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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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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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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光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 中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有限”)及子公司南 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光电力”)采用收益法进行 评估的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的情况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说明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根据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49 号)核准,上市 公司向交易对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或“兵器装备集团”)发行股份38,522,488 股,购买兵器装备集团所 持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有限”)100%的股权, 发行股份价格为13.45 元/股。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光学有限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南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向中光学有限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17635497XW),中光学有限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 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持有中光学有限100%的股 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登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递交新增股份登记 申请,并于2018 年12 月25 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向兵器装备集团发行 的38,522,488 股股份已登记至兵器装备集团名下。经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9 年 1 月4 日。
二、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 其中中光学有限母公司及子公司川光电力的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软 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资产类别 | 评估价值(万元) | 交易作价(万元) |
|---|---|---|---|
| 中光学有限母公司 | 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 | 2,255.00 | 2,255.00 |
| 川光电力 | 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 | 108.00 | 108.00 |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
上市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于2018 年2 月9 日签订《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并于2018 年5 月23 日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
(二)补偿期间及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对于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业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即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补 偿期间相应顺延。
在承诺期内,交易对方承诺以收益法评估的资产所在公司预计实 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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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
| 中光学有限 | 3,388.94 | 3,701.03 | 3,992.37 |
| 川光电力 | 238.11 | 217.04 | 224.39 |
(三)业绩补偿上限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上述根据收益 法评估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即不超过2,363.00 万元。
(四)业绩补偿
1、利润补偿方式及计算公式
若中光学有限母公司或川光电力在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实 现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将依据本条约定进行业 绩补偿;若在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高于或等于同期 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无需进行补偿。
如在承诺期内,中光学有限母公司或川光电力任一会计年度实现 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当以股份对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中光学有限母公司或者川光电 力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该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 偿期限内各年的该公司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该公司根据收益法评估 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 格(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 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期末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如经测试,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期末减值 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在业绩承诺期内 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因以收益 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减值应另行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期末减值额-在承 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实际补偿的金额;
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 行价格(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上述根据收益 法评估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即2,363.00 万元。在各年计算的应补 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中光学有限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962 号),2018 年度中光 学有限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745.23 万元,达成业绩承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52 号),2019 年度中光 学有限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901.38 万元,达成业绩承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393 号),2020 年度中 光学有限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346.50 万元,达成业绩承诺。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
| 业绩承诺数(元) | 3,388.94 | 3,701.03 | 3,992.37 |
| 实际盈利数(元) | 10,745.23 | 3,901.38 | 4,346.50 |
| 完成率(%) | 317.07 | 105.41 | 108.87 |
(二)川光电力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962 号),2018 年度川光 电力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0.44 万 元,达成业绩承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52 号),2019 年度川光 电力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9.42 万 元,达成业绩承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10393 号),2020 年度川 光电力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5.33 万元,达成业绩承诺。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
| 业绩承诺数(元) | 238.11 | 217.04 | 224.39 |
| 实际盈利数(元) | 430.44 | 469.42 | 305.33 |
| 完成率(%) | 180.77 | 216.28 | 136.07 |
四、减值测试过程
(一)减值测试概述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中光学有限以及川光电力 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
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兵器 装备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减值补偿。
兵器装备集团依据协议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公式计算确定:
兵器装备集团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期末 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实际补偿的金额;
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 行价格(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兵器装备集团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不超过上述根据 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即2,363.00 万元。在各年计算的 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二)减值测试情况
1、减值测试过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业绩承诺期届满,聘请银信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分别对中光学有限、川光电 力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部分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进行评估。委托 前,上市公司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资质、评估能力以及独 立性等情况进行了了解,未识别出异常情况。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情况在分 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后,在本 次评估中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
银信评估分别对中光学有限、川光电力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 部分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进行评估。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0693 号),以2020 年12 月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中光学有限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为3,937.80 万元。根据 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0712 号), 以2020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川光电力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 为140.57 万元。
2、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履行了以下程序:
(1)充分告知评估公司本次估值的背景、目的等必要信息;
(2)谨慎要求评估公司,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市场通用惯例和准则,符合中光学有 限、川光电力的实际情况,选用的重要评估参数、预期未来各年收益、 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公允;
(3)确保本次估值结果和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时出具的作为定价依据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中光学 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估值结果可比,估值假设、估值参 数、估值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4)将本次评估结果与购入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要求会 计师审慎计算是否发生减值。
五、测试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上市公司得到以下结论:
经测试,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标的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 六、本报告编制依据
本报告主要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 及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编制。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