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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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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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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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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2)05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2 年8 月16 日修 订,以下简称《27 号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满足参股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产”) 项目开发的需要,拟向信宇房产提供不超过44,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
| (一)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 | ||
|---|---|---|
| 公司名称 | 财务资助最高额度(万元) | 公司持股比例 |
| 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100 | 49% |
(二)资金主要用途及使用方式
公司此次对参股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 支付信宇房产所属开发的杭政储出[2011]20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 前期费用。
(三)财务资助的担保
信宇房产产生销售回笼款后,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将优先归还股 东方的财务资助款项。鉴于此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进行的,项 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信宇房产或其他 第三方将不对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四)审批程序
信宇房产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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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宇房产任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的规定,公司为信宇房产提 供财务资助系关联交易,作为关联人的王轶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 胡巍华女士在董事会上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7 号备忘录》等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宇房产
成立时间:2011 年11 月8 日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股东结构:信宇房产由浙江省浙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信房产”) 和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浙信房产占51%的股权,公司占49%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范嵘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修,工程技术咨询,建筑 材料的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1 年末,信宇房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9,656.38 万元,负债总额为0.00 万元,净资产为9,656.38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0.00 万元,净利润为-343.62 万元。截止2012 年9 月30 日,信宇房产未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为103,535.49 万元,未经审计的负债总额为93,639.44 万元,未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9896.05 万元,2012 年1-9 月营业收入为0.00 万元,净利润-95.79 万元。
关联关系:信宇房产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 王轶磊先生在信宇房产任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的规定,公司此 次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系关联交易。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
信宇房产除公司以外的另一个股东浙信房产将按其51%的持股比例对信宇 房产提供金额不超过45,9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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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 年10 月31 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0.00 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按项目合作惯例,公司与浙信房产按持股比例向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不会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信宇房产主要从事公司和浙信房产联合竞得的杭政储出 [2011]20 号地块项目的开发,项目目前正处于开发的前期阶段,该公司资产质 量及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正常,本次财务资助将有助于信宇房产 所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
信宇房产所开发的杭政储出[2011]20 号地块目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 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预计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信 宇房产或其他第三方将不对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在产生销售回笼款并保证项 目正常运营的基础上,信宇房产将优先归还财务资助款。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 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7 号备忘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现对本次会议 关于为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信宇房产提供金额不超过44,1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系信宇房产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其所开发的杭政储出(2011)20 号地块项目建设。
2、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惯例进行的,信宇房产的股东 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杭政储 出(2011)20 号地块项目目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实现销售回笼款后,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基础上, 信宇房产将优先归还股东方的财务资助款。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公司关联方, 此次交易系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7 号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将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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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 关的关联股东需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
六、备查文件
-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
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1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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