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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onic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Sep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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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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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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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 /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 /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 /Mail :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site :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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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 5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 5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 11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 15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 ........................................................................... 30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 35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 ........................................................................... 40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 65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 70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 75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 91 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 ................................................................... 100 十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2 ................................................................... 105 十三、《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3 ............................................................... 115 十四、《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5 ............................................................... 116 十五、《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6 ............................................................... 129 十六、《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7 ............................................................... 140 十七、《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47 ....................................................................... 157 十八、《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48 ....................................................................... 162 十九、《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52 ....................................................................... 163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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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 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 18087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 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说明,并就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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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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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 )控股股东东莞市文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本演变 情况、主营业务演变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2 )实际控制人严 文华、严帆两人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控制的股份,两人合计直接或间 接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3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 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其 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控股股东文富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
2.查阅了控股股东文富投资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的
-
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
3.取得了控股股东文富投资关于主营业务演变情况的说明;
-
4.审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5.审查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5466 号《验资报告》;
-
6.审查了发行人股东中比基金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财
务报表;
-
7.审查了中比基金股东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
-
8.取得了中比基金关于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说明;
-
9.查询了中比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上
-
公示的信息;
10.查询了中比基金及其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www.gsxt.gov.cn) 上公示的信息;
11 .查询了中比基金股东法国巴黎富通银行官方网站 (www.bnpparibasfortis.com)上公示的信息;
12 .查询了中比基金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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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控股股东东莞市文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本演变情况、主营业务演 变情况,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 1.文富投资的股本演变情况
文富投资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系由严文华、严帆父子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目前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UJLLG7Y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工业南路 6 号 1 栋 516 室,法定代表人严文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6,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文富投资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2014 年 5 月,文富投资设立
2014 年 5 月 15 日,严文华、严帆共同签署了《东莞市文富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章程》,对文富投资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了 约定。
2014 年 5 月 22 日,文富投资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441900001977776 的《营业执照》。文富投资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严文华 | 4,480 | 4,480 | 70 |
| 2 | 严 帆 | 1,920 | 1,920 | 30 |
| 合计 | 6,400 | 6,400 | 100 |
根据文富投资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文富投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
纳。
(2)2015 年 11 月,注册资本减至 6,000 万元
2015 年 8 月 26 日,文富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减少注册资本至 6,000 万元,由严文华减少出资 4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1 日,文富投资在《广州日报》就减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5 年 11 月 25 日,文富投资就上述减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文富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严文华 | 4,080 | 4,080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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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2 | 严 帆 | 1,920 | 1,920 | 32 |
| 合计 | 6,000 | 6,000 | 100 |
自 2015 年 11 月股权变更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文富投资的股东及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文富投资的主营业务演变
根据文富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文富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文 富投资设立至今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设立至今,文富投资除持有发行人 股份外,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3.文富投资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根据文富投资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文富投资报告期内 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2018.06.30 |
2017 年度 /2017.12.31 |
2016 年度 /2016.12.31 |
2015 年度 /2015.12.31 |
| 总资产 | 6,628.71 | 7,037.54 | 6,002.74 | 6,001.77 |
| 净资产 | 6,598.00 | 7,007.23 | 5,975.74 | 5,979.77 |
| 营业收入 | 0 | 0 | 0 | 0 |
| 净利润 | -9.22 | 1,431.49 | -4.03 | -8.66 |
经本所律师核查,文富投资仅对发行人进行股权投资,报告期内未产生营业
收入,2017 年收取发行人现金分红 1,440 万元从而在该年度形成相应利润,其他 期间内因产生少量日常费用而形成微亏。
(二)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两人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控制的 股份,两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 份情况如下: | ||
|---|---|---|
| 一级股东 | 二级股东 | 三级股东 |
| 严帆 (700.00 万股,5.60%) |
- | - |
| 文富投资 (6,600.00万股,52.80%) |
严文华 (4,080.00 万元,68.00%) |
- |
| 严帆 (1,920.00 万元,3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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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级股东 | 二级股东 | 三级股东 |
|---|---|---|
| 文宏投资 (1,000.00万股,8.00%) |
严文华 (66.00 万元,6.60%,GP) |
- |
| 其他合伙人 (934.00 万元,93.40%) |
- | |
| 文昇投资 (1,000.00万股,8.00%) |
严文华 (85.50 万元,8.55%,GP) |
- |
| 严帆 (216.05 万元,21.61%) |
- | |
| 文恒投资 (300.00万元,30.00%) |
严文华 (74.50 万元, 24.83%,GP) |
|
| 其他合伙人(225.50 万元,75.17%) |
||
| 其他合伙人 (398.45 万元,39.85%) |
- | |
| 其他股东 (3,200.00万股,25.60%) |
- | - |
如上表所示,严帆直接持有发行人 5.60%计 700.00 万股股份,通过文富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人 16.90%计 2,112.00 万股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73%计 216.05 万股股份;严文华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通过文富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 35.90%计 4,488.00 万股股份,通过文宏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53% 计 66.00 万股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28%计 160.00 万股股份(包 括严文华直接持有文昇投资 8.55%及通过文恒投资持有文昇投资 7.45%的出资 额)。严文华、严帆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5.60%计 700.00 万股股份,合计间 接持有发行人 56.34%计 7,042.05 万股股份。
由于严文华对文宏投资、文昇投资具有控制权,严文华、严帆控制的股份多 于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严文华、严帆合计控制发行人 74.40%计 9,300.00 万股股 份。
(三)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中比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5306XC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贵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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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18日 |
|---|---|
| 经营范围 |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一级市场认购中国政府发行 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债券;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5%;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15%;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持股13%;国家开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广 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法国巴黎富通银行持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8.5%;比利时政府持股8.5% |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根据中比基金的股权结构及其说明,中比基金无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
2.中比基金股东的基本情况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 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2)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10000717825421F,法定代表人李化常,注册资本 6,062,387.5578 万元, 成立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24 日,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中心 10 层,经营范围为“投资业务;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股权结构为国家开发银行持股 100%。
(3)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100001016090265,法定代表人刘贵生,注册资本 957,074.38638 万元, 成立日期为 1984 年 7 月 2 日,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 143 号凯旋 大厦,经营范围为“从事印钞、造币、造纸、专用设备、防伪油墨、银行机具、 银行卡、增值税发票、有价证券、防伪票据、防伪证件、贵金属提炼加工等生产 经营和营销活动,开展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产品进出口以及经核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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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持股 100%。
(4)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设立的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生,注册资本 3,380,0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1995 年 4 月 14 日,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6 国际投资大厦,经营范 围为“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 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 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持股 100%。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上市公司,境内 A 股股票代码为 600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0921X6,法定代表人周杰,注册资本 1,150,170 万元,成立日期为 1993 年 2 月 2 日,住所为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 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香港 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 29.6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90%,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50%,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 3.48%,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80%,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2.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15%,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5%,上 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86%,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利 15 号单一资 金信托持股 1.63%。
(6)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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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为李永军等四名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07657532P,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成立日期为 1998 年 3 月 17 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明华中心二号楼 C22 层,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散装食品(不含熟食、不含酒 精饮料)的批发(以上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 包装材料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食品生产的 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生产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办公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的 租赁;汽车租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散装 食品(不含熟食、不含酒精饮料)的批发(以上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有 效期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包装材料的销售;经济 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食品生产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 生产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办公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的租赁;汽车租赁(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股权结构为李永军持股 40%,李永魁持股 30%,李永良持股 15%,李 俊霆持股 15%。
(7)法国巴黎富通银行
法国巴黎富通银行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股本为 9,375 亿欧元,其中法 国巴黎银行持有 99.93%的股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9)比利时政府
比利时政府系主权国家比利时王国的政府机构。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请发行人:( 1 )补充披露 2017 年 10 月 17 日范崇东以 1 元 / 股的价格向控 股股东东莞市文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 600 万股的原因,范崇东与控股股东 的关系,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 2 )列表说明历次增 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增资以及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对应的估值及 PE 倍数,是否完成增资及交易价款的支付,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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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关系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 程与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
2.审查了严文华、范崇东与文富投资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
3.审查了范崇东与文富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公证书;
-
4.审查了发行人股权转让的银行付款凭证;
-
5.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
-
6.审查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6365 号《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
-
的专项复核报告》;
-
7.审查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
8.审查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
-
9.审查了发行人增资的相关协议;
-
10.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或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 2017 年 10 月 17 日范崇东以 1 元 / 股的价格向控股股东东莞市文富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 600 万股的原因,范崇东与控股股东的关系,发行人股东 之间是否存在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
- 2017 年 10 月 17 日范崇东以 1 元/股的价格向控股股东东莞市文富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转让 600 万股的原因
根据范崇东及严文华的说明,2015 年佳禾有限拟准备 IPO 相关事宜,基于 范崇东的投行业务经验和丰富的资源背景,佳禾有限拟聘请范崇东为副总经理, 分管与 IPO 相关的财务、法务、融资、投资者关系等,由此,严文华与范崇东 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给予范崇东佳禾有限 600 万元出资额的权利,每 1 元出资额定价 1 元。后范崇东个人规划转变,逐步转型为专业投资人并成立投资 基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佳禾有限任职。根据协议约定,范崇东未能到位的情 形下需要将股权按原价转回,严文华因此指定其控制的文富投资按原价格(即每 1 元出资额定价 1 元)收回授予的 600 万股股份。
- 范崇东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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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范崇东的履历及投资情况如下:
范崇东,男,1978 年 12 月生,2004 年 6 月毕业于江南大学,硕士学历。 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并购总部高级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东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执行董事;2012 年 9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5 年 5 月至 今任上海锡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6 月至今任江苏维力安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部负责人,从事 私募股权投资。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范崇东对外投资的企业有 上海锡惠投资有限公司(95%)、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江苏维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7%)、上海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0%)、江苏智研电气有限公司(6%)、上海原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69%)、江苏宝旺科技有限公司(3%)、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5%)、 江苏宝嵩机器人有限公司(2.42%)、滁州融创机器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 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0.79%)。
经本所律师核查,范崇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亲属关系,范崇东及其近亲 属任职、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任职、投资的企 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范崇东与发行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均系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代持等特殊利益安排。
(二)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增资以及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 对应的估值及 PE 倍数,是否完成增资及交易价款的支付,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如下:
| 项目 | 增资或股权转让内容 | 原因和背景 | 定价 | 对应的估值 及PE 倍数 |
|---|---|---|---|---|
| 2014年6 月,佳禾 有限第一 次增资 |
文富投资以货币增资 认缴6,400万元出资 额 |
由于佳禾有限扩大生产经营的需 要,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继 续投入资金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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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增资或股权转让内容 | 原因和背景 | 定价 | 对应的估值 及PE 倍数 |
|---|---|---|---|---|
| 2014年8 月,佳禾 有限第一 次股权转 让 |
严文华将其所持佳禾 有限300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深圳市乾宇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拟引入具有相关研发能力和管理 经验的胡晓斌担任公司研发副总 经理,由严文华向胡晓斌控制的 深圳市乾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转让300 万出资额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2014年 12月,佳 禾有限第 二次增资 |
文胜投资以货币增资 认缴1,000万元出资 额,文威投资以货币 增资认缴1,000万元 出资额 |
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文胜 投资和文威投资入股,拟作为公 司员工持股平台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派康投资以货币增资 认缴600万元出资额 |
胡晓斌在投资入股后,看好发行 人的前景,拟追加投资,发行人 同意其通过控制的派康投资以市 场价进行增资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8.33 元 |
按2015年预 计净利润1 亿元的8.33 倍PE,估值 8.33亿元 |
|
| 2015年2 月,佳禾 有限第二 次股权转 让、第三 次增资 |
文胜投资将其所持佳 禾有限1,000万元的 出资额转让给文昇投 资;文威投资将其所 持佳禾有限1,000万 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文 宏投资 |
实际控制人原计划设立文胜投 资、文威投资作为持股平台用于 员工股权激励,后考虑到合伙企 业较之于有限公司在治理机制及 税赋成本方面更有优势,因而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文昇投资、文宏 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相应受 让了文胜投资、文威投资持有的 公司股权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元 |
- |
| 文曜投资以货币增资 认缴1,000万元出资 额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严湘华和严跃 华控制企业投资入股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 2015年4 月,佳禾 有限第三 次股权转 让 |
深圳市乾宇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将其所持佳禾有限 200万元的出资额转 让给范崇东 |
由于胡晓斌最终未能到公司任 职,拟将200万元出资额转回给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指定拟 引入的范崇东直接受让股权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深圳市乾宇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将其所持佳禾有限 100万元的出资额转 让给胡晓斌 |
股权出让方为胡晓斌控制的企 业,胡晓斌基于个人意愿变更投 资主体形式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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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项目 | 增资或股权转让内容 | 原因和背景 | 定价 | 对应的估值 及PE 倍数 |
|---|---|---|---|---|
| 2015年5 月,佳禾 有限第四 次股权转 让 |
胡晓斌将其所持佳禾 有限100万元的出资 额转让给派康投资 |
股权受让方为胡晓斌控制的企 业,胡晓斌基于个人意愿变更投 资主体形式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文富投资将其所持佳 禾有限400万元的出 资额转让给范崇东 |
为引入范崇东作为副总经理, 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向范崇东转让 400万股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1 元 |
- | |
| 2016年1 月,佳禾 有限第四 次增资 |
深创投以货币增资认 缴250万元出资额; 东莞红土以货币增资 认缴500万元出资额; 中比基金以货币增资 认缴500万元出资额; 吴琼波以货币增资认 缴250 万元出资额 |
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和 吴琼波作为专业的投资者因看好 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增资方式 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
每1 元出 资额 定价 8元 |
按照2016年 预计净利润 1.25亿元的 8倍PE,估 值10亿元 |
| 2017年 11月,佳 禾智能第 一次股权 转让 |
范崇东将其所持佳禾 智能600万元的出资 额转让给文富投资 |
由于范崇东最终未能到公司任 职,根据其与实际控制人的协议 约定,将600万元出资额原价转 回给实际控制人指定公司文富投 资 |
每股 定价 1元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款均已缴纳或结清,
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的出资人众多。请 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机构是否为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请补充披露前述机构的 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各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 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 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离职后关于 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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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审查了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历次出资变动对应的协议及银行
-
转账凭证;
-
3.取得了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合伙人填写的基本情况信息表;
-
4.取得了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合伙人填写的持股平台合伙人情
-
况表;
-
5.审查了佳禾有限的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
-
6.审查了佳禾有限与员工合伙人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
-
7.审查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清单;
-
8.对持股平台相关合伙人就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用以出资事宜进行了访谈;
-
9.审查了持股平台相关合伙人向实际控制人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
10.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文昇投资、文恒投资、文宏投资是否为员工持股平台
- 文昇投资
文昇投资的合伙人共 40 名,其中合伙人文恒投资为合伙企业,其余 39 名合 伙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中,严政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文华胞姐, 陈凌、邓文坚、邓少军、张国军、寻格辉、黄立华为外部个人投资者,其他自然 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 文恒投资
文恒投资的合伙人为 46 名自然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
- 文宏投资
文宏投资的合伙人为 24 名自然人,其中刘新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 文华配偶,吴新苗、董玉军、叶伟强系外部个人投资者,其他自然人均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员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文恒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文昇投资、文宏投资系以 员工为主、兼有少数外部投资者的持股平台。
(二)前述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各 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 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 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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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昇投资
文昇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目前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3249886411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松山湖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 6 号 1 栋 52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文华,认缴出资 与实缴出资均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文昇投资的出资及合伙人任职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 名称或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 | 严文华 | 85.50 | 8.55 | 2013年10 月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2)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 佳禾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 理; (3)2016年9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 |
| 2 | 文恒投 资 |
300.00 | 30.00 | - | - |
| 3 | 严 帆 | 216.05 | 21.61 | 2013年10 月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2)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业 务经理、董事; (3)2015 年10 月至今任声氏科技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
| 4 | 陈 凌 | 50.00 | 5.00 | - | 外部投资者 |
| 5 | 刘小丹 | 35.00 | 3.50 | 2015年3 月 |
2015 年3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人力资源 管理中心总监、营销中心业务总监、营 销中心日系业务总监 |
| 6 | 彭汉文 | 30.00 | 3.00 | 2013年12 月 |
2013年12月至今任佳禾电声副总经理 |
| 7 | 严 凯 | 25.00 | 2.50 | 2013年10 月 |
(1)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供 应链管理中心高级经理、供应链管理中 心总监、经营管理中心总监; (2)2017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 理 |
| 8 | 徐 新 | 20.00 | 2.00 | 2013年10 月 |
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心 开发二部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二部高级 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二部总监 |
| 9 | 万闽兰 | 20.00 | 2.00 | 2014年8 月 |
2014 年8 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中心高 级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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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 名称或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0 | 曾金林 | 20.00 | 2.00 | 2014年9 月 |
(1)2014年9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财务 中心出纳、总经理办公室副经理; (2)2016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会 主席 |
| 11 | 刘 娅 | 20.00 | 2.00 | 2016年6 月 |
2016 年6 月至今任发行人营销中心市 场总监 |
| 12 | 肖超群 | 15.00 | 1.50 | 2014年8 月 |
(1)2014年8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体系 管理中心高级经理、品质管理中心高级 经理; (2)2016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
| 13 | 祁东峰 | 15.00 | 1.50 | 2014年5 月 |
2014 年5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心 开发一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 监、研发中心预研部总监 |
| 14 | 徐华平 | 15.00 | 1.50 | 2014年11 月 |
(1)2014年11月至2015 年10 月任 发行人研发中心自动化高级经理; (2)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任贝 贝机器人高级经理; (3)2017年8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自动化高级经理 |
| 15 | 李向才 | 15.00 | 1.50 | 2014年11 月 |
(1)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发 行人研发中心自动化高级经理; (2)2015年6月至今任贝贝机器人自 动化高级经理 |
| 16 | 刘道富 | 15.00 | 1.50 | 2014年4 月 |
2014 年4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一 部高级经理、制造一部总监 |
| 17 | 刘东丹 | 10.00 | 1.00 | 2015年9 月 |
2015 年9 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中心高 级经理 |
| 18 | 夏 平 | 10.00 | 1.00 | 2016年5 月 |
2016 年5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董秘办高 级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
| 19 | 刘胜华 | 10.00 | 1.00 | 2014年11 月 |
2014年11月至今历任贝贝机器人采购 主管、采购副经理 |
| 20 | 刘胜文 | 10.00 | 1.00 | 2013年12 月 |
2013年12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行政部 采购员、行政部科长 |
| 21 | 严政辉 | 10.00 | 1.00 | -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文华胞姐 |
| 22 | 李 春 | 5.00 | 0.50 | 2014年9 月 |
2014 年9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经营管理 中心信息部经理、经营管理中心信息部 高级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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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 名称或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23 | 王 洁 | 5.00 | 0.50 | 2017年9 月 |
2017 年9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项 目专员 |
| 24 | 邓文坚 | 5.00 | 0.50 | - | 外部投资者 |
| 25 | 邓少军 | 5.00 | 0.50 | - | 外部投资者 |
| 26 | 张国军 | 3.75 | 0.38 | - | 外部投资者 |
| 27 | 张 鑫 | 3.00 | 0.30 | 2014年5 月 |
2014 年5 月至今历任广东思派康硬件 主管、硬件副经理和硬件经理 |
| 28 | 李 鹏 | 3.00 | 0.30 | 2015年7 月 |
2015 年7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开 发二部经理 |
| 29 | 刘志红 | 3.00 | 0.30 | 2016年2 月 |
2016 年2 月至今任佳禾电声仓储部经 理 |
| 30 | 曾繁贵 | 2.70 | 0.27 | 2014年5 月 |
(1)2014年5月至2017年5 月历任 广东思派康项目主管、项目经理;(2) 2017 年5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开 发二部经理 |
| 31 | 寻格辉 | 2.50 | 0.25 | - | 外部投资者 |
| 32 | 华悠生 | 2.50 | 0.25 | 2014年5 月 |
2014 年5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开 发一部经理 |
| 33 | 毛政余 | 2.00 | 0.20 | 2014年7 月 |
2014 年7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开 发一部经理 |
| 34 | 黄立华 | 2.00 | 0.20 | - | 外部投资者 |
| 35 | 吴明峰 | 2.00 | 0.20 | 2013年10 月 |
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品质管理 中心电子工程师、品质管理中心高级电 子工程师、品质管理中心副经理、品质 管理中心经理 |
| 36 | 张德志 | 1.50 | 0.15 | 2015年6 月 |
(1)2015年6月至2016年9 月任广 东思派康项目主管; (2)2016 年10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 中心开发一部副经理 |
| 37 | 何 辉 | 1.50 | 0.15 | 2014年6 月 |
2014 年6 月至今历任广东思派康品质 主管、品质副经理 |
| 38 | 史荣俊 | 1.50 | 0.15 | 2014年6 月 |
2014 年6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生产计 划部副经理、成本核算部副经理、生产 计划部经理 |
| 39 | 邓星球 | 1.50 | 0.15 | 2015年10 月 |
2015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心 预研部高级工程师、研发中心预研部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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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合伙人 名称或 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40 | 王强安 | 1.00 | 0.10 | 2014年7 月 |
2014 年7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生产计 划部主管、信息部副经理、经营管理中 心特别助理 |
| 合 计 | 1,000.00 | 100.00 |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文昇投资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 其中员工合伙人刘娅、王洁、刘胜文、刘胜华和刘东丹存在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严文华、严帆借款出资的情形,其余合伙人以自有及筹措资金出资。刘娅、王洁、 刘胜文、刘胜华和刘东丹等人自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和严帆借款金额合 计为 165.10 万元,具体如下: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借款金额 | 对应发行人股份的比例 |
|---|---|---|---|
| 严文华 | 刘 娅 | 72.00万元 | 0.16% |
| 严 帆 | 王 洁 | 16.35万元 | 0.04% |
| 刘胜文 | 32.70万元 | 0.08% | |
| 刘胜华 | 32.70万元 | 0.08% | |
| 刘东丹 | 11.35万元 | 0.03% | |
| 合计 | 165.10 万元 | 0.39%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洁、刘胜文、刘胜华和刘东丹的借款均已
归还;刘娅已归还 20 万元借款,剩余 52 万元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文昇投资合伙人对文昇投资的出资均 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大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各合伙人 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2. 文恒投资
文恒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目前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35191930X7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松山湖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 6 号 1 栋 51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文华,认缴出资 与实缴出资均为 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文恒投资的出资及合伙人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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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 | 严文华 | 74.50 | 24.83 | 2013年10 月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2)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 任佳禾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 (3)2016 年9 月至今,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
| 2 | 富欣伟 | 100.00 | 33.33 | 2016年9 月 |
2016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 3 | 欧阳海庆 | 6.00 | 2.00 | 2013年12 月 |
(1)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历 任佳禾电声研发部项目主管、研发部 副经理、研发部经理; (2)2016 年7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 发中心开发一部高级经理、研发中心 开发一部总监 |
| 4 | 卢杰海 | 6.00 | 2.00 | 2014年3 月 |
(1)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任佳 禾电声采购部副经理; (2)2015 年1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采 购中心外发采购部高级经理、采购中 心外发采购部总监 |
| 5 | 刘海兵 | 6.00 | 2.00 | 2015年1 月 |
2015年1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品质管理 中心经理、品质管理中心高级经理、 品质管理中心总监 |
| 6 | 刘 芳 | 6.00 | 2.00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主管、营销中心业务经理、营 销中心高级经理 |
| 7 | 李望攀 | 5.50 | 1.83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副经理、营销中心业务经理、 总经理办公室特别助理 |
| 8 | 白 严 | 5.50 | 1.83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三部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三部 总监 |
| 9 | 罗君波 | 5.00 | 1.67 | 2013年10 月 |
(1)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业 务部经理、总经理特别助理、营销中 心总监; (2)2016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
| 10 | 王 佳 | 5.00 | 1.67 | 2017年9 月 |
2017年9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中心高 级经理 |
| 11 | 唐志林 | 4.50 | 1.50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经理、营销中心业务高级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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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2 | 戴石松 | 3.50 | 1.1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任佳禾电声体系部 经理 |
| 13 | 刘志华 | 3.50 | 1.17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一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一 部经理 |
| 14 | 彭 伟 | 3.00 | 1.00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采购 部副经理、采购部经理 |
| 15 | 罗 飞 | 3.00 | 1.00 | 2014年5 月 |
2014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营销中心业 务经理 |
| 16 | 刘细林 | 3.00 | 1.00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一部高级工程师、研发中心开 发一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一部经 理、研发中心开发一部高级经理 |
| 17 | 刘利成 | 3.00 | 1.00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财务资 深专员、财务副经理、财务经理 |
| 18 | 黎克华 | 2.50 | 0.83 | 2014年8 月 |
(1)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 玮轩电子采购部经理; (2)2015 年1 月至今任发行人采购 中心经理 |
| 19 | 阳仕兴 | 2.50 | 0.83 | 2015年4 月 |
2015年4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心 开发二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二部 经理 |
| 20 | 周小立 | 2.50 | 0.83 | 2014年8 月 |
(1)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任玮 轩电子生产计划部经理; (2)2015 年7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调 达中心生产计划部经理、经营管理中 心成本核算部经理 |
| 21 | 周 波 | 2.50 | 0.83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一部主管、研发中心开发一部 经理 |
| 22 | 韦成意 | 2.50 | 0.83 | 2013年12 月 |
(1)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 佳禾电声研发部副经理; (2)2015 年1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 中心开发一部经理 |
| 23 | 林富能 | 2.50 | 0.83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采购中 心开发采购部主管、采购中心开发采 购部副经理、调达中心生产计划部经 理、调达中心生产计划部高级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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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24 | 王七三 | 2.50 | 0.83 | 2014年4 月 |
2014年4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经营管理 中心船务部主管、经营管理中心船务 部副经理、经营管理中心船务部经理 |
| 25 | 赵国华 | 2.50 | 0.83 | 2014年5 月 |
2014年5月至今历任发行人总经理办 公室高级结构工程师、总经理办公室 经理 |
| 26 | 丁万跃 | 2.50 | 0.83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 五部副经理、制造五部经理 |
| 27 | 王发忠 | 2.50 | 0.83 | 2015年5 月 |
2015年5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经营管理 中心体系部副经理、经营管理中心体 系部经理、经营管理中心体系部高级 经理 |
| 28 | 李 晟 | 2.50 | 0.83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 六部主管、制造六部副经理、制造六 部经理 |
| 29 | 张丽芳 | 2.00 | 0.67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总经理 助理、采购中心开发采购部经理 |
| 30 | 邓仁宝 | 2.00 | 0.67 | 2014年8 月 |
2014年8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部 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
| 31 | 唐小宗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品质 保证部科长、品质保证部经理 |
| 32 | 凌锡珠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任佳禾电声开发一 部经理 |
| 33 | 郭兰桂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 一部副经理、制造一部经理 |
| 34 | 李四华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开发 一部主管、开发一部副经理 |
| 35 | 赵瑞兰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生产 计划部主管、生产计划部副经理、生 产计划部经理 |
| 36 | 张开浪 | 2.00 | 0.67 | 2014年3 月 |
2014年3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工程部 副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 |
| 37 | 熊立军 | 2.00 | 0.67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制造 一部副经理、制造一部经理 |
| 38 | 陈 海 | 2.00 | 0.67 | 2015年12 月 |
2015 年12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一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一 部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一部高级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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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39 | 李彦娜 | 1.50 | 0.50 | 2014年11 月 |
(1)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 玮轩电子副经理; (2)2015 年5 月至今任发行人营销 中心副经理 |
| 40 | 欧回兵 | 1.50 | 0.50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经营管 理中心成本核算部副经理、经营管理 中心成本核算部经理 |
| 41 | 利慧卿 | 1.50 | 0.50 | 2014年1 月 |
2014年1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财务部 主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 |
| 42 | 王军华 | 1.50 | 0.50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行政 部副经理、行政部经理 |
| 43 | 莫祖松 | 1.50 | 0.50 | 2013年10 月 |
2013 年10 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 开发一部经理 |
| 44 | 曾祥强 | 1.00 | 0.33 | 2013年12 月 |
2013 年12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工程 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 |
| 45 | 蔡 勇 | 0.50 | 0.17 | 2014年5 月 |
2014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研发中心开 发一部经理 |
| 46 | 彭文中 | 0.50 | 0.17 | 2016年11 月 |
2016 年11 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总经 办高级助理、品质保证部副经理 |
| 合 计 | 300.00 | 100.00 |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文恒投资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 其中员工合伙人唐志林、罗君波和富欣伟存在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借款出 资的情形,其余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出资。唐志林、罗君波和富欣伟等 人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借款金额合计为 81.00 万元,具体如下: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借款金额 | 对应发行人股份的比例 |
|---|---|---|---|
| 严文华 | 唐志林 | 4.90万元 | 0.01% |
| 罗君波 | 12.60万元 | 0.03% | |
| 富欣伟 | 63.50万元 | 0.16% | |
| 合计 | 81.00 万元 | 0.2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唐志林、罗君波和富欣伟的借款均已归还。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文昇投资合伙人对文昇投资的出资均 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大股东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的情形;各合 伙人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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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文宏投资
文宏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目前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324988799L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松山湖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 6 号 1 栋 51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文华,认缴出资 与实缴出资均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文宏投资的出资及合伙人任职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 | 严文华 | 66.0 | 6.60 | 2013年10 月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2)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 任佳禾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 (3)2016年9月至今,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
| 2 | 刘新平 | 400.0 | 40.00 | - |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文华配 偶 |
| 3 | 陈 亮 | 100.0 | 10.00 | 2013年10 月 |
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销售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 |
| 4 | 胡中骥 | 100.0 | 10.00 | 2014年9 月 |
2014 年9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 |
| 5 | 杨 明 | 100.0 | 10.00 | 2014年10 月 |
2014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财务总 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 6 | 肖伟群 | 120.0 | 12.00 | 2013年10 月 |
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经理、 董事兼总经理 |
| 7 | 吴新苗 | 66.0 | 6.60 | - | 外部投资者 |
| 8 | 董玉军 | 10.0 | 1.00 | - | 外部投资者 |
| 9 | 叶伟强 | 10.0 | 1.00 | - | 外部投资者 |
| 10 | 田欣辰 | 10.0 | 1.00 | 2017年2 月 |
2017 年2 月至今任发行人营销中心 市场总监 |
| 11 | 王 宇 | 3.0 | 0.30 | 2015年11 月 |
(1)2015年11月至2016 年10月 任声氏科技财务负责人; (2)2016 年11 月至今任发行人审 计部经理 |
| 12 | 王仁亮 | 2.0 | 0.20 | 2014年11 月 |
2014年11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内控部 主管、内控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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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合伙人名 称或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 |
入职时间 | 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 |
|---|---|---|---|---|---|
| 13 | 王新华 | 2.0 | 0.20 | 2013年10 月 |
2013年10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行政管 理中心主管、行政管理中心副经理、 行政管理中心经理 |
| 14 | 彭 凡 | 2.0 | 0.20 | 2014年6 月 |
2014 年6 月至今任发行人总经办文 员 |
| 15 | 王 爽 | 1.0 | 0.10 | 2015年11 月 |
2015年11月至今任声氏科技运营总 监 |
| 16 | 吕南阳 | 1.0 | 0.10 | 2016年2 月 |
2016 年2 月至今任声氏科技销售总 监 |
| 17 | 沈维报 | 1.0 | 0.10 | 2016年5 月 |
2016 年5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研发中 心开发一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开发一 部经理 |
| 18 | 熊延竹 | 1.0 | 0.10 | 2014年7 月 |
2014 年7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员、营销中心业务副经理、营 销中心业务经理 |
| 19 | 程 祥 | 1.0 | 0.10 | 2016年4 月 |
2016 年4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主管、营销中心业务副经理、 营销中心业务经理 |
| 20 | 陈洪太 | 1.0 | 0.10 | 2014年5 月 |
2014 年5 月至今任广东思派康软件 主管 |
| 21 | 杨兴旺 | 1.0 | 0.10 | 2015年5 月 |
2015 年5 月至今任广东思派康软件 主管 |
| 22 | 钟 鑫 | 1.0 | 0.10 | 2015年11 月 |
2015年11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品质管 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研发中心预研部 经理 |
| 23 | 李平叶 | 0.5 | 0.05 | 2015年4 月 |
2015 年4 月至今历任发行人营销中 心业务员、营销中心业务主管、营销 中心业务副经理 |
| 24 | 杨 洪 | 0.5 | 0.05 | 2014年5 月 |
(1)2014年5月至2015年3 月任 发行人调达中心生产计划部主管; (2)2015年4月至今历任佳禾电声 生产计划部主管、生产计划部副经 理、生产计划部经理 |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文宏投资全体合伙人均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 其中员工合伙人胡中骥、田欣辰、杨明和肖伟群存在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 借款出资的情形,其余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出资。胡中骥、田欣辰、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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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明和肖伟群等人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借款金额合计为 535.85 万元,具体 如下:
| 如下: | |||
|---|---|---|---|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借款金额 | 对应发行人股份的比例 |
| 严文华 | 胡中骥 | 221.75万元 | 0.80% |
| 田欣辰 | 36.00万元 | 0.08% | |
| 杨 明 | 120.00万元 | 0.44% | |
| 肖伟群 | 158.10万元 | 0.72% | |
| 合计 | 535.85 万元 | 2.04%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田欣辰、杨明和肖伟群的借款均已归还,胡 中骥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文宏投资合伙人对文宏投资的出资均 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大股东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的情形;各合 伙人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三)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
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 2015 年 1 月设立合伙企业文昇 投资和文宏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股权激励对象人数较多,而《合伙企业 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上限为 50 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 2015 年 8 月增 设文恒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对文昇投资进行出资。
为落实员工股权激励,文昇投资、文宏投资、文恒投资的初始合伙人严文 华、严帆、刘新平报告期内陆续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出资额,员工第 一期按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1 元的价格入股,第二期参考公司 2015 年末每股净资 产按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3.27 元的价格入股,第三期参考公司 2016 年末每股净资 产按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3.60 元的价格入股。
在此过程中,持股平台文昇投资、文宏投资吸纳了 11 名外部个人投资者, 其中:刘新平为严文华配偶,严政辉为严文华胞姐,二人以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1 元入股;张国军、寻格辉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东思派康的小股东,发行人收购 二人持有的广东思派康股权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以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1 元向其转让合伙份额;陈凌作为专业投资人以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9.20 元的价格 入股;其余六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的同乡或朋友,严文华同意其按照同 期员工入股价格入股。该等外部个人投资者及其投资入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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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姓名 | 与严文 华关系 |
所在 平台 |
入股 时间 |
持有 出资额 (万元) |
入股背景和原因及价格 |
|---|---|---|---|---|---|---|
| 1 | 陈凌 | 无 | 文昇投 资 |
2015年6 月 |
50.00 | 陈凌作为专业投资人,看 好发行人发展前景,经双 方友好协商,严文华按照 9.20元/股向其转让50万元 出资额 |
| 2 | 邓文坚 | 同乡、朋 友 |
文昇投 资 |
2016年8 月 |
5.00 | 邓文坚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同乡、 朋友,严文华按照同期员 工入股价格3.27元/股向其 转让5 万元出资额 |
| 3 | 邓少军 | 同乡 | 文昇投 资 |
2016年8 月 |
5.00 | 邓少军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同乡, 严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 价格3.27元/股向其转让5 万元出资额 |
| 4 | 张国军 | 广东思 派康原 股东 |
文昇投 资 |
2016年2 月 |
3.75 | 张国军曾是广东思派康小 股东,发行人收购其持有 的广东思派康股权后,严 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价 格1.00元/股向其转让3.75 万元出资额 |
| 5 | 寻格辉 | 广东思 派康原 股东 |
文昇投 资 |
2016年2 月 |
2.50 | 寻格辉曾是广东思派康的 小股东,发行人收购其持 有的广东思派康股权后, 严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 价格1.00元/股向其转让 2.50 万元出资额 |
| 6 | 黄立华 | 同乡、朋 友 |
文昇投 资 |
2016年8 月 |
2.00 | 黄立华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同乡、 朋友,严文华按照同期员 工入股价格3.27元/股向其 转让2 万元出资额 |
| 7 | 严政辉 | 姐弟 | 文昇投 资 |
2016年8 月 |
10.00 | 严政辉系严文华胞姐,故 按1.00 元的价格出资 |
| 8 | 刘新平 | 夫妻 | 文宏投 资 |
2015年1 月 |
400.00 | 刘新平系严文华配偶,故 按1.00元的价格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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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姓名 | 与严文 华关系 |
所在 平台 |
入股 时间 |
持有 出资额 (万元) |
入股背景和原因及价格 |
|---|---|---|---|---|---|---|
| 9 | 吴新苗 | 朋友 | 文宏投 资 |
2016年8 月 |
66.00 | 吴新苗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朋友, 具有从事股权投资的专业 背景,能够为公司治理提 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严 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价 格3.27元/股向其转让66 万元出资额 |
| 10 | 董玉军 | 朋友 | 文宏投 资 |
2017年5 月 |
10.00 | 董玉军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朋友, 严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 价格3.60元/股向其转让10 万元出资额 |
| 11 | 叶伟强 | 朋友 | 文宏投 资 |
2017年5 月 |
10.00 | 叶伟强看好发行人的发展 前景,拟入股发行人。考 虑到其是严文华的朋友, 严文华按照同期员工入股 价格3.60元/股向其转让10 万元出资额 |
此外,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后,有少数员工离职,根据员工股权激励 方案的规定,离职员工将相应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并退出 持股平台。
(四)持股平台中员工合伙人离职后关于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
根据《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发行人与 持股平台中员工合伙人对离职后的出资份额处理作出如下约定:
1.在公司上市前,员工合伙人出现自行离职、辞职从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 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协商后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等 非恶意行为导致离职情形的,员工合伙人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 起 10 日内将获得的出资份额全部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价 格具体为:第一期入股的按转回时点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定价,第二期和第三期 入股的按原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定价;
2.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合伙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只能获得其持股比例的 50% 收益,另外 50%收益由届时持股平台员工合伙人按出资比例统一分配;
3.若员工由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恶意行为导致离职的,无论公司 是否已经上市,转让价格均为员工合伙人取得激励股权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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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文昇投资、文恒投资和文宏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 小,上述约定或安排意思表示明确,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不清晰或不稳定。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
请发行人说明:( 1 )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 署对赌协议,如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 关协议文本;( 2 )自然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分配过程中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说明 欠缴金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 查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2.就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事宜访谈了全体股东并取得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 说明文件;
3.审查了发行人股东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吴琼波与发行人等签 订的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
4.审查了发行人股东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吴琼波就对赌事项出 具的声明;
5.审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5191 号 《审计报告》、沃克森评估师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925 号《评估报告》 及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6.审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东完税证明文件;
7.审查了发行人股利分配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完税证明文件;
8.审查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完税证明文件;
- 9.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其履行纳税义务事宜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 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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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增资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在发行人 2016 年 1 月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曾与新进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在 发行人首次申报前,对赌协议已全部解除。关于该等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赌协议的签署及修订
(1)2016 年 1 月发行人增资时,新股东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吴 琼波(以下统称“投资方”)与发行人原股东文富投资、文昇投资、文宏投资、 文曜投资、派康投资、严帆、范崇东就增资事项签署了《增资合同书》及《增资 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协议涉及业绩承诺等特殊条款,具体如下:
①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向投资方承诺了增资后未来两年 的业绩经营目标;如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 严文华无条件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投资方(股权补偿)或无偿 支付现金给投资方(现金补偿),作为对投资方的补偿。
②股权回购条款: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与投资方约定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公司实现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届时未能实现,则投资 方有权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要求严文华根据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孰高者:1)按 8%/年的单利计算的投资金额的 本金加上利息之和扣除因触发业绩承诺而补偿给投资方的金额与投资方在持有 标的公司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收入,利息按投资方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至收购方支 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③其他特别事项:发行人、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承诺在公司治理方面 给予其他投资方特别保护。
④协议的效力约定:各方同意,为实现公司上市之目的,当公司向中国证券 发行审核机构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协议书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审核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相抵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对赌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将自动失效,届时各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对失效条款予以明确确认 并可另行签署协议。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公司未能在回购日期前通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发行审核,则相关条款恢复生效。
(2)2017 年 6 月,因发行人未实现《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2016 年度利润指标,深创投、东莞红土与发行人原股东就增资事项签署了《增资合同 书之补充协议二》,修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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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赌协议的解除
(1)2018 年 3 月,深创投、东莞红土与发行人原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合同 书之补充协议三》,为实现发行人上市之目的,各方协商作出利益让步,约定严 文华向深创投、东莞红土支付现金补偿款 80 万元且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无条件解除《增资合同书之 补充协议二》,且自解除之日起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三》 签署后,严文华按约支付了补偿款。
(2)2018 年 3 月,针对《增资合同书》和《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的特 殊约定,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吴琼波与发行人原有股东签署了《增资 合同书之解除协议》,约定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无条件解除《增资合同书》含有特殊约定之条款及《补 充协议》,且自解除之日起相关权利义务终止。
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吴琼波签署了《声明》,确认相关对赌协议 有效解除,不存在其他有效的特殊协议或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他股 东文富投资、文昇投资、文宏投资、文曜投资、派康投资、严帆、范崇东签署了 《说明》,确认其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未签署对赌协议等相 关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曾经签署的对赌条款及特殊约定已有 效解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无现行有效的特殊协议或安 排。
(二)自然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过 程中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说明欠缴金 额,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自然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历次股权转让的纳税情况
(1)2014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8 月,严文华将 4.05%计 300 万元的出资额以 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深圳市乾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转让收 入与投资成本之间不存在差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5 年 4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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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4 月,深圳市乾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佳禾有 限 1.82%计 200 万元出资额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崇东,将其持有佳禾有限 0.91%计 100 万元出资额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晓斌。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 转让,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之间不存在差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15 年 5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胡晓斌将其持有佳禾有限 0.91%计 100 万元出资额以 1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派康投资。胡晓斌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 之间不存在差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7 年 11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1 月,范崇东将佳禾智能 4.80%计 600 万股股份以 600 万元的价格 转给文富投资。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转让收入与投资成本之间不存在差额,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佳禾有限全体股东文富投资、深创投、东莞红土、中比基金等 4 家公司,文 昇投资、文宏投资、文曜投资、派康投资等 4 家有限合伙企业,严帆、范崇东、 吴琼波等 3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将佳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根据发行 人整体变更设立的方案,变更基准日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全体股东将 2016 年 7 月 31 日佳禾有限经审计净资产 337,516,211.11 元中的 12,500 万元折合为 12,500 万股,每股 1 元,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 本公积,变更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文富投资 | 6,000 | 48.00 |
| 2 | 文昇投资 | 1,000 | 8.00 |
| 3 | 文宏投资 | 1,000 | 8.00 |
| 4 | 文曜投资 | 1,000 | 8.00 |
| 5 | 派康投资 | 700 | 5.60 |
| 6 | 严帆 | 700 | 5.60 |
| 7 | 范崇东 | 600 | 4.80 |
| 8 | 东莞红土 | 500 | 4.00 |
| 9 | 中比基金 | 500 | 4.00 |
| 10 | 深创投 | 250 | 2.00 |
| 11 | 吴琼波 | 250 | 2.00 |
| 合计 | 12,500 | 100.0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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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缴税凭证,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以及合伙企业股东文昇投资、 文宏投资、文曜投资、文恒投资、派康投资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已就本次整体变更 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 序号 名称 1 文昇投资 2 文宏投资 3 文曜投资 4 派康投资 5 严帆 6 范崇东 7 吴琼波 |
名称 | 缴纳方式 | 缴纳金额(元) | 所在地 |
|---|---|---|---|---|
| 一、合伙企业 | ||||
| 文昇投资 | 合伙人为自然人,由文昇投资代扣代缴 | 729,518.67 | 东莞 | |
| 合伙人为文恒投资,穿透后的自然人由 文恒投资代扣代缴 |
312,650.78 | 东莞 | ||
| 文宏投资 | 合伙人为自然人,由文宏投资代扣代缴 | 1,042,169.50 | 东莞 | |
| 文曜投资 | 合伙人为自然人,由文曜投资代扣代缴 | 1,042,169.51 | 东莞 | |
| 派康投资 | 合伙人为自然人,由派康投资代扣代缴 | 729,518.65 | 深圳 | |
| 二、自然人 | ||||
| 严帆 | 发行人代扣代缴 | 729,518.66 | 东莞 | |
| 范崇东 | 发行人代扣代缴 | 625,301.71 | 东莞 | |
| 吴琼波 | 发行人代扣代缴 | 260,542.38 | 东莞 | |
| 合计 | 5,471,389.94 | - |
3.股利分配的纳税情况
2017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 2016 年末总股本 12,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2.4 元, 共计派发股利 3,000 万元。根据相关完税证明文件,自 然人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纳税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或姓名 |
含税分配金额 (万元) |
实际分配金 额(万元)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 1 | 文富投资 | 1,440.00 | 1,440.00 | - |
| 2 | 文昇投资 | 240.00 | 240.00 | 自然人合伙人由文昇投资代扣代缴 33.60万元; 合伙企业文恒投资的自然人合伙人由文 恒投资代扣代缴14.40万元 |
| 3 | 文宏投资 | 240.00 | 240.00 | 文宏投资代扣代缴48.00万元 |
| 4 | 文曜投资 | 240.00 | 240.00 | 文曜投资代扣代缴48.00万元 |
| 5 | 派康投资 | 168.00 | 168.00 | 派康投资代扣代缴33.60万元 |
| 6 | 严帆 | 168.00 | 134.40 | 发行人代扣代缴33.60万元 |
| 7 | 范崇东 | 144.00 | 115.20 | 发行人代扣代缴28.80万元 |
| 8 | 东莞红土 | 120.00 | 120.00 | - |
| 9 | 中比基金 | 120.00 | 120.00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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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股东名称 或姓名 |
含税分配金额 (万元) |
实际分配金 额(万元)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 10 | 深创投 | 60.00 | 60.00 | - |
| 11 | 吴琼波 | 60.00 | 48.00 | 发行人代扣代缴12.00万元 |
| 合计 | 3,000.00 | - | - |
4.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严文华、严帆的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在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及股利分配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发行人拥有 6 家全资子公司, 1 家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 : ( 1 )结合业务线 条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各子 公司包括收入在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已转让的 子公司,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了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
2.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
-
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内发挥的作用等事项;
3.审查了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取得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排税务分 局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
5.审查了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
-
于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6 .查阅了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src.gov.cn)、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人力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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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资源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等网站关于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审核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各子 公司包括收入在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1.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6 家全资子公司,为佳禾电声、 玮轩电子、贝贝机器人、广东思派康、佳禾香港、香港玮轩(正在注销中);1 家全资孙公司,为香港思派康;1 家控股子公司,为声氏科技。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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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如下:
| 名称 | 定位和功能 | 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
|---|---|---|
| 佳禾智能 | 作为母公司,统筹管理各子公司,负责耳 机、音频线、音箱等的研发和销售 |
集团管理、销售和研发 |
| 佳禾电声 | 主要负责耳机、音频线、音箱等原材料的 采购,耳机、音频线、音箱等生产 |
采购、生产 |
| 玮轩电子 | 主要负责部分耳机部品原材料的采购和 部分耳机部品的生产 |
采购、生产 |
| 贝贝机器人 | 负责工业机器人的研发,协助公司实现生 产自动化 |
研发 |
| 广东思派康 | 负责耳机、音频线、音箱中智能相关产品 的研发和销售 |
研发、销售 |
| 佳禾香港 | 协助发行人开展境外业务 | 境外贸易平台 |
| 香港玮轩 (正在注销中) |
协助玮轩电子开展境外业务 | 境外贸易平台 |
| 香港思派康 (广东思派康的 全资子公司) |
协助广东思派康开展境外业务 | 境外贸易平台 |
| 声氏科技 | 负责声氏品牌的研发和销售 | 研发和销售 |
- 各子公司包括收入在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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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佳禾电声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40,944.65 | 39,571.51 | 40,631.98 | 15,388.19 |
| 非流动资产 | 26,349.17 | 25,922.18 | 19,141.90 | 7,210.95 |
| 资产总计 | 67,293.82 | 65,493.68 | 59,773.87 | 22,599.13 |
| 流动负债 | 39,420.50 | 40,798.77 | 36,352.72 | 11,388.32 |
| 非流动负债 | 7,780.00 | 3,980.00 | - | - |
| 营业收入 | 51,817.50 | 103,276.34 | 68,460.97 | 44,598.53 |
| 营业利润 | -825.65 | 398.27 | 275.21 | -185.66 |
| 利润总额 | -825.15 | 394.76 | 261.58 | -172.83 |
| 净利润 | -621.60 | 293.76 | 161.21 | -193.72 |
(2)玮轩电子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2,365.42 | 2,755.17 | 2,379.65 | 2,347.42 |
| 非流动资产 | 81.73 | 93.45 | 140.38 | 131.31 |
| 资产总计 | 2,447.15 | 2,848.62 | 2,520.03 | 2,478.73 |
| 流动负债 | 530.30 | 938.12 | 722.02 | 1,049.73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1,046.83 | 2,597.50 | 3,936.47 | 5,023.25 |
| 营业利润 | 8.45 | 161.28 | 492.02 | 371.20 |
| 利润总额 | 8.48 | 150.95 | 493.10 | 371.30 |
| 净利润 | 6.35 | 112.49 | 369.02 | 277.48 |
(3)贝贝机器人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1,642.44 | 1,533.23 | 571.25 | 64.80 |
| 非流动资产 | 43.97 | 40.35 | 83.81 | 61.08 |
| 资产总计 | 1,686.41 | 1,573.57 | 655.07 | 125.88 |
| 流动负债 | 239.37 | 121.48 | 111.85 | 23.28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182.28 | 1,093.64 | 464.58 | - |
| 营业利润 | -16.83 | 240.51 | 45.80 | -89.41 |
| 利润总额 | -14.39 | 242.68 | 46.63 | -89.41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3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 净利润 | -5.05 | 208.87 | 40.62 | -67.40 |
(4)广东思派康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1,464.67 | 1,019.90 | 1,180.46 | 836.76 |
| 非流动资产 | 328.27 | 291.09 | 224.37 | 254.42 |
| 资产总计 | 1,792.94 | 1,310.99 | 1,404.83 | 1,091.18 |
| 流动负债 | 1,789.64 | 1,295.41 | 1,163.44 | 696.26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613.20 | 695.39 | 1,319.89 | 508.80 |
| 营业利润 | -59.73 | -351.87 | -155.62 | -540.75 |
| 利润总额 | -48.12 | -308.63 | -147.03 | -530.50 |
| 净利润 | -13.28 | -221.55 | -164.03 | -405.05 |
(5)佳禾香港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24,078.55 | 23,039.69 | 27,683.15 | 10,276.92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资产总计 | 24,078.55 | 23,039.69 | 27,683.15 | 10,276.92 |
| 流动负债 | 25,261.86 | 24,345.33 | 29,654.13 | 12,404.62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46,828.36 | 95,891.39 | 60,717.98 | 41,496.76 |
| 营业利润 | 133.64 | 374.14 | 289.17 | -1,900.43 |
| 利润总额 | 133.64 | 373.44 | 289.17 | -1,900.43 |
| 净利润 | 133.64 | 373.44 | 289.17 | -1,900.43 |
(6)香港玮轩(注销中)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0.00008 | 0.00061 | 20.53 | 151.30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资产总计 | 0.00008 | 0.00061 | 20.53 | 151.3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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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12 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 流动负债 | 0.15 | 0.14 | 23.80 | 151.50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8.78 | 6.59 | 117.91 |
| 营业利润 | -0.00052 | 3.04 | -2.93 | -0.04 |
| 利润总额 | -0.00052 | 3.04 | -2.93 | -0.04 |
| 净利润 | -0.00052 | 3.04 | -2.93 | -0.20 |
(7)香港思派康(广东思派康的全资子公司)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年12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92.17 | 92.71 | 39.11 | 76.00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资产总计 | 92.17 | 92.71 | 39.11 | 76.00 |
| 流动负债 | 8.24 | 8.14 | 24.40 | 59.16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16.68 | 75.57 | 98.19 |
| 营业利润 | -1.64 | 14.10 | -3.14 | 13.56 |
| 利润总额 | -1.64 | 14.10 | -3.14 | 13.56 |
| 净利润 | -1.64 | 12.30 | -3.14 | 11.60 |
(8)声氏科技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30 日 /2018 年1-6 月 |
2017年12月31 日/2017 年度 |
2016 年12 月31 日/2016 年度 |
2015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 |
| 流动资产 | 338.82 | 467.92 | 277.71 | 131.84 |
| 非流动资产 | 18.86 | 18.27 | 35.95 | 0.90 |
| 资产总计 | 357.68 | 486.20 | 313.67 | 132.73 |
| 流动负债 | 38.07 | 164.19 | 44.93 | 5.85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122.37 | 420.62 | 106.61 | - |
| 营业利润 | -4.24 | 70.80 | -152.41 | -23.11 |
| 利润总额 | -2.99 | 70.95 | -152.90 | -23.11 |
| 净利润 | -2.40 | 53.26 | -116.95 | -23.11 |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已转让的子公司,如有,请说明报告期
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转让子公司各 1 家。已注销的子 公司为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已转让的子公司为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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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等网站,佳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和东 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 核准注销登记日,未出现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佳禾科 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股权转让日(2016 年 9 月 23 日),在经营过程中没有 任何重大违规违法的行为。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35 个曾经存在的关联方被转让 或注销的情形。(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的简历 与工作履历,是否经营、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业或投资相关行业的公 司;( 2 )请发行人逐一列表说明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 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及曾存在的历史关联方中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或 任职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并列表说明前述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 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情况、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 备、资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 合的情形;( 3 )请发行人说明注销、转让前述关联方的原因,转让是否真实、 合法、有效,相关业务是否由关联方转移至发行人;( 4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 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 联交易的情况,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完整披露;( 5 ) 根据招股说明书, 2016 年 1 月,佳禾电声与贵州镭生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 约定贵州镭生将一批资产转让给佳禾电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的 具体内容,该批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定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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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上关于严湘 华、严跃华对外投资或兼职企业的公示信息;
2.访谈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取得了其填写的调查问卷;
3.访谈了严文华、严帆、刘新平、严湘华、严跃华和关联方的管理人员关 于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及曾存在 的过往关联方中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或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 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共同使用的销 售渠道,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以及注销或转让前述关联方的原因;
4.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曾在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过往关联方中持股或任职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并取得了 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出具的声明;
5.查阅了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 司以及曾存在的过往关联方中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或任职的公司的工商 登记档案资料、报告期内财务报告、部分纳税申报表、银行转账回单、股权转让 协议、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清算公告、工商、国税和地税注销通知书;
6.审查了玮轩(香港)有限公司的注销申请文件;
7.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律 意见书;
8.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佳禾电子的法律意见书;
9.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10.查询了关联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上 公示的对外投资和兼职企业情况;
11.访谈了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和供应商;
12.核查了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背景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相互核对和 印证;
13.查阅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8523 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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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访谈了严文华并取得了关于资产转让背景和原因的说明;
15.审查了《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决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银行的 转账回单;
16.核查了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 资产明细表,并抽取了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的简历与工作履历,是否经 营、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业或投资相关行业的公司
1.严湘华
严湘华,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历 任东莞市厚街新强利皮料店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东莞镭生总经理、玮轩手袋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玮轩电子总经理、玮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东尚梦立 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华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6 月至 今,任玮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至今,任文曜投资执行事务合 伙人;2016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严湘华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起止日期 | 名称 | 主营业务 | 职位 | 是否与发行 人相同或类 似行业 |
状态 |
|---|---|---|---|---|---|
| 2003年7月至 2018年3月 |
东莞市厚 街新强利 皮料店 |
批发、零售:皮料、 皮革 |
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 |
否 | 已注销 |
| 2008年1月至 2011年12月 |
东莞镭生 | 产销:电子产品;货 物进出口 |
总经理 | 是 | 已注销 |
| 2011年7月至 2015年9月 |
玮轩手袋 | 产销、加工:手袋、 皮具、箱包、运动用 品、帽子、饰品、包 装盒;货物进出口 |
执行董事兼 经理 |
是 | 已注销 |
| 2012年1月至 2015年6月 |
玮轩电子 | 产销、加工、研发: 电子产品、手袋、皮 具、箱包、运动用品、 帽子、饰品、包装盒; 货物进出口 |
总经理 | 是 | 存续,发 行人子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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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日期 | 名称 | 主营业务 | 职位 | 是否与发行 人相同或类 似行业 |
状态 |
|---|---|---|---|---|---|
| 2012年6月至 今 |
玮轩(香 港)有限公 司 |
进出口贸易 | 董事 | 是 | 注销中 |
| 2014年8月至 2015年6月 |
东莞市东 尚梦立方 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 |
研发、销售:智能生 活家居产品;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 |
总经理 | 否 | 已注销 |
| 2015年1月至 今 |
文曜投资 |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 执行事务合 伙人 |
否 | 存续,发 行人股东 |
| 2016年9月至 今 |
佳禾智能 | 电声产品的设计研 发、制造、销售 |
董事 | 是 | 发行人 |
| 2017年1月至 2017年12月 |
广东华谨 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智能电子产品设计、 销售、生产、技术研 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计 算机软件开发;企业 管理咨询 |
监事 | 否 | 已注销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玮轩(香港)有限公 司和文曜投资外,严湘华不存在其他外部任职或对外投资企业。文曜投资除持有 发行人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玮轩(香港)有限公司正在注销中,不再 实际经营。因此,严湘华目前不存在经营、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业或投 资相关行业的公司。
2.严跃华
严跃华,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历 任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东莞佳禾业务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佳禾电声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严跃华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起止日期 | 名称 | 主营业务 | 职位 | 是否与发行 人相同或类 似行业 |
状态 |
|---|---|---|---|---|---|
| 2001年10月至 2005年5月 |
博罗县园洲 佳禾电子有 限公司 |
电脑配件的加工、 销售等 |
业务 经理 |
是 | 存续, 无实际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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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日期 | 名称 | 主营业务 | 职位 | 是否与发行 人相同或类 似行业 |
状态 |
|---|---|---|---|---|---|
| 2005年6月至 2013年11月 |
东莞佳禾 | 产销:计算机零配 件;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料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
业务 经理 |
是 | 已注销 |
| 2013年6月至 2014年9月 |
东莞市贸德 实业有限公 司 |
研发、产销、加工: 高分子材料、塑胶 制品、橡胶制品; 销售:其他化工产 品 |
执行董 事、经理 |
否 | 已注销 |
| 2013年12月至 今 |
佳禾电声 | 耳机、音频线、音 箱等生产和销售 |
业务 经理 |
是 | 存续, 发行人 子公司 |
| 2016年9月至今 | 佳禾智能 | 电声产品的设计研 发、制造、销售 |
董事 | 是 | 存续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文曜投资外,严跃华 不存在其他外部任职企业或其他对外投资企业。文曜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 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因此,严跃华不存在经营、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行 业或投资相关行业的公司。
(二)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以及曾存在的历史关联方中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或任职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公司 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情况、是 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使 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
报告期内,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 公司以及曾存在的过往关联方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曾持股或任职的公 司有 21 家,举办个体工商户 1 家。
发行人设立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通过东莞佳禾(已于 2014 年注销)、 东莞镭生(已于 2014 年注销)、玮轩手袋、佳禾电子有限公司等主体从事耳机等 电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3 年底,实际控制人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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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对持股、任职的关 联企业进行清理,其中:业务具有相关性,由发行人收购资产后办理注销的关联 企业 5 家,包括:玮轩(香港)有限公司(正在注销中)、佳禾电子、玮轩手袋、 镭生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不相关,直接 办理注销的关联企业 4 家、个体工商户 1 家,包括: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 文胜实业、文威实业、广东华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新强利皮料店强 利皮料店;转让给原股东或其他受让方的关联企业 11 家,包括:东莞市珏烁电 子有限公司、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 市德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佳禾科技有 限公司、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镭生、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明创环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东尚梦立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 中前 6 家存续经营,后 5 家目前已注销);维持原状的关联企业 1 家,为华容县 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1.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及 曾存在的历史关联方中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或任职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 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方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 保有限公司以及曾存在的过往关联方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及其亲 属曾持股或任职的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股权转让及注销情况 |
|---|---|---|---|
| 严文华 | 博罗县园洲佳禾电 子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30.00%出资额并担任其监事 |
严文华已于2014年5月 将30%出资额转让给陈 冠怡,于2016年6月辞 任职务 |
|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 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40%出资额并担任其监事 |
严文华已于2014年8月 将40%出资额转让给陈 来香并辞任职务,该公司 已于2015 年10 月注销 |
|
| 珏烁(香港)电子有 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50%出资额并担任其董事 |
严文华已于2014年11月 辞任职务,于2014年12 月将50%股份转让给陈 冠怡 |
|
| 贵州镭生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100%出资额并担任其法定代 表人 |
严文华已于2014年12月 将100%出资额转让给刘 志红并卸任职务,该公司 已于2016年5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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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股权转让及注销情况 |
|---|---|---|---|
| 深圳市明创环球投 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38.71%出资额 |
严文华已于2015年1月 将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左 湘凌、薛英弋、巩小康并 退伙,该企业已于2017 年12 月注销 |
|
| 镭生数码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持有其 100%出资额并担任其董事 |
该公司已于2015年5月 注销 |
|
|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持有其55%出资 额,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担 任其董事 |
发行人已于2016年9月 将55%股份转让给刘春 香,严文华辞任职务 |
|
|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 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持有其60%出资 额,实际控制人严文华曾担 任其监事 |
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 注销 |
|
| 严文华、 严帆 |
文胜投资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曾 合计持有其100%出资额;严 文华曾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理,严帆曾担 任其监事 |
该公司已于2015年6月 注销 |
| 严文华、 刘新平 |
文威投资 | 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及其配偶 刘新平曾合计持有其100% 出资额;严文华曾担任其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刘新平曾担任其监事 |
该公司已于2015年6月 注销 |
| 严文华配 偶刘新平 |
华容县扶兴非融资 性担保有限公司 |
刘新平持有50%出资额并担 任执行董事 |
存续 |
| 东莞市珏烁电子有 限公司 |
刘新平曾持有其50%出资额 并担任其监事 |
刘新平已于2014年6月 将50%出资额转让给陈 冠怡、胡卓君并辞任职务 |
|
| 深圳市唯是声学科 技有限公司 |
刘新平曾持有其40%出资额 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 董事 |
该公司已于2015年2月 注销 |
|
| 佳禾电子 | 刘新平曾持有其100%出资 额并担任其董事 |
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 注销 |
|
| 严文华胞 弟严跃华 |
东莞市贸德实业有 限公司 |
严跃华曾持有其45%出资额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
严跃华已于2014年9月 将45%出资额转让给曹 杏梓并辞任职务,该公司 已于2016年10月注销 |
| 严文华胞 弟严湘华 |
玮轩(香港)有限公 司 |
严湘华持有100%出资额并 担任董事 |
正在注销中 |
| 东莞市东尚梦立方 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严湘华曾持有其100%出资 额并担任其总经理;严湘华 配偶的姐姐蔡石珠曾担任其 执行董事兼经理 |
严湘华已于2015年6月 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蔡石 珠、黄开发、刘文并辞任 职务,该公司已于2016 年5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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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股权转让及注销情况 |
|---|---|---|---|
| 玮轩手袋 | 严湘华曾持有其100%出资 额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兼经理 |
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 注销 |
|
| 广东华谨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严湘华曾持有其20%出资额 并担任其监事 |
该公司已于2017年12月 注销 |
|
| 深圳市德昌非融资 性担保有限公司 |
严湘华配偶蔡柏娇曾持有其 40%出资额并担任其监事 |
蔡柏娇已于2018年3月 将40%出资额转让给罗 志强并辞任职务 |
|
| 东莞市厚街新强利 皮料店 |
严湘华投资的个体工商户 | 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 年3 月注销 |
|
| 深圳市鼎泰非融资 性担保有限公司 |
严湘华配偶蔡柏娇曾持有其 40%出资额并担任其总经理 |
蔡柏娇已于2018年5月 将40%出资额转让给罗 志强并辞任职务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1年10月29日 |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 股权结构 | 陈冠怡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陈冠怡 |
| 实际控制人 | 陈冠怡 |
(2)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2年1月17日 |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江玉玲持股60%,陈来香持股40% |
| 控股股东 | 江玉玲 |
| 实际控制人 | 江玉玲 |
(3)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年3月30日 |
|---|---|
| 已发行股本 | 2港元 |
| 股权结构 | 陈冠怡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陈冠怡 |
| 实际控制人 | 陈冠怡 |
(4)贵州镭生(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8月15日 |
|---|---|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刘志红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刘志红 |
| 实际控制人 | 刘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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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明创环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 年7 月25 日 |
|---|---|
| 注册资本 | 1,350 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左湘凌持股68.89%,区一帆持股7.41%,巩小康持股7.41%, 梁旭朗持股4.44%,薛英戈持股3.70%,罗华持股3.70%, 李潇持股3.70%,深圳市泰格科技有限公司持股0.74% |
| 控股股东 | 左湘凌 |
| 实际控制人 | 左湘凌 |
| (6)镭生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1年4月14日 |
| 已发行股本 | 1港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严文华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严文华 |
| 实际控制人 | 严文华 |
| (7)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4年10月17日 |
| 注册资本 | 10万美元 |
| 股权结构 | 刘春香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刘春香 |
| 实际控制人 | 刘春香 |
| (8)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5年7月1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发行人持股60%,赵浩英持股24%,黄冬来持股16% |
| 控股股东 | 发行人 |
| 实际控制人 | 严文华、严帆 |
| (9)文胜投资(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4年10月27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严文华持股60%,严帆持股40% |
| 控股股东 | 严文华 |
| 实际控制人 | 严文华 |
| (10)文威投资(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4年10月27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严文华持股60%,刘新平持股40% |
| 控股股东 | 严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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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 严文华
(11)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年11月26日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股权结构 | 刘新平持股50%,罗绍阳持股25%,刘艳清持股25% |
| 控股股东 | 刘新平 |
| 实际控制人 | 刘新平 |
(12)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6月28日 |
|---|---|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 股权结构 | 陈冠怡持股90%,胡卓君持股10% |
| 控股股东 | 陈冠怡 |
| 实际控制人 | 陈冠怡 |
(13)深圳市唯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7月25日 |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刘新平持股40%,徐桂芳持股22.50%,姜运友持股22.50%, 刘丽平持股15% |
| 控股股东 | 刘新平 |
| 实际控制人 | 刘新平 |
(14)佳禾电子(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12月22日 |
|---|---|
| 已发行股本 | 100港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刘新平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刘新平 |
| 实际控制人 | 刘新平 |
(15)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6月28日 |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曹杏梓持股85%,朱朝阳持股15% |
| 控股股东 | 曹杏梓 |
| 实际控制人 | 曹杏梓 |
(16)玮轩(香港)有限公司(注销中)
| 成立时间 | 2012年6月15日 |
|---|---|
| 已发行股本 | 1港元 |
| 股权结构 | 严湘华持股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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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 | 严湘华 |
|---|---|
| 实际控制人 | 严湘华 |
| (17)东莞市东尚梦立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4年8月15日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蔡石珠持股60%,刘文持股20%,黄开发持股20% |
| 控股股东 | 蔡石珠 |
| 实际控制人 | 蔡石珠 |
(18)玮轩手袋(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1年7月11日 |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严湘华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严湘华 |
| 实际控制人 | 严湘华 |
| 实际控制人 严湘华 |
实际控制人 严湘华 |
|---|---|
| (19)广东华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 |
| 成立时间 | 2017年1月10日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张晓华持股42%,邓自力持股33%,严湘华持股20%,罗 刚持股5% |
| 控股股东 | 张晓华 |
| 实际控制人 | 张晓华 |
(20)深圳市德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5年8月20日 |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股权结构 | 罗志强持股80%,吴露持股20% |
| 控股股东 | 罗志强 |
| 实际控制人 | 罗志强 |
(21)东莞市厚街新强利皮料店(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7月16日 |
|---|---|
| 注册资本 | 2万元 |
| 注销前股权结构 | 严湘华持股100% |
| 控股股东 | 严湘华 |
| 实际控制人 | 严湘华 |
| (22)深圳市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2年7月16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股权结构 | 罗志强持股80%,吴露持股20% |
|---|---|
| 控股股东 | 罗志强 |
| 实际控制人 | 罗志强 |
2.前述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情况、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 在与发行人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 报告期内,前述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报告期内的主 要财务数据、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 在与发行人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情况 |
与发行 人的业 务关系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存在与发 | 是否存在重叠 | 是否存在重叠 | |
|---|---|---|---|---|---|---|---|---|---|---|---|
|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 商标 | 技术 | 设备 | 资产 | 行人使用共同 的销售渠道 |
客户 | 供应 商 |
||||
| 1 | 玮轩(香港) 有限公司 |
贸易 | 相同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499.34、0、0和0万元,净利润分 别为-1.59、-1.65、7.13、0 万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 2 | 贵州镭生 | 电子产品生产、销 售;货物进出口 |
相同 | 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 别为380.93万元和0,净利润分别 为8.51 万元和-21.48 万元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 3 | 玮轩手袋 | 产销、加工:手袋、 皮具、箱包、运动 用品、帽子、饰品、 包装盒;货物进出 口 |
相同 | 2015年营业收入为248.01万元, 净利润为-32.47万元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4 | 佳禾电子 | 贸易 | 相同 |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 营业收入分别为1,031.23、0、0万 元,净利润分别为65.26、-33.56 和17.16 万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 5 | 东莞市蓝泽商 贸有限公司 |
计算机周边通讯设 备和电子产品等的 销售、货物进出口 |
相同 | 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368.31万元, 净利润为-28.71万元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 6 | 深圳市唯是声 学科技有限公 司 |
声学及多媒体产品 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等 |
相同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7 | 镭生数码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贸易 | 相同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8 | 博罗县园洲佳 禾电子有限公 司 |
电脑配件的加工、 销售等 |
相似 | 无实际经营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9 | 广东佳禾新能 电子有限公司 |
电子产品、电池的 开发、生产、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 |
发行人 历史子 公司 |
2015年度、2016年1-11月营业收 入分别为134.96、50.23万元,净 利润分别为-81.63、-59.37万元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 10 | 佳禾科技有限 公司 |
电子产品以及相关 配件的进出口贸易 |
发行人 历史子 公司 |
2015年度和2016年1-9月(2016 年9月对外转让)营业收入分别为 5.57、24.6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22、-7.19 万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 11 | 东莞市珏烁电 子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泡棉等 | 发行人 上游 |
无法获取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 12 | 珏烁(香港) 电子有限公司 |
贸易 | 发行人 上游境 外贸易 平台 |
无法获取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 13 | 东莞市贸德实 业有限公司 |
生产和销售胶料等 | 发行人 上游 |
无法获取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14 | 华容县扶兴非 融资性担保有 限公司 |
非融资性担保服务 | 不相关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5.00、0、8.22、2.70万元,净利润 分别为-1.06、-1.48、0.02、0.33万 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15 | 深圳市明创环 球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项目投 资、商务信息咨询 等 |
不相关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16 | 文胜投资 | 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 |
不相关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17 | 文威投资 | 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 |
不相关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 18 | 东莞市东尚梦 立方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 |
研发、销售:智能 生活家居产品;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 |
不相关 | 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7.20万元和0,净利润分别为-97.24 万元和0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19 | 广东华谨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电子产品设 计、销售、生产、 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 |
不相关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20 | 深圳市德昌非 融资性担保有 限公司 |
融资担保 | 不相关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0、0、0和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8、-4.17、-4.98和-2.00 万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21 | 东莞市厚街新 强利皮料店 |
批发、零售:皮料、 皮革 |
不相关 | 无实际经营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22 | 深圳市鼎泰非 融资性担保有 限公司 |
融资担保 | 不相关 |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3.00、0、0和0万元,净利润分别 为-3.03、-6.32、-6.00和-1.50万元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关联方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有 10 家,其 中佳禾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子公司,其主要 财务数据已体现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除佳禾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关联方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营业 收入 |
净利润 | 营业 收入 |
净利润 | 营业 收入 |
净利润 | 营业 收入 |
净利 润 |
||
| 1 | 玮轩(香港) 有限公司 |
- | - | - | 7.13 | - | -1.65 | 499.34 | -1.59 |
| 2 | 贵州镭生 | - | - | - | - | - | -21.48 | 380.93 | 8.51 |
| 3 | 玮轩手袋 | - | - | - | - | - | - | 248.01 | -32.47 |
| 4 | 佳禾电子 | - | - | - | 17.16 | - | -33.56 | 1,031.23 | 65.26 |
| 5 | 东莞市蓝泽商 贸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68.31 | -28.71 |
| 6 | 深圳市唯是声 学科技有限公 司 |
- | - | - | - | - | - | - | - |
| 7 | 镭生数码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8 | 博罗县园洲佳 禾电子有限公 司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24.29 | - | -56.69 | 2,108.65 | 12.43 | |
| 发行人 | 57,943.80 | 2,442.16 | 121,800.58 | 6,207.11 | 83,169.52 | 2,859.10 | 57,517.42 | 348.30 | |
| 占比(%) | - | - | 0.01% | 0.39% | - | -1.98% | 3.67% | 3.57% |
由上表可知,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和净利润较
小,占当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技术、设备、资产的情形
前述关联方中,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技术、设备、资产的公司 有 5 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 联名称 | 让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
| 号 | 关方 | 转或注销时间 | 商标 | 技术 | 设备 | 资产 |
| 1 | 贵州镭生 | 严文华于2014年12月将100%出 资额转让给刘志红,该公司于2016 年5 月注销 |
否 | 否 | 是 | 是 |
| 2 | 玮轩手袋 | 2015 年9 月注销 | 否 | 否 | 是 | 是 |
| 3 | 博罗县园洲 佳禾电子有 限公司 |
严文华于2014年5月将30%出资 额转让给陈冠怡,该公司已于2012 年完成地方税务局注销 |
是 | 是 | 是 | 是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 关联方名称 | 转让或注销时间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
|---|---|---|---|---|---|---|
| 号 | 商标 | 技术 | 设备 | 资产 | ||
| 4 | 东莞市蓝泽 商贸有限公 司 |
严文华于2014年8月将40%出资 额转让给陈来香,该公司于2015 年10 月注销 |
是 | 否 | 否 | 否 |
| 5 | 广东佳禾新 能电子有限 公司 |
2016年11月注销 | 否 | 否 | 是 | 是 |
A. 贵州镭生
贵州镭生主营耳机、耳塞的生产、加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曾与发 行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备和资产。严文华于 2014 年 12 月将 100%出资额 转让给刘志红,该公司于 2016 年 5 月注销。
B. 玮轩手袋
发行人设立之前,严文华及其亲属主要通过玮轩手袋生产耳机盒、包,曾 与发行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备和资产。发行人设立后,于 2014 年收购了 玮轩手袋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后玮轩手袋注销。
C. 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
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曾从事耳机等电脑配件的加 工、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似,曾与发行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 设备和资产。2012 年,博罗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注销税务通知书(博园地税[2012] 字第 003 号),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2014 年,博罗县 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将相关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D.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主营耳机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曾与发 行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严文华于 2014 年 8 月将 40%出资额转让给陈来香, 该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注销。
E.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子公司,主营电池的生产、销售, 部分电池可用于耳机、音箱,曾与发行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设备和资产如数字示 波器、电池综合测试仪等。2016 年,发行人收购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的 部分固定资产,后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注销。
(3)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使用销售渠道,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前述关联方中,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使用销售渠道且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重合 的公司有 5 家,共同使用销售渠道但未实际经营的公司为历史子公司佳禾科技有 限公司,未共同使用销售渠道但是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重合的公司有 2 家,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是否共同使用 销售渠道 |
是否存在重叠 | 是否存在重叠 |
|---|---|---|---|---|
| 客户 | 供应商 | |||
| 1 | 玮轩(香港)有限公司 | 是 | 是 | 否 |
| 2 | 玮轩手袋 | 是 | 是 | 是 |
| 3 | 佳禾电子 | 是 | 是 | 是 |
| 4 |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 | 是 | 是 | 是 |
| 5 |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 | 是 | 是 | 否 |
| 6 |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否 | 否 |
| 7 | 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 | 否 | 是 | 是 |
| 8 | 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 否 | 是 | 否 |
A. 玮轩(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之前,严文华及其亲属主要通过玮轩手袋生产耳机盒、包,玮 轩(香港)有限公司是玮轩手袋的境外销售平台,未独立对外开展其他业务。2015 年 1 月,发行人设立新的平台香港玮轩承接其业务,拟注销玮轩(香港)有限公 司。由于业务的转移需要一定时间,新老平台并行了一段时间,存在共同使用销 售渠道和重叠客户的情形。
报告期内,玮轩(香港)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2018 年6 月30 日 |
2017 年度/2017 年 12 月31 日 |
2016 年度/2016 年 12 月31 日 |
2015 年度/2015 年 12 月31 日 |
| 总资产 | - | - | 0.32 | 50.80 |
| 净资产 | - | - | -7.32 | -5.24 |
| 营业收入 | - | - | - | 499.34 |
| 净利润 | - | 7.13 | -1.65 | -1.59 |
2016 年起,玮轩(香港)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目前正在注销中。 B. 玮轩手袋
发行人设立之前,严文华及其亲属主要通过玮轩手袋生产耳机盒、包,存 在共同使用销售渠道和重叠客户、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设立后,2014 年通过 子公司玮轩电子收购了玮轩手袋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后玮轩手袋于 2015 年 9 月 注销。
①重叠客户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 年,发行人与玮轩手袋存在 7 家重叠客户,发行人向重叠客户销售金 额为 331.43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0.58%,销售毛利为 50.49 万元。 ②重叠供应商
2015 年,发行人与玮轩手袋存在 30 家重叠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向重叠供应 商采购包材,采购金额为 1,147.03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3.60%。
随机抽取重叠供应商东莞市诚丰手袋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 占重叠供应商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38.47%。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同一物料编码 向东莞市诚丰手袋材料有限公司和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单位:元/个
| 产品编码 | 东莞市诚丰手袋 材料有限公司 |
其他无关联第三方 | 其他无关联第三方 | 差异 | 差异率 |
|---|---|---|---|---|---|
| 300924000014W00 EVA盒 |
0.73 | 0.75 | 东莞市寮步升亿手袋材料厂 | -0.02 | -2.74% |
| 0.73 | 东莞市永宏箱包手袋材料有 限公司 |
- | - | ||
| 300924000015W00 EVA盒 |
0.75 |
0.73 | 东莞市永宏箱包手袋材料有 限公司 |
0.02 | 2.67% |
| 300924000062W00 EVA盒 |
0.73 |
0.75 | 东莞市宏俊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 |
-0.02 | -2.74% |
| 0.73 | 东莞市永宏箱包手袋材料有 限公司 |
- |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东莞市诚丰手袋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的价格与其他供 应商差异较小,价格公允。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是包材,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重叠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C. 佳禾电子
发行人设立之前,严文华及其亲属通过佳禾电子实现境外贸易。发行人设 立后,通过新设子公司佳禾香港实现境外贸易。由于业务的转移需要一定的时间, 新老平台并行了一段时间,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使用销售渠道和重叠客户、供应商 的情形。佳禾电子除了协助发行人实现境外销售和采购外,不存在其他独立对外 开展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佳禾电子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项目 | 2017 年1-9 月/2017 年 9 月30 日 |
2016 年度/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5 年度/2015 年12 月31 日 |
|---|---|---|---|
| 总资产 | - | 53.05 | 248.81 |
| 净资产 | - | 53.05 | 82.47 |
| 营业收入 | - | - | 1,031.23 |
| 净利润 | 17.16 | -33.56 | 65.26 |
2016 年起,佳禾电子已无实际经营,2017 年 9 月完成注销。
D.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历史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池 的生产和销售,部分产品可应用于耳机、音箱等产品,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使用销 售渠道和重叠客户、供应商的情形。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司设立后,经营情 况不佳,2016 年 11 月完成注销。
E.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
2015 年,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曾通过京东等电商渠道销售库存联想产 品,2015 年 10 月注销;发行人通过京东销售自有品牌耳机,存在与发行人重叠 客户和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2015 年,发行人向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 193.25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34%。
F.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境外贸易,是发行人历史控股子公司,设 立目的为进入亚马逊的供应商名录,存在与发行人共同使用销售渠道的情形;佳 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后的唯一客户是亚马逊,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客户和供应商 的情形。佳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后,经营情况不佳,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完成 对外转让。
G. 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泡绵,发行人的主要产 品是耳机、音箱、音频线、耳机部品,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泡绵可应用于电 声领域,存在与发行人拥有相同客户的情形。此外,考虑到东莞地区供应商的便 利性,发行人与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存在重叠供应商,但是采购的内容存在 差异,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布料、皮料和胶水等,发行人 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包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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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重叠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叠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1,214.22 万元、9,925.07 万元、 9,873.89 万元和 898.9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11%、11.93%、8.11% 和 1.55%,占比较小。
发行人与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重叠的客户主要是易力声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和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易力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和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向重叠客户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 为 53.73%、95.39%、98.60%和 97.91%。报告期内,Apple Inc.指定易力声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和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音频线和耳机部品等, 产品价格由发行人与 Apple Inc.协商而定;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向易力声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耳套、护套等,应用于易 力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正崴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非 Apple Inc.产 品。因此,发行人和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虽然存在重叠客户,但是向主要重 叠客户销售的背景和产品不同,不存在通过重叠客户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②重叠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291.83 万元、543.36 万元、 520.96 万元和 175.59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92%、1.02%、0.65% 和 0.45%,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是包材,东莞市珏烁电子有 限公司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是泡绵、布料、皮料和包材。经随机抽取重叠 供应商博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同一物料编码向博 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及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
|---|---|---|---|
| 2015 年 | 物料编码300407210083B00 | ||
| 博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 | 东莞市桥兴纸品有限公司 | 差异率 | |
| 0.44 | 0.43 | 2.92% | |
| 2016 年 | 物料编码300407210400D00 | ||
| 博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 | 东莞市凯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 0.64 | 0.65 | -1.54% | |
| 2017 年 | 物料编码300407410921D00 | ||
| 博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 | 东莞市凯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 2.34 | 2.27 | 3.16%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6 月 无同一物料编码的可比供应商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博罗县利和纸品有限公司采购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 差异较小,价格公允。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包材,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重叠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H. 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是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的境外销售平台。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存在 1 家重叠客户大东骏通(东 莞)电子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叠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叠客户销售金额 分别为 0、4.06 万元、0、2.66 万元,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
(三)注销、转让前述关联方的原因,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相关 业务是否由关联方转移至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外,发行人注销、 转让前述其他 21 个关联方,注销转让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由关联方转移至发 行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名称 | 处置方法 | 处置原因 | 业务 是否 转移 至发 行人 |
|---|---|---|---|---|
| 1 | 玮轩(香 港)有限 公司 |
正在注销中 | 玮轩(香港)有限公司是严文华胞弟严湘 华100%持股的公司,曾是玮轩手袋的境外 贸易平台,已无实际经营。2013年底,严 文华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发行人新设香 港玮轩取代玮轩(香港)有限公司 |
是 |
| 2 | 玮轩手袋 | 2015年9月注销 | 玮轩手袋的主营业务是生产耳机盒、包等, 严文华胞弟严湘华曾持有其100%出资额。 注销玮轩手袋是为了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 关联交易 |
是 |
| 3 | 佳禾电子 | 2017年9月注销 | 佳禾电子曾是发行人的境外贸易平台,严 文华配偶刘新平曾持有其100%出资额。 2013年底,严文华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 发行人新设佳禾香港取代佳禾电子,作为 发行人境外贸易平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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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处置方法 | 处置原因 | 业务 是否 转移 至发 行人 |
|---|---|---|---|---|
| 4 | 广东佳禾 新能电子 有限公司 |
2016年11月注销 | 赵浩英、黄冬来是严文华的朋友,有经营 电池相关业务的经验和资源。严文华看好 新能源电池的发展前景,通过发行人与赵 浩英、黄冬来联合设立广东佳禾新能电子 有限公司。设立后,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 限公司经营不善,发行人经与其他股东友 好协商,注销了广东佳禾新能电子有限公 司 |
否,业 务终 止 |
| 5 | 镭生数码 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2015年5月注销 | 严文华曾持有其100%出资额,无实际经营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6 | 深圳市唯 是声学科 技有限公 司 |
2015年2月注销 | 严文华配偶刘新平曾持有深圳市唯是声学 科技有限公司40%出资额。深圳市唯是声 学科技有限公司自设立起无实际经营,已 注销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7 | 文胜投资 | 2015年6月注销 | 考虑到合伙企业较之于有限公司在治理机 制及税赋成本方面更有优势,严文华及其 亲属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文昇投资作为持股 平台,替代文胜投资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8 | 文威投资 | 2015年6月注销 | 考虑到合伙企业较之于有限公司在治理机 制及税赋成本方面更有优势,严文华及其 亲属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文宏投资作为持股 平台,替代文威投资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9 | 广东华谨 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注销 | 广东华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 1月,拟从事研发和生产智能电梯相关业 务,成立后未实际经营,于2017年12月 完成注销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10 | 东莞市厚 街新强利 皮料店 |
2018年3月注销 | 东莞市厚街新强利皮料店的主营业务是批 发和销售皮料、皮革等,自2008年起无实 际经营,于2018年3月完成注销 |
否,已 无实 际经 营 |
| 11 | 博罗县园 洲佳禾电 子有限公 司 |
严文华于2014年 5月将30%出资额 转让给陈冠怡 |
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 营,于2012年完成地方税务局注销;2013 年底,严文华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对关 联企业进行清理,于2014年5月对外股权 转让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12 | 贵州镭生 | 严文华于2014年 12月将100%出资 额转让给刘志红, 该公司于2016年 5月注销 |
严文华曾持有贵州镭生100%出资额,通过 贵州镭声生产和销售耳机。2013年底,严 文华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对关联方进行 清理,于2014年12月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受 让方 继续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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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处置方法 | 处置原因 | 业务 是否 转移 至发 行人 |
|---|---|---|---|---|
| 13 | 东莞市蓝 泽商贸有 限公司 |
严文华于2014年 8月将40%出资额 转让给陈来香,该 公司于2015年10 月注销 |
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 售耳机等。2013年底,严文华设立发行人 筹划上市,对关联方进行清理,于2014年 8月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和受 让方 继续 经营 |
| 14 | 佳禾科技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已于2016 年9月将55%出 资额转让给刘春 香,严文华辞去职 务 |
刘春香是严文华的朋友,考虑到其拥有亚 马逊的业务资源,发行人与刘春香合作成 立佳禾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佳禾科 技有限公司进入了亚马逊的供应商名单, 但无实质性业务进展。经双方友好协商, 佳禾有限退出对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 资,严文华辞去职务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15 | 东莞市珏 烁电子有 限公司 |
刘新平于2014年 6月将10%出资额 转让给胡卓君,将 40%出资额转让 给陈冠怡 |
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 产泡绵制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生产耳 机、音频线、音箱等。2013年底,严文华 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对关联方进行清理, 刘新平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东莞市珏烁电子 有限公司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16 | 东莞市贸 德实业有 限公司 |
严跃华于2014年 9月将45%出资额 转让给曹杏梓,该 公司于2016年10 月注销 |
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 产和销售塑胶产品。2013年底,严文华设 立发行人筹划上市,严跃华在发行人子公 司佳禾电声担任业务经理。为了专注于发 行人主业,严跃华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东莞 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和受 让方 继续 经营 |
| 17 | 珏烁(香 港)电子 有限公司 |
严文华于2014年 12月将50%出资 额转让给陈冠怡 |
珏烁(香港)电子有限公司是东莞市珏烁 电子有限公司的境外销售平台。2013年底, 严文华设立发行人筹划上市,刘新平于 2014年6月对外转让出资额,严文华于 2014 年12 月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18 | 深圳市明 创环球投 资管理企 业(有限 合伙) |
严文华于2015年 1月将占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的 16.1290%转让给 合伙人左湘凌;将 占合伙企业认缴 出资额的 3.2258%转让给合 伙人薛英戈;严文 华将占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的 6.4516%转让给合 伙人巩小康;该企 业于2017年12月 注销 |
深圳市明创环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的主营业务是股权投资等,设立后无实际 对外投资,严文华于2015年1月退出投资 |
否,原 股东 和受 让方 继续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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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处置方法 | 处置原因 | 业务 是否 转移 至发 行人 |
|---|---|---|---|---|
| 19 | 深圳市德 昌非融资 性担保有 限公司 |
蔡柏娇于2018年 3月将40%出资额 转让给罗志强 |
蔡柏娇、罗志强和吴露合计持有其100%出 资额。蔡柏娇拟调整投资方向,于2018年 3月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20 | 深圳市鼎 泰非融资 性担保有 限公司 |
蔡柏娇于2018年 3月将40%出资额 转让给罗志强 |
蔡柏娇、罗志强和吴露合计持有其100%出 资额,无实际经营。蔡柏娇拟调整投资方 向,于2018年3月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原 股东 继续 经营 |
| 21 | 东莞市东 尚梦立方 家居用品 有限公司 |
严湘华于2015年 6月将60%出资额 转让给蔡石珠, 20%出资额转让 给刘文,20%出资 额转让给黄开发, 该公司于2016年 5月注销 |
东莞市东尚梦立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主 营业务是生产家居用品,严湘华曾持有其 100%出资额,蔡石珠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并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严湘华无意继续经营, 对外转让出资额 |
否,受 让方 继续 经营 |
根据前述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回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 前述关联方的注销或对外转让原因合理,对外转让真实、合法、有效;前述关联 方中,除玮轩(香港)有限公司、玮轩手袋、佳禾电子外,其他关联方相关业务 未转移至发行人。
(四)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情况,关联自然人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完整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敲敲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的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存在关联销售,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度向敲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销售耳机 52.69 万元, 2016 年度向敲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销售耳机 60.30 万元,报告期内的每年度 末存在少量的应收账款。
根据天职会计师修订后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8523 号《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应收账款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于 2015 年末对关联方敲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为 45.72 万元,2016 年已结清,不再存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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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补充的预收账款外,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 企业会计准则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已完整披露了关联自然人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五) 2016 年 1 月,佳禾电声与贵州镭生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 贵州镭生将一批资产转让给佳禾电声。前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该批资产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定价是否公允
2016 年 1 月,佳禾电声与贵州镭生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贵州镭 生将一批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转让给佳禾电声,交割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转 让价格为 145.11 万元。
佳禾电声购买前述资产用于注塑、线材加工和组装。经实地抽查上述机器 设备和电子设备,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根据沃克森评估师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93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贵州镭生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主要内容 | 账面价值(不 含税) |
评估价值(不 含税) |
溢价率 |
|---|---|---|---|---|
| 机器设备 | 注塑机、超声波机、线材综合测试 机、电声测试仪等 |
118.43 | 122.28 | 3.25% |
| 电子设备 | 电脑、打印机、税控机、传真机等 | 1.88 | 1.75 | -6.91% |
| 合计 | 120.32 | 124.03 | 3.08%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评估价值作价 124.03 万元(含税价 145.11 万 元)购买前述资产,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小,定价公允。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已经获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 许可、资格、资质、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障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 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2.查阅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8523 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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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
-
4.审查了发行人已经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
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等;
-
5.审查了发行人业务人员已取得的资质证书;
-
6.审查了发行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
7.审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
8.审查了发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判决等文件、罚款缴纳凭证,发行人
-
行政处罚及行处理作出机关对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文件;
-
9.查询了发行人业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披露的处罚、处理信息;
-
10.取得了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书》;
-
11.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受到处罚后应对及处理措施的书面说明文件;
-
12.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佳禾香港的法律意见书;
-
13.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思派康的法律意见书;
-
14.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玮轩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
(一)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已经获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
-
资格、资质、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 声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该等业务不涉及行业准入或生产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 前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出口业务相关备案文件等,发行人相关人员目 前已取得安全培训证明等,具体如下:
1.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 2017 年 HS 编码对应参考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总输出功率在 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实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音箱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将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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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 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 15W(或 15VA)且无 可充电电池的设备调整为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加上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至 |
|---|---|---|---|---|
| 1 | 佳禾有限 | 2016010801905791 | 蓝牙音箱 | 2021年10月14日 |
| 2 | 佳禾电声 | 2018010801095482 | 小雅 旗舰版(音箱) | 2023年6月11日 |
| 3 | 佳禾电声 | 2017010801975724 | 小雅AI音箱 | 2022年6月1日 |
| 4 | 佳禾电声 | 2017010801986453 | 蓝牙音箱 | 2022年4月1日 |
| 5 | 佳禾电声 | 2016010801889685 | 蓝牙音箱 | 2021年8月2日 |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出口境外的产品通过了相关市 场地的产品检测认证,符合当地的产品质量标准。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佳禾电声、玮轩电子、广东思派康分别取得了 广东东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颁发的编号为 03652968、02483381、 02483966、01707880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长期。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佳禾电声、玮轩电子、广东思派康分别取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颁发的编号为 4419960F67、4419960L79、4419960M28、 4419360Q4C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经营类别 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有效期为长期。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报关手续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 托深圳市航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誉报关报检有限公司寮步分公 司、东莞市正德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以上三个机构已经分别取得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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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80002、4419980077、441998014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有效期分别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2020 年 3 月 2 日、2020 年 4 月 2 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 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 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佳禾电声、玮轩电子、广东思派康分别取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表》,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有效期为长期。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报检手续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委 托东莞市恒誉报关报检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进行,该机构已经取得编号为 18071111014600001200 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有效期为长期。 5.发行人相关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 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有时间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用人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 直接管理责任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取得《广东省食 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已完成业务培训并取得相 应的证书:
| 序号 | 岗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 1 | 佳禾电声后勤保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 4419201612280487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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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岗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 障部经理 | 责人安全培训证明》 | |||
| 《培训证书》(职业卫生 知识) |
东安专协培证字第 职卫16-1028 号 |
2019.10.13 | ||
|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中 级)》 |
粤餐(中) 201220002132 |
- | ||
| 2 | 佳禾电声后勤保 障部主管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 训证明》 |
4419201612212326 | 2019.12.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
XVI23014722 | 2020.09.18 | ||
| 3 | 佳禾电声仓储部 仓管员 |
《安全培训证明》 | ZTPX2018-W00490 | 2024.05.23 |
| 4 | 佳禾电声制造体 系部班长 |
《安全培训证明》 | ZTPX2018-W00491 | 2024.05.23 |
| 5 | 佳禾电声制造体 系部班长 |
《安全培训证明》 | ZTPX2018-W00492 | 2024.05.23 |
| 6 | 佳禾电声成品制 造总部仓管员 |
《安全培训证明》 | ZTPX2018-W00493 | 2024.05.23 |
| 7 | 佳禾电声制造管 理部文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
IIII30347022 | 2021.02.21 |
| 8 | 佳禾电声后勤保 障部科长 |
《培训证书》(职业卫生 知识) |
东安专协培证字第 职卫16-1029号 |
2019.10.13 |
根据发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经获得其从
事相关业务所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该等文件均处于有效期内,如届 满会及时办理续期工作,不会影响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开展。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具备其 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且不存在续期障碍。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七次行政处罚、七次行政处理。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回复“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中详 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情形。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 违法违规情形,并取得了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三年一期的合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海关及税务的违法情形,但该等情形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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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 OEM 模式和 ODM 模式开 展经营;发行人子公司声氏科技主要从事自有品牌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42 项境内商标, 3 项境外商标。请发行人: ( 1 )以列示方式补充披露商标的取得方式、使用情况以及目前的法律状态;( 2 ) 补充披露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使用的商标,在发行人业务领域内与“佳禾”相 关的商标是否被第三方注册,自有品牌拓展是否因此而存在障碍;( 3 )分析说 明以自有品牌开拓市场并进行销售是否违反与现有客户的约定,是否将对发行 人现有 OEM 和 ODM 业务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 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
-
2.审查了发行人受让取得商标相对应的协议文件及变更文件;
-
3.取得了商标局出具的发行人已注册商标档案查询证明;
-
4.审查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
5.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商标局 官网(sbj.saic.gov.cn)等网站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公示信息;
-
6.查询了商标局官网与发行人业务领域一致的“佳禾”商标的注册情况;
-
7.取得了商标代理机构关于“佳禾”商标的注册情况说明;
-
8.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商标使用情况及自有品牌的业务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商标的取得方式、使用情况以及目前的法律状态
-
发行人商标的取得方式
-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46 项境内注册商标,该等 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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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权利人 | 证书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 用商品 类别 |
有效期 | 取得 方式 |
|---|---|---|---|---|---|---|
| 1 | 发行人 | 5762968 | 9 | 2010.02.07至2020.02.06 | 受让 取得 |
|
| 2 | 发行人 | 6195637 | 40 | 2010.03.21至2020.03.20 | 受让 取得 |
|
| 3 | 发行人 | 6193356 | 9 | 2010.04.28至2020.04.27 | 受让 取得 |
|
| 4 | 发行人 | 6193355 | 35 | 2010.06.07至2020.06.06 | 受让 取得 |
|
| 5 | 发行人 | 6193354 | 42 | 2010.06.07至2020.06.06 | 受让 取得 |
|
| 6 | 发行人 | 3029330 | 9 | 2013.02.21至2023.02.20 | 受让 取得 |
|
| 7 | 发行人 | 10283686 | 9 | 2013.02.14至2023.02.13 | 受让 取得 |
|
| 8 | 发行人 | 5762969 | 9 | 2010.02.07至2020.02.06 | 受让 取得 |
|
| 9 | 发行人 | 6193353 | 40 | 2010.03.21至2020.03.20 | 受让 取得 |
|
| 10 | 发行人 | 3029329 | 9 | 2014.01.14至2024.01.13 | 受让 取得 |
|
| 11 | 发行人 | 12848924 | 9 | 2014.10.28至2024.10.27 | 受让 取得 |
|
| 12 | 发行人 | 12849205 | 42 | 2014.10.28至2024.10.27 | 受让 取得 |
|
| 13 | 发行人 | 12849088 | 35 | 2014.12.21至2024.12.20 | 受让 取得 |
|
| 14 | 发行人 | 12588167 | 42 | 2014.10.14至2024.10.13 | 受让 取得 |
|
| 15 | 发行人 | 12520875 | 9 | 2015.03.21至2025.03.20 | 受让 取得 |
|
| 16 | 发行人 | 14109697 | 9 | 2016.07.14至2026.07.13 | 申请 取得 |
|
| 17 | 发行人 | 19207050 | 42 | 2017.04.07至2027.04.06 | 申请 取得 |
|
| 18 | 发行人 | 19206713 | 9 | 2017.04.07至2027.04.06 | 申请 取得 |
|
| 19 | 发行人 | 19206780 | 7 | 2017.06.14至2027.06.13 | 申请 取得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权利人 | 证书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 用商品 类别 |
有效期 | 取得 方式 |
|---|---|---|---|---|---|---|
| 20 | 发行人 | 22101504 | 7 | 2018.02.21至2028.02.20 | 申请 取得 |
|
| 21 | 发行人 | 22101681 | 9 | 2018.04.21至2028.04.20 | 申请 取得 |
|
| 22 | 发行人 | 22101902 | 42 | 2018.06.28至2028.06.27 | 申请 取得 |
|
| 23 | 发行人 | 22101894 | 35 | 2018.06.28至2028.06.27 | 申请 取得 |
|
| 24 | 贝贝机 器人 |
18772183 | 7 | 2017.02.07至2027.02.06 | 申请 取得 |
|
| 25 | 贝贝机 器人 |
18772139 | 9 | 2017.02.07至2027.02.06 | 申请 取得 |
|
| 26 | 贝贝机 器人 |
18771671 | 42 | 2017.02.07至2027.02.06 | 申请 取得 |
|
| 27 | 贝贝机 器人 |
18772013 | 35 | 2017.12.28至2027.12.27 | 申请 取得 |
|
| 28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488 | 9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29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549 | 10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0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600 | 42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1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519 | 9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2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512 | 10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3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614 | 42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4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525 | 9 | 2015.09.07至2025.09.06 | 申请 取得 |
|
| 35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516 | 10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6 | 广东思 派康 |
14756649 | 42 | 2015.07.07至2025.07.06 | 申请 取得 |
|
| 37 | 广东思 派康 |
15054243 | 9 | 2015.08.14至2025.08.13 | 申请 取得 |
|
| 38 | 广东思 派康 |
14989723 | 9 | 2016.02.07至2026.02.06 | 申请 取得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权利人 | 证书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 用商品 类别 |
有效期 | 取得 方式 |
|---|---|---|---|---|---|---|
| 39 | 声氏科 技 |
17775259 | 35 | 2016.10.14至2026.10.13 | 受让 取得 |
|
| 40 | 声氏科 技 |
17774988 | 9 | 2016.10.14至2026.10.13 | 受让 取得 |
|
| 41 | 声氏科 技 |
17775228 | 35 | 2016.10.14至2026.10.13 | 受让 取得 |
|
| 42 | 声氏科 技 |
17775160 | 9 | 2016.10.14至2026.10.13 | 受让 取得 |
|
| 43 | 声氏科 技 |
18008050 | 35 | 2016.11.14至2026.11.13 | 受让 取得 |
|
| 44 | 声氏科 技 |
18008133 | 9 | 2017.12.21至2027.12.20 | 受让 取得 |
|
| 45 | 声氏科 技 |
18227080 | 35 | 2016.12.14至2026.12.13 | 受让 取得 |
|
| 46 | 声氏科 技 |
18426931 | 9 | 2017.03.07至2027.03.06 | 申请 取得 |
上述 1-10 项商标系发行人自东莞佳禾处无偿受让取得;11-15 项商标系发行 人自东莞市蓝泽商贸有限公司处无偿受让取得;39-45 项商标系声氏科技自发行 人处无偿受让取得。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 项境外注册商标,该等注 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权利人 | 证书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地 | 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 |
有效期截至 | 取得 方式 |
|---|---|---|---|---|---|---|---|
| 1 |
发行人 | 3145648 | 美国 | 9 | 2024年1月7日 | 受让 取得 |
|
| 2 |
发行人 | 824466 | 国际 | 9 | 2024年1月7日 | 受让 取得 |
|
| 3 | 声氏 科技 |
5146342 | 美国 | 9 | 2027年2月20日 | 申请 取得 |
上述证书号为 3145648 的美国商标系发行人自东莞佳禾处无偿受让取得,证
书号为 824466 的国际商标系发行人自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处无偿受让 取得。
2. 商标使用情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在 OEM 和 ODM 模式下,发行人生产 销售的电声产品系根据客户的要求使用其授权的商标;在自有产品生产销售过程 中使用发行人自行拥有的证书号为 22101681 的“COSONIC”商标、证书号为 19206713 的“C COSONIC”商标、证书号为 10283686 的“COSONIC”商标、 证书号为 12848924 的“惟笙”商标、证书号为 17774988 的“声氏”商标、证书 号为 18426931 的“MOECEN”商标以及未在相关商品类别注册的“VOTS”商 标和“CENSI”商标。由于“VOTS”商标和“CENSI”商标未能在相关商品类 别注册成功,发行人已逐步减少使用,转为使用已注册的前述商标。
- 发行人商标目前的法律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 述披露的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的状态,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 第三方权利限制或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二)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使用的商标,在发行人业务领域内与“佳禾” 相关的商标是否被第三方注册,自有品牌拓展是否因此而存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主要使用发行人 自行拥有的“COSONIC”系列商标、“声氏”商标和“MOECEN”商标等。 根据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检索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在发行人业务领域内与“佳禾”相关的商标已被其他主体注册,主要为广州 市旋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证书号为 4927417 的 商标和证书号为 3241408 的 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有品牌拓展主要使用的商标 为发行人自行拥有的“COSONIC”系列商标、“声氏”商标和“MOECEN”商 标等,并未使用上述被其他主体注册的“佳禾”相关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的情形,不存在与商标相关且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故发行人自有品牌拓展 不会因此而存在障碍。
(三)以自有品牌开拓市场并进行销售是否违反与现有客户的约定,是否 将对发行人现有 OEM 和 ODM 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客户签订的重大销售合 同未约定发行人不得以自有品牌开拓市场并进行销售,发行人与现有客户亦不存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发行人以自有品牌开拓市场并进行销售未违反与现有客 户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自有品牌开拓市场并进行销售未违反与现有客户的 约定,不会对发行人现有 OEM 和 ODM 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声音品质领域已掌握双振膜喇叭、圈铁、 平面振膜等关键技术;在无线传输领域,已掌握蓝牙 /WiFi 射频、 LDS 天线、 TWS 等技术;在智能电声领域已掌握主动降噪、生理参数监测、数字音频音效 处理、人工智能语音交互等关键技术;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已获得 4 项发明专利、 294 项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请发行人:( 1 )在释义中补充披露 LDS 、 TWS 、 PCBA 等专有名词的解释;( 2 )结合专利储备补充披露发行人掌 握前述关键技术的方式,是否掌握前述技术的核心环节,是否仅掌握实现相关 功能的生产工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 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关于发行人研发体系的情况;
-
审查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
-
审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的委托开发合同;
-
审查了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邮件、产品爆破图;
-
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 (一)在释义中补充披露 LDS 、 TWS 、 PCBA 等专有名词的解释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释义中补充 LDS、TWS、PCBA 的解释,具体 如下:
LDS,激光直接成型技术(Laser Direct Structuring),利用计算机按照导电 图形的轨迹控制激光的运动,将激光投照到模塑成型的三维塑料器件上,在几秒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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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钟的时间内,活化出电路图案。对内部空间有限的耳机,LDS 技术可直接将天 线镭射在耳机塑胶外壳上,以扩大天线净空区,使天线性能更稳定。
TWS,真无线立体声(True Wireless Stereo),左右耳无需通过线材连接的 可立体声播放的耳机形态。
PCBA,印刷电路板组件(Printed Circuit Board Assembly),空白印刷电路 板在表面贴装或是双列直插式封装所需的电子元器件后,形成可以使用的成品印 刷电路板。
(二)发行人掌握前述关键技术的方式,是否掌握前述技术的核心环节, 是否仅掌握实现相关功能的生产工艺
1.发行人掌握前述关键技术的方式
发行人掌握核心技术的主要途径是,以发行人研发体系为基础,进行独立自 主研发而取得关键技术。
(1)发行人研发体系
电声行业技术领域发展变化的节奏较快,在声音品质、无线传输、智能电声 等方面新技术层出不穷,研发能力已成为电声制造企业进入知名客户供应链的重 要门槛,也是 ODM 业务的核心要素。发行人积极开展研发工作,建立了成熟、 高效的研发模式;为了契合节奏较快的行业发展趋势,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发行 人将研发工作分为技术预研和产品研发,分别由预研部和产品研发部负责。技术 预研为前瞻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产品研发部为根据客户具体订单开展 产品开发。经过大量的研发工作,发行人在多个领域形成了关键技术,从而能够 较快、高质量地完成对客户要求的实现,完成产品项目的研发工作。
A.技术预研
技术预研是发行人的前瞻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是发行人自主的以 行业趋势和市场潮流为导向,开展的研发项目。通过技术预研,公司能够实时参 与到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进程当中,保持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技术预研也帮助 发行人在客户下达订单需求之前就开发出较为成熟的前沿产品,从而缩短产品开 发的交付周期。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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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技术预研当中,发行人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研发部门进行相关技术研发, 并进行功能测试,测试达到研发目的后,项目结案。对于结案的项目,一方面, 研发部门反馈给营销部门,由营销部门主动向客户呈现公司的技术储备,便于公 司进行业务拓展;另一方面,在客户下达类似的开发需求时,公司可以快速响应, 将预研技术与具体产品迅速结合。
技术预研阶段的流程如下所示:
==> picture [409 x 8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B.产品研发
发行人的产品研发工作主要面向 ODM 模式,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展产品研发 工作。发行人在收到客户的产品需求后,成立项目小组进行方案设计,设计过程 中,项目小组与客户探讨设计方案,根据客户意见进行方案调整。设计方案达到 客户要求后,研发部门制定物料需求明细,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采购部门完成 采购作业后,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进行模具开发和工程试作,并联合品质部门对 样品进行电子、声学等测试,确认设计方案可以转化成产品、产品功能可以实现。 试作问题全面改善后,产品进入试生产阶段,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对制造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确认产品可以实现量产。试生产验证通过并形成内部生产 标准后,产品可以进入量产环节。
为了高效完成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发行人制定了《设计开发控制程序》《样 品控制程序》等制度,使得新产品开发按标准化流程进行,确保新产品在开发各 阶段得到有效的管控,以达到符合客户需求的目的。近年来,随着客户对电声产 品个性化程度、性能、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电声产品使用的元器件、模块的定 制化程度也在持续提升,无线化、智能化电声产品对元器件、模块的技术水平更 有着较高要求。为了充分实现产品性能和功能,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和上游供应 商开展充分合作,进行关键元器件、模块的合作开发。根据客户要求的成品表现、 公司对大量产品性能和功能的综合分析、供应商研发和生产元器件和模块的经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及综合成本的要求,公司指导供应商在现有技术储备和产品系列的基础上,进 行定制化的研究开发。在进行电声产品成品的模具开发、工程试作、样品测试等 环节,公司会和供应商进行协同工作,确保关键元器件、模块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产品研发阶段的流程如下所示:
==> picture [407 x 17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发行人研发发展历程 通过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发行人研发实力不断提升,不仅能够协助客户优 化设计方案,而且能够前瞻性储备多项技术,满足客户的概念性需求。
==> picture [416 x 2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产品研发首先通过市场分析对产品进行定义,定义内容包括外观、功能、性 能、目标人群、价格等;然后,通过产品 ID、结构、电子,软件,声学等方案 的设计和开发,实现上述定义。随着发行人研发实力的提升,发行人研发内容经 历了三个阶段,能够实现:①客户通过市场分析提出产品的概念性需求,如产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7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类别等,发行人进行整体、全面的开发工作,包括产品定义、产品方案设计和生 产工艺开发等,最终形成完整的电声产品方案。②客户提出产品定义,发行人负 责产品方案的设计和生产工艺开发等,主要开展内部结构开发、电子设计、软件 开发、声学实现、量产实现等。③客户提出产品方案,发行人负责方案参数的调 整、成品集成及生产工艺的开发,使得产品可实现量产、性能提升、成本优化等。 (3)前述关键技术的掌握方式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得 7 项发明专利、343 项实用新型及外 观专利,处于实质审查状态的发明专利超过 50 项。结合专利储备,核心技术系 发行人研发团队在研发生产过程中通过市场反馈、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形成的自 有技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发行人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对已有技术的 改良应用,通过改变其 ID、结构、电子,软件,声学,生产工艺等,优化技术 应用效果,使得产品性能提升或降低产品成本;发明专利是发行人自主创新,实 现产品或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能。
发行人掌握关键技术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双振膜 喇叭技 术 |
ZL2010 200565 75.2 |
MYLAR 喇叭组合 振动膜片 |
一种喇叭组合振动膜片结构, 由分离的环形外围膜片和圆 形中心膜片组合而成,既解决 了喇叭中高频率响应差别较 大的问题,也解决了现有叠加 方式复合振动膜片生产工艺 难以保证质量的问题 |
声学 | 改良 应用 |
自东莞佳 禾(严文华 和严帆曾 共同控制 的公司,已 于2014年 注销)处受 让取得 |
| ZL2012 204024 77.9 |
一种薄膜 式喇叭的 组合振动 膜片 |
一种薄膜式喇叭的组合振动 膜片结构,由独立环形外围薄 膜主体和圆形的中心膜片粘 接而成,最大程度地让薄膜式 喇叭产生优美的音质和丰富 的音效,同时避免了现有叠加 方式复合振动膜片长期使用 后小振动膜片容易剥离的缺 点 |
声学 | 改良 应用 |
自东莞佳 禾处受让 取得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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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ZL2014 202917 82.4 |
喇叭组合 振动系统 |
一种喇叭组合振动系统,由圆 环状PU盆、中心部位圆形羊 毛纸盆以及纸管音圈组成,而 且PU盆、羊毛纸盆和纸管音 圈依次由上而下同心安装。既 解决了喇叭中高频率响应差 别较大的问题,也解决了现有 叠加方式复合振动膜片生产 工艺难以保证质量的问题 |
声学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 平面振 膜 Hi-Fi 电声技 术 |
ZL2014 208396 12.5 |
一种膜片 结构 |
一种复合膜片结构,由不同特 性的底膜分片和面膜分片通 过粘接层粘接而成,克服了单 一材质膜片的缺点,改善了中 低频音质效果 |
声学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ZL2016 303461 92.1 |
耳机 (CH-621 5A) |
一种头戴针对平面振膜Hifi 耳机的外观设计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 蓝牙射 频技术 |
ZL2015 209857 18.0 |
一种内置 天线式的 头戴蓝牙 耳机 |
在头戴蓝牙耳机壳内化学镀 天线振子,从而解决了天线因 空间的限定而影响其传输效 果的问题,并且利用两个同一 频率的天线振子进行馈电,利 用空间排列构成天线辐射阵 元,其传输距离大大的提高 |
电子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ZL2016 213777 19.8 |
一种用于 耳机的耳 挂式蓝牙 天线 |
一种耳挂式蓝牙天线结构设 计,设计第一通槽安装天线本 体,第二通槽置空,第一通槽 和第二通槽之间设置间隔孔, 为天线本体提供净空区,保证 了天线本体的接收灵敏度 |
结 构、 电子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 ZL2017 300222 34.0 |
头戴耳机 (CH-626 1B) |
头戴耳机的一种外观设计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 虚拟 7.1声 道技术 |
201610 148864. 7 |
一种携带 位置信息 的语音编 码方法 (未授 权) |
一种携带位置信息的语音编 码方法,通过信号获取,转码 和重新编码等步骤将位置信 息与语音进行统一编码,实现 了在语音信息中携带位置信 息 |
软件 | 自主 创新 |
自主研发 |
| ZL2014 302412 11.5 |
耳机 (CH-506 9T) |
一种用于虚拟7.1声道功能的 头戴耳机外观设计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 ZL2014 302412 15.3 |
耳机 (CH-607 3H) |
另一种用于虚拟7.1声道功能 的头戴耳机外观设计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自主研发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Lightni ng耳 机音频 技术 |
一种 Lightning 接头的耳 机输出装 置 |
一种带Lightning接头的耳机 输出装置,由转接盒, Lightning接头和数模转换模 块组成,可以实现Lightning 接口转3.5mm 耳机输出 |
||||
| ZL2016 204551 79.4 |
||||||
| 改良 应用 |
||||||
|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Type- C耳机 音频技 术 |
一种数模混合型的Type‑C插 头耳机,由主控模块,Type‑C 协议兼容管理电路以及数模 转换模块组成,可实现语音通 话时自动切换至模拟信道,从 而实现与手机的连通以及相 应音量调节 |
|||||
| 一种数模 混合型的 Type-C插 头耳机 |
||||||
| ZL2016 207904 94.2 |
||||||
| 改良 应用 |
||||||
|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主动降 噪技术 |
一种lightning接头的降噪耳 机设计方法。在耳机壳内安装 喇叭的后腔和安装麦克风的 尾腔之间设计隔离挡片,以及 在喇叭和麦克风之间串接降 噪单元。既避免了喇叭和麦克 风之间的相互影响,又保证了 嘈杂环境中的语音和收听质 量 |
|||||
| 一种 lightning 接头的降 噪耳机 |
||||||
| ZL2016 212220 97.1 |
结 构、 声学 |
|||||
| 改良 应用 |
||||||
| 自主研发 | ||||||
| ZL2016 301589 79.5 |
降噪耳机 (CE-133 7) |
|||||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
| 一种降噪耳机的外观设计 | 自主研发 | |||||
| 监测降噪 耳机降噪 效果的装 置和可调 节降噪效 果的主动 降噪耳机 (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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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同环境需求调节降噪 效果的主动降噪耳机设计方 法。监测降噪效果通过比较降 噪前后的噪声信号实现,调节 降噪效果通过用户选择所处 环境模式后,自动调整反相噪 声信号强度来为用户提供与 使用环境匹配的降噪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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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26135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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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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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 | 自主研发 | |||||
| 一种主动降噪耳机的Bypass 装置设计。当电池开关组接电 时,音频先进入降噪单元模 块,再进入发声单元;当电池 开关组不接电时,音频Bypass 降噪单元,通过Bypass线路 模块直接进入发声单元,从而 节省了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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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主动 降噪耳机 的Bypass 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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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6 212224 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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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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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3D声 场技术 |
一种出音可调的耳机产品。主 要在出音管设置挡板,通过调 节挡板的位置对高音喇叭和 低音喇叭的出音进行切换和 调节,能够满足用户的不同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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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音可调 的耳机 (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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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283848. 9 |
产品 ID、 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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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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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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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通过在扬声器与无源辐射器 之间设置有对气流产生缓冲 作用的透气缓冲层,使得扬声 器振动时产生的气流经过透 气缓冲层以后变得相对柔和, 不会对无源辐射器造成猛烈 的冲击,可以明显的改善低频 的音质,让低频听起来更干 净,同时中、高频的清晰度也 得到相应的提高 |
||||||
| 一种新型 无源辐射 器音箱 (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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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022900. 5 |
产品 ID、 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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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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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低音单元和高音单元同 轴的扬声器设计。具体为铁磁 性金属环与中间柱之间形成 高音磁间隙,铁磁性金属环与 华司之间形成低音磁间隙;低 音音圈悬挂在低音磁间隙中, 低音音圈与低音振膜相连接 形成低音单元;高音音圈悬挂 在高音磁间隙中,高音音圈与 高音振膜相连接形成高音单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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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7 200665 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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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轴扬声 器 |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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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学 | 自主研发 | |||||
| 激光蓝 牙耳机 关键技 术 |
一种基于心率跳动的激光闪 烁耳机及其实现方法。主要通 过采集心率数据,记录每一次 心率跳动的波峰和波谷值,在 心率波形处于波峰时,点亮激 光;在心率波形处于波谷时, 关闭激光,使得发光耳机线可 以跟随心跳而呼吸闪烁 |
|||||
| 一种基于 心率跳动 的激光闪 烁耳机及 其实现方 法(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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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00055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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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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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 | 自主研发 | |||||
| 主动降 噪蓝牙 耳机关 键技术 |
监测降噪 耳机降噪 效果的装 置和可调 节降噪效 果的主动 降噪耳机 (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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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同环境需求调节降噪 效果的主动降噪耳机设计方 法。监测降噪效果通过比较降 噪前后的噪声信号实现,调节 降噪效果通过用户选择所处 环境模式后,自动调整反相噪 声信号强度来为用户提供与 使用环境匹配的降噪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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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26135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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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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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 | 自主研发 | |||||
| 一种天线耳机,其中耳机线包 括第一信号线和第二信号线。 第一信号线为天线辐射体,从 而增大天线发射功率和提高 了接收灵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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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子、 产品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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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5 209856 7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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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天线 耳机 |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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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一种主动降噪耳机的Bypass 装置设计。当降噪开关打开 时,音频先进入降噪单元模 块,再进入发声单元;当降噪 开关关闭时,音频Bypass降 噪单元,通过Bypass线路模 块直接进入发声单元,这样节 省了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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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主动 降噪耳机 的Bypass 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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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6 212224 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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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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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基于 PPG的 心率抗 干扰算 法 |
一种心率 传感器检 测装置与 方法(未 授权) |
一种心率传感器检测装置与 方法。检测模块通过测量和收 集心率传感器LED所发光的 反射光组合的强度来判断心 率传感器的性能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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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593892. X |
软 件、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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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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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即时语音播报心率的耳 机。主要由语音播报主控模 块、心率传感器和触控按键组 成。当触摸触控按键时,所述 耳机即播报心率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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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即时 语音播报 心率的耳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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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6 207901 60.5 |
电 子、 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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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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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基于光谱图的自适应切 换心率检测方法。心率信号的 采集是通过光照射到皮肤表 面反射回来的光信号强弱来 获得。不同颜色的光发射时被 皮肤吸收的程度不一样。当一 种颜色的光的光电信号不能 准确反映心率变化时,立即自 适应切换到准确度更高的颜 色的光,以此来保证了心率检 测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
||||||
| 基于光谱 图的自适 应切换心 率检测方 法、装置 和可佩戴 心率检测 装置(未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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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 02544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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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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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 | 自主研发 | |||||
| TWS 增强技 术 |
一种TWS形态的圈铁耳机, 即利用动铁单元与动圈单元 的配合,提高声音的音质效 果;同时利用TWS模块实现 左耳机与右耳机的无线连接 |
|||||
| ZL2016 212979 19.2 |
一种TWS 配对的圈 铁耳机 |
电 子、 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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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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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一种分离式麦克风无线波束 形成的设计方法。在主耳机内 设有主麦克风,从耳机内有从 麦克风,波束形成处理器位于 主耳机内,主从耳机之间使用 无线连接。通话时,主从麦克 风接收的音频信号经过主耳 机内的波束形成器处理后,可 以得到消除环境噪音后的音 频信号。这种设计克服了在单 个耳机中设置多个麦克风做 波束形成空间狭小的难度,并 且获得了消除噪声后的良好 通话音质 |
||||||
| 一种分离 式无线波 束形成耳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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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7 201564 29.9 |
软 件、 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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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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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ZL2017 300222 32.1 |
蓝牙耳机 (TWS甲 壳虫) |
|||||
| 一种甲壳虫形状的TWS蓝牙 耳机外观设计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
| 自主研发 | ||||||
| TWS蓝牙 耳机 (CE-153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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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7 302436 06.2 |
||||||
| 产品 ID |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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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种TWS耳机外观设计 | 自主研发 | |||||
| 计步、 睡眠监 测关键 技术 |
一种心率计步耳机及其实现 方法。通过光传感器采集用户 的心率测量值以及通过三轴 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用户的步 频测量值,经过处理后发送到 用户的智能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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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心率 计步耳机 及其实现 方法(未 授权) |
||||||
| 201610 999962. 1 |
软 件、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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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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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用于穿戴产品的计步测 试装置,主要由摇摆机和控制 装置组成。摇摆机可替代人工 测试人员,控制装置可自由设 定测试速度和摆动次数,从而 大大提升了产线的测试效率 |
||||||
| 一种用于 穿戴产品 的计步测 试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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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5 211254 59.0 |
产品 ID、 软件 |
|||||
|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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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智能穿戴设备系统。穿戴 设备部分设有健康参数测试 模块、防走失终端模块及通讯 接口;智能控制部分设有健康 参数控制模块、防走失控制模 块、显示屏及通讯接口。实现 多人对身体健康监测的需求, 以及多人外出时的防走失功 能 |
||||||
| ZL2013 106105 96.2 |
一种智能 穿戴设备 系统 |
电 子、 软件 |
||||
| 自主 创新 |
||||||
|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一种心率计步耳机,通过实时 采集光传感器和三轴加速度 传感器的数据,快速计算使用 者的心率以及运动步频,从而 实时监控用户的心率值和步 频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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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6 212224 87.9 |
电 子、 软件 |
|||||
| 一种心率 计步耳机 |
改良 应用 |
|||||
| 自主研发 | ||||||
| 一种新式睡眠监测仪的结构 设计。监测仪由上壳、下壳和 上下壳之间的腔体组成。腔体 内装有磁铁和加速度传感器; 壳体下端装有磁扣,嵌有第二 磁铁。第二磁铁上表面磁性和 腔体内磁铁的下表面磁性相 反。通过上述结构设计,测试 人体睡眠姿态,从而进行睡眠 监测 |
||||||
| ZL2015 209798 58.7 |
一种新式 睡眠监测 仪器 |
产品 ID、 电子 |
||||
| 改良 应用 |
||||||
| 自主研发 | ||||||
| 立体电 路关键 技术 |
一种加强塑胶基底立体电路 可靠性的方法。在塑胶件上开 设通孔或盲孔,然后和立体电 路一起进行化学镀,孔壁上形 成的金属层不仅能导通两面 立体电路,而且能使得立体电 路和塑胶基底的附着力增强, 延长使用寿命 |
|||||
| 一种加强 塑胶基底 立体电路 可靠性的 方法及其 制备的装 置 |
||||||
| ZL2014 105596 27.0 |
||||||
| 自主 创新 |
||||||
|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一种绝缘基材上直接成型导 电图案的方法。在绝缘基材上 平铺或者吸附一层导电粉末, 然后用装载有设计好的电路 图案的激光机选择性地扫描 导电粉末,被扫描到的导电粉 末瞬间烧熔,与绝缘基材相熔 接,从而形成导电图案 |
||||||
| 一种在绝 缘基材上 直接成型 导电图案 的方法及 其应用 |
||||||
| ZL2014 105595 61.5 |
||||||
| 自主 创新 |
||||||
|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一种立体电路免焊接的连接 方法。通过化学镀的方式,用 于立体电路塑胶结构件和电 线之间、不同的立体电路塑胶 结构件之间进行互相连接,省 去了焊接步骤,而且可以大规 模批量地同时并行处理,提高 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 |
||||||
| 一种立体 电路免焊 接的连接 方法及其 制备的装 置 |
||||||
| ZL2014 105595 65.3 |
||||||
| 自主 创新 |
||||||
| 电子 |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音频线 自动化 处理关 键技术 |
一种锡炉锡面检测装置。在进 行电子元器件焊接前,通过沾 锡使得电子元器件焊接到电 路板上更为牢靠。为保证质 量,需对沾锡量进行控制。锡 面监测装置就是通过检测电 子元器件浸入锡炉中锡池的 深度来控制沾锡量的方法 |
|||||
| ZL2015 102861 92.1 |
电 控, 机械 |
|||||
| 锡炉锡面 检测装置 |
自主 创新 |
|||||
| 自主研发 | ||||||
| 一种用于线材打端子的端子 机的设计方法。该机器由切刀 模组,驱动装置以及输送机构 组成,驱动装置和输送装置联 动,可设置多组切刀模组和输 送装置并行生产,提高了生产 效率 |
||||||
| 一种用于 线材打端 子的端子 机 |
||||||
| ZL2015 100490 86.1 |
机 械、 电控 |
|||||
|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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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对橡胶耳机挂钩进行切 割的方法。机械设计部分让主 动摩擦轮和圆形刀片同轴,从 动摩擦轮和橡胶耳机挂钩同 步转动,当滑块推动从动摩擦 轮与主动摩擦轮接触传动时, 圆形刀片即对橡胶耳机挂钩 末端进行切割 |
||||||
| 一种橡胶 耳机挂钩 切割装置 及其使用 方法 |
||||||
| ZL2017 100190 19.4 |
机 械、 电控 |
|||||
| 自主 创新 |
||||||
| 自主研发 | ||||||
| 一种线材去表皮装置,由支座 和驱动装置组成。其中驱动装 置设置有缸体和活动杆,支座 设置有卡线槽,该机械结构去 表皮时不损伤线芯,良品率和 一致性好 |
||||||
| ZL2015 206893 23.6 |
一种线材 去表皮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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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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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 | 自主研发 | |||||
| 一种自动裁线设备,由送线装 置,电气控制箱,切刀装置和 触控屏组成。触控屏可设置线 材裁线长度和裁线速度 |
||||||
| ZL2015 210846 16.8 |
机 械、 电控 |
|||||
| 一种自动 裁线设备 |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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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一种耳机线材自动化生产设 备。其中分线夹具在线性导轨 上移动,依次经过激光切割装 置、剥皮装置、沾助焊剂装置、 沾锡装置、剪切装置和焊接装 置,从而完成线材的完整自动 化处理 |
||||||
| 一种耳机 线材自动 化生产设 备 |
||||||
| ZL2015 211244 27.9 |
机 械、 电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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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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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对应专利储备 | ||
|---|---|---|---|---|---|---|
| 核心技 术名称 |
||||||
| 改进 领域 |
掌握方式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摘要情况 | ||||
| 性质 | ||||||
| 一种辅助线材快速焊接的夹 具设计。线材的自动焊接需要 夹具先将线材固定好以进行 焊接。夹具由板座和盖板两部 分组成,板座上有用于定位线 材的线槽和夹持线材芯线的 卡线位。该夹具能方便快捷地 夹持线材芯线,从而辅助线材 快速地与电路板焊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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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辅助 线材快速 焊接的定 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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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17 202329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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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良 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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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 | 自主研发 | |||||
| 一种双色注塑机和机器人工 位的设计方法和装置。机器人 和双色注塑机相互配合,注塑 过程中,双色注塑机的一部分 下模盘的模穴用于注塑时,其 它下模盘的模穴可用于装卸 产品或者半成品,提高了装卸 和注塑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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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双色 注塑机和 机器人工 位的设计 方法和装 置(未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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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128569. 5 |
电 控、 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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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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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研发 | ||||||
2.发行人是否掌握前述技术的核心环节,是否仅掌握实现相关功能的生产
工艺
电声产品的核心技术分为产品 ID、结构、电子、软件(算法)、声学等领 域,各领域技术的具体环节涵盖器件环节、模块环节和成品集成环节,其中产品 ID 技术主要是成品集成环节。各领域技术在不同环节的体现如下表所示:
| 技术领域 | 器件环节 | 模块环节 | 成品集成环节 |
|---|---|---|---|
| 产品ID | - | - | 对产品整体的定义,主 要考虑产品成品性能、 功能、外观、重量、人 体工学表现等消费者 最终体验到的特性 |
| 结构 | 各结构件自身的空间结 构和形态设计,主要考虑 自身结构,以及对参与组 成功能模块的适应性 |
各功能模块的空间结构和 形态设计,主要考虑功能 模块对器件的承载方式、 结构对功能模块表现的影 响、功能模块组装到成品 中的适应性 |
成品总体结构和内部 空间设计,用以协调各 功能模块之间的关系, 与产品的最终性能直 接相关 |
| 电子 | 元器件的电子、电路设 计,主要考虑元器件功能 的运转、与其他器件能够 进行电传输 |
模块内部元器件之间的电 路构造和设计,主要考虑 模块表现出的性能 |
成品各模块之间、成品 与外部传输的方案设 计,最终影响耳机性能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技术领域 | 器件环节 | 模块环节 | 成品集成环节 |
|---|---|---|---|
| 软件(算 法) |
软件单元,如函数,子程 序,过程等 |
由若干软件单元实现的功 能模块,主要考虑软件模 块某一功能的实现,以及 模块之间的兼容性 |
系统软件架构设计,成 品内各软件功能模块 之间的交互和协调,以 及成品软件和其它产 品之间的交互和兼容 性等,最终影响成品的 用户使用体验 |
| 声学 | 声学元器件的设计,主要 考虑基础声学性能、重 量、材料等 |
由若干声学元器件组成实 现某一声学功能的模块, 主要考虑声学元器件间的 协调,从而保证声学模块 的正常工作 |
成品整体的声学功能 和性能设计,主要考虑 声学模块和成品其它 部分,如音腔,电子, 声学处理软件等之间 的相互影响和调配关 系,以达到整体的声学 风格和性能 |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实践,积累了各项关键技术,这些关键技 术是电声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的核心要素。发行人各项关键技术的特点、掌 握方式、各环节掌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关键技术 | 技术特点 | 掌 握 方 式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
| 单 元 |
模 块 |
成品集成 | |||
| 双振膜喇叭 技术 |
振膜是扬声器内部用于振动发声的装置。本技 术通过不同材质的环形外围膜片和圆形中心 膜片拼接而成双振膜喇叭,以解决喇叭中高频 率响应差别较大的问题,同时避免了现有叠加 方式复合振动膜片长期使用后小振动膜片容 易剥离且生产工艺难以保证质量的问题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平面振膜 Hi-Fi电声 技术 |
扬声器内部通过音圈电流在磁场中变化而产 生推动振膜振动发声。本技术通过设计两组平 面磁铁阵列中间产生均匀的磁场,夹在平面磁 铁阵列中间的特殊材质膜片上均匀分布音圈, 使得不同频率下音圈产生的振动均衡,失真 小,瞬态响应好,且散热强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关键技术 | 技术特点 | 掌 握 方 式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
| 单 元 |
模 块 |
成品集成 | |||
| 蓝牙射频技 术 |
随着蓝牙设备日趋小型化,对射频设计在小尺 寸下保证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技术通过 射频匹配网络的适配,以及使用特殊天线工艺 以增加天线和其它导体之间的距离,减少其它 导体对天线射频传输的干扰;同时,通过带通 滤波器减少带外干扰,对有用信号放大以提高 整机接收灵敏度,实现无线传输距离长、人体 穿透高、抗干扰、功耗低、续航长等性能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虚拟7.1声 道应用技术 |
普通的立体声耳机,听觉效果上声音是从左右 两个方向传过来,本技术采用软硬件结合以及 相应音频处理算法,通过控制两个喇叭的声信 号的强度和相位,使得声音听上去是从7个方 向和1个低音方向传而来,增加了声音的空间 感,达到7.1声道的效果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Lightning耳 机音频技术 |
一种能工作在Lightning接口上的音频技术 (包括音频及通话)。从原来3.5mm模拟接 口变成lightning数字接口后,本技术增加数 字音频处理模块,实现降噪处理以及通过APP 配置音频EQ参数,即不同频段的增益,从而 提升音质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Type-C音 频技术 |
一种能工作在Type-C接口上的音频技术(包 括音频及通话)。从原来3.5mm模拟接口变 成Type-C数字接口后,本技术增加数字音频 处理模块,实现降噪处理以及通过APP配置 音频EQ参数,即不同频段的增益,从而提升 音质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前馈主动降 噪技术 |
在耳机的外部放置麦克风拾取噪声信号作为 前馈信号,通过前馈降噪自适应滤波器算法处 理,产生和噪声振幅大小一样但相位相差180 度的声信号,和原来噪声信号叠加,从而达到 抵消原始噪声的效果。本技术主要针对喇叭前 置的耳机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反馈主动降 噪技术 |
在耳机的内部放置麦克风拾取噪声信号作为 反馈信号,通过反馈降噪自适应滤波器算法处 理,产生和噪声振幅大小一样但相位相差180 度的声信号,和原来噪声信号叠加,从而达到 抵消原始噪声的效果。本技术主要针对喇叭后 置的耳机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8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关键技术 | 技术特点 | 掌 握 方 式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
| 单 元 |
模 块 |
成品集成 | |||
| 3D声场技 术 |
两个扬声器形成的立体声,从听觉上可感觉出 它们之间的分隔度。本技术采用特殊空间声像 技术,即串道取消和相位补偿技术,增大听感 上扬声器之间的分隔度,从而带来自然舒适的 音效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激光蓝牙耳 机关键技术 |
本技术将激光线嵌套在蓝牙耳机线材中,并通 过算法控制,使得激光线随音乐节奏或随心率 值跳动闪烁。同时,通过BLE(蓝牙低功耗) 连接,用手机APP智能设置激光显示模式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主动降噪蓝 牙耳机关键 技术 |
主动降噪算法可以由模拟方法实现,也可以 由数字方法实现。本技术将主动降噪数字方 法在蓝牙耳机芯片中实现,需要保证蓝牙射 频信号不会对降噪性能产生额外影响,以及 提高在某些移动环境中佩戴主动降噪蓝牙 耳机的安全性,增加了选择听取周围环境声 音的模式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基于PPG 的心率抗干 扰算法 |
在心率测量过程中,人运动产生的干扰信号和 心率信号叠加,难以得到准确的心率数值。本 技术采用三轴传感器装置,通过抗干扰算法消 除运动干扰信号,从而计算出准确的心率数据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TWS增强 技术 |
TWS真无线耳机的左右耳通过蓝牙信号实现 互连。本技术包括针对TWS形态耳机如何实 现左右耳双耳通话以增强立体声,如何实现主 从切换改善使用体验,如何实现多麦克风波束 形成以消除通话噪声,以及如何在TWS形态 下采用动圈+动铁喇叭单元以增强音质等关 键增强技术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计步、睡眠 监测关键技 术 |
本技术采用三轴加速度传感器,通过采集人体 姿态的加速度运动数据,进行算法处理,分辨 出走路、跑步等姿态,提高计步准确度;另外, 睡眠算法在手机APP端实现,可精准统计深 睡、浅睡、清醒分别的持续时间,误差范围较 小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9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关键技术 | 技术特点 | 掌 握 方 式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发行人各环节掌握情况 |
|---|---|---|---|---|---|
| 单 元 |
模 块 |
成品集成 | |||
| 立体电路关 键技术 |
本技术通过在耳机特定塑胶结构件上采用立 体电路方式实现耳机部分电路功能,从而相应 减小在普通电路板实现的功能,进而减小普通 电路板和耳机成品尺寸。一般用于微型蓝牙耳 机用激光直接成型在耳壳上镭雕天线图案,或 者用于简单的耳机线控电路设计 |
自 主 研 发 |
× | √ | √ |
| 音频线自动 化处理关键 技术 |
本技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现了音频线全自 动裁剪,剥皮,去漆,烫锡,整形,焊接,检 测 |
自 主 研 发 |
发行人设计用于自动化 生产的裁剪,剥皮,去 漆,烫锡,整形,焊接, 检测各工序的装置,实 现自动化生产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仅掌握了相关功能的生产工艺,也掌握了实现不同技术 相关功能的单元环节、模块环节或成品集成环节,实现了对已有技术的改良应用 或新技术的自主创新。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请发行人:( 1 )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的来源,专利权 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受让取得专利,则请说明转让方基本情况, 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违 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纠 纷;( 2 )具体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说明发行人在核心技术、核心 工艺参数指标、技术方案和路线、应用行业、业务开展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 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
2.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证书、受让取得的专利相对应的转
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册证明;
- 3.抽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年费缴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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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上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专利信息;
5.审查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相应研发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及保密 协议等文件;
6.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相关研发 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7.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相关研发 人员;
8.查询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相关研发 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上的公示信息;
9.访谈了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以及在核心技 术、核心工艺参数指标、技术方案和路线、应用行业、业务开展模式、业务规模 等方面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
10.查询了同行业公司的公告和相关研究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的来源,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受让取得专利的转让方基本情况,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 位的职务成果,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 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纠纷
1.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
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是研发团队在研发生产过程中通过市场反馈、技术积累 和自主创新形成的自有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过程分为两类:(1)改良应 用。发行人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通过改变已有技术的 ID、结构、电子,软件, 声学,生产工艺等,优化技术应用效果,使得产品性能提升或降低产品成本,并 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2)自主创新。发行人通过多年研发投入的积累, 进行自主创新,实现产品或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能,并申请发明专利。
2.专利的来源,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受让取得专利的转 让方基本情况,专利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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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 情况如下:
| 核心技术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取得方式或 状态 |
发明人 | |
| 双振膜喇叭 技术 |
ZL201020056575.2 | MYLAR喇叭组 合振动膜片 |
实用新型 | 自东莞佳禾 处受让取得 |
唐秀 全、严 文华 |
| ZL201220402477.9 | 一种薄膜式喇叭 的组合振动膜片 |
实用新型 | 自东莞佳禾 处受让取得 |
严文华 | |
| ZL201420291782.4 | 喇叭组合振动系 统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严文华 | |
| 平面振膜 Hi-Fi电声 技术 |
ZL201420839612.5 | 一种膜片结构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韦成意 |
| ZL201630346192.1 | 头戴耳机 (CH-6215A)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曹登旭 | |
| 蓝牙射频技 术 |
ZL201520985718.0 | 一种内置天线式 的头戴蓝牙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蒋华、 胡中 骥、严 文华 |
| ZL201621377719.8 | 一种用于耳机的 耳挂式蓝牙天线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邓星 球、胡 中骥 |
|
| ZL201730022234.0 | 头戴耳机 (CH-6261B)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彭虹 彬、周 波 |
|
| 虚拟7.1声 道应用技术 |
201610148864.7 | 一种携带位置信 息的语音编码方 法 |
发明 | 申请中 | 邓星 球、胡 中骥 |
| ZL201430241211.5 | 耳机 (CH-5069T)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严文华 | |
| ZL201430241215.3 | 耳机 (CH-6073H)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严文华 | |
| Lightning耳 机音频技术 |
ZL201620455179.4 | 一种Lightning 接头的耳机输出 装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沧 毅、胡 中骥 |
| Type-C耳机 音频技术 |
ZL201620790494.2 | 一种数模混合型 的Type-C插头 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沧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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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核心技术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取得方式或 状态 |
发明人 | |
| 主动降噪技 术 |
ZL201621222097.1 | 一种lightning接 头的降噪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沧 毅、胡 中骥 |
| ZL201630158979.5 | 降噪耳机 (CE-1337)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彭虹彬 | |
| 201611261353.2 | 监测降噪耳机降 噪效果的装置和 可调节降噪效果 的主动降噪耳机 |
发明 | 申请中 | 胡中 骥、严 文华、 龚学书 |
|
| ZL201621222480.7 | 一种主动降噪耳 机的Bypass装 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邓星 球、胡 中骥 |
|
| 3D声场技 术 |
201610283848.9 | 出音可调的耳机 | 发明 | 申请中 | 向前锋 |
| 201610022900.5 | 一种新型无源辐 射器音箱 |
发明 | 申请中 | 李宁、 胡中骥 |
|
| ZL201720066557.4 | 同轴扬声器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靳旭、 胡中 骥、严 文华 |
|
| 激光蓝牙耳 机关键技术 |
201611000555.1 | 一种基于心率跳 动的激光闪烁耳 机及其实现方法 |
发明 | 申请中 | 陈洪 太、胡 中骥 |
| 主动降噪蓝 牙耳机关键 技术 |
201611261353.2 | 监测降噪耳机降 噪效果的装置和 可调节降噪效果 的主动降噪耳机 |
发明 | 申请中 | 胡中 骥、严 文华、 龚学书 |
| ZL201520985678.X | 一种天线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蒋华、 胡中 骥、严 文华 |
|
| ZL201621222480.7 | 一种主动降噪耳 机的Bypass装 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邓星 球、胡 中骥 |
|
| 基于PPG的 心率抗干扰 算法 |
201610593892.X | 一种心率传感器 检测装置与方法 |
发明 | 申请中 | 陈沧毅 |
| ZL201620790160.5 | 一种即时语音播 报心率的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沧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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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技术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取得方式或 状态 |
发明人 | |
| 201710025442.5 | 基于光谱图的自 适应切换心率检 测方法、装置和 可佩戴心率检测 装置 |
发明 | 申请中 | 胡中 骥、陈 沧毅、 严文华 |
|
| TWS增强 技术 |
ZL201621297919.2 | 一种TWS配对 的圈铁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李艳娟 |
| ZL201720156429.9 | 一种分离式无线 波束形成耳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邓星 球、胡 中骥、 严文华 |
|
| ZL201730022232.1 | 蓝牙耳机(TWS 甲壳虫)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雷霏、 严文华 |
|
| ZL201730243606.2 | TWS蓝牙耳机 (CE-1537) |
外观设计 | 申请取得 | 严文华 | |
| 计步、睡眠 监测关键技 术 |
201610999962.1 | 一种心率计步耳 机及其实现方法 |
发明 | 申请中 | 陈沧 毅、胡 中骥 |
| ZL201521125459.0 | 一种用于穿戴产 品的计步测试装 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张开 浪、胡 中骥 |
|
| ZL201310610596.2 | 一种智能穿戴设 备系统 |
发明 | 申请取得 | 陈亮 | |
| ZL201621222487.9 | 一种心率计步耳 机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沧 毅、胡 中骥 |
|
| ZL201520979858.7 | 一种新式睡眠监 测仪器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陈亮 | |
| 立体电路关 键技术 |
ZL201410559627.0 | 一种加强塑胶基 底立体电路可靠 性的方法及其制 备的装置 |
发明 | 申请取得 | 胡中 骥、胡 平 |
| ZL201410559561.5 | 一种在绝缘基材 上直接成型导电 图案的方法及其 应用 |
发明 | 申请取得 | 胡中 骥、胡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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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技术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对应专利 |
|---|---|---|---|---|---|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取得方式或 状态 |
发明人 | |
| ZL201410559565.3 | 一种立体电路免 焊接的连接方法 及其制备的装置 |
发明 | 申请取得 | 胡中 骥、胡 平 |
|
| 音频线自动 化处理关键 技术 |
ZL201510286192.1 | 锡炉锡面检测装 置 |
发明 | 申请取得 | 李向 才、胡 平 |
| ZL201510049086.1 | 一种用于线材打 端子的端子机 |
发明 | 申请取得 | 张开浪 | |
| ZL201710019019.4 | 一种橡胶耳机挂 钩切割装置及其 使用方法 |
发明 | 申请取得 | 胡中 骥、徐 华平、 严帆 |
|
| ZL201520689323.6 | 一种线材去表皮 装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徐华平 | |
| ZL201521084616.8 | 一种自动裁线设 备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徐华 平、胡 中骥、 严帆 |
|
| ZL201521124427.9 | 一种耳机线材自 动化生产设备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李向 才、胡 中骥 |
|
| ZL201720232951.0 | 一种辅助线材快 速焊接的定位装 置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黄植 足、胡 中骥、 严文华 |
|
| 201610128569.5 | 一种双色注塑机 和机器人工位的 设计方法和装置 |
发明 | 申请中 | 胡中骥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部分核心技术对应申请号为 201610148864.7 、 201611261353.2 、 201610283848.9 、 201610022900.5 、 201611000555.1 、 201611261353.2 、 201610593892.X 、 201710025442.5 、 201610999962.1、201610128569.5 的专利尚在申请审核过程中;上述专利号为 ZL201020056575.2、ZL201220402477.9 的专利系自东莞佳禾处受让取得,东莞 佳禾是严文华和严帆曾共同持股的公司,于 2014 年 9 月注销,的基本情况如下:
| 佳禾是严文华和严帆 | 曾共同持股的公司,于2014年9月注销,的基本情况如下 |
|---|---|
| 公司名称 | 东莞市佳禾电子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441900000022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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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住所 | 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沙迳中九路 |
| 法定代表人 | 严文华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5年6月17日 |
| 注销日期 | 2014年9月26日 |
| 经营范围 | 产销:计算机零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股权结构 | 严帆70%;严文华30% |
根据发明人当时有效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 效核心技术专利的大多数发明人发明专利时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均系 在任职期间依托发行人技术平台研发而成,部分发明人原任职于与发行人受同一 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在发行人设立后任职于发行人处,不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 之外的原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亦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的 专利权归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 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为严 文华(董事长)、肖伟群(董事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严帆(董事、核心 技术人员)、严跃华(董事)、严湘华(董事)、马楠(董事)、吴战篪(独立 董事)、李贻斌(独立董事)、李迪(独立董事)、陈亮(副总经理)、胡中骥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严凯(副总经理)、杨明(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人)、富欣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金林(监事会主席)、罗君波(监 事)、肖超群(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发行人上述人员的简历、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具体情况为: (1)在发行人任职之前,未与原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2)在发 行人任职之前,未曾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行业公司任职,亦未与曾任 职单位签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系发行人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形成,相关专利权 归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涉及发明人员及董监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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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因相关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 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况。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发行人在核心技术、核心工艺参数指 标、技术方案和路线、应用行业、业务开展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与同行业公 司的对比情况
1.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是对已有技术的改良应用或新技术的自主创新, 并申请相关专利。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得 7 项发明专利、343 项 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处于实质审查状态的发明专利超过 50 项。
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回复“九、《反馈意 见》规范性问题 9”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专利的关系。
- 发行人在核心技术、核心工艺参数指标、技术方案和路线上与同行业公 司的对比情况
在核心工艺参数指标、技术方案和路线上,发行人和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 如下表所示:
| 公司 | 主要产品 | 代表性产品的参数指标 | 技术方案和路线 |
|---|---|---|---|
| 佳禾 智能 |
耳机、音频线、音 箱 |
蓝牙耳机JBL T110BT: 频率响应范围:20Hz-20kHz; 灵敏度:96 dB SPL1kHz; 阻抗:16Ω; 蓝牙传输功率:0~4dBm; 蓝牙频率:2.402GHz-2.48GHz; 蓝牙播放时间:>6小时; 重量:16.2g |
从模拟转向数字,从有线 转向无线,从普通转向智 能 |
| 歌尔 股份 |
微型电声元器件、 消费类电声产品、 电子配件 |
蓝牙耳机Plantronics BackBeat GO 3: 频率响应范围:20Hz-20kHz; 灵敏度:102 dB SPL1kHz; 蓝牙频率:2.402GHz-2.48GHz; 蓝牙收听时间:6.5小时; 重量:19.0g |
具备为客户提供集声学、 光学、无线通讯等多种技 术为一体的产品的能力, 可以为客户提供声光电 整体解决方案 |
| 奋达 科技 |
精密金属外观件、 多媒体音箱、美发 小家电 |
蓝牙音箱奋达A511X; 频响范围:20Hz-20KHz; 失真度:0.7% 1W 1KHz; 信噪比:65dB; 额定功率:50W |
以无线音频、人工智能为 突破口,具备无线音频蓝 牙、WIFI模组、智能语音 音箱开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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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公司 | 主要产品 | 代表性产品的参数指标 | 技术方案和路线 |
|---|---|---|---|
| 国光 电器 |
音箱及扬声器、电 池、电子零配件 |
蓝牙音箱JBL SD-18: 频响范围:150Hz-20kHz; 信噪比:80dB; 失真度:5%; 额定功率:2.5W |
在电声技术、电子系统技 术上领先,表现在扬声器 制造工艺、虚拟环绕声技 术、专业音响调试、DSP 音频处理、数字放大等方 面 |
| 通力 电子 |
音响产品、视讯产 品、智能家居产品 |
蓝牙音箱Harman Onyx Studio4: 频响范围:50Hz-20kHz; 蓝牙发射器功率:0-9dBm; 信噪比:80dB; 额定功率:4×15W |
以电声及无线技术为基 础的智能语音产品一站 式解决方案,在智能语音 技术上也具有优势 |
| 富士 高实 业 |
戴咪耳机及音响耳 机、零配件 |
降噪耳机Bose QC30: 蓝牙范围:10米; 蓝牙收听时间:10小时; 重量:63.8g; 降噪深度30dB |
由价格敏感型产品转向 配备创新技术方案的增 值产品。在蓝牙、主动降 噪技术上具有优势 |
| 朝阳 科技 |
插线、耳机成品、 耳机皮套 |
魅族EP52蓝牙运动耳机: 无线传播距离:10米有效距离; 续航时间:不低于8小时; 频响范围:20Hz-20kHz; 重量:22克 |
耳机插线、耳机皮套及耳 机成品等的研发设计和 生产制造技术 |
| 瀛通 通讯 |
耳机半成品、耳机 线材、数据线及其 他通讯线材 |
无法获取 | 微细通讯线材相关的全 套设计技术、工艺制作技 术、检测测试技术、精密 制造技术等核心技术 |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公告、wind、公开信息查询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和同行业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围绕无线化和智能化电声 产品。
- 发行人在应用行业、业务开展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与同行业公司的对 比情况
在应用行业、业务开展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 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 | 应用行业 | 业务开展模式 | 业务规模(2017 年) |
|---|---|---|---|
| 佳禾 智能 |
电声品牌商和消费电子 厂商 |
ODM、OEM模式 | 耳机、音频线、音箱: 12.18亿元 |
| 歌尔 股份 |
以智能手机、智能平板电 脑、智能家用电子游戏 机、智能可穿戴电子产品 |
在电声器件领域,通过自主研 发相关元器件,在国内外建立 销售机构,进行产品推广和销 |
电声器件:152.66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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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公司 | 应用行业 | 业务开展模式 | 业务规模(2017 年) |
|---|---|---|---|
| 等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领 域 |
售;在电子配件领域,通过 ODM或JDM的方式,同客户 合作进行产品开发 |
||
| 奋达 科技 |
移动互联网音乐、消费类 音箱、智能家居与娱乐、 物联网 |
ODM、OBM模式 | 电声产品:7.73亿元 |
| 国光 电器 |
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 脑、智能电视、智能音响 等消费电子产品 |
OEM、ODM模式 | 扬声器、音箱:37.15亿 元 |
| 通力 电子 |
国际品牌音频产品 | ODM模式 | 音讯产品:38.07亿元 |
| 富士 高实 业 |
消费电子市场 | 面向客户开展研发及生产 | 戴咪耳机及音响耳机、 配件及零件:9.82亿元 |
| 朝阳 科技 |
电声产品制造商、智能终 端及电声产品品牌商 |
专业生产 | 未披露 |
| 瀛通 通讯 |
消费电子行业 | ODM模式 | 声学产品:5.67亿元 |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公告、wind、公开信息查询。
和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声品牌商和消费电子厂
商,以 ODM 和 OEM 模式为主,业务规模处于同行业中上游水平。
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受到 7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处理。请发行人:( 1 )补 充披露前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说明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行政处 罚、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 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8523 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审计报告》;
-
2.审查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三年一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
3.审查了发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判决等文件、罚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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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4.取得了发行人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作出机关对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文件;
-
5.审查了发行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
6.查询了发行人业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披露的处罚、处理信息;
-
7.取得了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
8.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受到处罚后应对及处理措施的书面说明文件;
-
9.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
件;
-
10.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关于佳禾香港的法律意见书;
-
11.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思派康的法律意见书;
-
12.审查了香港刘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玮轩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 7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处理是否构成重大违
-
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
|---|---|---|---|---|---|
| 行政处罚 | |||||
| 公司 名称 |
处罚 时间 |
处罚金额 (元) |
处罚单位 | 处罚文号 | 处罚事由 |
| 佳禾 智能 |
2015 年4 月 |
40.00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松山湖国税简罚 [2015]53号 |
丢失发票 |
| 贝贝 机器 人 |
2015 年7 月 |
60.00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松山湖国税简罚 [2015]178号 |
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 行申报,逾期两天 |
| 佳禾 智能 |
2016 年11 月 |
80.00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松山湖国税简罚 [2016]160号 |
丢失发票 |
| 佳禾 电声 |
2016 年12 月 |
95,100.00 | 中国人民共和国深 圳机场海关 |
机关稽违字 [2016]0305号 |
申报货物数量与实际 不符 |
| 佳禾 香港 |
2016 年12 月 |
8,000.00港 元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东区裁判法院 |
传票2016年第 43428号 |
进口集成电路时未从 香港工业贸易署申领 《战略物品出口许可 证》 |
| 佳禾 电声 |
2017 年9 月 |
3,000.00 | 中国人民共和国东 莞海关 |
埔莞关处简违字 [2017]0231号 |
佳禾电声变更经营场 所未及时向海关办理 变更手续 |
| 玮轩 电子 |
2017 年9 月 |
3,000.00 | 中国人民共和国东 莞海关 |
埔莞关处简违字 [2017]0233号 |
玮轩电子变更经营场 所未及时向海关办理 变更手续 |
| 行政处理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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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公司 名称 |
处理 时间 |
处理金额 (元) |
处理单位 | 处理类型 | 处理事由 |
|---|---|---|---|---|---|
| 佳禾 电声 |
2015 年6 月 |
24.84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石排分局 |
滞纳金 | 车船税延迟缴纳 |
| 佳禾 电声 |
2015 年8 月 |
45.78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石排分局 |
滞纳金 | 车船税延迟缴纳 |
| 广东 思派 康 |
2016 年10 月 |
211.01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滞纳金 | 进项税额未按时转出 |
| 广东 思派 康 |
2016 年10 月 |
15.26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滞纳金 | 进项税额未按时转出 |
| 贝贝 机器 人 |
2017 年6 月 |
299.24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滞纳金 | 增值税延迟缴纳 |
| 佳禾 智能 |
2017 年9 月 |
120.57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松山湖税务分局 |
滞纳金 | 延迟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 |
| 佳禾 电声 |
2017 年9 月 |
15.85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石排分局 |
滞纳金 | 增值税延迟缴纳 |
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行政 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 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 的具体行政行为。
1.佳禾电声因申报数量不符被深圳机场海关罚款 9.51 万元
2016 年 11 月 11 日,佳禾电声委托惠州市大亚湾雄湾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 单向深圳机场海关申报及进口 D 类快件,申报的集成电路数量为 156,000 个,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开箱检查时货物实际数量 273,000 个不符,少报多进 117,000 个。2016 年 1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出具机关稽违字[2016]03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款规定对佳禾电声科处罚款 9.51 万元。根据佳禾电声出具的说明, 此次申报不实系因佳禾电声员工工作疏忽所致,佳禾电声已及时全部缴纳了罚 款,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报关相关工作。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出具《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案件情况 的函》,确认排除佳禾电声上述行为属重大违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佳禾电声上述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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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佳禾香港因未按要求申领许可证被香港法院罚款 8,000 港币及没收货物
2016 年 5 月 24 日,佳禾香港因进口集成电路时未从香港工业贸易署申领《战 略物品出口许可证》,货物经过落马洲管制站时被香港海关没收。根据香港特别 行政区东区裁判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开庭并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传票 2016 年第 43428 号高伟雄裁判官审理的判决结果,佳禾香港因被控并非根据及 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而企图输出战略物品的行为受到罚款 8,000 港币,相关物品作 充公处理。根据佳禾香港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此次事件系因工作人员 工作疏忽所致,佳禾香港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加强了对员工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培 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东区裁判法院《判决》,佳禾香港为“初犯”、“明 显系疏忽”、“不涉及欺骗、或者虚报、或者枉顾法律的情况”;香港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确认佳禾香港“被控非根据及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而企图输出战略物品 一案已经认罪及缴付相关罚款,就此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佳禾香港上述违反香港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佳禾电声因未及时更新信息被东莞海关罚款 0.3 万元
因佳禾电声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经核准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出 具埔莞关处简违字[2017]023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佳禾电声作出警告并科 处罚款 0.3 万元。根据佳禾电声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禾电声已及时 缴纳了罚款,并对该事故进行检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安排。
本次违规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非主观故意产生。东莞海关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佳禾电声上述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玮轩电子因未及时更新信息被东莞海关罚款 0.3 万元
因玮轩电子自 2017 年 3 月 13 日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 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出具埔莞 关处简违字[2017]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玮轩电子作出警告并科处罚款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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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万元。根据玮轩电子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玮轩电子已及时缴纳了 罚款,并对该事故进行检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安排。
本次违规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非主观故意产生。东莞海关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玮轩电子上述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税务违规被三次罚款
(1)因发行人丢失发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出具松山湖国税简罚[2015]53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作 出罚款 40 元并现场缴纳的决定。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2)因发行人丢失发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出具松山湖国税简罚[2016]16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作 出罚款 80 元并现场缴纳的决定。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3)因贝贝机器人在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企业所得税未按 期进行申报,逾期两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松山湖税务分局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出具松山湖国税简罚[2015]17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作出罚 款 60 元并现场缴纳的决定。贝贝机器人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税务部门对发行人、贝贝机器人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的金额较小,发行人、贝贝机器人已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整改,上述罚款已 执行完毕;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其它税务处罚 事项;发行人及贝贝机器人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出具守 法证明。因此,发行人及贝贝机器人上述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税务违规七次缴纳滞纳金
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120.57 元,佳禾电声于 2015 年 6 月缴纳车船税滞纳金 24.84 元、于 2015 年 8 月缴纳车船税滞纳金 45.78 元、 于 2017 年 9 月缴纳增值税滞纳金 15.85 元,贝贝机器人于 2017 年 6 月缴纳增值 税滞纳金 299.24 元,广东思派康于 2016 年 10 月缴纳增值税滞纳金 211.01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15.26 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全额缴纳了滞纳金。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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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并非 行政处罚,且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出具守法证明。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接受税务行政处理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违 法违规情形,并取得了主管部门开具的报告期内的合规证明文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文富投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 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 为。
十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2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3,456 人、 2,876 人、 4,462 人,出现大 幅波动。请发行人:( 1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大幅变动的原因, 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结构变化情况;( 2 )补充披露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 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是,请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 救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 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是否存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 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及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表;
-
2.抽查了发行人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
3.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人员变动的说明;
-
4.审查了发行人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及缴纳明细;
-
5.取得了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说明;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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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了发行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书面说明 文件;
7.审查了发行人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 费凭证;
-
8.审查了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
9.实地勘察了发行人的员工宿舍;
10.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相关名册;
-
11.审查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
12.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大幅变动的原因,报告期内员工结构变化
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3,456 人、2,876 人、4,462 人和 4,393 人,波动幅度较大,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各期末人数因季节性、员工流动 性等存在差异,从全年整体平均人数来看,发行人员工人数呈稳步上升趋势。报 告期内,发行人的平均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 单位:人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平均人数 | 变动 人数 |
平均人数 | 变动 人数 |
平均人数 | 变动 人数 |
平均人数 | |
| 管理 人员 |
392 | 6 | 386 | -60 | 446 | -3 | 449 |
| 研发 人员 |
234 | -7 | 241 | -33 | 274 | 44 | 230 |
| 销售 人员 |
59 | -8 | 67 | -11 | 78 | 8 | 70 |
| 生产 人员 |
3,495 | 337 | 3,158 | 479 | 2,679 | 147 | 2,532 |
| 合计 | 4,180 | 328 | 3,852 | 375 | 3,477 | 196 | 3,28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人数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趋势相
匹配。发行人员工以生产人员为主,员工结构日趋稳定,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如下: (1)管理人员。2017 年,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人数较 2016 年下降较多, 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发行人各部门由以前分散的厂区搬迁至工业园,集约效应 显现,部分岗位得以合并、精简;另一方面,发行人将保安、保洁等行政保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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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由自行聘请人员的方式改为了聘请服务外包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2018 年上 半年,为了优化物料管理,发行人实现职责分离,将物料管理职责由制造部转为 仓储管理部,导致管理人员有所增加。
(2)研发人员。随着发行人大客户大订单战略的实施,客户集中度提高, 客户的产品开发项目有所减少,研发人员数量自 2017 年起逐年减少。
(3)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人员主要从事合同商务条款跟进、订单执行跟进、 售后服务等,人员需求与当年机型数量有较大的关系。随着发行人逐步实施大客 户、大项目战略,发行人各年销售的机型数量分别为 405 个、448 个、396 个、 230 个,自 2016 年起逐年减少,因此需要的销售人员也逐年下降。
(4)生产人员。报告期内,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生产人员逐 渐增加。
(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 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
|---|---|---|---|
| 项目 | 未缴纳人数 | 已缴纳人数 | 已缴纳比例 |
| 2018 年6 月30 日 | |||
| 其中:养老保险 | 65 | 4,328 | 98.52% |
| 医疗保险 | 61 | 4,332 | 98.61% |
| 工伤保险 | 63 | 4,330 | 98.57% |
| 失业保险 | 65 | 4,328 | 98.52% |
| 生育保险 | 63 | 4,330 | 98.57% |
| 员工人数合计 | 4,393 | ||
| 2017 年12 月31 日 | |||
| 其中:养老保险 | 573 | 3,889 | 87.16% |
| 医疗保险 | 571 | 3,891 | 87.20% |
| 工伤保险 | 572 | 3,890 | 87.18% |
| 失业保险 | 573 | 3,889 | 87.16% |
| 生育保险 | 572 | 3,890 | 8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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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人数合计 | 4,462 | 4,462 | 4,462 |
|---|---|---|---|
| 2016 年12 月31 日 | |||
| 其中:养老保险 | 1,667 | 1,209 | 42.04% |
| 医疗保险 | 1,280 | 1,596 | 55.49% |
| 工伤保险 | 1,266 | 1,610 | 55.98% |
| 失业保险 | 1,667 | 1,209 | 42.04% |
| 生育保险 | 1,281 | 1,595 | 55.46% |
| 员工人数合计 | 2,876 | ||
| 2015 年12 月31 日 | |||
| 其中:养老保险 | 2,473 | 983 | 28.44% |
| 医疗保险 | 2,409 | 1,047 | 30.30% |
| 工伤保险 | 2,402 | 1,054 | 30.50% |
| 失业保险 | 2,473 | 983 | 28.44% |
| 生育保险 | 2,410 | 1,046 | 30.27% |
| 员工人数合计 | 3,456 |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 单位:人 | |||
|---|---|---|---|
| 项目 | 未缴纳人数 | 已缴纳人数 | 已缴纳比例 |
| 2018 年6 月30 日 | |||
| 住房公积金 | 702 | 3,691 | 84.02% |
| 员工人数合计 | 4,393 | ||
| 2017 年12 月31 日 | |||
| 住房公积金 | 1,430 | 3,032 | 67.95% |
| 员工人数合计 | 4,462 | ||
| 2016 年12 月31 日 | |||
| 住房公积金 | 1,857 | 1,019 | 35.43% |
| 员工人数合计 | 2,876 | ||
| 2015 年12 月31 日 | |||
| 住房公积金 | 2,981 | 475 | 13.74% |
| 员工人数合计 | 3,456 |
(3)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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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 原因为:
①新员工入职:部分新员工由于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全或原单位未结清社会保 险费等原因,无法在当月将社保手续转入发行人;
②自愿放弃:发行人部分生产人员系农业户口或异地户籍,发行人非核心岗 位的生产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农村户口员工大多有自住房屋并已在其户籍所在地 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此部分农村户口或异地 户口员工不愿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为其报销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用,上述员工出具了自愿放弃的声明,发 行人为其报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用,并为其购 买了商业保险;
③退休返聘:发行人部分员工系退休返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缴 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情况如下:
| 公 司 |
项目 | 2018 年1-6 月份 | 2018 年1-6 月份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 佳禾 智能 |
养老 保险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1.60% | 0.50% | 1.60% | 0.50% | 1.80% | 0.50% | 1.80% | 0.50% | |
| 失业 保险 |
0.50% | 0.20% | 0.50% | 0.20% | 0.50% | 0.2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0.14% | - | 0.40% | - | 0.40% | - | 0.35% | - | |
| 生育 保险 |
0.70% | - | 0.70% | - | 0.46% | - | 0.46%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贝贝 机器 人、 广东 |
养老 保险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1.60% | 0.50% | 1.60% | 0.50% | 1.80% | 0.50% | 1.80% | 0.50%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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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 思派 康 |
项目 | 2018 年1-6 月份 | 2018 年1-6 月份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 失业 保险 |
0.50% | 0.20% | 0.50% | 0.20% | 0.50% | 0.2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0.14% | - | 0.20% | - | 0.20% | - | 0.20% | - | |
| 生育 保险 |
0.70% | - | 0.70% | - | 0.46% | - | 0.46%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佳禾 电声 |
养老 保险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1.60% | 0.50% | 1.60% | 0.50% | 1.80% | 0.50% | 1.80% | 0.50% | |
| 失业 保险 |
0.50% | 0.20% | 0.50% | 0.20% | 0.50% | 0.2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0.39% | - | 0.70% | - | 0.70% | - | 0.70% | - | |
| 生育 保险 |
0.70% | - | 0.70% | - | 0.46% | - | 0.46%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玮轩 电子 |
养老 保险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13.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1.60% | 0.50% | 1.60% | 0.50% | 1.80% | 0.50% | 1.80% | 0.50% | |
| 失业 保险 |
0.50% | 0.20% | 0.50% | 0.20% | 0.50% | 0.2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0.24% | - | 0.70% | - | 0.70% | - | 0.70% | - | |
| 生育 保险 |
0.70% | - | 0.70% | - | 0.46% | - | 0.46%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声氏 科技 |
养老 保险 |
13.00%/ 14.00% |
8.00% | 13.00%/ 14.00% |
8.00% | 13.00%/ 14.00% |
8.00% | 13.00%/ 14.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6.20%/ 0.60% |
2.00%/ 0.20% |
6.20%/ 0.60% |
2.00%/ 0.20% |
6.20%/ 0.60% |
2.00%/ 0.20% |
6.20%/ 0.60% |
2.00%/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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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 |
项目 | 2018 年1-6 月份 | 2018 年1-6 月份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 失业 保险 |
0.80% | 0.50% | 1.00% | 0.50% | 1.00% | 0.5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0.14% | - | 0.14% | - | 0.20%/ 0.14% |
- | 0.40%/ 0.20% |
- | |
| 生育 保险 |
0.45% | - | 0.50% | - | 0.50% | - | 0.50%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广东 佳禾 新能 电子 有限 公司 (已 注 销) |
养老 保险 |
- | - | - | - | 13.00% | 8.00% | 13.00% | 8.00% |
| 医疗 保险 |
- | - | - | - | 1.80% | 0.50% | 1.80% | 0.50% | |
| 失业 保险 |
- | - | - | - | 0.50% | 0.20% | 1.00% | 0.50% | |
| 工伤 保险 |
- | - | - | - | 1.00% | - | 1.00%/ 0.70% |
- | |
| 生育 保险 |
- | - | - | - | 0.46% | - | 0.46% | - | |
| 住房 公积 金 |
- | - | - | - | 5.00% | 5.00% | 5.00% | 5.00% |
注:A.声氏科技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深户缴纳比例为 14.00%,非深户缴纳比例为 13.00%。
B.声氏科技单位医疗保险深户缴纳比例为 6.20%,非深户缴纳比例为 0.60%;声氏科技 个人医疗保险深户缴纳比例为 2.00%,非深户缴纳比例为 0.20%。
- 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发行人各 期期末人数作为每期人数的测算依据,根据发行人各期期末单月人均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缺口金额和对利润总额的 影响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 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社会保险未缴纳金额 | 19.36 | 350.44 | 789.29 | 1,234.89 |
| 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金额 | 48.85 | 130.42 | 169.39 | 2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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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五险一金”未缴纳金额 合计 |
68.21 | 480.86 | 958.67 | 1,506.30 |
| 当期利润总额 | 2,519.90 | 6,934.11 | 3,477.25 | 658.90 |
| “五险一金” 补缴占利润 总额比例 |
2.71% | 6.93% | 27.57% | 228.6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报告期内 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和比例持续增加,发行人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逐年降低。
(1)补救措施
就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的纠正措施有:
①加强对员工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使员工了解国家现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力度,跟踪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 在招聘新员工时,充分向应聘人员讲解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并 要求新入职员工严格遵守国家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及公司上述政策要 求;
③鼓励、动员农村户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年龄较大或确因其他情况暂时 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的员工,由公司报销相应费用;鼓励、动员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 职员工提出缴纳要求时,及时配合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开立住房公积金账 户;
④为员工提供免费宿舍或发放租房补贴。
(2)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主要系部分新员工 入职暂未缴纳、员工自愿放弃或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等原因所致,其中自愿放 弃缴纳的员工均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声明,发行人不存 在故意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员工之间不存在因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导致的纠纷、未决诉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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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了当地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文富投资、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和严帆承诺:“如今后因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而被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本 人承诺,在无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将承 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的支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情形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或者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形
- 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报告期内,由于耳机和配件的生产、装配等工序所需生产员工较多,且公司 的经营存在季节性,公司存在部分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公司的劳务派遣人 员主要派遣至各个车间的包装岗位。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
| 单位:人 | ||||
|---|---|---|---|---|
| 项目 | 2018 年6 月 30 日 |
2017 年12 月 31 日 |
2016 年12 月 31 日 |
2015 年12 月 31 日 |
|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 | 420 | 227 | 921 | 189 |
| 公司在册员工总数 | 4,393 | 4,462 | 2,876 | 3,456 |
| 用工总数 | 4,813 | 4,689 | 3,797 | 3,645 |
|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用 工总数的比例 |
8.73% | 4.84% | 24.26% | 5.19%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16 年末存在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超比例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通过子公司佳禾电声生产电声产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主体为 佳禾电声。2018 年 9 月 12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出具《关于东莞市佳禾电声科 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说明》,确认:自 2015 年至今,佳禾电声通过 使用部分劳务派遣工的方式,以解决员工季节性流动大、季节性缺工的问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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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超出《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用工比例的情况,鉴于佳禾电声后来已按规定自行进行了整改规范,将 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降低至 10%以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因 重大劳动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是否存在违约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合作的劳务 派遣公司有东莞市渝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莞市川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 所律师核查,东莞市渝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莞市川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均已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工作岗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满足临时生产需求,发行人在各个 车间的包装等工作岗位上选用了劳务派遣员工,且发行人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辅助性岗位已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在内部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
(3)劳务派遣用工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6、2017 年的个别月份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员工总 数 10%的情形,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其后,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不断优化岗位 配置、提高员工管理水平、将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等方式,逐步降低了劳务派 遣用工比例。自 2017 年 6 月起,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员工比例已降至 10%以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数的比例持续 保持在 10%以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 规定。
2018 年 9 月 12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出具《关于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说明》,确认:自 2015 年至今,佳禾电声通过使用部 分劳务派遣工的方式,以解决员工季节性流动大、季节性缺工的问题。该公司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用工比例的情况,鉴于佳禾电声后来已按规定自行进行了整改规范,将使用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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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的比例降低至 10%以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佳禾电声不存在因重大劳动违法行为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 因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超过 10%比例问题而受到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 对其进行补偿,承担相关损失。
- 是否存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 用工总量 10%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 定,但发行人已采取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报告期内也没有因此受到劳动行政部 门的处罚,故上述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3
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 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 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关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
2.审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资产评估机构、发行人 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件;
- 3.审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填写的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系严文华、严帆父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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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的直接或间接 持股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 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
|---|---|---|---|
| 1 | 严湘华 | 严文华胞弟 | 严湘华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曜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6.40%计800 万股股份 |
| 2 | 严跃华 | 严文华胞弟 | 严跃华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曜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1.60%计200 万股股份 |
| 3 | 严政辉 | 严文华胞姐 | 严政辉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0.08%计10 万股股份 |
| 4 | 刘新平 | 严文华配偶、严帆母 亲 |
刘新平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宏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3.20%计400 万股股份 |
| 5 | 刘胜华 | 严文华配偶之胞弟 | 刘胜华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0.08%计10 万股股份 |
| 6 | 刘胜文 | 严文华配偶之胞弟 | 刘胜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0.08%计10 万股股份 |
| 7 | 严 凯 | 严文华姐姐的儿子 | 严凯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文昇投资间接持 有发行人0.20%计25万股股份 |
为明确锁定内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严政辉、刘新平、 刘胜华、刘胜文、严凯已另行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佳禾智能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也不由佳禾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之佳禾智能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佳禾智 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重大 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关于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严政辉、刘新平、刘胜华、刘胜文、严凯已签署相关承 诺,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股份锁定。
十四、《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5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请发行人:( 1 )列表补充披 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说明主 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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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公 司客户是否为终端产品用户,若否,请具体说明直接客户、最终用户之间的关 系,是否存在经销客户,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同期同类 产品的采购金额的比重,主要客户对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若是,请 说明具体情况;( 2 )补充披露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方式,是否通过经销商销售, 如是,请补充披露经销商管理政策、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以及退换货政策,报 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及地域分布情况,是否为买断式经销或独家经销,各自 销售区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和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明细,对前十大客户销售内容和销售 金额进行复核;
2.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并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客户基 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模式、终端产品用户等,确认客户是否与发行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3.查询了主要客户在 wind、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渠 道的公示信息;
4.取得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部分客户资信报告;
5.查询了亚马逊、天猫等线上网络商城了解客户产品的终端产品用户;
6.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自有品牌销售明细,并查询了发行人主要自有 品牌客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7.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 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发 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客户是否为终端产品用户,直接客户、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经 销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期同期同类产品的采购金额的 比重,主要客户对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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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和销售模式具体 如下:
| 年度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 |
销售 模式 |
|---|---|---|---|---|---|---|
| 2018 年 1-6 月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 | 22,077.48 | 38.13% | 直销 |
| 2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6,028.84 | 10.41% | 直销 | |
| 3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 |
4,003.65 | 6.91% | 直销 | |
| 4 |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
耳机 | 3,758.88 | 6.49% | 直销 | |
| 5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 | 3,670.49 | 6.34% | 直销 | |
| 6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Tecnologia Ltda |
耳机 | 3,136.90 | 5.42% | 直销 | |
| 7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音箱 | 2,541.48 | 4.39% | 直销 | |
| 8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 | 2,178.25 | 3.76% | 直销 | |
| 9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品 | 1,406.19 | 2.43% | 直销 | |
| 10 | V-MODA,LC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1,386.53 | 2.39% | 直销 | |
| 合计 | 50,188.67 | 86.68% | - | |||
| 2017 年度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44,299.21 | 36.38% | 直销 |
| 2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 13,151.86 | 10.80% | 直销 | |
| 3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11,949.63 | 9.81% | 直销 | |
| 4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 |
6,685.28 | 5.49% | 直销 | |
| 5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耳机部品 | 6,606.27 | 5.42% | 直销 | |
| 6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 | 4,916.32 | 4.04% | 直销 | |
| 7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
耳机 | 4,587.53 | 3.77% | 直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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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 |
销售 模式 |
|---|---|---|---|---|---|---|
| Tecnologia Ltda | ||||||
| 8 | V-MODA,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音频线 |
4,416.87 | 3.63% | 直销 | |
| 9 | ZAGG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3,487.19 | 2.86% | 直销 | |
| 10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音箱、耳机 | 3,241.60 | 2.66% | 直销 | |
| 合计 | 103,341.75 | 84.86% | - | |||
| 2016 年度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21,583.87 | 26.46% | 直销 |
| 2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 |
7,902.46 | 9.69% | 直销 | |
| 3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耳机部品 | 7,547.78 | 9.25% | 直销 | |
| 4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品 | 6,009.75 | 7.37% | 直销 | |
| 5 | ZAGG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5,523.12 | 6.77% | 直销 | |
| 6 |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 津)有限公司 |
耳机等 | 3,865.64 | 4.74% | 直销 | |
| 7 | PEAG LLC | 耳机 | 3,035.66 | 3.72% | 直销 | |
| 8 | V-MODA,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音频线 |
2,928.26 | 3.59% | 直销 | |
| 9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耳机部品 | 2,632.73 | 3.23% | 直销 | |
| 10 | Best Buy China Ltd | 耳机 | 2,602.02 | 3.19% | 直销 | |
| 合计 | 63,631.30 | 78.00% | - | |||
| 2015 年度 |
1 | PCH International | 音频线、耳机部品 等 |
11,904.46 | 20.72% | 直销 |
| 2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机 部品 |
10,583.00 | 18.42% | 直销 | |
| 3 | ZAGG Inc | 耳机 | 4,898.86 | 8.53% | 直销 | |
| 4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 | 4,247.63 | 7.39% | 直销 | |
| 5 | 联想集团(注1) | 耳机、耳机部品等 | 3,434.80 | 5.98% | 直销 | |
| 6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2,890.67 | 5.03% | 直销 | |
| 7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 2,565.98 | 4.47% | 直销 | |
| 8 | Best Buy China Ltd | 耳机 | 2,425.64 | 4.22% | 直销 | |
| 9 | V-MODA,LC | 耳机、耳机部品、 音频线 |
2,087.89 | 3.63% | 直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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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 |
销售 模式 |
|---|---|---|---|---|---|---|
| 10 | Walmart Stores,Inc | 耳机 | 1,387.46 | 2.41% | 直销 | |
| 合计 | 46,426.39 | 80.81% | - |
-
注 1:联想集团指的是“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联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北
-
京)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下同。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 别为 80.81%、78.00%、84.86%和 86.68%,集中度较高。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销 售内容主要是耳机、音箱、音频线、耳机部品等,销售模式均为直销。
- 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 等,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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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开展业务时间/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股权结构 | 合作历史 |
|---|---|---|---|---|---|---|
| 股东 | 出资比例 | |||||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Inc |
1980年 | 无法获取 | 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 | 100% | 2014年起 合作至今 |
| 哈曼(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 |
2009年 | 5,500万美元 | Harman Holding Limited | 100% | ||
| 2 | PEAG LLC | 2005年 | 无法获取 | Winthrop Cramer USA | 100% | 2014年起 合作至今 |
| 3 | HoMedics USA,LLC (House of Marley) |
1987年 | 无法获取 | Fka Distributing Co.,LLC | 100% | 2011年起 合作至今 |
| 4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 |
2004年 | 3,800万港元 | 易路达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2015年起 合作至今 |
| 5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2011年 | 36,542.72万元 | 阳萌 | 48.98% | 2016年起 合作至今 |
| 赵东平 | 12.31% | |||||
| 吴文龙 | 5.62% | |||||
|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20% | |||||
| 上海联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58% | |||||
| 其他 | 25.31% | |||||
| ANKER INNOVATIONS LTD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控制 | |||||
| 6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Tecnologia Ltda |
1990年 | 无法获取 | 新加坡上市公司FLEX.O控制的子公司 | 2016年起 合作至今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开展业务时间/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股权结构 | 合作历史 |
|---|---|---|---|---|---|---|
| 股东 | 出资比例 | |||||
|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无法获取 | |||||
| Masa da Amazonia Ltda. | 无法获取 | |||||
| 7 |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
2012年 | 7,181.72万元 | 上海喜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5.93% | 2016年起 合作至今 |
| 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36% | |||||
| 上海喜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7.73% | |||||
| 深圳兴旺红筹回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35% | |||||
|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37% | |||||
| 其他股东 | 46.26% | |||||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控制 | |||||
| 8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2008年 | 已发行13,900.02 万股 |
日本信托服务银行 | 5.02% | 2016年起 合作至今 |
| 日本信托银行 | 3.95% | |||||
| 其他 | 91.03% | |||||
| 9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 2013年 | 7,168.8047万元 | 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72% | 2014年起 合作至今 |
|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31% | |||||
| 加一香港有限公司 | 13.23% | |||||
| People Better Limited | 12.26% | |||||
| 其他 | 40.48% | |||||
| 耳一号声学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100%控制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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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开展业务时间/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合作历史 | |
|---|---|---|---|---|---|---|
| 股东 | 出资比例 | |||||
| 加一万摩声学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100%控制 | |||||
| 10 | V-MODA, LC | 2004年 | 无法获取 | Roland Corporation | 70.00% | 2014年起 合作至今 |
| Timothy Val Kolton | 30.00% | |||||
| 11 | ZAGG Inc | 2004年 | 10.00万美元 | Royal Bank of Canada | 10.46% | 2011年起 合作至今 |
| Blackrock Inc. | 8.11% | |||||
| Vanguard Group Inc | 6.72% | |||||
| 其他股东 | 74.71% | |||||
| 12 |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 有限公司 |
2012年 | 37,459.61万元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36.40% | 2015年起 合作 |
| 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0.72% | |||||
|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 15.33% | |||||
| 其他股东 | 17.55% | |||||
| 13 | Best Buy China Ltd. | 2002年 | 无法获取 | 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 Inc | 100.00% | 2014年起 合作至今 |
| 14 | PCH International | 1996年 | 无法获取 | Ash coast Ltd | 99.75% | 2012年起 合作 |
| Dubh coast | 0.25% | |||||
| 普惠信息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CTS) |
PCH International100%控制 | 100.00% | ||||
| 15 |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 2000年 | 500.00万港元 | 联想工业有限公司 | 100.00% | 2012年起 合作至今 |
| 联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2007年 | 541.6271万美元 | 联想工业有限公司 | 66.54% | ||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33.46%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开展业务时间/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股权结构 | 合作历史 |
|---|---|---|---|---|---|---|
| 股东 | 出资比例 | |||||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1992年 | 17,548.13万港元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
|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 术通信有限公司 |
2012年 | 6,000.00万元 | 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
| 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 司 |
2002年 | 18,750.00万元 | 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
| 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 限公司 |
2005年 | 64,396.68万元 | 深圳联想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
| 16 | Walmart Stores,Inc | 1945年 | 29,500.00万美元 | Walton Enterprises,L.L.C. | 47.80% | 2015年起 合作 |
| 其他股东 | 52.20% |
信息来源:客户披露的年报、win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客户资信报告
经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公司客户是否为终端产品用户,直接客户、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否
存在经销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不是终端产品用户。发行人与直接客户、终端产 品用户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416 x 2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的直接客户分为两类:(1)电声品牌商、消费电子品牌商、渠道运营 商品牌商和互联网品牌商,此类客户购买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后,通过线上线下各 类渠道销售给终端产品用户;(2)下游生产企业,此类客户是品牌商的加工商, 其向发行人采购音频线、耳机等,再集成后销售给品牌商,由品牌商通过线上线 下各类渠道销售给终端产品用户。
综上,公司的主要直接客户是品牌商和生产商,终端产品用户是个人消费者。 公司不存在经销客户。
- 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期同类产品的采购金额的比
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期同类产品的采购金 额的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其同期同 类产品的采 购金额比例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其同期同 类产品的采 购金额比例 |
|---|---|---|---|---|---|
| 2018年 1-6月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 | 22,077.48 | 暂未公告 2018年半年 度数据 |
| 2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和音频线 |
6,028.84 | 无法获取 | |
| 3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 |
4,003.65 | 无法获取 | |
| 4 | Ank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
耳机 | 3,758.88 | 无法获取 | |
| 5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 | 3,670.49 | 无法获取 | |
| 6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Tecnologia Ltda |
耳机 | 3,136.90 | 0.08% | |
| 7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音箱 | 2,541.48 | 无法获取 | |
| 8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 | 2,178.25 | 无法获取 | |
| 9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品 | 1,406.19 | 无法获取 | |
| 10 | V-MODA, LC | 耳机、耳机部 品、音频线 |
1,386.53 | 无法获取 | |
| 2017年 度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 品、音频线 |
44,299.21 | 0.39% |
| 2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 13,151.86 | 无法获取 | |
| 3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 品、音频线 |
11,949.63 | 无法获取 | |
| 4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 |
6,685.28 | 无法获取 | |
| 5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耳机部 品 |
6,606.27 | 无法获取 | |
| 6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 | 4,916.32 | 无法获取 | |
| 7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Tecnologia Ltda |
耳机 | 4,587.53 | 0.03% | |
| 8 | V-MODA, 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音频线 |
4,416.87 | 无法获取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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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其同期同 类产品的采 购金额比例 |
|---|---|---|---|---|---|
| 9 | ZAGG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3,487.19 | 1.47% | |
| 10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音箱、耳机 | 3,241.60 | 无法获取 | |
| 2016年 度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21,583.87 | 1.27% |
| 2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 |
7,902.46 | 无法获取 | |
| 3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音频线、耳机部 品 |
7,547.78 | 无法获取 | |
| 4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耳机部品 | 6,009.75 | 无法获取 | |
| 5 | ZAGG Inc | 耳机、耳机部品 | 5,523.12 | 3.03% | |
| 6 |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 津)有限公司 |
耳机等 | 3,865.64 | 无法获取 | |
| 7 | PEAG LLC | 耳机 | 3,035.66 | 无法获取 | |
| 8 | V-MODA, 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音频线 |
2,928.26 | 无法获取 | |
| 9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耳机、耳机部品 | 2,632.73 | 无法获取 | |
| 10 | Best Buy China Ltd | 耳机 | 2,602.02 | 0.01% | |
| 2015年 度 |
1 | PCH International | 音频线、耳机部 品等 |
11,904.46 | 无法获取 |
| 2 | House of Marley,LLC | 耳机、音箱、耳 机部品 |
10,583.00 | 无法获取 | |
| 3 | ZAGG Inc | 耳机 | 4,898.86 | 4.69% | |
| 4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 司 |
耳机 | 4,247.63 | 无法获取 | |
| 5 | 联想集团 | 耳机、耳机部品 等 |
3,434.80 | 0.01% | |
| 6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耳机、耳机部 品、音频线 |
2,890.67 | 0.20% | |
| 7 | PEAG LLC | 耳机、耳机部品 | 2,565.98 | 无法获取 | |
| 8 | Best Buy China Ltd | 耳机 | 2,425.64 | 0.01% | |
| 9 | V-MODA, LC | 耳机、耳机部 品、音频线 |
2,087.89 | 无法获取 | |
| 10 | Walmart Stores,Inc | 耳机 | 1,387.46 | 0.001% |
注:(1)占客户同期同类产品的采购金额比例=发行人向客户销售金额/客户当期营业 成本;(2)安克占客户同期同类产品的采购金额比例=发行人向安克销售金额/安克当期总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采购金额;(3)Walmart(WMT.N)和 BestBuy(BBY.N)的财年为当年 1 月末至次年 1 月末;(4)各公司美元数据按照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5)数据来源:客户披露的 年报、wind。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境内外知名客户,业务规模较大,发行人 向其销售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成本比例较小。
- 主要客户对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对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如下表 所示: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是否存 在其他 供应商 |
供应商名称 |
|---|---|---|---|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无法获取 | |
| 2 | PEAG LLC | 是 | (1)Ume Electoronics Co.,Ltd China; (2)Shenzhen Top Glory Development Co China; (3)东莞实优特电子有限公司 |
| 3 | House of Marley,LLC | 是 | (1)赏益发展有限公司; (2)宁波仕达实业有限公司; (3)GPA HongKongLimited |
| 4 | 易力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无法获取 | |
| 5 | Anker TechnologyCo., Limited | 无法获取 | |
| 6 |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Tecnologia Ltda |
无法获取 | |
| 7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无法获取 | |
| 8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无法获取 | |
| 9 |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 无法获取 | |
| 10 | V-MODA, LC | 是 | 易力声 |
| 11 | ZAGG Inc | 无法获取 | |
| 12 |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 公司 |
无法获取 | |
| 13 | Best BuyChina Ltd | 无法获取 | |
| 14 | PCH International | 无法获取 | |
| 15 | 联想集团 | 无法获取 | |
| 16 | Walmart Stores,Inc | 是 | (1)EXPEDITORS SHANGHAI JUN DA China; (2)Prothom Industr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India Publicis Groupe France; (3)Bananera Nacional S.A.Guatemala |
信息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客户资信报告。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由上表可知,基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客户资信报告,发行人主要 客户对同类产品存在其他供应商,发行人并非主要客户的唯一供应商。
(二)发行人自有品牌销售方式,是否通过经销商销售
发行人自有品牌的销售方式主要分为三类:(1)线上网络商城销售。发行 人通过网络商城进行自有品牌耳机等产品的销售;(2)线下直销给贸易商。发 行人将自有品牌产品直接销售给贸易商,由贸易商销售给终端用户;(3)线下 驻店销售。发行人子公司声氏科技将其产品入驻京东智家体验店、上海 LOL 概 念店、Estory 生活馆等,通过上述店铺销售给终端用户。
经核查,发行人自有品牌的销售模式均为直销,不存在通过经销商销售的情 形。
十五、《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6
请发行人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的种类分类说明原材料种类、报告期内采购金 额及占比、采购数量、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各类 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的对应关系,软件及算法的获取方式、采购 金额等,进一步列示软件、硬件的采购情况;( 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 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采购部人员、财务人员,了解报告期发行人采购
-
各类原材料的主要采购渠道,获取各主要供应商名单;
-
2.审查了与前十名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
3.获取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的全部交易清单,抽查样本核对至相应入库单、
-
签收单、发票等原始单据,核对其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
4.审查了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
-
5.对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进行现场走访;
-
6.抽查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的付款记录,核对至相应原始单据及银行流水,
-
核查付款人是否为发行人,付款人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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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的种类分类说明原材料种类、报告期内采购金额 及占比、采购数量、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各类原 材料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的对应关系,软件及算法的获取方式、采购金 额等,以及软件、硬件的采购情况
- 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的种类分类说明原材料种类、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及占
比、采购数量、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
-
(1)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的种类分类说明原材料种类、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及
-
占比、采购数量
报告期内,按照采购的前五大原材料种类,发行人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个/万元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
| PCBA | 930.71 | 10,513.77 | 26.70% | 2,237.09 | 21,392.27 | 26.49% |
| 包材 | 11,476.27 | 4,106.82 | 10.43% | 22,509.24 | 9,839.14 | 12.18% |
| 喇叭 | 1,249.53 | 2,722.46 | 6.91% | 3,224.40 | 7,267.44 | 9.00% |
| 电池 | 519.05 | 3,354.75 | 8.52% | 1,027.88 | 6,372.46 | 7.89% |
| 集成 电路 |
625.75 | 1,422.34 | 3.61% | 1,162.83 | 3,219.79 | 3.99% |
| 合计 | 14,801.31 | 22,120.15 | 56.18% | 30,161.44 | 48,091.10 | 59.55%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
| PCBA | 1,899.47 | 12,254.86 | 23.03% | 1,024.63 | 3,343.61 | 10.50% |
| 包材 | 19,099.86 | 7,735.70 | 14.54% | 16,491.92 | 4,772.08 | 14.98% |
| 喇叭 | 3,871.52 | 4,666.98 | 8.77% | 3,572.36 | 3,526.09 | 11.07% |
| 电池 | 584.98 | 3,192.82 | 6.00% | 219.20 | 1,142.45 | 3.59% |
| 集成 电路 |
851.60 | 2,254.13 | 4.24% | 765.81 | 1,809.74 | 5.68% |
| 合计 | 26,307.42 | 30,104.48 | 56.58% | 22,073.92 | 14,593.97 | 45.82% |
注:各材料金额分别为公司当年度采购入库不含税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是 PCBA、包材、喇叭、电池和集成电
路,合计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45.82%、56.58%、59.55%和 56.18%。
报告期内,随着无线耳机产品销售规模的不断增加,带蓝牙模块的 PCBA 及电池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均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其他主要原材料尽管采购金额 亦大幅增加,占比却相对下降。
(2)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的种类分类说明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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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以年度采购金额 1,000 万元/半年度采购金额 500 万元为基准,发 行人采购原材料的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如下表所示:
| 原材料种类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
| PCBA | 深圳市晶讯软件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深圳市英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经销商 | |
| 深圳市百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东莞市元烽伦电子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深圳市爱威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经销商 | |
| 包材 |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东莞市良纸实业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艾维格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喇叭 | 东莞钜鹏电子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深圳大仁科技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
| 电池 | 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 | 生产厂商 | |
| 集成电路 | AVNETASIAPTE,LTD.,TAIWANBRANCH | 经销商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的供应商主要是生产厂商,受客户指定、采购渠道等影 响,部分供应商是经销商或贸易商。
- 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单价及波动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个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 度 |
|---|---|---|---|---|---|---|---|
| 单价 | 变动 幅度 |
单价 | 变动 幅度 |
单价 | 变动 幅度 |
单价 | |
| PCBA | 11.30 | 18.20% | 9.56 | 48.22% | 6.45 | 97.85% | 3.26 |
| 包材 | 0.36 | -18.18% | 0.44 | 7.32% | 0.41 | 41.38% | 0.29 |
| 喇叭 | 2.18 | -3.11% | 2.25 | 85.95% | 1.21 | 22.22% | 0.99 |
| 电池 | 6.46 | 4.19% | 6.20 | 13.55% | 5.46 | 4.80% | 5.21 |
| 集成电路 | 2.27 | -18.05% | 2.77 | 4.53% | 2.65 | 12.29% | 2.36 |
报告期内,受原材料种类、行业供需、产品升级换代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 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平均价格波动较大。
(1) PCBA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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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主板/副板 | 737.45 | 13.87 | 10,230.79 | 1,219.20 | 16.75 | 20,415.76 |
|---|---|---|---|---|---|---|
| 线控板 | 193.26 | 1.46 | 282.98 | 1,017.89 | 0.96 | 976.51 |
| 合计 | 930.71 | 11.30 | 10,513.77 | 2,237.09 | 9.56 | 21,392.27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主板/副板 | 549.65 | 20.17 | 11,084.12 | 118.84 | 22.81 | 2,710.37 |
| 线控板 | 1,349.82 | 0.87 | 1,170.74 | 905.79 | 0.70 | 633.24 |
| 合计 | 1,899.47 | 6.45 | 12,254.86 | 1,024.63 | 3.26 | 3,343.61 |
PCBA 主要分为主板/副板和线控板,其中主板/副板主要用于无线耳机,线 控板主要用于有线耳机。由于 PCBA 主板集成了蓝牙模块,且电路结构更加精 密,其单价远高于线控板。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无线耳机销量的增长,用于无 线耳机的主板/副板采购量逐年大幅度增长,占比大幅增加,导致 PCBA 平均单 价的上升。
报告期内,受到蓝牙技术不断成熟、供应商规模效应增强、新机型转变蓝牙 芯片方案等因素的综合影响,PCBA 主板/副板采购平均单价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PCBA 线控板的平均采购单价逐年上升。一方面,部分低端有线 耳机对应的线控板平均采购单价较低,自 2017 年起,上述耳机的生产模式由外 协加工转变为成品直接外购,相关线控板的采购量逐年减少,使得线控板的平均 采购单价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发行人自制的有线耳机不断升级换代、品质逐年 提高,线控板的采购平均单价逐年上升。
(2) 包材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彩印类 | 1,573.95 | 1.38 | 2,175.20 | 3,414.82 | 1.33 | 4,546.37 |
| 吸塑类 | 826.37 | 0.82 | 674.40 | 2,581.37 | 0.80 | 2,068.32 |
| 贴纸类 | 4,689.86 | 0.03 | 155.04 | 7,281.70 | 0.04 | 310.56 |
| 其它类 | 4,386.09 | 0.25 | 1,102.18 | 9,231.35 | 0.32 | 2,913.89 |
| 合计 | 11,476.27 | 0.36 | 4,106.82 | 22,509.24 | 0.44 | 9,83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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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彩印类 | 3,330.93 | 1.09 | 3,627.33 | 3,201.73 | 0.74 | 2,356.26 |
| 吸塑类 | 2,543.07 | 0.67 | 1,703.84 | 2,055.86 | 0.52 | 1,066.63 |
| 贴纸类 | 6,478.39 | 0.04 | 245.10 | 6,081.61 | 0.04 | 221.04 |
| 其它类 | 6,747.47 | 0.32 | 2,159.43 | 5,152.72 | 0.22 | 1,128.15 |
| 合计 | 19,099.86 | 0.41 | 7,735.70 | 16,491.92 | 0.29 | 4,772.08 |
包材主要分为彩印类、吸塑类、贴纸类、其他类等。报告期内,包材类产品 的平均采购单价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是受到彩印类、吸塑类的平均采购 单价逐年上升和 2018 年 1-6 月贴纸类的采购数量占比大幅提高的综合影响。
彩印类主要为产品的外包装盒,其采购金额占包材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由 于需要选用较好的纸材,且设计、印刷较为精美,彩印类的平均采购单价远高于 包材的整体水平。报告期内,彩印类的平均采购单价逐年上升。一方面,2015 年以来,国内纸制品市场价格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2016 年市场价格迅速 拉高,并于 2017 年继续上涨;另一方面,随着客户对产品包装重视程度的提高, 发行人使用的彩印类规格由纸卡为主转变为以纸盒为主,用材档次逐年提高。 2015 年至 2017 年,包材的整体采购单价上升主要是因为彩印类的平均采购单价 上升。
吸塑类主要为用于产品包装的塑料托盘。随着客户对产品包装重视程度的提 高,吸塑类的设计、材质等方面提升明显,因此平均采购单价逐年提高。
贴纸类主要为用于产品各处的条码贴纸、标签贴纸等,体积较小,工艺简单。 由于每个产品需要使用多个贴纸,贴纸类的采购数量较大。因此,贴纸类的平均 采购单价远低于整体水平。2018 年 1-6 月,发行人为加强生产的流程管理,在各 机型的物料清单中新增了数张条码贴纸,令每一个产品在生产线的流转状态可以 在制造系统中跟踪。因此,贴纸的采购量占比大幅提升,而贴纸的平均单价仅为 0.03 元/个,拉低了包材的平均单价。 (3) 喇叭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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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大喇叭白磁 | 443.15 | 2.75 | 1,220.78 | 1,016.97 | 2.71 | 2,759.39 |
| Ø5.8-8MM喇叭 | 302.72 | 0.95 | 286.88 | 1,106.70 | 0.78 | 858.74 |
| 动铁单元 | 24.60 | 7.11 | 174.96 | 148.21 | 16.34 | 2,422.29 |
| 其他喇叭 | 479.06 | 2.17 | 1,039.84 | 952.52 | 1.29 | 1,227.02 |
| 合计 | 1,249.53 | 2.18 | 2,722.46 | 3,224.40 | 2.25 | 7,267.44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大喇叭白磁 | 638.57 | 2.66 | 1,701.25 | 312.09 | 2.21 | 690.56 |
| Ø5.8-8MM喇叭 | 1,686.43 | 0.77 | 1,300.09 | 1,763.59 | 0.79 | 1,400.70 |
| 动铁单元 | 28.59 | 18.60 | 531.7072 | 1.15 | 17.10 | 19.66 |
| 其他喇叭 | 1,517.93 | 0.75 | 1,133.94 | 1,495.53 | 0.95 | 1,415.17 |
| 合计 | 3,871.52 | 1.21 | 4,666.98 | 3,572.36 | 0.99 | 3,526.09 |
喇叭主要分为大喇叭白磁、Ø5.8-8MM 喇叭、动铁单元等。喇叭的品质对 耳机、音箱的音质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采购单价随耳机种类和具体机型的不 同而存在一定差异。报告期内,喇叭的综合采购单价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主 要是受到产品升级换代,喇叭的音频参数不断优化和动铁单元等特殊喇叭的采 购量发生变动的综合影响。
报告期内,大喇叭白磁的平均采购单价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 Harman 的部分头戴耳机使用的大喇叭白磁的音频参数较好,采购单价约为 2.71 元/个,随着上述耳机订单量的上升,大喇叭白磁的整体采购单价逐年上升。
动铁单元的音频曲线较好,但因其结构特殊,采购单价高于普通喇叭。 2015 年至 2017 年,动铁单元的采购单价较为平稳,但随着万魔声学订单量的上 升,2017 年动铁单元的采购量大幅上升,使得 2017 年喇叭的综合采购单价较 2016 年上涨明显。2018 年 1-6 月,万魔声学部分高端动铁机型项目收尾,动铁 单元的采购量和平均采购单价较 2017 年均大幅下降,使得 2018 年 1-6 月喇叭的 整体采购单价较 2017 年有所下降。
(4)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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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耳塞耳机电池 | 350.53 | 6.24 | 2,187.37 | 704.07 | 6.22 | 4,376.87 |
| 头戴耳机电池 | 144.00 | 6.54 | 942.13 | 310.32 | 6.08 | 1,886.36 |
| 音箱电池 | 24.52 | 9.19 | 225.25 | 13.50 | 8.09 | 109.23 |
| 合计 | 519.05 | 6.46 | 3,354.75 | 1,027.88 | 6.20 | 6,372.46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耳塞耳机电池 | 447.02 | 5.08 | 2,271.01 | 111.85 | 4.54 | 508.26 |
| 头戴耳机电池 | 124.81 | 6.38 | 796.85 | 79.15 | 4.32 | 341.74 |
| 音箱电池 | 13.15 | 9.50 | 124.97 | 28.20 | 10.37 | 292.45 |
| 合计 | 584.98 | 5.46 | 3,192.82 | 219.20 | 5.21 | 1,142.45 |
电池主要包括耳塞耳机电池、头戴耳机电池、音箱电池。报告期内电池的 采购单价持续上涨,主要是因为受到耳塞耳机电池和头戴耳机电池采购单价上 升的影响。
报告期内,无线耳机设计方案不断改进,产品要求的续航能力不断提高, 各类电池在体积不变的情况下容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为满足客户和市场要 求,电池的安全性日益提高,使得电池的平均采购价格不断上涨。 (5) 集成电路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单位:万个、元/个、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音频线IC | 412.80 | 1.34 | 552.58 | 691.80 | 1.42 | 984.77 |
| 其他元器件 | 212.95 | 4.08 | 869.75 | 471.03 | 4.74 | 2,235.02 |
| 合计 | 625.75 | 2.27 | 1,422.34 | 1,162.83 | 2.77 | 3,219.79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音频线IC | 492.60 | 1.39 | 684.14 | 467.70 | 1.29 | 603.97 |
| 其他元器件 | 359.00 | 4.37 | 1,569.98 | 298.11 | 4.04 | 1,205.77 |
| 合计 | 851.60 | 2.65 | 2,254.13 | 765.81 | 2.36 | 1,80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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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主要为各类 IC、SMD 等电子元器件,按照适用的主要产品类型, 可以划分为音频线 IC 和其他元器件。音频线 IC 主要用于生产 Beats 音频线,其 他元器件主要用于生产智能音箱及其他产品。
上述材料主要为进口材料,采购价格以美元定价或受美元汇率的影响较 大。报告期内,集成电路的平均采购单价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主要是受到 美元汇率变动的影响。2018 年 1-6 月,美元贬值趋势明显,导致各类集成电路 的采购单价较 2017 年有所下降。
- 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的对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原材料除采购入库外,尚有委外加工入库、自制入库等, 因此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较弱。报告期内,发行 人各类原材料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的对应关系如下:
单位:万个
| 单位:万个 | 单位:万个 | 单位:万个 | 单位:万个 | 单位:万个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
| 耗用量 | 产品 产量 |
比值 | 产品 销量 |
比值 | 耗用量 | 产品 产量 |
比值 | 产品 销量 |
比 值 |
|
| PCBA | 1,461.13 | 961.86 | 1.52 | 906.12 | 1.61 | 3,144.98 | 2,194.53 | 1.43 | 2,279.02 | 1.38 |
| 喇叭 | 1,310.23 | 694.48 | 1.89 | 704.64 | 1.86 | 3,286.71 | 1,591.18 | 2.07 | 1,674.33 | 1.96 |
| 电池 | 428.26 | 433.12 | 0.99 | 407.74 | 1.05 | 1,001.05 | 776.43 | 1.29 | 719.90 | 1.39 |
| 集成电 路 |
610.51 | 305.50 | 2.00 | 286.86 | 2.13 | 1,025.49 | 731.32 | 1.40 | 683.60 | 1.50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
| 耗用量 | 产品 产量 |
比值 | 产品 销量 |
比值 | 耗用量 | 产品 产量 |
比值 | 产品 销量 |
比 值 |
|
| PCBA | 2,852.88 | 2,431.69 | 1.17 | 2,394.96 | 1.19 | 2,167.18 | 1,808.92 | 1.20 | 1,890.02 | 1.15 |
| 喇叭 | 4,186.48 | 2,084.62 | 2.01 | 2,074.39 | 2.02 | 3,709.81 | 1,844.07 | 2.01 | 1,919.77 | 1.93 |
| 电池 | 536.38 | 366.79 | 1.46 | 333.67 | 1.61 | 185.75 | 168.23 | 1.10 | 160.42 | 1.16 |
| 集成电 路 |
878.43 | 636.00 | 1.38 | 632.40 | 1.39 | 676.86 | 573.59 | 1.18 | 578.38 | 1.17 |
注:此处产品产量、产品销量是其消耗对应原材料产出的产品数量和销售数量,消耗 的原材料数量包括上期结余在产线和本期领用的数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的耗用量和相关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分析如下: (1)PCBA
PCBA 属于耳机的控制单元,主要用于生产各类耳机、音频线和音箱等。 有线耳机一般配备 1-2 个 PCBA,无线耳机根据其功能的不同有 1-6 个不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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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线一般配备 1 个;智能音箱一般配备 2 个或 6 个,非智能音箱配备 1-4 个不 等。2016 年较 2015 年单位耗用比例略有下降,主要是因为有线耳塞耳机的产量 较 2015 年大幅上升,而大部分有线耳塞耳机的 PCBA 耗用量为 1 个。自 2016 年起,无线耳机产量逐年不断提高,而有线耳机的产量呈下降趋势,导致 PCBA 的单位耗用比值上升。
(2)喇叭
喇叭属于电声产品的基本元件,主要用于生产各类耳机和音箱等。除部分 音箱和少量单边耳机产品使用 1 个喇叭、少量有线耳塞耳机使用 4 个喇叭外,其 他产品基本配有 2 个喇叭。生产过程中喇叭有损坏或不良品等情况,因此大部 分喇叭耗用比值略微超过 2。2018 年 1-6 月单位耗用量低于 2,主要系小爱智能 音响本期产量大幅度增加,而其喇叭的单位用量为 1,拉低了整体的喇叭耗用 量。
由于音频线使用 PCBA,但不使用喇叭,导致使用 PCBA 产出的产品数量 不同于喇叭产出的产品数量。
(3)电池
电池是储存电能、实现续航的基本元件,主要用于生产无线耳机、非智能 音箱等。无线耳机的电池单位耗用量为 1-2 个。2016 年单位耗用比值较高主要 系使用 2 个电池的无线耳机占比上升,导致电池耗用量上升;2018 年 1-6 月单位 比值小于 1,主要是本表格中的耗用量为电池的生产领用量,而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耗用了部分生产线上的在产品电池,因此耗用比值小于 1。
(4)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包括各类 SMD、IC 等电子元器件,主要用于生产音频线、智能音 箱及其他智能产品。一般音频线的单位耗用量为 1 个,小雅 AI 音箱由于其特殊 性每个产品配有 22 个,无线耳机单位耗用量为 1-9 个,有线耳机单位消耗量为 1-5 个;智能手环的单位耗用量为 6-15 个。随着 2016 年智能手环、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小雅 AI 音箱的产量占比上升,集成电路的单位耗用也逐步上升。
- 发行人软件及算法的获取方式、采购金额等,以及软件、硬件的采购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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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包括耳机、音频线、音箱和耳机部品等,软件及算法属于 电声产品的部件或方案,最终烧录进入 PCBA。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所使用的软件及算法来源于三种途径:(1)自行研 发。对于自行研发的软件及算法,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发行人将 软件及算法交由供应商完成烧录在 PCBA 的工作。(2)发行人与 PCBA 供应商 联合开发,确认方案后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已烧录软件及算法的 PCBA。(3)发 行人将客户指定的软件及算法交由发行人的供应商烧录在 PCBA。发行人采购已 完成软件及算法烧录的 PCBA。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 PCBA 的金额分别为 3,343.61 万元、12,254.86 万元、 21,392.27 万元和 10,513.77 万元,占全年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50%、23.03%、 26.49%和 26.70%。
(二)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十大供应商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情 况如下表所示:
| 年 度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内 容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总采购 额比例 |
交易价 格(元/ 个) |
|---|---|---|---|---|---|---|
| 2018 年 1-6 月 |
1 | 深圳市晶讯软件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PCBA | 4,467.10 | 11.35% | 13.56 |
| 2 | 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 电池 | 2,025.49 | 5.14% | 7.78 | |
| 3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1,828.47 | 4.64% | 28.52 | |
| 4 | 深圳市英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1,058.76 | 2.69% | 14.58 | |
| 5 | 东莞钜鹏电子有限公司 | 喇叭 | 823.43 | 2.09% | 3.29 | |
| 6 |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 | 电池 | 807.40 | 2.05% | 4.91 | |
| 7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塑胶结 构件 |
764.49 | 1.94% | 0.47 | |
| 8 | 东莞市元烽伦电子有限公司 | PCBA | 761.69 | 1.93% | 11.94 | |
| 9 | 东莞市松亿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 胶粒 | 737.37 | 1.87% | 20.59 | |
| 10 | 深圳市百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PCBA | 707.57 | 1.80% | 17.07 | |
| 合计 | 13,981.78 | 35.51% | - | |||
| 2017 年度 |
1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9,706.09 | 12.02% | 22.84 |
| 2 | 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 电池 | 3,141.82 | 3.89% | 7.48 | |
| 3 | 深圳市晶讯软件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PCBA | 2,941.24 | 3.64% | 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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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内 容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总采购 额比例 |
交易价 格(元/ 个) |
|---|---|---|---|---|---|---|
| 4 | 深圳市英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2,818.55 | 3.49% | 17.47 | |
| 5 | 深圳大仁科技有限公司 | 喇叭 | 2,427.46 | 3.01% | 13.43 | |
| 6 | 东莞市元烽伦电子有限公司 | PCBA | 1,940.66 | 2.40% | 11.40 | |
| 7 | KNOWLES | 咪头 | 1,812.40 | 2.24% | 2.12 | |
| 8 |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 | 电池 | 1,700.58 | 2.11% | 4.61 | |
| 9 | 东莞钜鹏电子有限公司 | 喇叭 | 1,625.20 | 2.01% | 3.36 | |
| 10 | 东莞市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五金 | 1,457.36 | 1.80% | 2.55 | |
| 合计 | 29,571.35 | 36.62% | - | |||
| 2016 年度 |
1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7,148.98 | 13.44% | 21.66 |
| 2 | 深圳市英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2,128.65 | 4.00% | 17.34 | |
| 3 |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包材 | 1,812.57 | 3.41% | 0.95 | |
| 4 |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 | 电池 | 1,787.06 | 3.36% | 4.59 | |
| 5 | 东莞市华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 | 胶粒 | 1,641.63 | 3.09% | 18.84 | |
| 6 | Panasonic Industrial Devices Sales (HongKong)Co.,Ltd |
电芯 | 1,507.77 | 2.83% | 8.95 | |
| 7 | 东莞市全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五金 | 1,490.98 | 2.80% | 1.47 | |
| 8 | 东莞钜鹏电子有限公司 | 喇叭 | 1,364.10 | 2.56% | 3.19 | |
| 9 | 深圳市爱威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1,201.58 | 2.26% | 13.99 | |
| 10 | KNOWLES | 咪头 | 1,040.65 | 1.96% | 2.10 | |
| 合计 | 21,123.97 | 39.70% | - | |||
| 2015 年度 |
1 | KNOWLES | 咪头 | 1,402.86 | 4.40% | 2.07 |
| 2 | 深圳市爱威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1,325.74 | 4.16% | 14.75 | |
| 3 | 艾维格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包材 | 1,128.84 | 3.54% | 0.66 | |
| 4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 | 1,059.82 | 3.33% | 32.88 | |
| 5 | 东莞市华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 | 胶粒 | 992.77 | 3.12% | 16.61 | |
| 6 | 东莞市全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五金 | 883.36 | 2.77% | 1.05 | |
| 7 | 深圳市真好康贸易有限公司 | 集成电 路 |
867.85 | 2.72% | 11.09 | |
| 8 | 东莞泉声电子有限公司 | 喇叭、 咪头 |
803.14 | 2.52% | 0.95 | |
| 9 | AVNET ASIA PTE,LTD.,TAIWAN BRANCH |
集成电 路 |
772.98 | 2.43% | 1.32 | |
| 10 |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包材 | 554.64 | 1.74% | 0.99 | |
| 合计 | 9,792.00 | 30.75%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结构的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内容和供应商相应变化。 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 30.75%、39.70%、36.62%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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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 应商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十六、《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 1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 OEM 模式和 ODM 模式开展经营,同时存在委外 加工的情形。请发行人:( 1 )说明发行人作为 OEM 以及 ODM 厂商仍采取委 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独立完整,是否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 2 )说明报告期内 各主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交易金额占该委 托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3 )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 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补充披露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 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4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 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 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与依据。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访谈了发行人的总经理和生产负责人关于委外加工的情况;
-
访谈了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委托加工和自主生产的成本和占比情
况;
- 取得了发行人自主生产某一道工序的内部工作报价和外协加工商就该工
序提供的报价文件;
-
查询了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商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5.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各个生产环节;
-
审查了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证书;
-
访谈了研发负责人关于核心技术的应用过程;
-
审查了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商签订的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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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公示信息;
-
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外协加工商;
-
抽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加工入库单;
12.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 心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作为 OEM 以及 ODM 厂商仍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独立 完整,是否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
1.发行人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
(1)由于电声产品高度定制化的特性,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 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组织产品的生产。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生产 设备和人员的增长速度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在客户加急下单、产能饱和的 情况下,发行人将 PCBA 加工、线材加工、注塑等部分非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外 协加工商进行生产。
(2)公司部分产品的生产涉及喷油、丝印等表面处理工序,生产过程将产 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但发行人并无相应的环保资质,因此将相关工序 委托拥有资质的第三方外协加工商进行生产。
- 发行人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合理性
(1)发行人所在珠三角地区的电子产品制造业较为发达,有较为丰富的 PCBA 加工、线材加工、注塑、喷油等企业资源,将非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外协加 工,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将主要精力用于 产品开发、关键生产环节等的优化创新,从而集中优势资源,保持和提高竞争优 势。
(2)发行人的大部分外协加工商均主营受托加工业务,且集中于某一专长 领域,使得各加工商可以发挥经验优势、规模优势,进而严格控制生产成本。另 一方面,线材加工、组装等生产环节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发行人的部分外协加工 商位于河南省等中西部地区,人工成本较低。根据森霸股份(300701.SZ)的招 股说明书,河南省内工厂的生产员工的月均工资为 2,711.08 元(2017 年 1-6 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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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东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 4,453.83 元(2017 年度)。发行人通过外协加工的 方式,可以间接降低产品的综合生产成本。
- 委托加工不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
以耳机为例,发行人耳机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 picture [415 x 6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委托加工涉及的环节和核心工艺环节分布情况如下:
| 工艺流程 | 是否涉及委托加工 | 是否为核心技术环节 |
|---|---|---|
| 备料 | - | - |
| 抽线 | - | √ |
| 注塑 | √ | - |
| 零部件加工 | √ | - |
| 线材加工 | √ | - |
| 耳机组装 | √(仅特定机型) | √ |
| 耳机测试 | √(仅特定机型) | √ |
| 耳机包装 | √(仅特定机型) | - |
| 装箱出货 | - | - |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环节主要为抽线、耳机组装、耳机测试等。在抽线环节, 不同客户、不同机型对线材的阻抗、电阻、同心度、急拉、吊重、摇摆等指标有 着不同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发行人配备了单绞机、总绞机、缠绕机、押出机、 编织机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的操作人员,在配套模具的辅助下,操作人员根 据设计要求对设备的参数进行调节,从而保证线材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在 耳机组装环节,蓝牙射频、喇叭音质、麦克风通话效果、防水防汗指数等作为耳 机性能的重要指标,对组装环节的精密度、密闭性和透气量等工艺要求较高。在 组装精密度方面,蓝牙耳机内腔小,且形态各异,为确保天线留有一定的净空区, 提高蓝牙射频性能,发行人通过相关的设备、治具、夹具等辅助工具,使得各种 规格的线材可以在净空区附近按照预先设计的布局进行排布。为保障耳机的密闭 性、透气量达到设计要求,从而发挥最优的喇叭音质、麦克风通话效果、防水防 汗指标,发行人通过三维自动化点胶机及治具等,进行自动化点胶生产,严格控 制胶水用量和点胶位置,从而精准控制耳机的密闭性和透气量,保证同型号产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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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学阻尼的一致性。在耳机测试环节,发行人利用 Audio Precision 音频分析仪测 试产品的声音曲线;利用屏蔽房和蓝牙综合测试仪测试产品的蓝牙发射功率、接 收灵敏度、频偏值、频漂值等参数;利用老化柜对电池进行老化测试,确保电池 在严苛环境下可以正常工作。发行人通过一系列测试流程,保证每一个产品均满 足出厂标准。
发行人涉及委外加工的环节主要为注塑、零部件加工、线材加工等。在注塑 环节,外协加工商利用发行人开发的模具,对胶料进行模内成形,制作塑胶结构 件,并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对塑胶结构件进行表面处理。在零部件加工环节,外 协加工商利用发行人设计的图纸,对 PCBA 进行贴片加工。在线材加工环节, 外协加工商按照发行人提供的结构图,将线材和音频端子进行组装。上述环节均 为标准化的机械加工和人工组装环节,只要外协加工商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足 够的生产工人,即可完成相应工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客户订单密集、产能饱和时,为保证产品可以按时出货, 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曾将特定机型的组装、测试、包装环节委托给外协加工商 进行生产。该等特定机型主要为结构简单、仅有基础功能的中低端有线耳机,其 组装、测试的工艺并不复杂。因此,上述机型的委外加工不涉及核心工艺环节。
- 委托加工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
发行人已掌握了电声产品领域内的核心生产工艺技术,建立起具有创新特点 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体系。公司产品工艺核心技术有双振膜喇叭技术、平面振 膜 Hi-Fi 电声技术、蓝牙射频技术、虚拟 7.1 声道应用技术、Lightning 耳机音频 技术、Type-C 耳机音频技术、前馈主动降噪技术、反馈主动降噪技术、3D 声场 技术、激光蓝牙耳机关键技术、主动降噪蓝牙耳机关键技术、基于 PPG 的心率 抗干扰算法、TWS 增强技术、计步、睡眠监测关键技术、立体电路关键技术、 音频线自动化处理关键技术等。
上述核心生产工艺技术的掌握得益于坚持不懈的研发投入。发行人将研发部 门分为预研部和产品研发部。预研部主要负责前瞻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 产品研发部主要负责具体产品开发。
技术预研阶段的流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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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研发阶段的流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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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流程图,发行人核心生产工艺技术主要为技术预研阶段经历立项、 开发、测试、评审等各个环节的研发成果。在产品研发阶段,发行人以客户需求 为导向,利用技术预研阶段储备的核心技术,对产品的 ID、结构、电子、软件、 声学等进行设计和研发。产品设计方案达到客户要求、生产模具开发完成、电子 和声学等测试通过、试产达到内部生产标准后,才会将相应的产品投入量产。在 量产阶段,随着产品结构设计方案和生产模具的投入,外协加工商可以根据设计 方案直接对生产设备的参数进行调节,利用生产模具进行模内成形,并按照产品 结构图进行组装,各个生产环节均不涉及重大的技术应用和调整。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独立完整
发行人已掌握了电声产品领域的诸多核心生产工艺技术。在产品设计、开发、 量产的生产链条中,仅有量产阶段才涉及外协加工,而对于产品形态、功能、质 量等起着关键性影响的设计、开发阶段均由发行人独立完成。对于抽线、耳机组 装、耳机测试等核心生产环节,发行人大多采用自制的生产方案,从而保证产品 质量可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对于注塑、零部件加工、线材加工等非核心生产环节, 发行人选择采用外协加工的方式,可以满足客户下单高峰期的出货需求,且可以 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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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所在珠三角地区的电子产品制造业较为发达,外协加工商数量众多, 且分散程度较高。外协加工商较多,前十大外协加工商的加工费金额占委外加工 费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37.59%、38.57%、42.01%和 51.63%,集中度较低。由于 外协加工涉及的 PCBA 加工、线材加工、注塑、喷油等环节有着明确的技术指 标和标准的生产流程,外协加工商的可替代性较强。因此,发行人对外协加工商 不存在依赖性,生产经营独立完整。
- 发行人不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
发行人对部分非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外协加工,主要包括 PCBA 的贴片加工、 线材加工、塑料结构件的冲压成形、表面处理等。主要系发行人提供技术参数和 生产模具,外协加工商按照指定的技术参数进行相关处理,最后通过外协加工方 的出厂质检和发行人的入库质检,作为半成品入库,由于外协过程中不涉及产品 的核心技术及重大商业机密,外协方无法获得发行人生产中的核心技术,不会对 发行人专有技术、核心生产工艺的独占性造成影响。
为防范风险,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商就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专有信息签署了 保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保密义务
接收方(外协加工商)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 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 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 (但不仅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经授权而透露、使用或复制 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任 何专有信息。
(2)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A.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发行人)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 行保密,并赔偿透露方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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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双方承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都可能造成他方不可弥补的损失, 单独的金钱损害赔偿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尽管有采购合同中准据法的约 定,针对接收方的违约或可能发生的违约,透露方可在实施其他可能的救济手段 的同时,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采取禁令性救济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曾出现因外协加工导致核心技术 或商业机密外泄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各主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 交易金额占该委托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外协加工商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 易金额占外协加工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 年度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内容 | 加工费金 额(万元) |
占外协 加工费 总额的 比例 |
占外协加工 商同期营业 收入的比重 |
|---|---|---|---|---|---|
| 2018 年1-6 月 |
深圳市升威皮具有限公司 | 皮具加工 | 271.64 | 6.42% | 13.24% |
| 东莞市信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注塑 | 270.21 | 6.39% | 未取得 | |
| 东莞十和田电子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267.54 | 6.33% | 13.34% | |
| 东莞市瑞勤电子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255.12 | 6.03% | 5.10% | |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225.10 | 5.32% | 17.33% | |
| 东莞市亚恒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203.60 | 4.82%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201.41 | 4.76% | 18.13% | |
| 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191.25 | 4.52% | 2.08% | |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注塑 | 150.47 | 3.56% | 未取得 | |
| 东莞市横沥珊凯电子厂 | 线材加工 | 146.68 | 3.47% | 未取得 | |
| 合计 | 2,183.02 | 51.63% | - | ||
| 2017 年度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559.93 | 6.16% | 20.53% |
| 东莞市兆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532.18 | 5.85% | 未取得 | |
| 深圳市升威皮具有限公司 | 皮具加工 | 458.33 | 5.04% | 11.66% | |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370.89 | 4.08%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加 | 366.31 | 4.03% | 1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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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内容 | 加工费金 额(万元) |
占外协 加工费 总额的 比例 |
占外协加工 商同期营业 收入的比重 |
|---|---|---|---|---|---|
| 工 | |||||
| 东莞市亚恒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334.65 | 3.68% | 未取得 | |
| 东莞樟木头山和塑胶模具厂 | 注塑、喷 油 |
328.07 | 3.61% | 7.73% | |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294.71 | 3.24% | 未取得 | |
| 东莞市致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292.98 | 3.22% | 未取得 | |
| 东莞十和田电子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283.16 | 3.11% | 6.58% | |
| 合计 | 3,821.22 | 42.01% | - | ||
| 2016 年度 |
东莞樟木头山和塑胶模具厂 | 注塑、喷 油 |
454.17 | 4.79% | 10.00% |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426.64 | 4.50% | 未取得 | |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411.68 | 4.34%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注塑 | 378.61 | 3.99%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兆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365.64 | 3.86% | 未取得 | |
| 博罗县石湾镇金钛电子厂 | 注塑、喷 油 |
354.88 | 3.74% | 35.18% | |
| 桂阳青蓝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耳机加工 |
333.49 | 3.52% | 24.50% | |
| 东莞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 | 皮具加工 | 330.34 | 3.48% | 15.46% | |
| 河南日立亚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耳机加工 |
321.64 | 3.39%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279.57 | 2.95% | 12.58% | |
| 合计 | 3,656.65 | 38.57% | - | ||
| 2015 年度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424.23 | 6.25% | 19.85% |
| 贵州省镭生电子有限公司 | 耳机加工 | 343.51 | 5.06% | 未取得 | |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342.76 | 5.05% | 未取得 | |
| 深圳市友一电子有限公司 | PCBA加 工 |
326.30 | 4.80% | 未取得 | |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塑 | 216.59 | 3.19% | 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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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内容 | 加工费金 额(万元) |
占外协 加工费 总额的 比例 |
占外协加工 商同期营业 收入的比重 |
|---|---|---|---|---|---|
| /东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
| 东莞市华杰手袋配件有限公司 | 车缝加工 | 202.40 | 2.98% | 未取得 | |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线材加工 | 190.59 | 2.81% | 未取得 | |
| 汝城县镭生电子有限公司 | 耳机加工 | 179.98 | 2.65% | 未取得 |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俊峰电子产品 加工店 |
线材加工 | 165.42 | 2.44% | 未取得 | |
| 东莞市致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注塑、喷 油 |
160.97 | 2.37% | 未取得 | |
| 合计 | 2,552.75 | 37.59% |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的外协加工主要涉及 PCBA 加工、线材加工、注塑、 喷油等工序,外协加工商较为分散,其交易金额与外协加工商自身营业收入相比 较小。
针对同一类型的工序,发行人会挑选多家加工商进行委托加工,对外协加工 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 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 1. 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和自主生产的成本和占比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加工和自主生产的成本和占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5 年度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自主生产 成本 |
9,871.09 | 70.75% | 16,924.52 | 65.28% | 12,701.81 | 58.50% | 11,794.69 | 64.34% |
| 其中:直接 人工 |
6,407.54 | - | 11,866.52 | - | 8,710.96 | - | 7,584.97 | - |
| 制造费用 | 3,463.55 | - | 5,058.00 | - | 3,990.84 | - | 4,209.72 | - |
| 委外加工 成本 |
4,080.58 | 29.25% | 9,003.03 | 34.72% | 9,010.89 | 41.50% | 6,535.93 | 35.66% |
| 合计 | 13,951.67 | 100.00% | 25,927.55 | 100.00% | 21,712.70 | 100.00% | 18,330.61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委托加工成本分别为 6,535.93 万元、9,010.89 万元、
9,003.03 万元和 4,080.58 万元,占比分别为 35.66%、41.50%、34.72%和 29.25%, 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2016 年委托加工成本的占比较 2015 年上升,主要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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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 年业务规模迅速扩大,生产人员的增加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为满足客 户及时收货的需求,公司更多地采取了委外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2017 年委托 加工成本的占比较 2016 年下降,主要是由于自 2017 年起,发行人针对结构简单、 定位偏低端的部分耳机产品组装环节,由原来的材料外发加委托加工的模式调整 为产成品直接外购的模式。在新模式下,相关产品的原材料由外协加工商直接采 购,并加工成产成品,发行人向外协加工商直接采购产成品,并在对外销售时结 转至营业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而不再结转至“委外加工费用”项目。因此, 2017 年委托加工成本占总加工成本的比例有所降低。
- 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和自主生产的价格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 PCBA 加工、注塑、喷油、线材加工、耳机加工等工 序进行委托加工,共有如下两种委托加工模式:
(1)直接将整个工序进行委托加工
对于 PCBA 加工、喷油等工序,发行人直接将整个工序进行委托加工,主 要是因为发行人并未投资 PCBA 加工设备、并无喷油相关的环保资质,无法自 行执行 PCBA 加工和喷油工序。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产品的 PCBA 加工、喷 油工序均委托其他加工商进行,因此无法将委托加工价格和自主生产价格进行对 比分析。
(2)自主生产和委外加工并存
对于线材加工、注塑、耳机加工等工序,发行人在量产初期,自主生产一定 批量,从而判断新开发的模具是否适合量产、产品的参数是否满足客户要求、良 品率是否已经达到内部标准等。若量产具备可行性、产品参数满足客户要求、良 品率达到内部标准,发行人选定外协加工商,将模具发往加工商进行塑胶结构件 的注塑加工、将线材套料、耳机套料发往加工商进行线材加工、耳机加工等。此 外,在客户加急下单、产能饱和的情况下,发行人将线材加工、耳机加工等部分 生产环节安排自产和委外加工并存,以提高对应订单的产能。在此模式下,委外 加工价格和自主生产价格存在一定的可比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委托加工按照上述两种模式划分的委外加工费用列示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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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6 月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整个工序委外 | 2,234.12 | 52.84% | 4,728.93 | 51.99% | 4,932.52 | 52.02% | 4,168.58 | 61.38% |
| 并存模式 | 1,994.01 | 47.16% | 4,366.91 | 48.01% | 4,548.83 | 47.98% | 2,622.78 | 38.62% |
| 合计 | 4,228.13 | 100.00% | 9,095.84 | 100.00% | 9,481.35 | 100.00% | 6,791.3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自主生产和委外加工并存模式下的加工费占比偏低。 发行人自主生产时,需统计并定期更新各个加工环节消耗的人工工时,确定 该环节的定额工时,用于生产成本的分配。发行人初期量产时统计的人工费用加 上一定比例的制造费用,可构成自主生产价格。报告期内,在自主生产和委外加 工并存模式下,发行人委托加工价格与自主生产价格的对比分析如下:
单位:元/个
| 加工 类型 |
年度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自制 单价 |
委外 单价 |
差异 | 差异率 |
|---|---|---|---|---|---|---|---|
| 线材 加工 |
2018年 1-6月 |
20030230000290D00 | 编织线 | 1.76 | 1.58 | 0.18 | 10.23% |
| 20030245200002D01 | 扁线 | 0.69 | 0.62 | 0.07 | 10.14% | ||
| 20030345000011E00 | 扁线 | 0.81 | 0.73 | 0.08 | 9.88% | ||
| 20030345000012E00 | 扁线 | 0.81 | 0.79 | 0.02 | 2.47% | ||
| 20030219000004C00 | 头带线 | 0.72 | 0.63 | 0.09 | 12.50% | ||
| 2017年度 | 20030230000290D00 | 编织线 | 1.76 | 1.58 | 0.18 | 10.23% | |
| 20030230110030E00 | 扁线 | 1.70 | 1.56 | 0.14 | 8.24% | ||
| 20030330000134D01 | USB充电线 | 1.67 | 1.30 | 0.37 | 22.16% | ||
| 20030219000004C00 | 头带线 | 0.59 | 0.60 | -0.01 | -1.69% | ||
| 20030230000293D00 | 编织线 | 1.76 | 1.58 | 0.18 | 10.23% | ||
| 2016年度 | 20030214280062B01 | 双支线 | 0.69 | 0.70 | -0.01 | -1.45% | |
| 20030235120035C01 | 扁线 | 1.40 | 1.26 | 0.14 | 10.00% | ||
| 20030235120035C00 | 扁线 | 1.41 | 1.33 | 0.08 | 5.67% | ||
| 20030230100061E00 | 扁线 | 1.55 | 1.59 | -0.04 | -2.58% | ||
| 20030230100041B00 | 扁线 | 1.40 | 1.54 | -0.14 | -10.00% | ||
| 2015年度 | 20030240120011E00 | 扁线 | 0.90 | 0.77 | 0.13 | 14.44% | |
| 20030214280003B00 | 双支线 | 0.47 | 0.37 | 0.10 | 21.28% | ||
| 20030240120009E00 | 扁线 | 1.85 | 1.45 | 0.40 | 21.62% | ||
| 20030232000054B00 | 圆线 | 2.06 | 1.41 | 0.65 | 31.55%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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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加工 类型 |
年度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自制 单价 |
委外 单价 |
差异 | 差异率 |
|---|---|---|---|---|---|---|---|
| 注塑 | 2018年 1-6月 |
211100626901D00 | 转轴扣 | 0.08 | 0.09 | -0.01 | -12.50% |
| 210200622002D02 | 支臂上盖R | 0.59 | 0.45 | 0.14 | 23.73% | ||
| 210100622001C00 | 头带 | 0.93 | 0.71 | 0.22 | 23.66% | ||
| 2017年度 | 210100622003C00 | 头带下盖R | 0.24 | 0.26 | -0.02 | -8.33% | |
| 210100622002C00 | 头带下盖L | 0.24 | 0.26 | -0.02 | -8.33% | ||
| 211100626901D00 | 转轴扣 | 0.09 | 0.09 | - | - | ||
| 210100623201D00 | 头带 | 1.13 | 1.24 | -0.11 | -9.73% | ||
| 210100622001C00 | 头带 | 0.93 | 0.73 | 0.20 | 21.51% | ||
| 2016年度 | 210100622001C00 | 头带 | 1.28 | 1.25 | 0.03 | 2.34% | |
| 耳机 加工 |
2016年度 | 100102118M00603 | 耳塞机 | 2.66 | 1.88 | 0.78 | 29.32% |
| 100102122M00101 | 耳塞机 | 1.56 | 1.62 | -0.06 | -3.85% | ||
| 100102122M00401 | 耳麦 | 1.80 | 1.59 | 0.21 | 11.67% | ||
| 100102118M00601 | 耳塞机 | 2.66 | 2.02 | 0.64 | 24.06% | ||
| 2015年度 | 100102118M00601 | 耳塞机 | 2.72 | 2.04 | 0.68 | 25.00% | |
| 100102122M00101 | 耳塞机 | 1.80 | 1.58 | 0.22 | 12.22% |
注 1:根据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配比,确定自制单价为自制人工费用
的 1.5 倍。
由上表可知,在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并存的模式下,自制单价普遍高于外协 加工单价。主要原因如下:
A.外协加工商具有人力成本优势
线材加工、耳机加工等生产环节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发行人的部分外协加工 商位于河南省等中西部地区,人工成本较低。根据森霸股份(300701.SZ)的招 股说明书,河南省内工厂的生产员工的月均工资为 2,711.08 元(2017 年 1-6 月), 而东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 4,453.83 元(2017 年)。位于中西部地区的外协加 工商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B.外协加工商具有经验优势
在线材加工、注塑等环节,部分外协加工商常年从事单一工序的生产,具有 较强的经验优势,且管理成本较低。专业分工使其与发行人的协作不断深化,使 得加工费单价低于发行人自制单价。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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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问题“(一)、3 委托加工不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中的论述, 发行人的 PCBA 加工、线材加工、注塑、喷油、耳机加工等工序均为标准化的 机械加工和人工组装环节,只要外协加工商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足够的生产工 人,即可完成相应工序,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也并非发行人的核心生产环 节。因此,发行人无意大力发展上述生产环节。
3. 委托加工费用的定价依据
发行人根据同行推介、接受上门拜访等方式,与潜在外协加工商进行接洽, 填写《新供应商导入申请表》,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实 地评审,实地评审完毕后由外发部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填写《供应商调查评估表》 及《供应商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评估表》,评审结果平均分满 70 分或以上,为初 选合格外协加工商。
初选为合格的厂商,由外发部门提报《供应商调查评估表》《供应商环境物 质管理体系评估表》《阳光采购协议》《分供方环境协议》《供应商基本资料》 《合作协议书》《限用有害物质承诺保证书》等相关协议呈总经理批准,经录用 的外协加工商与发行人签订委托加工框架协议,并由外发部门记录于《合格供应 商一览表》作为正式合格外协加工商录用。
对于所有物料的委托加工,发行人均同时接受 2-3 家以上外协加工商报价。 外协加工商在确定加工费报价时,按照不同的加工类型,综合考虑加工耗用的机 器折旧、人工耗时、辅料投入、合理利润等因素,并参考同行、历史报价从而确 定自己的报价金额。
外发部门从参与报价的各个外协加工商的加工质量、良品率、加工单价、付 款条件、交货及退货条款等方面进行比价、议价。在加工质量、良品率等指标均 符合内部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外发部门综合考虑加工单价、付款条件、交货及退 货条款的优劣,完成初审,并经相关人员复核、总经理审批后,确定最优的外协 加工商。外发部门对该物料的外协加工商名称、加工单价等关键信息进行备案和 归档,用于日后对账和结算。
4.委托加工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费用合理公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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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前十大委外加工商的加工费单价与竞争对手的报价对比情况如下 表所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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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单位:元/个 | |||
|---|---|---|---|---|---|---|---|---|
| 年度 | 料号 | 加工内容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费 单价 |
竞争对手 | 报价 | 单价 差异 |
差异率 |
| 2018年 1-6月 |
200536220034D00 | 耳套加工 | 深圳市升威皮具有限公司 | 2.74 | 东莞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 | 2.82 | -0.08 | -2.84% |
| 210600153105D00 | 注塑 | 东莞市信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0.14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14 | - | - | |
| 310600627215D00 | 注塑 | 东莞十和田电子有限公司 | 0.38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41 | -0.03 | -7.32% | |
| 2006042200197Y00 | PCBA贴片 | 东莞市瑞勤电子有限公司 | 1.43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0 | -0.07 | -4.67% | |
| 20030230000352B00 | 线材加工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1.27 | 东莞市源昇实业有限公司 | 1.35 | -0.08 | -5.93% | |
| 20030310000003C00 | 线材加工 | 东莞市亚恒电子有限公司 | 0.34 | 东莞市华崴电子有限公司 | 0.35 | -0.01 | -2.86% | |
| 200604220175D01 | PCBA贴片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38 | 深圳市鸿南电子有限公司 | 0.41 | -0.03 | -7.32% | |
| 200605220012C00 | PCBA贴片 | 东莞市奥拓玛实业有限公司 | 8.66 | 深圳市友一电子有限公司 | 9.05 | -0.39 | -4.31% | |
| 210800155706E00 | 注塑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0.26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26 | - | - | |
| 20030207150001D00 | 线材加工 | 东莞市横沥珊凯电子厂 | 1.13 | 东莞市源昇实业有限公司 | 1.16 | -0.03 | -2.59% | |
| 2017年 度 |
20030230110030D00 | 线材加工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1.58 | 龙川县鹤市龙升电子厂 | 1.62 | -0.04 | -2.47% |
| 210400629202C00 | 耳壳注塑 | 东莞市兆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0.17 | 博罗县石湾镇金钛电子厂 | 0.18 | -0.01 | -5.56% | |
| 200536221001D00 | 耳套加工 | 深圳市升威皮具有限公司 | 3.42 | 东莞市展云电子有限公司 | 3.33 | 0.09 | 2.70% | |
| 210900001002E00 | 注塑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02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02 | - | - | |
| 320604220023C00 | PCBA贴片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83 | 深圳市鸿南电子有限公司 | 0.83 | - | - | |
| 20030230000285B01 | 线材加工 | 东莞市亚恒电子有限公司 | 1.52 | 东莞市樟木头川利电子厂 | 1.59 | -0.07 | -4.40% | |
| 240201625610D01 | 耳壳注塑 | 东莞樟木头山和塑胶模具厂 | 0.68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71 | -0.03 | -4.23%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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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年度 | 料号 | 加工内容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费 单价 |
竞争对手 | 报价 | 单价 差异 |
差异率 |
|---|---|---|---|---|---|---|---|---|
| 20030230110030E00 | 线材加工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1.50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1.50 | - | - | |
| 311000626801D00 | 丝印加工 | 东莞市致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0.68 | 博罗县石湾镇金钛电子厂 | 0.70 | -0.02 | -2.86% | |
| 210200622016D00 | 注塑 | 东莞十和田电子有限公司 | 0.38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40 | -0.02 | -5.00% | |
| 2016年 度 |
210700153002D00 | 注塑 | 东莞樟木头山和塑胶模具厂 | 0.09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10 | -0.01 | -10.00% |
| 219900116802D00 | 注塑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15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15 | - | - | |
| 20030230100061E00 | 线材加工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1.59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1.62 | -0.03 | -1.85% | |
| 211100152206D00 | 注塑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0.21 | 东莞市信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0.21 | - | - | |
| 240901502607D00 | 丝印 | 东莞市兆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0.14 | 博罗县石湾镇金钛电子厂 | 0.14 | - | - | |
| 241204137002D00 | 喷油 | 博罗县石湾镇金钛电子厂 | 1.05 | 东莞市兆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1.05 | - | - | |
| 100102122M00501 | 耳塞机加 工 |
桂阳青蓝电子有限公司 | 0.65 | 河南日立亚电子有限公司 | 0.67 | -0.02 | -2.99% | |
| 200536186001B00 | 耳套加工 | 东莞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 | 8.38 | 东莞市展云电子有限公司 | 8.46 | -0.08 | -0.95% | |
| 100102118M01201 | 耳塞机加 工 |
河南日立亚电子有限公司 | 2.01 | 泌阳芯龙电子有限公司 | 2.05 | -0.04 | -1.95% | |
| 200604220157D00 | PCBA贴片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4 | 深圳市鸿南电子有限公司 | 1.58 | -0.04 | -2.53% | |
| 2015年 度 |
200604220105D00 | PCBA贴片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67 | 深圳市鸿南电子有限公司 | 0.68 | -0.01 | -1.47% |
| 100102118M00601 | 线材加工 | 贵州省镭生电子有限公司 | 2.15 | 桂阳青蓝电子有限公司 | 2.13 | 0.02 | 0.94% | |
| 240901001001B00 | 耳盖注塑 | 东莞市旭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02 | 东莞市进通电子有限公司 | 0.02 | - | - | |
| 200602220010B00 | PCBA贴片 | 深圳市友一电子有限公司 | 0.97 | 东莞市华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2 | -0.05 | -4.90% |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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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年度 | 料号 | 加工内容 | 外协加工商名称 | 加工费 单价 |
竞争对手 | 报价 | 单价 差异 |
差异率 |
|---|---|---|---|---|---|---|---|---|
| 210600127702E00 | 耳壳注塑 | 东莞市志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市石排志萱玩具制品厂 |
0.12 | 东莞市深科模具有限公司 | 0.13 | -0.01 | -7.69% | |
| 1008010471A0101 | 不织布绑 带加工 |
东莞市华杰手袋配件有限公司 | 1.41 | 东莞市常丰手袋有限公司 | 1.45 | -0.04 | -2.76% | |
| 20030345000003E00 | 线材加工 | 河南省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 1.54 | 河南日立亚电子有限公司 | 1.58 | -0.04 | -2.53% | |
| 1001016099A0401 | 线材加工 | 汝城县镭生电子有限公司 | 2.39 | 贵州省镭生电子有限公司 | 2.48 | -0.09 | -3.63% | |
| 20030235120003B00 | 线材加工 | 永州市冷水滩区俊峰电子产品加 工店 |
1.41 | 东莞市石排祥鼎电子厂 | 1.45 | -0.04 | -2.76% | |
| 249901615801B00 | 喷油 | 东莞市致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1.32 | 东莞市企石佳润电子制品厂 | 1.35 | -0.03 | -2.22% |
注:加工费单价和竞争对手报价均为不含税单价。
==> picture [4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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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特定料号的委外加工,前十大委外加工商的加工费单 价与竞争对手的报价相比,差异率均较小。不同加工商针对同一物料委托加工的 报价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受到以下因素的综合影响:
(1)不同加工商的所在地不同,导致人工成本存在差异
部分加工商位于河南省、贵州省等中西部省份,人工成本较东莞更低。根据 森霸股份(300701.SZ)的招股说明书,河南省内工厂的生产员工的月均工资为 2,711.08 元(2017 年 1-6 月),而东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 4,453.83 元(2017 年)。因此,上述加工商具有明显的人工成本优势。
(2)不同加工商的经营规模和经营管理方式存在差异
部分加工商的产品线较为单一,生产的工序较为简单,生产管理成本较低, 且受益于较低生产转换频率,易于发挥经验优势;而部分加工商的产品线结构复 杂,生产管理和生产转换成本均较高。由于上述加工商的成本管理存在差异,委 外加工报价也有所不同。
报告期内,随着合作的深入,发行人逐渐掌握各个外协加工商的加工优势, 针对各个物料的委外加工,在合格的加工商范围中寻求报价,在加工商的良品率、 完工材料交付情况等指标均符合内部标准的条件下,发行人选择报价较低的供应 商,在保证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了生产成本。
(四)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 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州镭生、东莞市珏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贸德实业 有限公司外,上述主要外协加工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 业务经办人员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七、《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47
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 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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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查验了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
同;
-
访谈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
-
访谈了发行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总经理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情
况;
-
取得了发行人就合同履行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
5.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的公示信息;
-
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上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 下:
1.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根据生产经营模式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 的销售合同如下: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
| 1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
以订单为准 | 2018年2月 | 三年,届时自动 续期一年 |
| 2 | 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 | 以订单为准 | 2016年12月 | 至2018年11月 16日 |
| 3 | 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以订单为准 | 2016年12月 | 五年 |
| 4 | JVC KENWOOD Corporation |
以订单为准 | 2016年3月 | 至2018年3月 31日,届时自动 续期一年 |
| 5 | 耳一号声学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
以订单为准 | 2017年3月 | 两年 |
| 6 | 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加一万摩声学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 |
以订单为准 | 2015年1月 | 两年,届时自动 续期两年 |
2.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主要供应商签订且对发行人有重大影 响的采购合同如下: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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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总金额 | 合同签署日期 | 合同有效期 |
|---|---|---|---|---|---|
| 1 | 深圳市丰禾原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PCBA等 | 以订单为准 | 2015年10月 | 至各商品交易 结束一年后止 |
| 2 | 深圳市晶讯软件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 |
PCBA等 | 以订单为准 | 2017年4月 | 三年 |
| 3 | 深圳市英讯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PCBA等 | 以订单为准 | 2016年1月 | 至各商品交易 结束一年后止 |
| 4 | 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 | 电池等 | 以订单为准 | 2017年8月 | 三年 |
| 5 | 东莞钜鹏电子有限公司 | 喇叭等 | 以订单为准 | 2017年4月 | 长期 |
| 3.授信、贷款合同 |
| 序 号 |
授信人 | 授信机构 | 授信机构 | 授信机构 | 签订 时间 |
合同 | 有效期至 | 有效期至 | 额度 | 额度 | 担保方式 | |
|---|---|---|---|---|---|---|---|---|---|---|---|---|
| 1 | 发行 人、佳 禾电声 |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2017. 05.10 |
FA7907131 70417-1 |
各种融资方 式的最长期 限为6个月 |
600 万美 元 |
严文华、严帆、文 富投资、佳禾香 港、发行人、佳禾 电声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发行 人、佳禾电声提供 保证金质押担保 |
|||||
| 2 | 佳禾电 声 |
中国建设 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 市分行 |
2017. 06.01 |
[2017]8800 -101-107 |
2022.06.01 | 20,00 0万 元 |
佳禾智能、严文 华、刘新平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佳 禾电声提供抵押 担保 |
|||||
| 3 | 发行人 |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2017. 07.28 |
FA7907131 70417-2 |
各种融资方 式的最长期 限为12个 月 |
150 万美 元 |
严文华、严帆、文 富投资、佳禾声学 (香港)、佳禾电 声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
|||||
| 4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 湖支行 |
2017. 08.18 |
2017年(松 山)出融总 协字第001 号 |
未明确约定 | 未明 确约 定 |
严文华、刘新平、 文富投资、佳禾电 声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 |
|||||
| 5 | 发行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市分 行 |
2018. 04.26 |
[2018]0059 -401-004 |
2018.10.27 | 4,500 万元 |
佳禾电声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 |
|||||
| 6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 分行 |
2018. 08.15 |
001807011 9 |
2019.08.14 | 2,000 万元 |
佳禾电声、文富投 资、严文华、严帆 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 |
|||||
| 4.担保合同 | ||||||||||||
| 序 号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担保范围 |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担保范围 |
|---|---|---|---|---|---|---|
| 1 | 严文华 | 发行 人、 佳禾 电声 |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 | 2017.05.10 | 为发行人和佳禾电声在 为FA790713170417-1和 FA790713170417-2《非 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 议》项下最高融资额600 万美元、150万美元以及 发行人签订的银行间市 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 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
| 2 | 严帆 | - | ||||
| 3 | 文富投资 | - | ||||
| 4 | 佳禾香港 | - | ||||
| 5 | 佳禾电声 | - | ||||
| 6 | 佳禾智能 | 佳禾 电声 |
- | 为佳禾电声在为 FA790713170417-1《非 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 议》项下最高融资额600 万美元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
||
| 7 | 发行人 | 佳禾 电声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市分 行 |
[2017]8800- 8110-078 |
2017.06.01 | 为佳禾电声自2017年6 月1日至2022年6月1 日期间与该行发生的最 高额为42,000万元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
| 8 | 严文华 | [2017]8800- 8110-079 |
||||
| 9 | 佳禾电声 | [2018]8800- 8200-004 |
2018.03.09 | 为佳禾电声在为 [2017]8800-101-107的 《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项 下2亿元整及相关费用 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
| 10 | 佳禾电声 | 发行 人 |
[2018]0059- 8110-002 |
2018.04.26 | 为发行人在2018年4月 26日至2019年4月26 日期间与该行发生的最 高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 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 保 |
|
| 11 | 严文华 | 发行 人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 湖支行 |
2017年松 山(保)字 001 号 |
2017.08.18 | 为发行人自2017年8月 18日至2022年8月18 日期间与该行发生的最 高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
| 12 | 刘新平 | 2017年松 山(保)字 002 号 |
||||
| 13 | 文富投资 | 2017年松 山(保)字 004 号 |
||||
| 14 | 佳禾电声 | 2017年松 山(保)字 003号 |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担保人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担保范围 |
|---|---|---|---|---|---|---|
| 15 | 严文华 | 发行 人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 分行 |
0018070119 | 2018.08.15 | 为发行人自2018年8月 15日至2019年8月14 日期间与该行发生的最 高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
| 16 | 严帆 | 0018070119 | ||||
| 17 | 文富投资 | 0018070119 | ||||
| 18 | 佳禾电声 | 0018070119 |
5.保理合同
2016 年 12 月,佳禾香港与 Prime Revenue Asia Pacific Limited(以下简称 “Prime Revenue”)签署了电子版《在线供应商协议》,佳禾香港就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Inc 及其附属公司的货款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Prime Revenue 为该保理业务提供信息平台服务,并联系金融机构为应收账款出售方提 供买断资金;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费率和利率将扣除费用和利息后的净额支 付给佳禾香港。
6.合作研发合同
(1)2016 年 6 月 25 日,佳禾有限、贝贝机器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了 《2016 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联合申报 2016 年东莞市重大 科技项目“电声产品智能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研发及应用”。2016 年 11 月 18 日, 各方签订了《2016 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已经立项成功,正在合作研发阶段。
(2)2018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宋士吉、王凌、赵骥、张灵宣、赵博、 游科友、张玉利、黄高签订了《2017 年东莞市引进第四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合 作协议》;2018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与北京华园西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园科技”)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发行人与上述人员及华园科技约定联合 申报东莞市引进第四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电声产品柔性混流生产线智能排产关 键技术及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已经立项成功,正在合 作研发阶段。
7.保荐与承销协议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订了《承销暨保荐协议》,聘请广 发证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上述协议对 保荐和承销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 毕的重大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 效或可撤销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八、《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48
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核查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并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 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 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审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
审查了发行人股东文富投资、文昇投资、文宏投资和文曜投资的工商登
记资料;
- 3.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关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
4.审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资产评估机构、发行人 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件;
- 5.审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严帆填写的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新增股东。 (二)首发承诺事项及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份锁定
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回复“十三、《反馈 意见》规范性问题 13”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及股份锁定情况。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6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重大 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关于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严政辉、刘新平、刘胜华、刘胜文、严凯已签署相关承 诺,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股份锁定。
十九、《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52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 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罗列的资料清单中的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的基础上,出 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已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1-3-1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汪志芳
曹 静
吕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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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