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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Oct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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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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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7-027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的通知于2017 年10 月13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 年10 月24 日在 南阳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 际出席九人,公司董事李智超、王世先、付勇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董事徐 斌、侯铎、肖连丰、王琳、王琳、郭志宏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 主席李宗杰,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子民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智超先生主持,会 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 文同时刊登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章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 司独立董事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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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 司独立董事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的审核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南阳市公司会议室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9。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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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修改类型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增加内容
2 新增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增加内容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变更内容
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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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 新增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公司设立
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原则上要
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
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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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增加内容
7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内容
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变更内容
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变更内容

注: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新增条款后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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