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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8

Aug 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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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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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08-04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 年 8 月 4 日,公司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2008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蟹岛度假村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11 人,出席董事 11 人,董事桑名卓夫因事未到会,委托董事肖连丰出 席并投票表决,部分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守启主 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 2008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章程(修订案)》,并提交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章程(修订案)》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通过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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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通过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合作期限已满;经审查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 公司审计单位的资格。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审核意见 公告 2008—045 号)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内容 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登载的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公告。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筑工程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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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建筑工程方案具体内容为:

1、建筑面积:23806 平方米,建设地点为南阳市高新区三号工 业区; 2、投资总额:5916 万元,其中 2500 万元利用上市募集资金, 其余建设资金 3416 万元由公司自筹;3、项目建设期为 9 个月,计划 于 2009 年上半年投入使用。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2008 年9 月5 日召开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 2008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登载的关于2008 年9 月5 日召开公司2008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任张为民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张为民先生 1970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曾任公 司财务部主管会计、部长助理。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原拟聘证券事务代表申惠先生不再从事此项工作。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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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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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利达光电《章程(修订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要求,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拟对公 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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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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