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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8
Mar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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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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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于2008 年3 月23 日经公司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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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 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八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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