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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XOC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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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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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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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CHANT SINCERE CO.,LTD.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四)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196號 世界經貿大樓C棟R2樓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貳、會議議程 ………………………………………… 2
一、報告事項 ………………………………………… 3
二、承認事項 ………………………………………… 5
三、討論事項 ………………………………………… 6
四、選舉事項 ………………………………………… 9
五、其他議案 ………………………………………… 11
六、臨時動議 ………………………………………… 12
七、散會 ………………………………………… 12

參、附件
一、營業報告書 ………………………………………… 13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17
三、員工及董事酬勞計算表 ………………………………………… 18
四、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19
五、一一四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 ………………………………………… 21
六、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 ………………………………………… 44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45
八、「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50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 ………………………………………… 53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57
三、董事選舉辦法(修正前) ………………………………………… 64
四、董事持股情形 ………………………………………… 65


-1-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討論事項
(六) 選舉事項
(七) 其他議案
(八) 臨時動議
(九) 散會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正。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 196 號世界經貿大樓 C 棟 R2 樓。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一、出席股數報告,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 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 11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
(三) 本公司 114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 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
(五) 本公司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
(六)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案。

四、承認事項
(一) 承認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
(二) 承認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案。

五、討論事項
(一) 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三) 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案。

六、選舉事項
(一) 選舉本公司董事案。

七、其他議案
(一) 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2-


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案由: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狀況,敬請 鑑察。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詳見本手冊第 13 頁至第 16 頁)。

報告案二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 11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敬請 鑑察。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詳見本手冊第 17 頁)。

報告案三

案由:本公司 114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鑑察。

說明:
一、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有關「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提報至股東會。
二、經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員工酬勞提撥新台幣(以下同) 8,813,719 元,另董事酬勞提撥 2,092,566 元。
三、上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擬以現金方式發放。
四、員工及董事酬勞計算表請參閱附件三(詳見本手冊第 18 頁)。

報告案四

案由: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報告,敬請 鑑察。

說明:
一、本公司於 114 年 5 月 28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2,000 萬股,擇一或搭配方式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或私募方式辦理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不超過 3 次募集,屆滿日期為 115 年 5 月 27 日。
二、惟考量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限屆滿前完成,經 115 年 3 月 4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該案。

-3-


報告案五

案由:本公司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二、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如下:

買回期次 第 七 次
買回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買回期間 114/04/14~114/06/13
買回區間價格 31.50~80.00 元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普通股 1,500,000 股
已買回股份金額 73,277,805 元
已買回數量占預定數量之比率(%) 50%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1,500,00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總數比率(%) 1.82%

報告案六

案由:本公司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敬請 鑒察。

說明:一、依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規定修正。

二、檢具修正後辦法,請參閱附件四(詳見本手冊第 19 頁至 20 頁)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燕娜會計師及鄭雅慧會計師查核完竣。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已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二、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五(詳見本手冊第13頁至第16頁、第21頁至第43頁),敬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依公司章程,民國114年度稅後純益計為新台幣162,361,478元,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698,071,555元,加計114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3,807,035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6,616,851元,分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1.5元,計121,103,861元,餘額726,519,356元則保留於次年度再行分派。

二、上述分派案,若本公司於分派股息配息基準日前,因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執行轉換權利、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其他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三、本次現金股利分派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併計入公司其他收入。

四、檢具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六(詳見本手冊第44頁),敬請承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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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或轉投資或充實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預計私募股數不超過2,000萬股,擇一或搭配方式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或私募方式辦理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 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 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1) 每張面額:新台幣 100,000 元或其整倍數。

(2) 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七年。

(3) 票面利率: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訂定之。

(4) 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轉換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1. 發行價格訂定之合理性:實際私募價格擬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市場狀況及公司未來展望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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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成數之訂定應屬合理。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 本次募集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9 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本公司將選擇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有利於公司未來之營運者,藉應募人本身經驗、技術、品牌或通路等,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益之個人或法人。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強化償債能力,引進應募人之資金可改善公司整體財務體質,且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減少龐大之資金成本,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降低營運風險。策略性投資人之相關資格擬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3. 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不適用。
  4. 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實際洽訂之人擬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2.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之效益:擬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超過 3 次募集。各分次私募之資金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轉投資或其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達成有效降低資金成本、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

三、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四、本私募案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處理之。

五、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請點選(各項專區/私募專區/市場別:上市/公司代碼:6205) 及本公司網站 (網址:https://www.coxoc.com.tw/),敬請討論。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及依據現行作業程序,修訂部份條文之內容;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詳見本手冊第45頁至第49頁),敬請討論。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因應本公司董事已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擬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檢具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詳見本手冊第50頁至第52頁),敬請討論。

決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選舉本公司董事案。

說明:一、本公司本屆董事於115年6月13日屆滿,擬提請於115年股東常會,依據本公司章程本次應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

二、新任董事自選任日即就任,任期自115年5月28日至118年5月27日止。

三、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查後,請參閱下表。

四、獨立董事候選人張敏蕾小姐多年來不斷為本公司營運管理提供重要建議及董事會監督意見,因考量張敏蕾小姐具有會計系教授及會計師資格,於財務會計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可提供專業經驗並督導董事會運作,雖張敏蕾小姐任期已超過三屆,仍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五、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被提名人類別 被提名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數額(股)
董事 吳連溪 瑞芳高工機工科 詮欣(股)公司總經理 1.詮欣(股)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2.鼎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A&H ELECTRONICS COMPANY(BVI) LTD. 董事
4.CHANT SINCERE TECHNOLOGY CO.,LTD.董事
5.昆山詮訊連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6.東莞詮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4,381,577
董事 施婷婷 鹿港國中 詮欣(股)公司董事長特助 1.詮欣(股)公司副董事長
2.祥和興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3.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1,36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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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陳武雄 | 聯合工專機械科 | 宇亨資訊(股)公司總經理 | 1. 詮欣(股)公司副總經理
2. 東莞詮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3. 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 1,173,194 |
| --- | --- | --- | --- | --- | --- |
| 董事 | 吳佳祥 | 澳洲聖里奧大學管理學碩士 | 詮欣(股)公司董事長室特助 | 1. 大衛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2. 祥和興投資(股)公司董事 | 1,681,380 |
| 董事 | 吳君偉 | 大同大學機械系 | 詮欣(股)公司市場本部經理 | 1. 詮欣(股)公司市場本部協理
2. 旻昌投資(股)董事
3. 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 2,317,774 |
| 獨立董事 | 張敏蕾 | 台灣大學會計學博士 | 元智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群副教授 | 1. 中原大學商學院院長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董事
3. 寶陞國際(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 裕隆汽車製造(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 獨立董事 | 王銀添 | 美國賓西凡尼亞大學機械博士 | 淡江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 1. 淡江大學人工智慧學系教授兼智慧製造中心主任
2. 宜鼎國際(股)獨立董事 | 0 |
| 獨立董事 | 詹長霖 | 美國內申大學企管博士 | 1. 薩摩亞商俐鉅創新管理顧問(股)公司台灣分公司總經理
2. 家登精密工業(股)公司管理處副總經理 | 久勝創新管理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 0 |
| 獨立董事 | 傅昭銘 | 比利時魯汶大學物理系博士 | 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系教授 | 1. 中原大學半導體產業學院院長、講座教授
2. 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系、海洋中心兼任教授、客座研究員 | 0 |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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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審議。

說明: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辦理,故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敬請決議。

被候選人類別 被候選人姓名 兼任其他公司情形
董事 吳連溪 1.鼎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A&H ELECTRONICS COMPANY(BVI) LTD 董事
3.CHANT SINCERE TECHNOLOGY CO.,LTD 董事
4.昆山詮訊連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5.東莞詮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施婷婷 1.祥和興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2.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董事 陳武雄 1.東莞詮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2. 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董事 吳佳祥 1.大衛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2.祥和興投資(股)公司董事
董事 吳君偉 1.旻昌投資(股)董事
2. CHANT SINCERE (THAILAND) CO.,LTD.董事
獨立董事 張敏蕾 1.寶陞國際(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裕隆汽車製造(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王銀添 宜鼎國際(股)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詹長霖 久勝創新管理顧問(股)公司總經理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12-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茲報告詮欣公司 114 年度營運情形及 115 年度之營業計劃概要:

一、114 年度營業結果

  1.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 114 年度集團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1,364,041 仟元,較 113 年度衰退 3%,稅後淨利為 162,529 仟元,較 113 年度衰退 25%,每股稅後盈餘為 2.00 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 年度 113 年度 成長率(%)
營業收入淨額 1,364,041 1,406,550 -3%
營業毛利 544,463 586,442 -7%
營業利益 166,710 157,619 6%
營業外收支 45,388 113,882 -60%
稅前淨利 212,098 271,501 -22%
稅後淨利 162,529 217,894 -25%
每股盈餘(元) 2.00 2.65 -25%
  1. 預算執行情形:本公司未公告財務預測。

  2.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 年度 113 年度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96,944 245,039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224,285) (411,594)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224,734) (146,950)
資產報酬率(%) 4.28 5.80
股東權益報酬率(%) 6.17 8.43
占實收資本比率(%) 營業利益 20.27 19.17

-13-


114年度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96,944 仟元較113年增加 51,905 仟元,主係114年應付帳款餘額增加及當期支付所得稅減少等因素所致。投資活動淨現金流出224,285仟元,主係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305,143仟元。籌資活動淨現金流出224,734仟元,主係發放現金股利131,577仟元所致。其餘獲利能力相關指標皆較113年減少,主係114年營收衰退與營業外收支減少所致。

4.研究發展概況:

(1)最近三年度投入之研發費用: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年度 113年度 112年度
研究發展費用 67,249 56,528 52,349
營業收入淨額 1,364,041 1,406,550 1,375,343
占營業收入比例(%) 4.93 4.02 3.81

(2) 短期計畫:

A. 積極提升研發技術,主要包含 Connector、Cable、Adapter、Dongle、Reader。
B. 研發高速高頻傳輸相關連接器產品。
C. 研發防水型連接器(USB 系列、M12、FAKRA、Mini FAKRA、HMTD-N)
D. 研發伺服器、交換機、儲存設備及各式工業用之連接器(Mini SAS、Slim SAS、OSFP、PCIe、U.2、SFP-DD、QSFP-DD、HS BTB)。
E. 研發各式車用連接器 (USB 系列、Type-C、FAKRA、HSD、MINI FAKRA、HMTD-N(汽車乙太網路)、Power Connector)。

(3)長期計畫:

A. 產品方面:智慧駕駛與智慧移動(ADAS)、雲端中心(Cloud Center)、AI 機器人(AI Robotics)、工業用電腦(IPC)等四大主軸。
B. 技術方面:

(a) 結構設計與高頻模擬能力提升。
(b) 增購可靠度設備加強驗證能力。
(c) 自動化設備不斷精進。
(d) 產品自動檢測能力。

二、115年度營業計劃概要及展望

1.經營方針

(1) 近十年來,公司從競爭激烈的消費性市場連接器與線束製造商,逐步轉型至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高速網路通訊、工業電腦、智慧移動與高速傳輸等利基型市場,持續深耕發展,致力成為國際品牌車廠、智慧移動裝置及高速傳輸設備的策略性合作夥伴。


(2) 積極提升研發團隊技術能力,強化自動化生產設備應用與智能工廠管理系統,以提升生產管理效率、品質穩定度及客戶滿意度。我們致力成為客戶最佳合作夥伴與解決方案提供者,持續強化公司核心價值與競爭優勢。

(3) 詮欣深信,人才是企業最重要且最珍貴的資產,因此我們不遺餘力地培養與訓練各領域專業人才,特別在訊號傳輸領域的高速高頻人才、先進產品設計人才、自動化機台開發人才、生產與供應鏈管理人才、品質系統管理人才、歐美國外銷售團隊、資訊系統開發人才及經營管理相關人才方面,皆提前布局,積極培育。

  1. 預期銷售數及其依據

本公司未對外公布財務預測,故不說明預期銷售數及其依據。

  1. 重要之產銷政策

(1) 生產:持續佈局自動化生產,提升產品競爭力;並建立與開發優良供應鏈合作夥伴,無論就環境意識、客戶滿意度及品質系統皆能與詮欣達成合作共識。以訂單式生產為主,隨時掌控安全庫存量,以提升經營效率。

(2) 銷售:過去業務從銷售至台灣 OEM 廠及各國代理商為主之商業模式,近年來已突破銷售至歐洲 Tier1 廠及美系製造商,特別是在輔助駕駛系統(ADAS)領域,客戶數量顯著增長,使詮欣在國際汽車零組件供應鏈中的能見度與品牌知名度進一步提升。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1. 產業方面:

(1) 未來 10 年,汽車市場將持續提升智能駕駛與輔助行車系統(ADAS)的滲透率。詮欣自 10 年前即前瞻布局並積極開發一系列相關的連接器與線束產品,最終目標是成為歐美知名汽車大廠的策略性合作夥伴。未來,我們將持續依循既定計畫,穩步朝目標前進。

(2) 在智能駕駛發展的基礎下,高速網路通訊傳輸設備與工業物聯網(IIoT)電腦設備更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硬體。同時智慧移動(Smart Mobility)將成為另一個關鍵應用領域,涵蓋無人搬運車(AGV)、無人機(Drone)、協作機器人(Cobot)等新興技術。

(3) 無論是前者所需的高速、大量數據運算與傳輸,或後者依賴多重感測器實現智慧移動與精準位移,這些產業皆高度依賴訊號傳輸類連接器與線束產品。因此,詮欣正積極迎接下一個黃金 10 年,持續深耕並拓展市場版圖。

  1. 研發方面:

(1) 人才培養(高頻模擬人才、機構與電子設計人才、熱解決方案人才、模具開發與設計人才、自動機開發與整合人才)。

(2) 結構設計與高頻模擬能力提升。

(3) 增購可靠度設備加強驗證能力。

(4) 自動化設備不斷精進。

(5) 產品自動檢測能力。

  1. 生產方面:著力導入生產自動化並陸續添購高端檢測設備以供高速高頻產品自我驗證,並逐漸將主力生產移回台灣。

-15-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之影響、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1. 回顧 2025 年,全球產業環境持續在高度不確定中前行,亦是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由概念快速走向規模化應用的重要一年。隨著高效能運算(HPC)與 AI 基礎建設持續擴張,新一代加速運算平台與雲端資料中心建置需求顯著成長,生成式 AI 已全面滲透企業營運、製造流程優化、產品研發、教育訓練及醫療應用等多元場景。各產業組織持續加大對 AI 技術導入與數位轉型之投資力度,以提升營運效率、降低成本並創造新的附加價值,帶動相關高階連接技術與系統整合需求穩定成長。

  2. 在全球經貿與地緣政治方面,2025 年國際供應鏈重組趨勢持續深化。受主要經濟體貿易政策調整、區域經濟合作模式轉變及產業安全考量影響,亞洲供應鏈結構出現明顯轉移與分散化發展。部分市場需求呈現修正,但東南亞及其他新興製造基地之投資動能相對穩健,帶動區域內製造、出口與基礎建設需求。整體而言,全球經濟仍面臨通膨、利率政策與景氣循環交互影響,公司持續審慎因應市場波動,強化營運韌性與供應鏈彈性。

  3. 本公司於 2025 年持續深化產品技術布局與應用領域,並明確聚焦中長期成長方向。公司專注於汽車、工業電腦(IPC)、網通、光纖及防水連接器(線)等高技術門檻與高附加價值領域,並已成功切入國際汽車供應鏈體系,累積通過多項 VDA 6.3 認證,穩固公司於汽車訊號與電力傳輸連接器及線束領域之市場地位。隨著工業電腦與網通相關產品出貨比重逐步提升,公司整體產品組合持續朝向高毛利、高技術含量方向轉型,有效改善獲利結構並提升長期競爭力。

  4. 在法規遵循與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於 2025 年持續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機制。公司已建立完善之合規流程與作業制度,確保各項營運活動符合相關法令與產業規範,並積極推動公司治理與永續發展政策,涵蓋營運透明度、環境保護、員工照護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等面向。透過穩健的治理架構與長期發展策略,公司致力於為股東創造持續且穩定的長期價值,實現企業永續經營目標。

負責人: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主辦會計:廖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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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燕娜會計師及鄭雅慧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本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張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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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三】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及董事酬勞計算表

單位:新台幣元

稅前淨利(分派前) 205,409,779
員工酬勞 4.29% 8,813,719
董事酬勞 1.02% 2,092,566
擬議分派總額 10,906,285

註: 依公司章程規定員工酬勞提撥為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之 2%~15%,董事酬勞為不高於 2%,其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負責人: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18-


【附件四】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4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法源依據與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公司根據員工職等、職位、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另訂員工認購股數並經董事會同意通過。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19-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第一次修訂於98年11月13日,第二次修訂於98年12月30日,第三次修訂於109年7月8日,第四次修訂於109年8月6日,第五次修訂於1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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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pwc

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 25005180 號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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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c

資誠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存貨之會計估計及假設、存貨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五(二)及六(五)。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為製造並銷售連接器及連接線相關產品,產品生命週期較短且市場競爭激烈,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由於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主要來自個別辨認過時或毀損存貨項目之淨變現價值,且評估過程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而具有高度估計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對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之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估計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民國114年12月31日存貨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餘額各為新台幣65,353仟元及新台幣6,496仟元。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備抵存貨跌價損失已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 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以及存貨實際去化程度之歷史經驗資訊,判斷存貨跌價損失評價政策的合理性及一致性。
  2. 檢視其盤點計畫並觀察年度存貨盤點及管理狀況,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3. 驗證管理階層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認資訊與其政策一致。
  4. 驗證存貨跌價損失已依其政策予以計算,並適當提列存貨備抵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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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外銷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有關銷貨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七)。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製造並銷售各式連接器及連接線等產品,應用於消費型電腦、汽車及通訊市場等。連接器銷貨型態包含內銷、外銷及發貨倉銷售。其中外銷收入需依交易合約或原始訂單判斷其產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時認列,可能導致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因此本會計師對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點,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民國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銷貨收入淨額為新台幣1,069,452仟元。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外銷收入之查核程序彙列說明如下:

  1. 瞭解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入認列時點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 抽查全年度外銷收入認列時點與訂單或合約之交易條件一致性。
  3. 抽查外銷交易對象之應收帳款予以發函詢證,驗證收入認列時點之適當性。
  4. 測試外銷收入於期末截止日前後一段時間之收入認列時點與交易文件的一致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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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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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詮欣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2.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3. 對於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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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李燕娜 李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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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鄭雅慧 黃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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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50122728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72936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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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資 產 附註 114 年 12 月 31 日 113 年 12 月 31 日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372,237 10 $ 432,981 12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46,675 1 28,718 1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795,000 23 564,000 16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六(四) 354 - 5,218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四) 200,131 6 268,451 8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六(四)及七 967 - 12,300 -
1200 其他應收款 1,543 - 1,238 -
130X 存貨 六(五) 58,857 2 66,770 2
1410 預付款項 24,073 1 10,197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499,837 43 1,389,873 39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401,913 11 617,093 17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六) 1,082,714 31 1,035,028 29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七) 493,514 14 512,874 14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八) 7,112 - 10,531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十) 17,218 1 17,452 1
1780 無形資產 6,877 - 3,736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二) 7,493 - 14,091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1,965 - 3,861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018,806 57 2,214,666 61
1XXX 資產總計 $ 3,518,643 100 $ 3,604,539 100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額 % 額 %
流動負債
2170 應付帳款 $ 78,310 3 $ 89,033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4,538 - 5,135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一) 78,636 2 99,75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二) 8,203 - 14,030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1,500 - 2,500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3,668 - 5,007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4,922 - 19,886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79,777 5 235,342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 六(十二) 681,252 19 674,631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二) 38,453 1 34,296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3,557 - 5,648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六(十三)及七 17,866 1 10,566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741,128 21 725,141
2XXX 負債總計 920,905 26 960,483
權益
股本 六(十四)
3110 普通股股本 822,359 23 822,359
資本公積 六(十五)
3200 資本公積 483,902 14 479,767
保留盈餘 六(十六)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36,444 12 413,811
3350 未分配盈餘 864,240 25 852,282
其他權益 六(十七)
3400 其他權益 64,013 2 75,837
3500 庫藏股票 六(十四) ( 73,220) ( 2) -
3XXX 權益總計 2,597,738 74 2,644,056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518,643 100 $ 3,604,539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1983年

健康食品業界規劃

2012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附註 114 113
% %
4000 營業收入 六(十八)及七 $ 1,069,452 100 $ 1,186,428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五)(二十)
(二十一)及七 682,887 (64) 729,257 (61)
5900 營業毛利 386,565 36 457,171 39
營業費用 六(二十)
(二十一)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 96,029 (9) ( 109,583 (9)
6200 管理費用 ( 113,683 (11) ( 155,069 (1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 64,555 (6) ( 52,884 (5)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十二(二) ( 13) - ( 28)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274,280 (26) ( 317,564 (27)
6900 營業利益 112,285 10 139,607 1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22,684 2 22,121 2
7010 其他收入 8,696 1 8,465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九)及七 ( 19,727 (2) 24,876 2
7050 財務成本 ( 17,294 (1) ( 17,201 (2)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87,859 8 80,523 7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82,218 8 118,784 10
7900 稅前淨利 194,503 18 258,391 22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二) ( 32,142 (3) ( 40,474 (4)
8200 本期淨利 $ 162,361 15 $ 217,917 18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三) ($ 405) - $ 2,774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六(三)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29,349 (3) 41,954 4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二) 17,579 2 ( 10,645 (1)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81 - ( 555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12,094 (1) 33,528 3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六(十七)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5,030 - -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二) 162 - 10,863 1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115) - ( 2,083)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4,077 - 8,780 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017 (1) $ 42,308 4
每股盈餘 六(二十三)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2.00 $ 2.65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1.85 $ 2.42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单位:新台幣仟元

单位:新台幣仟元

单位:新台幣仟元

精 理 智 基 相 类 地 相 益
普通规模 资本公债一般行益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用 资本公债一般
113 年度
113年1月1日份额 $ 822,359 $ 442,401 $ 8,509 $ 1,824 $ 164 $ 26,827 $ 393,045 $ 770,073 ($ 18,223) $ 60,164 $ - $ 2,507,143
本期净利 - - - - - - - 217,917 - - - 217,917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六(个七) - - - - - - - 2,527 8,780 31,001 - 42,306
本期综合损益绝缘 - - - - - - - 220,444 8,780 31,001 - 260,225
或分违规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增值衡量之顺益三具 六(个七) - - - - - - - 5,885 - ( 5,885) - -
拆用顺益法切列之辖部分累及合资之讫数数 六(六) - - - - 42 - - - - - - 42
盈抬后抬及分配: 六(个六)
法定盈抬公债 - - - - - - 20,766 ( 20,766) - - - -
现金收利 - - - - - - - ( 123,354) - - - ( 123,354)
113年12月31日份额 $ 822,359 $ 442,401 $ 8,509 $ 1,824 $ 206 $ 26,827 $ 413,811 $ 852,282 ($ 9,443) $ 85,280 $ - $ 2,644,056
114 年度
114年1月1日份额 $ 822,359 $ 442,401 $ 8,509 $ 1,824 $ 206 $ 26,827 $ 413,811 $ 852,282 ($ 9,443) $ 85,280 $ - $ 2,644,056
本期净利 - - - - - - - 162,361 - - - 162,361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六(个七) - - - - - - - ( 405) 4,077 ( 11,689) - ( 8,017)
本期综合损益绝缘 - - - - - - - 161,956 4,077 ( 11,689) - 154,344
或分违规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增值衡量之顺益三具 六(个七) - - - - - - - 4,212 - ( 4,212) - -
拆用顺益法切列之辖部分累及合资之讫数数 六(六) - - - - 4,135 - - - - - - 4,135
盈抬后抬及分配:
法定盈抬公债 - - - - - - 22,633 ( 22,633) - - - -
现金收利 六(个六) - - - - - - - ( 131,577) - - - ( 131,577)
剪切单减税 六(个四) - - - - - - - - - - ( 73,220) ( 73,220)
114年12月31日份额 $ 822,359 $ 442,401 $ 8,509 $ 1,824 $ 4,341 $ 26,827 $ 436,444 $ 864,240 ($ 5,366) $ 69,379 $ 73,220 $ 2,597,738

追附保健时债板及附以為本保健時债板存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1


民國114年

告示日期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194,503 $ 258,391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六(十九) ( 3,080 ) ( 8,679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十二(二) 13 28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 六(六) ( 87,859 ) ( 80,523 )
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利益 六(十九) - 825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及投資性 六(二十)
不動產) 41,804 36,119
各項攤提 六(二十) 4,217 3,239
股利收入 ( 7,577 ) ( 7,479 )
利息收入 ( 22,684 ) ( 22,121 )
利息費用 17,294 17,20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額 ( 14,877 ) ( 10,595 )
應收票據淨額 4,864 4,848
應收帳款 68,307 7,803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11,333 10,697
其他應收款 305 868
存貨 7,913 19,502
預付款項 ( 13,876 ) ( 1,927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 805
應付帳款 ( 10,723 ) 12,097
應付帳款-關係人 ( 597 ) ( 19,856 )
其他應付款 ( 15,286 ) 3,634
負債準備-流動 ( 1,000 ) 7,000
其他流動負債 ( 14,964 ) 635
其他非流動負債 ( 97 ) 111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57,323 166,709
收取之利息 22,684 22,121
支付之利息 ( 10,691 ) 318
收取之股利 74,561 63,033
當期支付所得稅 ( 30,223 ) 78,415
退還之所得稅 1,990 2,145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15,644 175,275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231,000 ) 117,000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98,061 ) 374,277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283,891 41,867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42,56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四) ( 22,659 ) ( 60,169 )
無形資產增加 ( 7,358 ) 3,381
存出保證金增加 ( 2 ) 1,140
存出保證金減少 1,898 1,0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047
購置投資性不動產 六(十) - 17,666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73,291 438,279
募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租賃本金償還 六(八) ( 5,373 ) ( 6,158 )
存入保證金增加 35,699 140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8,626 ) 55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六) ( 131,577 ) ( 123,354 )
剪回專藏股 六(十四) ( 73,220 ) -
募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03,097 ) ( 129,427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60,744 ) 392,431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432,981 825,41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72,237 $ 432,981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建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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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吳建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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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廖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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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4716號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詮欣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詮欣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詮欣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詮欣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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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詮欣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存貨之會計估計及假設、存貨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三)、五(二)及六(五)。

詮欣集團主要為製造並銷售連接器及連接線相關產品,產品生命週期較短且市場競爭激烈,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由於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主要來自個別辨認過時或毀損存貨項目之淨變現價值,且評估過程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而具有高度估計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對詮欣集團之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估計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民國114年12月31日存貨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餘額各為新台幣143,345仟元及新台幣18,215仟元。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備抵存貨跌價損失已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 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以及存貨實際去化程度之歷史經驗資訊,判斷存貨跌價損失評價政策的合理性及一致性。
  2. 檢視其盤點計畫並觀察年度存貨盤點及管理狀況,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3. 驗證管理階層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認資訊與其政策一致。
  4. 驗證存貨跌價損失已依其政策予以計算,並適當提列存貨備抵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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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有關銷貨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附註四(二十九)。

詮欣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各式連接器及連接線等產品,應用於消費型電腦、汽車及通訊市場等。連接器銷貨型態包含內銷、外銷及發貨倉銷售。其中外銷收入需依交易合約或原始訂單判斷其產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時認列,可能導致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因此本會計師對詮欣集團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點,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民國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銷貨收入淨額為新台幣1,364,041仟元。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外銷收入之查核程序彙列說明如下:

  1. 瞭解詮欣集團於收入認列時點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 抽查全年度外銷收入認列時點與訂單或合約之交易條件一致性。
  3. 抽查外銷交易對象之應收帳款予以發函詢證,驗證收入認列時點之適當性。
  4. 測試外銷收入於期末截止日前後一段時間之收入認列時點與交易文件的一致性。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4年度及113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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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詮欣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詮欣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詮欣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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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詮欣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詮欣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詮欣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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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詮欣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李燕娜 李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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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鄭雅慧 鄭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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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50122728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72936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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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放服務

民國

1

2019年1月3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資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640,635 17 $ 792,417 21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46,675 1 52,887 1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133,600 4 31,067 1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825,000 22 614,000 16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六(四) 512 - 5,577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四) 314,009 8 359,431 9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六(四)及七 967 - 412 -
1200 其他應收款 1,583 - 1,237 -
130X 存貨 六(五) 125,130 3 136,956 4
1410 預付款項 22,798 1 29,973 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110,909 56 2,023,957 53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401,913 11 617,093 16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六) 365,884 10 351,173 9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七)及八 786,088 21 737,764 19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八) 62,652 2 82,378 2
1780 無形資產 六(十) 6,877 - 3,785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四) 9,965 - 16,438 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7,063 - 9,931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640,442 44 1,818,562 47
1XXX 資產總計 $ 3,751,351 100 $ 3,842,519 100

(續次頁)


發展局

發展局

区域

2019年1月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 - $ 5,000
2170 應付帳款 180,518 5 175,411 5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653 - 561 -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一) 133,242 4 151,883 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4,693 - 19,184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1,500 - 7,000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19,176 - 21,784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5,374 - 20,211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355,156 9 401,034 10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 六(十二) 681,252 18 674,631 18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四) 41,711 1 37,430 1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43,595 1 60,742 2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六(十三) 21,432 1 14,394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787,990 21 787,197 21
2XXX 負債總計 1,143,146 30 1,188,231 31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十四)
3110 普通股股本 822,359 22 822,359 21
資本公積 六(十五)
3200 資本公積 483,902 13 479,767 13
保留盈餘 六(十六)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36,444 11 413,811 11
3350 未分配盈餘 864,240 23 852,282 22
其他權益 六(十七)
3400 其他權益 64,013 2 75,837 2
3500 庫藏股票 六(十四) (73,220) (2)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2,597,738 69 2,644,056 69
36XX 非控制權益 10,467 1 10,232 -
3XXX 權益總計 2,608,205 70 2,654,288 69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751,351 100 $ 3,842,519 100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達溪

經理人:吳達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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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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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附註 114 金額 年 % 113 金額 年 % 度 %
4000 營業收入 六(十八)及七 $ 1,364,041 100 $ 1,406,550
5000 營業成本 六(五)(二十二) (二十三)及七 ( 819,578) (60) ( 820,108)
544,463 40 586,442
5000 營業利潤 六(二十二) (二十三)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 123,704) (9) ( 134,568)
6200 管理費用 ( 186,792) (14) ( 237,697)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 67,249) (5) ( 56,528)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十二(二) ( 8) - ( 30)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377,753) (28) ( 428,823)
6000 營業利益 166,710 12 157,619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24,309 2 24,013
7010 其他收入 六(二十) 11,786 1 12,226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一) ( 457) - 79,010
7050 財務成本 ( 17,362) (1) ( 17,394)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六(六)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7,112 2 16,027
7000 總前淨利 45,388 4 113,882
700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四) ( 212,098 16 271,501
7050 所得稅費用 49,569) (4) ( 53,607)
8200 本期淨利 $ 162,529 12 $ 217,894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項定編列計畫之再衡量數 ($ 405) - $ 2,774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統評價損益 六(三)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六(六) ( 11,689) (1) 31,001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四) 81 - ( 308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2,094) (1) 33,528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六(十七)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六(十七) ( 5,643 - 10,465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四) 384) - 447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115) - ( 2,083)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4,144 - 8,829
8500 淨利歸屬於: ($ 7,950) (1) $ 42,357
8610 母公司業主 $ 154,579 11 $ 260,251
8620 非控制權益 168 - ( 23)
162,529 12 $ 217,894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154,344 11 $ 260,225
8720 非控制權益 235 - 26
154,579 11 $ 260,251
每股盈餘 六(二十五)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2.00 $ 2.65
9850 轉移每股盈餘 $ 1.85 $ 2.42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40-


单位:新台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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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併时债收及附以為本合併时债收各之一部分,请併同事项。

董事长:孙进法

经理人:孙进法

会计主管:郭夫惠


5

5

2019年1月1日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附註 |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212,098 | $ 271,501 |
| 調整項目 | |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評價 | 六(二十一) | | |
| 利益 | | ( 24,527 ) | ( 48,540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十二(二) | 8 | 30 |
|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 | 六(六) | ( 27,112 ) | ( 16,027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二十一) | - | ( 954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 六(二十一) | - | ( 9,574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 | 六(二十二) | | |
| | | 82,717 | 68,829 |
| 各項攤提 | 六(二十二) | 4,266 | 3,432 |
| 利息收入 | | ( 24,309 ) | ( 24,013 ) |
| 利息費用 | | 17,362 | 17,394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 | ( 11,238 ) | ( 11,76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額 | | 30,739 | 5,097 |
| 應收票據淨額 | | 5,065 | ( 3,417 ) |
| 應收帳款 | | 45,414 | ( 17,963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 ( 555 ) | ( 68 ) |
| 其他應收款 | | ( 346 ) | ( 910 ) |
| 存貨 | | 11,826 | 26,253 |
| 預付款項 | | 7,175 | 2,081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
| 應付票據 | | - | ( 805 ) |
| 應付帳款 | | 5,107 | 26,818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 92 | 250 |
| 其他應付款 | | ( 12,812 ) | 12,605 |
| 負債準備-流動 | | ( 5,500 ) | ( 7,000 ) |
| 其他流動負債 | | ( 14,837 ) | ( 2,250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 ( 97 ) | ( 110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300,536 | 290,895 |
| 收取之利息 | | 24,309 | 24,013 |
| 支付之利息 | | ( 10,741 ) | ( 511 ) |
| 當期支付所得稅 | | ( 46,364 ) | ( 88,824 ) |
| 退還之所得稅 | | 1,990 | 2,145 |
| 收取之股利 | | 27,214 | 17,321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296,944 | 245,039 |

(續次頁)


佳欣股
合併
民國114年
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305,143 ) ($ 505,082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價款 406,100 186,97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211,000 ) 67,0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六) ( 109,760 ) ( 214,492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2,143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57,541
無形資產增加 六(十) ( 7,358 ) ( 3,38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26 ) ( 5,303 )
存出保證金減少 2,902 3,008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24,285 ) ( 411,594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償還 ( 5,000 ) -
租賃本金償還 六(八) ( 21,736 ) ( 23,881 )
存入保證金增加 35,699 376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8,900 ) ( 91 )
買回庫藏股 六(十四) ( 73,220 ) -
現金股利 六(十六) ( 131,577 ) ( 123,354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24,734 ) ( 146,950 )
匯率調整數 293 4,841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151,782 ) ( 308,664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92,417 1,101,08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40,635 $ 792,417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43-


【附件六】

註解股份有限公司

img-6.jpeg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 698,071,555

加:民國114年度稅後淨利

162,361,478

加(減):民國114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退休金精算損益

(323,862)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股權淨值之變動數

(81,61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4,212,507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6,616,851)

可供分配盈餘

847,623,217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 - 現金

121,103,861

期末未分配盈餘

$ 726,519,356

負責人:吳連溪

經理人:吳連溪

會計主管:廖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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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3.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2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
1. 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為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
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建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 |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建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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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1.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九)前述八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八)前述七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依據現行作業程序,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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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其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其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二、如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程序辦理,得無須另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由各該公司董事會訂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定期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公司查核。
三、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由各該公司董事會訂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規定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規定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五、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七條:附則 第十七條:附則 配合第十三條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爰修正第十七條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一、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一、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二、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 二、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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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三、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三、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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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開票時,由主席指定計票員及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第三條: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
第四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須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戶號及其股份數。 第四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須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戶號及其股份數。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
第五條:選舉人在被選人欄,須填明被選人之姓名、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選舉權數。 第五條:選舉人在被選人欄,須填明被選人之姓名、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選舉權數。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刪除第五條條文。
第五六條: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調整條次。
第六七條:前條項選舉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七條:前項選舉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調整條次。
第七八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未用有召集權人製備第四條所規定之選舉票。(二)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第八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未用第四條所規定之選舉票。(二)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並調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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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所填被選人超過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四)除被選人姓名及其股東戶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三五)字跡模糊或其他原因無法辨認者。
(四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七)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所填被選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明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辨別者。 (三)所填被選人超過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四)除被選人姓名及其股東戶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五)字跡模糊或其他原因無法辨認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七)所填被選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明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辨別者。
第九八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九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
第九十條:前條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條:前條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調整條次。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前條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調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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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常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調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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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Chant Sincere Co., Ltd.)。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 CC0110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3.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4.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5.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6.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轉投資,且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轉投資額度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背書保證業務。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拾貳億元,分為壹億貳仟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參仟捌佰伍拾萬元,分為參佰捌拾伍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係預留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時使用,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得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惟須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 股票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八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得換發大面額股票,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一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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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一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二條之二 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與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述議事錄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之三 本公司如欲撤銷公開發行時,除須董事會核准外,須經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七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連選得連任。惟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九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即停止適用。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之二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替代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理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董事長、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之二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本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本公司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本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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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三 本公司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本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本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策略長、執行長各一人,於職權範圍內統籌本公司及其相關企業營運及決策,並設總經理一人及其他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 2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 0%~80%。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條之一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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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公司組織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卅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三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詮欣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長:吳連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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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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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足適任人員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業,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四條

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或簽名簿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第五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關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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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六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第八條 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上述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已屆開會時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時,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如已逾開會時間,出席代表股權仍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30分鐘,延後兩次仍未達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三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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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發言。

第十三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三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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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八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二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或以視訊方式,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決權為準。

第二二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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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二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二四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二五條 會議進行時遇空襲警報,即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再繼續開會。

第二六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七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八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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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九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股東常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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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修正前)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三條: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須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戶號及其股份數。

第五條:選舉人在被選人欄,須填明被選人之姓名、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選舉權數。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第七條:前項選舉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八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未用第四條所規定之選舉票。

(二) 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 所填被選人超過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四) 除被選人姓名及其股東戶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五) 字跡模糊或其他原因無法辨認者。

(六)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七) 所填被選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明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辨別者。

第九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十條:前條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常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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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表

基準日為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15.03.29

一、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及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最低應持有股數 股東名簿記載股數
董事 6,578,873 10,921,979

二、董事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姓名 股東名簿記載股數
董事長 吳連溪 4,381,577
董事 施婷婷 1,368,054
董事 陳武雄 1,173,194
董事 吳佳祥 1,681,380
董事 吳君偉 2,317,774
小計 10,921,979
獨立董事 張敏蕾 0
獨立董事 王銀添 0
獨立董事 詹長霖 0
獨立董事 許陳鑑 0
小計 0
合計 10,921,979

註: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均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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