利息保障倍數之要求,本公 司依約定存入美金現金於備償專戶。經持續與銀行協商後,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 一日取得豁免,並返還提存之償債基金。本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不符合 上述利息保障倍數之要求,經持續與銀行協商後,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取 得豁免,免提存償債基金。
根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三條 (A) 規定,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 30 個營業日中有 20 個交 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後之 125% 時,本公司得依提 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本債券。本公司因已達可提前贖回之條件,於民國一○六年十二 月十九日提前贖回全部本公司債。
前述轉換公司債提供擔保品情形說明,請詳附註八。
( 十三 ) 負債準備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當期新增之負債準備 當期使用之負債準備 當期迴轉之負債準備 匯率變動影響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流 動 非流動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當期新增之負債準備 當期使用之負債準備 當期迴轉之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折現攤銷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流 動 非流動 |
廠址拆除 $ 1,269,971 - - - (2,751) $ 1,267,220 $ - 1,267,220 $ 1,267,220 $ 1,270,084 - - - (113) $ 1,269,971 $ - 1,269,971 $ 1,269,971 |
整治費 1,087,851 - (120,437) - - 967,414 473,629 493,785 967,414 1,192,927 - (105,076) - - 1,087,851 164,493 923,358 1,087,851 |
員工福利負債 合計 253,869 2,611,691 9,870 9,870 (24,232) (144,669) (1,686) (1,686) - (2,751) 237,821 2,472,455 6,542 480,171 231,279 1,992,284 237,821 2,472,455 269,422 2,732,433 8,400 8,400 (23,873) (128,949) (80) (80) - (113) 253,869 2,611,691 9,514 174,007 244,355 2,437,684 253,869 2,611,691 |
|---|---|---|---|
-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依台南市政府規定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 治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依整治計畫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7) 基秘字第 277 號函釋估列相關之整治費用 1,647,200 千元,前述土壤污染整治計畫 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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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 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 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 1,600,000 千元,同時需開始進行後續十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 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經費 1,356,000 千元。請詳附註六 (八)所述。
-
2.(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 540 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其後讓 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公告為 「土壤污控制場址」,及民國一○○年三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水字第 1000010000 號函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 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
(2)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 1001001329 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因中油公 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 24 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故於民國一 ○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污染控制 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查,目 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 用 273,750 千元。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 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 十四 ) 營業租賃
合併公司以營業租賃出租不動產。不可取消租賃期間之未來應收最低租賃款情形 如下:
| 一年內 一年至五年 五年以上 |
107.12.31 106.12.31 $ 16,094 16,094 19,904 19,119 38,019 39,652 $ 74,017 74,865 |
|---|---|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產生之租金收入分別為 18,569 千元及 17,790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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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員工福利
1. 確定福利計畫
合併公司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與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調節如下:
| 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 |
107.12.31 106.12.31 $ 594,797 726,159 (369,809) (481,804) $ 224,988 244,355 |
|---|---|
合併公司之負債準備由淨確定福利負債及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所組成。民國 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分別為 5,759 千元及 0 千元。
合併公司之確定福利計畫提撥至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每位員工之退休支付,係依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 均薪資計算。
(1) 計畫資產組成
合併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退休基金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 稱勞動基金局)統籌管理,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基金之 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收益。
截至報導日,合併公司之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計 372,440 千元。 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運用之資料包括基金收益率以及基金資產配置,請詳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網站公布之資訊。
(2)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變動如下:
| 1月1日確定福利義務 計畫支付之福利 當期服務成本及利息 前期服務成本-計畫之修正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 12月31日確定福利義務 |
107年度 106年度 $ 726,159 845,083 (151,121) (132,065) 24,703 27,647 (2,638) - (2,306) (14,506) $ 594,797 726,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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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福利計畫資產現值之變動如下:
| 1月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已提撥至計畫之金額 計畫支付之福利 計畫資產預計報酬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計畫資產報酬 (不含當期利息) 12月3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107年度 106年度 $ 481,804 585,256 11,578 20,833 (144,241) (129,417) 6,242 6,222 14,425 (1,090) $ 369,808 481,804 |
|---|---|
(4) 認列為損益之費用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列報為費用之明細如下:
| 當期服務成本 前期服務成本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淨利息 營業成本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計畫資產實際報酬 |
107年度 106年度 $ 15,231 18,630 (2,638) - 3,230 2,795 $ 15,823 21,425 $ 16,579 19,471 (1,053) 302 289 1,477 8 175 $ 15,823 21,425 $ 20,667 5,132 |
|---|---|
- (5) 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
合併公司累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如 下:
| 1月1日累積餘額 本期認列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2月31日累積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155,055) (168,471) 16,731 13,416 $ (138,324) (155,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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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精算假設
合併公司於財務報導結束日用以決定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重大精算假設如 下:
|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
107年度 106年度 0.75%~1.125% 0.75~1.75% 0.3%~1.5% 0.3~2% |
|---|---|
合併公司預計於民國一○七年度報導日後之一年內支付予確定福利計畫之提 撥金額為 11,475 千元。
確定福利計畫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1.00 年〜 12.73 年。
(7) 敏感度分析
計算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時,合併公司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 日相關精算假設,包含折現率、員工離職率及未來薪資變動等。任何精算假設之 變動,均可能重大影響合併公司確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採用之主要精算假設變動對確定 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如下:
| 107年12月31日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106年12月31日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
對確定福利義務之影響 增加0.25% 減少0.25% $ (11,116) 32,617 32,269 (10,854) (16,003) 16,679 16,859 (15,737) |
|---|---|
上述之敏感度分析係基於其他假設不變的情況下分析單一假設變動之影響。 實務上許多假設的變動則可能是連動的。敏感度分析係與計算資產負債表之淨確 定福利負債所採用的方法一致。
本期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與前期相同。
2. 確定提撥計畫
合併公司之確定提撥計畫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依勞工每月工資 6% 之提 繳率,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此計畫下合併公司提撥固定金 額至勞工保險局後,即無支付額外金額之法定或推定義務。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提撥退休金辦法下之退休金費用分 別為 ��,��� 千元及 36,573 千元,已提撥至勞工保險局。
-
合併公司認列為損益之費用係由退休金費用及專業經理人退休金費用所組成。民國 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之專業經理人退休金費用分別為 5,759 千元及 0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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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短期帶薪假負債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帶薪假應計負債分別為 6,542 及 9,514 千元。
( 十六 ) 所得稅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明細如下:
| 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產生 調整前期之當期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之發生及迴轉 未認列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所得稅費用 |
107年度 106年度 $ (395,359) (210,107) (596) (292) (395,955) (210,399) (570,690) (435,180) 570,690 435,180 - - $ (395,955) (210,399)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下的所得稅費用均 為 0 千元。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利(損)之關係調節 如下:
| 稅前淨利(損) 依本公司所在地國內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免稅所得 所得基本稅額 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永久性差異之變動 前期(低)高估 未分配盈餘加徵 合 計 |
107年度 106年度 $ 4,676,950 6,297,721 $ (971,773) (1,099,035) 1,479 905 - (183,085) 564,986 413,628 358,215 657,469 (596) (281) (348,266) - $ (395,955) (210,3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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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項目如下:
| 除役負債 工程整治費 污染整治費 備抵呆帳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 退休金 課稅損失 其他 |
107.12.31 106.12.31 $ 71,366 59,517 239,744 240,050 727,670 847,801 319,484 319,484 782,907 910,306 (641) 1,213 6,192,964 7,107,974 465,528 114,886 $ 8,799,022 9,601,231 |
|---|---|
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一○五年度。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併公司尚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課稅損失,其扣除期限如下:
(1) 本公司
| 虧損年度 |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331,035 民國一一三年度 2,132,246 民國一一四年度 1,815,587 民國一一五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14,388 民國一○九年度 16,878 民國一一○年度 29,657 民國一一一年度 50,227 民國一一二年度 27,419 民國一一三年度 43,032 民國一一四年度 44,291 民國一一五年度 52,322 民國一一六年度 76,894 民國一一七年度 |
|---|---|
| 民國一○三年度 民國一○四年度 民國一○五年度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民國九十九年度 民國一○○年度 民國一○一年度 民國一○二年度 民國一○三年度 民國一○四年度 民國一○五年度 民國一○六年度 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
(2)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中華雙子星股份有限公司
| 虧損年度 民國一○二年度 民國一○三年度 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10,195 民國一一二年度 44,139 民國一一三年度 445,328 民國一一七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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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虧損年度 民國一○五年度 民國一○六年度 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三年度 西元二○一五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三年度 西元二○一四年度 西元二○一五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四年度 西元二○一五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五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5,646 民國一一五年度 30,270 民國一一六年度 38,049 民國一一七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86 西元二○一八年度 36,740 西元二○二○年度 45,975 西元二○二一年度 21,869 西元二○二二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9,398 西元二○一八年度 9,238 西元二○一九年度 17,892 西元二○二○年度 21,170 西元二○二一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1,148 西元二○一九年度 1,062 西元二○二○年度 1,168 西元二○二一年度 1,442 西元二○二二年度 410 西元二○二三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47,766 西元二○二二年度 28,128 西元二○一九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570 西元二○二○年度 2,065 西元二○二一年度 1,991 西元二○二二年度 5,830 西元二○二三年度 |
|---|---|
-
(5)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
(6)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7)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8)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9)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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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昆山威勤管理有限公司
|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 西元二○一五年度 西元二○一六年度 西元二○一七年度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1,351 西元二○二一年度 6,311 西元二○二二年度 9,901 西元二○二三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1,886 西元二○二一年度 1,129 西元二○二三年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413 西元二○二○年度 287,896 西元二○二一年度 218,472 西元二○二二年度 204,054 西元二○二三年度 |
|---|---|
(11)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204,054 西元二○ .遞延所得稅負債: |
二三年度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借記(貸記)損益表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借記(貸記)損益表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土地增 值準備 |
| $ 8,754,736 4,253 $ 8,758,989 $ 8,721,801 32,935 $ 8,754,736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借記)貸記損益表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即期初餘額) |
課稅損失 $ 9,358 1,651 $ 11,009 $ 9,358 |
確定福 利計畫 合計 14 9,372 - 1,651 14 11,023 14 9,372 |
|---|---|---|
-
兩稅合一相關資訊,已依總統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頒布所得稅法修正案自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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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資本及其他權益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均為 26,998,573 千元,每股面額 10 元,發行股數均為 2,699,857 千股。前述實收資本總額皆為普通股。
( 以千股表達 )
| 1月1日期初餘額 轉換公司債轉換 12月31日期末餘額 |
普通股 |
|---|---|
| 107年度 106年度 2,699,857 2,319,990 - 379,867 2,699,857 2,699,857 |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 而發行新股 35,269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352,693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三月三 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而 發行新股 8,095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80,946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而 發行新股 161,313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1,613,136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九月三 十日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 權而發行新股 175,190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1,751,901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並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核准。
1. 資本公積
本公司資本公積餘額內容如下:
| 發行股票溢價 其他 合計 |
107.12.31 106.12.31 $ 1,242,245 1,242,245 18,141 18,141 $ 1,260,386 1,260,386 |
|---|---|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需優先填補虧損後,始得按 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 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得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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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留盈餘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完納稅捐、彌補累積 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 依下列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本公司為高資本密集 之產業,且處於多變與競爭激烈經營環境,營運深受全球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影 響,盈餘之分派,須考量公司之營運發展、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兼顧股東利益與 公司財務規劃,得將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保留之或提撥為特別盈餘公積,以求財務穩 定與永續發展;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股票股 利之發放比例不高於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本公司總負債對總資產之比率 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法令另有規定時,得不受此限。
(1) 法定盈餘公積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就稅後純益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直至與資本總額相等為止。公司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以 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惟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 分為限。
(2) 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於首次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豁免項目,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 未實現重估增值、累積換算調整數 ( 利益 ) 及於轉換日將帳列資產分類至「投資性 不動產」,並依規定按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於轉換日作為認定成本 而增加保留盈餘之金額為 5,281,790 千元,超過轉換日因首次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金額 4,235,076 千元,依金管會民國一○一 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規定,僅就因轉換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使用、處分或 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 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項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皆為 4,235,076 千 元。
本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依金管會民國一○ 三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06415 號令規定,就首次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 衡量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為 21,224,233 千元,本公司 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股東常會決議,以此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1,958,584 千 元,另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股東常會決議,回補已動撥彌補虧損之 特別盈餘公積 1,958,584 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 項特別盈餘公積分別為 21,224,233 千元及 19,265,649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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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年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A. 就當年度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 淨增加數,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 期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分派,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有減少或處分投 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國一
-
○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 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分別為 3,867,293 千元及 327,688 千元。
-
B.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47490 號令規定,就 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 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市價如有回升部分,得就該部分金 額依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C.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規定,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與第一段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餘額之差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 餘。
(3) 盈餘分配
本公司分別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及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經股東會決 議民國一○六年度及一○五年度之盈餘分配皆為 0 千元。
- 其他權益
| 民國107年1月1日 追溯調整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淨資產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未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投資 $ (392,378) (788,734) - (18,968) (74,880) - 161 (21,115) - - (408,318) - 31,082 - (63,561) $ (488,212) (1,248,4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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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營運機 | 國外營運機 | |||
|---|---|---|---|---|
| 構財務報表 | ||||
| 換算之兌換差額 | 備供出售投資 | |||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 (293,769) | (1,228,183) | |
|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淨資產 | (118,323) | - | ||
|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 (425) | |||
|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 20,139 |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 | 402,018 | ||
|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 - | 45 | ||
| 實現損益 | ||||
|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37,386 | ||
| 未實現損益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 | (392,378) | (788,734) | |
| 每股盈餘 | ||||
|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本公司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 ||||
| 如下: |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
|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 | $ | 4,290,269 | 6,091,656 |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 2,699,857 | 2,390,817 | ||
| $ | 1.59 | 2.55 | ||
| 稀釋每股盈餘(元) | ||||
|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稀釋) | $ | 4,290,269 | 6,091,656 |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 2,699,857 | 2,390,817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員工酬勞紅利之影響 | 13,371 | 12,909 |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調整稀釋性潛在普通 | 2,713,228 | 2,403,726 | ||
| 股影響數後) | ||||
| $ | 1.58 | 2.53 |
( 十八 ) 每股盈餘
( 十九 ) 客戶合約之收入
1. 收入之細分
合併公司主要經營為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其原物料之儲、 運、購、銷業務等,有多個產業部門。合併公司主要地區別資訊及產品別資訊,請 詳附註十四(二)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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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約餘額
|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減:備抵損失 合約負債 |
107.12.31 107.1.1 $ 687,341 1,756,028 2,399,163 2,262,263 (450,421) (470,684) $ 2,636,083 3,547,607 $ 5,578 5,253 |
|---|---|
應收帳款及其減損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廿三)。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合約負債期初餘額於民國一○七年度認列為收入之金額 為 5,253 千元。
( 二十 ) 收 入
合併公司收入明細如下:
| 商品銷售 | 107年度 106年度 $ 38,503,121 33,335,970 |
|---|---|
( 廿一 ) 員工及董事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3%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2% 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 金為之。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員工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 146,409 千元及 198,150 千元,董事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 97,606 千元及 132,100 千元,係以本公司各該段 期間之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金額乘上本公司章程所訂定之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分派成數為估計基礎,並列報為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營業成本 或營業費用。如董事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股票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係依據董 事會決議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計算。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員工酬勞 實際分派金額為 118,850 千元,董事酬勞與實際分配情形並無差異,相關資訊可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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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二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 其他收入
合併公司之其他收入明細如下:
| 利息收入 附買回債券 押金設算息 銀行存款 股利收入 租金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合併公司之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如下: 外幣兌換損益 處分投資損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淨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損失)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崁入式衍生工具-買回權、賣回權及轉換權按公允 價值再衡量之損益 買回應付公司債利益 手續費支出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其他損失 |
107年度 106年度 $ 7,130 16,414 364 6 190,142 190,224 647,745 73,213 18,569 17,790 56,340 - 124,195 233,126 $ 1,044,485 530,773 107年度 106年度 $ (1,063) 21,519 6,094 2,674,450 (6,998) (737) 119,574 41,244 242,864 171,897 - (920,915) - 10,091 (51,443) (165,653) - (1,137) (560,099) (235,988) $ (251,071) 1,594,771 |
|---|---|
2. 其他利益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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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務成本
合併公司之財務成本明細如下:
| 利息費用 銀行借款 押金設算息 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 應付公司債利息補償金 其他 (廿三)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之種類 (1)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合 計 (2)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應付款項 長期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其他負債 合 計 |
107年度 106年度 $ 77,237 90,147 16 16 - 28,838 - 63,907 2,263 5,508 $ 79,516 188,416 107.12.31 106.12.31 $ 6,162,171 1,368,657 2,229,968 - - 1,873,478 - 2,992,035 13,469,938 10,111,495 2,754,465 3,593,370 131,493 130,935 $ 24,748,035 20,069,970 107.12.31 106.12.31 $ 913,732 250,000 863,801 - 3,045,226 2,407,778 3,871,583 3,269,165 349,729 299,882 149,012 415,462 $ 9,193,083 6,642,2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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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風險
(1) 信用風險之暴險
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代表最大信用暴險金額。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最大信用風險金額分別為 24,748,035 千元及 20,069,970 千元。
(2) 信用風險之集中情況
合併公司之銷售對象有顯著集中在少數客戶之情形,於民國一○七年及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應收帳款總額之 84% 及 86% 分別係由十一家及八 家客戶組成。合併公司「客戶信用評估小組」已建立授信政策,客戶信用評估小 組可就個別客戶所提供之最近兩年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評 估所需之資料,參考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報告,併考量本公司賒銷風險,資 金狀況及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景氣循環,客戶所處產業狀況、規模、上市櫃及 信譽,以及客戶所提供之擔保品等綜合因素考量,給予信用評等及釐訂個別客戶 之賒銷額度,且此限額須定期覆核。未符合公司基準信用評等之客戶僅得以預收 基礎與公司進行交易。
(3) 減損損失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針對所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採用簡 化作法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亦即使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為此衡量目 的,該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係按代表客戶依據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能力 之共同信用風險特性予以分組,並已納入前瞻性之資訊。合併公司台灣地區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分析如下:
| 未逾期 逾期0~30天 逾期31~120天 逾期121~365天 逾期超過一年 |
應收帳款 帳面金額 $ 2,722,338 733 7,320 909 355,204 $ 3,086,504 |
加權平均預期 信用損失率 備抵存續期間 預期信用損失 0~4% 95,217 - - - - - - 100% 355,204 450,421 |
|---|---|---|
報導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其他應收款之帳齡分析為:
| 未逾期 逾期0~30天 逾期31~120天 逾期121~365天 逾期超過一年 |
106.12.31 |
|---|---|
| 總 額 減 損 $ 3,666,635 (95,217) 14,146 - 4,831 - 2,975 - 381,102 (381,102) $ 4,069,689 (47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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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動性風險
下表為金融負債之合約到期日,包含估計利息但不包含淨額協議之影響。
| 107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浮動利率借款 固定利率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106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浮動利率借款 固定利率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
帳面金額 $ 1,848,774 1,718,537 11,282 110,735 1,550,000 4,037,662 349,729 $ 9,626,719 $ 1,956,985 261,212 324,306 73,058 1,350,000 2,169,165 299,882 $ 6,434,608 |
合 約 現金流量 1,848,774 1,718,537 11,282 110,735 1,607,245 4,591,889 350,000 10,238,462 1,956,985 261,212 324,306 73,058 1,432,337 2,450,744 300,000 6,798,642 |
6個月 以內 1,848,774 1,528,979 11,282 99,201 411,652 867,678 350,000 5,117,566 1,956,985 259,089 324,306 20,412 - 250,718 - 2,811,510 |
6-12個月 - 189,558 - 9,023 210,987 316,672 - 726,240 - - - 38,503 - - - 38,503 |
1-2年 - - - 226 421,974 100,394 - 522,594 - 63 - 11,738 - 220,371 300,000 532,172 |
2-5年 超過5年 - - - - - - 765 1,520 562,632 - 2,388,072 919,073 - - 2,951,469 920,593 - - 2,060 - - - 50 2,355 1,432,337 - 800,400 1,179,255 - - 2,234,847 1,181,610 |
|---|---|---|---|---|---|---|
4. 匯率風險
(1) 匯率風險之暴險
合併公司暴露於重大外幣匯率風險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如下:
|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 港幣 歐元 越南盾 緬幣 人民幣 採權益法之長 期股權投資 美金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 人民幣 |
107.12.31 | 107.12.31 | 台幣 2,570,357 - - 725,068 11,353 4,622,754 931,121 383,783 2,457,660 |
106.12.31 | |
|---|---|---|---|---|---|
| 外幣 $ 83,697 - - 547,757,982 567,650 1,034,171 30,320 $ 12,497 549,812 |
匯率 30.710 - - 0.0013 0.0199 4.470 30.710 30.710 4.470 |
外幣 51,644 11,359 1 - - 1,195,083 36,765 9,621 196,883 |
匯率 台幣 29.765 1,537,198 3.8110 43,293 35.540 39 - - - - 4.567 5,457,947 29.765 1,094,305 29.765 286,368 4.5670 899,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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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敏感性分析
合併公司之匯率風險主要來自於以外幣計價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 借款、應付公司債及應付帳款等,於換算時產生外幣兌換損益。於民國一○七年 度當新台幣相對於美金、歐元、港幣、越南盾、緬幣及人民幣及升值 1% ,而其他 所有因素維持不變之情況下,民國一○七年度之稅後淨利將分別增加 40,705 千元 及增加 48,579 千元;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其他綜合損益將分別增加 9,311 千元及增加 10,943 千元。兩期分析係採相同基礎。
5. 利率分析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衍生及非衍生工具於報導日之利率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 利率負債,其分析方式係假設報導日流通在外之負債金額於整年度皆流通在外。合 併公司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增加或減少 1% ,此亦 代表管理階層對利率之合理可能變動範圍之評估。
若利率增加 1% ,在所有其他變數維持不變之情況下,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及一○六年度之淨利將分別減少 16,500 千元及 13,500 千元,主因係合併公司之變動 利率借款。
6. 公允價值資訊
合併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 之等級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A.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B.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 或間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C.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1) 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
合併公司金融工具及投資性不動產之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包括公允價值等
-
級資訊,但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者, 及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依規定無須揭露 公允價值資訊)列示如下:
| 公允價值資訊)列示如下: | ||||
|---|---|---|---|---|
| 107年12月31日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
帳面價值 $ 13,469,938 1,300,897 251,629 4,861,274 |
公允價值 | ||
| 第一級 - 1,165,590 251,629 - |
第二級 - - - - |
第三級 合 計 - - 135,307 1,300,897 - 251,629 4,861,274 4,86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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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非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 長期應付票券 其他負債 106年12月31日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非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 長期應付票券 其他負債 |
帳面價值 $ 1,978,339 2,754,465 131,493 38,350,359 $ 63,098,394 $ 913,732 863,801 3,810,129 3,871,583 349,729 149,012 $ 9,957,986 帳面價值 $ 10,111,495 1,368,657 1,873,478 2,992,035 3,593,370 130,935 38,226,532 $ 58,296,502 $ 250,000 3,269,165 2,407,778 299,882 415,462 $ 6,642,287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
| 第一級 1,539,419 - - - 2,956,638 - - - - - - - |
第二級 第三級 合 計 - 438,920 1,978,339 - - - - - - - 38,350,359 38,350,359 - 43,785,860 46,742,498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允價值 |
||||
| 第一級 - 1,212,054 1,873,478 - - - - 3,085,532 - - - - - - |
第二級 - - - - - - - - - - - - - - |
第三級 合 計 - - 156,603 1,368,657 - 1,873,478 - - - - - - 38,226,532 38,226,532 38,383,135 41,468,667 - - - - - - - - - - - - |
|||
(2) 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合併公司之放款及應收款、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於合併財務報表中之帳面金額趨近於其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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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
合併公司參考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狀況與營運結果之分析、最近交易價格、相
-
關權益工具於非活絡市場之報價、類似工具於活絡市場之報價及可比公司評價乘 數等資訊決定評價輸入值,並定期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 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
(3.1) 非衍生金融工具
-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允價
-
值,例如上市(櫃)公司股票及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合併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依類別及屬性
-
列示如下:
-
無公開報價之債務投資工具:係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估算公允價值,
-
其主要假設為藉由將被投資者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按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 投資風險之報酬率予以折現後衡量。
-
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係使用淨資產價值法,其主要假設係以被投資
-
者之每股淨值為基礎衡量。
-
(3.2) 衍生金融工具
-
係根據廣為市場使用者所接受之評價模型評價,例如折現法及選擇權定
-
價模型。
-
(4)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未有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間移轉之情形。
-
(5) 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初次適用IFRS 9調整 期初餘額(依IFRS 9) 購買 處分 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數 認列於損益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投資性不動產 $ 38,226,532 - 38,226,532 - - 4,253 119,574 $ 38,350,359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原始認 列時指定 衍生金融資產 156,603 - 3,136,225 - 3,292,828 - 1,998,060 - (455,940) - - - 161,633 - 4,996,581 -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無公開報價 之權益工具 |
|---|---|---|---|
| 原始認 列時指定 156,603 3,136,225 3,292,828 1,998,060 (455,940) - 161,633 4,996,581 |
|||
| - 666,841 666,841 - - - (227,921) 43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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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 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數 購買 處分 認列於損益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投資性不動產 $ 38,152,353 41,244 32,935 - - - $ 38,226,532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
|---|---|---|
| 原始認 列時指定 衍生金融資產 157,216 - - - - - 310,556 - (310,556) - (613) - 156,603 - |
- (6)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必須根 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與調整。若無法自行開發評價模型時,則以交易對手之報價 作為公允價值。依據 IFRS13 規定,對於被歸類在公允價值層級中第 3 等級之公允 價值衡量,企業應提供有關用於公允價值衡量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 訊。企業無須創造量化資訊以遵循此揭露規定,若量化之不可觀察輸入值並非企 業於衡量公允價值時所建立(例如當企業使用不加調整之先前交易價格或第三方定 價資訊)。合併公司投資之部份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投資皆屬 之。合併公司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投資性不動產,其公允價值之決定係依 國際財務報導編製準則規定,委由專業估價機構依市場證據之支持而進行價值之 評定(請詳附註六(八)之說明)。因實務上無法充分掌握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與公 允價值之關係,故未揭露量化資訊。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述資產之公允價值分別計 43,785,860 千元及 38,226,532 千元。
合併公司公允價值衡量歸類為第三等級主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權益證券投資。
合併公司多數公允價值歸類為第三等級僅具單一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僅無 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具有複數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 投資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因彼此獨立,故不存在相互關聯性。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列表如下:
| 項目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
評價技術 淨資產價值法 |
重大不可 觀察輸入值 重大不可觀察 輸入值與公允 價值關係 •淨資產價值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為10%~30% •不適用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愈高,公允 價值愈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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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評價流程
合併公司公允價值衡量使用不可觀察之輸入值,及可觀察輸入值須依據不可 觀察之參數作重大調整者其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該等級之輸入值來源主要 係外部估價出具之鑑價報告(價格函)。後續再針對評價結果進行檢核,以確保與 評價來源一致性及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投資性不動產則依金管會公告之評價方法及參數假設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
(8) 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對合理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合併公司對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係屬合理,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
-
無使用自建評價模型,故無需執行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 廿四 ) 財務風險管理
1. 概 要
合併公司因金融工具之使用而暴露於下列風險:
- (1) 信用風險
(2) 流動性風險
(3) 市場風險
本附註表達合併公司上述各項風險之暴險資訊、合併公司衡量及管理風險之目 標、政策及程序。進一步量化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各該附註。
2. 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全權負責監督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架構。以負責發展及控管合併公司之 風險管理政策,並定期報告其運作。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建置係為辨認及分析合併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設 定適當風險限額及控制,並監督風險及風險限額之遵循。風險管理政策及系統係定 期覆核以反映市場情況及合併公司運作之變化。合併公司透過訓練、管理準則及作 業程序,以發展有紀律且具建設性之控制環境,使所有員工了解其角色及義務。
合併公司之審計委員會監督管理階層如何監控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 遵循,及覆核合併公司對於所面臨風險之相關風險管理架構之適當性。內部稽核人 員協助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扮演監督角色。該等人員進行定期及例外覆核風險管理控 制及程序,並將覆核結果報告予審計委員會。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合併公司因客戶或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財 務損失之風險,主要來自於合併公司應收客戶之帳款及銀行存款。
(1) 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合併公司之信用風險暴險主要受每一客戶個別狀況影響。惟管理階層亦考量 合併公司客戶基礎之統計資料,包括客戶所屬產業及國家之違約風險,因這些因 素可能會影響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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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合併公司已建立授信政策,在給予標準之付款及運送條件及條款前,須針對 每一新客戶個別分析其信用評等。合併公司之覆核包含,若可得時,外部之評 等,及在某些情況下,銀行之照會。採購限額依個別客戶建立,係代表無須經風 險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最大未收金額。此限額經定期覆核。未符合合併公司基準信 用評等之客戶僅得以預收基礎與合併公司進行交易。
合併公司設置有備抵呆帳帳戶以反映對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及投資已發生 損失之估計。備抵帳戶主要組成部分包含了與個別重大暴險相關之特定損失組成 部分,及為了相似資產群組之已發生但尚未辨認之損失所建立之組合損失組成部 分。組合損失備抵帳戶係根據相似金融資產之歷史付款統計資料決定。
(2)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係由合併公司財務部門衡量並監控。由於合併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 約他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資等級及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 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信用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係合併公司無法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清償金融負債,未能履 行相關義務之風險。合併公司管理流動性之方法係盡可能確保合併公司在一般及具 壓力之情況下,皆有足夠之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之負債,而不致發生不可接受之損 失或使合併公司之聲譽遭受到損害之風險。
5.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價格變動,如匯率、利率、權益工具價格變動,而影響合併 公司之收益或所持有金融工具價值之風險。市場風險管理之目標係管控市場風險之 暴險程度在可承受範圍內,並將投資報酬最佳化。
合併公司為管理市場風險,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並因此產生金融負債。所有交 易之執行均遵循風險管理委員會之指引。
(1) 匯率風險
合併公司暴露於非以各該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計價之銷售、採購及借款交 易所產生之匯率風險。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以新台幣為主。該等交易主要之計 價貨幣有新台幣、美元及人民幣。
合併公司之應收外幣款項與應付外幣款項之部份幣別相同,此時,若干部位 會產生自然避險效果,因此,合併公司未對此進行避險。
(2) 利率風險
合併公司之利率風險來自長、短期借款。合併公司所發行之長期公司債為固 定利率,故無利率市場波動風險及公允價值利率風險。按浮動利率計算之長、短 期借款使本公司承受現金流量利率風險,但大部分風險被按浮動利率持有之現金 及約當現金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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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市價風險
合併公司除了為支應預期之耗用及銷售需求外,並未簽訂商品合約;該等商 品合約非採淨額交割。
( 廿五 ) 資本管理
合併公司之資本管理目標係保障繼續經營之能力,以持續提供股東報酬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降低資金成本。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合併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減資退還股東股 款、發行新股或出售資產以清償負債。
合併公司與同業相同,係以負債資本比率為基礎控管資本。該比率係以淨負債除 以資本總額計算。淨負債係資產負債表所列示之負債總額減去現金及約當現金。資本 總額係權益之全部組成部分(亦即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加上淨負 債。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報導日之負債資本比率如下:
| 負債總額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淨負債 權益總額 資本總額 負債資本比率 |
107.12.31 106.12.31 $ 22,514,200 19,080,501 (13,469,938) (10,111,495) $ 9,044,262 8,969,006 $ 67,190,754 62,548,459 $ 76,235,016 71,517,465 % 11.86 % 12.54 |
|---|---|
七、關係人交易
ㄧ ( ) 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於本合併財務報告之涵蓋期間內與合併公司有交易之關係人如下:
關係人名稱 與合併公司之關係 台灣志氯化學(股)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自 106.4.11 起非關係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自 106.1.9 起非關係人)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人董事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中工保全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工程之子公司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全體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合併公司主要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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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
本公司為合併公司及合併公司之子公司之最終控制者。
( 三 ) 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 營業收入
| 合併公司對關係人之重大銷售金額如下: 關聯企業 按一般銷貨條件辦理。 2.進貨 合併公司向關係人進貨金額如下: 關聯企業 按一般進貨條件辦理。 3.應收關係人款項 合併公司應收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 帳列項目 關係人類別 應收帳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收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收款 其他關係人 4.應付關係人款項 合併公司應付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 帳列項目 關係人類別 其他應付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付款 其他關係人 5.其他 關聯企業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保全費用 其他關係人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費用 租金支出 |
107年度 106年度 644,031 586,021 107年度 106年度 - 78,021 107.12.31 106.12.31 $ 60,233 67,984 9,793 9,237 4 6 $ 70,030 77,227 107.12.31 106.12.31 $ 4,976 3,998 4,548 126 $ 9,524 4,124 107年度 106年度 5,235 5,187 17,809 18,413 (23,978) (23,863) 4 28 1,043 1,074 (882) (2,967) (4,814) (4,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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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合併公司出租土地及建築物予關係人,請參閱附註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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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併公司與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簽訂委託建築房屋合約書,約定為高雄市 商四住宅大樓案之興建,由合併公司提供土地,子公司負責委託設計、發包、興建 與銷售、交屋、保固等,合併公司依合約將支付工程管理費用,子公司依每月實際 支出實支實付,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支付任何工程管理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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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工程服務合約,依實際工作結算支付服 務費用。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包予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未完工程合約總價為 1,532,800 千元及 1,377,800 千元,尚未支付金額分別為 1,376,787 千元及 1,102,240 千元,存入保證金皆為 22,850 千元。
-
合併公司與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工程服務合約,依實際工作結算支付服 務費用。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包予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之未完工程合約總價為 17,700 千元及 13,769 千元,尚未支付金額為 14,497 千元及 11,809 千元。
( 四 ) 主要管理人員交易
主要管理人員報酬包括:
| 短期員工福利 退職後福利 |
107年度 106年度 $ 257,498 229,601 7,533 741 $ 265,031 230,342 |
|---|---|
八、質押之資產
| 合併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之資產帳面價值明細如下: 資產名稱 質押擔保標的 定期存款 取得碼頭優先使用權履約 保證 、購料保證、購置機器 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長、短期綜合融資額度、 聯貸案及可轉讓公司債 聯合保證額度 投資性不動產 可轉換公司債聯合保證額 度、聯貸案、中長期綜 合融資額度及長期應付 票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長期應付票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長期應付票券 |
107.12.31 106.12.31 $ 10,038 10,037 4,453,343 4,806,666 5,995,969 11,703,324 1,378,279 1,043,709 - 1,008,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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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名稱 質押擔保標的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長期應付票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長期應付票券 存出保證金 訴訟法院擔保金 海域使用權 長期綜合融資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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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另提供一合併子公司之股票 作為長期應付票券之擔保,股數皆為 4,000 千股。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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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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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開立未到單信用狀餘額分別如下:
| 美金 台幣 人民幣 |
107.12.31 106.12.31 $ 43,631 43,950 1,095,000 958,000 32,2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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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金融機構資金融通、發行海外可轉換 公司債、銷貨履約、採購付款及研發計畫開立存出保證票 ( 本票 ) 及存出保證函之總金 額分別為 13,748,669 千元及美金 20,000 千元、 12,898,200 千元及美金 28,219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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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簽訂之重大建造工程及整治工程合約總價 款分別為 8,511,323 千元及 6,752,113 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未付款金額分別為 4,219,235 千元及 3,911,58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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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與台灣中油 ( 股 ) 公司簽訂 苯、丙烯、熔硫等之購買合約,合約約定本公司可於一定數量內購買上述產品,價格 以台灣中油(股)公司當月牌價為計算基礎,購料條件採預付購料款或國內信用狀等方 式。
( 五 ) 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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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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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陸續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本公司高雄市前鎮訓練中 心土地自民國八十九年起改按其他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公司因對法令適用之依據 有疑義,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提起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駁回。前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本公司均已悉數依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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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上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 規定,就本公司部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已於民國一○○年一月悉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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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 356 號等 20 筆土地及興邦段 4 號等土地 14 筆 土地共計 34 筆土地,因遭受污染,經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 稱土污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致本公司所有之 土地依法完全不能且無法利用,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之規定分別申請民國 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之地價稅減免及複查, 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復核與規定不符,並開立稅單,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民國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度均遭駁回確 定,本公司擬於搜集相關資料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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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
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因高雄八一氣爆 事件災後重建工程,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遂以高市府水市一字第 10335137100 號處分,命本公司配合其強制斷管作業,並禁止本公司在災區所有之 石化管線恢復使用,本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民國一 ○六年二月提起上訴。
- 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案
因高雄八一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高雄煉油廠)函:廢止 79 年 12 月 15 日( 79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950129 號及 80 年 4 月 13 日( 80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050076 號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因該廢 止處分之部分管線為本公司所有且當初委由台灣中油公司建置,本公司遂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及十一月依法向高雄市政府提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 濟。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經高雄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四 年四月合併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一○ 六年三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一○ 七年五月判決駁回我方請求,全案終結。
- 高雄氣爆損失補償案
為前開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及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 案均係涉及行政機關「合法廢止,依法應與損失補償」之情形,為維公司合法權 益,本公司於一○七年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5. 股權買賣爭議案
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執行本公司與美商 PPG 及 GGC (現已合併為 Axiall 公司)簽訂之三方補充協議」:出售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股權共 6,400,000 股,出售價款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225,000 千 元,預計處分利益為新台幣 2,838,761 千元後,本公司隨即通知 Axiall 公司履行志氯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買賣。然本公司多次去函要求 Axiall 公司履行協議,惟 Axiall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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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拖延,本公司遂民國一○五年八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Axiall 於民國一 ○五年九月提交答辯狀,並對 PPG 提起參加之訴,同年十月 PPG 外部律師表示願意 與本公司洽談買賣股權合約。民國一○六年二月底 PPG 與本公司簽署合約,本公司 已於同年四月收取美金 100,000 千元,並轉讓股票,完成買賣交易。惟針對利息等相 關求償則持續向 Axiall 進行仲裁。
( 六 ) 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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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一○三年二月分別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簽定土地租賃契約計三筆,租賃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石化油品 儲運中心 S12-S15 碼頭後線土地,並投資興建石化油品儲運設施,以為進出口及轉 運之石化油料裝卸、儲運...等用途。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於民國 一○六年十二月底前交付土地予本公司,租期自交付之日起算 25 年,本公司應於期 滿有優先續租權利。本公司依約需於土地交付之日起,支付土地租金每年分別為 1,650 千元、 2,565 千元及 1,493 千元,並自土地交付之日滿 3 年 6 個月起,支付年管理 費分別為 10,654 千元、 24,605 千元及 12,329 千元。本公司並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 一○三年二月分別以定存單 5,000 千元及 13,000 千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民國一 ○四年八月基於投資計劃調整,縮減營運規模,致其中一筆土地之履約保證金 8,000 千元無法返還。台灣高雄港務分公司於一○六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土地交付程序,本 公司開始執行土地鑽探與地質改良工程,並開始支付二筆土地之租金,每年分別為 1,650 千元及 1,49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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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理人糾紛案件
(1)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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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高階經理人等,因未辦理職務交接逕行離職,其等民國一○二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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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一日起未執行職務,經本公司發函請求履約未果,本公司董事會遂於民國一○ 二年十月份解任之。詎料,其等據勞工身分以勞基法請求本公司給付退休金,經 雙方調解不成立,其分別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提 起退休金等給付之民事訴訟。
劉君部份,民國一○四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高階經理人契約終止, 但適用本公司已失效之員工退休辦法,本公司應給付劉君 4,572 千元,本公司不服 原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判決駁回兩造之請求,本 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救濟審理中。
張君部份,民國一○四年九月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兩造間委任關係並未合法終 止,自難生本公司退休辦法所規定退休效力,張君請求無據,但依雙方合約本公 司應給付薪資給張君新台幣 35 千元,張君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二審法院於民國 一○五年七月駁回張君請求,張君於同年八月再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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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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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離職之經理人涉犯業務侵占、竊取業務秘密之嫌,為確保本公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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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全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地檢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偵 查終結並且起訴相關被告。另因此所生之民事求償訴訟亦已提告於台北地方法院 以及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一○七年六月,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針對假扣押所 提之再抗告。提存之擔保金請詳附註八。
3. 被控業務過失案
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頭份廠旁恆誼化工廠發生氣爆致工人灼傷,進而演 變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事故發生地點位居工業區公共大排處,經採樣鑑識疑含 有超標物屬本公司排放,應告訴人要求將本公司經理人列為被告,本案業經苗栗地 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害人提起再議,台中高檢署發回苗栗地檢署續查中。今民 國一○四年二月恆誼公司受傷勞工僅以本公司及經理人等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 償 6,920 千元,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惟於同年九月,雙方同意停止審判,民國一○ 五年二月恢復審理程序,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 部分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獲得勝訴判決,惟對造不服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目前繫 屬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上海同業合同詐欺案
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轉投資公司威華及威強向楊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合同欠款。後雙方經法院成立,然由於上 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調解書履行第一期的金額還款,威華及威強於 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向楊浦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並遂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 公司所有之煤焦油進行查封,共計扣得煤焦油 5,216 噸,已出售 4,777 噸。後續威華 及威強公司與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將就未現實之債權持續談判交涉,並請該 公司提出更具體之還款計畫,威華及威強公司已分別提列應收帳款減損損失人民幣 19,274 千元及 8,276 千元。此外,威華及威強亦針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相關 人等涉嫌合同詐欺等刑事罪嫌乙事,向公安報案,然先前公安機關認為我方提交資 料不足,不予立案,後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份重新委託大陸律師協助向上海公安局 以及上海市經濟偵查大隊重新遞交報案材料(即舉報書),現由兩單位進行調查中。
-
本公司轉投資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同中華工程公司申請甄選「 C1 、 D1 聯 合開發投資案」,因台北市捷運局無預期函知 30 日內開立開發資金全額之融資保證 書等不合理之審定條件,致台北市政府以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團隊無法於 期限內簽約為由,片面宣布廢標。就上開案件,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 向交通部及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 院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全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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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違反性別平等法訴願案
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中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吳君,外派在中國執行職 務。後未依本公司規定請假,曠職達三天以上,終止勞僱契約。該員以違反性別工 作平等法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件經臺北市政府調解後,認為中化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裁處新臺 幣 300 千元之罰鍰。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業已向行政院勞動部提起訴 願,一○五年三月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處分,本公司已針對該新處分另提起 行政救濟,同年四月先提出陳述意見,經台北市政府維持原處分後於同年九月再提 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於一○六年六月駁回本公司訴願,本公司依法於同年八月提起 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勝訴,本案終結。 7. 安順居民民事求償案
(1) 第一案
民國九十七年及九十八年台南市安南區吳姓民眾等人向經濟部、台南市政 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家損害賠償訴訟案(以下簡稱台南 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吳姓民眾等人主張前台鹼公司安順廠於民國三 十一年至七十二年間,因生產行為而產生之汞及戴奧辛污染其居住環境,吳姓等 人長時間食用受污染之魚、貝,致健康受損。經濟部對前台鹼公司具有控制權及 管理實責,卻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且為中石化公司(本公司)董事長於 國營時期的僱主,故原告主張經濟部應負擔賠償責任。吳姓民眾等人亦主張台南 市政府與台南市環保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卻未對安順廠進 行任何監督與要求等污染防治行為之作為與行政之責,故主張台南市政府與台南 市環保局應負擔賠償責任。此外,吳姓民眾等人亦認為本公司奉經濟部命令與前 台鹼公司合併後,未進行污染物清除與整治,故主張本公司應負擔賠償責任。吳 姓民眾等人請求經濟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共同連帶負擔 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之損害賠償金額,共計 370,800 千元,及自訴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台南地院因部分 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 17 人之訴訟。
另民國九十九年五月陳姓民眾向台南地院請求本公司給付醫療、健康檢查費 用及慰撫金等計 2,300 千元,併入本案,求償金額計 351,750 千元。本案於民國一○ 四年十二月遭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應與經濟部連帶賠償原告等 160,000 千 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一○六年八月宣判,命本公司單 獨賠償原告等 190,000 千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法 院於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訂將於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宣判,命我司賠償原告共 190,000 千餘元;我司已於一○八年一月底之前支付 143 名原告該賠償金及利息;本案關於醫療費用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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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案
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陳○○等民眾向經濟部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賠訴 訟案(以下簡稱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其訴之聲明為本公司及經 濟部應連帶損害賠償原告等人新台幣 80,915 千元。其起訴理由引用台南安順廠民 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九十七年重國字第三案之判決。惟本公司主張該判決顯然對 於疫學因果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內容均有誤解,且有創設侵權行為法則之情形,不 論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可爭之處,並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 案的二審審理中,本公司再次提出相關學術文章以資證明台南安順廠之汙染與糖 尿病等間並無因果關係。且本次起訴之原告即使於實體法上有請求之理由,亦均 有於知悉後未於消滅時效前提起訴訟之虞。故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二 案中,本公司將繼續循司法途徑救濟以資保障公司及廣大股東之權益。
- ( 七 ) 合併公司因營業之需租有不動產、桶槽及車輛等,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租金 支出,分別為 71,422 千元及 51,705 千元,預計未來應支付之最低租金如下:
| 年 度 | 年 度 | 金 額 | 金 額 | ||
|---|---|---|---|---|---|
| 一年內 | $ | 69,049 | |||
| 一年至五年 | 75,082 | ||||
| 五年以上 | 163,171 | ||||
| $ | 307,302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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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辛種特別股 123,528 千股, 共計 1,235,278 千元。
十二、其 他
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 功 能 別 性 質 別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支出者 |
合 計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支出者 |
合 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1,147,548 | 693,924 | 246 | 1,841,718 | 1,160,832 | 493,348 | - | 1,654,180 |
| 勞健保費用 | 93,076 | 46,408 | - | 139,484 | 89,638 | 32,891 | - | 122,529 |
| 退休金費用 | 45,132 | 22,761 | - | 67,893 | 45,317 | 12,681 | - | 57,998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29,380 | 12,591 | - | 41,971 | 29,375 | 10,970 | - | 40,345 |
| 折舊費用 | 1,163,078 | 195,640 | 5,969 | 1,364,687 | 1,118,095 | 103,058 | 13,308 | 1,234,461 |
| 折耗費用 | - | - | - | - | - | - | - | - |
| 攤銷費用 | 5,199 | 14,337 | - | 19,536 | 4,956 | 14,712 | - | 19,668 |
- 194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一 ( )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如下:
1. 資金貸與他人: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編號 | 貸出資金 之 公 司 |
貸與 對象 |
往來 科目 |
是否 為關 係人 |
本期最 高金額 |
期末 餘額 |
實際動 支金額 |
利率 區間 |
資金 貸與 性質 |
業務往 來金額 |
有短期融 通資金必 要之原因 |
提列備 抵損失 金 額 |
擔 保 品 | 擔 保 品 | 對個別對 象資金貸 與 限 額 |
資金貸 與 總 限 額 |
|---|---|---|---|---|---|---|---|---|---|---|---|---|---|---|---|---|
| 名稱 | 價值 | |||||||||||||||
| 1 | 威京雙子星 (緬甸)投資有 限公司 |
威鋒(緬 甸)有限 公司 |
其他應 收款 |
是 | 7,069 | 7,069 | 7,069 | 0 | 2 | - | 營業週轉 | - | - | 67,613 | 67,613 |
註一:資金貸與性質之填寫方法如下:
-
有業務往來者請填 1 。
-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請填 2 。
註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威京雙子星,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威京雙子星股本百分之四十為限。
註三: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2. 為他人背書保證: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編 號 |
背書保 證者公 司名稱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 證 限 額 |
本期最高 背書保證 餘 額 |
期末背 書保證 餘 額 |
實際動 支金額 |
以財產擔 保之背書 保證金額 |
累計背書保證金 額佔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之比率 |
背書保 證最高 限 額 |
屬母公司 對子公司 背書保證 |
屬子公司 對母公司 背書保證 |
屬對大陸 地區背書 保 證 |
|---|---|---|---|---|---|---|---|---|---|---|---|---|---|
| 公司名稱 | 關係 | ||||||||||||
| 1 | 常州慧 澤新材 料科技 有限公 司 |
常州蘇恒生 態建設有限 公司 |
6 | 280,320 | 280,320 | 280,320 | - | - | % 0.42 |
280,320 | N | N |
Y |
-
註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別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
(1) 本公司填 0 。
-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
註 2 :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 7 種,標示種類即可:
-
(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3)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4)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7) 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
195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 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 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 科 目 |
期 末 |
期 末 |
期 末 |
期 末 |
備註 |
|---|---|---|---|---|---|---|---|---|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
| 本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江蘇威名石化有 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 (股)公司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元上証50ETF 國泰中國 中華工程(股)公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 公司 新和化學(股)公司 海外投資開發(股)公司 京華城(股)公司 中普氣體材料(股)公司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Aetas Technology Inc.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公司 京華城(股)公司 利多多對公結構性存款 台灣農林(股)公司 顧德生物科技 台睿生物科技 合計 |
無 無 〞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無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監察人 無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 人董事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 〞 〞 〞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 人董事 無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流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30,938,819 10,313,000 16,378,000 149,243,449 44,684,712 407,000 2,600,000 298,723,070 9,455,778 8,815 41,670 287,961 24,311,960 160,111,000 - 9,618,000 750,000 850,000 |
478,005 267,932 271,056 1,062,613 434,335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0.26 - - 9.75 0.30 4.52 2.89 20.92 49.00 0.03 0.21 0.58 - 11.21 - 1.22 - - |
478,005 267,932 271,056 1,062,613 434,335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買、賣 之公司 |
有價證券 種類及名稱 |
帳列 科目 |
交易 對象 |
關係 | 期 初 |
期 初 |
買 入 |
買 入 |
賣 出 |
賣 出 |
賣 出 |
賣 出 |
期 末 |
期 末 |
|---|---|---|---|---|---|---|---|---|---|---|---|---|---|---|
| 股 數 | 金額 | 股 數 | 金額 | 股 數 | 售 價 | 帳面成本 | 處分損益 | 股 數 | 金額 | |||||
| 本公司 | 附買回債券 ETF |
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 產-流動 |
大慶票券 兆豐票券 國際票券 中華票券 元大上證 |
無 〞 〞 〞 〞 |
- - - - 9,091,000 |
190,000 261,966 - 809,672 249,590 |
- - - - 10,313,000 |
20,079,547 7,230,860 9,215,159 20,232,382 289,332 |
- - - - 9,091,000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328,531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249,590 |
- - - - 78,941 |
- - - - 10,313,000 |
799,185 370,031 529,824 670,039 289,332 |
-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196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7.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進(銷)貨 之 公 司 |
交易對象 名 稱 |
關 係 | 交 | 易 情 |
易 情 |
形 | 交易條件 易不同之 與一般交 情形及原因 |
交易條件 易不同之 與一般交 情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 據、帳款 |
應收(付)票 據、帳款 |
備 註 |
|---|---|---|---|---|---|---|---|---|---|---|---|
| 進 (銷) 貨 |
金 額 | 佔總進 (銷)貨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 價 | 授信期間 | 餘 額 | 佔總應收 (付)票據、帳 款之比率 |
||||
| 本公司 | 兆欣化學工業 (股)公司 威華(如東)貿易 有限公司 威強國際貿易(上 海)有限公司 高雄塑酯化學工 業(股)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 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 價之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
銷貨 銷貨 銷貨 銷貨 銷貨 |
(1,188,874) (397,722) (111,863) (644,031) (102,962) |
3 % 1 % - % 2 % - % |
月結90天 月結90天 月結90天 月結30天 月結30天 |
- - - - - |
銷貨後90日收 款 銷貨後90日收 款 銷貨後90日收 款 無 銷貨後30日收 款 |
65,945 5,423 112,586 60,233 - |
3 % - % 4 % 2 % - % |
註 〞 〞 註 |
註: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8.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帳列應收款 項之公司 |
交易對象 名 稱 |
關 係 | 應收關係人 款項餘額 |
週轉率 | 逾期應收關 係人款項 |
逾期應收關 係人款項 |
應收關係人款項 期後收回金額 |
提列備抵 損失金額 |
|---|---|---|---|---|---|---|---|---|
| 金 額 | 處理方式 | |||||||
| 本公司 | 威強國際貿易(上 海)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孫公 司 |
112,586 | 1.99 | - | 107,535 | - |
註:上述交易皆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9.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請詳附註六(十二)及六(廿二)。
10.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 編號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與交易 人 之 關 係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
| 科 目 | 金 額 | 交易條件 | 佔合併總營業收入 之比率 |
||||
| 0 | 本公司 | 威華 | 1 | 銷貨收入 | 397,722 | 銷貨後90日收款 | 1.03 % |
| 0 | 本公司 | 兆欣 | 1 | 銷貨收入 | 1,188,874 | 銷貨後90日收款 | 3.09 % |
| 0 | 本公司 | 中化興 | 1 | 銷貨收入 | 102,962 | 銷貨後30日收款 | 0.27 % |
| 0 | 本公司 | 威強 | 1 | 銷貨收入 | 111,863 | 銷貨後90日收款 | 0.29 % |
| 0 | 本公司 | 中綠科(原中石工) | 1 | 維修費用 | 238,291 | 按合約條件付款 | 0.62 % |
| 1 | 威華 | 本公司 | 2 | 進貨 | 397,722 | 進貨後90日付款 | 1.03 % |
| 2 | 兆欣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188,874 | 進貨後90日付款 | 3.09 % |
| 3 | 中化興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02,962 | 進貨後30日付款 | 0.27 % |
| 4 | 中綠科(原中石工) | 本公司 | 2 | 工程收入 | 238,291 | 按合約條件收款 | 0.62 % |
| 5 | 威強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11,863 | 進貨後90日付款 | 0.29 % |
註一、編號之填寫方式如下:
-
1.0 代表母公司。
-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
註二、與交易人之關係種類標示如下: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子公司對母公司。
-
子公司對子公司。
-
子公司對孫公司。
-
孫公司對孫公司。
-
註三、上述交易皆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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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一○七年度本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公司 名稱 |
被投資公司 名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 業項目 |
原始投 資金額 |
原始投 資金額 |
期 末 持 |
期 末 持 |
有 | 被投資公司 | 本期認列之 投資損益 |
備註 |
|---|---|---|---|---|---|---|---|---|---|---|---|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 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本期損益 | ||||||
| 本公司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有限公司 陶朱建設(股)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 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 威京雙子星(緬甸) 有限公司 合計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 (股)公司 中工保全(股)公司 陶朱建設(股)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公 司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有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 公司 中石化綠能科技 (股)公司(原中 石化工程(股)公 司) 石富(股)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 有限公司 Core Pacific Overseas Holdings Ltd. 大鷹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泰緯生命科技(股) 公司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 威京雙子星(緬甸) 有限公司 威鋒(緬甸)有限公 司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一號 台北市東興路12號6樓 台北市東興路12號8樓 台北市東興路12號8樓 Citco Building, Wickhams Cay, P.O. Box662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精進路1 號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1號 14樓之16 Level3,Alexander House,35 Cybercity,Ebene, Mauritius 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0號新港 中心第一期5字樓511室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6 樓 越南胡志明市第五郡第四坊 安陽王路338/18號 Akra 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51號10 樓之5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8樓 112 ROBINSON ROAD #05-01 ROBINSON 112 SINGAPORE (068902)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
甲基丙烯酸 甲酯 安全諮詢顧 問 土地開發、 營運、土 地仲介 氯、磷酸 等產品進 出口買賣 轉投資業務 磷酸二鈣 機械相關工 程 轉投資業務 轉投資業務 不動產投資 開發業務 土地開發、 營運、土 地仲介 轉投資業務 土木建築工 程承包業 務 生物技術藥 品研發及 行銷 轉投資業務 投資及技術 諮詢服務 建築工程、 房地產經 營、開發 及銷售服 務 |
- 14,400 100,000 - 904,946 760,000 100,000 5,996 5,894,124 2,000,000 609,347 808,564 22,500 462,246 180,817 169,921 12,355 |
- 14,400 100,000 145,000 904,946 550,000 100,000 5,996 3,961,611 2,000,000 - 808,564 22,500 462,246 6,036 5,355 - |
20,000,000 1,440,000 10,000,000 - 26,580,000 96,000,000 15,000,000 180,000 191,477,752 200,000,000 458,637,500,000 26,580,000 - 46,224,551 200,000 5,500,001 400,000 |
40.00% 24.00% 100.00%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0.87% 97.87% 45.19% 100.00% 91.10% 100.00% 100.00% 80.00% |
1,378,279 19,598 76,412 - 931,828 1,610,294 140,183 5,254 5,223,987 2,395,160 607,203 925,868 24,628 384,867 169,919 162,704 11,627 |
2,482,675 9,884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5,603) 8,615 (233,662) (107) (76,894) (9,781) (5,622) (466) |
993,070 2,372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3,266) 8,431 (105,592) (107) (7,051) (9,781) (5,622) (378) |
註一 註一 註二 註二、 五、六 註二、四 註二、 五、六 註二、五 註二、四 註二、 四、五 註二、五 註二、 四、五 註二、四 註二、三 註二 註二、四 〞 〞 |
| 14,067,811 | 2,119,773 | 822,810 | |||||||||
註一:係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註二: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下列2~10交易之相關資訊。
註三:有限公司係以出資額表達,並無發行股份。
註四:原始投資金額為外幣數,以按當時匯率換算揭露。
註五: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註六: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將中化興與兆欣合併,合併後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
- 198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三 ) 大陸投資資訊: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等相關資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大陸被投資 公 司 名 稱 |
主要營業 項 目 |
實 收 資本額 |
投資 方式 |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
被投資公司 本期損益 |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之持股比例 |
本期認 列投資 損 益 (註二) |
期末投 資帳面 價 值 |
截至本期 止已匯回 投資收益 |
|---|---|---|---|---|---|---|---|---|---|---|---|---|
| 匯出 | 收回 | |||||||||||
| 威華(如東)貿 易有限公司 |
化學材料、製 品及液體、氣 體燃料之批發 |
763,460 | (二) 、 (三) |
763,460 | - | - | 763,460 | 24 | 100.00% | 24 | 486,683 | - |
| 威強國際貿易 (上海)有限公 司 |
化學材料、製 品及液體、氣 體燃料之批發 |
211,560 | (一) 、 (三) |
119,300 | 92,260 | - | 211,560 | 13,864 | 100.00% | 13,864 | 120,233 | - |
| 威達(漳州)諮 詢服務有限公 司 |
諮詢服務 | 13,171 | (二) | 13,171 | - | - | 13,171 | (428) | 100.00% | (428) | 2,544 | - |
| 江蘇威名石化 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 設施建設 |
3,743,354 | (一) 、 (二) |
3,135,734 | 607,620 | - | 3,743,354 | (28,273) | 100.00% | (28,273) | 3,442,445 | - |
| 漳洲威達石化 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 設施建設 |
30,648 | (二) | 30,648 | - | - | 30,648 | (5,679) | 100.00% | (5,679) | 16,445 | - |
| 昆山威勤管理 有限公司 |
管理顧問服務 | 29,664 | (二) | 29,664 | - | - | 29,664 | (10,048) | 100.00% | (10,048) | 8,632 | - |
| 浙江威聚新材 料有限公司 |
合成纖維材料 批發 |
31,278 | (二) | 31,278 | - | - | 31,278 | (1,159) | 100.00% | (1,159) | 25,973 | - |
| 常州慧澤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司 |
工程塑料、生 產高值化石化 下游產品 |
1,860,113 | (二) | - | 1,324,893 | - | 1,324,893 | (47,176) | 100.00% | (47,176) | 1,128,883 | - |
2.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公司名稱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投資金額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6,937,208 | 9,135,021 | 註四 |
註一: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
(一)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
(二)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再投資大陸。
-
(三)其他方式。(透過子公司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
註二:本期認列投資損益欄中:
-
若屬籌備中,尚無投資損益者,應予註明。
-
投資損益認列基礎分為下列三種,應予註明。
-
(1) 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2) 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3) 其他。
-
註三: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台幣列示。
-
註四: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淨值之百分之六十。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經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範圍証明文件之企業,故不受前述限額之限制,有效期間為 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之重大交易事項(於編 製合併報告時業已沖銷),請詳「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以及「母子公司間業務 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之說明。
- 199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十四、部門資訊
一 ( ) 一般性資訊
合併公司以產品類型、生產製造流程、資源運用、客戶類型、配銷方法及經營活 動等因素辨識有二個應報導部門:丙烯 及其附屬產品部門及己內醯胺及其附屬產品 部門,均係製造及銷售化學相關產品。
合併公司應報導部門係為獨立之事業單位,提供不同產品及勞務。每一事業單位 需要不同技術、資源及行銷策略,故須分別管理。應報導部門設有經理人,直接對管 理決策者負責並定期與其聯繫,討論部門之營運活動、財務結果、預測或計畫。
- ( 二 ) 應報導部門損益、資產、負債及其衡量基礎與調節資訊
合併公司未分攤所得稅費用(利益)或非經常發生之損益至應報導部門。此外,並 非所有應報導部門之損益均包含折舊與攤銷外之重大非現金項目。合併公司應報導部 門損益合計數調節與企業繼續經營單位稅前損益金額相符。
營運部門之會計政策皆與附註二所述之重要會計政策彙總相同。合併公司營運部 門損益係以稅前損益衡量,並作為評估績效之基礎。部門損益及總資產不包括總公司 管理單位之營業費用及其資產。
| 107年度 收入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部門間收入 收入合計 折舊與攤銷 部門損益 非流動資產資本支出 部門總資產 部門總負債 106年度 收入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部門間收入 收入合計 折舊與攤銷 部門損益 非流動資產資本支出 部門總資產 部門總負債 |
丙烯 及其附屬產品 $ 12,011,203 - $ 12,011,203 $ 143,171 $ 2,808,901 $ 363,188 $ 5,173,756 $ 2,868,366 $ 9,665,220 - $ 9,665,220 $ 144,181 $ 1,494,922 $ 103,750 $ 4,332,468 $ 2,895,773 |
己內醯胺及 其附屬產品 23,157,176 - 23,157,176 1,188,632 1,211,110 663,248 13,500,076 5,527,184 21,092,386 - 21,092,386 974,199 3,072,505 908,463 14,784,340 5,536,436 |
其他部門 3,334,742 238,291 3,573,033 52,420 656,939 3,020,045 71,031,122 14,118,650 2,578,364 170,047 2,748,411 135,749 1,730,294 1,488,189 62,512,152 10,648,292 |
調整及銷除 合計 - 38,503,121 (238,291) - (238,291) 38,503,121 - 1,384,223 - 4,676,950 - 4,046,481 - 89,704,954 - 22,514,200 - 33,335,970 (170,047) - (170,047) 33,335,970 - 1,254,129 - 6,297,721 - 2,500,402 - 81,628,960 - 19,080,501 |
|---|---|---|---|---|
- 200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三 ) 地區別財務資訊
合併公司位於單一外國之非流動資產金額不重大。另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 度來自外部客戶收入明細如下:
| 度來自外部客戶收入明細如下: | |
|---|---|
| 地區 | 107年度 106年度 $ 28,747,803 28,467,024 9,351,505 4,866,496 403,813 2,450 $ 38,503,121 33,335,970 |
| 國內地區(即台灣)內銷之營業收入 亞洲地區 其他地區(皆未達10%標準) 營業收入總額 |
( 四 ) 重要客戶資訊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收入佔損益表上收入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 客戶:
| 客戶: | |
|---|---|
| 客戶名稱 | 107年度 106年度 $ 5,502,844 6,434,882 5,259,325 5,133,183 4,799,812 3,646,217 4,675,062 3,914,702 2,868,527 3,844,332 |
| 1018 1020 1019 1011 1001 |
- 201 -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個體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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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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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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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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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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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250,000 - |
- - - |
2 1,835,136 3 |
3 1,260,073 2 |
- 164,358 - |
1 173,350 - |
1 - - |
- 347,527 - |
- 347,527 - |
8 4,030,444 5 |
8 4,030,444 5 |
2 2,370,000 3 |
2 2,357,202 3 |
10 8,754,736 11 |
- 299,882 - |
- 66,290 - |
14 13,848,110 17 |
22 17,878,554 22 |
32 26,998,573 33 |
32 26,998,573 33 |
1 1,260,386 2 |
2 1,099,137 1 |
39 28,023,386 35 |
6 6,107,355 8 |
47 35,229,878 44 |
(1) (392,378) - |
- (1) - |
- (788,734) (1) |
- (788,734) (1) |
(2) (1,181,112) (1) |
(2) (1,181,112) (1) |
78 62,307,725 78 |
78 62,307,725 78 |
100 80,186,279 100 |
|||||||||||
|---|---|---|---|---|---|---|---|---|---|---|---|---|---|---|---|---|---|---|---|---|---|---|---|---|---|---|---|---|---|---|---|---|---|---|---|---|---|---|---|---|---|---|---|---|---|---|---|---|
| 107.12.31 | �� | 650,000 | 2,674 | 1,728,481 | 2,159,721 | 331,606 | 479,514 | 685,000 | 12,690 | 6,049,686 | 1,795,000 | 1,923,233 | 8,758,989 | 349,729 | 104,335 | 12,931,286 | 18,980,972 | 26,998,573 | 1,260,386 | 1,708,303 | 33,521,575 | 5,144,764 | 40,374,642 | (488,212) | (1,248,499) | - | (1,736,711) | 66,896,890 | 85,877,862 | |||||||||||||||||||
| ���������������� | ����� | ������������������ | 106.12.31 | � �� � ����� |
����� | 10 6,912,818 9 $ 2100 ����(���(�)) |
1 990,664 1 2130 �������(���(��)) |
3 3,412,086 4 2170 ���� |
- 200,806 - 2200 �����(���) |
- 42,802 - 2230 �������(�����(��)) |
2 2,213,042 3 2250 �������(�����(��)�(��)) |
1 610,604 1 2320 ���������������(�����(�)) |
1 302,464 - 2300 ������ |
18 14,685,286 18 ������ |
������ | 4 - - 2540 ����(���(�)) |
2 - - 2550 ��������(�����(��)�(��)) |
- 1,677,346 2 2570 �������(�����(��)) |
- 1,772,035 2 2611 ������(���(�)) |
14 9,440,338 12 2670 ���������� |
17 14,240,101 18 ������� |
45 38,226,532 48 ���� |
- 9,358 - ��� |
- 135,283 - 3110 �����(���(��)) |
82 65,500,993 82 3200 ����(���(��)) |
�����(���(��)) | 3310 ������ |
3320 ������ |
3350 ����� |
�����(�����(��)) | 3410 ����������������� |
3420 ������������������������� |
3425 ������������� |
���� | 100 80,186,279 100 ������� $ |
��������������� | ���� ����� |
|||||||||||
| 107.12.31 | �� | 8,465,372 | 1,016,992 | 2,466,935 | 244,187 | 106,181 | 1,973,971 | 561,673 | 313,520 | 15,148,831 | 3,248,545 | 1,963,687 | - | - | 12,436,188 | 14,585,386 | 38,350,359 | 11,009 | 133,857 | 70,729,031 | 85,877,8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0 | 1110 | 1170 | 1180 | 1200 | 130X | 1410 | 1470 | 1510 | 1517 | 1523 | 1543 | 1551 | 1600 | 1760 | 1840 | 1900 |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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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 4000 $ 36,969,800 100 5000 ����(�����(��)) ����(�����(�)) 32,624,724 88 4,345,076 12 5910 (31,639) - 5920 (749) - ��������� ��������� ���� 4,312,688 12 6100 324,917 1 6200 ����� ���� ���� 703,708 2 6300 266,188 1 6450 ������ ��������(��) - - 1,294,813 4 3,017,875 8 7010 950,933 3 7020 (230,055) (1) 7050 (52,100) - 7060 949,617 2 1,618,395 4 4,636,270 12 7950 346,001 1 4,290,269 11 8300 ���� ��������� ����(���(��)��) �������(���(��)��(��)) ����(���(��)��(��)) ������������������������(�����(�)) ���������� ���� �������(�����(��)) ���� ������� 8310 ���������� 8311 14,866 - 8316 (408,318) (1) 8330 ����������� ����������������������������� �����������������������������-�������� (37,175) - 8349 �� �������������� - - (430,627) (1) 8360 ������������� 8361 ����������������� (95,834) - 8362 - - 8367 - - 8370 ��������������� ����������������������������� �����������������������������-�������� ��� - - 8399 ��������������� - - (95,834) - 8300 (526,461) (1) 8500 ��������������� �������� �������� $ 3,763,808 10 9750 $ 1.59 9850 ����(�)(�����(��)) ������ ������ $ 1.58 ��������������� ���� ���� ����� |
106�� �� � 32,160,867 100 27,530,090 86 4,630,777 14 749 - (1,211) - 4,630,315 14 211,936 1 755,511 2 191,507 - - - 1,158,954 3 3,471,361 11 496,269 2 1,625,690 5 (176,150) (1) 857,571 3 2,803,380 9 6,274,741 20 183,085 1 6,091,656 19 14,928 - - - 771 - - - 15,699 - (98,609) - 391,878 1 - - 47,571 - - - 340,840 1 356,539 1 6,448,195 20 2.55 |
|---|---|
| 2.53 | |
- 207 -
| �������� | ����� | ������ | (�)� ���� |
(�)� ���� |
(1,228,183) 50,818,609 |
(1,228,183) 50,818,609 |
- 6,091,656 |
439,449 356,539 |
439,449 6,448,195 |
- - |
- 5,040,921 |
(788,734) 62,307,725 |
788,734 825,358 |
- 63,133,083 |
- 4,290,269 |
- (526,461) |
- (526,461) |
- 3,763,808 |
- - |
- - |
- (1) |
- (1) |
- 66,896,8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7,702) | (807,702) | - | (440,797) | (440,797) | - | - | - | (1,248,499) | ����� | |||||||||||||||||
| ����� | ����� | ����� | �� | (293,769) | - | (98,609) | (98,609) | - | - | (392,378) | - | (392,378) | - | (95,834) | (95,834) | - | - | - | (488,212) | |||||||||||||||||||
| ���������������� | ����� | ����������������������� | ���� | ��� ��� ��� |
���� ��� ��� �� |
18,141 1,099,137 29,981,970 (1,958,584) |
- - - 6,091,656 |
- - - 15,699 |
- - - 6,107,355 |
- - (1,958,584) 1,958,584 |
1,242,245 - - - |
1,260,386 1,099,137 28,023,386 6,107,355 |
- - - 844,326 |
1,260,386 1,099,137 28,023,386 6,951,681 |
- - - 4,290,269 |
- - - 10,170 |
- - - 4,300,439 |
- 609,166 - (609,166) |
- - 5,498,189 (5,498,189) |
- - - (1) |
1,260,386 1,708,303 33,521,575 5,144,764 |
��������������� | ���� | |||||||||||||||
| ��� | �� | 23,199,897 | - | - | - | - | 3,798,676 | 26,998,573 | - | 26,998,573 | - | - | - | - | - | - | 26,998,57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8 -
����������������
�����
�����������������������
| ������ | ��������������� | �� | ��:����� 107�� 106�� |
��:����� 107�� 106�� |
|
|---|---|---|---|---|---|
| ���������� | |||||
| ������ | $ | 4,636,270 | 6,274,741 | ||
| ����� | |||||
| ������ | |||||
| ���� | 1,202,591 | 1,191,594 | |||
| ���� | 2,522 | 525 | |||
| ������������������� | (261,643) | - | |||
| ���� | 52,100 | 176,150 | |||
| ������������������������������ | - | 920,915 | |||
| ���� | (164,358) | (185,457) | |||
| ���������� | - | (276,247) | |||
| ������������������������ | (949,617) | (857,571) | |||
| ���������������� | 6,941 | 465 | |||
| ������ | - | (2,674,417) | |||
| ��������(��) ���������(����) |
- 140,104 |
(156,062) (22,875) |
|||
| �������(��) | 31,639 | (749) | |||
| ������� | 749 | 1,211 | |||
| ��������� | - | (10,091) | |||
| �������������� | (119,574) | (41,244) | |||
| ������������ | - | 83,552 | |||
| �������� | (58,546) | (1,850,301) | |||
| ����������������� | |||||
| ������(��) | 945,151 | (1,580,451) | |||
| ���������� | (43,381) | (71,732) | |||
| �����(��)�� | (73,370) | 24,436 | |||
| ����(��) | 98,967 | (668,361) | |||
| ������ | 48,931 | 138,888 | |||
| �������� | (11,056) | (14,596) | |||
| ���������������� | 965,242 | (2,171,816) | |||
| ������ | 2,674 | - | |||
| ����(��)�� | (106,655) | 179,782 | |||
| ���������� | - | (10,703) | |||
| ������� | 918,652 | 797,208 | |||
| ������ | (127,805) | (122,114) | |||
| ������(��)�� | (334,837) | 187,628 | |||
| ���������������� | 352,029 | 1,031,801 | |||
| ������������������� | 1,317,271 | (1,140,015) | |||
| ������ | 1,258,725 | (2,990,316) | |||
| ��������� | 5,894,995 | 3,284,425 | |||
| ����� | 174,349 | 188,858 | |||
| ����� | (56,391) | (89,929) | |||
| ������ | (180,404) | - | |||
| ���������� | 5,832,549 | 3,383,354 | |||
| ���������� | |||||
| ������������������ | (2,138,319) | - | |||
| ������������������ | 624,255 | - | |||
| ������������ | - | 1,419 | |||
| ���������������� | - | 10,635 | |||
| ���������� | (2,634,121) | (993,882) | |||
| ���������� | - | 3,052,814 | |||
| ����������� | (1,554,817) | (1,179,620) | |||
| ��������� | (1,096) | (89,444) | |||
| ����� | 826,058 | 398,595 | |||
| ��������(��)�� | (4,878,040) | 1,200,517 | |||
| ���������� | |||||
| ������ | 2,500,000 | 6,352,857 | |||
| ������ | (2,100,000) | (8,998,839) | |||
| ����� | - | (19,158) | |||
| ������ | 2,650,000 | 1,770,000 | |||
| ������ | (2,540,000) | (2,572,500) | |||
| ��������(��) | 50,000 | (470,000) | |||
| ��������� | 38,045 | 5,807 | |||
| ����������(��) | 598,045 | (3,931,833) | |||
| ������������ | 1,552,554 | 652,038 | |||
| ����������� | 6,912,818 | 6,260,780 | |||
| ����������� | $ | 8,465,372 | 6,912,818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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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
(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奉 經濟部核准設立,註冊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十二號十一樓。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 七月十八日遷址至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本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石油、 氯、磷酸等 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其原物料之儲、運、購、銷業務等。其主要 產品為丙烯 、己內醯胺及尼龍粒等。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個體財務報告已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經董事會通過發佈。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 ( ) 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後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本公司自民國一○七年起全面採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可並於民國一○七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個體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正 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
|---|---|
| 國際會計準則 | |
| 理事會發布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衡 | 2018年1月1日 |
| 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2018年1月1日 |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 2017年1月1日 |
| 認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之修正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201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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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個體財務報告未造成重大 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該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收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建造合
-
約」及相關解釋,以單一分析模型按五個步驟決定企業認列收入之方法、時點及金 額。本公司採累積影響數法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因此,以前期間之比 較資訊無須重編而係繼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及相 關解釋,初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之累積影響數係調整民國一○七年一 月一日之保留盈餘。
此項會計政策變動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 銷售商品
針對產品之銷售,過去係於商品交付至客戶場址時認列收入,於該時點客戶 已接受該產品,且相關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客戶。於該時點認列收 入,係因該時點收入及成本能可靠衡量、對價很有可能收回,且不再繼續參與對 商品之管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客戶取得對產品之控制時認列 收入。部分接單生產之產品合約,客戶可控制所有尚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在此情 況下,本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係於生產該等產品之過程時認列收 入。
(2) 提供勞務
本公司提供服務。若單一協議中之勞務係於不同報導期間提供,過去係以相 對公允價值為基礎分攤對價予不同勞務,並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勞務收入。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依勞務之相對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整體服務合約之對 價。本公司係以單獨銷售該勞務時之訂價為基礎決定單獨售價。
-
(3) 佣 金
-
本公司依先前之準則判斷所收取之佣金於部分交易中係作為代理人而非主理
-
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以本公司於特定商品移轉予最終客戶前是 否控制該商品為基礎評估,而非以是否暴露於與銷售商品有關之所有權重大風險 及報酬評估。
(4) 建造合約
合約收入過去係於很有可能產生收入且能可靠衡量之範圍內加以認列,包括 合約中同意之原始金額,加計與合約相關之任何變更、請求補償及獎勵給付等。 於認列求償及變更時,係修正合約完成程度或合約價款,並於每一報導日以累積 基礎重評估合約之狀況。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合約之求償及變更 已核准時依合約修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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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5) 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對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無
-
重大影響。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以下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或
-
IFRS 9 )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以下稱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或 IAS 39 ),修正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
-
由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本公司採用修正後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
-
「財務報表之表達」,該準則規定於綜合損益表將金融資產之減損列報為單行項 目,先前本公司係將應收帳款之減損列報於管理費用。此外,本公司採用修正後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揭露民國一○七年資訊,該等規定通 常不適用於比較期資訊。
本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導致之會計政策重大變動說明如下:
-
(1)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
-
該準則主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價值衡量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三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產 之分類係以持有該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其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並刪除原 準則下持有至到期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分類。依該準則,混 合合約包含之主契約若屬該準則範圍內之金融資產,則不拆分嵌入之衍生工具, 而係評估整體混合金融工具之分類。本公司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 產之分類、衡量及相關利益及損失之認列之會計政策說明請詳附註四 ( 六 )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對本公司之金融負債會計政策無重大影響。
(2) 金融資產之減損
-
該準則以前瞻性之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已發
-
生減損損失模式,新減損模式適用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但不適用於權益工具投資。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信用損失之認列時點早於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下之認列時點,請詳附註四(六)。
(3) 過渡處理
除下列項目外,通常係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產生之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差異數,係認列於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項目,據此,民國ㄧ○六年表達之 資訊通常不會反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因此,與民國ㄧ○七年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揭露之資訊不具可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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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下列事項係以初次適用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為基礎評估:
-
–判定金融資產係以何種經營模式持有。
-
–先前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指定及撤銷。
-
–部分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作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指 定。
-
-
•若債務證券投資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始適用日之信用風險低,則本公 司假定該資產自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
-
(4)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次適用日之金融資產分類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第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新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及說明如下(金融負債之衡量種類及帳面金額未改變):
|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 應收款項淨額 |
IAS39 | IFRS9 | |
|---|---|---|---|
| 衡量種類 放款及應收款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註1) 備供出售(註2) 以成本衡量(註3) 以成本衡量(註4) 放款及應收款 |
帳面金額 | 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 攤銷後成本 6,912,818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990,66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1,677,34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694,660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1,499,165 攤銷後成本 3,655,694 |
|
| 6,912,818 990,664 1,677,346 669,521 1,102,514 3,655,694 |
-
註 1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時,該等權益工具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因為本公司係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監督管理,該金 融資產已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
註 2 :該等權益工具代表本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本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 之帳面金額為 1,677,346 千元。
-
註 3 :該等權益工具代表本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本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 之帳面金額為 694,660 千元,且其他權益項目及保留盈餘分別增加 13,020 千元及增加 12,119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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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註 4 :該等權益工具,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本公司於初始 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 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之帳面金額為 1,499,165 千元,且保留盈餘增加 396,651 千元。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調節 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調節表如下: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以成 本衡量)IAS 39期初數 加項―權益工具投資: 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 依權益法認列 合 計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包括以成本衡量)IAS 39期 初數 加項-權益工具投資: 自備供出售轉入 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 依權益法認列 減項-權益工具投資: 依權益法認列 合 計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 期日、應收款項及其他金融資產 IAS 39期初數 合 計 |
106.12.31 IAS 39 帳面金額 $ 2,762,699 - - $ 2,762,699 $ 1,677,346 - - - - $ 1,677,346 $ 10,568,512 $ 10,568,512 |
重分類 (669,521) - - (669,521) (1,677,346) 1,677,346 669,521 - - 669,521 - - |
再衡量 - 396,651 - 396,651 - - 25,139 - - 25,139 - - |
107.1.1 IFRS 9 帳面金額 2,489,829 2,372,006 10,568,512 |
107.1.1 保留盈餘 調 整 數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 396,651 411,867 808,518 - - 12,119 29,999 (6,310) 35,808 - - |
107.1.1 107.1.1 其他權益 調 整 數 保留盈餘 調 整 數 (非控制 權益) - - - - (1,989) - (1,989) - - - - - 13,020 - (29,999) - - - (16,979) - - - - - |
|---|---|---|---|---|---|---|
( 二 ) 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公開發行以上公 司應自民國一○八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於民國一○八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
|---|---|
| 國際會計準則 | |
| 理事會發布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3號「所得稅務處理之不確定性」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修正「具有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計畫修正、縮減或清償」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之長期權益」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5-2017週期之年度改善 | 201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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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不致對個體財務報告造成 重大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
-
該準則將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四號
-
「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解釋公告第十五號「營業租賃:誘因」及解釋公 告第二十七號「評估涉及租賃之法律形式之交易實質」。
新準則針對承租人採用單一會計處理模式將租賃交易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並以 使用權資產表達其使用標的資產之權利,以租賃負債表達支付租賃給付之義務。此 外,該等租賃相關之費用將以折舊及利息取代現行營業租賃下以直線基礎認列租金 之方式表達。另對於短期租賃及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提供認列豁免規定。出租人之 會計處理則維持與現行準則類似,亦即,出租人仍應將租賃分類為營業租賃或融資 租賃。
(1) 判斷合約是否包含租賃
本公司簽訂一法律形式非屬租賃之合約,該合約依據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四 號評估包含一項設備之租賃,於過渡至新準則時,本公司得選擇:
-
•針對所有合約適用新準則規定之租賃定義;或
-
•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而不重新評估合約是否為或包含租賃。
本公司預計於過渡時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豁免租賃定義之重評估,亦即,本公 司係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前所簽訂之所有合約適用現行規定之租賃定義。
(2) 過渡處理
本公司為承租人之合約,得就所有合約選擇:
-
•完全追溯;或
-
•修正式追溯及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
本公司預計採用修正式追溯過渡至新準則,因此,採用新準則之累積影響數 將認列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之開帳保留盈餘,而不重編比較期資訊。
於採用修正式追溯時,現行準則分類為營業租賃之合約得以個別合約為基 礎,於過渡時選擇是否採用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本公司評估將採用以下實 務權宜作法:
-
•針對具有類似特性之租賃組合採用單一折現率;
-
•依其於初次適用日前刻依據 IAS37 虧損性合約之評估結果,作為對使用權資產 減損評估之替代方法;
-
•針對租賃期間於初次適用日後 12 個月內結束之租賃,適用豁免而不認列使用權 資產及租賃負債;
-
•不將原始直接成本計入初次適用日之使用權資產衡量中;
-
•於租賃合約包含租賃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下,決定租賃期間時,採用後見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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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3) 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評估適用新準則最重大的影響係針對現行以營業租賃承租 辦公處所、工廠廠房及倉儲地點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預估上述差異可能 使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分別增加 147,307 千元及 147,307 千 元;而對於現行以融資租賃處理之合約則無重大影響。此外,本公司預期新準則 之適用並不影響其借款合約所約定最大融資槓桿成數之遵循能力。
- 惟上述採用新公報之預估影響情形可能因將來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
-
( 三 ) 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
-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已發布及修訂但尚未經金管會
-
認可之準則及解釋。
理事會發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2020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 尚待理事會決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2021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之修正「重大性之定 2020 年 1 月 1 日 義」
對本公司可能攸關者如下:
發布日 新發布或修訂準則 主要修訂內容 2014.9.1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 闡明當投資者將其子公司移轉與關聯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企業或合資時,若所出售或投入之資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 產構成一項業務,則投資者視為喪失 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對業務之控制,應認列所有利益或損 失;若不構成業務,則應依持股比例 計算未實現損益,將部分利益或損失 遞延認列。
本公司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公司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相關 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個體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除附註三、四(六)及四(十四) 有關會計變動之說明者外,下列會計政策已一致適用於本個體財務報告之所有表達期間。 一 ( ) 遵循聲明
本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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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編製基礎
1. 衡量基礎
除下列資產負債表之重要項目外,本個體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為基礎編製:
-
(1)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2)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3) 淨確定福利負債(或資產),係依退休基金資產之公允價值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及附註六(十四)所述之上限影響數衡量。
-
(4)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
2. 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
本公司每一個體均係以各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本個 體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所有以新台幣表達之財務資訊 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 三 ) 外 幣
1. 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稱報導日) 之外幣貨幣性項目依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其兌換損益係指期初以功能性 貨幣計價之攤銷後成本,調整當期之有效利息及付款後之金額,與依外幣計價之攤 銷後成本按報導日匯率換算金額間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依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重新換算為功 能性貨幣,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除非貨幣性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權益工具、指定為國外 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金融負債或合格之現金流量避險,換算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 異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外,其餘係認列為損益。
2. 國外營運機構
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包括收購時產生之商譽及公允價值調整,係依報 導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除高度通貨膨脹經濟者外,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依當 期平均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當處分國外營運機構致喪失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與該國外營運機構 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係全數重分類為損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 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係按比例重新歸屬至非控制權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 構之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則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對國外營運機構之貨幣性應收或應付項目,若尚無清償計畫且不可能於可預見 之未來予以清償時,其所產生之外幣兌換損益視為對該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一部 分而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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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資產列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之所有其他資產則列為非 流動資產:
-
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或
-
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 負債受到其他限制者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負債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之所有其他負債則列為非 流動負債:
-
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
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或
-
未具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之負債。負債之條 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
( 五 ) 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及活期存款。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 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銀行透支為可立即償還且屬於本公司整體現金管理之一部分者,於現金流量表列 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項目。
( 六 ) 金融工具
-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
-
本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本公司僅於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依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
-
融資產。
-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係按
-
攤銷後成本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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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以原始認列 金額加減計採有效利息法計算之累積攤銷數,並調整任何備抵損失之攤銷後成本 衡量。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及減損損失係認列於損益。除列時,將利益或損 失列入損益。
-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債務工具投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 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本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 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前述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基礎所作 成。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 衡量,除債務工具投資之外幣兌換損益、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減損損 失及權益工具投資之股利收入(除非明顯代表部分投資成本之回收)認列於損益 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益項下之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屬債務工具投資 者,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則將 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不重分類至損益。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本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屬上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衍生性金融資產。本公司於原始認列時, 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得不可撤銷地將符合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條件之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益;後續按公允 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利息收入)認列為損 益。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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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營模式評估
本公司係以組合層級評估持有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之目的,此係最能反映經 營管理方式及提供資料予管理階層之方式,考量資訊包括:
-
•所述之投資組合政策及目標,及該等政策之運作。包括管理階層之策略是否係 著重於賺得合約現金流量、維持特定利息收益率組合、使金融資產之存續期間 與相關負債或預期現金流出之存續期間相配合或藉由出售金融資產實現現金流 量。
-
•經營模式之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如何評估及如何對企業之主要 管理人員報告
-
•影響經營模式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之風險及該風險之管理方 式;
-
•該業務之經理人之薪酬決定方式,例如:該薪酬究係以所管理資產之公允價值 或所收取之合約現金流量;及
-
•以前各期出售金融資產之頻率、金額及時點,以及該等出售之理由及對未來出 售活動之預期。
依上述經營目的,移轉金融資產予第三方之交易若不符合除列條件,則非屬 上述所指之出售,此與本公司繼續認列該資產之目的一致。
持有供交易及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績效之金融資產,係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 (5) 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依評估目的,本金係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利息係由下列對價 組成: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期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信用風險、其他基本 放款風險與成本及利潤邊際。
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本公司 考量金融工具合約條款,包括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包含一項可改變合約現金流量時 點或金額之合約條款,導致其不符合此條件。於評估時,本公司考量:
-
•任何會改變合約現金流量時點或金額之或有事項;
-
•可能調整合約票面利率之條款,包括變動利率之特性;
-
•提前還款及展延特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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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請求權僅限於源自特定資產之現金流量之條款(例如無追索權特性)。
(6) 金融資產減損
本公司針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按攤銷後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存 出保證金及其他金融資產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及合約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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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金融資產係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其餘係按存續 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
•判定債務證券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及
-
•其他債務證券及銀行存款之信用風險(即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 風險)自原始認列後未顯著增加。
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備抵損失係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所有可能違約事項產生之 預期信用損失。
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於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違約事項所 產生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較短期間,若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短於十二個月 時)。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最長期間為本公司暴露於信用風險之最長合約期間。 於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時,本公司考量合理且可佐證 之資訊(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包括質性及量化資訊,及根據本公司之 歷史經驗、信用評估及前瞻性資訊所作之分析。
若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評等相當於全球所定義之「投資等級」(為標準普爾 之投資等級 BBB- 、穆迪之投資等級 Baa3 或中華信評之投資等級 twA ,或高於該等 級者),本公司視為該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低。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三十天,本公司假設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九十天,或借款人不太可能履行其信用義務支付全額款 項予本公司時,本公司視為該金融資產發生違約。
預期信用損失為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信用損失之機率加權估計值。信用損 失係按所有現金短收之現值衡量,亦即本公司依據合約可收取之現金流量與本公 司預期收取之現金流量之差額。預期信用損失係按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折現。
於每一報導日本公司評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證券是否有信用減損。對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 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事項已發生時,該金融資產已信用減損。金融資產已信用 減損之證據包括有關下列事項之可觀察資料:
-
•借款人或發行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
•違約,諸如延滯或逾期超過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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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借款人之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合約理由,本公司給予借款人原本不會考 量之讓步;
-
•借款人很有可能會聲請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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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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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係自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債務工具投資之備抵損失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 不減少資產之帳面金額),備抵損失之提列或迴轉金額係認列於損益中。
當本公司對回收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係直接減少其金融資 產總帳面金額。通常係指本公司判定債務人之資產或收益來源不能產生足夠之現 金流量以償還沖銷之金額,然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仍可強制執行,以符合本公 司回收逾期金額之程序。
(7) 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 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 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 及支出項下。
當非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本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價 值為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除 列之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間之差額加計 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係認列為 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或損 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適用)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係於本公司成為該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
本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 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資產,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列 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
B. 金融資產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
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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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 利息收入)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其他類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原始認 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 除減損損失、按有效利率法計算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 換損益認列於損益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 益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 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依交 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本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並 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債務工具投資之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3) 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金融資 產,包括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原始認列時按公 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減 除減損損失衡量,惟短期應收款項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性之情況除外。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4) 金融資產減損
-
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每個報導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
-
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該資產之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
金融資產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違約(如利
-
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 增,及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等。此外,備供出售權益投 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其成本時,亦屬客觀之減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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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應收帳款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再以組合基礎評估減損。應收款組合 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本公司過去收款經驗、該組合超過平均授信期間之延遲 付款增加情況,以及與應收款拖欠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 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之相似資產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該減損損 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 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當判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 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備抵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 列於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時,原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與損 失金額將重分類為損益。
當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時,若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 客觀地連結至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予以迴轉認列於損 益,惟該投資於減損迴轉日之帳面金額不得大於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應有之攤銷 後成本。
備供出售權益工具原先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迴轉並認列為損益。任何 認列減損損失後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其他權益 項目之項下。備供出售債務工具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若能客觀地連結至減損損失 認列於損益後發生之事項,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損益。
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管理費用。應收帳款以外金融資產之減 損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5) 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 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計認 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 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當非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本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價值為 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除列之 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加計已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 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之累計利益或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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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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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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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本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本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本 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本公司所發行之複合金融工具係持有人擁有選擇權可轉換為股本之轉換公司 債,其發行股份之數量並不會隨其公允價值變動而有所不同。
複合金融工具負債組成部分,其原始認列金額係以不包括權益轉換權之類似 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權益組成部分之原始認列金額則以整體複合金融工具公允 價值與負債組成部分公允價值二者間之差額衡量。任何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依 原始負債及權益之帳面金額比例,分攤至負債及權益組成部分。
原始認列後,複合金融工具之負債組成部分係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 量。複合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原始認列後無須重新衡量。
與金融負債相關之利息及損失或利益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 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金融負債於轉換時重分類為權益,其轉換不產生損益。
-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負債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負債,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列 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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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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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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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此類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利息支出)認 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若屬出售借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 無報價權益投資且須交付該權益投資之義務者,以成本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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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本公司發行且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保證合約及放款承諾, 其利益或損失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 失。
(3) 其他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包括長短 期借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 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未資本化為資產成本之 利息費用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4) 金融負債之除列
本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含任何所移轉 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 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5)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本公司有法定權利進行互抵及有意圖以淨額交割或
-
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並以淨額表達於資產負債表。
4. 衍生金融工具
本公司為規避外幣及利率風險之暴險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原始認列時係按公 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則認列為損益;後續依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 損失直接列入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然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 衍生工具,其認列於損益之時點則將視避險關係之性質而定。當衍生工具之公允價 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為負值時,列為金融負債。
嵌入式衍生工具之風險及特性與非屬金融資產主契約之風險及特性並非緊密關 聯,且該等主契約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該衍生工具係視為單獨衍生工 具。
( 七 ) 存 貨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成本包括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的地點及狀態 所發生之取得、產製或加工成本及其他成本,並採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製成品及在 製品存貨之成本包括依適當比例按正常產能分攤之製造費用。
-
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營業下之估計售價減除估計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
-
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
( 八 ) 投資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係指本公司對其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但非控制或聯合控制
者。
本公司對於關聯企業之聯益採用權益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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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下,原始取得時係依成本認列,投資成本包含交易之成本。投資關聯企業 之帳面金額包括原始投資時所辨認之商譽,減除任何累計減損損失。
個體財務報告包括自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日起至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日止,於進行與 本公司會計政策一致性之調整後,本公司依權益比例認列各該投資關聯企業之損益及 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
本公司與關聯企業間之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已在本公司對該被投資公司之 權益範圍內予以消除。未實現損失之消除方法與未實現利益相同,但僅限於未有減損 證據之情況下所產生。
當本公司依比例應認列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在關聯企業之權益時, 即停止認列其損失,而僅於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該被投資公司支付款項之 範圍內,認列額外之損失及相關負債。
關聯企業發行新股時,若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並 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其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若 此項調整係沖減資本公積,但由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 差額則借記保留盈餘。惟若屬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其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 權益減少者,先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金額係按減少比例重 分類,其會計處理之基礎與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 同。
( 九 ) 投資子公司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本公司對具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係採權益法評價。在權 益法下,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且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與合併 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本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控制者,作為與業主間之權益交易處 理。
( 十 ) 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指持有供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或二者兼具,而非供正常營業出 售、用於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或作為行政管理目的之不動產,包括營業租賃下所持 有之不動產權益。投資性不動產原始認列時以成本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 投資性不動產之費用,自建之投資性不動產成本包含原料及直接人工、為使投資性不 動產達到可使用狀態之任何可直接歸屬之其他成本及借款資本化成本。後續衡量係採 公允價值模式,將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當投資性不動產用途變更而重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時,以變更用途時之公 允價值作為重分類後之帳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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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十一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 認列與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認列及衡量係採成本模式,依成本減除累計折舊與累計 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資產之支出。自建資產成本包含原 料及直接人工、任何其他使資產達預計用途之可使用狀態的直接可歸屬成本、拆卸 與移除該項目及復原所在地點之成本,以及符合要件資產資本化之借款成本。此 外,成本亦包含因外幣計價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採購,屬現金流量避險有效而自 權益轉入之部分,為整合相關設備功能而購入之軟體亦資本化為該設備之一部分。
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包含不同組成部分,且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 而採用不同之折舊率或折舊方法較為合宜時,則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單獨項 目(主要組成部分)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損益,係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金額與處分 價款之差額決定,並以淨額認列於損益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2. 重分類至投資性不動產
當供自用之不動產變更用途為投資性不動產時,該項不動產係以變更用途時之 公允價值重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用途改變日之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間之差額在 該項不動產先前認列累計減損之範圍內認列於損益,其餘差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 益-重估增值」,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項目-重估增值」。
3. 後續成本
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後續支出所預期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 本公司,且其金額能可靠衡量,則該支出認列為該項目帳面金額之一部分,被重置 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予以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日常維修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 損益。
- 折 舊
折舊係依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按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並依資產之各別 重大組成部分評估,若一組成部分之耐用年限不同於資產之其他部分,則此組成部 分應單獨提列折舊。折舊之提列認列為損益。
租賃資產之折舊若可合理確認本公司將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取得所有權,則依其 耐用年限提列;其餘租賃資產係依租賃期間及其耐用年限兩者較短者提列。 土地無須提列折舊。
當期及比較期間之估計耐用年限如下:
| 土地改良物 | 2~10年 |
|---|---|
| 房屋及建築 | 2~60年 |
| 機器設備 | 2~17年 |
| 運輸設備 | 2~5年 |
| 其他設備 | 2~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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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係於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日加以檢視,若預期值與先 前之估計不同時,於必要時適當調整,該變動按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 十二 ) 非金融資產減損
針對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員工福利產生之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 動產及分類為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以外之非金融資產,本公司於每一報導日評估是否 發生減損,並就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若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 金額,則本公司估計該項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以評估減損。
可回收金額為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孰高 者。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則將該個別資產或現金 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整減少至可回收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 於當期損益。
本公司於每一報導日重新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商譽以外之非金融資產於以前年 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用以決定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有任何改 變,則迴轉減損損失,以增加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至其可回收金額, 惟不超過若以前年度該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 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商譽、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及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每年定期進行減損 測試,並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金額之部分,認列減損損失。
為減損測試之目的,企業合併取得之商譽應分攤至合併公司預期可自合併綜效而 受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若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低於其 帳面金額,減損損失係先就已分攤至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商譽,減少其帳面金額,次就 該單位內各資產之帳面金額等比例分攤至各資產。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於後 續期間迴轉。
( 十三 ) 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認列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使本公司未來很有可能需要流出 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負債準備係以反映目 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折現率予以折現,折現之攤銷則認 列為利息費用。
1. 廠址拆除
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估計之拆除、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應認列為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除役)成本及負債,續後應付拆遷、回復原狀之成本變動,應調整 增減相關資產成本,並按調整後之成本於剩餘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2. 整治費
-
依據本公司公佈之環境政策和適用之法規要求,針對受汙染之土地提列整治
-
費,且於土地遭受污染期間認列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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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收入之認列
收入係按移轉商品或勞務而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衡量。本公司係於對商品或勞務 之控制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本公司依主要收入項目說明如下:
1. 銷售商品
正常活動中銷售商品所產生之收入,係考量退回、商業折扣及數量折扣後,按 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收入係俟具說服力之證據存在(通常為已簽訂銷 售協議)、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價款很有可能收回、相關成本 與可能之商品退回能可靠估計、不持續參與商品之管理及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加 以認列。若折扣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則於銷售認列時予以認列作為 收入之減項。
風險及報酬移轉之時點係視銷售合約個別條款而定。外銷交易主要採起運點交 貨,風險及報酬係於港口將貨品運裝上船時移轉予買方;對於內銷交易,風險及報 酬則通常於商品送達客戶倉庫驗收時移轉。
2. 佣金收入
本公司交易中扮演居間時,收入係按所收取之佣金淨額認列。
3. 租金收入
投資性不動產產生之租金收益於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所給予之租賃誘因視 為全部租賃收益之一部分,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為租金收入之減少。轉租不 動產產生之收益則認列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4. 財務組成部分
本公司預期所有客戶合約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時間與客戶為該商品或勞務 付款之時間間隔皆不超過一年,因此,本公司不調整交易價格之貨幣時間價值。
( 十五 ) 員工福利
1. 確定提撥計畫
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之提撥義務係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內認列為損益項下之員 工福利費用。
2. 確定福利計畫
非屬確定提撥計畫之退職福利計畫為確定福利計畫。本公司在確定福利退休金 計畫下之淨義務係分別針對各項福利計畫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福利 金額折算為現值計算。任何計畫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予以減除。折現率係以到期日與 本公司淨義務期限接近,且計價幣別與預期支付福利金相同之高品質公司債或政府 公債之市場殖利率於財務報導日之利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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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淨義務每年由合格精算師以預計單位福利法精算。當計算結果對本公司有 利時,認列資產係以未來得以從該計畫退還之資金或減少未來對該計畫之提撥等方 式所可獲得經濟效益現值之總額為限。計算經濟效益現值時應考量任何適用於本公 司任何計畫之最低資金提撥需求。一項效益若能在計畫期間內或計畫負債清償時實 現,對本公司而言,即具有經濟效益。
當計畫內容之福利改善,因員工過去服務使福利增加之部分,相關費用立即認 列為損益。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包含 (1) 精算損益; (2) 計畫資產報酬,但不包 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及 (3) 資產上限影響數之任何變動, 但不包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 量數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下。本公司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 餘。
本公司於縮減或清償發生時,認列確定福利計畫之縮減或清償損益。縮減或清 償損益包括任何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及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3. 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以未折現之基礎衡量,且於提供相關服務時認列為費用。 有關短期現金紅利或分紅計畫下預期支付之金額,若係因員工過去提供服務而 使本公司負有現時之法定或推定支付義務,且該義務能可靠估計時,將該金額認列 為負債。
( 十六 ) 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企業合併、直接認列於權益或其他綜合 損益之項目相關者外,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損益。
- 當期所得稅包括當年度課稅所得(損失)按報導日之法定稅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
計算之預計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款,及任何對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
-
遞延所得稅係就資產及負債於財務報導目的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暫時性差
-
異予以衡量認列。下列情況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
-
非屬企業合併之交易原始認列之資產或負債,且於交易當時不影響會計利潤及課稅 所得(損失)者。
-
因投資子公司及合資權益所產生,且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
-
商譽之原始認列。
-
遞延所得稅係以預期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當期之稅率衡量,並以報導日之法定稅
-
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為基礎。
-
本公司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
-
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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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下列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納稅主體之 一有關;
-
(1) 同一納稅主體;或
-
(2) 不同納稅主體,惟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期回收及遞延所得 稅負債預期清償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 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對於未使用之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在 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可供使用之範圍內,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於每一報導 日予以重評估,就相關所得稅利益非屬很有可能實現之範圍內予以調減。
( 十七 ) 企業合併
本公司依收購日移轉對價之公允價值,包括歸屬於被收購方任何非控制權益之金 額,減除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之淨額(通常為公允價值)來衡量商譽。 若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則本公司重新評估是否已正確辨認所有取得之資產及所有承 擔之負債後,始將廉價購買利益認列於損益。
本公司係依逐筆交易基礎,選擇對非控制權益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或以可辨認 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比例衡量之。
於分階段達成之企業合併中,本公司以收購日之公允價值重新衡量其先前已持有 被收購者之權益,若因而產生任何利益或損失,則認列為損益。對於被收購者權益價 值之變動於收購日前已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之金額,應依本公司若直接處分其先前 已持有權益之相同方式處理,若處分該權益時宜將其重分類至損益,則該金額係重分 類至損益。
若企業合併之原始會計處理於合併交易發生之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簡稱報導日) 前尚未完成,本公司得對於尚未完成會計處理項目以暫定金額報導,該暫定金額於衡 量期間內應予以追溯調整之,或認列額外之資產或負債,以反映於衡量期間所取得有 關於收購日已存在事實與情況之新資訊。衡量期間自收購日起不超過一年。
除與發行債務或權益工具相關者外,與企業合併相關之交易成本均應於發生時立 即認列為本公司之費用。 ( 十八 ) 每股盈餘
本公司列示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本公司基本 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除以當期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 通股股數計算之。稀釋每股盈餘則係將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及加權 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分別調整所有潛在稀釋普通股之影響後計算之。本公司之 潛在稀釋普通股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員工酬勞紅利之估計數。 ( 十九 ) 部門資訊
本公司已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部門資訊,因此個體財務報告不揭露部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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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管理階層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本個體財務報告時,必須作出判 斷、估計及假設,其將對會計政策之採用及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之報導金額有所影 響。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存有差異。
管理當局持續檢視估計及基本假設,會計估計變動於變動期間及受影響之未來期間予 以認列。
對於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中,存有重大風險將於次一年度造成重大調整之相關資訊 如下:
一 ( ) 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評價
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係採公允價值衡量,係取得外部估價師之鑑價報 告做為評估依據。而評估所使用之假設因子,如折現率及最終報酬率等,若該等假設 因市場與經濟情況之改變而有所變動,可能會影響認列之資產及評價損益金額,相關 之評價資訊,請詳附註六(八)。
本公司之會計政策及揭露包含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金融、非金融資產及負債。本公司 財務部門負責進行獨立公允價值驗證,藉獨立來源資料使評價結果貼近市場狀態、確認資 料來源係獨立、可靠、與其他資源一致以及代表可執行價格,並定期校準評價模型、進行 回溯測試、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 結果係屬合理。投資性不動產則由本公司財務部門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本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之等級係 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或間 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假設之相關資訊請詳下列附註:
-
一
-
( ) 附註六(八),投資性不動產
( 二 ) 附註六(廿二),金融工具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零用金及週轉金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約當現金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7.12.31 106.12.31 $ 704 693 117,007 111,466 5,978,582 5,539,021 2,369,079 1,261,638 $ 8,465,372 6,912,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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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銀行定期存款,係為滿足短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 目的,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故列報於現金及約當現金。 本公司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率風險及敏感度分析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廿三)。 ( 二 ) 金融資產
1. 明細如下: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流動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流動 小 計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小 計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合 計 |
107.12.31 106.12.31 $ 1,016,992 - 3,248,545 - - 563,708 - 426,956 4,265,537 990,664 1,963,687 - 1,963,687 - - 1,677,346 - 1,772,035 $ 6,229,224 4,440,045 |
|---|---|
按公允價值再衡量認列於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請詳附註六(廿一)及六 (十六)。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減資以彌補虧 損 7,698,679 千元,佔其實收資本比率 37.7% ,減資基準日為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 日,依該公司章程規定,不損及特別股依原發行條件既有之股東權益。
本公司因上列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民國一 ○七年度認列之股利收入為 619,522 千元。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 司特別股 156,000 千股,共計 1,560,000 千元,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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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所指派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中普公司)之董事於民國一○二年一 月三十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改派為新任董事長,然因合資股東美商 Praxair Inc. 事後不承認本公司指派之董事當選中普公司董事長,致新任董事長無法 行使職權,又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依公司法進行帳簿查核受阻,該公司新任董事 長及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已代表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副董事及總經理等 提請交付帳簿之訴及請求返還印鑑,業務侵占等民刑訴訟; Praxair Inc. 所指派之副 董事偽稱其有行使董事長之權利,並對該公司之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存否訴 訟,並向法院聲請解散中普公司,經法院駁回確定, Praxair Inc. 所指派之監察人亦 違法召開民國一○二年臨時股東會擬決議解散公司及改選董監事,本公司依法提起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及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訴訟。目前監察人對經理人提起交 付帳簿之訴一、二審勝訴後被告上訴第三審遭駁回,本案發回台北高等法院審理, 惟於民國一○四年收受駁回之判決,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另 Praxair Inc. 所指 派之副董事對公司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 所指派董事長勝訴,被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本公司指派 中普公司之董事長與中普公司委任關係存在。經濟部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來函 說明依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 2455 號裁定,認林克銘為董事長,並恢復代表 人為林克銘。惟雙方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前均未能依經濟部之要求辦理合法改 選,以致中普公司之董監事缺位。為謀求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旋即依雙方的合資協 議提起仲裁,並依法向法院聲請檢查人與臨管人之設置,未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竟 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准予合資股東美商 Praxair Inc. 辦理變更登記,無視雙方合 資協議之本旨,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向國際仲裁協會 (ICC) 提出仲裁救濟,並於民 國一○七年九月三日收受國際仲裁協會之仲裁結果,本公司部分勝訴,並有權受領 民國一○二年中普公司股利。為求本公司之權益保障,本公司對於敗訴部分,復於 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金融資產提供作質押 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 敏感度分析-權益價格風險:
如報導日權益證券價格變動 ( 兩期分析係採用相同基礎,且假設其他變動因素不 變),對綜合損益項目之影響如下:
| 報導日證券價格 | 107年度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稅後損益 $ 19,637 42,655 $ (19,637) (42,655) |
106年度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稅後損益 16,773 9,907 (16,773) (9,907) |
|---|---|---|
| 其他綜合損 益稅後金額 $ 19,637 $ (19,637) |
||
| 上漲1% 下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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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減:備抵呆帳 淨額 |
107.12.31 106.12.31 $ 3,043,618 3,945,388 106,181 42,802 (332,496) (332,496) $ 2,817,303 3,655,694 |
|---|---|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 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如下:
| 106年度 107年度 個別評估 之減損損失 群組評估 之減損損失 期初餘額(依IAS39) $ 332,496 237,590 94,906 初次適用IFRS 9之調整 - 期初餘額(依IFRS 9) 332,496 期末餘額 $ 332,496 237,590 94,906 (四)存 貨 107.12.31 106.12.31 製成品 $ 494,735 540,557 在製品 291,312 605,670 原料 1,164,884 1,046,748 燃料 23,040 20,067 合計 $ 1,973,971 2,213,042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營業成本組成分別為: 107年度 106年度 銷貨成本 $ 32,201,453 27,259,698 存貨跌價及報廢損失(回升利益) 140,104 (22,875) 存貨盤損(盈)淨額 15,840 (1,634) 因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295,345 306,914 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 (28,018) (12,013) 淨額 $ 32,624,724 27,530,090 |
106年度 |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存貨均未有提供作質押 擔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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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本公司於報導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示如下:
| 子公司 關聯企業 合計 本公司所享有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彙總如下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份額 |
107.12.31 106.12.31 $ 11,038,311 8,377,582 1,397,877 1,062,756 $ 12,436,188 9,440,338 : 107年度 106年度 $ 949,617 857,571 |
|---|---|
-
本公司所享有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彙總如下:
-
本公司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財務資訊彙總如下,未依本公司持有之所有權比例作 調整:
| 總資產 總負債 收入 本期淨利 |
107.12.31 106.12.31 $ 22,199,195 16,693,291 (3,865,359) (2,513,037) $ 18,333,836 14,180,254 107年度 106年度 $ 10,684,086 8,590,797 $ 2,421,564 1,862,471 |
|---|---|
本公司並無任何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承擔關聯企業之或有負債,或對關聯企業之 負債負有個別責任而產生之或有負債。
-
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執行本公司與美商 PPG 及 GGC (現 已合併為 Axiall 公司)簽訂之三方補充協議」:出售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共 6,400,000 股,出售價款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225,000 千元,預計處 分利益為新台幣 2,838,761 千元後,本公司隨即通知 Axiall 公司履行台灣志氯股份有 限公司股權買賣。然本公司多次去函要求 Axiall 公司履行協議,惟 Axiall 公司一再拖 延,本公司遂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Axiall 於民國一○五 年九月提交答辯狀,並對 PPG 提起參加之訴,同年十月 PPG 外部律師表示願意與本 公司洽談買賣股權合約,民國一○六年二月底 PPG 與本公司簽署合約,後續將辦理 股權買賣事宜。本公司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完成交易,出售價款共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062,000 千元,扣除證券交易稅費後認列處分投資利益 2,673,076 千元,帳列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的其他利益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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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董事會議通過大陸投資案,並於民國一○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及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本公司赴 大陸投資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相關事宜。投資總金額為人民幣 2,388,000 千元(約 新台幣 112 億元)資本金分次到位,主要係建立石化相關產品(包括粗苯加氫、環已 酮、尼龍 6 等)之生產廠房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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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 保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提供 作質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 六 ) 企業合併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透過收購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 90.00% 之股份而取得對該公司之控制,該公司為一家房地產建設工程公司。
移轉對價為現金 119,573 千元,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受之負債於收購日之公允價值 明細如下:
| 明細如下: |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132,857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132,857 |
| 因收購認列之商譽如下: | ||
| 移轉對價 | $ | 119,573 |
| 非控制權益(以可辨認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比 | 13,284 | |
| 例衡量) |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132,857) | |
| 商譽 | $ | - |
( 七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本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折舊及減損損失變動明細如下:
| 成本或認定成本: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增 添 處 分 移 轉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增 添 處 分 移 轉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土地 $ 5,647,642 - - - $ 5,647,642 $ 5,647,642 - - - $ 5,647,642 |
土地改良物 262,023 - (3,464) 699 259,258 257,067 - - 4,956 262,023 |
房屋及建築 2,252,349 - (25,640) 127,914 2,354,623 2,223,905 - (4,664) 33,108 2,252,349 |
機器設備 41,265,787 - (464,841) 921,620 41,722,566 40,573,230 - (120,575) 813,132 41,265,787 |
運輸設備 52,798 - (2,400) 4,458 54,856 52,609 - (374) 563 52,798 |
其他設備 160,911 - (1,473) 7,914 167,352 154,609 - (1,722) 8,024 160,911 |
未完工程 1,112,729 1,554,817 - (1,062,605) 1,604,941 792,587 1,179,925 - (859,783) 1,112,729 |
累計減損 總 計 - 50,754,239 - 1,554,817 - (497,818) - - - 51,811,238 - 49,701,649 - 1,179,925 - (127,335) - - - 50,754,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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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舊及減損損失: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本年度折舊 處 分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本年度折舊 處 分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帳面價值: 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1日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土地 $ - - - $ - $ - - - $ - $ 5,647,642 $ 5,647,642 $ 5,647,642 |
土地改良物 208,460 4,981 (3,465) 209,976 204,102 4,358 - 208,460 49,282 52,965 53,563 |
房屋及建築 1,001,176 68,540 (22,745) 1,046,971 939,968 65,872 (4,664) 1,001,176 1,307,652 1,283,937 1,251,173 |
機器設備 33,139,241 1,117,302 (444,429) 33,812,114 32,149,063 1,110,289 (120,111) 33,139,241 7,910,452 8,424,167 8,126,546 |
運輸設備 45,849 2,740 (2,400) 46,189 43,788 2,434 (373) 45,849 8,667 8,821 6,949 |
其他設備 124,628 9,028 (1,473) 132,183 117,709 8,641 (1,722) 124,628 35,169 36,900 36,283 |
未完工程 - - - - - - - - 1,604,941 792,587 1,112,729 |
累計減損 總 計 1,994,784 36,514,138 - 1,202,591 (16,365) (490,877) 1,978,419 37,225,852 1,994,784 35,449,414 - 1,191,594 - (126,870) 1,994,784 36,514,138 (1,978,419) 14,585,386 (1,994,784) 14,252,235 (1,994,784) 14,240,101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 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 八 ) 投資性不動產
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變動明細如下:
| 成本或認定成本: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變 動數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變 動數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帳面金額: 民國107年12月31日 民國106年1月1日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土 地 $ 38,211,181 120,452 $ 38,331,633 $ 38,148,494 62,687 $ 38,211,181 $ 38,331,633 $ 38,148,494 $ 38,211,181 |
房屋及建築 總 計 15,351 38,226,532 3,375 123,827 18,726 38,350,359 3,859 38,152,353 11,492 74,179 15,351 38,226,532 18,726 38,350,359 3,859 38,152,353 15,351 38,226,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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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收益法評價者
本公司下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係採收益法評價,其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使 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等級。相關重要契約條款及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高雄市前金區 |
|---|---|
| 重要契約條款 | 無 |
| 當地租金行情 | 550元~700元 |
| 相似標的租金行情 | 549元~596元 |
| 目前狀態 | 閒置 |
| 過去收益數額 | 0元~ 0元 |
| 收益資本化率 | 5.415% |
| 折現率 | 4.380% |
| 委外或自行估價 | 委外估價 |
| 估價事務所 |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 估價師姓名 | 柯鳳茹 |
| 估價日期 | 107/12/31 |
|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 10,640 |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高雄市前金區 |
|---|---|
| 重要契約條款 | 無 |
| 當地租金行情 | 400元~450元 |
| 相似標的租金行情 | 408元~433元 |
| 目前狀態 | 閒置 |
| 過去收益數額 | 0元~ 0元 |
| 收益資本化率 | 3.700% |
| 折現率 | 3.045% |
| 委外或自行估價 | 委外估價 |
| 估價事務所 |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 估價師姓名 | 周士淵 |
| 估價日期 | 106/12/31 |
|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 7,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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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4 條,其估價程序為推算有效總收入、推算總費用、 計算淨收益、決定折現率及計算收益價格。上述參數之估計係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 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之相關資料,經由綜合研判其持續性、穩定 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以確認資料之可用性及合理性。未來各期收入(現金流入) 及費用(現金流出)之變動狀態係依據勘估標的歷史收支(現金流量)、相同產業或具 替代性比較標的收支(現金流量)、閒置或損失比率及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支所 決定。總收入減除總費用後之客觀淨收益則係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 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折現率之決定係採風險溢酬法,係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 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一般 性財貨之投資報酬率為基準,調整該投資財貨與標的個別特性之差異後予以決定。 本次折現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 加三碼 1.845% 為基準,並考量標的之收益情形、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管理上 之難易程度等因素,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皆加計風險溢酬 1.200% ,以決定標的之折現率分別為 4.380% 及 3.045% 。而收益資本化之推估則參考 比較標的之淨收益除以價格後,經加權平均計算收益資本化率分別為 5.415% 及 3.700% 。
4. 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者
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中之下列土地因尚未開發無法以收益法評價,依編製準則 第九條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其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 級。相關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台南市安南區 | 高雄市前鎮區 其他 9,612,970 2,717,238 18% 12%~25% 3.810%~3.930% 0.71%~4.38%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 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 詹繡瑛、古健輝 黃俞瑄、古健輝、詹繡英、柯 鳳茹 107/12/31 107/12/31 31,970,281 1,348,683 |
|---|---|---|
| 估計銷售總金額 利潤率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估價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估價日期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7,968,120 23% 1.790%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 黃火明 107/12/31 $ 5,02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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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標 的 | 台南市安南區 | 高雄市前鎮區 其他 161,129,789 2,741,768 20%~40% 10%~15% 3.120%~7.420% 1.69%~1.95%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及中華徵信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所 周士淵 周士淵、柯鳳茹、詹繡英、黃 火明 106/12/31 106/12/31 32,271,818 1,447,169 |
|---|---|---|
| 估計銷售總金額 利潤率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估價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估價日期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7,257,090 20% 1.820%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 黃火明 106/12/31 $ 4,499,943 |
上述各項土地之開發計畫重點包括確定土地開發內容、預期開發時間、調查各項 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現況勘察並進行環境發展程度之調查及 分析等。經評估各項景氣指標、人口及就業情形、利率及市場供需等總體經濟因素, 尚無重大異常波動,據此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以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 發分析價格。
投資性不動產包含數個出租予他人之不動產。每一租賃合約均包括原始不可取消 之租期,其後續租期則與承租人協商,且未收取或有租金,相關資訊(包括租金收入 及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請詳附註六(十三)。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提供作質 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本公司台南及嘉義部份土地,前台鹼公司時分別出租予農(漁)民,並依約定收取 地租。該等土地若因收回自營或出售而終止契約時,應依契約規範或土地相關法規處 理,部份個案或有可能發生補償,如有發生補償時,本公司將依個案情況於實際發生 當時評估及認列可能相關之金額及其費用或損失。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第一季與部 分農(漁)民終止契約,並達成協議給予補償金,金額計 50,425 千元。 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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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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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係民國二十七年日本統治時期之鐘淵曹達株式會社之鹼氯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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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光復後政府接收修建,成立國營事業台鹼公司安順廠繼續營運,政府並於民 國五十年代以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核准該廠另生產用於除草劑與木材防腐防黴劑 等之五氯酚與五氯酚鈉產品之投資計畫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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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國七十一年初因營運因素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關廠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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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國七十二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 司與台鹼公司合併,本公司因而接管該已關廠裁撤之台鹼公司安順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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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公司於奉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無生產營運、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 目前據調查檢測已知部分區段土地含有汞及戴奧辛污染。部分區段土地經台南市 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及九十三年三月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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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南市政府等政府單位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 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利義務,而應負本土地之污染整治責任,惟本公 司於奉行政院經濟部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未使用該土地,對此污染行為人之認 定,本公司有異議,並進行下列行政或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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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向行政院經濟部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遭行政院經濟部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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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行政院經濟部賠償本公司 10,077 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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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再審判決駁回。經本公司提起釋憲申請, 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由大法官作成釋字 714 號解釋,其認為土污法之溯及既 往規定並無違憲,惟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依土污法負擔整治義務,則 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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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公司以釋字解釋內容進行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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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及二月分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0130 號函 及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3360 號函要求本公司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提 出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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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依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 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 ○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一○ 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 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 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目前台南市環保局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審議通 過,並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台南市政府公告核定。之後於一○六年三月二 日提送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一○七年一月三日獲台南市政府准予核定前台鹼 安順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第三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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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 1,600,000 千元,同時需開始進 行後續 10 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 經費 1,356,000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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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伸訴訟:
(1) 整治代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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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04430 號函 要求本公司限期繳納由台南市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代土地污染行為人墊付之調 查評估及應變必要措施各項費用 88,786 千元,逾期加計二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該費用本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估列於民國九十六年度,並基於法令規 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以土地關係人身分先行繳納。本公司對該代墊費用及污 染行為人有異議,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提起行政救濟,高雄高等法院於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判決應繳納費用 88,430 千元,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提出上 訴,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年九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經高雄高 等法院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超過 76,066 千元部分撤銷,民國一○二年十二月 雙方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民國一○四年四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 超過 203 千元部分暨該訴訟費用均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理。已 確定撤銷部分 356 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已於民 國一○六年一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判決確定, 其中新台幣 1,135 千元費用不需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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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13680 號函要 求本公司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 17,962 千 元,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35440 號函要求本公司 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前述費用,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底估列 該費用,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提起行政救濟,並基於法令規定於台南市政府 要求期限先行繳納前述費用。民國一○○年三月經訴願駁回,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民國一○一年九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超過 17,867 千元部分駁回,經上 訴,民國一○二年九月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於民國一○ 四年十月七日判決超過 7,068 千元部分均撤銷,本案已上訴救濟。已確定撤銷部 分 95 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收受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將事實再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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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年九月以府環水字第 1000700466 號函要求本公司繳納 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 16,095 千元,及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以府環水字第 1010242670 號函要求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 日前繳納前述費用,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 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一年四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代為支應費用 超過新臺幣 119 千元部分均撤銷,兩造於民國一○三年九月提起上訴,惟遭最 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台南市政府命本公司繳納超過新台幣 6,498 千元部分撤銷,再經最高 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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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 1020383681B 號來函,要求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 劃代為支應費用 26,530 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二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 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宣 判,本公司擬針對不利部分再行上訴救濟,惟民國一○六年三月宣判駁回本公 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起再審救濟,法院於同年十月駁回 本公司之再審救濟,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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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以 96 年判字第 1953 號判決認定本公司為汙染行 為人,要求繳納 100 年監督管理代支應費用 27,444 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 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訴願救 濟,經訴願機關駁回,本公司不服,同年九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僅需支付新台幣 154 千元,惟台南市政府不服 提起上訴救濟,本公司基於公司權益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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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以南市府府環土字第 10504498726 號函,要求本 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前繳納,貴府自稱代本公司所支應「 102 年度 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並依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 15 條、第 43 條第 1 項向本公司請 求支付新台幣 63,271 千元乙事。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五年六月提起訴願救濟遭駁後,已於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獲得部份勝訴判決,為維 本公司之權益,本公司已針對不利之部分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向最高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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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南市政府主張本公司未照整治進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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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133470 號函,以本公 司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前 繳納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惟查,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錯誤,上開處分內容顯 然違法,故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經民國一○三年六 月行政院環保署駁回訴願,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台南 地方法院簡易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及同年八月判決駁 回,本公司依法提起再審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判決 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救濟中,惟於民國一○六年六月收受駁回本公司請 求之判決,本公司已於同年七月提起再審上訴救濟,經再審法院於同年十月駁 回本公司之請求,全案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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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4060004 號函,以本公司 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 22 條 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前繳 納罰鍰新台幣 1,000 千元。惟查,前開處分內容顯然違法,本案已於民國一○四 年八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 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一 月獲得勝訴判決,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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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 認定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八日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稽查記錄中戴奧辛汙 染質量削減率未達 41% ,未依整治變更計畫內容實施,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 整治法(以下稱土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土污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 裁罰本公司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 習 2 小時。惟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裁 罰之虞,本案已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民國一○五年十月行 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收受法院駁回判決,本公司依法已於同年八月提起 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七年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案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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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稽字第 1050527601 號函附 105.05.19 府環土裁字第第 105050004 號裁處書處分要求,限期本公司於一○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補正(指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達 41% ),故按次連續處 罰。依據違反土水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2 項及裁罰基準附表項次十一規 定,加計裁罰金額 600 千元及環境講習 4 小時(前次 200 千元加計 400 千元)。惟 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裁罰之虞,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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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與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有必要 關聯性,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並於民國一○六年五 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已於同年六月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於同年十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同年十二月聲明上訴,並 於一○七年七月十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我司上訴,本案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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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以府環稽字 1060401792 號附府環土土裁字 106040007 號裁處書裁處本公司整治進度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未達 82% 而裁處 本公司新台幣 200 千元罰鍰。惟查本公司已完成 13.51 公頃(即污染面積縮減比率 為 36.4% )已超越第二次變更計畫 36% 之目標。台南市政府未就此考量,僅以單 一工項未達查核目標即予裁罰,顯有違反比例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六 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八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考量訴訟經濟, 於同年八月決定不續行救濟,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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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以府環土字第 1060630217 號附府環土土裁字 106060012 號裁處書裁處以本公司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書視同未提出為由,而 裁處本公司新台幣 1,000 千元罰鍰。惟查以土污法及施行細則並無「視同」之用 語,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 十月收受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於同年十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 濟。
3. 其他:
- (1) 本公司對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污染責任之歸屬仍有異議,將繼續積極尋求可 能之行政與法律救濟。
鑒於釋字第 714 號解釋理由書指摘汙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 義務,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並考量前台鹼為國營事業,所屬安順廠由經濟部、 台灣省政府、中油等指揮監督、支配營運並取得利益,實質上應屬國家行為,其 所造成之汙染卻要求私法人繼受。是以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認定其等始為實際污染 人或潛在汙染行為人,並應命繳納相關費用暨返還本公司歷年繳納之費用。經台 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作成拒絕之表示,本公司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提起訴願救濟,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一○四年三月撤回原處分,因此行政院 環保署作成不受理決定。原處分機關撤回前開處分同時另為拒絕處分,本公司於 民國一○四年四月依法對新處分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八月訴願決定不 受理,惟有多處違誤,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 公司之請求,本公司依法已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繫屬最高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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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已投入及估列相關之控制與處理費 及整治費用為 3,428,237 千元。前述整治費用係本公司依目前可能情形所做之評估 認列,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 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2) 安順宿舍指定古蹟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以民 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文資處字地 1031053448A 號函指定為直轄市市定古 蹟,惟該行政處分存有諸多疑義,本公司不服,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提起 訴願救濟,民國一○四年八月文化部訴願決定書撤銷本公司四筆土地為指定古蹟 部分,其餘部分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又爰安順宿舍區經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為市定古 蹟,本公司不服,依法提出訴願,經文化部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訴願決定撤 銷4筆地號,文化局再依該訴願決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重新公告,本 公司對該二次公告不服,再提訴願救濟,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收到訴願決 定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救濟,民國一○六年一月法 院判決駁回,本公司審酌法院駁回之理由,符合本公司請求之目的,故擬不再上 訴救濟,全案終結。
(3) 安順古蹟竊占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指定 為直轄市市定古蹟,然被告吳明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私人物品大量 堆置於本公司所有之台南市安南區鹿耳里北汕尾 2 路 661 巷 3 弄 15 號宿舍旁土地,而 涉有竊占不動產之疑。本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經台南地檢署送調解不成立 後,於民國一○五年五月收到地檢署起訴書,於同年九月收到法院判決:吳○○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台幣 5,973 千元,惟吳○○提起上訴救 濟,經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宣判:處吳○○有期徒刑 4 個月,沒收犯罪所得 新台幣 176 千元(全案終結)。
台鹼新村土地:
1. 沿革:
於民國七十五年與當時社區居民簽訂協議,以居民遵守協議為前提,將本公司 所有之高雄市鳳山區新甲段土地,無償供公共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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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伸訴訟:
嗣經業務巡檢發現,前開土地遭住戶增建違建占用,有違反當時本公司與該社 區居民所訂定之無償做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協議。經多次溝通並未改善,為善盡資產 管理責任,並符合本公司股東期望,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依法提起訴訟,請 求拆除違建返還土地,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請求,惟前開判決違法,本 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法院民國一○五年七月判 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本公司依法於同年八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
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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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 540、541、543 及味王段 489 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 之樹林廠土地,該公司自民國五十一年設廠,於民國六十四年關廠,民國七十二 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司與台鹼公 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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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後讓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 公告為「土壤污控制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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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一○○年三月北環水字第 1000010000 號函以本公司 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 利義務,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
(4)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 1001001329 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全案於民 國一○六年八月判決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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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油公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 24 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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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 污染控制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 查,目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
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用 273,750 千元。惟, 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 估調整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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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伸訴訟:
惟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 此污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民國一 ○一年八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份及其訴願決定,惟新北市環保局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判決顯有違法,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依法提起上 訴,民國一○四年一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於民國一○四年二月提起再審救 濟,民國一○四年六月再審之訴駁回,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查部分裁定移送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審理,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 服,並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 全案終結。再者,系爭土地汙染行為人部分,考量釋字第 714 號解釋作成,向新北 市環保局申請重為認定,惟經其作成拒絕處分,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全案終結。另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於北環水字第 1013081065 號函文要求本公司 仍應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該局核 定,遂於民國一○二年二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場址)」土 壤污染控制計畫」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符法令。另,為明確原處分效力, 依法提起停止執行聲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 九 ) 長短期借款
本公司長短期借款之明細、條件與條款如下:
107.12.31
| 擔保銀行借款 無擔保銀行借款 信用狀借款 合 計 流 動 非 流 動 合 計 |
幣別 | 利率區間 | 到期年度 金 額 一○八年~一一○年$ 2,480,000 一○八年 600,000 一○八年 50,000 $ 3,130,000 $ 1,335,000 1,795,000 $ 3,130,000 |
|---|---|---|---|
| NTD NTD NTD |
1.4300%~1.9556% 1.3800%~1.814% 1.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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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31
| 擔保銀行借款 無擔保銀行借款 合 計 流 動 非 流 動 合 計 |
幣別 | 利率區間 | 到期年度 金 額 一○八年~一一○年$ 2,370,000 一○七年 250,000 $ 2,620,000 $ 250,000 2,370,000 $ 2,620,000 |
|---|---|---|---|
| NTD NTD |
1.5%~1.9556% 1.4885%~1.64% |
本公司為償還既有借款暨擴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 以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所需,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與兆豐銀行等七家金融機 構簽訂為期五年之聯合授信合約,聯貸總額度為新臺幣 4,350,000 千元。
-
甲項授信:中期擔保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 2,900,000 千元。係供償還既有借款暨擴 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之所需,得分次動用,但不得循 環動用。動用期間自首次動用起算至屆滿 3 年之日止。
-
乙項授信:中期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 1,450,000 千元。係供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 所需,於授信案期間得分次循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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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合約約定於借款期間內,本公司須在年度終了及半年度時遵循下列特定之 財務比率要求及其他遵循事項,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
(1) 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比率,應維持於 100% (含)以上;
-
(2) 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淨值),應維持於 100% (含)以下;
-
(3) 合併財務報表之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加折舊加攤銷加利息費用加污染或訴訟 所提損失之總額除以利息費用),應維持於 2 倍(含)以上。
-
於各該會計年度有未符合本合約任一款之財務比率與限制約定情事時,應以自該不 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次一期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日為改善期 間,借款人於該改善期間內改善完成者,則不視為違反財務承諾。惟借款人應自該 不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該改善期間屆滿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 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餘額,依本合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之適用利率再加碼年利 率 0.05% 計付利息。如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自改善期間屆滿日起,至借款人提出符 合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止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 餘額,依合約利率再加碼年利率 0.05% 計付利息,並得依本合約之違約情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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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於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三年之日 為第一期清償本金,其後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共分五期清償,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 每期應分別清償甲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15% ,第五期清償甲 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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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借款人應於各次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到期日完全 清償。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聯合授信合約未動支額度皆 為 2,250,000 千元,有關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本公司為因應資金調度需求,與銀行簽訂中長期擔保授信合約,截至民國一○七 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額度皆為 1,200,000 千元,動支額度分別為 380,000 千元及 270,000 千元,尚未動支額度分別為 820,000 千元及 930,000 千元,其中一年內到 期之長期負債金額分別為 380,000 千元及 0 千元。前述有關擔保情形詳附註八。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另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授 信額度分別為 6,650,000 千元及 5,754,000 千元,未動支額度分別為 3,565,104 千元及 3,237,817 千元。
本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銀行借款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 十 ) 應付長期票券
本公司應付長期票券之明細如下:
|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商業本票 減:應付長期票券折價 合 計 |
107.12.31 發行期間 金 額 107.11.09~108.01.08 $ 100,000 107.11.16~108.01.15 50,000 107.11.30~108.01.18 50,000 107.11.26~108.02.25 50,000 107.12.20~108.03.20 100,000 350,000 (271) $ 349,729 |
|
|---|---|---|
| 保證或承兌機構 | ||
| 中華票券 中華票券 國際票券 大慶票券 兆豐票券 |
| 應付商業本票 減:應付長期票券折價 合 計 |
106.12.31 | |
|---|---|---|
| 保證或承兌機構 | ||
| 中華票券 |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之需要,與票券公司簽訂長期擔保合約,於授權額度內可循環 發行。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率區間分別為 0.5%~1.1513% 及 0.38% 〜 0.70% 。
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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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應付公司債
本公司發行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資訊如下:
| 發行轉換公司債總金額 累積已轉換金額 累積已贖回金額 期末應付公司債 嵌入式衍生工具-買回權、賣回權及轉換權按公允價 值再衡量之損(益)(列報於其他利益及損失) 利息費用 發行成本攤銷數 |
107.12.31 106.12.31 $ - 4,127,904 - (4,109,141) - (18,763) $ - - 107年度 106年度 $ - 920,915 $ - 92,745 $ - 83,552 |
|---|---|
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項下,係本公司發行之海外可轉 換公司債-賣回權、買回權及轉換權,因係屬混合商品,本公司將所嵌入之賣回 權、買回權及轉換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予以分離並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之公允價值評價淨損益 分別為損失 0 千元及損失 920,915 千元。
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在新加坡發行 660 張面額美金 200 千元票面利 率 0% 之五年期擔保轉換公司債,其有效利率為 3.2082% 。
轉換價格於發行時訂為每股 10.8 元,轉換匯率為 1 美元兌換 31.222 元新台幣,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符合發行條款規定之調整轉換價格事項時,轉換價格依發行條 款規定公式調整之。本債券無重設條款。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公司將於本債券到期日按面額之 100% 加計年利率定為 1.7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即以債券面額之 109.1% 贖回本債券。
若達以下條件之一時,本公司得提前將全部或部份債券贖回。
-
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 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 30 個營業日中有 20 個交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 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後之 125% 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 券。
-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本 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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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 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 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 用。
-
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之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擔保信用狀違約情事時,本公司應依提前 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惟債券持有人有權得選擇不參與贖回。倘債券持有人 不參與贖回,其亦得繼續持有不受擔保信用狀擔保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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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
-
分贖回:
-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 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訂為 1.7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 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即以債券面額之 105.37% )(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 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
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 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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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 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本公 司債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本公司債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 贖回本公司債。
本轉換公司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開具之擔保信用狀提供債務人公司債之發行保證,保證範圍包含公司債發行之本金 及公司債債券持有人依公司債發行辦法請求債務人提前贖回/到期償還公司債時所應 支付之利息補償金以及違約金。聯合保證銀行團之保證期限為自公司債發行之日起算 五年三十天。
依本公司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 定之聯合委任保證合約,於契約存續期間內,約定財務比例限制條款說明如下:
-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應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 120% )(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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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有形淨值):應維持在百分之七十( 70% )(含)以下。
-
利息保障倍數:應維持在 3 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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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淨值(股東權益-無形資產):應維持在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 ( NT25,000,000,000 )整(含)以上。
「利息保障倍數」係指下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倍數:[(稅前淨利+折舊+攤銷+利息 費用)÷利息費用],前述「稅前淨利」及「有形淨值」均不含公司債之評價損益(即崁 入式衍生工具扣除轉換權等按公允價值再衡量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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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比率與標準每半年檢核一次,以本公司提供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及年度合併 財務報告為準。如於任一次檢核時,本公司之財務狀況違反前所定之比率或約定,本 公司應於額度管理銀行通知後立即將相當於當時公司債總保證餘額百分之二十五 ( 25% )之美金現金存入備償專戶,或提供額度管理銀行發行之美金定存單設定質權。 本公司並應將其餘公司債總保證餘額百分之七十五( 75% )之款項於嗣後 9 個月內分 3 期 平均存入備償專戶或提供定存單設質(如距公司債到期日不足 9 個月,則依公司債實際 剩餘日數分 3 期平均存入或提供定存單設質),以確保於公司債到期日時,償債基金總 額達公司債總保證餘額之百分一百( 100% )。
本公司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提供前述償債基金(包括設質之定存單),但以新臺幣 或人民幣提供時,本公司應提供相應之總保證餘額之百分一百一十( 110% )。另於次一 檢核時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完全符合所定之比率及約定,額度管理銀行得將本目所定之 償債基金返還本公司(包括解除定存單質權並將定存單返還本公司)。
本公司民國一○五年第二季個體財務報告不符合上述利息保障倍數之要求,本公 司依約定存入美金現金於備償專戶。經持續與銀行協商後,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 一日取得豁免,並返還提存之償債基金。本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不符合 上述利息保障倍數之要求,經持續與銀行協商後,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取 得豁免,免提存償債基金。
根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三條 (A) 規定,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 30 個營業日中有 20 個交 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後之 125% 時,本公司得依提 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本債券。本公司因已達可提前贖回之條件,於民國一○六年十二 月十九日提前贖回全部本公司債。
前述轉換公司債提供擔保品情形說明,請詳附註八。 ( 十二 ) 負債準備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當期新增之負債準備 當期使用之負債準備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流 動 非流動 |
廠址拆除 $ 1,200,529 - (2,179) $ 1,198,350 $ - 1,198,350 $ 1,198,350 |
整治費 1,087,851 - (120,437) 967,414 473,629 493,785 967,414 |
員工福利負債 合計 242,172 2,530,552 11,620 11,620 (16,809) (139,425) 236,983 2,402,747 5,885 479,514 231,098 1,923,233 236,983 2,402,7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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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當期新增之負債準備 當期使用之負債準備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流 動 非流動 |
廠址拆除 $ 1,200,529 - - $ 1,200,529 $ - 1,200,529 $ 1,200,529 |
整治費 1,192,928 - (105,077) 1,087,851 164,493 923,358 1,087,851 |
員工福利負債 合計 259,209 2,652,666 6,124 6,124 (23,161) (128,238) 242,172 2,530,552 8,857 173,350 233,315 2,357,202 242,172 2,530,552 |
|---|---|---|---|
-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依台南市政府規定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 治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依整治計畫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7) 基秘字第 277 號函釋估列相關之整治費用 1,647,200 千元,前述土壤污染整治計畫 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 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 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 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 1,600,000 千元,同時需開始進行後續十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 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經費 1,356,000 千元。請詳附註六 (八)所述。
-
2.(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 540 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其後讓 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公告為 「土壤污控制場址」,及民國一○○年三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水字第 1000010000 號函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 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
(2)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 1001001329 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因中油公 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 24 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故於民國一 ○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污染控制 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查,目 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 用 273,750 千元。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 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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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營業租賃
本公司以營業租賃出租不動產。不可取消租賃期間之未來應收最低租賃款情形如 下:
| 一年內 一年至五年 五年以上 |
107.12.31 106.12.31 $ 16,094 16,094 19,904 19,119 38,019 39,652 $ 74,017 74,865 |
|---|---|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產生之租金收入分別為 19,491 千元及 19,806 千元。
( 十四 ) 員工福利
1. 確定福利計畫
本公司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與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調節如下:
| 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 |
107.12.31 106.12.31 $ 581,583 699,020 (356,244) (465,705) $ 225,339 233,315 |
|---|---|
本公司之負債準備由淨確定福利負債及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所組成。民國一 ○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分別為 5,759 千元及 0 千 元。
本公司之確定福利計畫提撥至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每位員工之退休支付,係依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 薪資計算。
(1) 計畫資產組成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退休基金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 勞動基金局)統籌管理,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基金之運 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收益。
截至報導日,本公司之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計 358,940 千元。勞 工退休基金資產運用之資料包括基金收益率以及基金資產配置,請詳勞動部勞動 基金運用局網站公布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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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變動如下:
| 1月1日確定福利義務 計畫支付之福利 當期服務成本及利息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 12月31日確定福利義務 |
107年度 106年度 $ 699,020 814,474 (140,457) (126,141) 24,038 26,682 (1,018) (15,995) $ 581,583 699,020 |
|---|---|
(3)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福利計畫資產現值之變動如下:
| 1月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已提撥至計畫之金額 計畫支付之福利 計畫資產預計報酬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 12月3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107年度 106年度 $ 465,705 564,123 11,036 20,121 (140,457) (123,493) 6,112 6,021 13,848 (1,067) $ 356,244 465,705 |
|---|---|
(4) 認列為損益之費用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列報為費用之明細如下:
| 當期服務成本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淨利息 營業成本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計畫資產實際報酬 |
107年度 106年度 $ 14,845 17,967 3,081 2,694 $ 17,926 20,661 $ 16,473 19,366 56 79 1,254 1,074 143 142 $ 17,926 20,661 $ 19,960 4,954 |
|---|---|
(5) 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
本公司累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如下:
| 1月1日累積餘額 本期認列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2月31日累積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153,844) (168,772) 14,866 14,928 $ (138,978) (153,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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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精算假設
本公司於財務報導結束日用以決定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重大精算假設如下:
|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
107年度 106年度 1.125% 1.375% 1.500% 1.500% |
|---|---|
本公司預計於民國一○七年度報導日後之一年內支付予確定福利計畫之提撥 金額為 50,440 千元。
確定福利計畫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12.73 年。
(7) 敏感度分析
計算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時,本公司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日 相關精算假設,包含折現率、員工離職率及未來薪資變動等。任何精算假設之變 動,均可能重大影響本公司確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採用之主要精算假設變動對確定 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如下:
| 107年12月31日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106年12月31日 折現率 未來薪資增加 |
對確定福利義務之影響 增加0.25% 減少0.25% $ (13,948) 14,531 14,186 (13,689) (15,762) 16,426 16,067 (15,496) |
|---|---|
上述之敏感度分析係基於其他假設不變的情況下分析單一假設變動之影響。 實務上許多假設的變動則可能是連動的。敏感度分析係與計算資產負債表之淨確 定福利負債所採用的方法一致。
本期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與前期相同。
2. 確定提撥計畫
本公司之確定提撥計畫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依勞工每月工資 6% 之提繳 率,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此計畫下本公司提撥固定金額至 勞工保險局後,即無支付額外金額之法定或推定義務。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確定提撥退休金辦法下之退休金費用分別 為 40,539 千元及 33,690 千元,已提撥至勞工保險局。
-
本公司認列為損益之費用係由退休金費用及專業經理人之退休金費用所組成。民國 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之專業經理人退休金費用分別為 5,759 千元及 0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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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短期帶薪假負債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帶薪假應計負債分別為為 5,885 千元及 8,857 千元。
( 十五 ) 所得稅
總統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頒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民國 一○七年度起由 17% 調高至 20%。
1. 所得稅費用: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明細如下:
| 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產生 調整前期之當期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費用 暫時性差異之發生及迴轉 未認列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所得稅費用 |
107年度 106年度 $ (346,615) (183,085) 614 - (346,001) (183,085) (570,690) (435,180) 570,690 435,180 - - $ (346,001) (183,085) |
|---|---|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下的所得稅費用均 為 0 千元。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利(損)之關係調節 如下:
| 稅前淨利(損) 依本公司所在地國內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變動 永久性差異之變動 前期(低)高估 未分配盈餘加徵 所得基本稅額 合 計 |
107年度 106年度 $ 4,636,270 6,274,741 $ (927,254) (1,066,706) 570,690 435,180 358,215 631,526 614 - (348,266) - - (183,085) $ (346,001) (183,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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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項目如下:
| 除役負債 工程整治費 污染整治費 備抵呆帳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 課稅損失 其他 |
107.12.31 106.12.31 $ 67,683 56,386 239,744 240,050 727,670 847,801 319,484 319,484 750,998 883,183 4,278,868 6,974,595 415,439 87,506 $ 6,799,886 9,409,005 |
|---|---|
課稅損失係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度虧損得自當年度 之純益扣除,再行核課所得稅。該等項目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係因本公司於 未來並非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該暫時性差異使用。
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一○五年度。截至民 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課稅損失,其 扣除期限如下:
| 扣除期限如下: | |||
|---|---|---|---|
| 虧損年度 | 尚未扣除之虧損 |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
| 民國一○三年度 | $ | 331,035 | 民國一一三年度 |
| 民國一○四年度 | 2,132,246 | 民國一一四年度 | |
| 民國一○五年度 | 1,815,587 | 民國一一五年度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土地增值稅準備帳列遞延所得 | |||
| 稅負債餘額分別為8,758,989千元及8,754,736千元。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已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於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變動如下。 | |||
| 課稅損失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 $ 9,358 | ||
| (借記)貸記損益表 | 1,651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 11,009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即期初餘額) | $ 9,358 |
3. 遞延所得稅負債:
4.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兩稅合一相關資訊,已依總統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頒布所得稅法修正案自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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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資本及其他權益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均為 26,998,573 千元,每股面額 10 元,發行股數均為 2,699,857 千股。前述實收資本總額皆為普通股。
( 以千股表達 )
| 1月1日期初餘額 轉換公司債轉換 12月31日期末餘額 |
普通股 |
|---|---|
| 107年度 106年度 2,699,857 2,319,990 - 379,867 2,699,857 2,699,857 |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 而發行新股 35,269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352,693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三月三 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而 發行新股 8,095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80,946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而 發行新股 161,313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1,613,136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九月三 十日為增資基準日,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 權而發行新股 175,190 千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 1,751,901 千元,以民國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並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核准。
1. 資本公積
本公司資本公積餘額內容如下:
| 發行股票溢價 其他 合計 |
107.12.31 106.12.31 $ 1,242,245 1,242,245 18,141 18,141 $ 1,260,386 1,260,386 |
|---|---|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需優先填補虧損後,始得按 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 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得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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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留盈餘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完納稅捐、彌補累積 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 依下列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本公司為高資本密集 之產業,且處於多變與競爭激烈經營環境,營運深受全球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影 響,盈餘之分派,須考量公司之營運發展、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兼顧股東利益與 公司財務規劃,得將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保留之或提撥為特別盈餘公積,以求財務穩 定與永續發展;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股票股 利之發放比例不高於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本公司總負債對總資產之比率 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法令另有規定時,得不受此限。
(1) 法定盈餘公積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就稅後純益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直至與資本總額相等為止。公司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以 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惟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 分為限。
(2) 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於首次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豁免項目,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 未實現重估增值、累積換算調整數 ( 利益 ) 及於轉換日將帳列資產分類至「投資性 不動產」,並依規定按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於轉換日作為認定成本 而增加保留盈餘之金額為 5,281,790 千元,超過轉換日因首次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金額 4,235,076 千元,依金管會民國一○一 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規定,僅就因轉換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使用、處分或 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 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項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皆為 4,235,076 千 元。
本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依金管會民國一○ 三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06415 號令規定,就首次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 衡量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為 21,224,233 千元,本公司 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股東常會決議,以此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1,958,584 千 元,另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股東常會決議,回補已動撥彌補虧損之 特別盈餘公積 1,958,584 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 項特別盈餘公積分別為 21,224,233 千元及 19,265,649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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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年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A. 就當年度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 淨增加數,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 期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分派,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有減少或處分投 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國一
-
○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 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分別為 3,867,293 千元及 327,688 千元。
-
B.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47490 號令規定,就 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 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市價如有回升部分,得就該部分金 額依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C.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規定,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與第一段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餘額之差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 餘。
(3) 盈餘分配
本公司分別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及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經股東會決 議民國一○六年度及一○五年度之盈餘分配皆為 0 千元。
- 其他權益
| 民國107年1月1日 追溯調整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換算差額之份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未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投資 $ (392,378) (788,734) - (18,968) (95,834) - - (408,318) - (32,387) - (92) $ (488,212) (1,248,4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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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6年1月1日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投資 $ (293,769) (1,228,183) (98,609) - 391,878 - 47,136 - 435 $ (392,378) (788,734) |
|---|---|
( 十七 ) 每股盈餘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本公司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如下:
| 基本每股盈餘(元)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稀釋每股盈餘(元)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稀釋)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員工酬勞紅利之影響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調整稀釋性潛在普通 股影響數後) |
107年度 106年度 $ 4,290,269 6,091,656 2,699,857 2,390,817 $ 1.59 2.55 $ 4,290,269 6,091,656 2,699,857 2,390,817 13,371 12,909 2,713,228 2,403,726 $ 1.58 2.53 |
|---|---|
( 十八 ) 客戶合約之收入
1. 收入之細分
本公司主要經營為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其原物料之儲、 運、購、銷業務等,有多個產業部門。本公司主要地區別資訊及產品別資訊,請詳 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四(二)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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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約餘額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減:備抵損失 合約負債 |
107.12.31 107.1.1 $ 3,043,618 3,945,388 (332,496) (332,496) $ 2,711,122 3,612,892 $ 2,674 5,253 |
|---|---|
應收帳款及其減損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廿二)。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合約負債期初餘額於民國一○七年度認列為收入之金額 為 5,253 千元。
( 十九 ) 收 入
本公司收入明細如下:
商品銷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 | 36,969,800 | 32,160,867 |
( 二十 ) 員工及董事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3%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2% 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 金為之。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員工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 146,409 千元及 198,150 千元,董事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 97,606 千元及 132,100 千元,係以本公司各該段 期間之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金額乘上本公司章程所訂定之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分派成數為估計基礎,並列報為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營業成本 或營業費用。如董事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股票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係依據董 事會決議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計算。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員工酬勞 實際分派金額為 118,850 千元,董事酬勞與實際分配情形並無差異,相關資訊可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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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一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 其他收入
本公司之其他收入明細如下:
| 利息收入 附買回債券 押金設算息 銀行存款 股利收入 其他收入 租金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本公司之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如下: 外幣兌換損益 處分投資損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淨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損失)利益 買回應付公司債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崁入式衍生工具-買回權、賣回權及轉換權按公允 價值再衡量之損益 手續費支出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利益) 其他損失 財務成本 本公司之財務成本明細如下: 利息費用 銀行借款 押金設算息 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 應付公司債利息補償金 其他 |
107年度 106年度 $ 7,130 16,414 363 5 156,865 169,038 636,733 65,578 130,351 225,428 19,491 19,806 $ 950,933 496,269 107年度 106年度 $ (15,866) 68,706 - 2,674,417 (6,941) (465) 119,574 41,244 - 10,091 261,643 - - (920,915) (50,859) (165,411) - 156,252 (537,606) (238,229) $ (230,055) 1,625,690 107年度 106年度 $ 49,821 77,881 16 16 - 28,838 - 63,907 2,263 5,508 $ 52,100 176,150 |
|---|---|
2. 其他利益及損失
3. 財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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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二 ) 金融工具
1. 金融工具之種類
(1) 金融資產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合 計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應付款項 長期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其他負債 合 計 |
107.12.31 106.12.31 $ 4,265,537 990,664 1,963,687 - - 1,677,346 - 1,772,035 8,465,372 6,912,818 2,817,303 3,655,694 127,646 126,949 $ 17,639,545 15,135,506 107.12.31 106.12.31 $ 650,000 250,000 685,000 - 2,967,746 2,268,922 1,795,000 2,370,000 349,729 299,882 101,861 - $ 6,549,336 5,188,804 |
|---|---|
(2) 金融負債
2. 信用風險
(1) 信用風險之暴險
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代表最大信用暴險金額。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最大信用風險金額分別為 17,639,545 千元及 15,133,506 千元。
(2) 信用風險之集中情況
本公司之銷售對象有顯著集中在少數客戶之情形,於民國一○七年及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應收帳款總額之 82% 及 84% 分別係由十一家及八家客 戶組成。本公司「客戶信用評估小組」已建立授信政策,客戶信用評估小組可就 個別客戶所提供之最近兩年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評估所需 之資料,參考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報告,併考量本公司賒銷風險,資金狀況 及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景氣循環,客戶所處產業狀況、規模、上市櫃及信譽, 以及客戶所提供之擔保品等綜合因素考量,給予信用評等及釐訂個別客戶之賒銷 額度,且此限額須定期覆核。未符合公司基準信用評等之客戶僅得以預收基礎與 公司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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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減損損失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針對所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採用簡化 作法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亦即使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為此衡量目的, 該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係按代表客戶依據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能力之共 同信用風險特性予以分組,並已納入前瞻性之資訊。本公司台灣地區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分析如下:
| 未逾期 逾期超過一年 |
應收帳款 帳面金額 $ 2,806,028 237,590 $ 3,043,618 |
加權平均預期 信用損失率 備抵存續期間 預期信用損失 0~4% 94,906 100% 237,590 332,496 |
|---|---|---|
報導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其他應收款之帳齡分析為:
| 未逾期 逾期超過一年 |
106.12.31 |
|---|---|
| 總 額 減 損 $ 3,750,600 (94,906) 237,590 (237,590) $ 3,988,190 (332,496) |
3. 流動性風險
下表為金融負債之合約到期日,包含估計利息但不包含淨額協議之影響。
| 107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浮動利率借款 固定利率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106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浮動利率借款 固定利率借款 長期應付票券 衍生金融負債 |
帳面金額 $ 1,728,481 935,006 10,848 100,057 1,550,000 1,580,000 349,729 $ 6,254,121 $ 1,835,136 233,840 341,923 62,012 1,350,000 1,270,000 299,882 $ 5,392,793 |
合 約 現金流量 1,728,481 935,006 10,848 100,057 1,607,245 1,584,731 350,000 6,316,368 1,835,136 233,840 341,923 62,012 1,432,337 1,271,489 300,000 5,476,737 |
6個月 以內 1,728,481 745,448 10,848 88,523 411,652 551,332 350,000 3,886,284 1,835,136 231,717 341,923 13,467 - 250,718 - 2,672,961 |
6-12個月 - 189,558 - 9,023 210,987 180,128 - 589,696 - - - 38,503 - - - 38,503 |
1-2年 - - - 226 421,974 100,394 - 6,434,608 - 63 - 8,522 - 220,371 300,000 528,956 |
2-5年 超過5年 - - - - - - 765 1,520 562,632 - 752,877 - - - 6,798,642 1,520 - - 2,060 - - - - 1,520 1,432,337 - 800,400 - - - 2,234,797 1,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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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匯率風險
(1) 匯率風險之暴險
本公司暴露於重大外幣匯率風險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如下:
|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 港幣 人民幣 歐元 越南盾 採權益法之長 期股權投資 美金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 人民幣 |
107.12.31 | 台幣 1,368,570 - 2,124,050 - 1,954,813 5,254 383,797 - |
106.12.31 | ||
|---|---|---|---|---|---|
| 外幣 $ 44,564 - 475,179 - 4,786,000 170 $ 12,497 - |
匯率 30.710 3.924 4.470 35.150 0.0013 30.710 30.710 - |
外幣 36,824 11,359 903,705 1 - 170 9,621 - |
匯率 台幣 29.765 1,096,069 3.8110 43,293 4.567 4,127,221 35.540 39 - - 29.765 5,048 29.765 286,368 - - |
||
(2) 敏感性分析
本公司之匯率風險主要來自於以外幣計價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借 款、應付公司債及應付帳款等,於換算時產生外幣兌換損益。於民國一○七年度 當新台幣相對於美金、歐元、港幣、越南盾及人民幣及升值 1% ,而其他所有因素 維持不變之情況下,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稅後淨利將分別增加 24,921 千元及增加 41,336 千元;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其他綜合損益將分別增 加 53 千元及增加 50 千元。兩期分析係採相同基礎。
(3) 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
由於本公司功能性貨幣種類繁多,故採彙整方式揭露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 資訊,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外幣兌換損益(含已實現及未實現)分別為損 失 15,866 千元及利益 68,706 千元。
5. 利率分析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衍生及非衍生工具於報導日之利率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 利率負債,其分析方式係假設報導日流通在外之負債金額於整年度皆流通在外。本 公司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增加或減少 1% ,此亦代 表管理階層對利率之合理可能變動範圍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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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利率增加 1% ,在所有其他變數維持不變之情況下,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 一○六年度之淨利將分別減少 16,500 千元及 13,500 千元,主因係本公司之變動利率 借款。
6. 公允價值資訊
本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之 等級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A.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B.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 或間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C.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1) 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
本公司金融工具及投資性不動產之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包括公允價值等級
-
資訊,但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者,及 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依規定無須揭露公 允價值資訊)列示如下:
| 107年12月31日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流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非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 長期應付票券 其他負債 |
帳面價值 $ 8,465,372 1,016,992 3,248,545 1,963,687 2,817,303 127,646 38,350,359 $ 55,989,904 $ 650,000 685,000 1,795,000 2,967,746 349,729 101,861 $ 6,549,336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
| 第一級 - 1,016,992 - 1,524,767 - - - 2,541,759 - - - - - - - |
第二級 - - - - - - - - - - - - - - - |
第三級 合 計 - - - 1,016,992 3,248,545 3,248,545 438,920 1,963,687 - - - - 38,350,359 38,350,359 42,037,824 44,579,583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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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2月31日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其他資產 非金融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 長期應付票券 |
帳面價值 $ 6,912,818 990,664 1,677,346 1,772,035 3,655,694 124,949 38,226,532 $ 53,360,038 $ 250,000 2,370,000 2,268,922 299,882 $ 5,188,804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
| 第一級 - 990,664 1,677,346 - - - - 2,668,010 - - - - - |
第二級 - - - - - - - - - - - - - |
第三級 合 計 - - - 990,664 - 1,677,346 - - - - - - 38,226,532 38,226,532 38,226,532 40,894,542 - - - - - - - - - - |
|||
-
(2) 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
本公司之放款及應收款、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
負債於個體財務報表中之帳面金額趨近於其公允價值。
-
(3) 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
本公司參考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狀況與營運結果之分析、最近交易價格、相關
-
權益工具於非活絡市場之報價、類似工具於活絡市場之報價及可比公司評價乘數 等資訊決定評價輸入值,並定期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 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
(3.1) 非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允價 值,例如上市(櫃)公司股票及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
-
本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依類別及屬性列
-
示如下:
無公開報價之債務投資工具:係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估算公允價值, 其主要假設為藉由將被投資者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按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 投資風險之報酬率予以折現後衡量。
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係使用淨資產價值法,其主要假設係以被投資 者之每股淨值為基礎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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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衍生金融工具
係根據廣為市場使用者所接受之評價模型評價,例如折現法及選擇權定 價模型。
- (4)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未有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間移轉之情形。 (5) 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初次適用IFRS 9調整 期初餘額(依IFRS 9) 購買 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數 認列於損益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投資性不動產 $ 38,226,532 - 38,226,532 - 4,253 119,574 $ 38,350,359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原始認 列時指定 衍生金融資產 1,102,515 - 396,650 - 1,499,165 - 1,560,000 - - - 189,380 - 3,248,545 -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無公開報價 之權益工具 |
|---|---|---|---|
| 原始認 列時指定 1,102,515 396,650 1,499,165 1,560,000 - 189,380 3,248,545 |
|||
| - 666,841 666,841 - - (227,921) 438,920 |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餘額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 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數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投資性不動產 | 投資性不動產 |
|---|---|
| $ | 38,152,353 |
| 41,244 | |
| 32,935 | |
| $ | 38,226,532 |
(6)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必須根 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與調整。若無法自行開發評價模型時,則以交易對手之報價 作為公允價值。依據 IFRS13 規定,對於被歸類在公允價值層級中第 3 等級之公允 價值衡量,企業應提供有關用於公允價值衡量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 訊。企業無須創造量化資訊以遵循此揭露規定,若量化之不可觀察輸入值並非企 業於衡量公允價值時所建立(例如當企業使用不加調整之先前交易價格或第三方定 價資訊)。本公司投資之部份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投資皆屬之。 本公司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投資性不動產,其公允價值之決定係依國際財 務報導編製準則規定,委由專業估價機構依市場證據之支持而進行價值之評定(請 詳附註六(八)之說明)。因實務上無法充分掌握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與公允價值之 關係,故未揭露量化資訊。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述資產之 公允價值分別計 42,037,824 千元及 38,226,53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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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公允價值衡量歸類為第三等級主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權益證券投資。
本公司多數公允價值歸類為第三等級僅具單一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僅無活 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具有複數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 資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因彼此獨立,故不存在相互關聯性。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列表如下:
| 項目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
評價技術 淨資產價值法 |
重大不可 觀察輸入值 重大不可觀察 輸入值與公允 價值關係 •淨資產價值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為10%~30% •不適用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愈高,公允 價值愈低 |
|---|---|---|
- (7) 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評價流程
本公司公允價值衡量使用不可觀察之輸入值,及可觀察輸入值須依據不可觀 察之參數作重大調整者其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該等級之輸入值來源主要係 外部估價出具之鑑價報告(價格函)。後續再針對評價結果進行檢核,以確保與評 價來源一致性及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投資性不動產則依金管會公告之評價方法及參數假設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
(8) 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對合理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本公司對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係屬合理,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無
-
使用自建評價模型,故無需執行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 廿三 ) 財務風險管理
1. 概 要
本公司因金融工具之使用而暴露於下列風險:
-
(1) 信用風險
-
(2) 流動性風險
-
(3) 市場風險
本附註表達本公司上述各項風險之暴險資訊、本公司衡量及管理風險之目標、 政策及程序。進一步量化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各該附註。
2. 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全權負責監督本公司之風險管理架構。以負責發展及控管本公司之風險 管理政策,並定期報告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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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建置係為辨認及分析本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設定適 當風險限額及控制,並監督風險及風險限額之遵循。風險管理政策及系統係定期覆 核以反映市場情況及本公司運作之變化。本公司透過訓練、管理準則及作業程序, 以發展有紀律且具建設性之控制環境,使所有員工了解其角色及義務。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監督管理階層如何監控本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遵 循,及覆核本公司對於所面臨風險之相關風險管理架構之適當性。內部稽核人員協 助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扮演監督角色。該等人員進行定期及例外覆核風險管理控制及 程序,並將覆核結果報告予審計委員會。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本公司因客戶或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財務 損失之風險,主要來自於本公司應收客戶之帳款及銀行存款。
(1) 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本公司之信用風險暴險主要受每一客戶個別狀況影響。惟管理階層亦考量本 公司客戶基礎之統計資料,包括客戶所屬產業及國家之違約風險,因這些因素可 能會影響信用風險。
本公司已建立授信政策,在給予標準之付款及運送條件及條款前,須針對每 一新客戶個別分析其信用評等。本公司之覆核包含,若可得時,外部之評等,及 在某些情況下,銀行之照會。採購限額依個別客戶建立,係代表無須經風險管理 委員會核准之最大未收金額。此限額經定期覆核。未符合集團基準信用評等之客 戶僅得以預收基礎與本公司進行交易。
本公司設置有備抵呆帳帳戶以反映對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及投資已發生損 失之估計。備抵帳戶主要組成部分包含了與個別重大暴險相關之特定損失組成部 分,及為了相似資產群組之已發生但尚未辨認之損失所建立之組合損失組成部 分。組合損失備抵帳戶係根據相似金融資產之歷史付款統計資料決定。
(2)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係由本公司財務部門衡量並監控。由於本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約他 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資等級及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 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信用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係本公司無法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清償金融負債,未能履行 相關義務之風險。本公司管理流動性之方法係盡可能確保本公司在一般及具壓力之 情況下,皆有足夠之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之負債,而不致發生不可接受之損失或使 本公司之聲譽遭受到損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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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價格變動,如匯率、利率、權益工具價格變動,而影響本公 司之收益或所持有金融工具價值之風險。市場風險管理之目標係管控市場風險之暴 險程度在可承受範圍內,並將投資報酬最佳化。
本公司為管理市場風險,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並因此產生金融負債。所有交易 之執行均遵循風險管理委員會之指引。
(1) 匯率風險
本公司暴露於非以各該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計價之銷售、採購及借款交易 所產生之匯率風險。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以新台幣為主。該等交易主要之計價 貨幣有新台幣、美元及人民幣。
本公司之應收外幣款項與應付外幣款項之部份幣別相同,此時,若干部位會 產生自然避險效果,因此,本公司未對此進行避險。
(2) 利率風險
本公司之利率風險來自長、短期借款。本公司所發行之長期公司債為固定利 率,故無利率市場波動風險及公允價值利率風險。按浮動利率計算之長、短期借 款使本公司承受現金流量利率風險,但大部分風險被按浮動利率持有之現金及約 當現金抵銷。
(3) 其他市價風險
本公司除了為支應預期之耗用及銷售需求外,並未簽訂商品合約;該等商品 合約非採淨額交割。
( 廿四 ) 資本管理
本公司之資本管理目標係保障繼續經營之能力,以持續提供股東報酬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降低資金成本。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本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減資退還股東股 款、發行新股或出售資產以清償負債。
本公司與同業相同,係以負債資本比率為基礎控管資本。該比率係以淨負債除以 資本總額計算。淨負債係資產負債表所列示之負債總額減去現金及約當現金。資本總 額係權益之全部組成部分(亦即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加上淨負 債。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報導日之負債資本比率如下:
| 負債總額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淨負債 權益總額 資本總額 負債資本比率 |
107.12.31 106.12.31 $ 18,980,972 17,878,554 (8,465,372) (6,912,818) $ 10,515,600 10,965,736 $ 66,896,890 62,307,725 $ 77,412,490 73,273,461 % 13.58 % 1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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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係人交易
ㄧ ( ) 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於本個體財務報告之涵蓋期間內與本公司有交易之關係人如下:
關係人名稱 與本公司之關係 台灣志氯化學(股)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自 106.4.11 起非關係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自 106.1.9 起非關係人)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人董事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中工保全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工程之子公司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自 107.8.1 與兆欣公司合併) 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自 107.8.1 與中化興公司合併)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石化 本公司之子公司 工程)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 二 ) 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
本公司為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之最終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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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 營業收入
本公司對關係人之重大銷售金額如下:
| 子公司 孫公司 關聯企業 |
107年度 106年度 $ 1,291,836 1,316,049 509,585 - 644,031 586,021 $ 2,445,452 1,902,070 |
|---|---|
本公司銷貨予關係人除對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 司以及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之收款期間為三個月外 ,餘係按一般銷貨條 件辦理。
2. 進貨
本公司向關係人進貨金額如下:
| 關聯企業 | 107年度 106年度 $ - 78,021 |
|---|---|
按一般進貨條件辦理。
3. 應收關係人款項
本公司應收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
| 帳列項目 關係人類別 應收帳款 子公司 應收帳款 孫公司 應收帳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收款 子公司 其他應收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收款 其他關係人 |
107.12.31 106.12.31 $ 65,945 132,822 118,009 - 60,233 67,984 13,653 2,624 9,793 9,237 4 6 $ 267,637 212,673 |
|---|---|
4. 應付關係人款項
本公司應付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
| 帳列項目 關係人類別 其他應付款 子公司 其他應付款 關聯企業 其他應付款 其他關係人 |
107.12.31 106.12.31 $ 27,085 41,247 4,976 3,998 4,548 126 $ 36,609 45,3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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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帳列營業成本減項)
| 子公司 6.其他 子孫公司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關聯企業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保全費用 其他關係人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費用 租金支出 |
107年度 106年度 $ 12,044 10,922 107年度 106年度 $ 1,563 2,063 14,693 2,534 5,235 5,187 17,809 18,413 (23,978) (23,863) 4 28 1,043 1,074 (882) (2,967) (4,814) (4,880) |
|---|---|
本公司出租土地及建築物予關係人,請參閱附註六(八)。
-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支付子公司設備維護服務及委託工程費用分別 為 238,291 千元及 167,479 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尚未支付金額帳列其他應付款。
-
本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包予子公司之工程尚未 完工之合約總價(不含稅)分別為 444,608 千元及 262,602 千元,已支付價款分別為 121,087 千元及 28,965 千元。
-
本公司與其他關係人簽訂委託工程服務合約,依實際工作結算支付服務費用。截至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包予其他關係人尚未完工之工程合約總 價分別為 1,532,800 千元及 1,377,800 千元,尚未支付金額分別為 1,376,787 千元及 1,102,240 千元。
-
本公司與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簽訂委託建築房屋合約書,約定為高雄市商 四住宅大樓案之興建,由本公司提供土地,子公司負責委託設計、發包、興建與銷 售、交屋、保固等,本公司依合約將支付工程管理費用,子公司依每月實際支出實 支實付,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管理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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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主要管理人員交易
| 主要管理人員報酬包括: 短期員工福利 退職後福利 八、質押之資產 本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之資產帳面價值明細如下: 資產名稱 質押擔保標的 定期存款 取得碼頭優先使用權履約 保證、購料保證、購置 機器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長、短期綜合融資額度、 聯貸案及可轉讓公司債 聯合保證額度 投資性不動產 可轉換公司債聯合保證額 度、聯貸案、中長期綜 合融資額度及長期應付 票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長期應付票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長期應付票券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長期應付票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長期應付票券 存出保證金 訴訟法院擔保金 |
107年度 106年度 $ 226,502 195,993 653 697 $ 227,155 196,690 107.12.31 106.12.31 $ 10,038 10,037 3,734,754 4,772,491 5,995,969 11,703,324 1,445,374 1,110,663 - 1,008,300 915,400 - 477,405 426,420 91,557 91,557 $ 12,670,497 19,122,792 |
|---|---|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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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開立未到單信用狀餘額分別如下:
| 美金 台幣 |
107.12.31 106.12.31 $ 43,631 43,950 1,095,000 958,000 |
|---|---|
-
( 二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金融機構資金融通、銷貨履約、採購 付款及研發計畫開立存出保證票 ( 本票 ) 及存出保證函之總金額分別為 13,784,000 千元及 美金 20,000 千元、 12,798,206 千元及美金 23,000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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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簽訂之重大建造工程及整治工程合約總價 款分別為 3,296,924 千元及 1,849,612 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未付款金額分別為 2,772,572 千元及 1,483,994 千元。
-
( 四 )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與台灣中油 ( 股 ) 公司簽訂 苯、丙烯、熔硫等之購買合約,合約約定本公司可於一定數量內購買上述產品,價格 以台灣中油(股)公司當月牌價為計算基礎,購料條件採預付購料款或國內信用狀等方 式。
( 五 ) 重大事項
-
地價稅
-
(1)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陸續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本公司高雄市前鎮訓練中 心土地自民國八十九年起改按其他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公司因對法令適用之依據 有疑義,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提起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駁回。前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本公司均已悉數依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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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上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 規定,就本公司部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已於民國一○○年一月悉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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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 356 號等 20 筆土地及興邦段 4 號等土地 14 筆 土地共計 34 筆土地,因遭受污染,經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 稱土污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致本公司所有之 土地依法完全不能且無法利用,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之規定分別申請民國 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之地價稅減免及複查, 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復核與規定不符,並開立稅單,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民國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度均遭駁回確 定,本公司擬於搜集相關資料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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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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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因高雄八一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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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災後重建工程,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遂以高市府水市一字第 10335137100 號處分,命本公司配合其強制斷管作業,並禁止本公司在災區所有之 石化管線恢復使用,本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民國一 ○六年二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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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案 因高雄八一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高雄煉油廠)函:廢止 79 年 12 月 15 日( 79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950129 號及 80 年 4 月 13 日( 80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050076 號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因該廢 止處分之部分管線為本公司所有且當初委由台灣中油公司建置,本公司遂以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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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身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及十一月依法向高雄市政府提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 濟。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經高雄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四 年四月合併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一○ 六年三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 一○七年五月判決駁回我方請求,全案終結。
- 高雄氣爆損失補償案
為前開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及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 案均係涉及行政機關「合法廢止,依法應與損失補償」之情形,為維公司合法權 益,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股權買賣爭議案
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執行本公司與美商 PPG 及 GGC (現已合併為 Axiall 公司)簽訂之三方補充協議」:出售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股權共 6,400,000 股,出售價款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225,000 千 元,預計處分利益為新台幣 2,838,761 千元後,本公司隨即通知 Axiall 公司履行志氯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買賣。然本公司多次去函要求 Axiall 公司履行協議,惟 Axiall 公司 一再拖延,本公司遂民國一○五年八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Axiall 於民國一 ○五年九月提交答辯狀,並對 PPG 提起參加之訴,同年十月 PPG 外部律師表示願意 與本公司洽談買賣股權合約。民國一○六年二月底 PPG 與本公司簽署合約,本公司 已於同年四月收取美金 100,000 千元,並轉讓股票,完成買賣交易。惟針對利息等相 關求償則持續向 Axiall 進行仲裁。
( 六 ) 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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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一○三年二月分別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簽定土地租賃契約計三筆,租賃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石化油品 儲運中心 S12-S15 碼頭後線土地,並投資興建石化油品儲運設施,以為進出口及轉 運之石化油料裝卸、儲運...等用途。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於民國 一○六年十二月底前交付土地予本公司,租期自交付之日起算 25 年,本公司應於期 滿有優先續租權利。本公司依約需於土地交付之日起,支付土地租金每年分別為 1,650 千元、 2,565 千元及 1,493 千元,並自土地交付之日滿 3 年 6 個月起,支付年管理 費分別為 10,654 千元、 24,605 千元及 12,329 千元。本公司並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 一○三年二月分別以定存單 5,000 千元及 13,000 千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民國一 ○四年八月基於投資計劃調整,縮減營運規模,致其中一筆土地之履約保證金 8,000 千元無法返還。台灣高雄港務分公司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土地交付程 序,本公司開始執行土地鑽探與地質改良工程,並開始支付二筆土地之租金,每年 分別為 1,650 千元及 1,493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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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階經理人糾紛案件
(1) 勞資糾紛
本公司前高階經理人等,因未辦理職務交接逕行離職,其等民國一○二年七 月一日起未執行職務,經本公司發函請求履約未果,本公司董事會遂於民國一○ 二年十月份解任之。詎料,其等據勞工身分以勞基法請求本公司給付退休金,經 雙方調解不成立,其分別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提 起退休金等給付之民事訴訟。
劉君部份,民國一○四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高階經理人契約終止, 但適用本公司已失效之員工退休辦法,本公司應給付劉君 4,572 千元,本公司不服 原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判決駁回兩造之請求,本 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救濟審理中。
張君部份,民國一○四年九月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兩造間委任關係並未合法終 止,自難生本公司退休辦法所規定退休效力,張君請求無據,但依雙方合約本公 司應給付薪資給張君新台幣 35 千元,張君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二審法院於民國 一○五年七月駁回張君請求,張君於同年八月再上訴第三審。
(2) 洩密案
因擅自離職之經理人涉犯業務侵占、竊取業務秘密之嫌,為確保本公司權 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全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地檢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偵 查終結並且起訴相關被告。另因此所生之民事求償訴訟亦已提告於台北地方法院 以及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民國一○七年六月,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針對假扣 押所提之再抗告。提存之擔保金請詳附註八。
3. 被控業務過失案
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頭份廠旁恆誼化工廠發生氣爆致工人灼傷,進而演 變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事故發生地點位居工業區公共大排處,經採樣鑑識疑含 有超標物屬本公司排放,應告訴人要求將本公司經理人列為被告,本案業經苗栗地 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害人提起再議,台中高檢署發回苗栗地檢署續查中。今民 國一○四年二月恆誼公司受傷勞工僅以本公司及經理人等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 償 6,920 千元,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惟於同年九月,雙方同意停止審判,民國一○ 五年二月恢復審理程序,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 部分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獲得勝訴判決,惟對造不服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目前繫 屬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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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順居民民事求償案
(1) 第一案
民國九十七年及九十八年台南市安南區吳姓民眾等人向經濟部、台南市政 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家損害賠償訴訟案(以下簡稱台南 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吳姓民眾等人主張前台鹼公司安順廠於民國三 十一年至七十二年間,因生產行為而產生之汞及戴奧辛污染其居住環境,吳姓等 人長時間食用受污染之魚、貝,致健康受損。經濟部對前台鹼公司具有控制權及 管理實責,卻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且為中石化公司(本公司)董事長於 國營時期的僱主,故原告主張經濟部應負擔賠償責任。吳姓民眾等人亦主張台南 市政府與台南市環保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卻未對安順廠進 行任何監督與要求等污染防治行為之作為與行政之責,故主張台南市政府與台南 市環保局應負擔賠償責任。此外,吳姓民眾等人亦認為本公司奉經濟部命令與前 台鹼公司合併後,未進行污染物清除與整治,故主張本公司應負擔賠償責任。吳 姓民眾等人請求經濟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共同連帶負擔 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之損害賠償金額,共計 370,800 千元,及自訴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台南地院因部分 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 17 人之訴訟。
另民國九十九年五月陳姓民眾向台南地院請求本公司給付醫療、健康檢查費 用及慰撫金等計 2,300 千元,併入本案,求償金額計 351,750 千元。本案於民國一○ 四年十二月遭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應與經濟部連帶賠償原告等 160,000 千 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一○六年八月宣判,命本公司單 獨賠償原告等 190,000 千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法 院於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訂於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 判,命本公司賠償原告共 190,000 千餘元;本公司已於一○八年一月底之前支付 143 名原告賠償金及利息;本案關於醫療費用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2) 第二案
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陳○○等民眾向經濟部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賠訴 訟案(以下簡稱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其訴之聲明為本公司及經 濟部應連帶損害賠償原告等人新台幣 80,915 千元。其起訴理由引用台南安順廠民 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九十七年重國字第三案之判決。惟本公司主張該判決顯然對 於疫學因果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內容均有誤解,且有創設侵權行為法則之情形,不 論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可爭之處,並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 案的二審審理中,本公司再次提出相關學術文章以資證明台南安順廠之汙染與糖 尿病等間並無因果關係。且本次起訴之原告即使於實體法上有請求之理由,亦均 有於知悉後未於消滅時效前提起訴訟之虞。故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二 案中,本公司將繼續循司法途徑救濟以資保障公司及廣大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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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本公司因營業之需租有不動產、桶槽及車輛等,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租金支 出,分別為 45,467 千元及 28,068 千元,預計未來應支付之最低租金如下:
| 年 度 | 年 度 | 金 額 | 金 額 | ||
|---|---|---|---|---|---|
| 一年內 | $ | 49,931 | |||
| 一年至五年 | 53,672 | ||||
| 五年以上 | 58,951 | ||||
| $ | 162,554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一
-
( ) 本公司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辛種特別股 123,528 千股, 共計 1,235,278 千元。
十二、其 他
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 功 能 別 性 質 別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106 年度 |
|---|---|---|---|---|---|---|---|---|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支出者 |
合 計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支出者 |
合 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1,103,552 | 541,464 | - | 1,645,016 | 1,118,193 | 514,189 | - | 1,632,382 |
| 勞健保費用 | 86,961 | 26,726 | - | 113,687 | 84,323 | 21,925 | - | 106,248 |
| 退休金費用 | 43,857 | 20,367 | - | 64,224 | 44,122 | 10,229 | - | 54,351 |
| 董事酬金 | - | 106,013 | - | 106,013 | - | 140,205 | - | 140,205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28,220 | 7,920 | - | 36,140 | 28,308 | 6,758 | - | 35,066 |
| 折舊費用 | 1,132,123 | 64,499 | 5,969 | 1,202,591 | 1,113,903 | 64,383 | 13,308 | 1,191,594 |
| 折耗費用 | - | - | - | - | - | - | - | - |
| 攤銷費用 | - | 2,522 | - | 2,522 | - | 525 | - | 525 |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員工人數分別為 1,251 人及 1,214 人,其中未兼任 員工之董事人數皆為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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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一 ( )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民國一○七年度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大
-
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如下:
1. 資金貸與他人: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編號 | 貸出資金 之 公 司 |
貸與 對象 |
往來 科目 |
是否 為關 係人 |
本期最 高金額 |
期末 餘額 |
實際動 支金額 |
利率 區間 |
資金 貸與 性質 |
業務往 來金額 |
有短期融 通資金必 要之原因 |
提列備 抵損失 金 額 |
擔 保 品 | 擔 保 品 | 對個別對 象資金貸 與 限 額 |
資金貸 與 總 限 額 |
|---|---|---|---|---|---|---|---|---|---|---|---|---|---|---|---|---|
| 名稱 | 價值 | |||||||||||||||
| 1 |
威京雙子星 (緬甸)投資有 限公司 |
威鋒(緬 甸)有限 公司 |
其他應 收款 |
是 | 7,069 | 7,069 | 7,069 | 0 | 2 | - | 營業週轉 | - | - | 67,613 | 67,613 |
註一:資金貸與性質之填寫方法如下:
-
有業務往來者請填 1 。
-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請填 2 。
註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威京雙子星,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威京雙子星股本百分之四十為限。 註三: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2. 為他人背書保證: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編 號 |
背書保 證者公 司名稱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 證 限 額 |
本期最高 背書保證 餘 額 |
期末背 書保證 餘 額 |
實際動 支金額 |
以財產擔 保之背書 保證金額 |
累計背書保證金 額佔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之比率 |
背書保 證最高 限 額 |
屬母公司 對子公司 背書保證 |
屬子公司 對母公司 背書保證 |
屬對大陸 地區背書 保 證 |
|---|---|---|---|---|---|---|---|---|---|---|---|---|---|
| 公司名稱 | 關係 | ||||||||||||
| 1 | 常州慧 澤新材 料科技 有限公 司 |
常州蘇恒生 態建設有限 公司 |
6 | 280,320 | 280,320 | 280,320 | - | - | % 0.42 |
280,320 | N | N | Y |
-
註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別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
-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
註 2 :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 7 種,標示種類即可:
-
(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3)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4)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7) 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
-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 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 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 科 目 |
期 | 末 | 備註 | ||
|---|---|---|---|---|---|---|---|---|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
| 本公司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元上証50ETF 國泰中國A50ETF 中華工程(股)公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 公司 |
無 無 無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無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30,938,819 10,313,000 16,378,000 149,243,449 44,684,712 |
478,005 267,932 271,056 1,062,613 434,335 |
0.26 - - 9.75 0.30 |
478,005 267,932 271,056 1,062,613 434,335 |
- 286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 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 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 科 目 |
期 末 |
期 末 |
期 末 |
期 末 |
備註 |
|---|---|---|---|---|---|---|---|---|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
|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江蘇威名石化有 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 (股)公司 |
新和化學(股)公司 海外投資開發(股)公司 京華城(股)公司 中普氣體材料(股)公司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Aetas Technology Inc.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公司 京華城(股)公司 利多多對公結構性存款 台灣農林(股)公司 顧德生物科技 台睿生物科技 合計 |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監察人 無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 人董事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 〞 〞 〞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 人董事 無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 之董事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流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非流動 〞 |
407,000 2,600,000 298,723,070 9,455,778 8,815 41,670 287,961 24,311,960 160,111,000 - 9,618,000 750,000 850,000 |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4.52 2.89 20.92 49.00 0.03 0.21 0.58 - 11.21 - 1.22 - - |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買、賣 之公司 |
有價證券 種類及名稱 |
帳列 科目 |
交易 對象 |
關係 | 期 | 初 | 買 | 入 | 賣 | 出 | 期 | 末 | ||
|---|---|---|---|---|---|---|---|---|---|---|---|---|---|---|
| 股 數 | 金額 | 股 數 | 金額 | 股 數 | 售 價 | 帳面成本 | 處分損益 | 股 數 | 金額 | |||||
| 本公司 | 附買回債券 ETF |
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 產-流動 |
大慶票券 兆豐票券 國際票券 中華票券 元大上證 |
無 〞 〞 〞 〞 |
- - - - 9,091,000 |
190,000 261,966 - 809,672 249,590 |
- - - - 10,313,000 |
20,079,547 7,230,860 9,215,159 20,232,382 289,332 |
- - - - 9,091,000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328,531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249,590 |
- - - - 78,941 |
- - - - 10,313,000 |
799,185 370,031 529,824 670,039 289,332 |
-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進(銷)貨 之 公 司 |
交易對象 名 稱 |
關 係 | 交 | 易 情 |
易 情 |
形 | 交易條件 易不同之 與一般交 情形及原因 |
交易條件 易不同之 與一般交 情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 據、帳款 |
應收(付)票 據、帳款 |
備 註 |
|---|---|---|---|---|---|---|---|---|---|---|---|
| 進 (銷) 貨 |
金 額 | 佔總進 (銷)貨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 價 | 授信期間 | 餘 額 | 佔總應收 (付)票據、帳 款之比率 |
||||
| 本公司 | 兆欣化學工業 (股)公司 威華(如東)貿易 有限公司 威強國際貿易(上 海)有限公司 高雄塑酯化學工 業(股)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 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本公司之孫公司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 價之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
銷貨 銷貨 銷貨 銷貨 銷貨 |
(1,188,874) (397,722) (111,863) (644,031) (102,962) |
3 % 1 % - % 2 % - % |
月結90天 月結90天 月結90天 月結30天 月結30天 |
- - - - - |
銷貨後90日收 款 銷貨後90日收 款 銷貨後90日收 款 無 銷貨後30日收 款 |
65,94 5,42 112,58 60,23 - |
5 2 % 3 - % 6 4 % 3 2 % - % |
註 〞 〞 註 |
註: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 287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8.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帳列應收款 項之公司 |
交易對象 名 稱 |
關 係 | 應收關係人 款項餘額 |
週轉率 | 逾期應收關 係人款項 |
逾期應收關 係人款項 |
應收關係人款項 期後收回金額 |
提列備抵 損失金額 |
|---|---|---|---|---|---|---|---|---|
| 金 額 |
處理方式 | |||||||
| 本公司 | 威強國際貿易(上 海)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孫公 司 |
112,586 | 1.99 | - | 107,535 | - |
註:上述交易皆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9.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請詳附註六(十一)及六(廿二)。
( 二 )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一○七年度本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公司 名稱 |
被投資公司 名 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 業項目 |
原始投 資金額 |
原始投 資金額 |
期 末 持 |
期 末 持 |
有 | 被投資公司 | 本期認列之 投資損益 |
備註 |
|---|---|---|---|---|---|---|---|---|---|---|---|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 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本期損益 | ||||||
| 本公司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有限公司 陶朱建設(股)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 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 威京雙子星(緬甸) 有限公司 合計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 (股)公司 中工保全(股)公司 陶朱建設(股)公司 中化興實業(股)公 司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有限公司 兆欣化學工業(股) 公司 中石化綠能科技 (股)公司(原中 石化工程(股)公 司) 石富(股)公司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公司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 有限公司 Core Pacific Overseas Holdings Ltd. 大鷹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泰緯生命科技(股) 公司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 威京雙子星(緬甸) 有限公司 威鋒(緬甸)有限公 司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一號 台北市東興路12號6樓 台北市東興路12號8樓 台北市東興路12號8樓 Citco Building, Wickhams Cay, P.O. Box662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精進路1 號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1號 14樓之16 Level3,Alexander House,35 Cybercity,Ebene, Mauritius 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0號新港 中心第一期5字樓511室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6 樓 越南胡志明市第五郡第四坊 安陽王路338/18號 Akra 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51號10 樓之5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8樓 112 ROBINSON ROAD #05-01 ROBINSON 112 SINGAPORE (068902)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
甲基丙烯酸 甲酯 安全諮詢顧 問 土地開發、 營運、土 地仲介 氯、磷酸 等產品進 出口買賣 轉投資業務 磷酸二鈣 機械相關工 程 轉投資業務 轉投資業務 不動產投資 開發業務 土地開發、 營運、土 地仲介 轉投資業務 土木建築工 程承包業 務 生物技術藥 品研發及 行銷 轉投資業務 投資及技術 諮詢服務 建築工程、 房地產經 營、開發 及銷售服 務 |
- 14,400 100,000 - 904,946 760,000 100,000 5,996 5,894,124 2,000,000 609,347 808,564 22,500 462,246 180,817 169,921 12,355 |
- 14,400 100,000 145,000 904,946 550,000 100,000 5,996 3,961,611 2,000,000 - 808,564 22,500 462,246 6,036 5,355 - |
20,000,000 1,440,000 10,000,000 - 26,580,000 96,000,000 15,000,000 180,000 191,477,752 200,000,000 458,637,500,000 26,580,000 - 46,224,551 5,870,000 5,500,001 400,000 |
40.00% 24.00% 100.00%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0.87% 97.87% 45.19% 100.00% 91.10% 100.00% 100.00% 80.00% |
1,378,279 19,598 76,412 - 931,828 1,610,294 140,183 5,254 5,223,987 2,395,160 607,203 925,868 24,628 384,867 169,919 162,704 11,627 |
2,482,675 9,884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5,603) 8,615 (233,662) (107) (76,894) (9,781) (5,622) (466) |
993,070 2,372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3,266) 8,431 (105,592) (107) (7,051) (9,781) (5,622) (378) |
註一 註一 註二 註二、 五、六 註二、四 註二、 五、六 註二、五 註二、四 註二、 四、五 註二、五 註二、 四、五 註二、四 註二、三 註二 註二、四 〞 〞 |
| 14,067,811 | 2,119,773 | 822,810 | |||||||||
註一:係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註二: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下列2~10交易之相關資訊。
註三:有限公司係以出資額表達,並無發行股份。
註四:原始投資金額為外幣數,以按當時匯率換算揭露。
註五: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註六: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將中化興與兆欣合併,合併後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
- 288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三 ) 大陸投資資訊:
1.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等相關資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大陸被投資 公 司 名 稱 |
主要營業 項 目 |
實 收 資本額 |
投資 方式 |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
被投資公司 本期損益 |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之持股比例 |
本期認 列投資 損 益 (註二) |
期末投 資帳面 價 值 |
截至本期 止已匯回 投資收益 |
|---|---|---|---|---|---|---|---|---|---|---|---|---|
| 匯出 | 收回 | |||||||||||
| 威華(如東)貿 易有限公司 |
化學材料、製 品及液體、氣 體燃料之批發 |
763,460 | (二) 、 (三) |
763,460 | - | - | 763,460 | 24 | 100.00% | 24 | 486,683 | - |
| 威強國際貿易 (上海)有限公 司 |
化學材料、製 品及液體、氣 體燃料之批發 |
211,560 | (一) 、 (三) |
119,300 | 92,260 | - | 211,560 | 13,864 | 100.00% | 13,864 | 120,233 | - |
| 威達(漳州)諮 詢服務有限公 司 |
諮詢服務 | 13,171 | (二) | 13,171 | - | - | 13,171 | (428) | 100.00% | (428) | 2,544 | - |
| 江蘇威名石化 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 設施建設 |
3,743,354 | (一) 、 (二) |
3,135,734 | 607,620 | - | 3,743,354 | (28,273) | 100.00% | (28,273) | 3,442,445 | - |
| 漳洲威達石化 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 設施建設 |
30,648 | (二) | 30,648 | - | - | 30,648 | (5,679) | 100.00% | (5,679) | 16,445 | - |
| 昆山威勤管理 有限公司 |
管理顧問服務 | 29,664 | (二) | 29,664 | - | - | 29,664 | (10,048) | 100.00% | (10,048) | 8,632 | - |
| 浙江威聚新材 料有限公司 |
合成纖維材料 批發 |
31,278 | (二) | 31,278 | - | - | 31,278 | (1,159) | 100.00% | (1,159) | 25,973 | - |
| 常州慧澤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司 |
工程塑料、生 產高值化石化 下游產品 |
1,������� | (二) | - | 1,324,893 | - | 1,324,893 | (47,176) | 100.00% | (47,176) | 1,128,883 | - |
2.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2.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投資金額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6,937,208 | 9,135,021 | 註四 |
-
註一: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
(一)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
(二)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再投資大陸。
-
(三)其他方式。(透過子公司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
註二:本期認列投資損益欄中:
-
若屬籌備中,尚無投資損益者,應予註明。
-
投資損益認列基礎分為下列三種,應予註明。
-
(1) 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2) 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3) 其他。
-
註三: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台幣列示。
-
註四: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淨值之百分之六十。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經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範圍証明文件之企業,故不受前述限額之限制,有效期間為 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289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附註(續)
-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之重大交易事項(於編製
-
合併報告時業已沖銷),請詳「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以及「母子公司間業務關 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之說明。
十四、部門資訊
請詳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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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無
柒、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
一、財務狀況比較分析 ( 採國際報導準則 合併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年 度 項 目 |
107年度 | 106年度 | 差 異 | |
| 金 額 | % | |||
| 流動資產 | 21,622,587 | 18,839,149 |
2,783,438 |
14.77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9,501,534 | 16,935,430 |
2,566,104 |
15.15 |
| 無形資產 | 188,061 | 24,338 |
163,723 |
672.71 |
| 其他資產 | 48,392,772 | 45,830,043 |
2,562,729 |
5.59 |
| 資產總額 | 89,704,954 | 81,628,960 |
8,075,994 |
9.89 |
| 流動負債 | 7,488,055 | 4,241,699 |
3,246,356 |
76.53 |
| 非流動負債 | 15,026,145 | 14,838,802 |
187,343 |
1.26 |
| 負債總額 | 22,514,200 | 19,080,501 |
3,433,699 |
18.00 |
| 股本 | 26,998,573 | 26,998,573 |
- |
- |
| 資本公積 | 1,260,386 | 1,260,386 |
- |
- |
| 保留盈餘 | 40,374,642 | 35,229,878 |
5,144,764 |
14.60 |
| 其他權益 | (1,736,711) | (1,181,112) | (555,599) | (47.04) |
| 非控制權益 | 293,864 | 240,734 |
53,130 |
22.07 |
| 股東權益總額 | 67,190,754 | 62,548,459 |
4,642,295 |
7.42 |
| 重大變動項目說明: 1、流動資產增加係新增向金融機構辦理長、短期融資借款,及銷售貨品之款項收回所致,營業活動現金 流及籌資活動產生現金流入,使得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所致。 2、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增加係因107年度大陸子公司建廠取得未完工程及取得子公司資產所致。 3、無形資產增加係因107年取得子公司商譽所致。 4、其他資產增加係107年度取得及重新衡量本公司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所致。 5、流動負債增加係107年度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融資借款、提列安順案賠償準備、取得子公司應付款所 致。 6、保留盈餘增加係因本期淨利增加所致。 7、其他權益增加係因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所致。 |
- 291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 二、財務績效分析 ( 採國際報導準則 合併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 度 項 目 |
107年度 | 107年度 | 106年度 | 106年度 | 增減金額 | 變動 比例% |
|---|---|---|---|---|---|---|
| 小 計 | 合 計 | 小 計 | 合 計 | |||
| 營業收入總額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加:已實現銷貨損益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損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稅前淨利 減: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本期淨利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
38,503,121 0 |
38,503,121 33,326,959 |
33,335,970 0 |
33,335,970 27,964,951 |
5,167,151 5,167,151 5,362,008 (565) (195,422) 313,532 (508,954) (1,111,817) (1,620,771) (185,556) (1,806,327) (879,162) (2,685,489) (1,801,387) (4,940) (2,684,387) (1,102) |
15.50 15.50 19.17 (100.53) (3.64) 17.54 (14.20) (40.97) (25.74) (88.19) (29.67) (245.89) (41.67) (29.57) (113.98) (41.63) (33.16) |
| (3) | 562 | |||||
| 5,176,159 2,101,077 |
5,371,581 1,787,545 |
|||||
| 3,075,082 1,601,868 4,676,950 (395,955) |
3,584,036 2,713,685 6,297,721 (210,399) |
|||||
| 4,280,995 | 6,087,322 | |||||
| (521,612) | 357,550 | |||||
| 3,759,383 | 6,444,872 | |||||
| 4,290,269 (9,274) 3,763,808 (4,425) |
6,091,656 (4,334) 6,448,195 (3,323) |
增減比例變動分析說明:
-
1、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加係因主產品丙烯腈 107 年度銷售單價較上年度增加 28%、主產品己內醯胺 107 年度銷售單價較上年度增加 13%所致。
-
2、營業毛利: (1) 在主產品丙烯腈部份,107 年需求正常成長,惟供應面上一至三季廠家集中檢修,供 應偏緊,致價格一路上揚,售價較 106 年增加 28%,致丙烯腈獲利較上年度增加
-
13.1 億元。
-
(2) 在主產品己內醯胺部份,受主原料苯酚價格維持高檔及第四季中美貿易衝突加劇, 衝擊下游市場需求及提貨意願,銷量較 106 年減少 3%及售價較 106 年增加 13%,致 己內醯胺系列產品獲利較上年度減少 18.6 億元。
-
3、營業費用及營業損益:營業費用增加係 107 年度外銷量增加及投入研發計畫使得行銷費用與研發費用 增加所致。
-
4、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減少係因 106 年度處分採權益法之投資,本期無此情形所致。
-
5、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增加主係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所致。
-
6、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其他綜合損益減少係因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所致。
-
292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三、現金流量之檢討與分析 ( 採國際報導準則 合併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期初現金餘額 (1) |
全年來自營業活 動淨現金流量 (2) |
全年現金 流入量(3) |
現金剩餘 (不足)數額 (1)+(2)-(3) |
現金不足之補救措施 | |
| 投資計劃 | 理財計劃 | ||||
| 10,111,495 | 6,277,245 | (2,918,802) | 13,469,938 | - | - |
| (一)本年度現金流量變動情形分析: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6,277,245千元,主因係市場因素、產業環境影響帶動之當年 度本業獲利所致。 2、投資活動:淨現金流出5,096,313千元,主要係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資本支出投入及獲配股利所致。 3、融資活動:淨現金流入2,036,420千元,主要係舉借長短期借款所致。 (二)本年度現金不足之補救措施及流動性分析: 1、現金不足之補救措施:無(現金剩餘)。 2、流動性分析:107 年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較106 年度減少,主要係長期借款轉列 為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及舉借短期借款所致。 (三)未來一年度現金流量變動情形分析: 1、營業活動:預計淨現金流入2,984,168千元。 2、投資活動:預計淨現金流出12,314,507 千元,主要係購置固定資產及長期投資增加所 致。 3、融資活動:預計淨現金流入6,145,396千元,主要係長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4、現金不足之補救措施:無(現金剩餘)。 |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中石化公司之轉投資政策,主要仍聚焦於石化相關產業之核心競爭能力,轉投資標 的之選擇,必須具有上下游或垂直整合、業務拓展、技術提升、資產活化等效益。
本公司目前於大陸江蘇陽光島上經營液體化學品儲罐及化學品之貿易,現已穩定營 運獲利,未來將力求增大貨物吞吐量以求獲利提升,並積極增加商品項目以提升於大陸 市場佔比。
位於江蘇如東市石化廠第一階段所規劃的環己酮廠已建置完成,預計民國 108 年投 產;同年尼龍 6 廠也將在下半年試車投產。本公司未來將能整合兩大主力產品 CPL 及 AN 上下游,取得成本競爭優勢,一體化生產基地效益指日可待。
一體化之生產基地除將提高本公司之下游成本競爭優勢外,因貼近大陸市場,搭配 在地發展優勢,將有利產品往高值化高毛利之應用發展。規劃以台灣研發中心為核心, 配合本公司民國 107 年收購位於江蘇常州改性塑料生產基地,以優異的尼龍改性工塑為
- 293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核心產品,橫向拓展至其餘各大泛用工塑材料,積極建立生產一體化之產品市場競爭優 勢。
全球經濟的軸心正在從西向東轉移,使化學品需求重心因而拉向東方。亞太地區已 成為全球石化品需求成長的動力,購買力提高、眾多的人口數,以及不斷上升的都市化 程度,皆意味著未來其需求的快速成長仍將持續。公司以長期發展與永續經營之目標, 未來一年仍將視業務擴展之需要及策略,隨時關注國內、外相關產業之發展,審慎評估 找尋合適之投資標的切入,主要仍著重在取得生產技術、新能源、特用化學品、精密化 學品及綠色產品科技應用等相關產業領域。
同時,為配合政府南向政策,陸續評估東南亞各國的投資土地開發機會,複製集團 早期在中國大陸之成功投資策略。
六、風險事項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情形對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對公司損益之影響:
| 對公司損益之影響: | |
|---|---|
| 項目 | 107年度(新台幣千元;﹪) |
| 利息收入(支出)淨額 | 118,120 |
| 兌換利益(損失)淨額 | (1,063) |
| 利息收入(支出)淨額占營收淨額比率 | 0.31% |
| 利息收入(支出)淨額占稅前淨額比率 | 2.53% |
| 兌換利益(損失)淨額占營收淨額比率 | 0.00% |
| 兌換利益(損失)淨額占稅前淨額比率 | -0.02% |
(1)利率變動
本公司之利率風險主要源自長、短期債務所產生之浮動利率計息,為規避利率波動 風險,係於審慎評估金融市場情勢後,於利率處於相對低檔時承作交易,即使利率 因不確定因素產生波動,亦不會對本企業造成重大影響。
(2)匯率變動
本公司主要產品及主要原料之價格大部份以美元計價、台幣收付款(進出口除外), 匯率變動將影響己內醯胺及丙烯腈等石化產品的成本及收入。另 107 年底無具匯率 變動風險之尚未結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餘額。
(3)通貨膨脹
本公司採購多為國內外大宗石化原料或進口原物料,主要受國際原物料行情變動影 響,受國內通貨膨脹影響相對較小。
2.未來因應措施:
(1)利率變動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除未來仍持續向銀行積極爭取優惠利率以降低利息費用外,另藉由建立多元 籌資管道來降低平均資金成本。
(2)匯率變動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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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對匯率變動,本公司採自然避險,實際以外匯計價收支之銷貨收入與支出互抵後之 淨外匯部位為主,視市場狀況與部位變化選擇較佳時點進行,以買賣現匯方式規避 匯率變動風險。
(3)通貨膨脹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競爭之最大利基在於過半之主要原料如丙烯、硫磺、天然氣、燃料油、苯酚 等國際石化產品原物料,均由台灣中油(股)公司及國內其他廠商等穩定供應,因 價格係以公式計算並以國際價格為依據。雖受國內通貨膨脹因素影響甚微,本公司 仍持續透過市場機制及製程改良,並持續推動各種去瓶頸方案以達降低成本目的。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 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目前無資金貸與他人及無為他人背書保證,亦無從事高風險、高槓桿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政策:本公司 107 年底並無尚未結清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餘額。
(三)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創新與研發一直是中石化公司期望邁向永續經營的發展核心目標,目前中石化公司 在研究發展上,主要區分為三個方向進行:現有製程改良 、關聯性產品開發及新產品 開發三大方向。
(1)現有製程改良:
在現有製程改良方面,持續改善現有產品之製程技術,導入智能化生產管理以提 升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及發展節能減碳之綠色製程為首要目標。
(2)關聯性產品開發:
在關聯性產品開發方面,針對現有製程進行相關產品及其衍生物開發,掌握原料 優勢,藉此強化上下游原物料供應鏈整合。
(3)新產品開發:
在新產品開發方面,成立專案開發小組,針對具市場發展潛力之高值化產品(如: 特用化學品、酯類衍生物、尼龍工程塑膠與功能性高分子等),結合市場情資蒐集, 配合既有發展技術調查,評估切入發展優勢,發展自有核心技術,增加高值產品銷售 項目,拓展公司產業鏈。
108 年度預計將投入約 453,892 千元經費於研發活動中,未來每年預計投入的經 費也將視研發計劃進展辦理。
中石化及子公司歷年投入研發費用統計
| 年度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預估) (註1) |
|---|---|---|---|---|---|---|
| 金額(千元) | 196,090 | 216,793 | 198,273 | 236,348 | 335,436 | 453,892 |
註 1:包含子公司泰緯生命科技(股)公司 108 年預估數
- 295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
(四)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
(五)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與因應措施:不適用。
-
(六)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
(七)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八)擴充廠房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公司為提升主要原料液氨與酚的營運調度彈性,經董事會同意於高雄港洲際二期 倉儲區投資興建自有液氨與酚之輸儲設備,計畫期程為 104 年 10 月起至 109 年 6 月止, 本案持續進行中。為提昇本公司尼龍粒品質並進入高端市場,經董事會同意改造頭份廠 尼龍粒工場,目前已完成改造進入高值化產品推廣階段。此外,為提高三廠產能與市占 率,在己內醯胺生產方面,經董事會同意執行頭份廠氫氣擴產與酚酮改造工程以達成頭 份廠 20 萬噸之產能規模,本計畫可望於 108 年 6 月完工;在丙烯腈生產方面,經董事 會同意推動大社廠丙烯腈工場延修與關鍵設備空氣壓縮機性能改善計畫兩項專案,兩計 畫於 108 年 12 月完成後,將可增加每年操作時數與提升產能。另為提升頭份廠燃煤汽 電工場的燃燒效率及改善煙囪排煙觀感,在 107 年 11 月經董事會通過啟動頭份廠燃煤 汽電工場無煙排放專案,期以達到天然氣排放標準為目標,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綜觀己內醯胺市場之供需變化,台灣對進口己內醯胺之依存度已在本公司全產全銷 的努力下,已持續下降;大陸己內醯胺的供需狀況則因其自產能力的大幅提升,對進口 己內醯胺的依存度已大幅降低,甚至面臨產能過剩狀況。為減少己內醯胺市場變化對本 公司造成的衝擊,本公司除將持續因應市場變化,彈性調整己內醯胺生產並積極尋求各 種降低原料、生產成本與開發高端尼龍粒產品,以增加公司收益外,亦積極布局海外與 新產品開發。
(九)進貨或銷貨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公司生產丙烯腈之主要原料─丙烯與本公司生產己內醯胺重要原料之一─天然 氣,均以台灣中油公司為主要供應商,若台灣中油公司供應不順,將會影響本公司丙烯 腈與己內醯胺之生產。
另台灣中油公司所屬高雄廠已於民國 104 年遷廠或關廠,本公司大社廠所在的大社 石化工業區依據前高雄縣政府 87 年 11 月 7 日(87)府建都字第 211694 號文「變更大社都 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第七案附帶條件要求:「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 民國 107 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且高雄市 政府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130250600 號函請內政部核定之「變 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高雄市都委會 108 年 3 月 22 日審議將大社 工業區由特種改為乙種,仍可繼續生產,但不能擴廠、改建。目前持續聯合大社工業區 廠商與政府溝通爭取降編為甲種,同時請其擬定落日條款,以配套措施讓業者可適時因 應並做為遷廠解套方案。
本公司主要產品己內醯胺及丙烯腈係供應下游尼龍、壓克力棉及 ABS 塑膠工業之 主要原料,因己內醯胺及丙烯腈均屬大宗石化下游產品之基本原料,客戶多集中於數家 化纖紡織廠,廠數不多,此係產業之特性。在己內醯胺部份,本公司透過產能提昇與成 本降低之優勢,已提昇國內市佔率達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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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十)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 險及因應措施:無。
-
(十一)經營權之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無。
(十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本公司部分
- 1.「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14930 號行政處分」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以 97 年 6 月 20 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722014930 號函命訴願人於 97 年 7 月 31 日前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行政院環保署及台南市政府代為支應之新 台幣 88,786,006 元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帳戶。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88,786,006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97 年 6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關於本公司應繳納費用超過新台幣 88,430,139 元部 分撤銷。本公司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經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並於 102 年 11 月判決原處分超過 76,060,447 部分撤銷之,雙方就不利部分提起上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4 年 3 月判決將前審所撤銷超過 203,316 部分及訴訟費 用均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105 年 12 月判決, 針對爭執之新台幣 12,160,345 元中超過新台幣 11,584,810 元部分均撤銷,雙方就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本案於 107 年 1 月經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新台幣 1,134,718 元之費用不應由本公司負擔,本案判決確定終結。
已確定撤銷部分新台幣 355,867 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其餘新台幣 778,851 元擬向台南巿政府申請返還中。
2.安順居民民事賠償案(第一案)
(1)系爭事實:
吳○等人起訴主張中石化公司受經濟部之命令所合併之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順 廠於合併前因生產五氯酚等產品時,製造出戴奧辛等物質,因而造成原告等之損害, 而中石化公司因合併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351,750,000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97 年 7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吳○等人
被告:中石化公司、經濟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297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5)目前處理情形:
104 年 12 月一審宣判,中石化公司與經濟部應連帶判賠安順居民新台幣 168,170,000 元。本公司依法已於 104 年 12 月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命中石化公 司單獨賠償安順居民新台幣 191,578,366 元,本公司不服,本公司依法已於 106 年 9 月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 107 年 11 月命我司賠償原告共 190,000 千元於原本案關於 醫療費用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
3.安順居民民事賠償案(第二案)
-
。
-
(1)系爭事實:同安順居民民事賠償案(第一案)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80,915,000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5 年 3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尤○○等人
被告:中石化公司、經濟部
(5)目前處理情形:
因本案與安順居民民事賠償案(第一案)原因事實相符,本公司為維公司權益,本公 司將依法應訴,本案目前繫屬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
-
4.本公司前鎮土地應繳納 98、99、100、101、102、103 年地價稅案
-
(1)系爭事實:
本公司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 356 號等 20 筆土地及興邦段 4 號等土地 14 筆土地共計 34 筆土地,因遭受污染,經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 下稱土污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致本公司所有之 土地依法完全不能為整治作業以外之利用,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之規定申請 減免地價稅,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復核與規定不符,並開立稅單,本公司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
(2)標的金額:
-
A.98 年稅款案:新台幣 63,480,644 元
-
B.99 年稅款案:新台幣 58,602,921 元
-
C.100 年稅款案:新台幣 58,904,456 元
-
D.101 年稅款案:新台幣 59,197,831 元
-
E.102 年稅款案:新台幣 64,173,474 元
-
F.103 年稅款案:新台幣 64,484,592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97 年 1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5)目前進展情形:
-
A.98 年稅款案:
-
298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a)申請減免地價稅案:本公司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經本公司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 司於 103 年 8 月依法提起再審救濟,105 年 1 月 14 日最高行政法院部分駁回, 部分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全案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 105 年 7 月判決駁回確定(全案終結)。
-
(b)地價稅複查案: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駁回確定(全案終結)。
-
B.99 年稅款案:
-
(a)申請減免地價稅案: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於 103 年 12 月提起上訴,104 年 7 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 104 年 8 月提起再審,105 年 3 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終結)。
-
(b)地價稅複查案: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敗訴。本公司提起再審救濟,惟於 102 年 6 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全案終結)。
-
C.100 年稅款案:本公司就申請減免地價稅案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於 103 年 8 月依法提起再審救濟,104 年 3 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並就部分證據問題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104 年 5 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於 104 年 6 月就事實部分提出上 訴,104 年 9 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案終結)。
-
D.101 年稅款案:
-
(a)申請減免地價稅案: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於 104 年 04 月提起再審救濟,最高法院 104 年 5 月部 分駁回,部分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 10 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公司 104 年 11 月提出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裁定駁回上訴(全 案終結)。
-
(b)地價稅複查案: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惟訴願遭駁回並已確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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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2 年稅款案:
本公司就申請減免地價稅案於 102 年 10 月份依法提起訴願,經高雄市政府於 104 年 02 月作成訴願駁回決定,本公司於 104 年 04 月依法提起訴訟救濟(並與 103 年稅款案合併審理,後續訴訟進度同下述:103 年稅款案) 。
- F.103 年稅款案:
本公司就申請減免地價稅案,於 103 年 10 月份依法提起訴願,經高雄市政府於 104 年 02 月作成訴願駁回決定,本公司於 104 年 04 月依法提起訴訟救濟。104 年 8 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 104 年 9 月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3 月 1 日駁回上訴,本公司於 105 年 3 月 8 日提起再審,於 106 年 1 月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全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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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35440 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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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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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台南市政府 98 年 12 月 17 日南市府環水字第 09822035440 號函命本公司於 99 年 1 月 31 日前給付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至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基金帳戶,該處分於 98 年 12 月送達訴願人。
(2)標的金額:新台幣 17,961,679 元。
(3)訴訟始期:民國 99 年 1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依限繳納前述費用及提出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依法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101 年 9 月判決超過 17,867,012 部分撤銷,其餘駁回。本公司就判 決駁回部分依法提起上訴救濟,102 年 9 月由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於 104 年 10 月判決應繳納費用超過新台幣 7,067,702 元均撤銷,104 年 11 月 雙方再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 106 年 2 月駁回本公司請求,並就事 實部分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6.安順魚塭土地出租案
A.第一案
(1)系爭事實:
本案為就本公司所有之安順魚塭土地,因部分租戶已發生終止租約之事實,但該 部分租戶仍占有本公司所有土地不返還,故向該部分魚塭租戶請求返還土地案 件。
(2)標的金額:新台幣 79,999,432 元
(3)訴訟始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吳○○等 11 人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已於 104 年 11 月提起訴訟,目前於地方法院審理中。
B.第二案
(1)系爭事實:
同第一案。
(2)標的金額:無
(3)訴訟始期:民國 106 年 9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四個承租戶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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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已於 106 年 9 月提起訴訟,目前於地方法院審理中。
7.安順舊宿舍民事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所有之台碱安順宿舍區經年受部分居民占用甚或設籍於其中,復以該區域更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間經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為市定古蹟區,鑒於本公司負有對 該區域管理維護義務又本公司對該財產之使用收益權利,故而提起本件訴訟。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19,566,120 元並加計利息。
-
(3)訴訟始期:民國 105 年 1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碱安順宿舍區住戶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已於 105 年 1 月提起訴訟,目前於地方法院審理中。
8.前台碱樹林污染案
(1)系爭事實:
原台碱公司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 540、541、543 地號及味王段 489 地號四筆土 地,因合併由本公司繼受,後為臺灣中油公司向本公司購買為其所有。新北市政府 於 99 年 8 月 16 日北環水字第 0990071085 號函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 污染管制區,並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人,應提出污染控制計畫。
-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民國 100 年 8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新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
(A)樹林廠污染行為人案:本案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新北市政府 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行審理。惟於 102 年 11 月 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經本公司依法提起再審,104 年 6 月最高行政法院再審部分駁回,事實部分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於 105 年 8 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 106 年 8 月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案終結。
-
(B)樹林廠申請停止執行案:本公司為明確原處分效力,於 102 年 3 月依法提起停止 執行聲請。102 年 5 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亦於 102 年 8 月抗告駁回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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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樹林廠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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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經新北市政府於 104 年 6 月作成拒絕之表示,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救濟。訴願於 104 年 9 月遭駁回,本公司於 104 年 9 月提起一審救濟,經 105 年 9 月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 106 年 8 月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駁回,本案終結。
9.頭份土地袋地通行權案
- (1)系爭事實:
此為原告王○○與另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黃昌元」就其於本公司頭份廠宿舍東 面土地之袋地通行權涉訟,該被告稱原告亦得經由本公司宿舍地區取得袋地通行 權,原告爰於 105 年 1 月 18 日追加本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
-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民國 105 年 1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王○○
被告:中石化公司(另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黃昌元」)
(5)目前處理情形:
於 105 年 1 月收到起訴狀,本公司已於 105 年 2 月出據答辯狀,經一審審理判決本 公司勝訴後,於原告續行上訴中,原告 105 年 12 月自行撤回上訴,全案終結。
-
10.經理人蔡○○、劉○○、陳○○等人,因涉及侵害本公司營業祕密而於民、刑事訴追中,本 公司已委任相關律師協助以釐清案情,保障公司權益。
-
(1)系爭事實:
本公司認為蔡○○等人透過職務之便竊取機密,意圖提供予大陸有關單位進行石化建 廠規劃,並透過在台灣購買大祥化成化學公司,使用中石化研發且正進行投產高值 化化學產品,擅自重製、竊取本公司營業秘密甚而提供予其他第三人之背信不法行 為,致本公司營業秘密遭竊,損及本公司競爭力。
-
(2)標的金額:70 億元等。
-
(3)訴訟始期:
-
a.民事求償:民國 105 年 10 月
-
b.刑事起訴:民國 106 年 1 月
-
c.退休金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案:民國 106 年 3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及告訴人:中石化公司
被告:蔡○○、劉○○、陳○○等人
- (5)目前處理情形:
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後,目前已全案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經地檢署偵 查起訴後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本公司並再附帶提起民事求償,目前繼續協助苗栗地 檢署勘驗相關證物;退休金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案經中石化公司董事會正式決議溯及 解任後,民國 106 年 3 月已辦理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台北地方法院於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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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12 月判決駁回我司之請求,本公司不服,並於 107 年 1 月向高等法院提起上 訴救濟。
11.安順古蹟竊佔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指定為直轄 市市定古蹟,然被告吳 OO 於 104 年 1 月 27 日將其私人物品大量堆置於本公司所有 之台南市安南區鹿耳里北汕尾 2 路 661 巷 3 弄 15 號宿舍旁土地,而涉有竊占不動產 之疑。
-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民國 104 年 1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告訴人:中石化公司
被告:吳○○
(5)目前處理情形:
經地檢署偵查起訴後移送台南地方法院,於 105 年 9 月判決吳○○有期徒刑五月,需 返還本公司新台幣 5,973,044 元之犯罪所得,經被告上訴,全案繫屬高等法院審理, 並於 106 年 6 月判決確定,吳○○處有期徒刑 4 個月,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台幣 176,226 元,本案終結。
-
12.「府環水字第 1000700466 號行政處分」
-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 100 年 9 月 16 日府環水字第 1000700466 號來函要求繳納代支應之安順 廠區相關工作計畫費用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帳戶,經本公司陳述意見,台 南市政府於 101 年 3 月 26 日南市府環水字第 1010242670 號函限期本公司繳款。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16,095,318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1 年 4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依限繳納前述費用及提出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超過新臺幣 119,000 元部分均撤銷,兩 造於 103 年 9 月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11 月 17 日將本案發 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判決:台南市政府命本公司 繳納超過新台幣 6,498,455 元部分撤銷。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救濟,目前繫屬最高 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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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請求台鹼新村占用居民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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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事實:
-
303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本公司民國(下同)72 年與台碱公司合併,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於 75 年與當時台碱 新村全體住戶簽訂協議書,提供第 1323-259 地號、1323-261 地號土地供作原有的公 用道路、水塔等公共設施之繼續使用。 惟經清查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情形,有部分住 戶違反協議書,興建私有建物之規定、擅自變更公共設施用途,且無權占用公共設 施用地。本公司擬收回前述兩筆土地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確保公司資產及全體 股東權益。
(2)標的金額:新台幣 5,506,370 元。
(3)訴訟始期:民國 102 年 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鹼新村管理委員會等
(5)目前處理情形:本案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經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駁回本公司請求,本公司於 103 年 9 月依法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法院 105 年 7 月判決駁回本公司請求,本公司不服,於 105 年 9 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14.高階經理人訴訟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高階經理人劉○○、張○○,因未辦理職務交接逕行離職,其等 102 年 7 月 1 日 起未執行職務,經本公司發函請求履約未果,本公司董事會遂於 102 年 10 月份解任 之。因劉○○於任職期間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提起相關訴訟。後劉、 張兩人稱其據以勞基法請求本公司給付退休金,經雙方調解不成立,劉、張兩人分 於 103 年 1 月向台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提起退休金等給付之民事訴訟。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8,044,460 6,110,000 元。
(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1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劉○○、張○○。
被告:中石化公司
(5)目前處理情形:
因原告提起訴訟,分別由台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台北地方法院於 104 年 9 月判本公司應給付 4,572,150 元給劉○○;高雄地方法院於 104 年 9 月判本公司 應給付 35,393 元給張○○。前者本公司已於 104 年 9 月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 106 年 3 月宣判兩造上訴駁回,本公司不服,於同年 4 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救濟中; 後者經高等法院 105 年 7 月駁回原告請求,原告不服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全案 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
15.員工王○○加班費用違反勞基法案
-
(1)系爭事實: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勞工局至小港廠實施勞動檢查,以員工王○○之加班費未列入伙食 津貼等費用而做出高市勞條字第 10233232500 號裁處書裁罰 20,000 元,本公司就此 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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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的金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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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始期:民國 102 年 6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高雄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2 年 6 月依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於 103 年 2 月提起行政訴訟, 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高雄高等法院 104 年 7 月判決駁 回,本公司於 104 年 8 月提起再審,提起再審仍遭駁回。本公司於 105 年 1 月 21 日提再審上訴,經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5 年 7 月判決駁回後,本公司於 105 年 7 月再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 105 年 12 月駁回本公司請求,全案 終結。
16.「府環水字第 1020383681B 號行政處分」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 102 年 5 月南市府環水字第 1020383681B 號來函要求限期繳納安順廠土 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支應費用新台幣 26,535,852 元。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26,535,852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依限繳納前述費用及提出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目前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105 年 4 月宣判,本公司將依法針對不利判決提 起訴訟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106 年 3 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本公司不服, 已於同年 4 月聲請再審救濟中,並於同年 10 月收受再審確定判決,認新台幣 61,126 元整支費用不需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已於 107 年 1 月申請返還溢繳款項。
17.「府環水字第 1030098879 號行政處分」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 103 年 2 月南市府環水字第 1030098879 號來函要求限期繳納安順廠土壤 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支應費用新台幣 27,444,217 元。
(2)標的金額:新台幣 27,444,217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3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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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本公司依限繳納前述費用及提出訴願,103 年 7 月經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依法提 起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於 105 年 8 月判決本公司僅需支付新台幣 153,657 元,其餘之訴駁回。考量本公司整體性權益,本公司就駁回部分提起上訴, 全案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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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133470 號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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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 103 年 2 月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133470 函,以本公司未依核定之「土壤 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未達 102 年 12 月底之整治目標,違反土污法, 命本公司限期繳納 200,000 元罰緩。本公司不服前開處分,依法提起相關行政訴訟 救濟程序。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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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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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3 年 3 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同年 6 月經行政院環保署駁回訴願,於 103 年 8 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繫屬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本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 於 104 年 5 月上訴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 104 年 8 月上訴駁回後於 104 年 9 月提 起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全案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 院審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 106 年 6 月駁回本公司請求,本公司於同年 7 月提起 再審上訴救濟,於同年 10 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本案終結。
- 19.「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815405 號函行政處分」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 103 年 8 月南市府環稽字第 1030815405 號函,以本公司未依核定之「土 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計畫」執行,違反土污法,命本公司限期繳納 600,000 元 罰緩。本公司不服前開處分,依法提起相關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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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9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 306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3 年 9 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103 年 12 月經行政院環保署駁回訴願,於 104 年 2 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繫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 11 月判決本公司敗 訴,本公司於 104 年 12 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 5 月最高法院駁回本公司上訴, 本公司不服,依法提起再審救濟,同年 12 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再審請求,本 案確定。
- 20.高市府水市一字第 10335137100 號處分(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
(1)系爭事實:
103 年 7 月,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於 103 年 8 月命本公司配 合其強制斷管作業,並禁止本公司在災區所有之石化管線恢復使用。本公司不服前 開處分,依法提起相關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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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的金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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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9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高雄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3 年 9 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104 年 12 月經濟部駁回本公司訴願,本公 司已於 105 年 1 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6 年 1 月法院判決駁回本 公司部分之請求,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 2 月遞狀上訴救濟,目前繫屬最高行政法 院。
- 21.高市工務工字第 1033652500 號及 1033766200 號處分(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 用道路許可廢止案)
(1)系爭事實:
因高雄八一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對台灣中油公司為相對人所為廢止本公司 所有管線之道路使用權。因該廢止處分之部分管線為本公司所有且當初委由台灣中 油公司建置,本公司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於 103 年 9 月及 11 月依法向高雄市工務局 提起救濟。
(2)標的金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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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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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3 年 9 月及 11 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104 年 2 月經高雄市政府訴願委員 會駁回,本公司於 104 年 4 月合併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 106 年 3 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 4 月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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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22.安順申請案
(1)系爭事實:
鑒於釋字第 714 號解釋理由書指摘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義務, 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並考量前台鹼為國營事業,所屬安順廠由經濟部、台灣省政 府、中油等指揮監督、支配營運並取得利益,實質上應屬國家行為,其所造成之污 染卻要求私法人繼受。是以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認定其等始為實際污染人或潛在污染 行為人,並應命繳納相關費用暨返還本公司歷年繳納之費用。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經台南市政府於 103 年 11 月作成拒絕之表示,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救濟。嗣 104 年 3 月台南市政府撤回前開處分,並同時作成新處分。考量訴訟策略,本公司於 104 年 4 月對新處分提起訴願救濟。原訴願救濟經行政院環保署因原處分已撤回,作成 不受理決定。新處分於 104 年 7 月遭訴願駁回,本公司於 104 年 9 月提起一審救濟, 106 年 11 月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月提起上訴救 濟。
23.恆誼業務過失訴訟案
(1)系爭事實:
102 年 1 月 28 日頭份廠旁恆誼化工場發生氣爆致工人灼傷,進而演變成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因事故發生地點位居工業區公共大排處,經採樣鑑識疑含有超標物屬本公 司排放,應告訴人要求將本公司經理人列為被告,苗栗地檢署審理中。今 104 年 2 月恆誼公司受傷勞工僅以本公司及經理人等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6,920,000 元。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6,920,000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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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恆誼公司受傷勞工
被告:本公司及經理人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目前民事部分繫屬苗栗地方法院審理,106 年 3 月判決本公司及經理人勝訴,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繫屬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刑事部分於 105 年 3 月獲不起訴處分。
24.安順宿舍指定古蹟案
-
(1)系爭事實:
-
308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以 103 年 11 月 17 日府文資處字地 1031053448A 號函指定為直轄市市定古蹟。本公司不服前開 指定古蹟處分,並查有兩戶宿舍遭竊占及破壞,本公司依法提起相關訴訟救濟程序。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提起訴願救濟,104 年 8 月訴願決定就其中四筆土地撤銷處分,其餘部分駁回, 本公司不服,已於 104 年 9 月提起行政訴訟。又台南市政府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根 據經濟部的訴願決定重新公告,本公司對重新公告不服(簡稱指定古蹟第二次訴願 案),於 105 年 2 月 5 日提起訴願,於 105 年 7 月收受訴願決定駁回後,本公司為 維公司權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重新公告非行政處分為由 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訴,全案終結。
25.經理人訴訟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經理王○○,於任職期間違反公司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本公司遂於發現時將 該員解任並依法提起相關訴訟,該員竟以本公司違法解任,請求本公司給付資遣費 188,733 元。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188,733 元。
(3)訴訟始期:民國 104 年 3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王○○。
被告:中石化公司
(5)目前處理情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判決確定。
26.下包商之僱員請求連帶職災案
(1)系爭事實:
原告王○○為本公司下包商中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員工,於 102 年 2 月於本公司 大社廠進行天花板管路油漆防鏽作業時墜落,導致身體部分挫傷骨折等。今 104 年 2 月,原告以中彥工程及本公司為被告,請求雇主之連帶職災補償責任及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3,151,594 元整。
-
(3)訴訟始期:民國 104 年 4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王○○
被告:中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公司
- 309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目前由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並於 106 年 6 月宣判,本公司不服判決結果, 於同年 7 月聲明上訴。
27.「南市府環土字第 1050327521 號函」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命本公司支應「102 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 核工作計畫」,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 15 條、第 43 條第 1 項向本公司請求支付新台幣 6,327 萬 582 元乙事。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63,270,582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已於 105 年 6 月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 105 年 12 月提出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本公司僅須負擔其中之 400 多萬 元。雙方不服,於 106 年 7 月均提起上訴救濟,後發回更審,目前全案係屬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
- 28.「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以 105 年 1 月 8 日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中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 率未達 41%,未依整治變更計畫內容實施,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稱土 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土污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同法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項次十一之規定裁罰本公司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之 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
(3)訴訟始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 105 年 6 月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 105 年 10 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 不服,已於 105 年 12 月提出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7 月判決駁回我司之 請求,本公司於同年 8 月提起上訴救濟,再經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1 月判決駁回, 全案確定終結。
-
29.「府環土土裁字第 106010003 號行政處分」
-
(1)系爭事實:
-
310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台南市政府於 106 年 1 月 18 日府環土土裁字第 106010003 號行政處分認定本公司於 105 年 11 月 8 日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中得知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所仰賴之 熱處理(旋轉窯)仍處於試運轉測試階段,實際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計為 0%, 未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前改善完成補正,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稱土污 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土污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同法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項次十一之規定裁罰訴願人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之規 定裁處環境講習 4 小時。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
(3)訴訟始期:106 年 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與府環土土裁字第 105050004 號行政處分係基於相同事實而遭裁處,惟本公司 以為台南市政府未考究整治工程之困難,也未給予客觀可達成補正之可能期間而再 為裁處,本公司不服,於 106 年 2 月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於同年 6 月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年 11 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 12 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30.第三次變更計畫視同未提出裁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案
(1)系爭事實:
台南市政府於 106 年 5 月 4 日以府環土字第 1060456103 號函,臺南市環保局認定該 計畫書未符合提升處理量能之要求,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2 條第 4 項裁 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亦即認本公司所提出之第三次變更計畫 視同未提出。
-
(2)標的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
(3)訴訟始期:106 年 6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台南市政府
(5)目前處理情形:
本公司針對該處分不服,已於 106 年 12 月提起行政救濟;同時亦針對臺南市環保局 之要求於變更計畫書進行修改,已於 107 年 1 月獲得核定通過並於未來據以實施。
- 311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
§從屬公司部分
-
1.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董事長確認訴訟等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所指派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之董事於中普公司 102 年 董事會中通過改派為新任董事長,惟合資股東美商 PARAXAIR INC.所指派的副董 事長及監察人事後反悔,不但阻擾新任董事長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並使本公司所指 派之中普公司監察人無法依公司法向中普公司進行帳簿查核,後更對新任董事長提 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102 年 5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 a.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原告:中普公司監察人 Taimur Sharih 及副董事長 Anne Roby。
被告:中普公司之新任董事長林克銘.
- b.請求交付帳簿之訴
原告:中普公司監察人余建松
被告:中普公司總經理陳俊良
- c.請求交付公司印鑑之訴
原告:中普公司新任董事長林克銘
被告:中普公司總經理陳俊良等人
(5)目前處理情形:
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董事長委任存在,被告等人不服上 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法院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判決駁回,本案確定林克銘先生為中 普公司董事長,惟參加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6 年 9 月判決,本案再次確定 林克銘先生為中普公司董事長;請求交付帳簿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指派 中普公司監察人余建松勝訴,被告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請求交付公司印 鑑之訴,在新竹地方法院停止審理,待董事長委任關係確定後將續行,董事長委任 關係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確定,已陳報相關資料以續行訴訟,本公司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順利申請印鑑變更登記後,撤回本案訴訟。國際仲裁於民國 107 年 1 月 23 日作出判斷結果,本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目前依該判斷結果於民國 107 年 12 月領取自民國 103 年起至民國 106 年股利,約計新台幣 5.6 億元,並對不服部分於 台灣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訴訟,現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繫屬中。
- 2.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股東會案
(1)系爭事實:
本公司轉投資公司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之合資股東美商 PARAXAIR INC.監察人 Taimur Sharih 於 104 年 1 月 15 日自行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 並作成改選董監事決議等事。
(2)標的金額:無。
- 312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訴訟始期:104 年 2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中普公司董事長林克銘及監察人 Taimur Sharih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由苗栗地方法院於 105 年 9 月判決本公司勝訴,經對造於 105 年 10 月提起上訴 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仍判決本公司勝訴,對造又於 106 年 9 月上訴最高法院,全 案目前係屬最高法院。
-
3.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撤銷所有董事會決議、否認財報案
-
(1)系爭事實:
因已有相關判決均認定本公司所指派之林克銘先生為中普氣體公司之董事長,因此 中普氣體公司自行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為違法,應予撤銷;另中普氣體公司所出據之 財報有影響股東權益之餘,故本公司提起訴訟救濟。
(2)標的金額:無。
(3)訴訟始期:105 年 9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余建松
被告:中普氣體公司
-
(5)目前處理情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
-
4.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 106 年 2 月 21 日臨時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訴
(1)系爭事實:
因已有相關判決均認定本公司所指派之林克銘先生為中普氣體公司之董事長,因此 中普氣體公司 106 年 2 月自行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決議為違法,應予撤銷。
(2)標的金額:無。
(3)訴訟始期:106 年 2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被告:中普氣體公司
-
(5)目前處理情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
-
8.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董監事缺位等案
(1)系爭事實
因 106 年 1 月 9 日以後中普公司董監事解任,為維持中普公司之正常營運,降低股 東權益受損,本公司提起選任臨時管理人以及選任檢查人案。
(2)標的金額:無。
-
(3)訴訟始期:106 年 1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
313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原告:中石化公司
(5)目前處理情形:
因本案所涉情形複雜,為保障本公司於中普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訴請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審理。
-
9.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給付租金案
-
(1)系爭事實:中普公司於 102 年 3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
-
(2)標的金額:40,823,556 元。
-
(3)訴訟始期:10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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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中石化公司
(5)目前處理情形:
本案經苗栗地方法案審理,認為本公司的請求無據,駁回本公司之起訴,本公司不 服,已於 107 年 1 月提起上訴救濟。
-
10.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張名忠給付退休金案
-
(1)系爭事實:
張君於中普公司工作期間,未適時適當維護本公司之權益,使中普公司有多次不合 常規交易等違法行為致生本公司受有相當之鉅額損害,故本公司解任其職務。
(2)標的金額:1,670,130 元
-
(3)訴訟始期:106 年 6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被告:中石化公司
原告:張名忠
-
(5)目前處理情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
-
11.轉投資事業-中普氣體公司告林克銘董事長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案
(1)系爭事實:
106 年 3 月 8 日中普氣體公司對林克銘董事長提起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訴訟,因當 時中普公司的董監事均屬缺位之情況。
- (2)標的金額:無
(3)訴訟始期:106 年 3 月
- (4)主要涉訟當事人:
被告:中石化公司
原告:普萊克斯
-
(5)目前處理情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
-
314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轉投資事業-上海同業合同糾紛案
(1)系爭事實:
103 年 5 月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向威華、為威強購買蒽油,惟僅支付合同總 金額 10%的預付保證金,剩餘貨款未支付。 103 年 6 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延長付款期限。屆期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仍未支付,遂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
(2)標的金額:人民幣 3,500 萬元。
-
(3)訴訟始期:103 年 8 月
(4)主要涉訟當事人:
原告:威華公司、威強公司
被告: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
(5)目前處理情形:
103 年 8 月 6 日,孫公司威華及威強向楊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海同業煤 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合同欠款。後雙方經法院調解成立。然由於上海同業煤化 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調解書履行第一期的還款,威華及威強於 103 年 9 月 2 日 向楊浦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並遂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所有之煤焦油進行 查封。目前等待法院再行解封、變賣抵債或進行拍賣,後續威華及威強公司與上海 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持續談判交涉,並請該公司提出更具體之還款計畫。另針對 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人等涉嫌合同詐欺等刑事罪嫌乙事,向公安報案, 有關當局已進行刑事調查。
(十三)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七、其他重要事項:無。
- 315 -
捌、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
==> picture [675 x 35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華民國
中石化公司
CPDC
關係企業組織圖
4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香港 維京群島 摩里西斯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高雄塑酯化學 兆欣化學工業 中石化綠能科技 聯化開發有限 中石化 ( 維京群 石富 ( 股 ) 公司 陶朱建設 ( 股 ) 中華雙子星開發
工業 ( 股 ) 公司 (股)公司 ( 股 ) 公司 公司 島 ) 投資有限公 公司 ( 股 ) 公司
( 註 2) 司
100% 100%
91.10% 中華民國 新加坡
大鷹營造工程 拓豐投資有限
中華民國
有限公司 公司
泰緯生命科技
( 股 ) 公司
99.99% 100% 97.70% 97.87%
印度 緬甸 越南 越南
中石化雙子 威京雙子星 威京雙子 盛豐建築投
星 ( 印度 ) 有 ( 緬甸 ) 投資 星 ( 越南 ) 投 資責任有限
4.02% 99.31% 限公司 有限公司 資有限公 公司
44.52% 55.48% 95.98% 100% 100% 100% 100% 100% 0.69%
80%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緬甸
威強國際貿易 威華 ( 如東 ) 貿 威達 ( 漳州 ) 漳州威達石 昆山威勤管 浙江威聚新 常州威材新 江蘇威名石 威鋒 ( 緬甸 )
( 上海 ) 有限公 易有限公司 諮詢服務有 化有限公司 理顧問有限 材料有限公 材料科技有 化公司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
司 司 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一)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1.關係企業組織圖
-
註:1.資料截止日:108 年 3 月 29 日
-
2.依公司法 369 條之 2 規定實質認定為有控制及從屬關係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各關係企業基本資料
單位:仟元
| 單位:仟元 | ||||
|---|---|---|---|---|
| 企業名稱 | 設立日期 | 地址 | 實收資本額 | 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 |
| 陶朱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
84.10.11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12號8樓 |
NTD 100,000 | 土地利用之研究分析及規劃顧 問業務、廠房、商業大樓出租 出售等。 |
| 威強國際貿易 (上海)有限公司 |
2013.03.21 | 上海市埔東新區光明 路718號401室 |
NTD 211,560 (註3) |
化學原料、產品(危險品除外) 的批發、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和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 |
| 威華(如東)貿易 有限公司 |
2012.12.10 | 江蘇省如東縣長沙鎮 港城村九組 |
NTD 763,460 (註3) | 化工原料、產品(不含危化品、 毒化品)之批發、進出口及技術 進出口業務、佣金代理 |
| 石富股份有限公 司 |
2007.03.21 | Level 3, Alexander House, 35 Cybercity, Ebene,Mauritius |
NTD 5,996 (註3) | 轉投資事宜。 |
| 中石化(維京群 島)投資有限公 司 |
1998.01.09 | Citco Building , Wickhams Cay,P.O Box 662 |
NTD 904,944 (註3) | 轉投資事宜。 |
| 兆欣化學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 |
87.06.16 |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 精進路1號 |
NTD 960,000 | 磷酸等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 之製造及肥料之儲、運、購、 銷業務等。 |
| 泰緯生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99.02.11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12號8樓 |
NTD 507,399 | 生技藥物研發。 |
| 中石化綠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石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
88.05.31 | 高雄市小港區中林路 34號 |
NTD 150,000 | 機械及環境相關工程。 |
| 大鷹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 |
61.11.24 | 桃園市復興路51號10 樓之5 |
NTD 22,500 | 土木建築工程承包業務。 |
| 高雄塑酯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 |
65.06.10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 一號 |
NTD 500,000 | 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之生產及 銷售。 |
| 聯化開發有限公 司 |
2008.05.20 |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43-59號東美中心 1405~1406 室 |
NTD 6,337,164 (註3) | 轉投資事宜。 |
| 威達(漳州)諮詢 服務有限公司 |
2012.11.26 | 漳州市薌城區蒼園路 鑫榮小區西區8棟06 號店面 |
NTD 13,171 (註3) | 諮詢服務 |
| 江蘇威名石化有 限公司 |
2013.05.16 | 江蘇省如東縣長沙鎮 港城村九組 |
NTD 4,186,394 (註3) | 石化項目配套設施建設 |
| 中華雙子星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
100.03.01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12號16樓 |
NTD3,337,705 |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不動產買 賣業、國際貿易業、不動產租 賃業、一般旅館業。 |
| 漳州威達石化有 限公司 |
2014.12.23 |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 杜潯鎮古雷大道1號 |
NTD 30,648 (註3) | 石化項目配套設施建設 |
- 317 -
特別記載事項
| 企業名稱 | 設立日期 | 地址 | 實收資本額 | 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 |
|---|---|---|---|---|
| 昆山威勤管理有 限公司 |
2016.01.21 | 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 兆豐路亞太廣場5 號 樓2006 室 |
NTD 29,664 (註3) | 企業管理諮詢與服務、投資諮 詢、市場營銷策劃 |
| 浙江威聚新材料 有限公司 |
2016.07.25 | 長興縣泗安鎮工業區 | NTD 31,278 (註3) | 合成纖維材料(錦綸原料產品) 的批發 |
| 拓豐投資有限公 司 |
2016.11.23 | 112 Robinson Road#05-01Robinson 112 Singapore(068902) |
NTD1,326 ,796 (註3) | 轉投資業務。 |
| 威京雙子星(緬 甸)有限公司 |
2017.02.16 | No.153/Ka,Kyun Shwe Myaing Lane(2), 23 Ward,Thingangyun Township,Yangon |
NTD 169,921 (註3) |
投資及技術諮詢。 |
| 盛豐建築投資責 任有限公司 |
2017.5.22 | 越南胡志明市第五郡 第四坊安陽王路 338/18 號 |
NTD 622,633 (註3) | 建設工程、房地產經營、建築 相關技術顧問、租賃機械設 備、建築材料批發等。 |
| 常州威材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
2015.01.06 |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經 濟開發區稻香路68 號 |
NTD1,860,113 (註3) | 工程塑料、生產高值化石化下 游產品 |
| 威鋒(緬甸)有限 公司 |
2018.5.24 | No.153/Ka,Kyun Shwe Myaing Lane(2), 23 Ward,Thingangyun Township,Yangon |
NTD 15,434 (註3) |
建築工程、房地產經營、開發 及銷售服務。 |
| 威京雙子星(越 南)有限公司 |
2018.11.19 | No.18 Dong Nai, Ward 2, Tan Binh District, HCMC |
NTD1,157,997 (註3) | 完善建設工程、房地產經營、 建築活動相關顧問 |
| 中石化雙子星 (印度)有限公司 |
2019.01.08 | Level 7, The Capital, Plot No. C-70, G Block, Bandra Kurla Complex, Bandra MUMBAI Mumbai CityMH 400051 IN |
NTD 9,274 (註3) | 從事房地產和石化市場研究及 諮詢業務。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
註 2:各關係企業設有工廠,且該工廠產品之銷售值超過控制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十者,應加列工廠名稱、設立日 期、地址及該工廠主要生產產品項目。
-
註 3: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企業名稱及地址得以英文表示,設立日期亦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實收資本額並得以 。
-
外幣表示(但應加註報表日之兌換率)
-
註 4:資料截止日:108 年3 月29 日。
-
註 5: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於 2019 年 2 月更名為常州威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18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各關係企業營運概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企業名稱 | 資本額 | 資產總值 | 負債總值 | 淨值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益 (損失) |
本期(損)益 (稅後) |
每股盈餘 (元)(稅後) |
|---|---|---|---|---|---|---|---|---|
|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
960,000 | 1,741,839 |
131,950 |
1,609,889 | 2,129,175 | 272,429 | 193,626 |
2.02 |
|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507,399 | 434,098 |
17,608 |
416,490 | 0 | (81,446) | (76,894) |
(1.52) |
|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226,892 |
86,710 |
140,182 | 251,147 | (21,020) | (20,983) |
(1.40) |
| 陶朱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
100,000 | 76,581 |
169 |
76,412 | 0 | (1,990) | (1,924) |
(0.19) |
| 大鷹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
22,500 | 24,710 |
82 |
24,628 | 0 | (225) | (107) |
-- |
| 中石化(維京群島) 投資有限公司 |
904,944 | 931,841 |
14 |
931,827 | 0 | (132) | (105,703) |
(3.98) |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4,979,272 |
1,533,575 |
3,445,697 | 6,922,742 | 3,095,699 | 2,482,675 |
49.65 |
| 石富股份有限公司 | 5,996 | 5,254 |
0 |
5,254 | 0 | 45 | 45 |
0.25 |
| 威強國際貿易(上 海)有限公司 |
211,560 | 278,396 |
158,164 |
120,233 | 1,059,261 | 12,661 | 13,864 |
-- |
| 威華(如東)貿易有 限公司 |
763,460 | 848,590 |
361,907 |
486,683 | 652,991 | 16,767 | 24 |
-- |
| 威達(漳州)諮詢服 務有限公司 |
13,171 | 2,562 |
18 |
2,544 | 0 | (514) |
(428) |
-- |
|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 公司 |
3,743,354 | 5,225,281 |
1,782,863 |
3,442,445 | 0 | (107,091) | (28,273) |
-- |
|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
2,201,000 | 2,635,930 |
120 |
2,635,810 | 0 | (164) | (25,603) |
0.00 |
| 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 5,894,124 | 5,269,972 |
58 |
5,269,914 | 0 | (2,536) | (94,327) |
-- |
|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 公司 |
30,648 | 16,532 |
87 |
16,445 | 0 | (5,763) | (5,679) |
-- |
| 昆山威勤管理有限 公司 |
29,664 | 8,674 |
42 |
8,632 | 10,751 | (10,301) | (10,048) |
-- |
|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 限公司 |
31,278 | 25,994 |
21 |
25,973 | 0 | (996) | (1,159) |
-- |
| 拓豐投資有限公司 | 180,817 | 169,920 |
1 |
169,919 | 0 | (4,189) | (9,781) | (0.05) |
| 威京雙子星(緬甸) 有限公司 |
169,921 | 162,734 |
30 |
162,704 | 0 | (5,901) | (5,622) |
(1.75) |
| 威鋒(緬甸)有限公 司 |
15,434 | 22,782 |
8,247 |
14,535 | 0 | (1,025) | (466) |
-- |
| 盛豐建築投資責任 有限公司 |
622,633 | 739,621 |
119,178 |
620,442 | 0 | (31) | 9 |
-- |
|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
1,860,113 | 2,216,980 |
1,088,098 |
1,128,883 | 2,985 | (21,330) | (47,176)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關係企業如外國公司,相關數字應以換算新台幣列示。
-
註 3:--表有限公司不適用本項目。
-
319 -
特別記載事項
(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聲 明 書
-
一、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係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法令編製。
-
二、本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特此聲明
==> picture [87 x 1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林克銘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日 期: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 320 -
會 計 師 複 核 報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民國一○七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採行必要複核程序予以複核竣
事。由於本會計師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整
體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
依本會計師複核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民國一○七年度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有違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而需作重
大修正或調整之情事。
如財務報告附註五(八)及(十二)所述,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南區
安順部分土地污染案,已依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提出整治計畫及估列相關之整治費用,
前述整治計畫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經台南市政府審議通過,並依計劃進行,第一階段整治工作
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階段,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相關之整治費用。另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該
土地之污染責任歸屬仍有異議,將繼續積極尋求可能之行政與法律救濟。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 picture [191 x 1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88)] [台財證][(] [六][)] [第][18311] [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 321 -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新台幣千元 |
107.12.31 107.12.31 |
資 產 金 額 % 負債及權益 金 額 % |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三及五(一)) $ 16,587,624 18 2100 短期借款(附註五(十)) $ 913,732 1 |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三及五(二)) 1,300,897 1 2130 合約負債(附註五(十八)) 5,578 - |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三及五(二)) 251,629 - 2170 應付帳款 2,255,481 2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三及五(三)) 3,017,333 3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六) 2,491 -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三、五(三)及六) 108,662 - 2200 其他應付款 3,074,747 3 |
130X 存貨(附註三及五(四)) 2,489,581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三及五(十五)) 801,429 1 |
1410 預付款項 1,146,112 1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三、五(十二)及(十四)) 489,579 1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589,910 1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三及五(十)) 863,801 1 |
流動資產合計 25,491,748 27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50,079 - |
非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合計 8,456,917 9 |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三及五(二)) 4,861,274 6 非流動負債: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三及五(二)) 1,978,339 2 2540 長期借款(附註五(十)) 3,810,129 4 |
1551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三及五(五)) 1,027,133 1 2550 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三、五(十二)及(十四)) 2,486,971 3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三及五(七)) 20,487,969 22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三及五(十五)) 8,758,989 9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三及五(八)) 38,350,359 41 2611 長期應付票據(附註五(十一)) 349,729 - |
1780 無形資產(附註三及五(九)) 188,061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115,014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三及五(十五)) 63,221 - 非流動負債合計 15,520,832 16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787,817 1 非流動資產合計 67,744,173 73 負債總計 23,977,749 25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股 本: | 3110 普通股股本(附註五(十六)) 26,998,573 29 |
3200 資本公積(附註五(十六) 1,260,386 1 |
保留盈餘:(附註五(十六))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708,303 2 |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21,575 36 |
3350 未分配盈餘 5,144,764 6 |
40,374,642 44 |
其他權益:(附註三及五(十六)) |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88,212) (1)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1,248,499) (1) |
(1,736,711) (2) |
36XX 非控制權益 2,361,282 3 |
權益總計 69,258,172 75 |
資產總計 $ 93,235,921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93,235,921 100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林克銘 經理人:余建松 會計主管:陳穎俊 |
|---|---|---|---|---|---|---|---|---|---|---|---|---|---|---|---|---|---|---|---|---|---|---|---|---|---|---|---|---|---|---|---|---|---|---|---|---|---|---|---|---|
- 322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三及五(十九)) 5000 營業成本(附註三及五(四)) 5920 加:已實現銷貨損益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附註五(廿一))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五(十一)及五(廿一)) 7050 財務成本(附註五(廿一))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三、五(五)及五(廿一))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三及五(十五))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元)(附註三及五(十七)) 基本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
107年度 金 額 % $ 44,781,832 100 36,249,815 81 8,532,017 19 (3) - 8,532,014 19 1,031,676 2 971,123 2 335,436 1 2,338,235 5 6,193,779 14 1,035,458 2 (246,038) (1) (85,913) - (105,099) - 598,408 1 6,792,187 15 1,021,587 2 5,770,600 13 10,170 - (372,169) (1) (63,561) - (425,560) (1) (96,052) - (96,052) - (521,612) (1) $ 5,248,988 12 $ 4,290,269 10 1,480,331 3 $ 5,770,600 13 $ 3,763,808 9 1,485,180 3 $ 5,248,988 12 $ 1.59 $ 1.58 |
|---|---|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余建松
==> picture [35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林克銘
會計主管:陳穎俊
- 323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七年度
(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奉 經濟部核准設立,註冊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十二號十一樓。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 七月十八日遷址至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以下併稱「合併公 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石油、 氯、磷酸等有關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 其原物料之儲、運、購、銷業務等。其主要產品為丙烯 、己內醯胺、醋酸及尼龍粒等。
二、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 ( ) 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後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合併公司自民國一○七年起全面採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可並於民國一○七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正
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
|---|---|
國際會計準則 |
|
理事會發布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衡 |
2018年1月1日 |
量」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2018年1月1日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2018年1月1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2018年1月1日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2017年1月1日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
2017年1月1日 |
認列」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2018年1月1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之修正 |
2017年1月1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2018年1月1日 |
- 324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合併財務報告未造成重大
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該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收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建造合 -
約」及相關解釋,以單一分析模型按五個步驟決定企業認列收入之方法、時點及金 額。合併公司採累積影響數法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因此,以前期間之 比較資訊無須重編而係繼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及 相關解釋,初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之累積影響數係調整民國一○七年 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
此項會計政策變動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 銷售商品
針對產品之銷售,過去係於商品交付至客戶場址時認列收入,於該時點客戶
已接受該產品,且相關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客戶。於該時點認列收
入,係因該時點收入及成本能可靠衡量、對價很有可能收回,且不再繼續參與對
商品之管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客戶取得對產品之控制時認列
收入。部分接單生產之A產品合約,客戶可控制所有尚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在此情
況下,合併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係於生產該等產品之過程時認列收
入。
(2) 提供勞務
-
合併公司提供服務。若單一協議中之勞務係於不同報導期間提供,過去係以 -
相對公允價值為基礎分攤對價予不同勞務,並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勞務收入。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依勞務之相對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整體服務合約之 對價。合併公司係以單獨銷售該勞務時之訂價為基礎決定單獨售價。 -
(3)
佣 金 -
合併公司依先前之準則判斷所收取之佣金於部分交易中係作為代理人而非主 -
理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以合併公司於特定商品移轉予最終客戶 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為基礎評估,而非以是否暴露於與銷售商品有關之所有權重大 風險及報酬評估。
(4) 建造合約
合約收入過去係於很有可能產生收入且能可靠衡量之範圍內加以認列,包括
合約中同意之原始金額,加計與合約相關之任何變更、請求補償及獎勵給付等。
於認列求償及變更時,係修正合約完成程度或合約價款,並於每一報導日以累積
基礎重評估合約之狀況。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係於合約之求償及變更
已核准時依合約修改處理。
- 325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5) 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並 -
無重大影響。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以下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或 -
IFRS 9
)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以下稱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或IAS 39),修正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 -
由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合併公司採用修正後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一 -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該準則規定於綜合損益表將金融資產之減損列報為單行項 目,先前合併公司係將應收帳款之減損列報於管理費用。此外,合併公司採用修正 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揭露民國一○七年資訊,該等規 定通常不適用於比較期資訊。合併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導致之會計政策重大變動說明如下:
-
(1)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 -
該準則主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價值衡量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三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產 之分類係以持有該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其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並刪除原 準則下持有至到期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分類。依該準則,混 合合約包含之主契約若屬該準則範圍內之金融資產,則不拆分嵌入之衍生工具, 而係評估整體混合金融工具之分類。合併公司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 資產之分類、衡量及相關利益及損失之認列之會計政策說明請詳附註三(八)。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對合併公司之金融負債會計政策無重大影響。
(2) 金融資產之減損
-
該準則以前瞻性之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已發 -
生減損損失模式,新減損模式適用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但不適用於權益工具投資。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信用損失之認列時點早於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下之認列時點,請詳附註三(八)。
(3) 過渡處理
除下列項目外,通常係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產生之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差異數,係認列於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項目,據此,民國ㄧ○六年表達之 資訊通常不會反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因此,與民國ㄧ○七年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揭露之資訊不具可比性。 -
326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下列事項係以初次適用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為基礎評估:-
–判定金融資產係以何種經營模式持有。 -
–先前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指定及撤銷。 -
–部分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作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指 定。
-
-
•若債務證券投資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始適用日之信用風險低,則合併 公司假定該資產自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 -
(4)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次適用日之金融資產分類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第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新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及說明如下(金融負債之衡量種類及帳面金額未改變):
金融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權益工具投資權益工具投資權益工具投資權益工具投資應收款項淨額 |
IAS39 | IFRS9 | |
|---|---|---|---|
衡量種類放款及應收款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註1)備供出售(註2)以成本衡量(註3)以成本衡量(註4)放款及應收款 |
帳面金額 |
衡量種類帳面金額攤銷後成本12,454,235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1,368,65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1,873,478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728,660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3,136,224 攤銷後成本3,946,586 |
|
| 12,454,235 1,368,657 1,873,478 703,521 2,288,514 3,946,586 |
-
註1: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時,該等權益工具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因為合併公司係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監督管理,該 金融資產已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
註2:該等權益工具代表合併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 資產之帳面金額為1,873,478千元。 -
註3:該等權益工具代表合併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該等 資產之帳面金額為728,660千元,且其他權益項目及保留盈餘分別減少16,979千元及增加42,118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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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該等權益工具,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初 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 ○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之帳面金額為3,136,224千元,且保留盈餘增 加847,710千元,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金額分別為806,529千元及41,182千元。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調節
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調節表如下: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以成本衡量)IAS 39期初數加項―權益工具投資:自備供出售轉入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合 計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包括以成本衡量)IAS 39期初數加項-權益工具投資:自備供出售轉入自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入減項-權益工具投資:依權益法認列合 計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應收款項及其他金融資產IAS 39 期初數合 計 |
106.12.31 IAS 39 帳面金額$ 3,657,171 - - $ 3,657,171 $ 2,576,999 - - - $ 2,576,999 $ 16,400,821 $ 16,400,821 |
重分類(2,288,514) - 2,288,514 - (2,576,999) 1,873,478 703,521 - - - - |
再衡量- - 847,710 847,710 - - 25,139 - 25,139 - - |
107.1.1 IFRS 9 帳面金額4,504,881 2,602,138 16,400,821 |
107.1.1保留盈餘調 整 數(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1,989 806,529 808,518 - - 42,118 (6,310) 35,808 - - |
107.1.1 107.1.1 其他權益調 整 數保留盈餘調 整 數(非控制權益)- - (1,989) - - 41,182 (1,989) 41,182 - - - - (16,979) - - - (16,979) - - - - - |
|---|---|---|---|---|---|---|
( 二 ) 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公開發行以上公 司應自民國一○八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於民國一○八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 理事會發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3 號「所得稅務處理之不確定性」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之修正「具有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計畫修正、縮減或清償」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之長期權益」 2019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5-2017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9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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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不致對合併財務報告造成
重大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
該準則將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四號
「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解釋公告第十五號「營業租賃:誘因」及解釋公
告第二十七號「評估涉及租賃之法律形式之交易實質」。
新準則針對承租人採用單一會計處理模式將租賃交易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並以
使用權資產表達其使用標的資產之權利,以租賃負債表達支付租賃給付之義務。此
外,該等租賃相關之費用將以折舊及利息取代現行營業租賃下以直線基礎認列租金
之方式表達。另對於短期租賃及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提供認列豁免規定。出租人之
會計處理則維持與現行準則類似,亦即,出租人仍應將租賃分類為營業租賃或融資
租賃。
(1) 判斷合約是否包含租賃
合併公司簽訂一法律形式非屬租賃之合約,該合約依據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四號評估包含一項設備之租賃,於過渡至新準則時,合併公司得選擇:
-
•針對所有合約適用新準則規定之租賃定義;或 -
•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而不重新評估合約是否為或包含租賃。
合併公司預計於過渡時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豁免租賃定義之重評估,亦即,合
併公司係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前所簽訂之所有合約適用現行規定之租賃定
義。
(2) 過渡處理
合併公司為承租人之合約,得就所有合約選擇:
-
•完全追溯;或 -
•修正式追溯及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
合併公司預計採用修正式追溯過渡至新準則,因此,採用新準則之累積影響
數將認列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之開帳保留盈餘,而不重編比較期資訊。
於採用修正式追溯時,現行準則分類為營業租賃之合約得以個別合約為基
礎,於過渡時選擇是否採用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合併公司評估將採用以下
實務權宜作法:
-
•針對具有類似特性之租賃組合採用單一折現率; -
•依其於初次適用日前刻依據IAS37虧損性合約之評估結果,作為對使用權資產 減損評估之替代方法; -
•針對租賃期間於初次適用日後12個月內結束之租賃,適用豁免而不認列使用權 資產及租賃負債; -
•不將原始直接成本計入初次適用日之使用權資產衡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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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租賃合約包含租賃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下,決定租賃期間時,採用後見之明。 針對合併公司為轉租交易之中間出租人之合約,經評估無須進行任何調整。`
-
(3)
截至目前為止,合併公司評估適用新準則最重大的影響係針對現行以營業租賃承 租辦公處所、工廠廠房及倉儲地點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預估上述差異可 能使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分別增加299,236千元及299,236千元;而對於現行以融資租賃處理之合約則無重大影響。此外,合併公司預期新 準則之適用並不影響其借款合約所約定最大融資槓桿成數之遵循能力。- `惟上述採用新公報之預估影響情形可能因將來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 -
(
三)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 -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已發布及修訂但尚未經金管會 -
認可之準則及解釋。
理事會發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2020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 尚待理事會決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2021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之修正「重大性之定 2020 年 1 月 1 日 義」
對合併公司可能攸關者如下:
發布日 新發布或修訂準則 主要修訂內容 2014.9.1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 闡明當投資者將其子公司移轉與關聯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企業或合資時,若所出售或投入之資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 產構成一項業務,則投資者視為喪失 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對業務之控制,應認列所有利益或損 失;若不構成業務,則應依持股比例 計算未實現損益,將部分利益或損失 遞延認列。
合併公司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司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
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三、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者外,下列會計政
策已一致適用於本合併財務報告之所有表達期間。
一 ( ) 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
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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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編製基礎
1. 衡量基礎
除下列資產負債表之重要項目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為基礎編製:
-
(1)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 -
(2)
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3)
淨確定福利負債(或資產),係依退休基金資產之公允價值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及附註五(十五)所述之上限影響數衡量。 -
(4)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
2. 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
合併公司每一個體均係以各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本
合併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所有以新台幣表達之財務資
訊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 三 ) 合併基礎
合併財務報告編製原則
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主體包含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所控制之個體(即子公司)。
當本公司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個體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
且透過對被投資個體之權力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本公司控制該個體。
自取得子公司控制力之日起,開始將其財務報表納入合併財務報告,直至喪失
控制之日為止。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任何未實現收益與費損,業於編製合併
財務報告時已全數消除。子公司之綜合損益總額係分別歸屬至本公司業主及非控制
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亦然。
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業已適當調整,俾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
策一致。
合併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者,係作為
與業主間之權益交易處理。非控制權益之調整數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公允價值間之
差額,係直接認列於權益且歸屬於本公司業主。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業已適當調整,
俾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一致。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任
何未實現收益與費用,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均已消除。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
及任何未實現收益與費用,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均已消除。
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列入本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包含:
本公司
所持股權 百分比 投資公司名稱 子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107.12.31 說明 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能源產品以外之石油化學產品、 - % 中化興實業設立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 (中化興實業) 電子化學品各種工業氣體、混合氣體 一日,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 等製造分裝買賣 重組,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 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實際資本額為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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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名稱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名稱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欣化學)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綠科)(原名:中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中石化維京)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雙子星)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威名)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威強)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盛豐)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威華) |
業務性質磷酸等有關化學產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肥料之儲、運、購、銷業務等水處理工程、配管工程、儀器及儀表安裝工程、冷凍空調工程及槽車檢修等業務投資控股公司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投資控股公司石化項目之配套設施建設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從事經營建設工程、房地產經營、建築相關技術顧問、租賃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批發等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 |
所持股權百分比107.12.31 說明% 100.00 兆欣化學設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與中化興合併,兆欣為存續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960,000千元。% 100.00 中綠科(原中石化工程)設立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150,000千元。% 100.00 中石化維京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設立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係屬一國際性投資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26,580千元。% 90.87 中華雙子星設立於民國一○○年三月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2,201,000千元。% 100.00 聯化設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191,478千元。% 0.77 威名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130,0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775,000千元。% 44.52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44,920千元。% 97.87 盛豐設立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公司投資越南盾90,000,000千元及增資越南盾368,637,5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越南盾468,637,500千元。% -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華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156,289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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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名稱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 |
子公司名稱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威強)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威華)威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威強)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緯生命科技)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威名)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威華)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威達)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威達石化) |
業務性質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從事生物技術藥品研發及行銷石化項目之配套設施建設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從事諮詢服務從事經營化學材料批發業、化學製品批發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其他燃料批發業 |
所持股權百分比107.12.31 說明% -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強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44,920千元。% 4.02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華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156,289千元。% 55.48 威強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增資人民幣20,0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中化興與兆欣合併,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原中化興持有之威強轉由兆欣持有,截至民國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44,920千元。% 91.10 泰緯生命科技設立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兆欣化學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轉投資泰緯生命科技。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507,399千元。% 99.23 威名設立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130,000千元,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775,000千元。% 95.98 威華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皆為人民幣156,289千元。% 100.00 威達設立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450千元。% 100.00 威達石化設立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6,000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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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名稱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雙子星)拓豐投資有限公司(拓豐)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威京雙子星) |
子公司名稱昆山威勤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威勤)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威聚)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慧澤)拓豐投資有限公司(拓豐)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威京雙子星)威鋒(緬甸)有限公司(威鋒) |
業務性質從事管理顧問服務從事合成纖維材料批發業工程塑料、生產高值化石化下游產品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及技術諮詢服務建築工程、房地產經營、開發及銷售服務 |
所持股權百分比107.12.31 說明% 100.00 威勤設立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6,000千元% 100.00 威聚設立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6,500千元。% 100.00 慧澤設立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六日。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確定收購慧澤,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司經由聯化轉增資人民幣214,955千元,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驗資完成。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人民幣414,955千元。% 100.00 拓豐設立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由中華雙子星增資美金5,670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5,870千元。% 100.00 威京雙子星設立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由拓豐增資美金5,320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5,500千元。% 80.00 威鋒設立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緬幣757,310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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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列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
投資公司名稱本公司本公司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陶朱建設) |
子公司名稱陶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陶朱建設)石富股份有限公司(石富)大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大鷹營造) |
業務性質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宅、商業大樓及廠房出租業務,經營土地開發及遊樂場等有關業務投資投資控股公司係土木、建築工程承包業務 |
所持股權百分比107.12.31 說明% 100.00 陶朱建設設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100,00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產之比例為0.09%。% 100.00 石富設立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美金18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產之比例為0.01%。% 100.00 大鷹營造設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22,500千元,總資產佔合併總資產之比例為0.03%。 |
|---|---|---|---|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 定,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實質關係人之條件,應予以編入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告。
投資公司 業務性質 持股比例 備註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 40.00 % 註一 公司 之生產與銷售
註一:本公司指派人員當選為董事長。
合併公司間所有重大之內部交易均已於合併財務報告中銷除。
( 四 ) 外 幣
1. 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稱報導日)
之外幣貨幣性項目依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其兌換損益係指期初以功能性
貨幣計價之攤銷後成本,調整當期之有效利息及付款後之金額,與依外幣計價之攤
銷後成本按報導日匯率換算金額間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依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重新換算為功
能性貨幣,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除非貨幣性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權益工具、指定為國外
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金融負債或合格之現金流量避險,換算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
異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外,其餘係認列為損益。
2. 國外營運機構
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包括收購時產生之商譽及公允價值調整,係依報
導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依當期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所產
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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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當處分國外營運機構致喪失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與該國外營運機構
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係全數重分類為損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
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係按比例重新歸屬至非控制權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
構之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則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對國外營運機構之貨幣性應收或應付項目,若尚無清償計畫且不可能於可預見
之未來予以清償時,其所產生之外幣兌換損益視為對該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一部
分而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 五 )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資產列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之所有其他資產則列為非
流動資產:
-
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或 -
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 負債受到其他限制者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負債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之所有其他負債則列為非
流動負債:
-
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
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或 -
未具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之負債。負債之條 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
( 六 ) 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及活期存款。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
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銀行透支為可立即償還且屬於合併公司整體現金管理之一部分者,於現金流量表 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項目。 ( 七 ) 建造合約
建造合約指截至報導日止按已執行之合約工作,預期可向客戶收取惟尚未開立帳
單之總金額。依成本加計截至報導日止已認列之利潤,減除已按進度開立之帳單及已
認列之損失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所有與特定專案直接相關之支出,及依正常產能
為基礎分攤因合約活動產生之固定與變動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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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投入成本加計應認列利潤超過工程進度請款,建造合約於資產負債表係表達
為應收建造合約款。若工程進度請款大於已發生成本加計應認列利潤,則該差異於資
產負債表表達為應付建造合約款。
( 八 ) 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適用)
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合併公司僅於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依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
金融資產。
-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係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採有效利率
法以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損失衡量。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及減損損失係認列
於損益。除列時,將累積之利益或損失列入損益。
-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債務工具投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
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
具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前述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基礎所作
成。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
衡量,除債務工具投資之外幣兌換損益、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減損損
失及權益工具投資之股利收入(除非明顯代表部分投資成本之回收)認列於損益
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益項下之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屬債務工具投資
者,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則將
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不重分類至損益。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合併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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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非屬上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產,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衍生性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 時,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得不可撤銷地將符合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條件之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益;後續按公允
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利息收入)認列為損
益。
(4) 經營模式評估
合併公司係以組合層級評估持有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之目的,此係最能反映
經營管理方式及提供資料予管理階層之方式,考量資訊包括:
-
•所述之投資組合政策及目標,及該等政策之運作。包括管理階層之策略是否係 著重於賺得合約現金流量、維持特定利息收益率組合、使金融資產之存續期間 與相關負債或預期現金流出之存續期間相配合或藉由出售金融資產實現現金流 量。 -
•經營模式之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如何評估及如何對企業之主要 管理人員報告 -
•影響經營模式績效(及該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之風險及該風險之管理方 式; -
•該業務之經理人之薪酬決定方式,例如:該薪酬究係以所管理資產之公允價值 或所收取之合約現金流量;及 -
•以前各期出售金融資產之頻率、金額及時點,以及該等出售之理由及對未來出 售活動之預期。
依上述經營目的,移轉金融資產予第三方之交易若不符合除列條件,則非屬
上述所指之出售,此與合併公司繼續認列該資產之目的一致。
持有供交易及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績效之金融資產,係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
(5)
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
依評估目的,本金係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利息係由下列對價 -
組成: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期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信用風險、其他基本 放款風險與成本及利潤邊際。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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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合併公
司考量金融工具合約條款,包括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包含一項可改變合約現金流量
時點或金額之合約條款,導致其不符合此條件。於評估時,合併公司考量:
-
•任何會改變合約現金流量時點或金額之或有事項; -
•可能調整合約票面利率之條款,包括變動利率之特性; -
•提前還款及展延特性;及 -
•合併公司之請求權僅限於源自特定資產之現金流量之條款(例如無追索權特 性)。
(6) 金融資產減損
合併公司針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存出保證金及其他金融資產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
資、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
下列金融資產係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其餘係按存續
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
•判定債務證券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及 -
•其他債務證券及銀行存款之信用風險(例如違約風險發生超過金融工具之預期存 續期間)自原始認列後未顯著增加。
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備抵損失係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所有可能違約事項產生之
預期信用損失。
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於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違約事項所
產生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較短期間,若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短於十二個月
時)。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最長期間為合併公司暴露於信用風險之最長合約期間。
於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時,合併公司考量合理且可佐
證之資訊(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包括質性及量化資訊,及根據合併公
司之歷史經驗、信用評估及前瞻性資訊所作之分析。
若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評等相當於全球所定義之「投資等級」(為標準普爾 之投資等級 BBB- 、穆迪之投資等級 Baa3 或中華信評之投資等級 twA ,或高於該等 級者),合併公司視為該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低。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三十天,合併公司假設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
加。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九十天,或借款人不太可能履行其信用義務支付全額款
項予合併公司時,合併公司視為該金融資產發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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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信用損失為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信用損失之機率加權估計值。信用損
失係按所有現金短收之現值衡量,亦即合併公司依據合約可收取之現金流量與合
併公司預期收取之現金流量之差額。預期信用損失係按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折
現。
於每一報導日合併公司評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證券是否有信用減損。對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
有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事項已發生時,該金融資產已信用減損。金融資產已信
用減損之證據包括有關下列事項之可觀察資料:
-
•借款人或發行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
•違約,諸如延滯或逾期超過九十天; -
•因與借款人之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合約理由,合併公司給予借款人原本不會 考量之讓步; -
•借款人很有可能會聲請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
•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係自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債務工具投資之備抵損失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
不減少資產之帳面金額),備抵損失之提列或迴轉金額係認列於損益中。
當合併公司對回收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係直接減少其金融
資產總帳面金額。通常係指合併公司判定債務人之資產或收益來源不能產生足夠
之現金流量以償還沖銷之金額,然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仍可強制執行,以符合
合併公司回收逾期金額之程序。
(7) 金融資產之除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
該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
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
及支出項下。
當非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合併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
價值為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
除列之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加計已認列
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
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或
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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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適用)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係於本公司成為該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
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
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
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B. 金融資產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此類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股利收入及
利息收入)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此類金融資產係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其他類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原始認
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
除減損損失、按有效利率法計算之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
換損益認列於損益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
益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於除列時,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
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依交
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此類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
投資,則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合併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債務工具投資之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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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金融資
產,包括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原始認列時按公
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減
除減損損失衡量,惟短期應收款項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性之情況除外。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4) 金融資產減損
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每個報導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
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該資產之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金融資產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違約(如利
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
增,及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等。此外,備供出售權益投
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其成本時,亦屬客觀之減損證據。
針對應收帳款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再以組合基礎評估減損。應收款組合
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合併公司過去收款經驗、該組合超過平均授信期間之延
遲付款增加情況,以及與應收款拖欠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
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之相似資產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該減損損
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
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當判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
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備抵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
列於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時,原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利益與損
失金額將重分類為損益。
當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時,若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
客觀地連結至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予以迴轉認列於損
益,惟該投資於減損迴轉日之帳面金額不得大於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應有之攤銷
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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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供出售權益工具原先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迴轉並認列為損益。任何
認列減損損失後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其他權益
項目之項下。備供出售債務工具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若能客觀地連結至減損損失
認列於損益後發生之事項,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損益。
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管理費用。應收帳款以外金融資產之減
損損失及迴升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5) 金融資產之除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
該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計認
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
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當非除列單一金融資產之整體時,合併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價值
為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除列
之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加計已認列於其
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
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之累計利益或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1) 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合併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
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合併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
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合併公司所發行之複合金融工具係持有人擁有選擇權可轉換為股本之轉換公
司債,其發行股份之數量並不會隨其公允價值變動而有所不同。
複合金融工具負債組成部分,其原始認列金額係以不包括權益轉換權之類似
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權益組成部分之原始認列金額則以整體複合金融工具公允
價值與負債組成部分公允價值二者間之差額衡量。任何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依
原始負債及權益之帳面金額比例,分攤至負債及權益組成部分。
原始認列後,複合金融工具之負債組成部分係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
量。複合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原始認列後無須重新衡量。
與金融負債相關之利息及損失或利益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
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金融負債於轉換時重分類為權益,其轉換不產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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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負債係指持有供交易或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係因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
回。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以外之金融負債,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於原始認列
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A.
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並認列相關之利益及損失,而 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 -
B.
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
C.
混合工具含嵌入式衍生工具。
此類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後續評價按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包含相關利息支出)認
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若屬出售借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
無報價權益投資且須交付該權益投資之義務者,以成本衡量,並列報於「以成本
衡量之金融負債」。
合併公司發行且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保證合約及放款承
諾,其利益或損失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
損失。
(3) 其他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包括長短
期借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
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未資本化為資產成本之
利息費用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4) 金融負債之除列
合併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含任何所移轉
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
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5)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合併公司有法定權利進行互抵及有意圖以淨額交割
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並以淨額表達於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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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4. 衍生金融工具
合併公司為規避外幣及利率風險之暴險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原始認列時係按
公允價值衡量,交易成本則認列為損益;後續依公允價值衡量,再衡量產生之利益
或損失直接列入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然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工具,其認列於損益之時點則將視避險關係之性質而定。當衍生工具之公允
價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為負值時,列為金融負債。
嵌入式衍生工具之風險及特性與非屬金融資產主契約之風險及特性並非緊密關
聯,且該等主契約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該衍生工具係視為單獨衍生工
具。
( 九 ) 存 貨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成本包括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的地點及狀態
所發生之取得、產製或加工成本及其他成本,並採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製成品及在
製品存貨之成本包括依適當比例按正常產能分攤之製造費用。
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營業下之估計售價減除估計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
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
( 十 ) 投資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係指合併公司對其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但非控制或聯合控
制者。
合併公司對於關聯企業之聯益採用權益法處理。
在權益法下,原始取得時係依成本認列,投資成本包含交易之成本。投資關聯企
業之帳面金額包括原始投資時所辨認之商譽,減除任何累計減損損失。
合併財務報告包括自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日起至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日止,於進行與
合併公司會計政策一致性之調整後,合併公司依權益比例認列各該投資關聯企業之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
合併公司與關聯企業間之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已在合併公司對該被投資公
司之權益範圍內予以消除。未實現損失之消除方法與未實現利益相同,但僅限於未有
減損證據之情況下所產生。
當合併公司依比例應認列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在關聯企業之權益
時,即停止認列其損失,而僅於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該被投資公司支付款
項之範圍內,認列額外之損失及相關負債。
- 345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關聯企業發行新股時,若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動,並
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其增減數調整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若
此項調整係沖減資本公積,但由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
差額則借記保留盈餘。惟若屬本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其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
權益減少者,先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金額係按減少比例重
分類,其會計處理之基礎與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
同。
( 十一 ) 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指持有供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或二者兼具,而非供正常營業出
售、用於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或作為行政管理目的之不動產,包括營業租賃下所持
有之不動產權益。投資性不動產原始認列時以成本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
投資性不動產之費用,自建之投資性不動產成本包含原料及直接人工、為使投資性不
動產達到可使用狀態之任何可直接歸屬之其他成本及借款資本化成本。後續衡量係採
公允價值模式,將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當投資性不動產用途變更而重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時,以變更用途時之公
允價值作為重分類後之帳面值。
( 十二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 認列與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認列及衡量係採成本模式,依成本減除累計折舊與累計
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資產之支出。自建資產成本包含原
料及直接人工、任何其他使資產達預計用途之可使用狀態的直接可歸屬成本、拆卸
與移除該項目及復原所在地點之成本,以及符合要件資產資本化之借款成本。此
外,成本亦包含因外幣計價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採購,屬現金流量避險有效而自
權益轉入之部分,為整合相關設備功能而購入之軟體亦資本化為該設備之一部分。
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包含不同組成部分,且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
而採用不同之折舊率或折舊方法較為合宜時,則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單獨項
目(主要組成部分)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損益,係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金額與處分
價款之差額決定,並以淨額認列於損益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2. 重分類至投資性不動產
當供自用之不動產變更用途為投資性不動產時,該項不動產係以變更用途時之
公允價值重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用途改變日之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間之差額在
該項不動產先前認列累計減損之範圍內認列於損益,其餘差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
益-重估增值」,並累計於「其他權益項目-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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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後續成本
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後續支出所預期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
合併公司,且其金額能可靠衡量,則該支出認列為該項目帳面金額之一部分,被重
置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予以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日常維修成本於發生時認列
為損益。
4. 折 舊
折舊係依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按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並依資產之各別
重大組成部分評估,若一組成部分之耐用年限不同於資產之其他部分,則此組成部
分應單獨提列折舊。折舊之提列認列為損益。
租賃資產之折舊若可合理確認合併公司將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取得所有權,則依
其耐用年限提列;其餘租賃資產係依租賃期間及其耐用年限兩者較短者提列。
土地無須提列折舊。
當期及比較期間之估計耐用年限如下:
土地改良物 |
2~10年 |
|---|---|
房屋及建築 |
2~60年 |
機器設備 |
2~17年 |
運輸設備 |
2~5年 |
其他設備 |
2~13年 |
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係於每個財務年度結束日加以檢視,若預期值與先 前之估計不同時,於必要時適當調整,該變動按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 十三 ) 無形資產
1. 商 譽
(1) 原始認列
合併公司產生之商譽已包含於無形資產。商譽原始認列之衡量請參閱附註五
(九)。
(2) 後續衡量
商譽係依成本減累計減損予以衡量。關於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商譽之帳面金
額係包含於投資之帳面金額內,且此類投資之減損損失並未分配至商譽及任何資
產,而係作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的一部分。
2. 研究與發展
研究階段係指預期為獲取及瞭解嶄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之活動,相關支
出於發生時認列於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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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階段之支出於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為無形資產;未同時符合
者,於發生時即認列於損益:
-
(1)
完成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將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 -
(2)
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
(3)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
(4)
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
(5)
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6) 歸屬於該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3. 其他無形資產
合併公司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與累計減損衡量之。
4. 後續支出
後續支出僅於可增加相關特定資產的未來經濟效益時,方可將其資本化。所有
其他支出於發生時認列於損益,包括內部發展之商譽及品牌。
攤 銷
攤銷時係以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金額為可攤銷金額。
除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自達可供使用狀態起,依下列
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攤銷,攤銷數認列於損益:
專利技術 5-13 年
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結束日時檢視無形資產之殘值、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若
有變動,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 十四 ) 非金融資產減損
針對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員工福利產生之資產及分類為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
以外之非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評估是否發生減損,並就有減損跡象之資
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若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則合併公司估計該項資產
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以評估減損。
可回收金額為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孰高
者。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則將該個別資產或現金
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整減少至可回收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
於當期損益。
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重新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商譽以外之非金融資產於以前
年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用以決定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有任何改
變,則迴轉減損損失,以增加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至其可回收金額,
惟不超過若以前年度該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
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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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及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每年定期進行減損
測試,並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金額之部分,認列減損損失。
為減損測試之目的,企業合併取得之商譽應分攤至合併公司預期可自合併綜效而
受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若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低於其
帳面金額,減損損失係先就已分攤至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商譽,減少其帳面金額,次就
該單位內各資產之帳面金額等比例分攤至各資產。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於後
續期間迴轉。
( 十五 ) 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認列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使合併公司未來很有可能需要流
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負債準備係以反映
目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折現率予以折現,折現之攤銷則
認列為利息費用。
1. 廠址拆除
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估計之拆除、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應認列為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除役)成本及負債,續後應付拆遷、回復原狀之成本變動,應調整
增減相關資產成本,並按調整後之成本於剩餘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整治費
依據合併公司公佈之環境政策和適用之法規要求,針對受汙染之土地提列整治
費,且於土地遭受污染期間認列相關費用。
- (
十六)收入之認列
收入係按移轉商品或勞務而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衡量。合併公司係於對商品或勞
務之控制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合併公司依主要收入項目說明如
下:
1. 銷售商品
正常活動中銷售商品所產生之收入,係考量退回、商業折扣及數量折扣後,按
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收入係俟具說服力之證據存在(通常為已簽訂銷
售協議)、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價款很有可能收回、相關成本
與可能之商品退回能可靠估計、不持續參與商品之管理及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加
以認列。若折扣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則於銷售認列時予以認列作為
收入之減項。
風險及報酬移轉之時點係視銷售合約個別條款而定。外銷交易主要採起運點交
貨,風險及報酬係於港口將貨品運裝上船時移轉予買方;對於內銷交易,風險及報
酬則通常於商品送達客戶倉庫驗收時移轉。
2. 勞 務
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收入係按報導日之交易完成程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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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合約
合約收入係於很有可能產生收入且能可靠衡量之範圍內加以認列,包括合約簽
訂之原始金額,加計與合約相關之任何變更、請求補償及獎勵給付等。當工程合約
之結果能可靠估計時,與該工程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
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若發生與合約之未來活動相關之
合約成本,該類合約成本在可回收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依合約之性質,完成程度乃依據已完成工作之勘測或合約工作實體之完成比例
計算之。若工程合約之結果無法可靠估計,合約收入僅於預期可回收成本的範圍內
認列,預期合約損失則立即認列於損益。
4. 佣金收入
本集團於交易中扮演居間時,收入係按所收取之佣金淨額認列。
5. 租金收入
投資性不動產產生之租金收益於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所給予之租賃誘因視
為全部租賃收益之一部分,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為租金收入之減少。轉租不
動產產生之收益則認列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6. 財務組成部分
合併公司預期所有客戶合約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時間與客戶為該商品或勞
務付款之時間間隔皆不超過一年,因此,合併公司不調整交易價格之貨幣時間價
值。
( 十七 ) 員工福利
1. 確定提撥計畫
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之提撥義務係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內認列為損益項下之員
工福利費用。
2. 確定福利計畫
非屬確定提撥計畫之退職福利計畫為確定福利計畫。合併公司在確定福利退休
金計畫下之淨義務係分別針對各項福利計畫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福
利金額折算為現值計算。任何計畫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予以減除。折現率係以到期日
與合併公司淨義務期限接近,且計價幣別與預期支付福利金相同之高品質公司債於
財務報導日之利率為主。
企業淨義務每年由合格精算師以預計單位福利法精算。當計算結果對合併公司
有利時,認列資產係以未來得以從該計畫退還之資金或減少未來對該計畫之提撥等
方式所可獲得經濟效益現值之總額為限。計算經濟效益現值時應考量任何適用於合
併公司任何計畫之最低資金提撥需求。一項效益若能在計畫期間內或計畫負債清償
時實現,對合併公司而言,即具有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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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計畫內容之福利改善,因員工過去服務使福利增加之部分,相關費用立即認
列為損益。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再衡量數包含 (1) 精算損益; (2) 計畫資產報酬,但不包 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及 (3) 資產上限影響數之任何變動, 但不包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之金額。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 量數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下。合併公司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 盈餘。
合併公司於縮減或清償發生時,認列確定福利計畫之縮減或清償損益。縮減或
清償損益包括任何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及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3. 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以未折現之基礎衡量,且於提供相關服務時認列為費用。
有關短期現金紅利或分紅計畫下預期支付之金額,若係因員工過去提供服務而
使合併公司負有現時之法定或推定支付義務,且該義務能可靠估計時,將該金額認
列為負債。
( 十八 ) 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企業合併、直接認列於權益或其他綜合
損益之項目相關者外,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損益。
當期所得稅包括當年度課稅所得(損失)按報導日之法定稅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
計算之預計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款,及任何對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的調整。
遞延所得稅係就資產及負債於財務報導目的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暫時性差
異予以衡量認列。下列情況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
-
非屬企業合併之交易原始認列之資產或負債,且於交易當時不影響會計利潤及課稅 所得(損失)者。 -
因投資子公司所產生,且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 -
商譽之原始認列。
遞延所得稅係以預期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當期之稅率衡量,並以報導日之法定稅
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為基礎。
合併公司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
抵:
-
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下列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納稅主體之 一有關; -
(1)
同一納稅主體;或 -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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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同納稅主體,惟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期回收及遞延所得 稅負債預期清償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 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對於未使用之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在 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可供使用之範圍內,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於每一報導 日予以重評估,就相關所得稅利益非屬很有可能實現之範圍內予以調減。 ( 十九 ) 企業合併
合併公司依收購日移轉對價之公允價值,包括歸屬於被收購方任何非控制權益之
金額,減除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之淨額(通常為公允價值)來衡量商
譽。若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則合併公司重新評估是否已正確辨認所有取得之資產及
所有承擔之負債後,始將廉價購買利益認列於損益。
合併公司係依逐筆交易基礎,選擇對非控制權益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或以可辨
認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比例衡量之。
於分階段達成之企業合併中,合併公司以收購日之公允價值重新衡量其先前已持
有被收購者之權益,若因而產生任何利益或損失,則認列為損益。對於被收購者權益
價值之變動於收購日前已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之金額,應依合併公司若直接處分其
先前已持有權益之相同方式處理,若處分該權益時宜將其重分類至損益,則該金額係
重分類至損益。
若企業合併之原始會計處理於合併交易發生之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簡稱報導日)
前尚未完成,合併公司得對於尚未完成會計處理項目以暫定金額報導,該暫定金額於
衡量期間內應予以追溯調整之,或認列額外之資產或負債,以反映於衡量期間所取得
有關於收購日已存在事實與情況之新資訊。衡量期間自收購日起不超過一年。
除與發行債務或權益工具相關者外,與企業合併相關之交易成本均應於發生時立 即認列為合併公司之費用。 ( 二十 ) 每股盈餘
合併公司列示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合併公司 基本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除以當期加權平均流通在 外普通股股數計算之。稀釋每股盈餘則係將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及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分別調整所有潛在稀釋普通股之影響後計算之。本公 司之潛在稀釋普通股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員工股票紅利之估計數。 ( 廿一 )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係以給與合併公司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於其可收
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
-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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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二 ) 部門資訊
營運部門係合併公司之組成部分,從事可能賺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括與合併公
司內其他組成部分間交易相關之收入及費用)之經營活動。所有營運部門之營運結果
均定期由合併公司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以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並評量其績
效。各營運部門均具單獨之財務資訊。
四、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管理階層依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及報導準則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時,必須作出判
斷、估計及假設,其將對會計政策之採用及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之報導金額有所影
響。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存有差異。
管理當局持續檢視估計及基本假設,會計估計變動於變動期間及受影響之未來期間予
以認列。
對於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中,存有重大風險將於次一年度造成重大調整之相關資訊
如下:
一 ( ) 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評價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係採公允價值衡量,係取得外部估價師之鑑價
報告做為評估依據。而評估所使用之假設因子,如折現率及最終報酬率等,若該等假
設因市場與經濟情況之改變而有所變動,可能會影響認列之資產及評價損益金額,相
關之評價資訊,請詳附註五(八)。
合併公司之會計政策及揭露包含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金融、非金融資產及負債。合併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進行獨立公允價值驗證,藉獨立來源資料使評價結果貼近市場狀態、確
認資料來源係獨立、可靠、與其他資源一致以及代表可執行價格,並定期校準評價模型、
進行回溯測試、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
評價結果係屬合理。投資性不動產則由本公司財務部門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合併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之等級
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或間 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假設之相關資訊請詳下列附註: -
一 -
( )
附註五(八),投資性不動產 -
(
二)附註五(廿二),金融工具 -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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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零用金及週轉金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約當現金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7.12.31 |
|---|---|
| $ 140,559 3,003,463 11,006,015 2,437,587 $ 16,587,624 |
原始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銀行定期存款,係為滿足短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
目的,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故列報於現金及約當現金。
合併公司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率風險及敏感度分析之揭露請詳附註五(廿二)。
( 二 ) 金融資產
明細如下: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小 計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小 計合 計 |
107.12.31 |
|---|---|
| $ 1,300,897 4,861,274 6,162,171 251,629 1,978,339 2,229,968 $ 8,392,139 |
按公允價值再衡量認列於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金額請詳附註五(廿一)及五
(十六)。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減資以彌補虧 損 7,698,679 千元,佔其實收資本比率 37.7% ,減資基準日為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 日,依該公司章程規定,不損及特別股依原發行條件既有之股東權益。
合併公司因上列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民國 一○七年度認列之股利收入為 625,787 千元。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 司特別股 156,000 千股,共計 1,560,000 千元,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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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指派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中普公司)之董事於民國一○二年一 月三十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改派為新任董事長,然因合資股東美商Praxair Inc.事後不承認本公司指派之董事當選中普公司董事長,致新任董事長無法 行使職權,又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依公司法進行帳簿查核受阻,該公司新任董事 長及本公司所指派之監察人已代表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副董事及總經理等 提請交付帳簿之訴及請求返還印鑑,業務侵占等民刑訴訟;Praxair Inc.所指派之副 董事偽稱其有行使董事長之權利,並對該公司之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存否訴 訟,並向法院聲請解散中普公司,經法院駁回確定Praxair Inc.所指派之監察人亦違 法召開民國一○二年臨時股東會擬決議解散公司及改選董監事,本公司依法提起撤 銷臨時股東會決議及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訴訟。目前監察人對經理人提起交付 帳簿之訴一、二審勝訴後被告上訴第三審遭駁回,本案發回台北高等法院審理,惟 於民國一○四年收受駁回之判決,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另Praxair Inc.所指派 之副董事對公司新任董事長提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所 指派董事長勝訴,被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本公司指派中 普公司之董事長與中普公司委任關係存在。經濟部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來函說 明依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認林克銘為董事長,並恢復代表人 為林克銘。惟雙方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前均未能依經濟部之要求辦理合法改 選,以致中普公司之董監事缺位。為謀求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旋即依雙方的合資協 議提起仲裁,並依法向法院聲請檢查人與臨管人之設置,未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竟 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准予合資股東美商Praxair Inc.辦理變更登記,無視雙方合 資協議之本旨,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向國際仲裁協會(ICC)提出仲裁救濟,並於民 國一○七年九月三日收受國際仲裁協會之仲裁結果,本公司部分勝訴,並有權受領 民國一○二年中普公司股利。為求本公司之權益保障,本公司對於敗訴部分,復於 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
截至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提供作質押擔保之
情形請詳附註七。
敏感度分析-權益價格風險:
如報導日權益證券價格變動,對綜合損益項目之影響如下:
報導日證券價格 |
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金額稅後損益$ 22,300 61,622 $ (22,300) (61,622) |
|---|---|
上漲1%下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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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減:備抵呆帳淨額 |
107.12.31 $ 692,778 2,780,070 114,178 (461,031) $ 3,125,995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備抵
呆帳變動表如下:
期初餘額(依IAS39)初次適用IFRS 9之調整期初餘額(依IFRS 9)減損損失迴轉外幣換算損益期末餘額 |
107年度$ 488,001 - 488,001 (6,588) (20,382) $ 461,031 |
|---|---|
合併公司威華及威強對於上海同業媒化集團有限公司未依合同支付所有欠款提起
訴訟,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已全數提列
備抵呆帳。相關訴訟及評估情形請詳附註八(六)。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應收票據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
形。
( 四 ) 存 貨
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燃料商品存貨在建房地合計 |
107.12.31 |
|---|---|
| $ 699,993 313,838 1,335,480 24,721 104,709 10,840 $ 2,489,581 |
- 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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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營業成本組成分別為:
銷貨成本存貨跌價、報廢及呆滯損失存貨盤盈淨額因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淨額 |
107年度$ 35,821,429 140,104 22,881 295,345 (29,944) $ 36,249,815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存貨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
形。
( 五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合併公司於報導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示如下:
子公司關聯企業合計合併公司所享有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彙總如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份額 |
107.12.31 $ 81,666 945,467 $ 1,027,133 107 年度$ (105,099) |
|---|---|
-
合併公司所享有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彙總如下: -
合併公司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財務資訊彙總如下,未依合併公司持有之所有權比 例作調整:
總資產總負債收入本期淨利 |
107.12.31 $ 2,266,578 (54,801) $ 2,211,777 107 年度$ 321,761 $ (226,387) |
|---|---|
合併公司並無任何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承擔關聯企業之或有負債,或對關聯企業
之負債負有個別責任而產生之或有負債。
4. 擔 保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提供作質押擔
保之情形請詳附註七。
-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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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企業合併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透過收購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之股份而取得對該公司之控制,該公司為一家工塑產品相關之製造公司。 移轉對價為現金356,869千元,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受之負債於收購日之公允價
值明細如下: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47,222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4,032 | |
其他應收款 |
6,090 | |
存貨 |
4,994 | |
其他流動資產 |
100,137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200,245 | |
無形資產 |
156,655 | |
短期借款 |
(265,345) | |
應付帳款 |
(219) | |
其他應付款 |
(860,584) | |
其他流動負債 |
(142) | |
長期借款 |
(179,895)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213,190 |
因收購認列之商譽如下: |
||
移轉對價 |
$ | 356,869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213,190) | |
商譽 |
$ | 143,679 |
-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透過收購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90%之 股份而取得對該公司之控制,該公司為一家房地產建設工程公司。 -
移轉對價為現金119,573千元,所取得之資產及所承受之負債於收購日之公允價 -
值明細如下:
值明細如下: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132,857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132,857 |
因收購認列之商譽如下: |
||
移轉對價 |
$ | 119,573 |
非控制權益(以可辨認淨資產按非控制權益之 |
13,284 | |
比例衡量) |
||
可辨認資產之公允價值 |
(132,857) | |
商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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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合併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折舊及減損損失變動明細如下:
成本或認定成本: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透過企業合併取得增 添處 分移 轉其 他匯率影響數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折舊及減損損失: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透過企業合併取得本年度折舊處 分移 轉匯率變動之影響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帳面價值:民國107年12月31日 |
土地$ 5,730,777 - - - - - - $ 5,730,777 $ - - - - - - $ - $ 5,730,777 |
土地改良物271,654 - - (3,465) 19,599 - - 287,788 214,968 - 4,981 (3,463) - - 216,486 71,302 |
房屋及建築2,670,060 812,580 2,574 (25,640) 364,293 - (21,335) 3,802,532 1,135,544 73,979 123,084 (22,745) - (3,061) 1,306,801 2,495,731 |
機器設備46,226,002 706,580 1,896 (552,635) 1,106,548 - (22,137) 47,466,254 37,154,138 166,795 1,329,776 (532,220) (510) (6,988) 38,110,991 9,355,263 |
運輸設備72,018 - 1,285 (5,389) 4,755 - (290) 72,379 58,440 - 5,148 (4,725) 386 (200) 59,049 13,330 |
其他設備669,638 33,427 45,189 (3,470) 11,451 - (1,336) 754,899 445,658 9,998 76,405 (2,955) 124 (528) 528,702 226,197 |
未完工程3,366,709 - 2,946,515 (13,593) (1,506,646) - (59,650) 4,733,335 - - - - - - - 4,733,335 |
累計減損總 計- 59,006,858 - 1,552,587 - 2,997,459 - (604,192) - - - - - (104,748) - 62,847,964 2,154,331 41,163,079 - 250,772 - 1,539,394 (16,365) (582,473) - - - (10,777) 2,137,966 42,359,995 (2,137,966) 20,487,969 |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供作質押
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七。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董事會議通過大陸投資案,並於民國一○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及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本公司赴 大陸投資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相關事宜。投資總金額為人民幣 2,388,000 千元(約新 台幣 112 億元)資本金分次到位,主要係建立石化相關產品(包括粗苯加氫、環已酮、 尼龍 6 等)之生產廠房及設備。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實際投資金額 分別為人民幣 775,000 千元,已投入興建廠房及購置生產設備之金額為人民幣 670,251 千元。
( 八 ) 投資性不動產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變動明細如下:
成本或認定成本: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變動數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帳面金額:民國107年12月31日 |
土 地$ 38,211,181 120,452 $ 38,331,633 $ 38,331,633 |
房屋及建築總 計15,351 38,226,532 3,375 123,827 18,726 38,350,359 18,726 38,350,359 |
|---|---|---|
- 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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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收益法評價者
合併公司下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係採收益法評價,其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
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等級。相關重要契約條款及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標 的 |
高雄市前金區 |
|---|---|
重要契約條款 |
無 |
當地租金行情 |
550元~700元 |
相似標的租金行情 |
549元~596元 |
目前狀態 |
閒置 |
過去收益數額 |
0元~ 0元 |
收益資本化率 |
5.415% |
折現率 |
4.380% |
委外或自行估價 |
委外估價 |
估價事務所 |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
估價師姓名 |
柯鳳茹 |
估價日期 |
107/12/31 |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 10,640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4 條,其估價程序為推算有效總收入、推算總費用、 計算淨收益、決定折現率及計算收益價格。上述參數之估計係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 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之相關資料,經由綜合研判其持續性、穩定 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以確認資料之可用性及合理性。未來各期收入(現金流入) 及費用(現金流出)之變動狀態係依據勘估標的歷史收支(現金流量)、相同產業或具 替代性比較標的收支(現金流量)、閒置或損失比率及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支所 決定。總收入減除總費用後之客觀淨收益則係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 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折現率之決定係採風險溢酬法,係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 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一般 性財貨之投資報酬率為基準,調整該投資財貨與標的個別特性之差異後予以決定。 本次折現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 加三碼 1.845% 為基準,並考量標的之收益情形、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管理上 之難易程度等因素,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加計風險溢酬 1.200% ,以決定標 的之折現率為 4.380% 。而收益資本化之推估則參考比較標的之淨收益除以價格後, 經加權平均計算收益資本化率為 5.415% 。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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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者
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中之下列土地因尚未開發無法以收益法評價,依編製準則
第九條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價,相關評價資訊如下: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標 的 |
台南市安南區 |
高雄市前鎮區其他9,612,970 2,717,238 18% 12%~25% 3.810%~3.930% 0.71%~4.38%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詹繡瑛、古健輝黃俞瑄、古健輝、詹繡英、柯鳳茹107/12/31 107/12/31 31,970,281 1,348,683 |
|---|---|---|
估計銷售總金額利潤率資本利息綜合利率估價事務所估價師姓名估價日期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
7,968,120 23% 1.790%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黃火明107/12/31 $ 5,020,755 |
上述各項土地之開發計畫重點包括確定土地開發內容、預期開發時間、調查各
項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現況勘察並進行環境發展程度之調
查及分析等。經評估各項景氣指標、人口及就業情形、利率及市場供需等總體經濟
因素,尚無重大異常波動,據此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以求得開發前或建築
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投資性不動產包含數個出租予他人之不動產。每一租賃合約均包括原始不可取消
之租期,其後續租期則與承租人協商,且未收取或有租金,相關資訊(包括租金收入
及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請詳附註五(十四)。
截至民國一○七年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提供作質押擔保之
情形請詳附註七。
本公司台南及嘉義部份土地,前台鹼公司時分別出租予農 ( 漁 ) 民,並依約定收取 地租。該等土地若因收回自營或出售而終止契約時,應依契約規範或土地相關法規處 理,部份個案或有可能發生補償,如有發生補償時,本公司將依個案情況於實際發生 當時評估及認列可能相關之金額及其費用或損失。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第一季與部 分農(漁)民終止契約,並達成協議給予補償金,金額計 50,425 千元。
-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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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
-
沿革: -
(1)
原係民國二十七年日本統治時期之鐘淵曹達株式會社之鹼氯工廠。 -
(2)
台灣光復後政府接收修建,成立國營事業台鹼公司安順廠繼續營運,政府並於民 國五十年代以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核准該廠另生產用於除草劑與木材防腐防黴劑 等之五氯酚與五氯酚鈉產品之投資計畫與預算。 -
(3)
民國七十一年初因營運因素奉行政院經濟部命令關廠裁撤。 -
(4)
民國七十二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 司與台鹼公司合併,本公司因而接管該已關廠裁撤之台鹼公司安順廠土地。 -
(5)
本公司於奉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無生產營運、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 目前據調查檢測已知部分區段土地含有汞及戴奧辛污染。部分區段土地經台南市 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及九十三年三月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
(6)
台南市政府等政府單位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 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利義務,而應負本土地之污染整治責任,惟本公 司於奉行政院經濟部命合併接管後至今從未使用該土地,對此污染行為人之認 定,本公司有異議,並進行下列行政或司法救濟途徑: -
A.
向行政院經濟部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遭行政院經濟部拒絕。 -
B.
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行政院經濟部賠償本公司10,077千 元。 -
C.
本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再審判決駁回。經本公司提起釋憲申請, 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由大法官作成釋字714號解釋,其認為土污法之溯及既 往規定並無違憲,惟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依土污法負擔整治義務,則 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 -
D.
本公司以釋字解釋內容進行相關訴訟。 -
(7)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及二月分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09722000130號函 及南市府環水字第09722003360號函要求本公司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提 出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
A.
本公司依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 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 ○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一○ 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 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 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目前台南市環保局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審議通 -
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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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並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台南市政府公告核定。依據整治技術及實際執
行順序調整,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提送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著重第二階
段整治規劃,並納入第二次變更計劃未完成項目,目前已於民國一○七年一月
三日核定通過。
- B.
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1,600,000千元,同時需開始進 行後續10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 經費1,356,000千元。
2. 延伸訴訟:
(1) 整治代墊費
-
A.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09722004430號函 要求本公司限期繳納由台南市政府及行政院環保署代土地污染行為人墊付之調 查評估及應變必要措施各項費用88,786千元,逾期加計二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該費用本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估列於民國九十六度,並基於法令規定 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以土地關係人身分先行繳納。本公司對該代墊費用及污染 行為人有異議,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提起行政救濟,高雄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判決應繳納費用88,430千元,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提出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年九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經高雄高等法 院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超過76,066千元部分撤銷,民國一○二年十二月雙方 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民國一○四年四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超過203千元部分暨該訴訟費用均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理。已確定 撤銷部分356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已於民國一 ○六年一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判決確定,其中 新台幣1,135千元費用不需由本公司負擔。 -
B.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南市府環水字第09822013680號函要 求本公司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17,962千 元,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09822035440號函要求本公司 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納前述費用,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底估列 該費用,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提起行政救濟,並基於法令規定於台南市政府 要求期限先行繳納前述費用。民國一○○年三月經訴願駁回,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民國一○一年九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超過17,867千元部分駁回,經上 訴,民國一○二年九月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於民國一○ 四年十月七日判決超過7,068千元部分均撤銷,本案已上訴救濟。已確定撤銷部 分95千元已由台南市政府全數退還入帳。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收受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將事實再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
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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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年九月以府環水字第1000700466號函要求本公司繳納 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畫代為支應費用16,095千元,及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以府環水字第1010242670號函要求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 日前繳納前述費用,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 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一年四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代為支應費用 超過新臺幣119千元部分均撤銷,兩造於民國一○三年九月提起上訴,惟遭最 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台南市政府命本公司繳納超過新台幣6,498千元部分撤銷,再經最高 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判決確定。 -
D.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以南市府環水字第1020383681B號來函,要求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計 劃代為支應費用26,530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二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經駁回,本公司於 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宣 判,本公司擬針對不利部分再行上訴救濟,惟民國一○六年三月宣判駁回本公 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起再審救濟,法院於同年十月駁回 本公司之再審救濟,本案終結。 -
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以96年判字第1953號判決認定本公司為汙染行 為人,要求繳納100年監督管理代支應費用27,444千元。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 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三年三月提起訴願救 濟,經訴願機關駁回,本公司不服,同年九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僅需支付新台幣154千元,惟台南市政府不服 提起上訴救濟,本公司基於公司權益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於民國一○七年二月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
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以南市府府環土字第10504498726號函,要求本 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前繳納,貴府自稱代本公司所支應「102年度 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並依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43條第1項向本公司請 求支付新台幣63,271千元乙事。基於法令規定本公司於台南市政府要求期限內 先行繳納前述費用,並於民國一○五年六月提起訴願救濟遭駁後,已於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獲得部份勝訴判決,為維 本公司之權益,本公司已針對不利之部分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向最高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救濟。 -
364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2)
台南市政府主張本公司未照整治進度實施 -
A.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南市府環稽字第1030133470號函,以本公 司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前 繳納新台幣200千元罰鍰。惟查,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錯誤,上開處分內容顯 然違法,故本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經民國一○三年六 月行政院環保署駁回訴願,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台南 地方法院簡易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及同年八月判決駁 回,本公司依法提起再審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判決 駁回,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救濟中,惟於民國一○六年六月收受駁回本公司請 求之判決,本公司已於同年七月提起再審上訴救濟,經再審法院於同年十月駁 回本公司之請求,全案已終結。 -
D.
台南市政府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4060004號函,以本公 司未依核定之「土壤污染整治址場污染整治計畫」內容執行,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本公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前 繳納罰鍰新台幣1,000千元。惟查,前開處分內容顯然違法,本案已於民國一○ 四年八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 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一 月獲得勝訴判決,本案終結。 -
E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5050004號行政處 分認定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八日之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稽查記錄中戴奧辛 汙染質量削減率未達41%,未依整治變更計畫內容實施,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 染整治法(以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 定裁罰本公司新台幣200千元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 講習2小時。惟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 裁罰之虞,本案已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民國一○五年十月 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收受法院駁回判決,本公司依法已於同年八月提起 上訴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七年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案確定終結。 -
F.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稽字第1050527601號函附105.05.19府環土裁字第第105050004號裁處書處分要求,限期本公司於一○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補正(指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達41%),故按次連續處 罰。依據違反土水法第22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裁罰基準附表項次十一規 定,加計裁罰金額600千元及環境講習4小時(前次200千元加計400千元)。惟 查,前開處分內容未依整治計劃查核時間點進行查核,有違法裁罰之虞,且本 案與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5050004號行政處分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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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依法提起訴願救濟,並於民國一○六年五
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已於同年六月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於同年十一月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同年十二月聲明上訴,並
於一○七年七月十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我司上訴,本案確定終結。
-
G.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以府環稽字1060401792號附府環土土裁字106040007號裁處書裁處本公司整治進度戴奧辛汙染質量削減率未達82%而裁處 本公司新台幣200千元罰鍰。惟查本公司已完成13.51公頃(即污染面積縮減比率 為36.4%)已超越第二次變更計畫36%之目標。台南市政府未就此考量,僅以單 一工項未達查核目標即予裁罰,顯有違反比例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六 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八月行政院環保署訴願駁回,本公司考量訴訟經濟, 於同年八月決定不續行救濟,本案終結。 -
H.
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以府環土字第1060630217號附府環土土裁字106060012號裁處書裁處以本公司第三次整治變更計畫書視同未提出為由,而 裁處本公司新台幣1,000千元罰鍰。惟查以土污法及施行細則並無 「 視同 」 之用 語,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本案已於民國一○六年七月提起訴願救濟,並於同年 十月收受訴願決定駁回,本公司於同年十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 濟。
3. 其他:
- (1)
本公司對台南市安南區之安順土地污染責任之歸屬仍有異議,將繼續積極尋求可 能之行政與法律救濟。
鑒於釋字第 714 號解釋理由書指摘汙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 義務,非屬土污法規範範疇,並考量前台鹼為國營事業,所屬安順廠由經濟部、 台灣省政府、中油等指揮監督、支配營運並取得利益,實質上應屬國家行為,其 所造成之汙染卻要求私法人繼受。是以向台南市政府申請認定其等始為實際污染 人或潛在汙染行為人,並應命繳納相關費用暨返還本公司歷年繳納之費用。經台 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作成拒絕之表示,本公司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提起訴願救濟,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一○四年三月撤回原處分,因此行政院 環保署作成不受理決定。原處分機關撤回前開處分同時另為拒絕處分,本公司於 民國一○四年四月依法對新處分提起訴願救濟,於民國一○四年八月訴願決定不 受理,惟有多處違誤,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 公司之請求,本公司依法已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繫屬最高 行政法院。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已投入及估列相關之控制與處理費 及整治費用為 3,428,237 千元。前述整治費用係本公司依目前可能情形所做之評估 認列,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 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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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順宿舍指定古蹟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以民 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文資處字地 1031053448A 號函指定為直轄市市定古 蹟,惟該行政處分存有諸多疑義,本公司不服,依法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提起 訴願救濟,民國一○四年八月文化部訴願決定書撤銷本公司四筆土地為指定古蹟 部分,其餘部分本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又爰安順宿舍區經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為市定古 蹟,本公司不服,依法提出訴願,經文化部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訴願決定撤 銷 4 筆地號,文化局再依該訴願決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重新公告,本 公司對該二次公告不服,再提訴願救濟,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收到訴願決 定駁回本公司之請求,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救濟,民國一○六年一月法 院判決駁回,本公司審酌法院駁回之理由,符合本公司請求之目的,故擬不再上 訴救濟,全案終結。
(3) 安順古蹟竊占案
本公司所有「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經台南市政府指定 為直轄市市定古蹟,然被告吳明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私人物品大量 堆置於本公司所有之台南市安南區鹿耳里北汕尾 2 路 661 巷 3 弄 15 號宿舍旁土地,而 涉有竊占不動產之疑。本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經台南地檢署送調解不成立 後,於民國一○五年五月收到地檢署起訴書,於同年九月收到法院判決:吳○○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台幣 5,973 千元,惟吳○○提起上訴救 濟,經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宣判:處吳○○有期徒刑 4 個月,沒收犯罪所得 新台幣 176 千元(全案終結)。
台鹼新村土地:
1. 沿革:
於民國七十五年與當時社區居民簽訂協議,以居民遵守協議為前提,將本公司
所有之高雄市鳳山區新甲段土地,無償供公共設施使用。
2. 延伸訴訟:
嗣經業務巡檢發現,前開土地遭住戶增建違建占用,有違反當時本公司與該社
區居民所訂定之無償做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協議。經多次溝通並未改善,為善盡資產
管理責任,並符合本公司股東期望,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依法提起訴訟,請
求拆除違建返還土地,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請求,惟前開判決違法,本
公司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提起上訴救濟,經高雄高等法院民國一○五年七月判
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本公司依法於同年八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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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
1. 沿革:
-
(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 段540、541、543及味王段489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 之樹林廠土地,該公司自民國五十一年設廠,於民國六十四年關廠,民國七十二 年四月行政院經濟部命令當時同為中油公司子公司之國營事業之本公司與台鹼公 司合併。 -
(2)
其後讓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 公告為「土壤污控制場址」。 -
(3)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一○○年三月北環水字第1000010000號函以本公司 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台鹼公司之權 利義務,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
(4)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1001001329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全案於民 國一○六年八月判決確定終結。 -
因中油公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24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 -
故於民國一○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 污染控制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 查,目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
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用 273,750 千元。惟, 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 估調整認列。
2. 延伸訴訟:
惟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 此污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民國一 ○一年八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份及其訴願決定,惟新北市環保局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判決顯有違法,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依法提起上 訴,民國一○四年一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於民國一○四年二月提起再審救 濟,民國一○四年六月再審之訴駁回,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查部分裁定移送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審理,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 服,並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 全案終結。再者,系爭土地汙染行為人部分,考量釋字第 714 號解釋作成,向新北 市環保局申請重為認定,惟經其作成拒絕處分,本公司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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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全案終結。另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於北環水字第 1013081065 號函文要求本公司 仍應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該局核 定,遂於民國一○二年二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場址)」土 壤污染控制計畫」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符法令。另,為明確原處分效力, 依法提起停止執行聲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 九 ) 無形資產
合併公司無形資產之成本、攤銷及減損損失明細如下:
成 本: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企業合併取得本期取得其 他處 分匯率變動影響數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攤銷及減損損失: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企業合併取得本期攤銷處 分匯率變動影響數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帳面價值: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商 譽$ 5,444 - 143,679 - - (1,133) $ 147,990 $ - - - - - $ - $ 147,990 |
電腦軟體成本5,233 908 1,579 - - (147) 7,573 1,089 59 945 - (20) 2,073 5,500 |
專利權及商標總 計68,389 79,066 50,883 51,791 141 145,399 - - (16,815) (16,815) - (1,280) 102,598 258,161 53,639 54,728 8,434 8,493 12,332 13,277 (6,378) (6,378) - (20) 68,027 70,100 34,571 188,061 |
|---|---|---|---|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無形資產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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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長短期借款
合併公司長短期借款之明細、條件與條款如下:
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擔保銀行借款-慧澤無擔保銀行借款-中石化擔保銀行借款-威華擔保銀行借款-威名信用狀借款-中石化合計流動非 流 動合計 |
107.12.31 | 107.12.31 | |
|---|---|---|---|
幣別 |
利率區間 |
到期年度金 額一○八年~一一○年$ 2,480,000一○八年442,533 一○八年600,000 一一三年300,569 一一二年1,714,560 一○八年50,000 $ 5,587,662 $ 1,777,533 3,810,129 $ 5,587,662 |
|
| NTD RMB NTD RMB RMB NTD |
1.43%~1.9556% 5.655%~6.2225% 1.38%~1.814% 4.9%~5.047% 5.047%~5.488% 4.49%~5.047% |
本公司為償還既有借款暨擴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 以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所需,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與兆豐銀行等七家金融機 構簽訂為期五年之聯合授信合約,聯貸總額度為新臺幣 4,350,000 千元。
-
甲項授信:中期擔保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2,900,000千元。係供償還既有借款暨擴 充產能、機器設備更新及維修或支應各項工程費用之所需,得分次動用,但不得循 環動用。動用期間自首次動用起算至屆滿3年之日止。 -
乙項授信:中期放款,授信額度新臺幣1,450,000千元。係供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之 所需,於授信案期間得分次循環動用。 -
聯合授信合約約定於借款期間內,本公司須在年度終了及半年度時遵循下列特定之 財務比率要求及其他遵循事項,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七。 -
(1)
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比率,應維持於100%(含)以上; -
(2)
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淨值),應維持於100%(含)以下; -
(3)
合併財務報表之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加折舊加攤銷加利息費用加污染或訴訟 所提損失之總額除以利息費用),應維持於2倍(含)以上。 -
於各該會計年度有未符合本合約任一款之財務比率與限制約定情事時,應以自該不 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次一期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日為改善期 間,借款人於該改善期間內改善完成者,則不視為違反財務承諾。惟借款人應自該 不符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起,至該改善期間屆滿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 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餘額,依本合約第七條第三項約定之適用利率再加碼年利 率0.05%計付利息。如未於期限改善完成,自改善期間屆滿日起,至借款人提出符 合財務承諾之合併財務報告公告日止後之次一應付利息日止,就本授信案各項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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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依合約利率再加碼年利率 0.05% 計付利息,並得依本合約之違約情事辦理。 本公司民國一○五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不符合上述利息保障倍數之要求,故本公 司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起,依合約利率再加碼 0.05% 計付利息,本公司民國 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相關財務比率已符合上述要求。
-
甲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於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三年之日 為第一期清償本金,其後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共分五期清償,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 每期應分別清償甲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15%,第五期清償甲 項授信動用期間屆滿日之未清償本金餘額之40%。 -
乙項授信本金之清償期限,約定為:借款人應於各次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到期日完全 清償。 -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聯合授信合約未動支額度為2,250,000千 -
元,有關擔保情形,請詳附註七。
本公司為因應資金調度需求,與銀行簽訂中長期擔保授信合約,截至民國一○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額度為 130,000 千元,動支額度為 380,000 千元,尚未動支額 度為 6,000 千元,其中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金額為 380,000 千元。前述有關擔保情形 詳附註七。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另與金融機構簽訂短期授信額度為 6,650,000 千元,未動支額度為 3,650,445 千元。
子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130,000 千元、 美金 6,000 千元及人民幣 1,083,840 千元,動支額度為人民幣 683,706 千元,尚未使用借 款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130,000 千元、美金 6,000 千元及人民幣 400,134 千元。有關提供之 擔保情形,請詳附註七。
合併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銀行借款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七。 ( 十一 ) 應付長期票券
合併公司應付長期票券之明細如下:
107.12.31
| 107.12.31 | ||
|---|---|---|
應付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應付商業本票減:應付長期票券折價合 計 |
保證或承兌機構 |
發行期間金 額107.11.09~108.01.08 $ 100,000 107.11.16~108.01.15 50,000 107.11.30~108.01.18 50,000 107.11.26~108.02.25 50,000 107.12.20~108.03.20 100,000 350,000 (271) $ 349,729 |
中華票券中華票券國際票券大慶票券兆豐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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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配合業務之需要,與票券公司簽訂長期擔保合約,於授權額度內可循環 發行。民國一○七年度間之利率區間為 0.5% ~ 1.1513% 。 有關提供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七。
- (
十二)負債準備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流 動非流動 |
廠址拆除$ 1,686,580 $ - 1,686,580 $ 1,686,580 |
整治費967,414 473,629 493,785 967,414 |
員工福利負債合計322,556 2,976,550 15,950 489,579 306,606 2,486,971 322,556 2,976,550 |
|---|---|---|---|
-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底依台南市政府規定提出「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 治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依整治計畫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基秘字第277號函釋估列相關之整治費用1,647,200千元,前述土壤污染整治計畫 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正式審議通過。民國一○一年提出整治變更計畫並於民國一○ 一年七月二日核定,第一階段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完成,後續十年進入整治第二 階段,提出第二次變更計畫呈送台南市政府審議,並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台南市政府函知原則同意通過,依規定辦理公開陳列。至民國一○三年九月第一 階段已投入整治費用約1,600,000千元,同時需開始進行後續十年經第二次變更計劃 通過後之整治工作,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估列經費1,356,000千元。請詳附註五 (八)所述。 -
2.(1)
新北市樹林區東山段540地號等四筆土地,原係台鹼公司之樹林廠土地,其後讓 售予中油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該土地公告 為「土壤污控制場址」,及民國一○○年三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水字第1000010000號函以本公司係合併台鹼公司之存續公司,認定本公司為污染行為 人,並要求本公司提出後續處置方式。 -
(2)
民國一○○年八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北環水字第1001001329號函要求本公 司完成調查工作及擬定污染控制計畫書送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惟 本公司自奉命合併後就該土地從無生產、開發、使用或造成污染之行為。對此污 染行為人之認定,本公司有異議,於民國一○○年八月提起行政救濟。因中油公 司倉儲預定地異動因素,搬遷期程需展延24季,整治工作排程順延,故於民國一 ○六年四月提出「原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部分廠址)」土壤污染控制 計畫書(變更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函知同意備查,目 前依變更計畫執行中。依財務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於民國一○○年估列相關整治費 用273,750千元。惟,未來若因內外在因素等變動影響,致整體整治費用可能產生 重大差異時,將予以評估調整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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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營業租賃
合併公司以營業租賃出租不動產。不可取消租賃期間之未來應收最低租賃款情形
如下:
一年內一年至五年五年以上 |
107.12.31 $ 10,890 43,560 1,815 $ 56,265 |
|---|---|
民國一○七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產生之租金收入為 13,334 千元。
( 十四 ) 員工福利
1. 確定福利計畫
合併公司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與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之調節如下: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 |
107.12.31 $ 976,135 (675,820) $ 300,315 |
|---|---|
合併公司之負債準備由淨確定福利負債及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所組成。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付專業經理人退休金為 5,759 千元。
合併公司之確定福利計畫提撥至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每位員工之退休支付,係依據服務年資所獲得之基數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
均薪資計算。
(1) 計畫資產組成
合併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退休基金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
稱勞動基金局)統籌管理,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基金之
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收益。
截至報導日,合併公司之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計 678,451 千元。 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運用之資料包括基金收益率以及基金資產配置,請詳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網站公布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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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變動如下: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確定福利義務現值變動如下: |
||
|---|---|---|
107年度 |
||
1月1日確定福利義務 |
$ | 1,116,724 |
計畫支付之福利 |
(198,155) | |
公司直接支付之福利 |
(26) | |
當期服務成本及利息 |
32,138 | |
前期服務成本-計畫之修正 |
(2,638) | |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 |
28,092 | |
12月31日確定福利義務 |
$ | 976,135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確定福利計畫資產現值之變動如下: |
||
107年度 |
||
1月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797,167 |
已提撥至計畫之金額 |
36,168 | |
計畫支付之福利 |
(191,274) | |
計畫資產預計報酬 |
10,640 | |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計畫資產報酬(不含當期利息) |
23,119 | |
12月3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 | 675,820 |
)認列為損益之費用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列報為費用之明細如下: |
||
107年度 |
||
當期服務成本 |
$ | 17,398 |
其他 |
(114) | |
前期服務成本 |
(2,638) | |
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之淨利息 |
4,100 | |
| $ | 18,746 | |
營業成本 |
$ | 18,905 |
推銷費用 |
(1,053) | |
管理費用 |
886 | |
研究發展費用 |
8 | |
| $ | 18,746 | |
計畫資產實際報酬 |
$ | 20,667 |
(3)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
(4) 認列為損益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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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精算假設
合併公司於財務報導結束日用以決定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重大精算假設如
下:
下: |
|
|---|---|
折現率未來薪資增加 |
107年度 |
| 0.75%~1.2% 0.3%~3% |
合併公司預計於民國一○七年度報導日後之一年內支付予確定福利計畫之提 撥金額為 13,727 千元。
確定福利計畫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1.00 年〜 12.73 年。
(6) 敏感度分析
計算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時,合併公司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
日相關精算假設,包含折現率、員工離職率及未來薪資變動等。任何精算假設之
變動,均可能重大影響合併公司確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採用之主要精算假設變動對確定福利義務現
值之影響如下:
107年12月31日折現率未來薪資增加 |
對確定福利義務之影響增加0.25%減少0.25%$ (13,912) 35,045 35,445 (13,605) |
|---|---|
上述之敏感度分析係基於其他假設不變的情況下分析單一假設變動之影響。
實務上許多假設的變動則可能是連動的。敏感度分析係與計算資產負債表之淨確
定福利負債所採用的方法一致。
本期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與前期相同。
2. 確定提撥計畫
合併公司之確定提撥計畫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依勞工每月工資 6% 之提 繳率,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此計畫下合併公司提撥固定金 額至勞工保險局後,即無支付額外金額之法定或推定義務。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確定提撥退休金辦法下之退休金費用為 47,477 千元, 已提撥至勞工保險局。
-
合併公司認列為損益之費用係由退休金費用及專業經理人退休金費用所組成。民國 一○七年度認列之專業經理人退休金費用為5,759千元。 -
短期帶薪假負債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帶薪假應計負債為 15,950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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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所得稅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明細如下: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產生調整前期之當期所得稅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暫時性差異之發生及迴轉未認列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之變動所得稅費用 |
107年度$ (1,028,337) (4,572) (1,032,909) (559,368) 570,690 11,322 $ (1,021,587) |
|---|---|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下的所得稅費用為 0 千元。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利之關係調節如下:
稅前淨利依本公司所在地國內稅率計算之所得稅免稅所得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暫時性差異之變動永久性差異之變動前期高(低)估未分配盈餘加徵其他合 計1. 未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除役負債工程整治費汙染整治費備抵呆帳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退休金課稅損失其他 |
107年度$ 6,792,187 $ (1,593,434) 1,479 564,986 358,215 (4,572) (348,269) 8 $ (1,021,587) 107.12.31 $ 71,366 239,744 727,670 319,484 782,907 (641) 6,192,964 465,528 $ 8,799,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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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一○五年度。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併公司尚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課稅損失,其扣除期限如下:
(1) 本公司
)本公司 |
|
|---|---|
虧損年度 |
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331,035 民國一一三年度2,132,246 民國一一四年度1,815,587 民國一一五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14,388 民國一○九年度16,878 民國一一○年度29,657 民國一一一年度50,227 民國一一二年度27,419 民國一一三年度43,032 民國一一四年度44,291 民國一一五年度52,322 民國一一六年度76,894 民國一一七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10,195 民國一一二年度44,139 民國一一三年度445,328 民國一一七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5,646 民國一一五年度30,270 民國一一六年度38,049 民國一一七年度 |
民國一○三年度民國一○四年度民國一○五年度)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年度民國九十九年度民國一○○年度民國一○一年度民國一○二年度民國一○三年度民國一○四年度民國一○五年度民國一○六年度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中華雙子星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年度民國一○二年度民國一○三年度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年度民國一○五年度民國一○六年度民國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
(2) 泰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中華雙子星股份有限公司
(4) 中石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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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西元二○一三年度西元二○一五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預計申報數))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三年度西元二○一四年度西元二○一五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四年度西元二○一五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五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
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86 西元二○一八年度36,740 西元二○二○年度45,975 西元二○二一年度21,869 西元二○二二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9,398 西元二○一八年度9,238 西元二○一九年度17,892 西元二○二○年度21,170 西元二○二一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1,148 西元二○一九年度1,062 西元二○二○年度1,168 西元二○二一年度1,442 西元二○二二年度410 西元二○二三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47,766 西元二○二二年度28,128 西元二○二三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570 西元二○二○年度2,065 西元二○二一年度1,991 西元二○二二年度5,830 西元二○二三年度 |
|---|---|
(6)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7)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8)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9) 漳州威達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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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昆山威勤管理有限公司
虧損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虧損年度西元二○一五年度西元二○一六年度西元二○一七年度西元二○一八年度(預計申報數) |
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1,351 民國二○二一年度6,311 西元二○二二年度9,901 西元二○二三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1,886 西元二○二一年度1,129 西元二○二三年度尚未扣除之虧損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413 西元二○二○年度287,896 西元二○二一年度218,472 西元二○二二年度204,054 西元二○二三年度 |
|---|---|
(11)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 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借記(貸記)損益表其他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土地增值準備 |
| $ 8,754,736 4,253 - $ 8,758,989 |
遞延所得稅資產: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借記(貸記)損益表借記(貸記)其他綜合損益其他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課稅損失$ 9,358 1,651 - - $ 11,009 |
確定福利計畫7,360 (2,329) 5,302 - 10,333 |
其他合計28,227 44,945 13,652 12,974 - 5,302 - - 41,879 63,221 |
|---|---|---|---|
-
兩稅合一相關資訊,已依總統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頒布所得稅法修正案自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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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資本及其他權益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 26,998,573 千元,每股面額 10 元,發行股數為 2,699,857 千股。前述額定股本總額皆為普通股。
10元,發行股數為2,699,857千股。前述額定股本總額皆為普通股。 |
||
|---|---|---|
12月31日期末餘額(即期初餘額)1. 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其他合計 |
普通股 |
|
107年度 |
||
| 2,699,857 | ||
| 107.12.31 | ||
| $ 1,242,245 18,141 $ 1,260,386 |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需優先填補虧損後,始得按
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
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得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2. 保留盈餘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完納稅捐、彌補累積
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
依下列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本公司為高資本密集
之產業,且處於多變與競爭激烈經營環境,營運深受全球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影
響,盈餘之分派,須考量公司之營運發展、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兼顧股東利益與
公司財務規劃,得將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保留之或提撥為特別盈餘公積,以求財務穩
定與永續發展;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股票股
利之發放比例不高於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本公司總負債對總資產之比率
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法令另有規定時,得不受此限。
(1) 法定盈餘公積
依民國一○一年一月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就稅後純益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直至與資本總額相等為止。公司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以
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惟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
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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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盈餘公積
-
本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依金管會民國一○ -
三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規定,就首次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 衡量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為21,224,233千元,本公司 -
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股東常會決議,以此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1,958,584千 -
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項特別盈餘公積為21,224,233千元。 本公司每年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A.
就當年度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 淨增加數,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 期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分派,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有減少或處分投 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國一 -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 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為3,867,293千元。 -
B.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規定,就 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 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市價如有回升部分,得就該部分金 額依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C.
依金管會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與第一段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餘額之差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 餘。
(3) 盈餘分配
-
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經股東會決議民國一○六年度之盈餘分配 -
為0千元。 -
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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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權益
3.其他權益 |
||||
|---|---|---|---|---|
國外營運機 |
||||
構財務報表 |
||||
換算之兌換差額 |
備供出售投資 |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 (392,378) | (788,734) | |
追溯調整 |
- | (18,968) | ||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淨資 |
(74,880) | |||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
161 | - | ||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換算差額之份額 |
(21,115)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
- | (408,318) | ||
工具未實現損益 |
||||
採權益法之子公司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 | 31,082 | ||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
||||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 | (63,561) | ||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 | (488,212) | (1,248,499) | |
(十七)每股盈餘 |
||||
民國一○七年度,本公司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如下: |
||||
107年度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損 |
$ | 4,290,269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
2,699,857 | |||
| $ | 1.59 | |||
稀釋每股盈餘(元) |
||||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損(稀釋) |
$ | 4,290,269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 |
2,699,857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員工股票紅利之影響 |
13,371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動在外股數(調整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影響數後) |
2,713,228 | |||
| $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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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客戶合約之收入
1. 收入之細分
合併公司主要經營為化學品及其衍生物之製造及相關化學品與其原物料之儲、
運、購、銷業務等,有多個產業部門。合併公司主要地區別資訊及產品別資訊,請
詳附註十三(二)及(三)。
2. 合約餘額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含關係人)減:備抵損失合約負債 |
107.12.31 $ 692,778 2,780,070 (455,515) $ 3,017,333 $ 5,578 |
|---|---|
應收帳款及其減損之揭露請詳附註五(廿二)。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合約負債期初餘額於民國一○七年度認列為收入之金額 為 5,253 千元。
( 十九 ) 收 入
合併公司收入明細如下:
商品銷售
107年度 |
|
|---|---|
| $ | 44,781,832 |
( 二十 ) 員工及董事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3%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2% 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鎖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 金為之。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
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員工酬勞估列金額為 146,409 千元,董事酬勞估列金額為 97,606 千元,係以本公司各該段期間之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金額乘 上本公司章程所訂定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成數為估計基礎,並列報為民國一○ 七年度之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如董事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股票酬勞之股數 計算基礎係依據董事會決議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計算。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員工酬勞實際分派金額為 118,850 千元,董事酬勞與實際分配情形並無差異, 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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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一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 其他收入
合併公司之其他收入明細如下:
利息收入附買回債券押金設算息銀行存款股利收入租金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利益及損失合併公司之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如下:外幣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淨損益投資性不動產評價損失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損失)手續費支出其他損失 |
107年度 |
|---|---|
| $ 7,130 364 200,898 647,745 13,334 56,340 109,647 $ 1,035,458 107 年度 |
|
| $ 3,970 6,094 (6,998) 119,574 242,864 (51,443) (560,099) $ (246,038) |
2. 其他利益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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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務成本
合併公司之財務成本明細如下:
利息費用銀行借款押金設算息其他( 廿二)金融工具1. 金融工具之種類(1) 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其他資產合 計(2) 金融負債短期借款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應付款項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券其他負債合 計 |
107年度$ (77,237) (16) (8,660) $ (85,913) 107.12.31 |
107年度$ (77,237) (16) (8,660) $ (85,913) 107.12.31 |
|---|---|---|
| $ 6,162,171 2,229,968 16,587,624 3,125,995 223,244 $ 28,329,002 107.12.31 |
||
| 107.12.31 | ||
| 913,732 863,801 4,338,338 3,810,129 349,729 149,012 $ 10,424,741 |
913,732 863,801 4,338,338 3,810,129 349,729 149,012 |
2. 信用風險
(1) 信用風險之暴險
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代表最大信用暴險金額。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最大信用風險金額為 28,329,00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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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風險之集中情況
合併公司之銷售對象有顯著集中在少數客戶之情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合併公司應收帳款總額之 74% 係由十一家客戶組成。本公司「客戶信 用評估小組」已建立授信政策,客戶信用評估小組可就個別客戶所提供之最近兩 年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評估所需之資料,參考外部信用評 等機構之評等報告,併考量本公司賒銷風險,資金狀況及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 景氣循環,客戶所處產業狀況、規模、上市櫃及信譽,以及客戶所提供之擔保品 等綜合因素考量,給予信用評等及釐訂個別客戶之賒銷額度,且此限額須定期覆 核。未符合公司基準信用評等之客戶僅得以預收基礎與公司進行交易。
(3) 減損損失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針對所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採用簡
化作法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亦即使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為此衡量目
的,該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係按代表客戶依據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能力
之共同信用風險特性予以分組,並已納入前瞻性之資訊。合併公司台灣地區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分析如下:
未逾期逾期0~30天逾期31~120天逾期121~365天逾期超過一年 |
應收帳款帳面金額$ 3,081,593 27,822 7,320 909 355,204 $ 3,472,848 |
加權平均預期信用損失率備抵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0~4% 100,311 - - - - - - 100% 355,204 455,515 |
|---|---|---|
3. 流動性風險
下表為金融負債之合約到期日,包含估計利息但不包含淨額協議之影響。
107年12月31日非衍生金融負債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其他流動負債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浮動利率借款固定利率借款長期應付票券 |
帳面金額$ 2,257,972 1,756,527 11,282 110,735 1,550,000 4,037,662 349,729 $ 10,073,907 |
合 約現金流量2,257,972 1,756,527 11,282 110,735 1,607,245 4,591,889 350,000 10,685,650 |
6個月以內2,257,972 1,566,969 11,282 99,201 411,652 867,678 350,000 5,564,754 |
6-12個月- 189,558 - 9,023 210,987 316,672 - 726,240 |
1-2年- - - 226 421,974 100,394 - 6,917,321 |
2-5年超過5年- - - - - - 765 1,520 562,632 - 2,388,072 919,073 - - 7,281,355 920,593 |
|---|---|---|---|---|---|---|
合併公司並不預期到期日分析之現金流量發生時點會顯著提早,或實際金額會
有顯著不同。
-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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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匯率風險
(1) 匯率風險之暴險
合併公司暴露於重大外幣匯率風險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如下:
金融資產貨幣性項目美金越南盾緬幣人民幣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美金金融負債貨幣性項目美金人民幣英鎊 |
107.12.31 | |
|---|---|---|
外幣$ 84,694 547,757,982 567,650 1,034,171 30,320 $ 12,601 549,812 3 |
匯率台幣30.710 2,600,971 0.0013 725,068 0.0199 11,353 4.470 4,622,754 30.710 931,121 30.710 386,971 4.470 2,457,660 40.110 127 |
|
(2) 敏感性分析
合併公司之匯率風險主要來自於以外幣計價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 借款、應付公司債及應付帳款等,於換算時產生外幣兌換損益。於民國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新台幣相對於美金、歐元、港幣、越南盾、緬幣及人民幣升值 1% ,而其他所有因素維持不變之情況下,民國一○七年度之稅後淨利將增加 40,923 千元;民國一○七年之其他綜合損益將增加 9,311 千元。
5. 利率分析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衍生及非衍生工具於報導日之利率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 利率負債,其分析方式係假設報導日流通在外之負債金額於整年度皆流通在外。合 併公司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增加或減少 1% ,此亦 代表管理階層對利率之合理可能變動範圍之評估。
若利率增加 1% ,在所有其他變數維持不變之情況下,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之淨利將減少 16,500 千元。
6. 公允價值
合併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
之等級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A.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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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 或間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C.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
(1)
金融工具之種類及公允價值 -
合併公司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包括公允價值等級資 -
訊,但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者,及於 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依規定無須揭露公允 價值資訊)列示如下:
107年12月31日金融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流動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其他資產非金融資產投資性不動產金融負債短期借款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款項長期應付票券其他負債 |
帳面價值$ 16,587,624 1,300,897 251,629 4,861,274 1,978,339 3,125,995 223,244 38,350,359 $ 66,679,361 $ 913,732 863,801 3,810,129 4,338,338 349,729 149,012 $ 10,424,741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
第一級- 1,165,590 251,629 - 1,539,419 - - - 2,956,638 - - - - - - - |
第二級- - - - - - - - - - - - - - - - |
第三級合 計- - 135,307 1,300,897 - 251,629 4,861,274 4,861,274 438,920 1,978,339 - - - - 38,350,359 38,350,359 43,785,860 46,742,498 - - - - - - - - - - - - - - |
|||
(2) 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合併公司之放款及應收款、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於合併財務報表中之帳面金額趨近於其公允價值。
-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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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
合併公司參考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狀況與營運結果之分析、最近交易價格、相 -
關權益工具於非活絡市場之報價、類似工具於活絡市場之報價及可比公司評價乘 數等資訊決定評價輸入值,並定期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 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
(3.1)
非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允價 -
值,例如上市(櫃)公司股票及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合併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依類別及屬性 -
列示如下:
-
無公開報價之債務投資工具:係使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估算公允價值,
其主要假設為藉由將被投資者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按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
投資風險之報酬率予以折現後衡量。
-
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係使用淨資產價值法,其主要假設係以被投資 -
者之每股淨值為基礎衡量。
(3.2) 衍生金融工具
-
係根據廣為市場使用者所接受之評價模型評價,例如折現法及選擇權定 -
價模型。 -
(4)
民國一○七年度未有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衡量間移轉之情形。 -
(5)
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初次適用IFRS 9調整期初餘額(依IFRS 9)購買處分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數認列於損益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投資性不動產$ 38,226,532 - 38,226,532 - - 4,253 119,574 $ 38,350,359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指定衍生金融資產156,603 - 3,136,225 - 3,292,828 - 1,998,060 - (455,940) - - - 161,633 - 4,996,581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 |
|---|---|---|---|
原始認列時指定156,603 3,136,225 3,292,828 1,998,060 (455,940) - 161,633 4,996,581 |
|||
| - 666,841 666,841 - - - (227,921) 438,920 |
-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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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必須根 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與調整。若無法自行開發評價模型時,則以交易對手之報價 作為公允價值。依據 IFRS13 規定,對於被歸類在公允價值層級中第 3 等級之公允 價值衡量,企業應提供有關用於公允價值衡量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 訊。企業無須創造量化資訊以遵循此揭露規定,若量化之不可觀察輸入值並非企 業於衡量公允價值時所建立(例如當企業使用不加調整之先前交易價格或第三方定 價資訊)。合併公司無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合併公司投資之部份無活 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投資皆屬之。合併公司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 級之投資性不動產,其公允價值之決定係依國際財務報導編製準則規定,委由專 業估價機構依市場證據之支持而進行價值之評定(請詳附註五(八)之說明)。因實 務上無法充分掌握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與公允價值之關係,故未揭露量化資訊。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述資產之公允價值計 43,785,860 千元。
合併公司公允價值衡量歸類為第三等級主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權益證券投資。
合併公司多數公允價值歸類為第三等級僅具單一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僅無
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具有複數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
投資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因彼此獨立,故不存在相互關聯性。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列表如下:
項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評價技術淨資產價值法 |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與公允價值關係•淨資產價值•缺乏市場流通性折價為10%~30% •不適用•缺乏市場流通性折價愈高,公允價值愈低 |
|---|---|---|
- (7)
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評價流程
合併公司公允價值衡量使用不可觀察之輸入值,及可觀察輸入值須依據不可
觀察之參數作重大調整者其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該等級之輸入值來源主要
係外部估價出具之鑑價報告(價格函)。後續再針對評價結果進行檢核,以確保與
評價來源一致性及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投資性不動產則依金管會公告之評價方法及參數假設委由外部估價師鑑價。
-
(8)
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對合理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合併公司對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係屬合理,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 -
無使用自建評價模型,故無需執行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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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三 ) 財務風險管理
概 要
合併公司因金融工具之使用而暴露於下列風險:
-
(1)
信用風險 -
(2)
流動性風險
(3) 市場風險
本附註表達合併公司上述各項風險之暴險資訊、合併公司衡量及管理風險之目
標、政策及程序。進一步量化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各該附註。
2. 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全權負責監督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架構。以負責發展及控管合併公司之
風險管理政策,並定期報告其運作。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建置係為辨認及分析合併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設
定適當風險限額及控制,並監督風險及風險限額之遵循。風險管理政策及系統係定
期覆核以反映市場情況及合併公司運作之變化。合併公司透過訓練、管理準則及作
業程序,以發展有紀律且具建設性之控制環境,使所有員工了解其角色及義務。
合併公司之審計委員會監督管理階層如何監控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
遵循,及覆核合併公司對於所面臨風險之相關風險管理架構之適當性。內部稽核人
員協助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扮演監督角色。該等人員進行定期及例外覆核風險管理控
制及程序,並將覆核結果報告予審計委員會。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合併公司因客戶或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財
務損失之風險,主要來自於合併公司應收客戶之帳款及銀行存款。
- (1)
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合併公司之信用風險暴險主要受每一客戶個別狀況影響。惟管理階層亦考量
合併公司客戶基礎之統計資料,包括客戶所屬產業及國家之違約風險,因這些因
素可能會影響信用風險。
合併公司已建立授信政策,在給予標準之付款及運送條件及條款前,須針對
每一新客戶個別分析其信用評等。合併公司之覆核包含,若可得時,外部之評
等,及在某些情況下,銀行之照會。採購限額依個別客戶建立,係代表無須經風
險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最大未收金額。此限額經定期覆核。未符合集團基準信用評
等之客戶僅得以預收基礎與合併公司進行交易。
合併公司設置有備抵呆帳帳戶以反映對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及投資已發生
損失之估計。備抵帳戶主要組成部分包含了與個別重大暴險相關之特定損失組成
部分,及為了相似資產群組之已發生但尚未辨認之損失所建立之組合損失組成部
分。組合損失備抵帳戶係根據相似金融資產之歷史付款統計資料決定。
-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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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係由合併公司財務部門衡量並監控。由於合併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
約他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資等級及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
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信用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係合併公司無法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清償金融負債,未能履
行相關義務之風險。合併公司管理流動性之方法係盡可能確保合併公司在一般及具
壓力之情況下,皆有足夠之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之負債,而不致發生不可接受之損
失或使合併公司之聲譽遭受到損害之風險。
5.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價格變動,如匯率、利率、權益工具價格變動,而影響合併
公司之收益或所持有金融工具價值之風險。市場風險管理之目標係管控市場風險之
暴險程度在可承受範圍內,並將投資報酬最佳化。
本公司為管理市場風險,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並因此產生金融負債。所有交易
之執行均遵循風險管理委員會之指引。
(1) 匯率風險
-
合併公司暴露於非以各該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計價之銷售、採購及借款交 -
易所產生之匯率風險。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以新台幣為主。該等交易主要之計 價貨幣有新台幣、美元及人民幣。 -
合併公司之應收外幣款項與應付外幣款項之部份幣別相同,此時,若干部位 -
會產生自然避險效果,因此,合併公司未對此進行避險。
(2) 利率風險
-
合併公司之利率風險來自長、短期借款。本公司所發行之長期公司債為固定 -
利率,故無利率市場波動風險及公允價值利率風險。按浮動利率計算之長、短期 借款使本公司承受現金流量利率風險,但大部分風險被按浮動利率持有之現金及 約當現金抵銷。
(3) 其他市價風險
合併公司除了為支應預期之耗用及銷售需求外,並未簽訂商品合約;該等商
品合約非採淨額交割。
( 廿四 ) 資本管理
-
合併公司之資本管理目標係保障繼續經營之能力,以持續提供股東報酬及其他利 -
害關係人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降低資金成本。 -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合併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減資退還股東股 -
款、發行新股或出售資產以清償負債。 -
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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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與同業相同,係以負債資本比率為基礎控管資本。該比率係以淨負債除
以資本總額計算。淨負債係資產負債表所列示之負債總額減去現金及約當現金。資本
總額係權益之全部組成部分(亦即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加上淨負
債。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報導日之負債資本比率如下:
負債總額減:現金及約當現金淨負債權益總額資本總額負債資本比率 |
107.12.31 $ 23,977,749 (16,587,624) $ 7,390,125 $ 69,258,172 $ 76,648,297 % 9.64 |
|---|---|
六、關係人交易
一 ( ) 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於本合併財務報告之涵蓋期間內與合併公司有交易之關係人如下:
關係人名稱 |
與合併公司之關係 |
|---|---|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人董事 |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中工保全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工程之子公司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
全體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
合併公司主要管理階層 |
新加坡璐彩特公司韓國分公司 |
聯屬公司 |
英國璐彩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聯屬公司 |
( 二 ) 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
本公司為合併公司及合併公司之子公司之最終控制者。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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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應收關係人款項
合併公司應收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
帳列項目關係人類別其他應收款其他關係人2. 應付關係人款項合併公司應付關係人款項明細如下:帳列項目關係人類別應付帳款其他關係人其他應付款關聯企業其他應付款其他關係人3. 其他關聯企業其他收入保全費用租金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費用租金支出 |
107.12.31 $ 4 107.12.31 $ 1,601 4,976 4,548 $ 11,125 107 年度$ 46 (23,978) 4 1,043 (882) (4,814) |
|---|---|
本公司出租土地及建築物予關係人,請參閱附註五(八)。
-
合併公司與子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簽訂委託建築房屋合約書,約定為高雄市 商四住宅大樓案之興建,由合併公司提供土地,子公司負責委託設計、發包、興建 與銷售、交屋、保固等,合併公司依合約將支付工程管理費用,子公司依每月實際 支出實支實付,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支付任何工程管理費 用。 -
合併公司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工程服務合約,依實際工作結算支付服 務費用。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包予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未完工 程合約總價為1,532,800千元,尚未支付金額為1,376,787千元,存入保證金為22,850千元。 -
合併公司與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工程服務合約,依實際工作結算支付服 務費用。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包予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未完工 程合約總價為17,700千元,尚未支付金額為14,497千元。 -
394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民國一○七年度,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加坡璐彩特公司韓國分公司 代理銷售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所發生之銷售佣金支出為11,505千 元,上述費用列入銷售及管理費用。 -
民國一○七年度,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予其他關係人之技術服務費 為3,766千元,上述費用列入銷售及管理費用。
( 四 ) 主要管理階層人員交易
主要管理階層人員報酬包括:
主要管理階層人員報酬包括: |
|
|---|---|
短期員工福利退職後福利 |
107年度 |
| $ 270,104 7,533 $ 277,637 |
七、質押之資產
合併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之資產帳面價值明細如下: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併公司提供下列各項資產等項目分別作為綜
合授信合約及其他用途之擔保品。
資產名稱 |
質押擔保標的 |
107.12.31 | |
|---|---|---|---|
定期存款 |
取得碼頭優先使用權履約保證、購料 |
$ | 100,338 |
保證、購置機器設備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長、短期綜合融資額度、聯貸案及訴 |
4,453,343 | |
訟擔保 |
|||
投資性不動產 |
聯貸案、中長期綜合融資額度及長期 |
5,995,969 | |
應付票券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長期應付票券 |
1,378,279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長期應付票券 |
915,400 | |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長期應付票券 |
477,405 | |
融資產 |
|||
存出保證金 |
訴訟法院擔保金 |
91,557 | |
海域使用權 |
長期綜合融資額 |
625,190 | |
| $ | 14,037,481 |
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另提供一合併子公司之股票作為長期應 付票券之擔保,股數為 4,000 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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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
|---|---|---|
(一)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開立未到單信用狀餘額分別如下: |
||
| 107.12.31 | ||
美金 |
$ | 44,131 |
台幣 |
1,095,000 | |
人民幣 |
32,264 |
-
(
二)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金融機構資金融通、銷貨履約、採購付款及研發 計畫開立存出保證票(本票)及存出保證函之總金額為13,748,669千元及美金20,000千 元。 -
(
三)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簽訂之重大建造工程及整治工程合約總價 款為8,511,323千元,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付款金額為4,219,235千元 。 -
(
四)截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與台灣中油(股)公司簽訂苯、丙烯、熔 硫等之購買合約,合約約定本公司可於一定數量內購買上述產品,價格以台灣中油 (股)公司當月牌價為計算基礎,購料條件採預付購料款或國內信用狀等方式。 -
(
五)1.地價稅 -
(1)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陸續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本公司高雄市前鎮訓練中 心土地自民國八十九年起改按其他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公司因對法令適用之依據 有疑義,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駁回。前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本公司均已悉數依法繳納。 -
(2)
另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上述提起行政救濟之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就本公司部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已於民國一○○年一月悉數解除。 -
(3)
本公司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356號等20筆土地及興邦段4號等土地14筆 土地共計34筆土地,因遭受污染,經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 稱土污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致本公司所有之 土地依法完全不能且無法利用,乃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之規定分別申請民國 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之地價稅減免及複查, 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復核與規定不符,並開立稅單,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民國九十八、九十九、一○○、一○一、一○二年及一○三年度均遭駁回確 定,本公司擬於搜集相關資料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
396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2. 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
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因高雄八一氣爆 事件災後重建工程,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八日遂以高市府水市一字第 10335137100 號處分,命本公司配合其強制斷管作業,並禁止本公司在災區所有之 石化管線恢復使用,本公司不服前開處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依法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民國一 ○六年二月提起上訴。
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案
因高雄八一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高雄煉油廠)函:廢止 79 年 12 月 15 日 (79)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950129 號及 80 年 4 月 13 日 (80) 高市工養處管線證字第 050076 號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因該廢止 處分之部分管線為本公司所有且當初委由台灣中油公司建置,本公司遂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及十一月依法向高雄市政府提起撤銷原處分訴願救濟。 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經高雄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本公司於民國一○四年四 月合併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一○六年 三月判決駁回,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七年 五月判決駁回我方請求,全案終結。
4. 高雄氣爆損失補償案
為前開高雄氣爆強制斷管案及高雄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及管線使用道路許可廢止
案均係涉及行政機關「合法廢止,依法應與損失補償」之情形,為維公司合法權
益,本公司於一○七年二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5. 股權買賣爭議案
本公司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執行本公司與美商 PPG 及 GGC (現已合併為 Axiall 公司)簽訂之三方補充協議」:出售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股權共 6,400,000 股,出售價款為美金 100,000 千元,折合新台幣約 3,225,000 千 元,預計處分利益為新台幣 2,838,761 千元後,本公司隨即通知 Axiall 公司履行志氯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買賣。然本公司多次去函要求 Axiall 公司履行協議,惟 Axiall 公司 一再拖延,本公司遂民國一○五年八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Axiall 於民國一 ○五年九月提交答辯狀,並對 PPG 提起參加之訴,同年十月 PPG 外部律師表示願意 與本公司洽談買賣股權合約。民國一○六年二月底 PPG 與本公司簽署合約,本公司 已於同年四月收取美金 100,000 千元,並轉讓股票,完成買賣交易。惟針對利息等相 關求償則持續向 Axiall 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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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六 ) 或有負債
本公司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一○三年二月分別與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簽定土地租賃契約計三筆,租賃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石化油品 儲運中心S12S15碼頭後線土地,並投資興建石化油品儲運設施,以為進出口及轉運 之石化油料裝卸、儲運...等用途。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於民國一 ○六年十二月底前交付土地予本公司,租期自交付之日起算25年,本公司應於期滿 有優先續租權利。本公司依約需於土地交付之日起,支付土地租金每年分別為1,650千元 、2,565千元及1,493千元,並自土地交付之日滿3年6個月起,支付年管理費分 、
別為 10,654 千元 24,605 千元及 12,329 千元。本公司並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及一○ 三年二月分別以定存單 5,000 千元及 13,000 千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民國一○四 年八月基於投資計劃調整,縮減營運規模,致其中一筆土地之履約保證金 8,000 千元 無法返還。台灣高雄港務分公司於一○六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土地交付程序,本公司 開始執行土地鑽探與地質改良工程,並開始支付二筆土地之租金,每年分別為 1,650 千元及 1,493 千元。
-
高階經理人糾紛案件 -
(1)
勞資糾紛
本公司前高階經理人等,因未辦理職務交接逕行離職,其等民國一○二年七
月一日起未執行職務,經本公司發函請求履約未果,本公司董事會遂於民國一○
二年十月份解任之。詎料,其等據勞工身分以勞基法請求本公司給付退休金,經
雙方調解不成立,其分別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向台北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提
起退休金等給付之民事訴訟。
劉君部份,民國一○四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高階經理人契約終止, 但適用本公司已失效之員工退休辦法,本公司應給付劉君 4,572 千元,本公司不服 原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判決駁回兩造之請求,本 公司不服,已於同年四月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救濟審理中。
張君部份,民國一○四年九月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兩造間委任關係並未合法終 止,自難生本公司退休辦法所規定退休效力,張君請求無據,但依雙方合約本公 司應給付薪資給張君新台幣 35 千元,張君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二審法院於民國 一○五年七月駁回張君請求,張君於同年八月再上訴第三審。
(2) 洩密案
因擅自離職之經理人涉犯業務侵占、竊取業務秘密之嫌,為確保本公司權
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全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地檢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偵
查終結並且起訴相關被告,另因此所生之民事求償訴訟亦已提告於台北地方法院
以及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一○七年六月,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對造針對假扣押所
提之再抗告。提存之擔保金請詳附註七。
- 398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3. 被控業務過失案
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頭份廠旁恆誼化工廠發生氣爆致工人灼傷,進而演 變成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事故發生地點位居工業區公共大排處,經採樣鑑識疑含 有超標物屬本公司排放,應告訴人要求將本公司經理人列為被告,本案業經苗栗地 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害人提起再議,台中高檢署發回苗栗地檢署續查中。今民 國一○四年二月恆誼公司受傷勞工僅以本公司及經理人等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 償 6,920 千元,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惟於同年九月,雙方同意停止審判,民國一○ 五年二月恢復審理程序,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 部分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獲得勝訴判決,惟對造不服提起上訴救濟,全案目前繫 屬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4. 上海同業合同詐欺案
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轉投資公司威華及威強向楊浦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合同欠款。後雙方經法院成立,然由於上 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調解書履行第一期的金額還款,威華及威強於 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向楊浦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並遂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 公司所有之煤焦油進行查封,共計扣得煤焦油 5,216 噸,已出售 4,777 噸。後續威華 及威強公司與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將就未現實之債權持續談判交涉,並請該 公司提出更具體之還款計畫,威華及威強公司已分別提列應收帳款減損損失人民幣 19,274 千元及 8,276 千元。此外,威華及威強亦針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相關 人等涉嫌合同詐欺等刑事罪嫌乙事,向公安報案,然先前公安機關認為我方提交資 料不足,不予立案,後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份重新委託大陸律師協助向上海公安局 以及上海市經濟偵查大隊重新遞交報案材料(即舉報書),現由兩單位進行調查中。
本公司轉投資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同中華工程公司申請甄選「C1、D1聯 合開發投資案」,因台北市捷運局無預期函知30日內開立開發資金全額之融資保證 書等不合理之審定條件,致台北市政府以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團隊無法於 期限內簽約為由,片面宣布廢標。就上開案件,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 向交通部及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 院民國一○六年八月判決駁回,全案終結。
6. 違反性別平等法訴願案
-
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中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吳君,外派在中國執行職 -
務。後未依本公司規定請假,曠職達三天以上,終止勞僱契約。該員以違反性別工 作平等法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件經臺北市政府調解後,認為中化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裁處新 臺幣300千元之罰鍰。中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業已向行政院勞動部提起訴 願,一○五年三月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處分,本公司已針對該新處分另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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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行政救濟,同年四月先提出陳述意見,經台北市政府維持原處分後於同年九月再提 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於一○六年六月駁回本公司訴願,本公司依法於同年八月提起 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勝訴,本案終結。 7. 安順居民民事求償案
(1) 第一案
民國九十七年及九十八年台南市安南區吳姓民眾等人向經濟部、台南市政 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家損害賠償訴訟案(以下簡稱台南 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吳姓民眾等人主張前台鹼公司安順廠於民國三 十一年至七十二年間,因生產行為而產生之汞及戴奧辛污染其居住環境,吳信等 人長時間食用受污染之魚、貝,致健康受損。經濟部對前台鹼公司具有控制權及 管理實責,卻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且為中石化公司(本公司)董事長於 國營時期的僱主,故原告主張經濟部應負擔賠償責任。吳姓民眾等人亦主張台南 市政府與台南市環保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卻未對安順廠進 行任何監督與要求等污染防治行為之作為與行政之責,故主張台南市政府與台南 市環保局應負擔賠償責任。此外,吳姓民眾等人亦認為本公司奉經濟部命令與前 台鹼公司合併後,未進行污染物清除與整治,故主張本公司應負擔賠償責任。吳 姓民眾等人請求經濟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及本公司共同連帶負擔 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之損害賠償金額,共計 370,800 千元,及自訴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台南地院因部分 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 17 人之訴訟。
另民國九十九年五月陳姓民眾向台南地院請求本公司給付醫療、健康檢查費 用及慰撫金等計 2,300 千元,併入本案,求償金額計 351,750 千元。本案於民國一○ 四年十二月遭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本公司應與經濟部連帶賠償原告等 160,000 千 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一○六年八月宣判,命我司單獨 賠償原告等 190,000 千餘元,本公司不服,已於同年九月提起上訴救濟。最高法院 於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訂將於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宣 判,命我司賠償原告共 190,000 千餘元;我司已於一○八年一月底之前支付 143 名 原告該賠償金及利息;本案關於醫療費用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2) 第二案
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陳○○等民眾向經濟部及本公司提起民事及國賠訴 訟案(以下簡稱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其訴之聲明為本公司及經 濟部應連帶損害賠償原告等人新台幣 80,915 千元。其起訴理由引用台南安順廠民 事賠償訴訟案第一案九十七年重國字第三案之判決。惟本公司主張該判決顯然對 於疫學因果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內容均有誤解,且有創設侵權行為法則之情形,不 論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可爭之處,並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一
- 400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案的二審審理中,本公司再次提出相關學術文章以資證明台南安順廠之汙染與糖
尿病等間並無因果關係。且本次起訴之原告即使於實體法上有請求之理由,亦均
有於知悉後未於消滅時效前提起訴訟之虞。故於台南安順廠民事賠償訴訟案第二
案中,本公司將繼續循司法途徑救濟以資保障公司及廣大股東之權益。
- (
七)合併公司因營業之需租有不動產、桶槽及車輛等,民國一○七年度租金支出為71,422千元,預計未來應支付之最低租金如下:
年 度 |
年 度 |
金 額 |
金 額 |
||
|---|---|---|---|---|---|
一年內 |
$ | 69,049 | |||
一年至五年 |
75,082 | ||||
五年以上 |
163,171 | ||||
| $ | 307,302 |
九、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
一 -
( )
本公司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投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123,528千股,共計1,235,278千元。
十一、其 他
一 ( ) 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功 能 別性質 別 |
107年度 |
107年度 |
107年度 |
107年度 |
|---|---|---|---|---|
屬於營業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支出者 |
合 計 |
|
員工福利費用 |
||||
薪資費用 |
1,311,838 | 771,446 | 246 | 2,083,530 |
勞健保費用 |
101,686 | 50,472 | - | 152,158 |
退休金費用 |
49,809 | 25,273 | - | 75,082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29,380 | 12,591 | - | 41,971 |
折舊費用 |
1,337,785 | 195,640 | 5,969 | 1,539,394 |
折耗費用 |
- | - | - | - |
攤銷費用 |
5,199 | 14,337 | - | 19,536 |
- 401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十二、附註揭露事項
一 ( )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如下:
1. 資金貸與他人: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號 |
貸出資金之 公 司 |
貸與對象 |
往來科目 |
是否為關係人 |
本期最高金額 |
期末餘額 |
實際動支金額 |
利率區間 |
資金貸與性質 |
業務往來金額 |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原因 |
提列備抵損失金 額 |
擔 保 品 |
擔 保 品 |
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 限 額 |
資金貸與 總限 額 |
|---|---|---|---|---|---|---|---|---|---|---|---|---|---|---|---|---|
名稱 |
價值 |
|||||||||||||||
| 1 | 威京雙子星(緬甸)投資有限公司 |
威鋒(緬甸)有限公司 |
其他應收款 |
是 |
7,069 | 7,069 | 7,069 | 0 | 2 | - | 營業週轉 |
- | - | 67,613 | 67,613 |
註一:資金貸與性質之填寫方法如下:
-
有業務往來者請填1。 -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請填2。
註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威京雙子星,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威京雙子星股本百分之四十為限。
註三: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2. 為他人背書保證: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號 |
背書保證者公司名稱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限 額 |
本期最高背書保證餘 額 |
期末背書保證餘 額 |
實際動支金額 |
以財產擔保之背書保證金額 |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
背書保證最高限 額 |
屬母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 |
屬子公司對母公司背書保證 |
屬對大陸地區背書保 證 |
|---|---|---|---|---|---|---|---|---|---|---|---|---|---|
公司名稱 |
關係 |
||||||||||||
| 1 |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蘇恒生態建設有限公司 |
6 | 280,320 | 280,320 | 280,320 | - | - | % 0.42 |
280,320 |
N | N | Y |
-
註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別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
(1)
本公司填0。 -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7種,標示種類即可: -
(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3)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4)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7)
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3.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科 目 |
期 |
末 |
期中最高 |
備註 |
||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持股比率 |
|||||
本公司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元上証50ETF國泰中國 |
無無〞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30,938,819 10,313,000 16,378,000 |
478,005 267,932 271,056 |
0.26 - - |
478,005 267,932 271,056 |
% 0.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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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科 目 |
期末 |
期末 |
期末 |
期末 |
期中最高 |
備註 |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持股比率 |
|||||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 |
中華工程(股)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公司新和化學(股)公司海外投資開發(股)公司京華城(股)公司中普氣體材料(股)公司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Aetas Technology Inc.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公司京華城(股)公司利多多對公結構性存款台灣農林(股)公司顧德生物科技台睿生物科技合計 |
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無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之監察人無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人董事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與本公司有相同之法人董事無本公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非流動〞〞〞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非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流動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非流動〞 |
149,243,449 44,684,712 407,000 2,600,000 298,723,070 9,455,778 8,815 41,670 287,961 24,311,960 160,111,000 - 9,618,000 750,000 850,000 |
1,062,613 434,335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9.75 0.30 4.52 2.89 20.92 49.00 0.03 0.21 0.58 - 11.21 - 1.22 - - |
1,062,613 434,335 1,461 26,000 3,248,545 438,920 358 - - 251,629 1,612,729 135,307 148,598 - 14,652 8,392,140 |
% 9.75 % 0.30 % 4.52 % 2.89 % 20.92 % 49.00 % 0.03 % 0.21 % 0.58 % - % 11.21 % - % 1.22 % - % - |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買、賣之公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帳列科目 |
交易對象 |
關係 |
期初 |
期初 |
買入 |
買入 |
賣出 |
賣出 |
賣出 |
賣出 |
期末 |
期末 |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金 額 |
股 數 |
售 價 |
帳面成本 |
處分損益 |
股 數 |
金 額 |
|||||
本公司 |
附買回債券ETF |
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大慶票券兆豐票券國際票券中華票券元大上證 |
無〞〞〞〞 |
- - - - 9,091,000 |
190,000 261,966 - 809,672 249,590 |
- - - - 10,313,000 |
20,079,547 7,230,860 9,215,159 20,232,382 289,332 |
- - - - 9,091,000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328,531 |
19,470,362 7,122,795 8,685,335 20,372,015 249,590 |
- - - - 78,941 |
- - - - 10,313,000 |
799,185 370,031 529,824 670,039 289,332 |
-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
403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7.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單位:新台幣千元
進(銷)貨之 公 司 |
交易對象名 稱 |
關 係 |
交易情形 |
交易情形 |
交易情形 |
交易情形 |
交易條件易不同之與一般交情形及原因 |
交易條件易不同之與一般交情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備 註 |
|---|---|---|---|---|---|---|---|---|---|---|---|
進(銷)貨 |
金 額 |
佔總進(銷)貨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 價 |
授信期間 |
餘 額 |
佔總應收( 付)票據、帳款之比率 |
||||
本公司 |
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中化興實業(股)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本公司之孫公司本公司之孫公司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 |
銷貨銷貨銷貨銷貨銷貨 |
(1,188,874) (397,722) (111,863) (644,031) (102,962) |
3 % 1 % - % 2 % - % |
月結90天月結90天月結90天月結30天月結30天 |
- - - - - |
銷貨後90日收款銷貨後90日收款銷貨後90日收款無銷貨後30日收款 |
65,945 5,423 112,586 60,233 - |
3 % - % 4 % 2 % - % |
註〞〞〞〞 |
註: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8.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單位:新台幣千元
帳列應收款項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 稱 |
關 係 |
應收關係人款項餘額 |
週轉率 |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
應收關係人款項期後收回金額 |
提列備抵損失金額 |
|---|---|---|---|---|---|---|---|---|
金 額 |
處理方式 |
|||||||
本公司 |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孫公司 |
112,586 | 1.99 | - | 107,535 | - |
註:上述交易皆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9.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無。
10.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與交易人 之關 係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107年1月至12月交易往來情形 |
|---|---|---|---|---|---|---|---|
科 目 |
金 額 |
交易條件 |
佔合併總營業收入或總資產之比率 |
||||
| 0 | 本公司 |
威華 |
1 | 銷貨收入 |
397,722 | 銷貨後30日收款 |
1.03 % |
| 0 | 本公司 |
兆欣 |
1 | 銷貨收入 |
1,188,874 | 銷貨後90日收款 |
3.09 % |
| 0 | 本公司 |
中化興 |
1 | 銷貨收入 |
102,962 | 銷貨後30日收款 |
0.27 % |
| 0 | 本公司 |
威強 |
1 | 銷貨收入 |
111,863 | 銷貨後90日收款 |
0.29 % |
| 0 | 本公司 |
中綠科(原中石工) |
1 | 維修費用 |
238,291 | 按合約條件付款 |
0.62 % |
| 0 | 本公司 |
高塑 |
1 | 銷貨收入 |
644,031 | 銷貨後30日收款 |
1.44 % |
| 1 | 威華 |
本公司 |
2 | 進貨 |
397,722 | 進貨後90日付款 |
1.03 % |
| 2 | 兆欣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188,874 | 進貨後90日付款 |
3.09 % |
| 3 | 中化興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02,962 | 銷貨後30日付款 |
0.27 % |
| 4 | 中綠科(原中石工) |
本公司 |
2 | 工程收入 |
238,291 | 按合約條件收款 |
0.62 % |
| 5 | 威強 |
本公司 |
2 | 進貨 |
111,863 | 進貨後90日付款 |
0.29 % |
| 6 | 高塑 |
本公司 |
2 | 銷貨成本 |
644,031 | 進貨後30日付款 |
1.78 % |
註一、編號之填寫方式如下:
-
1.0
代表母公司。 -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與交易人之關係種類標示如下: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子公司對母公司。 -
子公司對子公司。 -
子公司對孫公司。 -
孫公司對孫公司。
註三、上述交易皆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 404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二 )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公司名 稱 |
被投資公司名 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原始投資金額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 持 |
期末 持 |
有 |
期中最高持股 |
被投資公司 |
本期認列之投資損益 |
備 註 |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 數 |
比 率 |
帳面金額 |
或出資情形 |
本期損益 |
||||||
本公司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陶朱開發(股)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拓豐投資有限公司威京雙子星(緬甸)有限公司合計 |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公司中工保全(股)公司陶朱開發(股)公司中化興實業(股)公司中石化(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兆欣化學工業(股)公司中石化綠能科技(股)公司(原中石化工程(股)公司)石富(股)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中華雙子星開發(股)公司盛豐建築投資責任有限公司Core Pacific Overseas Holdings Ltd. 大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泰緯生命科技(股)公司拓豐投資有限公司威京雙子星(緬甸)有限公司威鋒(緬甸)有限公司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一號台北市東興路12號6 樓台北市東興路12號8 樓台北市東興路12號8 樓Citco Building, Wickhams Cay, P.O. Box662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精進路1號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1號14樓之16 Level3,Alexander House,35 Cybercity,Ebene, Mauritius 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0 號新港中心第一期5字樓511室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16樓越南胡志明市第五郡第四坊安陽王路338/18號Akra 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Tortola,Bri tish Virgin Islands 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51號10樓之5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8樓112 ROBINSON ROAD #05-01 ROBINSON 112 SINGAPORE (068902)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No.153 / Ka,Kyun Shwe Myaing Lane (2) ,23 Ward ,Thingangyun Townshin Yangon |
甲基丙烯酸甲酯安全諮詢顧問土地開發、營運、土地仲介氯、磷酸等產品進出口買賣轉投資業務磷酸二鈣機械相關工程轉投資業務轉投資業務不動產投資開發業務土地開發、營運、土地仲介轉投資業務土木建築工程承包業務生物技術藥品研發及行銷轉投資業務投資及技術諮詢服務建築工程、房地產經營、開發及銷售服務 |
- 14,000 100,000 - 904,946 760,000 100,000 5,996 5,894,124 2,000,000 609,347 808,564 22,500 462,246 180,817 169,921 12,355 |
- 14,400 100,000 145,000 904,946 550,000 100,000 5,996 3,961,611 2,000,000 - 808,564 22,500 462,246 6,036 5,355 - |
20,000,000 1,440,000 10,000,000 - 26,580,000 96,000,000 15,000,000 180,000 191,477,752 200,000,000 458,637,500,000 26,580,000 - 46,224,551 200,000 5,500,001 400,000 |
40.00% 24.00% 100.00%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0.87% 97.87% 45.19% 100.00% 91.10% 100.00% 100.00% 80.00% |
1,378,279 19,598 76,412 - 931,828 1,610,294 140,183 5,254 5,223,987 2,395,160 607,203 925,868 24,628 384,867 169,919 162,704 11,627 |
% 40.00 % 24.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90.87 % 97.87 % 45.19 % 100.00 % 91.10 % 100.00 % 100.00 % 80.00 |
2,482,675 9,884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5,603) 8,615 (233,662) (107) (76,894) (9,781) (5,622) (466) |
993,070 2,372 (1,924) 19,800 (105,703) 173,826 (20,983) 45 (94,327) (23,266) 8,431 (105,592) (107) (7,051) (9,781) (5,622) (378) |
註一、五註一註二註二、五、六註二、四註二、五、六註二、五註二、四註二、四、五註二、五註二、四、五註二、四註二、三註二註二、四〞〞 |
| 14,067,811 | 2,119,773 | 822,810 | ||||||||||
註一:係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註二: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下列 2~10 交易之相關資訊。 註三:有限公司係以出資額表達,並無發行股份。
註四:原始投資金額為外幣數,以按當時匯率換算揭露。
註五:此交易已於編製合併報表時,業已沖銷。
註六: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日組織重組,將中化興與兆欣合併,合併後中化興為消滅公司,兆欣為存續公司。
- 405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三 ) 大陸投資資訊:
1.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等相關資訊:
單位:新台幣千元
大陸被投資公 司 名 稱 |
主要營業項 目 |
實 收資本額 |
投資方式 |
本期期初自台灣匯出累積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匯出或收回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台灣匯出累積投資金額 |
被 投 資公 司本期損益 |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之持股比例 |
期中最高持股或出資情形 |
本期認列投資損 益 |
期末投資帳面價 值 |
截至本期止已匯回投資收益 |
|---|---|---|---|---|---|---|---|---|---|---|---|---|---|
匯出 |
收回 |
||||||||||||
威華(如東)貿易有限公司 |
化學材料、製品及液體、氣體燃料之批發 |
763,460 | (二)、( 三) |
763,460 | - | - | 763,460 | 24 | 100.00 % | 100.00 % | 24 | 486,683 | - |
威強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
化學材料、製品及液體、氣體燃料之批發 |
211,560 | (一)、( 三) |
119,300 | 92,260 | - | 211,560 | 13,864 | 100.00 % | 100.00 % | 13,864 | 120,233 | - |
威達(漳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
諮詢服務 |
13,171 | (二) |
13,171 | - | - | 13,171 | (428) | 100.00 % | 100.00 % | (428) | 2,544 | - |
江蘇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設施建設 |
3,743,354 | (一)、(二) |
3,135,734 | 607,620 | - | 3,743,354 | (28,273) | 100.00 % | 100.00 % | (28,273) | 3,442,445 | - |
漳洲威達石化有限公司 |
石化項目配套設施建設 |
30,648 | (二) |
30,648 | - | - | 30,648 | (5,679) | 100.00 % | 100.00 % | (5,679) | 16,445 | - |
昆山威勤管理有限公司 |
管裡顧問服務 |
29,664 | (二) |
29,664 | - | - | 29,664 | (10,048) | 100.00 % | 100.00 % | (10,048) | 8,632 | - |
浙江威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成纖維材料批發 |
31,278 | (二) |
31,278 | - | - | 31,278 | (1,159) | 100.00 % | 100.00 % | (1,159) | 25,973 | - |
常州慧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塑料、生產高值化石化下游產品 |
1,860,113 | (二) |
- | 1,324,893 | - | 1,324,893 | (47,176) | 100.00 % | 100.00 % | (47,176) | 1,128,883 | - |
2.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公司名稱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投資金額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6,937,208 | 9,135,021 | 註四 |
註一: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
(一)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
(二)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聯化開發有限公司)再投資大陸。 -
(三)其他方式。(透過子公司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
註二:本期認列投資損益欄中: -
若屬籌備中,尚無投資損益者,應予註明。 -
投資損益認列基礎分為下列三種,應予註明。 -
(1)
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2)
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3)
其他。 -
註三: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台幣列示。 -
註四: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淨值之百分之六十。本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經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範圍証明文件之企業,故不受前述限額之限制,有效期間為 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3.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之重大交易事項(於編
製合併報告時業已沖銷),請詳「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以及「母子公司間業務
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之說明。
- 406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十三、部門資訊
一 ( ) 一般性資訊
合併公司以產品類型、生產製造流程、資源運用、客戶類型、配銷方法及經營活
動等因素辨識有二個應報導部門:丙烯、醋酸及其附屬產品部門及己內醯胺及其附
屬產品部門,均係製造及銷售化學相關產品。
合併公司應報導部門係為獨立之事業單位,提供不同產品及勞務。每一事業單位
需要不同技術、資源及行銷策略,故須分別管理。應報導部門設有經理人,直接對管
理決策者負責並定期與其聯繫,討論部門之營運活動、財務結果、預測或計畫。
( 二 ) 應報導部門損益、資產、負債及其衡量基礎與調節資訊
合併公司未分攤所得稅費用(利益)或非經常發生之損益至應報導部門。此外,並
非所有應報導部門之損益均包含折舊與攤銷外之重大非現金項目。合併公司應報導部
門損益合計數調節與企業繼續經營單位稅前損益金額相符。
營運部門之會計政策皆與附註二所述之重要會計政策彙總相同。合併公司營運部
門損益係以稅前損益衡量,並作為評估績效之基礎。部門損益及總資產不包括總公司
管理單位之營業費用及其資產。
107年度收入來自外部客戶收入部門間收入收入合計折舊與攤銷部門損益非流動資產資本支出部門總資產部門總負債 |
丙烯及其附屬產品$ 12,011,203 - $ 12,011,203 $ 143,171 $ 2,808,901 $ 363,188 $ 5,173,756 $ 2,868,366 |
己內醯胺及其附屬產品23,157,176 - 23,157,176 1,188,632 1,590,529 663,248 13,500,076 5,527,184 |
其他部門10,257,484 238,291 10,495,775 227,127 3,385,827 3,246,912 76,010,394 15,652,225 |
調整及銷除合計(644,031) 44,781,832 (238,291) - (882,322) 44,781,832 - 1,558,930 (993,070) 6,792,187 - 4,273,348 (1,448,305) 93,235,921 (70,026) 23,977,749 |
|---|---|---|---|---|
( 三 ) 地區別財務資訊
本公司位於單一外國之非流動資產金額不重大。另民國一○七年度來自外部客戶
收入明細如下:
收入明細如下: |
|
|---|---|
地區國內地區(即台灣)內銷之營業收入亞洲地區其他地區(皆未達10%標準)營業收入總額 |
107年度 |
| $ 34,074,351 10,303,668 403,813 $ 44,781,832 |
- 407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 四 ) 重要客戶資訊
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收入佔損益表上收入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
客戶名稱1018 1020 1019 1011 |
107年度 |
|---|---|
| $ 5,502,844 5,259,325 4,799,812 4,675,062 |
- 408 -
==> picture [181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關係報告書:無。
-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無。
-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無。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無。
- 五、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 事項:
請參閱本年報第 297 頁至第 315 頁訴訟案件及第 149 頁至第 156 頁與第 189 頁至第 194 頁 之財報附註有關之土地污染事件與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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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記載事項
==> picture [87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87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 事 長:林 克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