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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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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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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 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30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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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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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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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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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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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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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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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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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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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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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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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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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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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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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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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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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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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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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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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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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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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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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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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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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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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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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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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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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河南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进行报 备。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 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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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 以上(含 8 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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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 人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河南证 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之前实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 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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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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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 公司简称:法定代表人签名: | 公司代码: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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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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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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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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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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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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