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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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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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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附条件生效的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 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确认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 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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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相关 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 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 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5、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 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 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 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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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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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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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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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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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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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王 琳
郭志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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