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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8
May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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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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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达光电 股票代码:0026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 46 号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车道沟 10 号院
一致行动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和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7 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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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利达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利达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利达光电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兵器装备集团 持有的中光学 100%股权所致。上述交易事项尚需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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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 5 二、主要股东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10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 10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其他安排 .............................................................................................................. 1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一致行动人声明 .......................................................................................................... 20 备查文件 ...................................................................................................................... 21 附表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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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公司、上市公司、利达光电 | 指 |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交易 | 指 | 利达光电拟通过向兵器装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其持有的中光学100%的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10 名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35,063 万元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利达光电拟通过向兵器装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 其持有的中光学100%的股权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兵器装备 集团、交易对方 |
指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 人、南方工业资管 |
指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光学、标的公司 | 指 |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
| 本报告书 | 指 |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利达光电与交易对方于2018年2月9日签署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 |
指 | 利达光电与交易对方于2018年5月23日签署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27 号)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防科工局 | 指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评估机构 | 指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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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
| 企业名称 | |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企业性质 | |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
| 住所 | |
| 中国北京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 | |
| 主要办公地点 | |
| 3,530,000万人民币 | |
| 注册资本 | |
| 徐平 | |
| 法定代表人 | |
| 91110000710924929L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保障、服务; 车辆、电力设备、光电信息及产品与其设备、机械设备、工程与建 筑机械、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消防器材、医疗与环保设 备、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综合服务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1999年06月29日 | |
| 成立日期 | |
| 2017年12月28日至长期 | |
| 营业期限 | |
(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 企业名称 | |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 企业性质 | |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号 | |
| 住所 | |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号 | |
| 主要办公地点 | |
| 230,000万人民币 | |
| 注册资本 | |
| 李红源 | |
| 法定代表人 | |
| 911100007109287788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实业投资;信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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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 2001年8月28日 | |
| 成立日期 | |
| 2001年8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营业期限 | |
二、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兵器装备集团 100%股权,为兵器 装备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兵器装备集团持有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100%股权。其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0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兵器装备集团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永 久居留权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
| 1 | 徐平 | 董事长、党 组书记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2 | 龚艳德 | 董事、党组 副书记、总 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3 | 李守武 |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4 | 董春波 |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5 | 周舰 |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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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永 久居留权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
| 6 | 张宝林 | 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7 | 余蚕烛 | 党组纪检 组组长、党 组成员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永 久居留权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
| 1 | 李红源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2 | 路云飞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3 | 张博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4 | 喻宗斌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5 | 厉大成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6 | 赵军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 7 | 王锟 | 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利达光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简要情况如下:
| 序 号 |
控制的股权 比例 |
|||
|---|---|---|---|---|
| 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上市地 | ||
| 1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000625 | 深交所 | 43.11% |
| 2 |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600550 | 上交所 | 58.80% |
| 3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000550 | 深交所 | 41.03% |
| 4 |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600877 | 上交所 | 22.34% |
| 5 |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200054 | 深交所 | 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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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序 号 |
控制的股权 比例 |
|||
|---|---|---|---|---|
| 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上市地 | ||
| 6 |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600698 | 上交所 | 31.43% |
| 7 |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600178 | 上交所 | 51.42% |
| 8 |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002265 | 深交所 | 57.07% |
| 9 |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01292 | 联交所 | 2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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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 业发展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 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 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央企改制 上市,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国有控股公 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优质主营业务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提 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和发展潜力,实现多方共赢。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兵器装备集团不断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企业重组 整合步伐,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积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 和转型升级的战略要求。本次重组兵器装备集团通过将中光学注入上市公司利达 光电的方式,在提升兵器装备集团军工资产证券化率基础上,利用上市平台为军 工建设任务提供资金保障,为光电防务产品研发、制造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升 兵器装备集团光电防务产品研发、制造水平。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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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7,690,015 股股份, 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全资子公司南方工业资管间接持有公司 6,844,351 股,合计控 制公司 42.43%的股权,该等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预计为 50.83%,兵器装备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8 年 2 月 9 日,上市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并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 的具体方案及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资产及交易作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光学集团 100%的股权。
根据中资评估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 报[2018]11 号),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光学 100%股权的评估 值为 51,812.75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兵器装备集团 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 51,812.75 万元。
2 、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付款方式全部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方式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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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股份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 1.00 元。
4 、发股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得 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9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17.46 | 15.72 |
| 前60个交易日 | 16.93 | 15.24 |
| 前120个交易日 | 18.55 | 16.70 |
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5.24 元/股。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已经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25 元(含税),实施完毕后,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 15.22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再次实施现金分红、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 格作相应调整。
5 、发股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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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做调 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本价格调整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 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 交易日即 2017 年 9 月 7 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超过 10%,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①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数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9 月 7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或
②光学光电子指数(80108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数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9 月 7 日收盘数跌幅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6)调整后的发行价
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 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7)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
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发行价格调整后,发行的股份数量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8)调整方式
在可调价期间内,当“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后,交易对方有权在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通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交易对方决定通知上市 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决议,并以“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作为调价基 准日。在可调价期间,当“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且仅可对发 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 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价格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并消除了资本市场整体波动对本次交易定价及 交易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系交易各方从对等角度考虑提升本次重组成功性的有 效机制,有利于本次交易实现军工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 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9)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股数随之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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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应调整,最终发行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准。
6 、发股数量
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光学 100%股权。本次交易向交易对 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 股按照以下取整的原则处理,即不足 1 股部分对应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赠予上市 公司。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及发股价格计算,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数量 为 34,042,540 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或者调价触发条件满 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发股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最 终发股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股数为准。
7 、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交易对方兵器装备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
8 、期间损益安排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 各方按依法或依约定承担),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 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因实现盈利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 归交易对方所有,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因发生亏损或其 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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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补足。期间损益数额由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交易对 方或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现金支付义 务。
9 、标的资产的权属转移及违约责任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标的公司股东由兵器装备集团 变更为利达光电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完成之日即为标的资产的资产交割日。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 签署后,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 承诺,或其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 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正式批准;
-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同意;
-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兵器装备集团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
5、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的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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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本次重组方案尚待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
3、本次重组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上市公司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发生的交易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见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未计划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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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动人没有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卖利达光电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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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 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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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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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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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备查文件
-
一、备查文件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
-
份证明文件;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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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 |
| 股票简称 | 利达光电 | 股票代码 | 002189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普通股A股 77,690,015股 3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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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普通股A股 34,042,540股 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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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不适用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不适用 √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不适用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不适用 □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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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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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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