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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Mar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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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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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的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利达光 “ ” “ ”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利达光电 、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2008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 利达光电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2008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审议通过《公司为 中光学集团提供 5,000 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中光学集团提供 5,000 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截至目前,该项担保已经履行完毕。
2010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通过《公司为中光 学集团提供 5,000 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的议案》,同意继续为中光学集团提供 5,000 万元综合最高额贷款担保,期限一年。
2、经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光学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17,513.71 万元,负债总额为 59,959.7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1.02%。该公司经 营情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稳定,并具有较好的银行信誉和偿债能力。
截至 2009 年末,公司接受中光学集团提供的担保共计 8,000 万元,实际发 生的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人民币 4000 万元, 占 归属于上市公司 200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8.60%,占公司总资产 6.19%。待本次 担保行为发生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最高金额为 9,000 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 200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19.35%,占公司总资产 13.94%。
4、关于上述担保事项,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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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与中光学集团有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的生产经营 需要,为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拟互为双方在银行借款提供保 证担保,该事项不会对利达光电资产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利达光 电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已由利达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利达光电章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利达光 电《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担保议案尚需提交利达 光电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通过后方能付诸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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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 的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熙康 肖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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