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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9
Jan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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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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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 年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信息已于2018 年12 月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 年1 月16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 于2019 年1 月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情况,修订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占比及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比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63,333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数 199,240,000 股的 0.99%。其中首次授予 1,767,000 股,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0.89%;预留 196,333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数的 0.10%。
序 姓名 职务 人数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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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股票的数量 (股) |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署日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
| 1 | 李智超 | 董事长 | 1 | 90,000 | 4.58% | 0.05% |
| 2 | 付 勇 | 董事、总经理 | 1 | 65,000 | 3.31% | 0.03% |
| 3 | 张子民 |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
1 | 55,000 | 2.80% | 0.03% |
| 4 | 许文民 | 副总经理 | 1 | 55,000 | 2.80% | 0.03% |
| 5 | 杨方元 | 副总经理 | 1 | 55,000 | 2.80% | 0.03%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5 | 320,000 | 16.30% | 0.16% | ||
| 核心骨干员工 | 98 | 1,447,000 | 73.70% | 0.73% | ||
| 预留部分 | - | 196,333 | 10.00% | 0.10% | ||
| 合计 | - | 1,963,333 | 100.00% | 0.99% |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63,333 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数 237,762,488 股的 0.83%。其中首次授予 1,767,000 股,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 0.74%;预留 196,333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数的 0.08%。
| 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 (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激励计划签 署日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
|---|---|---|---|---|---|---|
| 序 号 |
||||||
| 姓名 | 职务 | 人数 | ||||
| 1 | 李智超 | 董事长 | 1 | 90,000 | 4.58% | 0.04% |
| 2 | 付 勇 | 董事、总经理 | 1 | 65,000 | 3.31% | 0.03% |
| 3 | 张子民 |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
1 | 55,000 | 2.80% | 0.02% |
| 4 | 许文民 | 副总经理 | 1 | 55,000 | 2.80% | 0.02% |
| 5 | 杨方元 | 副总经理 | 1 | 55,000 | 2.80% | 0.02%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5 | 320,000 | 16.30% | 0.13% | ||
| 核心骨干员工 | 98 | 1,447,000 | 73.70% | 0.61% | ||
| 预留部分 | - | 196,333 | 10.00% | 0.08% | ||
| 合计 | - | 1,963,333 | 100.00% | 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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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年度的相关描述进行修订
修订前: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
(1)2019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2)2019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3)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
(1)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2)2020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
(1)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2)2021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修订后: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
三、在“第六章/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中增加了延长禁售期的情形
增加内容 ;
解除限售时公司股票前五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限售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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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 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的假设和摊销金额
修改前: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则 2019-2022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 996.59 | 358.77 | 358.77 | 194.33 | 84.71 |
修改后: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则 2019-2023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
| 996.59 | 298.98 | 358.77 | 221.74 | 102.98 | 14.12 |
五、修改了“第十三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
修改前: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 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的处理方式。
-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规定程序
-
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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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0、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修改后: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 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调离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 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 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 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退休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 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 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 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 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离职后的半年内申请解 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 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0、激励对象身故的,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 锁部分应该在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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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本激励计划已通过审批情况,更新了“第十六章 附则”中本激励 计划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内容
修改前:
一、本激励计划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后:
一、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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