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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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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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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文全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由公司于2009 年3 月28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于2009 年3 月29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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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通过。2009 年3 月31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2 日上午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09 年4 月17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证实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 名,代表股份149,24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4.90%。上述人员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4、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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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关于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事项均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各项关联交易的同意票均占出 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审议《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数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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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事项均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各项关联交易的同意票均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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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文全
二OO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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