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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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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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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开,避免 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 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 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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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子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同时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保密约定书,并 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 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送。 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签收清 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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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 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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