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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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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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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 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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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2016 年 4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智超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93,481,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19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止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股份 93,460,9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087%。
-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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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21,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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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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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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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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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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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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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关于预估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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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关于预估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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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6.2 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
- 6.3 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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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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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9000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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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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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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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 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明细和统计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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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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