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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ug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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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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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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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豫证监发[2008]257号文《关于进一 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公司字〔2007〕28 号文《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 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此次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并逐条对照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 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 ( )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1.公司发展沿革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是1995年3 月28日南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宛外经贸资字(1995)038号文 《关于设立“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河南中南光电仪器 厂(已于2001年10月改制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与英属维 尔京群岛第二光学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5,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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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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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6]1312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 司的批复》,由1995年4月5日成立的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南 阳利达”)整体变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28日,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注册号为企股豫总字第003449号,注册资本为14,924万元。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富士能佐野株式会社、明汇 国际有限公司、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法人。

2007 年 11 月 5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行 5000 万股 A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5.10 元,公司 股本由 14924 万股增加到 19924 万股,并于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189,股票简称:利达光 电。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99,24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0.50元(含税),利润分配后 公司总股本不变。

2.公司目前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LIDA OPTICAL & ELECTRONIC CO., LTD.

中文缩写:利达光电

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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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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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启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敬党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 号 - 联系电话:0377 63865031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和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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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

  • 公司的影响

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1、有限售条件股份:14924万股。

其中:①国家持股:8145.52万股,

②国有法人股:2671.4万股,

③境外法人股:3731万股,

④社会法人股:376.08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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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限售条件股份:5000万股。 3、总股数:19924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南方 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受国务院直接管理。中国南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1,455,192股, 同时通过南方工业资产间接持有公司26,713,960股的股份,合计持有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29%,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南方集团注册资本1,264,521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经营方式为投资、设计、制造、销售、施工、承包、监理、咨询、服 务、进出口。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 光学产品、电子与光电子产品、夜视器材、机械、车辆、仪器仪表、 消防器材、环保设备、工程与建筑机械、信息与通讯设备、化工材料、 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货物的仓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监理等;许可经营项目: 对外派送境外机电设备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经理 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按照其权限讨论决定或审议批准,不存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 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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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南方集团共控制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九 家上市公司(长安汽车、建设摩托、中国嘉陵、天兴仪表、江铃汽车、 民生物流、济南轻骑、天威保变)。

本公司与上述公司均不属于同一行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 交易,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上均各自独立,因此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的“一控多”现象并未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 营产生影响及带来风险。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只有杭州承创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机构投资 者的关注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信息披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06 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完善,并经2008 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 (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北京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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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公司上市后历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召 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均在会议召开前20日或15日发出会议通知。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历次 股东大会均在规定时间前发出会议通知,符合相关规定。

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和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查验出席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 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历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认 为:出席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 语权:

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均符合程序,在审议过程中,大会主持人、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听取所有参 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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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说明其原因:

自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没有发生应监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 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

  • 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自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临时议案的情况。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 分及时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保存安全。

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充分地进行了披露。

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 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也未发生重大事项 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

  •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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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内部规则:

200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创立大会),批准 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经 200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选 举产生,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守启、左月夕、蒋晓勇、王志亮、王天 洲、肖连丰、桑名卓夫等七人为公司董事,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守启为董事长,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宣明、高其富、郭耀黎、周春生 等四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成员及其简介:

张守启,男,中国国籍,公司董事长,46岁,研究生,高级工 程师。曾任河南中南光电仪器仪器厂动力处技术员、副处长、处长, 河南中南光电仪器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常务副厂长,中光学集团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中光学集团董事、总经理、南阳南 方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南方辉煌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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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 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王志亮,男,中国国籍,公司董事,47岁,本科,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南镇平第三高级中学教师、河南红宇机械厂教师、副校长、校 长,河南中南光电仪器厂子弟学校校长,河南中南光电仪器厂副厂长。 现任中光学集团党委书记,本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 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王天洲,男,中国国籍,公司董事、总经理,46岁,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曾任河南中南光电仪器厂技术科研所工艺员、副所长、

一分厂厂长、技术质量管理处副处长,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技术质 量部部长、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06年6 月至2009年6月。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为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蒋晓勇,男,中国国籍,公司董事,43岁,研究生,高级会计 师。曾任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会计,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 研究院副处长,北京五惠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所 长、主任会计师,北方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南 方集团财务审计部处长。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本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左月夕,女,中国国籍,公司董事,52岁,研究生,高级工程 师。曾任华北光学仪器厂设计所工程师、组织部副部长,中国兵器工 业总公司建设局设计管理处工程师、副处长,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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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计划局民品处副处长、摩托车处副处长,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发 展计划部规划二处处长、新产业处处长、光电部副主任。现任南方工 业集团民品部副主任、本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06 年6月至2009年6月。

肖连丰,男,中国国籍,公司董事,45岁,本科。曾任北京远 东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日本三和精密株式会社中国事务主管。 现任日本清水产业株式会社总经理、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北京天源清水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天源清水光学有限 公司董事长、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其担任 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桑名卓夫,男,日本国籍,公司董事,62岁。曾任富士写真光 机株式会社同素形材加工部部长,佐野富士光机株式会社常务董事, 现任富士能佐野株式会社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 期为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

(2)公司独立董事成员及其简介:

宣明,男,中国国籍,51岁,硕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 长春光机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副所长、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现任长春光机所所长、党委书记,本公司独 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07年2月至2009年6月。

高其富,男,中国国籍,45岁,本科,教授,注册会计师、注 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财 会系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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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教授和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其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07年2月至2009年6月。

郭耀黎,男,中国国籍,38岁,硕士。曾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 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本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07 年2月至2009年6月。

周春生,男,中国国籍,43岁,金融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任香港大学荣誉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现任长江商 学院教授、EMBA/EDP学术主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任期为2007年2月至2009年6月。

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 乏制约监督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张守启先生,简历已在董事成员及简介一节中作过 介绍,其主要职责是: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 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张守启先生在其他单位 任职或兼职情况有: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阳中光学机 电装备公司董事长、南阳南方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南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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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 的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本公司董事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

各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符合法定程序。

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 责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董事职责,遵守董事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提高规 范运作水平。董事在董事会会议投票表决重大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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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事项时,严格遵循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 议,审慎决策,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公司董事长在履行职责时,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规 定,行使董事长职权。在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时,执行董事会集体 决策机制,并积极推动公司治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确保公司规范运 作。

自上市以来,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 性,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议 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3)2008 年度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或委
托出席次数
缺席
张守启 2 2 0
王志亮 2 2 0
王天洲 2 2 0
蒋晓勇 2 2 0
左月夕 2 2 0
肖连丰 2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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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名卓夫
2
2 0
宣明 2 2 0
高其富 2 2 0
郭耀黎 2 2 0
周春生 2 2 0
  • 6.各董事专业水平情况,分工情况,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

  • 面发挥的专业作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构成,其中内部董事两人, 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主管公司的发展、生产经营务等重要 事务;外部董事九人,其中四人为独立董事,分别为会计、光电技术、 金融经济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五人为公司股东单位的高管人员。 各位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都能很好地发挥其专业作用,提出专 业意见和建议,给予公司很大帮助。

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 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公司共有四名独立董事和五名非独立董事为兼职董事,占董事 总人数的82%。

兼职董事能够从各自的专业角度给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多方面 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使公司获得更多的技术、行业、经济等方 面的前沿信息,同时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公司的董事与公 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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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均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在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时,公司部分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也列席了会议。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采取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审议议案时,主持人会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会在会前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获得独立董事同意后,讨论 有关提案。董事会会议没有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没有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公司 提前10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列席会议的高管 人员;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送 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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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后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没有发生独立董事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非独立董事接受 独立董事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也没有发生董事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 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或有 关董事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的情况。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非关联董事没有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没有接受 非关联董事的委托。公司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授权委托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及运作 情况:

200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设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具体职责及成员名单 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 和相关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任委员:郭耀黎(独立董事)

委员:宣 明(独立董事) 王志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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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主任委员:宣 明(独立董事)

委员:周春生(独立董事)高其富(独立董事)王志亮 左月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要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内部审计部提 供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主任委员:高其富(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

委员:郭耀黎(独立董事) 周春生(独立董事) 蒋晓勇 肖 连丰

公司的三个专门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各委员会的工作细 则运作,在公司内部审计、人才选拔、薪酬与考核等有关方面发挥着 积极的作用。

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 分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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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与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等一起作为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指定专人保存,保存完整、安全,保存期限十年,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到了及时、充分地披露。 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 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进行签字确 认。因此,在实际召开董事会时,若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其 他董事(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时,受托董事会代委托董事(受托独立董事会代委托独立董事)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注明受托董事(受托独立董事)代。除上述情况 外,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均为参会董事真 实表决结果。

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 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担任公司董事会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且分别为光电行业技术、金融经济及财务会计、法律等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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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审议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 与考核、内部审计等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会通过向相关人员询问、 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了解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审慎的 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的治理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完全按照本人的独立意志做出决定, 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得到公司相关 机构、人员的配合:

公司独立董事有专人负责独立董事联络工作,确保公司独立董 事能够获得履行职责的各项相关信息及条件保障,公司相关机构人员 能够积极配合独董工作,保证其顺利履行各项职责。

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 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公司不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

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 参会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适当,不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 的情况。

  • 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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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三会的组织筹备、信息披露及与监管部 门沟通等日常工作。

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该授权是否合理合 法,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确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 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三十,并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 之三十的投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授权是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该授权合理合法,并得到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在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时,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 议通知会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会以书 面形式提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公司历次监事会,所有监事均亲自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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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6.监事会近3 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 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 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监事会近3 年没有否决董事会决议,没有发现公司的财务 报告有不实之处,没有发现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 及时披露:

①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00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②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有 5 名成员组成,包括 3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分别为陈鲁平、王世先、葵文胜(于2008年5月24日 病逝)、许文民、韩培恩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符合相关规定。

③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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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公司监事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 监事的情形。

本届监事会现任监事任期及审议情况如下:

- 陈鲁平 监事会主席 2006.6.23 2009.6.22 经 200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为监事会 主席。

- 王世先 2006.6.23 2009.6.22 经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为监事。

- 葵文胜 2006.6.23 2009.6.22 2006 年首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

- 韩培恩 职工代表监事 2006.6.23 2009.6.22 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 许文民 职工代表监事 2006.6.23 2009.6.22 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所有监事均出席历次会议;会议在审议提案时,主持人会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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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若有需要,也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在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时,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 议通知会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会以书 面形式提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公司历次监事会,所有监事均亲自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会议,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6.监事会近3 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 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 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监事会近3 年没有否决董事会决议,没有发现公司的财务 报告有不实之处,没有发现董事、总裁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 及时披露: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一起作为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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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保管,保存完整、安全,保存期限十年以上,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披露充分及时。

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勤勉尽责,审核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财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对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重 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四)经理层

  • 1.公司是否制定有《经理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007年2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 2.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招聘,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

  • 出,是否形成合理的选聘机制: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未通过竞争方式选出,现任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后聘任。目 前,公司已经形成了科学合理的选聘机制。

  • 3.总经理的简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单位:

王天洲总经理的简历详见董事成员及简介一节。

  • 4.经理层是否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公司经理层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总经理王天洲先生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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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等工作,具体分管公司总经办;副总经理李智超先生,协助总经 理管理公司产品和技术研发工作,具体分管公司技术中心、技术管理 部;副总经理李春梅先生,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生产营运、市场开发 工作,具体分管公司经营运作部、质量管理部、进出口部;副总经理 王建波先生,协助总经理管理人事工作,具体分管人力资源部、装备 动力部;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子民先生,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财 务、资产、信息、资本运作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公司财务部、证券 部、网络信息部。

  • 5.经理层在任期内是否能保持稳定性: 公司经理层能够保持良好的稳定性。

  • 6.经理层是否有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最近任期内其目标完成

  • 情况如何,是否有一定的奖惩措施:

公司经理层每年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在最近任期内能够较好的 完成各自的任务,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目标情况进行 薪酬核定,并根据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薪酬考核发放。

7.经理层是否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否能对 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公司经理层不存在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对 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 8.经理层是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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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层建立了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权责明确。

9.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是否得到 惩处:

公司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务,能够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10.过去3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公司自2007年底上市以来,没有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

  • 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先后 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各项制度建立之后得 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控制和 指导的作用。

  •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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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 是否有效执行:

公司根据会计制度、税法、经济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了一套完 善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往 来结算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无形资 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成本费用预算、财务报告及财务 分析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 办法、电算化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办法、应付帐款 管理办法、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招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并明确了授权及签章等 内部控制环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 ――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进一步明确 申请人 部门 财务 ―― ” 部 总经理 的逐级审批流程及各级审批权限,并明确了印章管理 制度,确保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得到有效执行。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已经制定了《印鉴管理制度》,统一了印章种类、规格、 使用范围,明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销毁标准等,公司的公章、 印鉴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还将在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修订和完善。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印鉴管理制度》的规定, 建立《印鉴保管登记台帐》,在印章刻制、使用、销毁时,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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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申请单》、《印章使用申请单》、《停用印章销毁申请单》 等,确保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

  • 设上保持独立性: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制定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经理层、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分别制定通过,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 部门执行,在制度建设上完全独立。

  •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

  • 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公司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在同一地点,不存在影响公 司经营的情况。

  •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

  • 制,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目前,公司没有分支机构。

  •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制度,能

  • 够抵御突发性风险。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体制是否完备、有效: 200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公司成 立了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高其富任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郭耀黎、周 春生和董事蒋晓勇、肖连丰任委员,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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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重大项目等进行 审计和例行检查,内部稽核、内控体制完备、有效。

  •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

  • 律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拥有专职法律事务人员,所有 合同均经过内部法律人员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重大效用, 避免或减少了由于合同引起的各项纠纷,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 益。

  •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

  • 度如何评价,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计师未对公司出具过《管 理建议书》。

  •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200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不适用。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不适用。

  •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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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 2007 年 12 月初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已建立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 权限、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关联交易 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双方协议作价;公司建立了独立董 事审查机制,公司关联交易在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年 度关联交易预估额度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此外,公司聘请的外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查说明并及时披露。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公司规 定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及内容,保证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 度、及时性。通过上述措施,公司有效地防止了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事件的发生。

公司已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公司独立性情况

1.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有无兼职:

公司除董事长外,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人员均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2.公司是否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各个业务部门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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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需求计划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独立自主的进行招聘。

  • 3.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人事等机构是否具

  • 有独立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公司完全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上分开,公司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和资 产完整,不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 4.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资

  • 产未过户的情况:

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资产未过户 情况。

  • 5.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何,是否独立于大

  • 股东: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集中在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拥有 独立的办公楼和厂房,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关联,完全独立。土地系 租用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与之签订了为期20年的土地租赁合 同。

  • 6.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相对完整、独立:

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完整、独立。公司拥有独立的 生产、研发、销售、环保等所需辅助设备和配套设施,并拥有完整的 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完全能够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

  • 7.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如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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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公司现有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_申报专利名称_申报类型_申请号

1_连续变焦投影物镜_实用新型_200720089627.4

2_大屏幕组合拼接墙用投影镜头_实用新型_200720089628.9

3_背投影折反射物镜_实用新型_200720089629.3

4_DLP 变焦投影镜头_实用新型_200720090682.5

5_DLP 长后工作距变焦投影镜头_实用新型_200720090683.X

6_光学引擎光学性能参数自动检测装置_实用新型_200720090800.2

7_光学零件对称度检测装置_实用新型_200720091255.9

8_框架式可调清晰篮_实用新型_200720187672.3

9_平面抛光磨快速修正盘_实用新型_200720187673.8

10_DLP 变焦投影镜头_发明_200710054555.4

11_DLP 长后工作距变焦投影镜头_发明_200710054556.9

12_直读式球面光学零件弧高及半径检测装置及其检测方法_发明 _200710054862.2

公司的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独立于大股东,拥有自己的产权。 8.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如何:

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业务,严格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了独 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分工明确,批准、 执行和记录职责分开,具有独立的银行帐号,独立纳税,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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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由公司经理班子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决策,不存 在股东单位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9.公司采购和销售的独立性如何:

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服务、物流配送和信息传输系统, 具有独立的经营体系、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有着自己独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商,不存在对股东单 位的业务依赖。

10.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是否有资产委托经营,对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何种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没有资产委托经营,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影响。

11.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某种依赖性,对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影响如何:

①中国南方集团下属公司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成都光明)是公司部分光学玻璃毛坯材料的供应商,处于光学产业 上游。成都光明是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光学玻璃生产基地, 产品远销欧洲、北美、东南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本公司向成都光明 采购的玻璃材料占成都光明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占本公司的采购成 本比例也较低,公司所用材料可以从国内及国外的其他供应商买到, 不从在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依赖性。

②公司生产的部分光学元件通过经销商日本清水产业株式会社 最终供应给索尼、日立、夏普、富士能佐野等国际知名客户,这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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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过前期对公司现场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能力的严格考察,已经 确定公司为合格供应商,不轻易改变,并在技术、价格、交期及交付 方式等商务方面直接与公司商谈确定。日商为获得技术支持、售后服 务和第三方质量保障习惯通过设在日本的代理商进行采购。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关系,上述情况的 存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12.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从细 分市场上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 的其它关联企业从细分市场上划分也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

13.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有关联交易, 主要是哪些方式;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与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

位2008年度关联交易预估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预计交易内容 预计交易金额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透镜、棱镜毛坯 2400.00
河南南方辉煌图像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销售棱镜、透镜及辅助材料 100.00
南阳南方智能光电有限公司 销售棱镜、透镜及辅助材料,
出租房屋
2500.00
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公司 销售棱镜、透镜及辅助材料,
购买设备,接受维修、检测服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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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透镜、棱镜,土地租赁,
房屋出租
1200.00

上述关联交易经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后,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综合服务的情况。

  • 14.关联交易所带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公司生产

  • 经营的独立性有何种影响:

2008年上半年,由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 例为 19%,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 15.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

  • 公司如何防范其风险:

公司业务不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

  • 16.公司内部各项决策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内部各项决策均由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履行相关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

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

  • 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2007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的提供与收集、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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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方式及保密措施等,该制度得到相关人员的有效执行。

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 公司近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年度财务报告 是否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披露程序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 发,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近年来定期报告均及时披露,没有出现推迟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均是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落实情况如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 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 小时 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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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 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管,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决策, 并在完善公司治理、决策权限、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得到保障,其主要职责为: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相关文件的保管;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平;负责与证券交易所和相关监管 机构联络;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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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 幕交易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对信息披露工作保密事项 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

2、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信息披露职责:

1、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经 营运作部、生产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应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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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3、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 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 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 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或其衍生 品种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 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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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 似情况:

公司未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的情况,并且在在以后的工作 中,公司将继续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的学习,加强信息管理,一如既往地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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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公司近年来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其他因信息披

  • 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等情况, 公司是否按整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截止2008年6月30日监管部门未到公司现场检查过。

公司近年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过监管部门处理的情 形。

  • 8.公司是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谴责等惩戒

  • 措施:

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 谴责等惩戒措施。

  • 9.公司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如何:

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均能主动及时披露;对于其他非强 制性规定披露,但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 息,公司亦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完整、准确及时进行披 露,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此外,公司通过组织董事、 监事、高管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其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

五、公司治理创新情况及综合评价

  •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采取过网络投票形式,其参与程度

  • 如何:

公司上市半年多来,所召开的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不涉及网络投 票。故未采用网络投票形式。

  •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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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以来,所召开的股东大会没有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 形。

  • 3.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在2006年6月23日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监事 采用了累积投票制,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采用了 累积投票制。

  • 4.公司是否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否制定投资者关系

  • 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措施有哪些:

公司已起草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拟提交近期董事会审 议。

  • 5.公司是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有哪些措施:

公司十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培 训体系,通过持续开展面向公司员工的企业文化理念教育,形成了趋 同的价值观,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 活动是公司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6.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机制,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激励的效果如 何:

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并于每月初召开一次业 绩反馈专题会议,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公司管理水平的提 升及经营目标的实现起到了良好的支撑作用;公司目前尚未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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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是否采取其他公司治理创新措施,实施效果如何,对完善 公司治理制度有何启示:

公司积极听取外资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对 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8.公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规建设有何意见建议: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加强建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机制,并使 之有效运行。同时,加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各 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科学决策的能力和 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治 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 确,运作规范。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信息披露 方面遵循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同时,我们深刻 地认识到,作为一家上市不久的公司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 断提高依法规范的意识;必须按照证监会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深交 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基 础性建设,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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