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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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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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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作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光学”)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遵照《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中 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要求,按照各自专业背景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公司 发展战略的实施、重要经营指标稳健和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为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 利益,顺利完成换届的交接任务,现将2019 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在我们任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保持科学、高效的决策程序, 先后召开了3 次董事会,召集了2 次股东大会。我们积极出席各类会 议,审议各项议案,以严谨、认真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任期内参加相
关会议情况如下:
| 本年参加 董事会次 数(次) |
亲自及委 托出席 (次) |
参加专门 委员会次 数(次) |
参加股 东大会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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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表决情况 | 专职委员会任职情况(次)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 1 | |||||
| 王琳 | 3 | 3 | 全部同意 | |||
| 提名委员会委员 | 1 | |||||
|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
| 王琳 | 3 | 3 | 全部同意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 1 | |||||
|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 1 | 2 | ||||
| 志 | 全意 | |||||
| 郭宏 | 3 | 3 | 部同 | 审计委员会委员 |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任期内,我们面临公司资产重组上市、限制性股票激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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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等一系列公司重要事宜,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者积极沟通, 跟进每一个重大事项进展、本着客观、公正,对公司负责、对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发表每一次独立意见,任期内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会议届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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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时间 | 议案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 | |
| 第四届 董事会 第二十 一次会 议 |
2019.1.16 | 一、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标的资产交割 过渡期损益专项审 计报告议案的独立 意见 |
我们认为: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安排, 符合公司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 产交割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 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ZG20006 号)。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 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
同意 |
| 二、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 议案的独立意见 |
1、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 2、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长李 智超先生、董事付勇先生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届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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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届 次 |
||||
|---|---|---|---|---|
| 会议时间 | 议案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 | |
|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
||||
| 第四届 董事会 第二十 二次会 议 |
2019.2.14 | 一、 《关于向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 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2 月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 年2 月14 日为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 名激励对象 授予1,767,000 股限制性股票。 |
同意 |
| 第四届 董事会 第二十 三次会 议 |
2019.3.25 | 一、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独立董 事候选人推荐事项 的独立意见 |
公司董事会推荐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未发现第五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在认真 审核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名独立董 事)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情况,以及社会 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推荐。同意将 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同意 |
| 二、对《关于拟变 更公司名称和证券 简称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
公司名称变更和证券简称变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具备合理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 务匹配,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名称 和证券简称变更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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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届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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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时间 | 议案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 | |
| 第四届 董事会 第二十 三次会 议 |
2019.3.25 | 三、对《关于向中 国兵器装备集团有 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
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 担保,系正常的业务需要,符合公司业务经营需要, 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
同意 |
| 四、对《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 |
公司确定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于保持公司稳定发展和激励独立 董事更好履职具有积极意义,津贴标准的确定和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 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
同意 |
三、独立董事考察情况
任期内,我们勤勉尽责,利用参加董事会、专委会、股东大会等 时机,对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与管理层人员座谈交流, 了解公司重组后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时给出合理化的意见,并 时刻关注公共媒体,了解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动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四、对公司的建议
2019 年1-4 月,是本届董事会的最后一段任期,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感谢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和认可,也很欣慰见证了公司的 快速发展。在第四届董事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逐年提升,市场竞争 力不断增加,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激励相继成功实施, 产业发展布局更加完善,公司治理及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这些都为 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建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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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紧密关注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行业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公司带来的机 遇与挑战,持续不断地提升改革创新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巩 固和培育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报告期内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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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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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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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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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2019 年2 月1 日,独立董事郭志宏先生作为征集人在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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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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