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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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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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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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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项目成就共享 的利益分配机制,凝聚公司核心高管、核心管理员工及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共创 事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跟投机制。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更 充分激励公司运营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控制项 目风险,参考市场通行做法,特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 计划,一类为董监高跟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真正实 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董监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计 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 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 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 员工跟投计划根据跟投项目人员的分工,具体分为三类投资人: A 类投资人——投资核心高管、项目经营管理层; B 类投资人——项目运营各业务线负责人;
C 类投资人——项目核心员工。
员工跟投计划中参与人员按照A 类>B 类>C 类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标准。 A 类投资人:必须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 B 类投资人:选择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C 类投资人:自愿跟投;在超募时,需在满足A、B 类投资人跟投额度后的 剩余额度内进行跟投。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监高跟投计划。
参与董监高跟投计划的人员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伙人GP 组成董监高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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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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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董监高跟投企业”)。 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代表作为LP 必须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投资。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 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 人GP 将遵照以下原则对LP 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高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 过后予以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监高跟投企业 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 司董监高跟投计划的后续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
第七条 参与跟投计划的人员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参与。公司对所有参与跟投 计划的人员均不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第八条 跟投项目范围为公司控股、参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业房 地产及大健康项目。在所有的跟投项目中董监高跟投企业必须参与;在有员工跟 投计划的项目中,董监高跟投企业的出资总额为该项目员工跟投计划总额的 20%。
第九条 跟投企业按照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分配利润或承担亏 损。跟投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保证项目公司留足后续建设和正常经 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对其股东进行财务资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投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时间期限、跟 投收益分配方式、退出机制安排等。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跟投 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式。
第十一条 必须跟投和自愿跟投资金的到位时间按具体跟投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总裁办公 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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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跟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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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 范围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 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计划占单一项目的股权比例、跟投项目对全体 股东等比例进行财务资助的授权等。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跟投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有表决权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的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 修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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