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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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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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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 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 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 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决议合法 有效。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 重大调整。

  3.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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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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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琳 王琳 郭志宏

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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