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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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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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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 案》予以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 证;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关 审批事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在停牌期间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各 方仍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 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 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继续停牌一个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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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 琳、王 琳、郭志宏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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