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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un 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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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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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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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7)01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本公司和保 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吴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之江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在2007年5月3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公司在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和交 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本公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建行吴山 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 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可以随时到建行 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吴山支行/ 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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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吴山支行 /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 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本公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广发证券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4月26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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